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2024-05-16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精选6篇)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篇1

该同志在思想上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决拥护党的正确领导,时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立志献身教育事业。在我校任教期间,他勤勤恳恳,默默奉献,对工作尽职尽责,对学生关爱有加,对教学不断研究,不断创新,对自身不断完善,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单位的一致好评。故我单位同意该同志按期转正。

该同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团结友善,明礼诚信,严于律己宽 以待人,关心团结好身边的每一个同事,与领导和同事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关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能够认真备课,精心钻研业务,积极把自己所学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并以勤劳肯干、任劳任怨、认真负责 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单位的一致好评。故我单位同意该同志按期转正。

学院综合评定及推荐意见 篇2

学院综合评定及推荐意见

该生作为一名正式中共党员,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关心集体,能在同学中起到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该生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的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及教学实践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人处事和善热情,真诚宽容,具有良好的交际能力和良好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能够胜任与本专业相关领域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同意推荐其到大专院校、科研所、各中学及企业从事相关工作。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院意见 篇3

所有学生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 学生干部(学校、学院类,工作特别突出)成绩一般 该生在校期间能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工作,能根据具体情况带领学生开展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学习上能严格要求自己,各方面都得到了全面发展。是一名合格的研究生。第二类 学生干部 成绩优良

该生学习认真刻苦,专业知识扎实,成绩优良,性格开朗,关心集体,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尽职尽责,工作成绩较为突出。是一名合格的研究生。

第三类 非学生干部 成绩优秀

该同学在校期间表现优良,学习认真,努力专研专业知识,具备了良好的知识储备及专业技能,是一名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第四类 非学生干部 成绩一般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篇4

陈卫平教授主持申报的《理论力学》精品课程,是课程组成员长期教学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沉淀。该课程是在原专科优秀课程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教育理论与现代媒体技术,结合高等教育大众化和该课程最新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对课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与建设。目前该课程师资雄厚、资源丰富、教学理念和教学手段先进,并建有质量较高的课程网站。主讲教师对该课程教学要求严格、课堂教学注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性的发挥,课堂气氛活跃和谐,课堂教学艺术水平较高。该课程教学效果也较显著,每届学生对该课程评教结果均为优良。该课程在本学院2006课程建设合格验收中以最高分获得通过,并送学校参加优秀课程建设评比。我院认为该课程各顶指标均已达到我校精品课程建设申报要求,决定推荐该课程申报校级精品课程。

院长(系主任)签字:

(章)年 月 日

学校评审委员会意见:

签字:

年 月

学校意见: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篇5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

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临时执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执行。

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第四条 鼓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在临时执业中的业务合作,并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尚未取得临时执业许可证或临时执业许可证已废止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临时执业方面的合作,也不得向其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等业务资料。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附表一);

(二)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附表二);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附表

三);

(五)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二)财政部门批准临时执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三)财政部门应当自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临时执业许可证逾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 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的,其所取得的在中国内地的临时执业许可证相应废止。

第九条 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上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附表四)向临时执业

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备。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应当同时抄报财政部。临时执业许可证到期前即结束临时执业业务且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临时执业的,应当在临时执业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约谈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5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二)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已发放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5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5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四)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情节较重的,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

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五)未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活动,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以内禁止其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个人存在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永久禁止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993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3]119号)、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协字[1993]134号)、199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4]81号)、2003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

[2005]21号)、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会[2006]7号)和200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延长港澳

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附表二: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所在学院推荐意见 篇6

大学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问题——户口迁回原籍、档案放在学校所在地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悬赏分:70-解决时间:2010-6-14 05:08

我是在外地上学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现未就业,准备在原籍所在地就业。能不能够户口档案分离:先把户口迁回原籍,档案放在学校所在地的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就业后再把档案调回来?

把档案调回之后应放到人事局还是劳动局?

问题补充:户口单独迁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以后档案转出需不需要开报到证那些?

估计毕业前签不了三方协议。

【回答】

一、人户关系,是指人事挡案和户籍关系,一个归宿于单位或人力交流中心等职能部门管理,一个归宿于当地公安机关管理,一般情况人户关系最好不要分离(指在同一地区),在现在这个人才流动的时期,政府也允许人户分离.1.可以户籍和档案分离,但是你这样会不方便以后拿取档案。一般毕业后学校会给你一个户籍迁移证(可以是你原户籍,也可以是单位)让你带去你原户籍所在派出所或单位做迁移证明;如果你签约单位了学校会把你档案直接发送到你签约的单位,如果没有签约可能有性3种:1)叫你自己拿去档案管理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2)直接发送到你户籍及将迁移到城市的档案管理中心,3)学校将帮你保管1-2年,在此期间你勿必领走。

2.档案应放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最好放在人事局,因为在毕业后1年内每找到工作时免费的,而且保管也专业点;人才交流中心其实就是人事局的一个下属单位)

3.户口迁出是凭你所在学校毕业时所给的户籍迁出证,证书上有迁出和迁到两个地点。

4.各地各校档案迁出管理不一,我建议你最好咨询一下:1)学校老师和人事部问清保管时间和手续2)你原户口所在地人事局保管时间3)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时间和手续,如带不带毕业证、身份证等

5.最后你将学校所给的证书、证明,人事局等机构给的‘保管协议’保管好,另外他们所给的数据记录清楚(带点纸笔在身上)

二、户口和档案的迁转或托管

户口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迁转手续,档案则由学工处档案室寄到就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或按照有关要求处置。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者的户口和档案的处置方式

1、毕业生就业后档案、户口如何迁转?

毕业生的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招毕办按其就业的单位,经中国邮政机要局统一投寄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档案管理部门。

毕业生的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迁移。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

2、落户口、转档案以什么为依据?

《报到证》中的报到单位开到哪里,户口、档案就转到哪里。

3、毕业生档案何时寄出?

毕业生档案于7月中下旬左右由学生工作处招毕办统一寄出。

4、单位没收到档案时该如何查询?

单位没收到档案,请毕业生向学生工作处招毕办查询。毕业生离校后,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按毕业生就业方案填写、封装,统一寄出后将档案交寄单留存学生工作处招毕办供学生查询。

5、毕业生生源地有变动,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生源地变动,应出示父母亲单位的调动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及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经院系审核后交至学生工作处招毕办备案。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者的户口和档案的处置方式

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出学校,单独申请档案托管,也可同时托管。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方式

① 档案转人事代理机构(需办理人事代理合同)或转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需对方同意)

② 向学校提出申请,档案暂时寄存学校

③未办理以上两项手续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工处档案室按生源所在地的要求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一般地,省内的转到地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省外的转到省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有些省份要求转到地级或县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

2、办理档案托管在校两年的毕业生可享受哪些方面的服务?

免费保管档案两年;免费提供用人单位信息;提供推荐就业相关服务。请未就业毕业生留下毕业后的联系方式,以便为你提供服务。

户口档案暂留学校的毕业生与学校无隶属关系,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其在社会上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两年后,还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工处档案室按生源所在地的要求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

3、申请将档案托管在学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户口、档案托管的毕业生请复印《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未就业毕业生情况说明》,填好后交所在院系审核签章,签章后的《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要与《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表》、《报到证》(原件)一并由院系集中交到学生工作处方为有效,毕业生本人必须留一份登记表作为今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的凭据。户档托管的受理时间:5月1日至6月1日。

4、档案暂时寄存在学校与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的区别

(1)寄存在学校

保管时间两年,不收费,无身份累积(不计工龄,不能评定职称等)

(2)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

保管时间由你定,按规定收取托管费,出具证明也收手续费,自托管之日起计工龄,可办理职称晋升手续

三、需要开报告证的;

可以,档案是放在生源所在地的人事局或者是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一般都不支持档案跟户口分离的,都派回原籍吧,不然到时候会非常麻烦的。两地跑一般都不支持档案跟户口分离的,都派回原籍吧,不然到时候会非常麻烦的。

四、问题1:户档分离政策在各个地区和学校是有差别的,有的学校可以做户档分离,大多数学校不支持户档分离,因为户档分离政策涉及教委、学校、接收单位、存档单位等过多单位,对接很容易出现麻烦,会对日后结婚、买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小孩入托、入学等众多问题带来麻烦;尤其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户口回家,档案放省就业指导中心,存在的明显问题有:1)、部分省市不接收不带户口的同学档案;2)、单独的档案签到人才了,以后找到单位需要签协议派遣了,学校有可能就不管了;

由于你以下的问题都是以户档能够分离为假设,所以就不一一回答,因为户档分离从政策上和成功率上都有待商榷。

以我3年高校就业工作的经验,准备在原籍就业,不像要去北京、上海等限制户口进入的城市就业,不涉及户口接收不接收的问题,及时签订三方协议是最稳妥也是对你自己利益保护最好的办法,签订三方协议后,学校会按照你的协议,将户口和档案都转回原籍去,而且不影响日后的转正定级、干部身份和工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和原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也存在两种情况:

1)、如果该单位能够直接接收档案,那么就省事了,单位盖完章就可以返回学校了,学校会将档案转入单位,户口一般转时都写到市或县,不限定派出所,方便学生落户回家或去具体单位所属派出所;

2)、没有人事权不能存档案,那么你就让用人单位在三方协议上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盖章,再找到你户口所在地的人才,让他们在用人单位上级部门盖章,并写清楚档案转寄地址和户口迁移地址,再将三方第一联返回学校,这样就万无一失啦。还有问题可以继续问,祝你顺利毕业!

五、户口和档案的迁转或托管

户口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迁转手续,档案则由学工处档案室寄到就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或按照有关要求处置。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者的户口和档案的处置方式

1、毕业生就业后档案、户口如何迁转?

毕业生的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招毕办按其就业的单位,经中国邮政机要局统一投寄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档案管理部门。

毕业生的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迁移。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

涂改,否则作废。

2、落户口、转档案以什么为依据?

《报到证》中的报到单位开到哪里,户口、档案就转到哪里。

3、毕业生档案何时寄出?

毕业生档案于7月中下旬左右由学生工作处招毕办统一寄出。

4、单位没收到档案时该如何查询?

单位没收到档案,请毕业生向学生工作处招毕办查询。毕业生离校后,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按毕业生就业方案填写、封装,统一寄出后将档案交寄单留存学生工作处招毕办供学生查询。

5、毕业生生源地有变动,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生源地变动,应出示父母亲单位的调动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及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经院系审核后交至学生工作处招毕办备案。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者的户口和档案的处置方式

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出学校,单独申请档案托管,也可同时托管。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方式

① 档案转人事代理机构(需办理人事代理合同)或转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需对方同意)

② 向学校提出申请,档案暂时寄存学校

③未办理以上两项手续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工处档案室按生源所在地的要求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一般地,省内的转到地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省外的转到省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有些省份要求转到地级或县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

2、办理档案托管在校两年的毕业生可享受哪些方面的服务?

免费保管档案两年;免费提供用人单位信息;提供推荐就业相关服务。请未就业毕业生留下毕业后的联系方式,以便为你提供服务。

户口档案暂留学校的毕业生与学校无隶属关系,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其在社会上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两年后,还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工处档案室按生源所在地的要求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

3、申请将档案托管在学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户口、档案托管的毕业生请复印《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未就业毕业生情况说明》,填好后交所在院系审核签章,签章后的《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要与《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表》、《报到证》(原件)一并由院系集中交到学生工作处方为有效,毕业生本人必须留一份登记表作为今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的凭据。户档托管的受理时间:5月1日至6月1日。

4、档案暂时寄存在学校与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的区别

(1)寄存在学校

保管时间两年,不收费,无身份累积(不计工龄,不能评定职称等)

(2)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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