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律师范文(通用10篇)
委托代理人律师范文 篇1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提前返乡 可委托律师代理讨薪 篇2
“我们一开始只知道找老板要钱,老板就说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就给。我们也不想跟他闹翻,怕到时候钱更不好要,所以就一直等,没想到一等就是几个月。”刘永其说,7月份干完的活,直到10月份,他才听同乡说北京有个帮农民工打官司不要钱的地儿,就来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援助。在配合律师做完取证、委托、签署法律文件等程序后,刘永其就早早地和12个同乡买了火车票,赶回家过年了。
[评析]刘永其他们之所以能这么放心地回家过年,是因为接下来的所有事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已经有权代他们办理了。对急于返乡的农民工来说,将案子委托给律师办理应当是最理想的方法。
办理委托手续需要先填一个《法律援助申请表》,然后签署《法律援助协议》,再填写《授权委托书》和《信息登记表》。办完这些手续,法律援助工作站就得到了一个全权代理的明确授权,可以代理农民工取证、调解、协商;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陈述事实,参加辩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甚至包括最后的领钱等事务。如果用人单位起诉,一审、二审的诉权也都可以委托给律师,如果年后农民工去别的地方打工也没有关系,有事只要电话沟通就可以了。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权限范围: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及担任上述委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家庭)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电话:。
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
1.按收费标准收取;( )
2.双方协商收费;( )
五、代理费用的收取:(依人民币计算)
1.代理费用为元;
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办法为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计为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
六、甲方郑重承诺:以上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委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况绝对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情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委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委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项的变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
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承担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以授权委托合同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篇4
[2016]豫三融(民)代字
4.向案件管辖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文书。
八、自乙方接案后,如果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直接和解、直接或者通过其它单位、个人解决本案纠纷的,视为乙方代理目的的实现。
九、甲方特别授权乙方进行诉前与诉讼的和解、调解及提出、承认、变更、放弃有关请求,代为诉讼、交接有关法律文书、钱款等。
十、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十一、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所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1.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的; 2.甲方所提供证据为虚假或伪造的; 3.甲方对乙方律师进行侮辱、胁迫、伤害的;
4.甲方所追求的诉讼目标严重超越实际情况且不能实现,经乙方律师沟通说明仍不予变更的;
十二、乙方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
1.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2.故意销毁对甲方有利的证据原件或者过失造成上述证据灭失而直接导致甲方承担不利的诉讼或仲裁结果的;
3.作为甲方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缺席庭审活动的;
4.作为甲方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延误庭审活动,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
5.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律师行业公认的常识性错误,直接造成甲方承担不利的诉讼或者仲裁结果的。
十三、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
信息、送达信件的地址以便于乙方及时向甲方反馈案件进展的重大事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支付约定律师费后生效。
十六、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A座8楼106室
委托代理人律师范文 篇5
甲方:李先生(何女士之子特别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孟小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
讼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某某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何女士与刘奶奶、某某财保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李先生、孟小姐作为在我的诉讼代理人。兹将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权限说明如下:
委托人姓名:李先生
工作单位: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电话: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松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受托人姓名:孟小姐
工作单位:某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电话: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调查取证、出庭、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托人(签名):
2012年5月22日 注:
1、诉松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必须注明具体权限。
委托代理人律师范文 篇6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定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赴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定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定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赴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人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公安(或___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__人民法院)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律师范文 篇7
采 购 人(以下称为甲方):
联系人: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以下称为乙方):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现委托乙方就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1、甲方应当为有权独立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乙方应当是符合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甲方保证委托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依法代理其组织本次采购活动,配合相关采购程序的推进,并自愿接受代理结果。
4、乙方依法自主组织本次采购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5、甲方保证其提供的采购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委托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内容:
2、采购预算金额:
3(附批复文件)。
4、项目具体采购标准。附采购项目需求表(具体应当包括采购需求、有关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等)
三、委托事项
1、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及相关公告等;
2、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3、确定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4、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包括:组织实施资格预审、发出采购文件、组织答疑会、组织踏勘现场、接收投标(或谈判、报价)文件、代管保证金、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项目具体采购标准(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技术部分应包括技术规范、标准、服务需求等内容;商务部分应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项目限期、付款方式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甲方提供的商务及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不得制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派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派专门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项目答疑会等活动,配合乙方工作。
3、对需要报请财政部门备案和审批的事项,依法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文件。
4、确保乙方组织实施采购有充分合理的期限。
5、有权对乙方实施的代理事项提出询问,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6、负责对乙方整合后的采购文件依法进行修改、补充并确认;对乙方在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及时答复乙方;对政府采购涉及的踏勘现场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
7、负责审查评审报告,确认采购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谈判、报价)文件签订合同。
8、应当妥善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以及其他事项。
9、协助乙方完成组织采购活动的其他工作。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赋予采购机构的权责组织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自主、直接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3、在甲方委托的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保密责任。
4、就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实施的事项,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解答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5、经甲方确认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后,依法发放采购文件和发布相关公告。
6、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代理期限
自本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七、费用
(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服务费用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标准收取。
(三)其他约定:无。
八、其他事项
1、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废标或失败情况,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后重新组织采购。如需改变采购方式,应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甲方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甲方接收、审查和签署有关采购文件,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律师范文 篇8
以下几个方面是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主要矛盾,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开发商身份的证明
有很多物业管理费纠纷发生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要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合法性,必须证明开发商身份的真实性,这对原、被告双方同等重要。换言之,如果做为物业公司代理人不举证开发商身份的证据,则不能证明物业管理合同的有效性,做为业主代理人则完全可以利用物业公司的这一失误进行有效的抗辩。
实践中发生大量的物业管理纠纷,一方不举证发展商身份的证据,想当然地认为某公司就是开发商,想当然的认为这还有什么要证明的?而另一方也不以此抗辩。如果双方都对发展商身份不提异议,实质是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不提出异议倒也无妨,一旦业主方以此抗辩,不举证发展商身份的物业公司一方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境地。
诉讼就是一场规则游戏,双方都要讲规则。如果一方不按规则出牌,对方坚持按规则行事,不利的将是不遵守规则的人。尤其是做为物业管理纠纷一方的代理律师,更应熟习规则,擅用规则,否则便是自己的失误,一旦因自己的失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不但代理的诉讼要败诉,还要承担包括退还律师费、支付违约金甚至赔偿损失等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在此刻意强调的是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不论是业主一方还是
物业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在开发商身份上千万不要犯想当然错误。
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小区开发商身份呢?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住房广告、房地产立项批文等等书证、物证、人证、视听资料等均可证明。
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资质的证明
作为诉讼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但依据法律规定,还必须举证下述证明材料,才能证明其有权从事相应面积的小区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规定:“物业专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20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如果物业公司在诉讼中不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则其所实施的物业管理不合法,其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等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不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而举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则少之又少,如果不举证此方面证据,无疑将使物业公司处于不利境地。
实践中发生的许多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很少得到支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不举证上述物业管理资质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合同只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争议的小区具有物业管理的事实依据,而物业公司能否在争议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除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事实依据外,还要物业公司举证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从而证明其物业管理行为合法性。换言之,如果不能证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行的合法性,即便接受了业主的委托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物业公司往往能够及时举证物业管理合同证据,往往不依法举证其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与前述第一个问题相同,失误的原因在于相当然,认为反正自己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材料,举不举证无所谓甚至在当庭还拿不出而请求法庭允许其在庭后补交。因举证是有期限的,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被视为依法放弃举证,按无证据论处。物业管理方当庭或庭后举证,法庭没有允许或不允许的权利,这个权利在业主一方,只有业主一方同意就物业方逾期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才能组织质证,否则法庭也不能就物业公司一方逾期举证的证据组织质证,从而不能将此类证据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在法律上被视为证据,此类证据和其它证据一样,对其举证、质证和认证没有例外的规定和要求。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的代理人不要忽视物业管理资质证据的举证;作为业主一方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一方是否依法举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据便成为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
三、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许可的证明
1、举证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收费的证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
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允许各省制定各省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所以,类似上述海南省的收费规定,各省也都有。上述收费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物业服务收费不是由物业公司、发展商单方制定的,而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制定的,协商的依据是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举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往往举证其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做为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依据。笔者认为,这恰恰就是物业公司的举证失误所在。因为物业公司报备的收费标准无证据证明是合法产生的,仍然不能做为确定争议收费金额的标准、依据。
2、举证物业收费标准报备的证据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物业公司不但要举证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收费标准的证据,还要举证收费标准向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便有管理资质,也有管理依据,但无合法的收费标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四、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证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所有人交纳的,如果要让使用人交纳,必须取得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因此,做为起诉物业管理费纠纷案的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如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要举证使用人是谁的证据以及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达成的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协议。
在此项举证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最大的失误是,重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证据,轻视谁是物业的业主即物业管理费交纳义务人的证据;重视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举证,而忽视甚至根本没想到过就物业使用人身份的举证,这显然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大失误。
物业管理公司如此重大失误的法律后果是,虽然物业管理公司举证了有权在争议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事实依据即争议小区从事的物业管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了,但因其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或使用人是谁,从而使法院无法确定拖欠物业费的责任人是谁,因而无法支持作为原告的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
物业管理公司为何不举证争议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谁?笔
者认为与物业公司举证本文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关于开发商的身份、物业公司资质时所犯的错误如出一辙,即犯了想当然的错误。物业公司想当然地认为与业主天天见面,争议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谁自然没有争议,无需举证。殊不知,这只是物业公司一厢情愿的想法,业主未必这样想。业主认为,既然打官司,就要讲证据,因物业公司并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谁,显然出现了重大的漏洞。既然物业公司的起诉出现了重大的漏洞,做为被告的业主求之不得。也就是说,在物业公司未举证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谁的情况下,业主明明是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业主就是不承认,如果业主坚持不承认自己就是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此时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法庭均拿业主一点办法都没有。一个不言而喻的道理是:谁让你物业公司举证出现失误了呢?你原告总不会指望我被告为你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吧?!换言之,如果原告是物业公司方举证了争议物业所有人是谁的证据,即便业主再赖能赖得过去吗?
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公司与其指责业主耍赖,不如认真检讨一下自己的举证失误更有实际意义的多。换个角度来说,原告方物业公司将自己的举证失误迁怒于业主耍赖也是不公平的。你物业公司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却没有举证任何证据,你物业公司又有多少诚信可言!在物业公司就谁是争议物业的业主未举证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凭什么让法庭相信物业公司起诉的被告就是本案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说到此,又回到了本文第一个问题所阐述的规则的重要性上来了,在被告业主一方尊重、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原告物业公
司因自己的举证失误指责业主的抵赖是徒劳的,无法改变原告物业公司败诉的命运。笔者在此强调说明的是,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败诉其实与与被告业主方的品行与诚信无关,被告业主方只是坚守、利用了规则而已。
五、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证明
做为原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从法律上证明被告业主方拖欠其物业管理费,在前述事项已被证明的基础上,还必须举证如下证据:
1、争议的物业已被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证明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15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物业被使用与被闲置,业主交纳管理费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做为原告的物业公司不举证争议物业已被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证据,则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往往会否认其已使用了争议的物业,哪怕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一直都在使用的情况下。
那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一直都在使用物业呢?这就需要物业公司在进驻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时候,就注意搜集、取得并在诉讼时积极取证这方面的证据,例如业主入住登记表、维修登记表、水电费交纳凭证等等,凡是能证明业主使用争议物业的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都可做为业主使用物业的证据。审判实践表明,不是没有业主使用其物业的证据,而是物业公司及其代理人没有注意搜集、调取、举证这方面的证据,因举证出现重大失误而被业主的代理人钻了空子。如前所述,指责业主不诚实或钻空子是毫无意义的,谁让你物业公司留空子让业主钻呢?
那什么证据能证明物业的所有人呢?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除此之外,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等证据均可证明房屋的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做为争议物业的管理者,自其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手中接手物业管理时,每户房产的所有人资料是其接受物业管理的必备的法定资料,物业公司举证这方面的证据如同其举证物业所有人使用物业的证据一样,并不困难,关键是要有这方面的证据意识,处处做有心人。
2、争议的物业已被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时间的证据
这个问题与第1个问题有一定的牵连,但不完全一样,此处强调的是时间的概念、证据。也就是说,做为原告的物业公司泛泛举证业主已使用争议物业还是不够的,其必须举证业主使用争议物业准确起始时间的证据,除非业主、使用人已向物业公司出具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欠条或业主、使用人已缴纳了自入住之日起至争议之日止的物业
管理费。因为物业管理费是按面积收取的,拖欠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实践表明,正如物业公司忽视了发展商身份、物业管理资质、收费许可、物业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身份的举证一样,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忽视此方面证据的举证,应引以为戒。
3、争议物业的建筑面积的证明
如前所述,物业管理费是按争议物业的建筑面积收取的,除非业主向物业公司出具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欠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举证争议物业建筑面积的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争议物业的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与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预售备案登记表等证据均可证明建筑面积。
4、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就是欠条,但业主向物业公司就拖欠物业管理费出具欠条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在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举证物业管理公司自制的格式欠费催缴通知单,物业公司在不同时间发给业主的欠费通知单综合在一起证明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起止时间和拖欠的总金额。
如果物业公司在举证欠费通知单的同时,举证了合法的物业管理合同,证明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面积,辅之以欠费催缴通知单,则可以证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反之,仅靠物业公司单方制定发出的欠费催缴通知单,显然不能证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及多少的事实。
物业公司举证的业主欠费催缴通知单往往还缺乏送达的证据,物
业公司往往只是将欠费催缴通知单送到业主家里,并不要求业主签收,甚至在业主不在家时,物业公司便将欠费催交通知单帖在业主的门上或放在业主的门口或信箱一走了之。因没有业主签收,诉至法庭后,业主明明收到了欠费催缴通知单也说没有,导致物业公司举证的业主欠费通知单这一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直接证据不能被采信。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办法:(1)将欠费通知单提交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签收并督促交纳。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义务,所以,一旦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提请其督促业主及时交纳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这一办法不但解决了欠费的证据问题,还解决了相应的诉讼程序问题。(2)通过特快专递或邮政商业信函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回证与欠费催缴通知单一起可以证明业主欠费的金额,也可证明物业公司催缴的事实。当然,业主和物业公司同在一小区却通过邮政第三方送达,不仅增加了成本,也不利于和业主的沟通和协调。(3)直接送达,由业主签收,在业主不签收时,贴于业主门上后拍照或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明欠费催缴通知单确已送达业主。
六、物业管理纠纷是否存在业主委员会的诉前督促程序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律师委托须知 篇9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当了解并注意下列事项:
1.委托人有权具体指名某律师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委托人均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
2.各类委托合同的格式文本系律师事务所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务请委托人认真阅谈并关注其中免除或限制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条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该类条款以说明或,双方另行协商变更条款。
3.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逾期将可能导致律师终止服务等法律后果。
4.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资、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或仲裁委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时,应当提出费用概算,经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确认,在委托事项办结后,由律师事务所凭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同委托人结算。
5.委托人应当如实向承办律师叙述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并提供所有证据,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或向承办律师提出违法或不正当的要求,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委托人审阅律师起草的起诉状、申诉状、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件,并应及时在该些文件上签字盖章,连同相关证据提交给律师。
7.律师有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事项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委托事项已完成部分的费用;无正当理由终止的,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
8.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委托事项已完成部分的费用;无正当理由的,已收取的律师资不予退还。
9.如承办律师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为,委托人有权向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更换律师;因律师违法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索赔。
10.诉讼或仲裁的,至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书送达日止。委托人可以在案件办结日或法律文书送达日起5天内,填写好《律师事务所案件反馈表》交律师事务所
本《委托须知》已阅。
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律师委托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律顾问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律师范文】推荐阅读:
律师代理委托书05-29
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07-26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范文06-07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04-22
代理个人收款委托书范本5则范文09-03
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07-08
企业委托代理人06-20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05-07
代理人委托书06-17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