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离任交接制度

2024-07-04

重大事项离任交接制度(精选11篇)

重大事项离任交接制度 篇1

(校审计字〔2011〕6号)

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三)实物资产

1.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及状态;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文档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可监督交接。

(三)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如交接内容较多或涉及特殊事项,还应列出清单或提供书面报告。

(四)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离任干部原则上不得带走单位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离任干部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六)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下任领导。办理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具体落实。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八)交接工作中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密内容,应执行《兰州大学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

(九)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交接手续。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彻底或不如实交接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重大事项离任交接制度 篇2

近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交接程序、严明交接内容、严肃交接纪律,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为新时期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

[关键词]

干部离任;监督管理;交接制度

[中图分类号] D2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8-0053-02

上海市闵行区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出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严格交接程序、严明交接内容、严肃交接纪律,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增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为新时期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

一、主要做法

(一)统筹监管元素,以从严的标准界定交接事项。注重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对象与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对象有机统一,突出对“一把手”的严格管理。一是明确交接主体。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工作部门、群众团体、区属事业单位和各镇、街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各种临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等都列入监管范围。二是明确交接时间。上述干部在提拔、交流、免职、辞职、降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整理经济责任有关事项并按规定切实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三是明确交接形式。离任干部所在单位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人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集中清查核实、梳理填报《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清册》,由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签字确认,报监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依据。

(二)整合监管力量,以清晰的制度规范交接程序。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成立了组织、审计、纪检、财政等相应的监管机构共同参与监督,有效保证离任交接工作的执行力,统筹推进交接工作常态化管理。一是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依托职能优势,做好组织协调、执行落实和监督管理,结合离任谈话送达《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签收单》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清册》,明确任期内经济事项清理工作和离任交接等相关任务要求。二是审计局负责业务审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清册》的填报指导,结合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将项目审计结果纳入年度审计报告。三是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区纪委、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根据相应职能对相关交接事项实施督查管理,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明确监管项目,以科学的指标量化交接内容。不断拓宽经济责任交接内容,厘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梳理了11项交接内容,确保领导干部“离”的清白,“接”的明白,有效避免前、后任领导对经济责任界定存在异议的问题。一是清单式还原履职情况。将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重大经济活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等纳入交接清单,既体现离任领导履职情况、工作实绩,也帮助接任领导尽快熟悉工作,交接内容更具有实效性。二是清单式体现管理责任。结合干部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将任期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使用、非常设机构等情况一并列入交接清单,交接内容更具有综合性。三是清单式反映经济成效。将当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债权债务、资金结余、国有集体资产增值保值、管理使用,对外投资效益等情况纳入交接清单,既关注公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也兼顾经济风险的不确定性,交接内容更具科学性。

(四)强化监管手段,以严格的纪律保障交接实施。注重加强制度设计,将领导干部审计监督关口前移,通过经济责任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一是对离任者要求书面承诺、如实移交。规定离任领导在接到任免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整理,盘清单位的“家底”,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相关手续,对交付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二是对继任者进行廉政谈话、提前预防。结合纪检部门对新提任领导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对新任领导干部提前“敲警钟”,告知其将担负的经济责任内容和今后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完成经济责任的新老传递。三是对违纪者进行离任审计、依法追究。对于离任交接中应交不交、故意隐瞒、手续不全等情形,严格按照离任审计程序,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查证属实的,移交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二、初步成效

2016年以来,闵行区对18位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共移交固定资产58663万元、货币资金105126万元、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65件、单位银行账户225个、在建工程项目103个、经济合同535个。离任交接制度的建立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较强的推动作用:

一是从源头上约束了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体现了从严管理。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各项责任归属,客观反映离任领导的工作实际,是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完善。交接制度通过对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财权,切实规范各项经济活动,有效实现了离任者的权力约束和接任者的责任承接,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自觉、自省、自律,从源头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打破了“新官不理旧账”的陋习,从机制上保障了工作有序衔接。以制度的形式为前后任领导间搭建了一个面对面沟通、交流和信息传递的平台,使接任者全面了解离任者任职期间的工作思路、目标和措施,任期内的工作完成情况等,能够较快地进入工作角色,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有效防止因领导干部变动而造成的工作脱节、推诿扯皮。

三是实现了审计工作与反腐、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以制度的形式划分前任和后任经济责任,弥补了被审计单位家底不清、债权债务不明、经济责任无法界定区分等问题,缓解了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保证了审计部门能够集中力量,紧紧盯住公共资金使用和公共权力运行等突出风险,从而提升了审计部门的工作效能。

三、若干思考

闵行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实施效果比较明显,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如交接表附件资料过多,填报口径难以把握;接任领导尚未到位,交接手续被迫搁置等。上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以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更好地发挥离任经济实行事项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要加强履职培训,探索离任交接长效机制。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能力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把事后监督转为事前指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任期内经济工作履职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有效解决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间短、内容多,较短时间内难以准确把握填报要求的问题。

二要细化成员职责,探索离任交接保障机制。明确各单位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小组的职责范围,细化纪检、组织、内审、财务具体分工。针对接任对象尚未到位等离任交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切实做到对离任领导客观评价,让接任领导清楚家底,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三要扩大交接主体,探索离任交接延伸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在监督约束、管理教育干部中的长效作用,对财经、城建等风险部门、风险岗位,探索离任交接主体向科级领导干部延伸,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四要实行阳光交接,探索离任交接公开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可探索将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事项逐步逐级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防止出现经济事项交接流于形式的情况。

市领导离任交接工作办法 篇3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确保工作持续、有序和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

民团体、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市(区)委书记、县级市(区)长。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完整。

交接的内容主要有:

(一)管理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事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等;

3.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

4.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的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情况;

5.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1)任职期末地方财力、负债情况;

(2)任职期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情况;

(3)任职期末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4)任职期间土地出让情况;

(5)任职期间财政收支方面重大决策情况;

(6)任职期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7)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物品或资料;

(8)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2.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1)任职期末单位资产、负债情况;

(2)任职期间下属单位、社团机构基本情况;

(3)任职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4)任职期末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

(5)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物品或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

3.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1)任职期末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2)任职期间投资决策及其收益情况、全资及控股子企业重大事项情况;

(3)任职期末企业抵押担保及法律诉讼、或有事项情况;

(4)任职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5)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物品或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

第五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市委组织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

(二)上级党组织在与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离任(任前)谈话时,对离任交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离任领导干部从组织谈话时开始,停止研究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调度和重要人事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急待研究的,须事前征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离任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督。

(四)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后,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填写等工作,移交接任领导干部。交接手续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经移交、接收双方签字后,交接双方和离任领导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并由所在单位分别报送市分管领导以及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备案,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是划分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工作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督促其抓紧办理。对久拖不交、交接失实等情形的,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工作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并承担后续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4

一、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处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重大事项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或相关单位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船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肢体受重伤、内脏器官受伤、患重病和死亡。

(2)船员违法、造成污染水环境严重的。(3)船员应事故发生失踪。

(4)公司管理人员、船员调离职。

(5)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处罚。

(6)船舶失火、搁浅、进水、碰撞、失控漂航、溢油等。四、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公司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是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报告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信方式报备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需及时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中列名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就此向公司办公室和地方海事局做出书面说明,以便及时的处理。

公司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股东方及时了解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运营动态,使公司及时得到上级机关的指导,确保公司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依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建管理事项、经营管理事项、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事项、根据本制度规定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须及时如实向股东方报告:

(一)基建管理事项

1.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案; 2.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工作计划报告; 3.项目重大设计方案及其变更;

4.建设内容变更及子项估算超过总投资5%的投资; 5.项目整体工程网络计划及影响网络节点计划的事项; 6.年度资金到位及使用计划、融资计划;

7.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计划及中标情况;

8.项目单项合同(或可以归类集中招标的各子项)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计划及中标情况报告;

9.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土建、安装工程招标及中标情况; 10.建设工程进度月报; 11.工程质量、安全事项;

12.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通报;

(二)经营管理事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内部组织机构或高管人员变更;

4.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5.发生重大债务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偿还的重大债务; 6.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7.重大诉讼或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决议; 8.发生重大劳动纠纷; 9.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刑事、经济案件;

11.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事项 1.人身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设备、建设工地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引起停工停产的;

3.交通事故。发生己方主要责任,且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者; 4.生产、施工、安全过程中发生重大疏漏或质量缺陷、事故;

(四)其它事项

1.董事会规定应向股东方报告的其他事项; 2.公司认为有必要向股东方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报告方式

第三条 重大事项发生后,公司须采取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立即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集团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和相关部门。

第四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除向集团公司及其他股东方及时报告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或明确可能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项目责任人报告,并说明该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已经或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6

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管理服务人员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护全体成员的人身安全,我们应该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得力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全体成员人身、财产安全,使全体成员能够在不受任何侵害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此,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应建立事故及时报告制度,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行救护。

1、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以法人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事故防范小组。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观察及调查来自幼儿园各个方面的事故,并对事故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和调查。

2、凡是发生水灾、火灾、地震、食物中毒、打架斗殴造成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都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包括报告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驻地派出所、消防大队、卫生局等政府有关部门。

3、欧缇欧幼儿园人员遇到事故,或者处在事故现场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说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在没有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理了。

4、未依法发行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经单位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后,由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关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

一、成立应急小组 组 长:园长

副组长:后勤园长、教育园长、办公室主任。组 员:保安、保健医、教师、保健员、厨房人员。二、具体分工

通讯组:负责对外报警、上报信息(办公室负责)。

抢救组:负责联系医院,并对伤者进行初步抢救。(保健医、保健员)保卫组:负责控制事故态势,消除一般隐患事故,同时迅速疏散师生,离开事故现场(后勤园长、教学督导、各班班长)。

后勤组:负责救援工作的车辆调动,物资、人员经费的投入。(后勤园长、保安、司机,厨房人员、维修工)每组安排3-5名救援人员

三、防范措施

(1)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上级批示后,方可开展活动。

(2)活动前,活动组织者应到活动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问题要及时解决。

(3)活动前向教职员工、幼儿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特别是对于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重点反复讲解、分析,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4)活动过程中应强调注意的事项,强调安全第一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

(5)加强对带队教职员工的责任意识教育,按要求加强管理。(6)活动过程中要求带队教职员工始终跟随幼儿,不得放任幼儿自由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加以教育。

四、应急预案

(1)教职员工、幼儿在集体活动过程中一旦出现伤害事故,保健医及时对伤员进行抢救,以最快的速度将其受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或亲属。

(2)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3)幼儿园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4)根据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要进行抢救及处理,同时报有关领导。

(5)调查事故原因,上报有关材料。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理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审察和做出必要的修改。

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7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8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应邀参与的民族宗教活动;

8、机关干部应邀参加社团组织活动及大型联谊活动。

9、办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政治敏感问题及倾向性问题。

10、政协机关干部在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篇9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的失误,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高效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

l、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出台;

3、机构改革、科室职能界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

4、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和人员的调入、调出;

5、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干部职工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6、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策,伍仟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一次性支付一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上级规定的除外),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储;

7、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8、涉及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要求

1、民主决策方式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会的形式进行;

2、会议的举行必须在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准时参加会议;

3、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暂缓做出决定,经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一旦班子形成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4、对请假未出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与会人员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做出的决定;

5、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6、会议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和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2、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主任临时决定并提交下次会议以可。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10

重大作业事项

矿长:杜家保

2011年5月2日

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

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煤矿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凡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之事宜及上级规定需请示报告之事项,均应按级请示报告。

二、在执行上级指示遇到问题时,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三、处理本部门日常工作遇到问题、难题时,随时向矿长、技术科、调度室请示报告。

四、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可分专题与综合两种形式,请示与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11

㈠根据各级的要求和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1、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2、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①营建私房: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审批手续,资金及材料来源,动用人力和车辆的情况。②买卖房屋:所买卖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房价及纳税情况,房屋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③出租房屋: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的原因、起止时间、月租金数额、承租方情况。④集资建房: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⑤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⑥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出车单位、收受礼品、礼金数。

⑶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⑷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

⑸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不含以因私名义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因公出国、出境人员):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⑺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收养子女申报的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⑻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㈡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对报告内容,局党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在会议、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进行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㈢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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