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2024-0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共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篇1

一、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申报A类企业的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主管海关接受企业提出适用A类管理的申请时向企业发放申请表。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海关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

主管海关应自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请上述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对评定的企业管理类别的出现异议时,海关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海关汇总反馈意见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立即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对核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该企业。同时主管海关应将A类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

三、A类企业的特殊待遇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a、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b、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c、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七)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四、A类企业的动态管理

海关企业分类进行动态的管理,A类企业出现不符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或下列事项,主管海关可取消其A类企业资格,按B、C类企业或D类企业处理。

B类

未发现属下列c类、D类行为、但不符合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二至七项条件的,调整按B类管理。

C类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薄、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薄、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送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D类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A类企业的其他事项

1、主管海关为海关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各主管海关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主管海关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3、企业年进出口额标准以海关统计为准。

4、“连续二年”,系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企业在两年前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况但至提交申请之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适用A类管理的资格。

B类企业的条件

(一)凡不符合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的,且未发生下列情况的适用B类管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2、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帐册管理混乱,帐薄、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薄、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5、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6、一年内报送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7、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8、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9、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10、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1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12、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3、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14、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15、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16、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第一次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可按B类管理。

B类企业的管理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适用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除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外,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对D类企业的动态管理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D类企业的条件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

对审定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审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

对C类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按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七)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海关对其备案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注:

1、“重点查验”,按《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署监[1998] 24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查验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1999] 270号)规定办理。

2、“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系指经海关审定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在异地自行开展报关业务,必须在备案地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委托承运其货物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C类企业的动态管理

对审定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审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在7个

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

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C类企业条件及D类企业的条件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D类企业的条件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走私”,以海关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为准。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企业以成立新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逃避海关分类管理和监管,海关掌握确凿证据的,对其成立的新企业或变更名称后的企业实施D类管理。

对D类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六)经营单位不得委托适用D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加工

C类企业条件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注:

1、“违规”,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2、“拖欠海关税款”,系指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应缴税款,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补交的税款。

该项同样适用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私货等值价款。

3、“帐册管理混乱”,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所作稽查报告的结论为依据。

4、“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所指情形为藏匿、损毁或不能提供有关单证,致使海关无法监管。

5、“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系指以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或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等手续。

6、“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系指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的批评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篇2

1 相关领域发展的现状

按安全风险级别的大小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是一种新的农机安全监管模式, 其核心思想是“按类分级, 依级监管”, 即将不同安全系数的农业机械按照对社会公众的危害程度, 由不同级别的农机管理部门进行差异化监管。事实上, 这一概念在公众安全的其他行业已被采用。例如食品药物、危险化工品等都已经实行了相应的分级分类管理。在农机安全监管上, 由于农业机械种类较多, 不同地区对免费实地检验的理解和采取的措施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各地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水平差异较大, 因此对农机安全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可行性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国内尽管有部分地区已经提出, 由基层乡镇试着管理一部分农业机械, 但哪些机械可以下放管理权限, 基层如何管理有关机械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标准, 因此, 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农机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模式, 难以促进免费实地检验的深入贯彻落实。

2 实施农业机械按安全系数分类管理的意义

(1) 农业机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将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农机分级分类管理以农业机械排查摸底或抽样调查为依托, 将各类农业机械的使用情况和事故情况全部进行整理、研究分析, 并建立有关农机使用和事故情况的数据库, 从而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平台, 可掌握特定区域农机安全生产整体状况, 为政府部门决策以及制订科学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供真实有效的科学依据。

(2) 农业机械分级分类管理将督促各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农业机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是督促各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农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在分级管理过程中, 必须研究农机分级分类管理的安全系数评定标准, 而该系数评定标准应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大类农业机械的使用情况、使用周期、安全操作情况、事故情况和对应各类机型的农机部门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通过对安全系数进行量化, 细化隐患排查频次, 明确安全检查标准, 督促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用机单位和农机户、机手个人消除隐患, 规范和服从农机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行为。

(3) 农机分级分类管理可解决农机部门一级管一级的工作抓手问题。农业机械分布面广量大, 而各级农机部门从事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均相对不足, 且存在执法权限小、安全责任大的情况, 面对数量众多的被监管对象, 实行农机分级分类管理, 农机部门可以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放在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型上, 有利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从而达到有的放矢的监管目的。

(4) 农机分级分类管理有利于形成农机安全生产科学监管机制。分级分类管理将科学制定各级农机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内容、任务和要求, 量化各种管理指标, 通过明确监管任务, 健全监管机制, 落实监管责任, 实现农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同时, 科学的分级分类管理还有利于量化各级财政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 真正实现各级财政分担相应类别机械的免费实地检验经费, 逐步形成科学的考量标准, 最终全面实现免费监理。

3 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分级分类管理应重点研究解决提高农机“三率”的有效办法和本地常用机型的备案登记方法。具体有以下六个方面:

(1) 对特定区域的各类农业机械进行分门别类的普查, 对各类机械的分布和占比进行分析, 对各类机械的事故发生率进行估算。

(2) 对特定区域的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制度、设施建设, 工作承受能力以及各级财政投入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调研, 将安全监管责任按监管能力科学落实到位。

(3) 对农机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与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配置方法深入进行研究。针对各级财政投入、机具分布的动态变化特点, 制订出有利于逐步实现全面免费监理的监管方案。

(4) 研究制订适合乡 (镇) 、村等基层农机管理部门操作的检验标准和装备标准, 与分级分类管理相匹配。

(5) 将分级分类管理的方案、措施通俗化, 通过教育培训、组织实践等方式, 将深奥的管理原理转变为一般管理人员所能理解、接受的管理知识, 便于组织实施, 使该管理模式能够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地区。

(6) 为乡镇、村等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建立更加科学的安全监管制度, 解决农机安全在基层无人管的问题。

分级分类管理的实施, 能够帮助各级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 (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权力) 管好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 使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同时, 可为制订省级农机安全监管条例提供参考依据。

4 对农机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一些建议

(1) 在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 对国务院《条例》中所规定的必须领取牌证的纯农田作业拖拉机, 应采取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监理员联合进行 (以乡镇为主) 登记注册、核发牌证、检验考试, 由乡镇组织免费实地检验的做法;牌证管理以外的农业机械, 则由乡镇和村按安全系数划分的等级分别组织备案登记和免费实地检验。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培养一批乡镇级检验员和考试员, 省级则应争取实现乡镇级检验员考试员在特定级别的农业机械上检考工作合法化。

(2) 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为衡量标准, 普查登记表、图表曲线图以及调研分析报告要严谨且具有说服力, 特别是分析报告要有理有据, 论证结果能够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从而支持项目的实施。

(3) 在分级分类管理的空间和时间方面, 应当先搞试点, 并进行整村、整乡推进, 试点地区尽量集中连片, 实行整村推进, 发挥规模带动效应, 并重点向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薄弱的村组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篇3

关键词:资金分类;预算;财务公司

目前,受煤炭市场低迷影响,煤炭企业资金形势日益紧张,大部分煤企为应对市场下行带来的现金流危机,不断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其中,通过对各项资金支出按项目、使用时间、金额是否固定进行分类,进一步细化资金预算管控的方式效果明显。实施以分类控制为核心的资金预算管控体系,能实现按资金习性掌握付款节奏,提升资金整体效益。

一、实施资金分类预算的背景

(一)“内源”融资日益趋紧。自2012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下行,市场需求继续萎缩,社会煤炭库存仍处高位。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更加严峻,出现全行业亏损局面。部分煤炭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入转负,已经难以满足物资采购、支付工资、税金、缴纳电费等现金支出,资金出现缺口,“内源”融资能力丧失,需要依靠外部筹资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二)“外源”融资压力陡增。在煤炭行业低迷的同时,各金融机构逐步调控對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政策。部分银行明确将煤炭企业纳入产能过剩行业限贷范围,对到期贷款予以收回,新增授信困难;债券市场投资人对煤炭企业的债券发行认可度降低,煤炭企业债券发行十分困难,债券发行成本上升。

(三)预算模式需要调整。在资金日趋紧张的状态下,原有粗放的预算管控模式难以起到严格管理的作用。如在预算执行上,不能控制资金支付的具体时间,不利于财务公司合理准确的安排资金头寸,导致大量备付资金闲置;在预算审批和调整上,部分单位预算调整的随意性较大,资金预算的刚性原则不强。

二、资金分类预算控制的具体做法

(一)资金分类预算控制的概念。资金分类预算控制是指在"收支两条线"预算系统的基础上,将预算资金支出按项目、时间、金额的是否固定详细分类为A类(项目固定、金额基本固定、支付时间固定的资金支出)、B类(项目固定、金额不固定、支付时间基本固定的资金支出)、C类(项目、金额、支付时间均不固定的资金支出)三种类型,并由集团总部统一预算管理,由财务公司统一按轻重缓急加以调配资金并进行预算控制支付,达到按资金习性对付款内容进行细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二)实行资金分类预算的基础。(1)实现资金结算全覆盖。通过财务公司资金结算的全覆盖,实现预算单位、预算系统的统一,为实行资金分类预算奠定基础。(2)统一预算编制与管理。全面推行全集团资金预算一盘棋。以财务公司预算控制系统为模版,统一报表设置,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在日常预算调整时,明确调整次数与调整范围,统一由集团公司审核调整,进一步规范调整行为,达到预算刚性管控目的。(3)搭建软件系统控制平台。以资金预算结算软件为基础,将资金日计划、日报表与分类预算统一在同一控制平台中,实现年度有预算,月份有分解,分解有类别,日均有计划。财务公司按计划调剂资金供应,合理调配现金资源,严格按轻重缓急支付资金,实现统一由系统控制与管理。

(三)资金预算分类的具体方式。A类预算支出是指项目固定、金额基本固定、支付时间固定的资金支出。具体包括:电费、水费、铁路运费、其他运费、各种保险、工会经费、各种税金、政府规费、归还借款本息、支付股利。B类预算支出是指项目固定、金额不固定、支付时间基本固定的资金支出。具体包括:工资、劳务费、劳保工资。C类预算支出是指项目、金额、支付时间均不固定的资金支出。具体包括:物资采购、煤炭采购、餐饮采购、修理费、伤工医药费、伤残补贴、离退休医药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培训费、办公费、招待费、通勤交通费、塌补费、迁建费、维修基金、分包工程支出、退货款、对外投资、购买子公司、内部投资材料设备、其他项。

(四)资金分类预算控制流程。(1)分类预算的编制。按照集团控制总量,二级公司分项目控制的原则,各三级单位每月1日前上报各二级公司当月资金需求,各二级公司综合平衡后将本公司资金需求每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每月10日前召开部门资金平衡会,平衡各二级公司当月资金需求,并及时通知各二级公司资金使用指标,各二级公司将资金使用指标分配给各三级单位。三级单位严格按审批的资金指标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按照具体项目及支付时间,将需要支付的金额填列在系统设置好的预算报表中。系统直接按“货币资金”将各项目其生成A、B、C三类预算表单,将“承兑汇票”生成A类预算表单后送二级公司审批。上述表单对各项目需支付的金额均划分到当月具体时间段。二级公司审核无误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预算,各三级单位可以按预算对外付款;二级公司同时可汇总生成本公司当月资金预算表单,适时掌握资金情况。(2)分类预算的执行。各三级单位在预算审批完成后,对可以执行的预算进行制单付款,按照“公司有存款、支出有预算”的原则进行支付。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系统一律拒绝支付。如涉及C类付款,各三级单位需填制最晚付款日期,提交付款。财务公司付款时,视资金状况按轻重缓急按A、B、C类分别付款,对A类资金按时间要求提前备付足额资金支付;对B类资金要做好日调度,保证支付;对C类资金可按各三级单位提交的最晚付款日期支付。(3)分类预算的追加与调整。一是资金指标总额追加。原则上当月资金指标审定后不得追加,确因政策因素需要追加的,由三级单位上报专项说明,经二级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核准;二是总额不超预算,项目间需要调整的,由三级单位在预算报表系统中申请调整,经二级公司审批后,由集团公司审定。非正常调整次数纳入年度预算评比考核,因预算编制大额差异造成财务公司备付资金不足产生的风险由调整申请单位承担。(4)财务公司资金调度。在月份资金指标未下达前,各公司可先按月度上报计划的1/5安排前10天资金支出。财务公司要及时汇总全月各类资金预计支出情况,对于A类、B类资金要确保及时支付,对于C类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延后支付。按当月资金需求合理调度当月资金。月末,各公司生成分类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显现当月及累计预算执行差异;财务公司可以汇总形成本月及累计预算执行情况,便于掌握资金习性,合理安排下月资金计划。

三、实行分类预算控制的效果预测

实施分类预算控制后,将避免盲目备付大额资金,若财务公司日均减少备付资金3亿元,按目前Shibor7天拆借利率2.3%与活期存款利率0.35%的差额测算,年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585万元;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测算,年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1200万元。

总之,实行资金分类预算可以更为准确的掌握企业各月份中每一时段的资金需求量,资金计划将由原来的按月控制精确到按周甚至按天。从而可以更细致的安排融资进度以降低财务费用,更合理的安排资金头寸以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更轻松的实施理财计划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在保证资金安全、运转顺利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资金成本。通过实施资金分类预算控制,使煤炭企业资金预算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 郭孝端.浅议大型煤炭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会计之友,2010, l1:114-115

[2] 李金梅.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1.7:72-73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申请指南 篇4

一 受理、审核与送达

1、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的适用AA、A类管理申请,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适用AA(A)类管理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附件2、3);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审计报告》(仅适用AA类管理申请的企业提交);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或《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复印件(企业注册后未发生管理类别调整的无需提交);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C类、D类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的申请适用B类、C类管理申请,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附件4);

(二)《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复印件;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注册地海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管理类别适用、调整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要求的,注册地海关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4、对已受理的申请,企业在海关作出管理类别适用、调整决定之前提出撤回申请的,注册地海关应当收取以下材料:

(一)《企业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附件7);

(二)《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5、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A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A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下半年《进出口业务情况表》(附件10)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附件11);

(三)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AA类企业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报送本上半年《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二 担保验放资格的审核

申请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AA类企业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或者拟进出口地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附件15)

(二)企业已签署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附件23)一式两份;

非广州关区注册企业应提交企业与注册地直属海关签署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一式两份(同时验核正本);

(三)《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审计报告》。附件:

1.《适用AA(A)类管理申请书》

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报关企业)4.《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7.《企业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10.《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11.《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篇5

自1994年我国确立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迅猛增长,特别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国税企业所得税户管呈现几何增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更为迫切。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经济多元化和国际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面临统一、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如何利用十几年所得税改革和管理的经验,把握所得税发展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整合规划现有资源,落实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不断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是税务部门和税务工作者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

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理念陈旧。部分税务干部存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思想,没有把企业所得税管理摆在重要位置,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的投入与管理的需求量不成正比,特别在硬件设备投入、监控软件开发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流转税还有较大差距,所得税管理仍旧停滞在申报征收和日常简单审核上,不能满足日常管理的实际需求。

二是手段薄弱。由于税源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管理难度日益加大,而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滞后,监控手段较弱,企业所得税征管形势的复杂化与征管方式单一化的矛盾日渐显现,管理的成效被客观条件削弱。

三是人才缺乏。目前,所得税管理人员知识结构的全面化、专业化还不够,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申报审核、纳税评估以及税务稽查等方面比较欠缺,“征管查”质量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四是手段有限。目前,由于人力、精力的有限,所得税日常管理往往仅限于表面,而将规范管理的希望过分寄托于税务稽查,而稽查的检查面和深度又难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管理难以到位。

五是纳税人核算水平低,认识不到位,恶意偷逃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所得税涉及复杂的会计核算,环节多、数据多、凭证多,易于隐藏利润,纳税人如果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恶意,极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后果。

二、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必然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十六字方针中的重要一环,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作为一种优化资源、提高效率的有效管理手段,分类管理已成为推进税源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科学分类是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础。分类管理不能流于形式,不是为分类而分类,不能搞过于复杂的分类标准,而必须要切合实际,把主要资源配置到最关键、最重要的方面。因此,实施分类管理的前提是要深入调查、逐户摸清纳税人经营规模、行业性质、财务状况、设立时间、纳税信用等级、所得税缴纳等情况,把纳税企业细分成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风险预警企业等若干类型,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全面性和针对性,有的放矢地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构想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注意四个原则:一是区别原则。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二是效能原则。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三是协调原则。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四是服务原则。应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从实践需求来看,分类管理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符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信誉等级及其他合理标准进行分类,根据企业确定的不同类型,明确管理目标,在规范化管理基础上实行差别管理。在实施分类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要以全面管户为主,加强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采取税源分析预测和纳税评估等手段,及时掌握其重大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同时结合税源重大变化的热点,对重点税源户和重大经济调整形成的新税源及有项目的房地产税源,投入优质资源形成合力重点管理,确保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投入与产出”的最大化。

第二,对一般税源企业,加强日常管理,以确保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为目标,按行业设立企业管理台账,收集相关数据,建立管理系数指标,定期对管理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提高日常管理质量。

第三,对核定征收企业,突出户籍管理,以督促其健全账制为目标,强化各类管理信息的综合比对,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督促其建账建制的同时,依法核定征收范围,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不搞简单的一刀切,确保核定征收公平准确。

第四,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汇总管理,通过监控汇总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申报扣除项目和财产报损情况的审查,定期开展专项核查,并及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

第五,对风险预警企业,采取预警管理,重点防范税收流失,将其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建立风险预警企业管理台账,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纳税评估审核,强化日常监控。

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分析监控机制

通过实施纵向对比、横向对比和逻辑对比加强分析监控,即将纳税人的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涉税指标相对比、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的税负指标相对比、与生产经营规模、能力、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对比。对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0%以下的,以及与生产经营规模、能力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与申报纳税信息明显不符的纳税人,纳入预警风险企业,及时深入调查,进行审核、约谈,若无正当理由的、无法排除疑点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重点税源户,要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二)建立分类评估机制

成立专职评估小组,对重点税源户,由专职评估小组实施重点评估;对一般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和一些热点行业,由专职人员实施专项评估;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一般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评估;对风险预警企业,采取“双核双审”评估,即由税源管理部门先进行初次评估和审核,再由税政法规部门进行复审和重点评估审核。

(三)建立分类管理考核机制

一是完善各类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管理内容、标准和要求一一明确,使管理人员有具体的操作规范,确保分类管理有效开展。二是坚持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管理,将所得税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和征管质量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形成包括资料采集准确率、税源分析准确率、税款入库率、纳税评估调整率、预警分析提高率等在内的指标体系,按季度和进行考核,确保考到实处、考出质量。三是定期开展执法监察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从根本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四)建立分类服务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篇6

【发布日期】1985-02-25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

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关单位”,是指:(1)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口运输工具报关手续的企业;(2)代收、发货人和旅客及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有关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格式见附表二)并收取押金人民币伍百元和工本手续费。

第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定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并将其简历表一份及最近免冠照片两张,于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一并送交海关。经海关考核合格后,发给《报关员证件》(格式见附表三)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报关单位应当对其指定的报关人员的一切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如果因故需要更换报关人员,应报经海关核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报关单位调换报关人员,对拒不调换者,可以取消其报关资格。

报关人员应当接受海关的培训。

第五条 报关单位应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第六条 报关单位及其报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规和海关有关法规,保证按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报关单据,交验有关证件,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负责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缴纳税款、罚金及海关规定的各项费用。海关认为必要时,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应负责向海关提供有关企业单位的合同、帐册和其他单证。对发现有违章、走私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报关业务,吊销有关报关人员的证书。报关单位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更改。

第七条 报关单位如果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申报停业,将《报关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一并送交海关注销。海关应将收取的伍百元押金发还。

第八条 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各地海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附表一、二、三略。

对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后的思考 篇7

2005年12月27日, 经国务院批准,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文件中强调政府收支分类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直接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度, 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是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 建立一套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 对于建立民主、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 扩大公民民主参与预算过程, 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政府预算的权利,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政治民主建设, 都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 现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在内的完整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新的政府分类收支改革在财政信息系统下, 结合部门分类编码以及基本支出预算就可以达到对任何一项财政收支进行“多角度”定位了。可以清楚地说明财政资金的来源去向等准确的经济信息。具体而言:首先, 政府分类改革实施后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收支活动更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出来了;同时,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后也极大程度上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项改革,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产生, 有利于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强化财政监督;另外,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也会有利于我国的财政工作的国际比较和国家交流的。然而, 在实际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过程中,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今该改革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所以本文提出这些问题, 并且加以探讨, 最后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

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政府收支分类就是对政府收入和支出进行类别和层次划分, 以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在新形势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的政府职能, 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 逐步形成一套既能够适应我国国情, 同时又能够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监督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下将具体分析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其相关特点:

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变化内容

(1) 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一是扩大了范围, 在原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的基础上, 将预算外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纳入了政府收支分类范畴, 并形成了统一编码。二是体系上做了调整。新的收入分类按照科学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收入等。三是科目层次更为细化。比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过去科目中没有具体的收费项目, 新的收入科目则作了反映。新的收入分类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的具体来源。

(2) 建立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是科目改革的核心, 新的支出功能分类则从根本上作了改变, 不再按经费性质设置科目, 而是按政府的职能和活动设置科目, 政府各项支出究竟做了什么事, 就能直接从科目上看出来。按照这种思路, 支出功能分类设置类、款、项三级。类级科目反映政府的某一项职能, 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工作, 项级科目反映某一方面工作的具体支出。比如教育是类级科目, 普通教育是款级科目, 普通教育下的小学教育就是项级科目。这样政府的钱做了什么事, 做每项事花了多少钱, 在预算上就能清楚地反映出来, 老百姓也就看得懂了。

(3) 建立新型的支出经济分类体系。支出经济分类简单说就是对支出的具体经济构成进行分类。比如前面讲到的用于小学教育的支出, 究竟是盖了校舍还是发了工资, 就要通过经济分类来反映。如果说功能分类是反映政府支出“做了什么事”的问题, 经济分类则是反映“怎么去做”的问题。按照这个思路, 支出经济分类对原来的支出目级科目作了扩充和完善。这样的话就可以看出每一笔资金的多个特征, 比如这笔钱是哪个部门花的, 做了什么事, 是怎么去做的, 都清清楚楚。

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特点

结合上面的内容, 我们可以发现跟原来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相比较, 新的政府收入分类不仅扩大了涵盖的范围, 规范了分类的标准, 同时也增强了其分析的功能;在支出功能分类方面有以下五个特点:根类规范完整;分类标准规范;科目设置明细;便于比较交流以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在支出经济分类方面也有三个特点:自成体系、充分细化、运用广泛。总而言之, 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后, 能够建立一套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在内的完整的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对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来说影响深远, 意义重大。

三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存在的问题

1、科目体系的设立还不是很完善

现行的科目体系还是比较完整的, 然而有些内容还不是很完善。如现行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只反映预算内收支, 没有包括应该纳入政府收支范围的财政预算外收支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这就给做好政府收支全面反映、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等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2、有些科目设置不够细化, 界定不太清楚

当前很多行业要求财政收入统计分析时要细化到行业, 以便能够较客观地反映行业贡献。然而, 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科目设置中有些科目的设置不是很细化, 例如在增值税科目划分中仅设立了采矿业等少数几个行业, 对一些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如电子石油等行业没有单独设置科目。

3、经济困难地区经济分类拨款方面的实施有一定难度

新的经济分类体系比较细化地反映了政府支出活动的性质和具体用途, 科目设置规范科学, 预算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应严格按照经济分类体系进行反映。但由于地方财力水平差异较大, 特别是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 财政部门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不能完全按照经济分类科目足额安排预算。

4、部门决算报表科目与部门预算报表科目有出入

在今年年初的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 发现了预算报表科目与决算报表科目不同, 预算报表收入预算按“预算拨款”下的“一般预算”编制, 决算报表收入预算按“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编制。预算报表支出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编制, 决算报表支出按“行政事业类收入”编制。这些口径差异, 造成了预、决算数据源头的不衔接。

5、会计软件使用的不一致, 使得难度增大

一般单位日常财务核算使用的是“用友U8行政事业专版”软件, 部门预算使用的是“e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系统”软件, 部门决算使用的是“久其软件”, 有的部门使用的是“金蝶财务软件”, 几个软件公司不同, 这客观上使得工作中的难度增加不少, 尤其是在自动输完出报表以及统一出预算执行分析表的时候。

四完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体制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所有需要对财务数据

使用人员的培训, 加大对新的科目体系的学习和应用, 使人们从直观上对新科目下的辅助科目的使用产生一种认同, 并尽快对新科目体系的使用形成一种惯性。

2、利用信息化的技术处理, 将辅助核

算纳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菜单中, 即软件开发商 (我们用的金蝶财务软件) 对新的收支分类科目体系的账务系统进一步完善, 使新的科目分类体系在使用中变的更得心应手, 方便操作。

3、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经济分类拨款方面的实施要区别对待。

当在拨款环节难以完全按经济分类拨款的时候。建议在推行经济分类体系的初期阶段, 允许财政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按经济分类拨款, 增加灵活性。

4、统一部门在预算和决算时的报表。

要及时对现行制度进行清理, 及时修改行政单位的财务制度。协调预算报表科目和决算报表科目的一致性, 统一部门预算和决算的指标, 这样也便于对比分析, 为日后统一财务软件做好准备, 也可以极大地减轻财务人员的负担。

5、争取预算编制工作的综合进行。

要提高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信息工程一体化程度。创新手段, 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同时积极推进财、税、库、部门网络建设, 规范和及时强化管理, 确保新的政府收支分类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此外, 要统一软件以提高财务软件运行的效率, 从而实现同一的财务数据库, 从技术客观角度方面提高信息化建设工程的一体化程度。

摘要:政府收支分类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直接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度, 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是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自2005年底分类改革实施以来我们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 我国的预算管理比以前改进了很多。然而, 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并且去加以完善。

关键词: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思考

参考文献

[1]、孟春, 李明.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推进财政透明度和绩效评价工作[J].经济研究参考, 2007 (37) .

[2]、曹艳杰.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与重构政府预算监督体系[J].学术交流, 2007 (5) .

海关对企业管理 篇8

第一节 海关对企业管理的概述

一、海关对企业管理含义

海关对企业管理是指海关基于进出口货物监管,对与此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进出口活动

及其有关活动是否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范的管理。

二、海关对企业管理工作内容

目前,海关企业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报关员注册和记分考核管理、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管理、快件运营企业报关登记管理、企业分类等信用管理,同时承担对外建立合作伙伴的工作。

三、海关对企业管理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

(一)2004年11月颁布的《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二)2005年3月颁布的《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三)2005年11月颁布的《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四)2006年3月颁布的《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五)2008年4月颁布的《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节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是指海关对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管理。此外,海关参照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快件运营企业报关登记进行管理,对“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进行审查。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一)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1、企业申请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副本复印件  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  企业章程复印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可提供复印件的,企业须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2、海关受理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3、海关审查

注册地海关对受理的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注册地海关在对外承诺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核定企业注册编码

注册地海关根据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编码规则对准予注册的企业核定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该编码具有唯一性,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5、资料录入

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录入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的企业管理子系统。

6、制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打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交申请人签收。

(二)报关注册登记变更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变更手续。(三)报关注册登记换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换证程序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报关注册登记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有海关规定的注销报关注册登记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海关注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二、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

报关企业,是指依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一)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根据现行海关规定,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之前,必须先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1、许可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元。(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9)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含“报关”字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外)。

(10)有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许可程序(1)企业申请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      企业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 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内资企业提交)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复印件

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出具符合海关规定的授权委托书。(2)海关受理

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当场或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海关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在制发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海关存档;此外,在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填写《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由签收人签名后存档。(3)海关审查

受理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予以注明。

受理海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以及核查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初步意见,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4)海关决定

直属海关收到受理海关报送的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自收到受理海关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并依法作出决定。

(5)核发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根据现行的海关规定,报关企业需要在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拟报关服务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许可条件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自取得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 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2)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分支机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 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2、提交的材料

报关企业拟申请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事先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申请出具其符合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方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   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 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3、许可程序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变更、许可延续、换证、注销等管理。

1、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获得直属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凭许可决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文件材料,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海关予以核发《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报关企业凭此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开展报关服务前,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持规定的文件材料向直属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凭《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在海关许可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需要到海关许可区域外办理报关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2、注册登记变更(1)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涉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持规定的材料及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手续。许可变更程序和要求按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

(2)注册登记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经海关核准后,须持及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有关许可内容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除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经许可核准外,其他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可直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程序和要求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3、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换证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40日前,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未按照规定申请的,在其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海关未准予许可延续的,不予办理其分支机构许可延续手续。报关企业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程序和要求比照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

已取得许可延续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持直属海关准予许可延续文件、《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等换证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4、注册登记许可撤销和注销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有海关规定的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或注销情形的,海关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注册登记许可。

5、注册登记注销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有海关规定的注销报关注册登记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海关注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第三节海关对报关员的注册和记分考核管理

一、报关员注册

1、报关员注册变更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号及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变更报关员注册。

海关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关员注册变更手续。

2、报关员注册延续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的,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海关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和要求,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3、《报关员证》的遗失补发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期间报关员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二、报关员记分考核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一)报关员记分

1、记分分值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共6档。报关员的记分达到30分的,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

2、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以消除。

3、记分实施

海关各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报关员报关时在同一次报为行为的不同通关环节,或者在非同一次报关行为中出现多次需要记分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但对于同一通关环节一次性出现多个填制不规范项目的,只按照1次记分,不累加分值。报关员被海关行政处罚需要记分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予以记分。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

4、法律救济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 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报关员考核

1、考核对象、内容

报关员记分达到30分或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注册的,应当参加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凭海关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前者可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后者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应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报关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2、考核实施

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海关适时或者定期举办岗位考核。每次岗位考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日。海关应当提前通知岗位考核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四节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

一、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概述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海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实施分类管理的对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二、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的评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评定标准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二)报关企业评定标准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4)上一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5、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企业符合AA类管理条件的,向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审计报告。企业符合A类管理条件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C类管理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B类企业有 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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