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024-09-10

科技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共13篇)

科技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篇1

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的主要职责及工作范围

参与科技部、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或省科技厅、陕西银监局及银行组织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通过科技专家选聘系统了解银行咨询需求,为银行信贷项目涉及的专业技术把关定位,进言献策,但不参与项目可行与否的最终决策。

二、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专家有权被邀请参与科技部、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或省科技厅、陕西银监局组织的有关专业会议、专题研讨会、咨询和培训活动;

(二)专家进行独立评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最终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专家有权了解技术服务活动目的,认为技术服务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服务活动可以申请并拒绝参与;

(五)专家有权接受银行支付的一般性技术服务报酬。有权 就所承担的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深度技术服务,与银行协商适当提高技术服务报酬。为充分调动专家的积极性,使之为科技项目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专家提供的深度技术服务报酬,以及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由银行另行商定支付;

(六)专家有权直接向科技部、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或省科技厅、陕西银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论证;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 悉的技术服务事项以及相关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的技术服务;因故不能参加技术服务,应及时告知银行;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请并回避;同时,按照要求在专家咨询系统内对上述内容进行登记;

(四)在完成咨询服务后,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对咨询银行进行评价;

(五)在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备科技部或省科技厅;

(六)接受科技部、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或省科技厅、陕西银监局的监督和管理。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技术服务项目与专家有利益关系的;

(二)参与项目竞争的直接竞争者和间接向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项目单位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四)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与项目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

科技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篇2

CEO的权利

1. CEO权利的来源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CEO的权利来源于三方面:

(1) 法律的规定。各国的公司法都会明确规定董事会、董事长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及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规定, 适用于CEO这种既拥有经理权, 又承接了部分原属于董事会的决策权的高层管理人员, 且是强制性的, 不容违反。CEO权利的法定化, 使CEO的权利按其属性得其所归, 这不仅不是对他的放纵, 恰恰是一种约束。但这种规定过于呆板, 缺乏灵活性, 有时与现实情况相左。

(2) 章程及授权书的规定。CEO的权利也来源于公司章程及具体订立的董事会授权书。在实践中, CEO的具体权利往往由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来规定。美国的《示范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 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进行。但上述一切均应受到公司组织章程的限制和约束。”由于CEO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 所以他的权利也来自董事会的授权, 由董事会授权书予以明确。

(3) 员工的默认。CEO具有的身份和职位的特殊性, 使得其权利不应完全等同于法律和章程、授权书的规定, 还有一些被放大化的默认的权利。由于企业运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所以管理制度和运营计划的设计实际上是有弹性的。CEO可在这个弹性空间自主选择, 这种选择权会被员工默认并接受。调查显示, 员工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信任度, 对公司运行效率影响极大, 而员工大多认为“老总, 还是自己公司的好”, 特别是在危机时刻, 员工更信任领导者。优秀的CEO能够将这些默认的信任转化为默认的职权, 并进一步将其固化为自己的权威。当然这种默认的权利不能过大, 应以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底线, 以在一定限度内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为标准, 否则容易造成权利失控和不均衡。

2.CEO权利的范围

CEO权利的范围主要是:

(1) 决策权。主要是指参与董事会部分决策的权利, 包括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2) 执行权和监督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等。

(3) 法定代表权。CEO如果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那么他就拥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和各种文件的权利。

(4)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或员工默认的其他权利。包括: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重大合作的权限;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权 (这种特别处置权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等。

CEO的义务

1.CEO义务的来源

有权利就有约束。CEO在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义务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1) 由内部约束而产生的义务。为防止CEO在经营过程中偏离公司目标, 做出越权或违规行为, 公司往往在内部章程或协议中对CEO强制约束, 规定其义务。通常,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包括CEO) 的权限会加以限制;股东也可通过行使章程中的各项权利 (提议权、知情权、质询权、股东诉权等) 和董事会共同加强对CEO的监督。此外, 公司CEO与其聘任者———董事会签订的协议中也会为CEO设定各种具体的义务条款。

(2) 由外部约束而产生的义务。CEO承担的义务还源于公司外部的法律规定和市场竞争等方面。国外的竞业禁止法一般规定:CEO离开公司之后, 三年或五年不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 一旦违反, 原公司可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再如,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法也规定了CEO的有关义务。以香港为例, 有很多老板, 包括CEO等职业经理人, 由于各种原因破产了, 个人还不起债, 他的行为就要受到限制, 如七年之内不能再开公司, 不能上酒家吃饭, 不能住酒店, 不能坐出租车, 不能出国, 不能买房等等。这些限制使得CEO等职业经理人在工作上不敢马虎。当然, 对CEO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还是各国在公司法中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此外, CEO会因外部市场 (如资本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 竞争的压力而承担义务。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变动对CEO也形成一种间接约束, 如果企业业绩太差、股价不断下跌, 就可能导致企业被恶意收购, 这时CEO应承担比平时更多的责任。CEO本质上是高级职业经理人, 一个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 也会对其造成很大的压力。

2. CEO义务的范围

由CEO义务的来源, 并综合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CEO义务的规定, CEO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 勤勉义务。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注意义务。该义务意味着CEO应当小心谨慎, 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而不是漫不经心地管理公司事务。至于勤勉的标准, 美国法律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示范公司法》的规定:本着善意, 以处于相似地位的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给以的注意, 以其合理地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另一个是, “勤勉、注意与技能的程度”, 即“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商业事务应具有的勤勉、注意与技能”。值得一提的是, 美国法院后来又创立了“商业判断规则”, 认为商业决策者作出有见识的决定时具有合理的基础, 是善意的, 就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即使事后从公司立场来看, 此决议可能不准确甚至是有害的, 他也不承担个人责任。这一规则不仅使CEO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诉讼之苦, 而且有利于鼓励CEO大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创新和开拓。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未明确指出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这种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合理弹性也是被默认接受的。

(2)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又称信托义务、信义义务或信任义务, 是指公司管理者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事, 不得将管理者或与管理者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之上。CEO忠实义务的核心, 在于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获取个人及相关个人的利益, 它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CEO的忠实义务是对公司本身所承担的义务, 而不是对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义务;二是CEO违反忠实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 不以CEO实施违反这一义务的行为时有过错作为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 CEO承担的忠实义务是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挪用公司资金;二是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是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占为己有:七是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八是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科技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篇3

1民主行政

行政民主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及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民主状态。行政民主旨在通过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使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有表达的途径,行政主体可以广泛听取来自多方面的意见,使公民的意愿得以表达,利益得以维护,而专家的参与可以在进行行政决策时使行政主体更广泛的参考各方意见。

在复杂的行政决策的背景中,一般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可能性是非常低的,然而这些行政决策却可能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不仅是因为一般的公民对行政决策的可能存在的片面了解,而且因为程序上的公民参与其中的困难性。因此,专家参与行政决策就成为公民意愿的表达的途径之一,此时,专家的权利义务就成为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专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成为了与政府沟通的保护条款,专家权利义务的实现也成为了在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发挥着促进作用的关键。另外,专家在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其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也可以让公民得以借鉴,使公民能有维权和履行义务的意识,以增强社会责任感,使行政决策更好的被贯彻执行;专家也不应该只局限在专业领域和规范化的权利义务,学习一些公民行使权力义务时灵活快捷的方式,增添或减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也是必要的。通过专家权利义务的规范化与公民权利义务的互动,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得到发展、提高。

2科学决策

所谓科学决策,就是决策的科学化,是指公共行政在科学的行政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行政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执行、评估方法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前的公共管理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这已经是行政决策者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的形势条件。

第一,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虽然其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物质上的丰富以及精神上的愉悦,但也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不是单凭某个政府机构或个人能解决的,需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共同的研究讨论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来执行。如某些关系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事务,如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的法案的制定颁布、药品的安全标准、社会保障的分配等热点问题,都离不开专家的参与。

第二,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社会主体范围广泛,公共利益日趋重要,法制的完善要求各种群体都能有机会参与到影响其权益的行政决策中去。专家通过其所掌握的技术特长可以弥补由于各个群体之间的力量的不平衡而导致的某些意见不平衡的问题,政府、公民、各利益组织也需要专家在专业领域给予正确的意见。

第三,对专业领域的陌生可能会使行政决策面临产生不良效果的危险,这样不但违反了进行行政决策的初衷,并且增加了行政决策的成本,浪费了行政资源。对于行政成本这个问题,实际上专家学者在向行政主体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即增加了成本,但这种资源的利用是为了获得更好的行政效果,也是为了降低因为行政决策错误所导致的损失。

对专家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化可以使专家在参与政策抉择过程中有不同的行为模式,以期使其参与的作用得到最大的良性发挥。在专家参加政治类咨询会,并为高级官员讲课时;在承接政府委派的研究课题时;在被聘用为官方的高层智脑时,在这些纷繁复杂的专家的行为模式中,只要专家的行为参与到了行政决策过程中,都需要通过对规范其权利义务而使其行为得到导向,以实现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目的。通过对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标准进行确定,规范其正确性,有利于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专家完全的享有权利并受义务的约束,才能使其真正代表最广泛的群体利益,通过无干扰的搜集信息、提出意见。

3避免行政专断

在现代行政中,为避免出现行政专断,必须实行法治行政。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法治行政,提出了依法行政总的实施目标,即“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化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决策制度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一方面,政府在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必须进行论证;另一方面,论证制度实质是指专家参与的论证制度。由此可见,专家参与制度是避免行政专断,践行法治行政的应有之意,也是完善法治行政的一项制度保障,政府行政决策中专家权利义务的保障机制有利于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就是为了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等各种途径广泛地听取不同“部门”的专家意见,避免行政决策者的独裁;科学就是通过向专家寻求专业技术知识的途径中也要在此基础上调研论证,及时充分的给予专家权利义务上的保障,以保证其能在充分研究后作出,如果没有对专家权利义务的妥善规定和实际保障,专家对于行政决策的意见的提出就可能草率甚至是敷衍的作出,使行政决策的目标的实现付诸东流;法治就是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专家权利享有不被侵犯才能保障其言论的自由、意见的充分表达,从而为行政决策献言献策,专家也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使行政决策的结果正确并利于执行,倘若专家脱离了义务的约束,恣意的行使权力,势必会造成行政决策程序的混乱,最终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科技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篇4

目的:为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建立完善合理的管理制度,现将所长和副所长的职责权限义务明确如下:

一、所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经济政策,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2、领导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和发布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并贯彻实施。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3、负责组织协调企业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对降低质量标

准而造成产品质量低劣的情况和重大质量事故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攻关改进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4、组织产品设计和开发、工艺策划等阶段的各项评审。

5、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6、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7、具体负责企业的生产和原辅材料的采购。

8、对生产制造过程和原辅材料供应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负责。

9、主持对生产过程实施控制,加强生产调度,严格工艺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对因生产

组织管理不当而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负责。

10、主持生产制造系统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二、副所长

1.全面负责工厂各项生产管理工作,对工厂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完善和保持负责,主持制定生产计划、采购计划。

2.负责拟定工厂生产发展规划,确定年度生产指标,对工厂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生产任务负责。

3.主持工厂生产调度会,检查各部门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使其满足生产要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篇5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面,教师既享有作为一般公民依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同时,又拥有《教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教师既要履行作为一般公民依法规定的一切义务,同时,又要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一切义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定稿) 篇6

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

出意见。

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

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有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4、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5、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

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6、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

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科技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篇7

1 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分析

作为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重要岗位, 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主要是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在高校图书馆开展管理工作, 获取合理的报酬, 同时也能够使自身得到锻炼, 这就涉及到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由于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既属于学生身份, 但在开展图书馆管理工作过程中也属于工作人员身份, 因而其权利和义务具有其特殊性。

1.1 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分析

深入分析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本权利, 这是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图书馆法, 但从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权利的内容来看, 基本权利是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重要权利之一, 学生管理员应当享受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管理权利, 对于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来说, 由于其是在高校图书馆开展“勤工俭学”, 因而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具有管理的权利, 不仅要参与图书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而且还可以对图书馆管理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更要具有监督权、知情权以及话语权, 特别是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 积极开展图书馆管理工作;三是薪资报酬权, 尽管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首要身份是学生, 但在参与高校图书馆管理工作之后, 就形成了一定的“契约关系”, 学生管理员不仅在图书馆进行学习和实践, 而且还要获取一定的薪资报酬, 这不仅是贯彻《劳动法》的要求, 而且在给予学生管理员薪资报酬之后, 也能够让学生管理体会到劳动的重要性, 进而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四是平等身份尊重权, 对于学生管理员来说, 所谓平等的身份尊重权, 至关重要的就是学生管理员既享受普通读者的权利, 同时也享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 因而高校图书馆在开展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的过程中, 应当进行“人性化”管理;五是人身安全保障权, 学生管理员在开展图书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图书馆要保障学生管理员的人身安全, 这也是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重要权利, 特别是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 要加强对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升学生管理员的安全意识, 更为重要的是要配备一些劳保产品。

1.2 学生管理员的义务分析

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履行自己作为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义务,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必须履行尊章守纪的义务, 这主要是由于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在高校图书馆开展“勤工俭学”, 学生管理员就已经成为高校图书馆管理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遵章守纪是每一名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的事情, 尽管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与正规馆员有一定差别, 但学生管理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 必须按照高校图书馆的要求开展工作, 既要在着装上遵守高校管理员的规定, 又要在服务礼仪方面遵守高校管理员的规定, 更要在工作流程等方面狠下功夫, 这就需要高校图书馆要加强对学生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 使他们能够了解相关的规章制度, 并且要提升学生管理员的执行力, 只有这样, 才能使高校学生管理员在开展工作方面发挥更好作用;另一方面, 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必须履行认真工作的义务, 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在开展图书馆管理工作过程中, 必须实现角色的转换, 要从学生的角色向工作人员的角色转换, 而作为一名工作人员, 认真负责开展工作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就需要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要认真负责的开展图书馆管理工作, 既要按照图书馆的要求开展工作, 又要积极解答读者的问题, 同时还要加强实践锻炼, 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 以更好为读者服务。

2 保障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权利和义务的对策

对于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来说, 要想保障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权利、使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更好履行义务, 既要加强对图书馆学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又要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 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2.1 加强学生管理员教育培训

高校图书馆要进一步明确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 而加强对学生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显得十分重视, 这需要发挥高校图书馆要制定学生管理员教育培训机制, 对于新入职的学生管理员要进行教育和培训, 使他们能够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制度, 这样能够使学生管理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更具有规范性。同时图书馆还要对学生管理员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 加强学生管理员的教育, 学生管理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 才能更加有章可循。

2.2 完善学生管理员保障机制

由于学生管理员具有学生、工作人员“双重身份”, 学生管理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 不仅是一名学生, 而且还是一名图书馆工作人员, 保障学生管理员的权利至关重要。为此, 图书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员保障机制, 特别是鉴于学生管理员的特殊性, 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要求, 签订用工合同, 对于学生管理员的权利要进行明确, 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避免出现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侵犯学生管理员权利的, 要进行纠正。

2.3 建立学生管理员管理制度

要做好对学生管理员工作质量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图书馆馆长、图书馆办公室主任、部主任、当班老师、学生管理员组长的逐级检查机制, 对学生管理员的工作定期考察、评价,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高度重视学生管理员管理的创新建设, 将“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结合起来, 不仅要明确相关管理制度, 而且也要高度重视“人性化”管理, 着力提升学生管理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意识, 进而在开展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够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上所述, 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而必须明确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权利角度来看, 主要包括基本权利、参与管理权利、薪资报酬权、平等身份尊重权、人身安全保障权;从义务的角度来主要, 主要是学生管理员必须遵章守纪和认真工作, 而要想保障学生管理员的权利以及使他们更好履行义务, 重点要在加强学生管理员教育培训、完善学生管理员保障机制、建立学生管理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下功夫。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 我国高校教育教学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图书馆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特别是为了解决高校图书馆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压力, 一些高校将图书馆管理工作与“勤工俭学”结合起来, 学生管理员已经成为高校图书馆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一些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清晰, 制约了学生管理员工作的开展。该文对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探讨, 首先对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简要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保障学生管理员权利和义务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赵海燕, 郭金明.浅论高校图书馆学生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4, 24 (11) :27-28.

[2]黎晓, 陆建松.高校图书馆读者交流问题浅析[J].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23 (3) :122-123.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篇8

(一)志愿者基本条件

1、自愿参加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志愿服务;

2、年龄要求:1992年3月28日(含)前出生;

3、身体健康,能满足相应志愿者岗位工作要求;

4、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

5、能够参加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前期的培训及相关活动;

6、具备志愿服务岗位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7、优先条件:富有社会责任感,道德品质优秀,具有一定志愿服务经历的申请人优先;具有计算机应用、文字速记、导游、医疗救护、体育专业技能的申请人优先;服务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2009世界邮展等大型赛会的志愿者优先。

(二)志愿者的权利

1、了解2010中国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志愿者工作政策;

2、在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对服务岗位的意愿;

3、获得与所从事的赛会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4、参加志愿者评比表彰;

5、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计入志愿服务时数;

6、对志愿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三)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主办方制定的相关规定;

2、履行经本人签署的志愿服务承诺;

3、参加主办方统一安排的选拔、培训和相关活动;

4、服从主办方的指挥和调配,服从所在团队的管理,确保规定的岗位服务时间;

5、遵守相关工作的保密制度;

6、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郑开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出;

7、珍惜和维护郑开国际马拉松赛的声誉,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赛会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三、志愿者的保障和激励

(一)工作保障

1.制发工作证、工作制服装备; 2.提供比赛当天的餐饮;

3.提供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表彰激励

1.颁发郑开国际马拉松赛志愿服务证书; 2.评选优秀志愿者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志愿者,经教育无效的,主办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取消其郑开国际马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篇9

1、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是闭会期间的权利。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审议权。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一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

(3)提议案权。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职权。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4)选举权。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主要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5)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8)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表决就是经过审议以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态度,赞成还是反对,还是弃权。在进行表决时,要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采取不负责的躲避态度。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比代表议案,有更灵活,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人大代表随时提出。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途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督促的主要形

式。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

(2)视察权。除了参加人大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也可以进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3)约见领导权。如果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那么,这个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或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而不应随便指派秘书或一般工作人员接待,以便代表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有关领导,使所提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4)提议召集会议权。各级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大会议。

(5)列席有关会议权。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听取群众意见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的天职,也是他们的权利,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挠。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有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建议权。这个权利跟大会期间是一样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样应当认真办理。

2、人大代表的义务

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同样也要求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义务。代表的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项: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时,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一些秘密,尤其是大会期间所发的属于秘密范围的各种材料,不应随便泄漏,更不得随意扩散。

(3)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监督,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如果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犯法了,选民可以将他罢免。

(4)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要结合开展各项代表工作,以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协助政府推性工作。如,经常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为政府各项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这些都是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6)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随心所欲。如代表未经允许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注意事项

议案

1、形成议案的条件:一是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案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可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作了细化: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专题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应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有: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两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的事务;其它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代表的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

2、提出议案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通信地址。议案是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四是书写要工整,字迹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即可在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也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它与议案相比,有更灵适,更及时,更方便的特点。从提出的程序看,代

表提出议案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从涉及的范围看,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因此,人大代表可以充分利用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协助国家机关推进工作,改进作风。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做好充分准备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一事一议。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这样有利于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可以避免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承办单位多,出现忽视或遗漏某些内容。

2、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标题要简短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写得具体、明确。使办理代表建议的单位能够清楚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为了保证代表建议的严肃性,方便建议的提出与处理,代表大会统一印制了建议专用纸。代表提建议应使用建议专用纸,如果建议是事先打印好的,应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

4、亲笔签名。代表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自己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

5、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可认。

6、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人民群众委托代表代转交的各类申诉状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7、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各类建议了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

8、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不要写上某位领导人姓名或其他机关的名称。因为代表的建议是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代表写给某位领导人或其他机关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不便处理。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1、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2、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交流学习体会;个人自学等。

3、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4、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人大代表之家”召集人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小结 篇10

这次的党课,老师给我们讲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纪律。经过这两次党课的学习,我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深的理解。

虽说从初中的政治开始,我就一直在接触权利与义务这两个名词。但是,对于它们的认识却仅仅限于口头或者书面之上,对于它们的演变过程和实质意义一直未能真正的理解。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到团员的权利与义务,再到现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都一样,没有深入的理解过。

现在的党员权利主要有意见保留权、请求帮助权、参与权、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申辩申诉权和选举与被选举权,党员权利不仅是一种利益价值和公共权益,而且是一种不等诉求和一种民主权利。可见,党员权利是多么的意义重大和弥足珍贵,是应该好好被保障跟行使的。

与此同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也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所以,党在保障党员的权利时,党员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根据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组织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每个党员和干部,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决不能因私忘公,无比保证党员个人在行动上和精神上和党保持一致。

同时,无规矩不能方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加有规范其思想和行动的规范体系,有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即是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党的纪律规定了党员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党员的活动和行为具有强制约束作用。因此,党员应该坚决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经过这次学习,才更加的明白权利永远伴随着义务。每个党员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负担着义务。在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兼顾权利与义务。保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只有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权利,尽力完成自己的义务,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党员权利和义务 篇11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享有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的八大权利和八大义务范文 篇12

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提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时候,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销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及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篇13

第一节

李海霞

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设问质疑]:通过对比,此表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思考]:(略)

[教师点拨]:说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板书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过渡:当然,宪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权利全都规定下来,只是规定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那么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哪些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呢?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板书)[学生活动]:

1、请同学们思考一下并举例说明(教师事先对学生进行分组),比一比哪组同学举的例子又快又多又准。然后(教师多媒体显示)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板书)

师:从以上⑴---⑿例子中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特点?

生:(略)

1、公民权利和自由广泛性、现实性(真实性)(板书)师: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广泛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是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还表现在,享受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公民是广泛的。例如,以能够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来说,选民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真实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师联系导入时《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然后举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规定,这样就把宪法的保障进一步具体化了。同时,我国还从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例如,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根据实际条件与可能,在各地建立了许多疗养院、休养所,来保障和增进职工的健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而真实的。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我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我们一定要好好地珍惜它。

再看案例:(多媒体显示)

师:不知你们看了之后有何感想?它说明了什么? 生:(略)师点拨:(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明不论是谁,只要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板书)

师:平等性包括哪些内容?

生思考回答后师多媒体显示:

第一,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二,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六、当堂训练

同步68、69页

七、板书设计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四、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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