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合同书

2024-06-22

药品购销合同书(共8篇)

药品购销合同书 篇1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一、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诚信经营的原则,经协商达成药品购销合同书。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如因一方违反本合同书有关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有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二、甲、乙双方开展药品购销业务前,应按法规规定相互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经质量管理部门对合作方合法资格,履行合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核,调查,评价后,建立档案。如因一方证明文件虚假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应按许可证规定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甲方不得向乙方销售超范围药品。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购销、电话购销等购销方式。甲方在规定药品范围内供应的药品,其质量应保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提供的药品必须具有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进口药品供加盖企业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通关单复印件。生物制品提供加盖企业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书》复印件,甲方因违反上述条款,引起质量纠纷,甲方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进行药品购销业务中,应确保药品质量,按生产、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凭法定部门出具有关票据向责任方索取赔偿。质量问题解决前,受损方可暂扣责任方货款或(和)责任方可预支经费先行解决。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解决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五、乙方收货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所供药品质量有问题,应尽快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查询,甲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储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因储存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如双方对质量产生争议,乙方有权送到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检验,药品质量以法定检验报告为准。

八、乙方的十五家社区均为独立行使经营权机构,任何一家社区出现药品质量问题自行与甲方处理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负责各社区药品票据电脑过账处理。

九、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可约定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药品购销合同书 篇2

1 加强全方位管理,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1.1 政府应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管理

在逐步规范的药品流通领域中,虽然药品采用集中招标采购制、采用特殊药品监管网站,采用药品连锁、直配制度,但覆盖率不大,尤其在边远地区,制度、网络还不规范,有些还停留在20世纪70、80年代水平。这就需要政府多方面加以规范和强制,才能有效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近几年强制企业通过《GMP》、《GSP》的实施规范了药品管理、流通领域,给人民用药带来了安全,给药品市场提供了保障。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大部分能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药品零售企业仍有不能遵纪守法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眼前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药品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道德,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危害。所以政府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必须严格到位,尽快把整个医药行业规范和标准起来。

1.2 要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处方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对零售药店收到的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处方,一方面处方的真实性难以判别:有些处方可以随意骗取,或是通过熟人套取,处方的来源是否出自执业医师之手无法加以区别;另一方面处方者的资质也无法确定,目前仍有部分不合法诊所在从事行医,仍有挂牌执业医师在私人诊所,所以处方的真假性难以辨别。使得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种形式,这对于零售药店来说也是目前难以行之有效的地方。很多方面的政策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使得对处方药的监管难度加大。

1.3 提高药品销售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素质

虽然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行了药品业务员上岗证制度,但业物相关知识考试仍有走形式现象,没有起到真正的培训效果。零售企业(药店)业务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太少,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上岗人员更少,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正确地引导消费者购药和用药。甚至有些业务员不顾法律和道德约束,只顾眼前利益,违法销售药品。在市区内走访的20家药店中有6家药店可以任意、不限量购买复方甘草片、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白加黑、新康泰克等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后经核实当时的营业员是非药学专业人员,说明单位对处方药管理很不规范,对从药人员培训不到位或业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业道德,只顾完成销售任务,不顾及行业规范。所以,零售企业不能只把营业员每天的销售量作为考核指标来发放员工工资。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此现象更为突出,因为边远农村的监管力度不大,网络不健全,法律意识薄弱,从而使得不法分子从事不法行为的现象比城镇更普遍。因此加强业务员执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知识培训非常必要,对关键岗位不能走形式。在药品批发行业个别业务员也有违规行为,在2009年,某一批发企业就有大批量该类药品被不法人员套购现象发生。这些想象说明加强业务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

1.4 改变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监管,还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WTO有关规则的要求。药品监管还属于重市场抽验和事后被动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从控制理论来说,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监督方式。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比,优势明显,事前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也就是可以在不利因素导致不良结果之前,通过改变因素的状态、过程,避免出现危害,至少能更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减少危害。FDA将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心放在事前控制上,起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符合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政府定位。事后控制则是依据已经存在的客观情况与目标之间的差距,通过采取纠正偏向的措施,被动地去纠正偏离目标的倾向,来实现控制目的,它的前提是危害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因此,如果我们依靠事后控制来开展药品监管工作,可以说是高成本、低效益,也很难取信于民[4]。所以要把当前的事后监管模式变成事前监管模式,才能从根本和源头上防范违规、违法行为。

2 加快农村药品信息化管理,为规范服务提供平台

2.1 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

可及时提供农村涉药违法行为的信息,协助药品监管,在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提升了基层药品质量水平。农村药品监管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的建设迫在眉睫,农村“两网”建设是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通过“两网”的建设实行药品直配制、代购制、连锁配送等形式,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理规划药品零售网点,为加强药品监督,规范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平抑药品价格,纠正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起到非常积极的一面。有了电子网络信息管理,药监部门可以做到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该类药品的数据以及购买该类药品的消费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及时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可以积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药监部门的技术服务和监督,可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和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的医疗体制改革,为农民的科学医疗保健和用药安全体系提供保障。

2.2 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

目前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仍有令人堪忧的一面,农村医疗机构规模小、数量多、地处偏远、分散,医疗执业者信息闭塞、进货渠道不规范、药学管理人员缺乏、职业素质不高,民众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库存量小,按现行的药品抽验管理办法难以实施抽样、检验,不能对其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易集中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5]。虽然各地普遍建立了以药品特邀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群众性药品监管网络,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主要由各乡镇主管医药卫生的领导以及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各村负责人组成,但这些人多数对药品监督政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情况、药品流通规律等不甚了解,不能很好地履行协助药品监管的职责。覆盖面不高,有监管死角,由于经费、组织等原因,三员主要集中在乡这一层级,很难全面覆盖到村一级,尤其是假劣药品较集中的偏远农村成了监管死角。

2.3 乡村“两网”服务有效使用率不高

有些乡村虽然按要求建设了“两网”服务,但有效使用率不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像网络维护、使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资金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给后续工作带来麻烦,不能有效开展网络监控。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仍需不断摸索、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该工作的开展,要多部门重视该工作的必要性,要真正切实有效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才是政府的最终目的,才能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

2.4 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通过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可加强终端销售渠道的明朗化,杜绝游医药贩及各种非法售药途径的行为,为规范药品流通、监管和农民用药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同时可消除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健全和发展提供直接和有力条件。为认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整顿购销秩序、规范GSP行为,解决群众“看不起、就医难”问题提供保障。

3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调查

2009年初至2010年底通过走访、发放邮件等方式,收集了西部地区的湖南怀化、湘西、张家界,贵州玉屏、六盘水、凯里,广西玉林、悟州等十余个市、县乡级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和药品零售单位、私人诊所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大致情况见表1、2。

从表1、2可以看出,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违规现象非常普遍,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率较高,重经济效益、轻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越是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地区违规现象越普遍,这给制造毒品提供了便利条件,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给消费者用药带来不利。所以整顿药品市场、加强药品监管迫在眉睫。

药品上市后的监管,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加强监督,而且要依靠药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积极和主动地加以监督,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综合运用法制的、政策的手段,加强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管,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创造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着重事前监督、着重意识教育、着重执业规范、着重漏洞督查,把不法行为降低至最小范围。

建议政府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近年来药品监督部门虽然在监管方面起到了一定监管作用,但要长抓不懈,要把监管检查当做日常工作来对待,不能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通过监管来规范市场,强化人民用药安全意识。对非法销售该类药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杜绝零售药店、私人诊所、个别销售人员从事非法行为,遏制滥用、套购、非法出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现象。相关部门还应多向社区居民普及处方药的使用知识,宣传滥用该类药品的危害性,使全员意识到药物滥用危害。联合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公众对违法销售该类药品行为积极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杜绝套购该类药品用于非法制造毒品来危害社会、国家和人民。

参考文献

[1]赵怀全.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的风险管理[J].中国药物警戒,2009,6(7):393-396.

[2]杨建锋.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几点体会[J].中国现代医生,2009,47(32):115-116.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S].食药监办[2010]16号.

[4]张少辉,米莉莉.论中美两国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差异性[J].中国药房,2003,14(7):423-425.

药品购销合同书 篇3

1.涉案犯罪主体呈群体化趋势,窝案串案增多。涉案主体集中为有处方权的医师,犯罪群体化特征非常明显。集体决策机制的建立,使个别领导失去了单独决策权,减少了单独作案的几率。药商行贿方式也由过去重点打通某个环节的关键人物而转向多层次、多部门的普遍群体,导致犯罪群体化。在查处的案件中,医院内部科室负责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医务人员与销售商、代理商等内外勾结,共同得利;医师间相互攀比,心照不宣。如2009年2月的一天,药商杨延德请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田松明及科室有关医师吃饭,饭前田松明对医师们讲:“促肝细胞生长素”有回扣,各位医生在临床使用时能多开些就多开些。言意之下,授意医师们为了多拿回扣而开“大处方”,只有医师多用药,药商才能多赚钱,处方医师才能多拿回扣款,形成医生开处方时不是“对症下药”而是“对钱下药”,什么药品回扣高便开什么药,导致全科7名有处方权的医师个个参战,人人作案。

2.贿赂犯罪突出,作案环节集中。医药经销商通过提成、返点、回扣等手段,促使医院、处方医师多使用自己的药品,即针对药品使用权这一环节。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主要环节有三。一是药品定价环节。通过对物价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获得虚高药品的价格,即价格权。二是药品的采购环节。通过行贿,使自己的药品能顺利中标,获得药品供货权。三是临床环节。

3.作案手段隐蔽,贿赂手法有所翻新。尽管以收感谢费、吃回扣为借口而行受贿之实早已成为医药卫生系统中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贿赂双方往往会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一是明码实价,先由药商与科室主任沟通,确定使用每单位药品的回扣金额。二是单线联系,在确定回扣金额的基础上,由科室主任安排一名信得过的医师为统方人,与药商建立单线联系,负责统计、核实每月科室各医师使用的药品,并报药商确认。三是药商兑现回扣款:(1)现金兑现。选择在非公共场所、非工作时间、以现金方式进行操作,以掩人耳目;(2)通过银行卡汇款,你知我知,不易暴露,达到不法目的;(3)兑现医师回扣款时间为每月一次,由统方人根据每位医师当月临床使用数量兑付,单独兑付,不集中付款,形成“一人行贿多人,多人受贿一人”的利益链条。

4.犯罪嫌疑人胆大妄为,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大。贿赂双方建立的都是“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行贿人长期、多次给受贿人贿赂,金额根据用药量每次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受贿人则利用处方权在临床上多使用行贿人的药品。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杨延德、王明浩在向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40次向该院张治学、田松明、王世萍等医师行贿总计51万余元。

5.行贿人肆无忌惮,利益得到最大化。行贿人只要把科室主任、有处方权医师等关键人员控制住,就能垄断药品的供应权,获得利益最大化。如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王世萍受药商王明浩的委托,利用担任药剂科中心药房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明浩多销售药品提供信息,便于其及时调配药品,以免药品供应断档影响生意,同时,在科室领药时尽量安排多领他的药品。期间王明浩在该医院销售药品1938万余元,为了表示感谢,王明浩先后五次向王世萍的银行卡汇款2.21万元。

二、药品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对于医药回扣,尽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措施,重拳出击进行整治,但收效甚微,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医药商业贿赂。其中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恶性竞争,为贿赂提供动力。目前,全国有医院1.7万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却有7000余家,药业流通销售公司数万家,医药代表200多万人,队伍遍布中国,导致医药行业竞争无序、畸形发展。作为医药经销商、企业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给医生回扣,让医生帮助多销售医药产品、以回扣促销售,从而带来高利润、高收益。处方医师认为药品价格中实际包含了“促销成本”,从出厂就是虚高的,回扣既不损害医院的利益,又不损害患者的利益,只不过是和药商分成,如果不收回扣,就让药商白白得了好处,因此没有必要让医药代表獨吞好处。医药代表也认为,公司要求给,医生愿意要,自己有任务,所以身不由己。基于三方利益驱使,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便催生了医药回扣。

2.高额利润,为贿赂支撑成本。药品价格降不下来,主要问题在定价机制上。目前,药品的定价体系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并行,国管药由中央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省管药由省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其他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而政府定价药品的种类只占市场流通药品总数的不到20%,80%的药品都是由企业自主定价,这就给医药生产厂家提供了极大的利润空间。如“促肝细胞生长素”这种药品,出厂价为6元/支,销售给该院为19元/支,药商利润空间高达217%。药商竟然按每使用一支付5元的回扣款,把近39%的利润作为贿赂款贿赂相关人员。杨延德曾交代:我要是不给医生药品回扣,医生就不会给病人开我销售的药品,我就赚不到钱,2010年7月药品回扣款给的不及时,他们就把我销售的药停用了,等到我给了回扣款后医师才使用。

3.体制缺陷,为贿赂提供土壤。目前我国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医药不分家。医院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财政补贴、诊疗收入、药品销售收入。目前,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不能及时到位,甚至不能兑现;医院诊疗收费低,收不抵支;医院药品销售收入所占比重最高,达到50%以上,因此,以药养医现象在医院普遍存在,药品进销差价收入便成了医院生存的基础。医药企业也抓住了医院的这一弱点,压低厂商的出厂价,医院以零售价顺加15%卖给患者,这其中的进销差价便归属医院。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收入和奖金与医院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因此,医院采购高回扣的药品,医生开大处方、开贵重药的现象便屡见不鲜了。药品从出厂到患者手中,要经过数道流通环节,在明线和暗线并存的流通过程中价格差距相当大。明线是合法利润,暗线是医药回扣,正常流通环节都是层层剥利,更何况还存在医药回扣现象,然而,这些最后都是由患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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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德失守,为贿赂提供缺口。在外人眼中收入颇丰的医生,应得薪水其实并不高。当前公立医院医生的工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没有带来高额回报,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得不到充分、合理的体现,医师中普遍存在心理上不平衡,导致部分医师冲破医德防线,以收受贿赂回扣满足心理补偿。处方医师陈某某曾交代:我不认识药商,回扣款由科统方人发给处方医师,药商搞回扣主要想多卖药,药商不这样搞,药品销量少药商赚不到钱,我当时想,平时在开处方时帮忙用了他的药品,人家都在拿回扣,你不拿别人会说你,一时糊涂就收了钱。

5.监督不力,为贿赂提供机会。目前药品采购模式属于政府主导,网上采购,医院顺加15%销售。以湖北省为例,医院只要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按挂网价集中采购药品即可,挂网价为最高限价,医院对进药价格、选择供货公司有决定权。贿随权集,为了使自己销售的药品能在医院使用,销售人员就以回扣的形式长期贿送给相关人员金钱。而对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医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力度不够,许多监督制约措施浮于纸面,流于形式,没有刚性的执行力和威慑力,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药品采购中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西医崇尚查清病因,革除病灶;中医讲究对症下药,标本兼治。针对药品采购、使用领域中的贿赂犯罪,我认为也应借鉴中西医疗法,坚持“打击”和“预防”并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廉洁氛围。一般来说,药品经销商为了让其产品进入医院,会把药事委员会成员、药剂科负责人、相关科室主任、处方医师等重点人物作为公关对象,对这些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实施有效预防是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关键。检察机关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为医务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帮助其增强法制意识;通过对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或者组织相关人员到警示教育基地、监管场所、庭审现场等具体场所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党性修养、法制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要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结合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和身边的典型事例扶正祛邪,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廉洁行医,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抵制外界的诱惑。

2.理顺药品采购机制。医院要遵循“网上采购、兼顾特需、诚实守信、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是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定》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二是实行药品集中配送制度,斩断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商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从源头上防止药品回扣的产生。三是挂网目录外采购药品必须经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确定,严禁采购非中标药品。四是建立二次谈判议价机制,医院建立药品采购价格评估专家库,定期从中随机抽取专家,挂网价内开展药品采购议价工作,与卖方以询价方式对药品进行二次谈判议价,确定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对药品遴选、议价、交易、配送、结算等管理程序进行规范,从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达到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保证药品采购工作廉洁,有效遏制药品采购质次价高和“回扣”等腐败问题。五是建立药品采购权、定价权、保管权“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

3.完善用药监督机制。针对当前医疗体制尚难改革、医疗单位仍将作为药品分销终端市场主力军的客观实际,应着重对医院涉药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廉政规定,规范用药工作流程,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務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杜绝药品“大处方”。一是实行临床医生处方权限制制度。推行“不合理用药问询制度”、“问责制度”,成立由院长以及药学、医疗、护理、检验、医务、监察、感染控制、信息统计等方面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估委员会,对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超常处方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处方直至停止处方权;二是药品停用制度。实行单品规用药、医师用药、科室用药的监控预警制度,每月对前十位上升幅度超过50%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4.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犯罪的上游如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销售人员的行贿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增大犯罪人的预期刑罚成本,使其通过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无利可图,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几率;要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医疗产品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医疗产品采购招标的必经程序,把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等业务活动的资格,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医务人员受贿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增大犯罪人的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及惩罚等预期刑罚成本,使受贿成为高风险、高成本、无收益甚至负收益的行为。同时还可以震慑那些存在犯罪违法意图的医务人员,使其认识到主观上预期的犯罪违法“收益”与自己的犯罪违法成本不成正比,不会去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最新药品购销合同书 篇4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药品购销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 销 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以下药品(见附表),甲方通过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 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向甲方供应药品(见附表)。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入围品种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平台所公布的采购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60日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挂网入围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药品购销合同 篇5

2015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药品生产企业)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乙方通过2015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确定的本市药品中标价格,即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也可解释为乙方对甲方的实际供应价格。

采购结果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的作用,采集全国中标价格,对我市药品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

(3)“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4)“医疗机构”: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

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为本合同采购药品的实际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公立医院与乙方自行签订购销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下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

(5)“配送企业”:是指取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为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

(6)“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指受天津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委托,就2015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进行公开招标的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

(7)“采购平台”:是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8)“结算周期”:是指甲方与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结算药品款项的周期。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9)“采购周期”: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2.产地

“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3.规格

(1)交付药品的规格应与中标结果规定的规格相一致。(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4.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距离有效期截止日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5.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候选药品时,不受 9.结算(1)结算时间

甲乙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并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完成结算。

(2)结算价格

甲方应以合同价格结算。(3)结算方式

由甲方或甲方所属区县卫生计生委同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结算。

10.付款

(1)本合同付款人是甲方。自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的配送药品后,在本合同结算时间内,甲方应付清全部款项。

(2)甲方应按月(即一个结算周期)核算应付款项。每次付款均应包括每个结算周期的全部药品款项。

(3)甲方按以下方式,同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统一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结算货款:

①每个结算周期期满后,甲方与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核算该周期的全部药品款项,并向乙方开具药品款项的证明文件;

②甲方将应付药款归集到所在辖区的卫生计生委; ③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向甲方所在辖区卫生计

生委申请付款,由甲方所在辖区卫生计生委统一拨付药品款项。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结算货款: ①每个结算周期期满后,甲方与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核算该周期的全部药品款项,并向乙方开具药品款项的证明文件;

②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向甲方申请付款,由甲方拨付药品款项。

(4)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对已采购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未能提交该等文件的药品不纳入所在结算周期进行药款核算。

11.发票

乙方在提供药品的同时应提供药品的正式发票,在发票上注明生产企业、数量、金额等项目,甲方根据发票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

甲乙双方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和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并符合“两票制”的行业管理规定。

12.配送

(1)配送由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负责。甲方发送的一般订单,乙方应在发送当日回复,并在订单发送时间起24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4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特急订单,应在2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

(2)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并提供伴随服务,视为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

(3)乙方委托配送企业开具发票,配送企业未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的,视为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

(4)乙方委托配送企业代收货款的,甲方(甲方所在辖区卫生计生委)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视为向乙方支付货款。

(5)交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就药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若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向甲方提供非法渠道来源的药品,则视为欺诈。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全部合作,乙方(乙方委托的配送企业)要承担药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甲方保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6)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执行“两票制”政策,作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为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按时、足量供应合格药品,保证药品进货渠道及流通过程符合“两票制”的规定。

13.伴随服务

(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①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②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③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④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⑤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否则视为无偿服务。

14.质量保证及检验

(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中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同意配合甲方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如果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3)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甲方对药品验货并予以确认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方依据前款约定通知乙方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

(4)甲方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具有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需在3日内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15.补充合同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甲方可以提出申请,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原则上不得拒绝。

采购平台上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信息视同为合同补充。

16.乙方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承担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等违约责任。

17.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条款 的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一旦延误时间达到1个月,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支付误期赔偿费后,如未终止合同,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18.甲方履约义务

(1)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药品。(2)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直至结算货款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拖欠货款时间达到1个月,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3)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19.甲方职责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不可抗力

(1)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②国家及我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调整; ③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对方当事人另行要求外,合同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1.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违约终止合同

(1)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①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②乙方违约且甲方认为其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 ③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④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的情形。

(2)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3.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履行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4.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27.主导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28.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9.合同一式两份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区县卫生计生委备案。

3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地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章日期:

****年**月**日

签章日期:

日31.合同清单

甲方:

乙方:

药品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制剂规格: 包装规格: 包装材质: 批准文号: 产地: 合同价格: 采购数量: 配送企业: 付款方式: 结算周期: 采购周期:

药品购销合同 篇6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资质证明材料

签订合同前,甲乙双方应当交换加盖公章,且真实有效的下列证件的复印件:

(在“□”中划“√”为选择,划“×”反之,以下相同)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体经营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诊所),还须提供实际经营者(老板)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有任何变更,应立即到甲方质量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 标的物确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购买的商品的具体品名、规格、产地、数量、价格以甲方的销售出库单记载内容为准,但乙方能证明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质量约定

甲方所供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方式

□甲方送货

□乙方自提

□由甲方代办托运,第三方承运。运费由甲方支付,运费付

至 。

第五条 验收方法

(一)甲方送货,乙方在收货时,应及时检查收到的商品是否与甲方的销售出库单相符。发现货物件数短少、破损等,应当场与甲方送货人员 共同清点,如果确系甲方发货错误,甲方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处理,否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二)乙方自提,应当当场与甲方人员共同检查商品是否与甲方的销售出库单相符,有无差错,并及时向甲方人员提出。自提货物出甲方仓库后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三)第三方承运

1.乙方收到货物时应当查看单据是否清洁和完整,及时查验收到的件数是否与托运单记载内容一致,收到的货物外包装是否整洁、有无破损,发现异常情形应当拒绝收货,并向承运方索要有承运人签字确认的承运单据和说明异常情形相关书面材料,即时与承运人协商赔偿。

2.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即时验收。发现收到货物存在短少、破损等异常情形时应当于收到货物之日起3天内提出异议,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有货物包装纸箱、照片等),并配合甲方相关人员查找,超过期限提出或无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人员查找,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3.乙方收到货后3天内,发现实际收到货物与销售出库单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告知甲方并采取退换货物或者补足差价方式解决。

(四)乙方在收到货后应当在随货同行的甲方的销售出库单据上签字确认,并将单据交给甲方业务人员,不在单据上签字确认或未提交签字单据,视为已经收到销售出库单据记载的货物,甲方已经完全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第六条 结算方式

□预付

□款到发货

□货到付款

乙方预付全年销售款,年终甲方向乙方反点5%。

预付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七条 付款方式

□转账支票 □委托收款

□汇兑 □三个月期限银行承兑汇票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将货款汇(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 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为确保双方之间的账款清楚,甲乙双方应定期签署对账函,双方均须 配合对方代表人签署,不得无故推诿。

第八条 退货和换货

1.乙方应当在甲方销售出库单开单日期起20日内申请退货,经甲方同意后通过甲方营销员办理,退货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或未通过甲方营销员不得自行退货。超过20日不得退货,如擅自退货,甲方拒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照GSP要求对退货商品进行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退货:

(1)包装破损、污染或其它包装异常的商品;

(2)与甲方销售出库单不相符的商品,假劣商品;

(3)乙方已打开封条或封口的商品,贴有额外标签的商品;

(4)乙方提出购进计划时,甲方已说明不退换的商品;

(5)乙方在甲方促销期内购进的促销商品;

(6)由于市场价格下浮而退货的商品;

(7)贵重、冷藏、特价、特调商品和特殊商品。

3.经国家行政机关、检验机构确认、发布公告以及生产厂商通知,明确甲方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按照GSP要求通知乙方退货,乙方应当在接到退货通知后在要求的时限内退回,乙方不按要求退货,由此产生行政责任、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方退货,由甲方可以在咨询国家行政机关、检验机构、生产厂商后,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国家紧急调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

查证属实后可减免相关责任。因迟延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减免相关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随意终止履行、部份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占款利息、催款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违约金计算方法

违约金=应收货款×5‰×违约天数(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期间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月日效力终止。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应当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填写其他约定事项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应是以书面形式记载的为准,甲方已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乙方讲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向乙方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附件并清楚明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均愿意切实履行本协议。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地 址: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药品购销合同范本 篇7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药品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总金额(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贰拾陆万伍仟叁佰零陆元玖角伍分整。 合同附件数量:采购清单(一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令的规定,就乙方购买甲方药品事宜订立本合同,并基于诚信互惠的原则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授权、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同意乙方购买采购清单上的药品。

(二)乙方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其法人须具有相应资质,诚信经营,热爱医疗事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乙方向甲方购进拾万元以上的药品,享受九五折优惠。

(四)乙方必须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市场管理经验,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经营手续。

(五)乙方所进药品在一周之内,可无条件申请退货;办理换货时,如药品外包装损坏,甲方将扣除5%的药款。

第二条:订购药品、付款和发送药品

(一)乙方每次订购药品须将订购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向甲方提交订货信息,经甲方确认后,根据订购数量和种类在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发送药品。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方发送药品方式为采用货运发货,乙方自提,甲方负责全部运费。

乙方如申请快递发送药品,运费由乙方自付。

(三)乙方如发现药品数量短缺,应由物流部门出示相关证明,然后及时与甲方联系,经过核实后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违约条款

(一)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位冲击市场和违反区域销售政策。乙方若违反甲方的价格与区域政策,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授权,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根据市场变化需变动价格时,甲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二)甲、乙双方任一方若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者,另一方可以书面催告限期改正,若经催告仍不改正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依法索求损害赔偿。若双方在合同执行中产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而诉讼,则由甲方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条:合同终止与变更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增删。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若续订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新的经销合同。双方中有一方破产、清算、解散或被银行列为拒绝往来户者,另一方可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涂改或转让。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甲方因战争、叛乱、民间暴动、攻击、停工、劳资纠纷、火灾、盗窃、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因征收或政府等组织所发表之类似命令,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导致部分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六条:其他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订补充合约,补充合约与本合约具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止,为期两年。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电 话:开户银行:__________帐户: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药品购销合同书 篇8

云南省2014年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

药品购销合同

甲方(采购方):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乙方(药品供货企业):

为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药采办〔2014〕1号)的要求,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

标的:见附表《 中标药品详表》。

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的实际交易数据为准。

第二条 药品质量

乙方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中标药品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供应,并按甲方转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要求将上述中标药品及时供应到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 药品包装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第四条 购销方式

根据《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原有政策执行,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上统一采购。

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甲方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向乙方发送,乙方须确实保证按基层医疗机构的订单需求供货。交货验收完成后,经基层医疗卫生机及甲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付款时间为经甲方审核后符合付款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付款。第五条 配 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供应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药品配送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48小时内供货,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3.乙方须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4.乙方须按相关规定完成配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乙方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乙方如需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应选择合格的配送企业并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第六条 验 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或手续不全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等相关手续,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网上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第七条 退 货

乙方必须接受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或药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还甲方,因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中标药品须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3.乙方须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机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未能收到药款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乙方须保证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在整个挂网交易期间不得高于其他省(区、市)现行中标价格。如有违反乙方须调整中标价格并满足上述要求,拒不调整中标价格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违约品规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甲方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乙方的供货情况进行考核。对药品供货满足率不达标的,第一次违约的将给予乙方严厉警告;二次违约的,将扣除乙方违约品规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约谈乙方负责人;三次违约的,将没收乙方违约品规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合同并及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乙方发生违约,导致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紧急采购预案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5.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国家或主管部门政策原因,合同有效期可延长或提前终止。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2.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3.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附则

1.如遇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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