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024-05-22

煤矿安全检查处罚规定(通用7篇)

煤矿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篇1

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三、“停止作业”条款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

四、处罚标准

1.隐患:重大隐患罚款2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

2.违章: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3.停止作业: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4.隐患升级管理: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附件: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

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

附件1 “隐患” “违章”认定标准

公 共 部 分

一、“重大隐患”项目

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

(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违章定炮、放炮的。

(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

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

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

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16.空顶作业的。

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

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

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

二、严重违章

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

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

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

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

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32.酒后下井的。

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

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

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

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

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

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

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

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

三、严重隐患

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

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格的。54.对管线、皮带、设备等设施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的或保护不合格的。55.压、戗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或固定不合格的;机头、机尾(含溜头、溜尾)固定不牢或机头、机尾搭接不合理的。

56.最大、最小控顶距与规定不符的。

57.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对贯通点不按规程规定提前加强支护的。

58.支护棚腿失脚的。

59.机械转动部位、裸露电气及煤仓、吸水井口等地点无护罩、防护栏的及警示标志的。

60.皮带跑偏严重或磨底板的。

61.安装、撤除工作面无临时躲峒或躲峒不合格的,追究专业分管人员。

62.不按规定设防飞矸设施或防飞矸设施不合格的。63.皮带接头宽度小于皮带宽度20%的。64.巷道积水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的。

65.巷道顶帮撕网、浆皮开裂严重,有漏矸危险的。66.皮带或溜子未安设行人过桥或安设不合格的。67.各类油脂、易燃液体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68.高压风水管路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插单腿的。69.物料、设备占人行道影响行人安全的。

70.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物(特殊地点制定专门措施)。71.防火设施不全或不合格,考核责任管理人员。72.小线、电缆破皮漏线未达到失爆程度的。

采 煤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73.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的,煤机、溜子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74.定炮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时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5.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76.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开溜子、开煤机平行作业的。

77.检修煤机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或无专人看守开关的。78.拖运支架(或大件)时,支架(或大件)上下部方向或两侧有人及拖运前未清人的。

79.工作面上下三角未使用可靠支护,切顶排未打设密集柱,无警示牌板及挡矸网的。

二、严重违章

80.开煤机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8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的(遥控煤机除外)。

82.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调架、拆除立柱等大型部件不按措施施工的。

83.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84.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的。

85.跟机移溜子、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的。

86.用单体调支架时,未远距离注液操作的,未采取防滑、防崩措施的。

87.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的。

88.工作面支架与超前支架操作人员未在可靠支护保护下或存在支架下有人而拉架的。

89.支架歪斜无防倒措施的。90.更换支架零部件无人监护的。

91.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拖后未及时拉架造成拉架困难的。

92.无措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93.煤机停止运转时司机未摘掉离合、未闭锁的。

三、严重隐患

94.丌型钢单挑,端头支护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95.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96.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安全阀不能自动开启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97.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的。

98.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宽、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9.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100.达到强制放顶条件不强制放顶继续生产的。

101.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的。102.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采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

103.采煤工作面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方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04.不按规程规定加齐丛柱等特殊支护或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105.采煤机防滑装置失效的。

106.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的。107.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108.超前支架防倒防滑措施未落实的。109.采煤机离合器损坏的。

110.工作面架间距超过规定且造成架间漏矸严重的。111.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挤架。

112.挡矸帘不合格造成窜矸的,切顶排窜矸未采取措施的。113.支架咬架、或移架后顶梁接顶面积小于80%且不实的。

掘 进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114.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措施规定撤离的所有人员。

115.综掘机炮头不停电、不闭锁、不保压作临时支护、迎头有人工作-678910111213

监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280.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281.井下烧焊地点氧气瓶距乙炔瓶在l0m以内的。

282.做炮头不使用竹签的,做炮头时监护人做其它工作或无监护人的。

283.除尘风机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284.采煤工作面强放制顶时炮眼布置、角度、装药量与规定不符的。285.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286.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架间喷雾设施的。287.火药库,帐、卡、物不符的。

28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289.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的。290.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291.私自甩掉瓦斯断电装置的。

292.安全监测电缆损坏,造成断开的。293.瓦斯探头悬挂位置不当,探头上有水的;探头线未留0.5米余量;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的。

294.与回风流相通的煤仓口、矸石仓放空的。295.2个以上隔爆水袋损坏未及时处理的。296.采煤工作面割煤、锚喷巷道、机掘巷道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净化水幕的。

三、严重隐患

29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炸药、雷管存放量超过规定数量的。298.煤尘积聚厚度超过2毫米且长度超过5米的,不及时冲刷的。299.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的。

300.未执行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特殊情况下,编写特殊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301.造成敞口盲巷的。

302.火药硐室距施工地点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03.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老塘风、循环风的。304.不使用同功率风机的。

305.采区、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未及时封闭的。密闭墙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消防器材、工具不齐全、不及时检查更换的 307.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6米的盲巷未及时申请密闭,未进行三断的、密闭时不具备条件的。

308.采掘供电未分开的。

309.风机安装位置距信号室小于15米的。

310.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311.井下烧焊未按措施配齐设备、材料的。312.风门连锁不起作用或不使用连锁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把电瓶车或其它车辆停在风门处起吊、装卸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关及行人的。

313.风门、密闭漏风严重,通防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314.风门、密闭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315.永久防火墙、密闭无观测孔和放水孔、压差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构筑、管理的。

316.炮区水幕、冲击破水幕、净化水幕距迎头距离超规定或检查时喷头堵塞不出水的。

317.无风筒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距迎头距离超规定的。318.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319.现场防灭火沙箱未放在进风侧、箱内沙数量不足、防火锨损坏及沙袋少、灭火器超期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一、重大隐患

32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32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未进行“水情预测预报”或“水情预测预报”不及时的,积水情况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生产的。

322.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置不足的。

323.未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16171819

规程措施规定不符的;起吊、固定锚杆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回 采 专 业

22.工作面倾角大于25度时未设置防飞矸设施的。2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柱连续5棵初撑力不够的。

24.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防尘水水压在使用过程中低于2Mpa;综掘工作面水压低于3Mpa的。

25.煤机、溜子不闭锁的。

26.工作面挤架、压架、死架严重,拉不动支架的。(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7.撤面准备高度达不到规程、措施规定、出现死架。(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8.安装、撤除工作面信号未进入躲峒的。

掘 进 专 业

29.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30.综掘机炮头液压闭锁失效;综掘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

31.迎头5米内的岩石未扒出而打眼的;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之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1/3以上时。

32.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33.锚索预紧力合格率达不到70%的。

34.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迎头仍正常施工的。35.上下山扒装机固定装置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机 电 专 业

36.主副井钢丝绳超期使用的,主副井提升容器超期使用的。3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

38.绞车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闭锁不起作用。39.皮带保护保护不齐全、不起作用的。

40.皮带、溜子无准用证使用的,供电系统安装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私自使用的。

41.设备各类保护试验不起作用的。

42.皮带磨支架、跑偏严重继续开机使用的。

运 输 专 业

43.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装不合格使用的,斜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

44.超过设备提升运输能力提升运输的。

45.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电瓶(机)车、架空乘人装置无准用证的、使用假准用证的。

46.钢丝绳滑头插接长度、滑头制作方式、卡子数量、规格与规定不符的,无绳皮的。

4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的。48.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49.对拉绞车型号不一致的,绞车之间的距离超过绞车容绳量的。50.绞车固定不牢的或制动闸行程超过80%的。

51.倒拉牛回头轮固定方式与规定不符的,无二级保护的,压板、固定回头轮锚杆规格、锚固剂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2.提升运输连接件未按照规定试验或不合格的。53.新施工车场铺道后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54.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55.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使用的考核停止作业,未使用的按较大隐患考核)

56.斜巷轨道提升使用不合格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辆或不使用保险绳的。

通 防 专 业

57.巷道贯通和预透老巷、老空时,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规定的内容未落实的。58.排放瓦斯现场无安全负责人的,排放瓦斯未按照规定停电、撤人、站岗的。

59.工作面温度超过30°C的,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0.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6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62.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6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64.多地点串联通风的。

65.瓦斯断电、风电闭锁不灵敏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66.工作面干燥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 治 水 专 业

67.工作面开采前不进行防水评价的,排水系统不完善。6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69.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停止一方施工的,未执行边探边掘的。

地 面 部 分

70.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连接件不符合规定的、使用非标准件的。

71.大型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不灵敏可靠,带病运行的。

7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在同一地点存在上下平行交叉作业,有可能造成坠物伤人的;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同时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安全的。

煤矿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篇2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制定的《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试行) 》 (简称《建设规定》) 已在2012年7月公布, 并从10月1日起施行。针对《建设规定》的颁布及实施, 《现代职业安全》杂志约请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管理司 (简称行管司) 副司长孙庆国作了解读。

问:《建设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 2010年12月2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召开了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张德江副总理在会上提出5个落实, 即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 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 把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班组, 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 把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怀落实到班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精神,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提出《关于深入宣传贯彻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精神有关措施的报告》, 明确了工作措施, 其中一条指出, “会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其次, 据统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90%是因“三违”造成。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通过班组落实到现场。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的关键环节, 也是减少和杜绝“三违”,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的有效途径。

问:什么时候开始着手制定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行管司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后, 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了起草小组, 在深入山东、安徽、河北、黑龙江等地煤矿企业、工会部门进行调研, 并吸纳这些省份煤矿班组建设法规和文件, 完成《建设规定》初稿。2011年3月、8月分别在山东和河北组织召开由省煤炭行管部门、工会组织,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工会负责人、部分班组长等参加的研讨会, 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就意见稿征求各省 (区、市) 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分煤矿企业的意见, 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地工会组织的意见。《建设规定》的制定和实行目的就是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 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朱仙庄矿请外部咨询服务公司对班组长进行培训, 图为班组长设计看板

问:《建设规定》制定主要贯穿的思想或原则是什么, 在具体条文中如何体现?

答:制定《建设规定》贯穿的思想和原则是, 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五个落实;明确各地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职责;赋予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一定的权力;规范班组建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现场管理、提升班组全体成员综合素质,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比如在班组长的选聘和使用方面的规定。首先是对煤矿企业的要求,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和机制;要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经选拔的班组长需按规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续, 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出理由和建议, 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其次是班组长的任职条件, 除在政治、专业、组织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外, 要求班组长一般要有高中 (技校) 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第三是规定班组长有4大岗位职责, 即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解落实生产任务的职责,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职责。同时也赋予班组长安全管理权、生产组织权、考核分配权3大权力。

问:在第三章“班组长管理”中, 特别规定了班组长的权利,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 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等等, 做这些规定是基于什么原因?

答:这是由于煤矿特殊的工作环境所决定的, 因为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 作业现场在井下或是坑口内, 煤矿班组长长期工作在一线, 对现场的情况最为熟悉, 对现场发生的各种情况的了解也最为及时。只有赋予班组长这样的权力, 才能在危险出现时第一时间下达救人命令, 为职工迅速、及时避险赢得宝贵的时间, 也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问:《建设规定》专章列出了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培训以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对班组所应履行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应如何监督职责落实?

答:《建设规定》从班组要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坚持正规循环、合理均衡生产, 严禁两班交叉作业等方面确定了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班组安全培训也重点规定了2项培训, 一是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是对危险因素辨识和防范能力的培训;为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单独把安全文化建设列为一章。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防范技能、安全诚信为重点, 采取引导、宣传、与收入挂钩等形式, 培训具有特色的班组文化, 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增强内在动力。

对于如何监督各相关方落实职责, 首先, 《建设规定》明确了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地工会组织、煤矿企业、企业工会、煤矿、车间区队的职责, 从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宣传教育、指导培训、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加强班组建设、落实班组长责任起到了保障作用。其次, 煤矿企业要把煤矿班组建设落到实处, 企业要建立一整套强化班组建设、落实班组职责的制度的考核、奖惩机制, 促进班组长职责落实。第三,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要把监督落实班组长职责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融入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当中, 深入到工作面, 推进工人和各岗位、环节及时发现问题, 督促班组长落实责任。第四, 建立激励机制, 比如通过参加培训、表彰奖励以及重点培养等方式方法, 提高班组长自身素质和能力, 提高履职能力。

煤矿班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 通过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问:《建设规定》的实施将会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答:企业千条线, 班组一根针。班组是煤矿最基层组织, 也是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最终的执行组织和操作者。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措施, 以及煤矿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指令、要求和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靠班组落实。《建设规定》的实行对于班组长和班组成员的执行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力推进煤矿班组建设是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前沿工作;也是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防止违犯劳动纪律的第一道防线;是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强化煤矿现场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各地和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下移至现场、关口前移到班组, 才能通过班组人人平安实现整个煤矿企业个个安全。

《建设规定》出台, 使各地和煤矿企业在班组建设方面有了规范制度等方面的目标, 在有些方面也做了一些强制规定, 如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设、必须努力建设班组安全文化等, 所有这些都将对煤矿班组建设起到积极、有力的促进作用, 也必将通过加强班组建设, 把5个落实落到实处, 从而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篇3

局长王显政

二○○三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海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人井检身制度,入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篇4

2.1作业规程在开工前10天,必须全部审批完毕送交技术科、安监站、通风区等相关部门,否则罚技术员100元。

2.2各综采工作面采高管理及考核由技术科负责,综采队组应严格按《作业规程》中规定采高值进行回采,不得随意降低采高,当综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上覆采空、煤柱、空巷时,由队组编制专项措施,经技术科核实后按实际情况考核采高,如采高因人为因素低于规定值100mm时,每次罚当班上岗干部50元,罚队组1000元。

2.3综采队组必须严格按确定的停采线通知单位置准确停采,不得提前停采,否则按损失煤量×吨煤工资单价扣罚集体,罚队长、书记各500元,技术员300元。

2.4综采队组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花边梁、防坠装置必须按规定使用,如有损坏,发现一处由责任人原价赔偿,如队组找不出责任人,则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2.5综采新工作面切眼的托板、锚索板、钢梁应按规定回收,每发现一处不按要求回收,罚队长100元。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收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2.6综采工作面停采线外的护帮网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回收,如不回收,罚单位正职各500元。

2.7日常综采工作面的帮网必须及时回收,如确实不能

回收的必须当班将护帮网在支架切顶线处断开,停采线外不能回收的护帮网也必须在绕道处断开,严禁与采空区形成导电网络,否则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2.8在过地质构造,不按规定采取支护的;支护规格不按措施执行的;工作面在遇特殊情况下两巷顺槽顶板压力大,需要多支单体柱不按规定支护的;罚技术员50元、队长、书记100元。

2.9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到3~5%,配比浓度不够,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同时单位队长、书记、上岗干部各罚款300元。

2.10损坏矿压仪表、仪器按原价赔偿,并队长、书记、当班上岗干部每块各罚款50元。

2.11 综采工作面的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泵站压力的80%,如各种仪表显示支架初撑力不合格,每有一架罚当班上岗干部、队长、书记各50元,责任者20元;如连续5架不合格罚当班上岗干部、队长、书记各500元,责任者200元;如连续10架以上不合格,按责任事故处理。

2.12综采停采支护结束后,由技术科、安监站、调度室、准备区队组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退。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100元。

2.13综采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必须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排间距、数量等各项支护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

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罚队长、书记100元。

2.14采掘工作面核准后应安装灯箱,巷道灯箱应标明巷道编号,各类管理牌板要齐全,整洁亮化,内容与工作面实际情况相符,否则,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2.15泵站的压力要达到规程的规定,发现一次达不到规定,扣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者罚50元,单位主要领导、上岗干部各50元。

2.16超前支护和端头支护,必须达到两个百分之百,每缺一根扣罚上岗干部100元,责任者100元。

2.17综采工作面的单体柱要用硬连接连接(有效),并编号管理,没编号罚单位100元,每有一根未串联的,扣罚责任者50元,上岗干部30元,所有花边梁必须使用防坠装置,每有一根不使用(使用不规范)的罚责任者50元,上岗干部30元。

2.18头悬板要严格执行规程进行放顶,凡发现一次眼距和深度不符合规定的,扣罚责任单位正职500元;有眼不拉的罚责任人200元。

2.19各运转部位必须按要求安装防护设施,没有安装防护设施罚队长、书记每人200元,有防护设施而未安装的,罚上岗干部和责任者每人200元。

2.20皮带运输机必须按规定设置行人过桥,有一处没有设置的罚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200元。

2.21要完善皮带的各种保护,保护不齐全每缺一项扣罚队长、书记各200元,有保护不起作用的罚机电队长、责任者各200元。

2.22皮带信号必须按规定安装到位,且灵敏可靠。安装不到位、保护不齐全的罚机电队长、责任者各100元,信号不通的严禁开机否则按事故追查。

2.23皮带的上下托辊必须齐全,每缺一串,罚上岗干部、责任者各50元。

2.24皮带上下托辊不得有毛,发现一串有毛罚责任人30元。

2.25 皮带尾部必须安设戗尾装置,没有戗尾装置罚单位正职和机电队长各200元;有戗尾装置不用的,上岗干部和班组长各罚200元。

2.26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前梁接顶必须严密,凡发现一架明显不接顶的扣罚责任者50元。2架到6架不是连续不接顶的,扣罚责任人、上岗干部各200元。7架以上不是连续不接顶的按事故追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上岗干部、队长、书记各罚款300元)

2.27支架应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没有安装的每缺一组罚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100元,已安装但使用不规范每有一组罚责任者50元。

2.28机组的各种仪表、手把必须齐全灵敏,凡达不到

规定的不准开机,违反规定者,罚责任人5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2.29机组必须按规定设置内外喷雾灭尘装置,每缺一个扣罚责任人100元,有该装置而不使用的扣罚责任人30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因设备存在的问题不考虑)

2.30截齿要齐全,每缺一个扣罚责任者50元,人为损坏一个齿座罚责任者300元,并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安全违章处罚规定(新版) 篇5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作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特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违章处理办法,希全体员工共同遵照执行。

1、进入施工作业区域,未佩戴安全帽罚款30元/人。

2、高处、临边作业未拴安全带罚款30元,不正确使用者罚款20元。

3、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裙子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罚款20元。

4、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50元,当天不允许上班。

5、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元,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6、新进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培训上岗和安全交底,已上岗按每人30元处罚。

7、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按已上岗的每人100元处罚

8、外架上堆放物料不定期清理,违者罚款20元/处。

9、向下随意抛掷物品(钢管、木方、扣件、钢筋、砼块等),违者罚款20元/次。

10、严禁野蛮施工,损坏机具设备、挡板、模板等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违者罚款50-200元。

11、施工作业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孔口、临边作业区域未按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限期不整改,按每处100元处罚。

12、现场隐患施工班组拒绝整改或拒签隐患整改通知书,罚款300元;签后不整改罚款500元,整

改不回复罚款100元。

13、保卫人员上岗情况:晚上值勤如睡觉者处罚50元,不在岗者处罚100元。

14、施工作业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后,不听从生产、安全负责人指挥强行违章、冒险作业者罚款50元,多次不听从安全管理者清除出场。

15、施工现场、外架架体及宿舍责任区内脏、乱、差者,不整改者罚款200元。

16、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足5米,与明火不足10米或条件有限间距达不到要求,未采取隔板等防护措施,乙炔瓶未立放等情况罚款:50元。

17、电工不按临电规范作业,电线不架空或穿管;不按规定未在所有配电板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末级开关箱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按每一处100元处罚。

18、非电工在施工现场或临时设施内乱拉乱接电源线路,变动电器设备,使用花线者罚款50元。

19、操作钢筋切断机、空气压缩机、木工用圆盘锯、电焊机、刨木机等各种机具设备,违规操作或非本工种人员操作他人机械,罚款:50元。

20、在楼层上大便者罚款100元。

21、起重吊装违反“十不吊”规定;塔吊不定期保养紧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各罚款100元。

22、吊砖等物料装的过满,又不采取安全网等遮盖措施,每次罚款20元。

2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牌等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0元。

24、在活动房宿舍内私自烧水、煮饭,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罚款100元并没收器具。

25、噪声污染、扬尘污染未控制达标的,按每一次200元处罚。

说明:

1、处罚并不能取代整改,整改还需责任人继续完成;

2、其他未列入条款的违规违章行为,视情况进行罚款;

3、以影像资料为凭据,罚款只针对施工总包劳务单位;

4、以上安全生产违章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

贵定一中新校区建设项目部

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和处罚规定 篇6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全体员工。3 职责

3.1 安全质量监督部

安全质量监督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的制定,提出奖励和处罚的建议,监督并执行奖励和处罚决定。3.2 财务部

财务部负责按批准的安全奖励处罚基金,进行财务管理。3.3 各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奖惩的相关工作。3.4 项目部(含运营项目部,以下同)

负责按本规定做好本项目的安全奖励和处罚工作,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4 总体要求

4.1 安全生产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并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进行有效的奖励和处罚。4.2公司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行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工作。4.3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给予重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4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奖惩体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公司对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4.5 公司要为项目部配备一定的装备,如数码照相机或摄像机等,对于违反安全规程的人员、设备、操作,应通过照相或摄像方式予以记录、保留,以备本人或单位查验。

4.6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熟悉掌握本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项目经理部、施工分包方(施工单位)全体职工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细则,并认真执行。4.7公司成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使用,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5 奖励

5.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实现安全目标及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5.2安全奖励方式

对集体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

5.3每年年末由安全质量监督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分别对实现安全目标、以及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4对避免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按可计算的避免损失范围和金额,给予适当奖励。

5.5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5.6 在上级主管单位如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业主及其代表,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中,表现突出,获得通报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5.7 奖励细则详见附件3。6 处罚

6.1处罚总则

6.1.1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集体及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6.1.2安全事件的处罚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警戒教育(包括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领导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等)、经济处罚等方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采取罚款、通报批评等方式。

6.1.3对各类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按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执行。经济处罚按***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和火灾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的经济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

(2)对各类安全事件的处罚,如: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者,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者的处罚,执行附件2的规定。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发生一般以下事故时,由分包单位负责处理,所属项目经理部负责监督处理。

6.1.4对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文明施工方面的处罚,执行附件3的规定。6.1.5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给予处罚。

6.1.6由上级主管单位如集团公司、***公司公司以及业主及其代表,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质量监督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经检查评比,对表现差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6.1.7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已发现设备重大或紧急缺陷,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与消除,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罚。

6.1.8分包单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合同或安全施工协议的约定,扣除部分至全部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对不能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安全设施或管理混乱的单位,将对该单位及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罚款。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拒绝整改的分包单位,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清退出场,并不得列入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单中。

对不能胜任工作职责的分包单位的安全员,项目经理部提出口头批评、警告、直至书面通知重新委派,由此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责任方予以罚款。6.2安全事件的定性

安全事件的定性,事故等级的界定以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为依据,事故归属的划分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6.3发生安全事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定性,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6.4隐瞒事故的处罚

6.4.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罚,按***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罚,详见附件4。

6.4.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重要情节、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方式阻挠调查,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7 奖励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7.1奖励经费的来源是: 公司批准的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奖励资金及其他。7.2 奖励经费的管理

7.2.1奖励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设立安全奖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7.2.2罚金的处理

安全质量监督部根据本规定或经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将被罚款人或罚款单位责任人签字的《罚款通知单》送交财务部,由财务资产部在相应的款项中扣除,并转入专项资金中。7.2.3奖金的处理

安全质量监督部根据本规定或有关部门的奖励通知文件,提出奖励建议,按本规定第7款规定的奖励程序,经分管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在专项资金中支付。

7.2.4安全质量监督部建立奖励和处罚管理台帐。各项目部建立本单位的安全奖励处罚管理台帐。奖惩程序 8.1奖励程序

8.1.1安全质量监督部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奖励金额超过1000元(包括1000元)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8.1.2外单位包括业主及其代表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金,由受奖项目经理部向安全质量监督部提出奖金分配申请,写明奖金的用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8.2处罚程序

8.2.1安全质量监督部在安全监督检查中签发的《安全文明施工罚款通知单》(附表8),罚款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人签发;罚款金额在500元(包括500元)至10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发;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包括1000元)的,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签发。《安全文明施工罚款通知单》要客观公正的简述事实,写明违反的具体安全规定条款和罚款金额。

8.2.2对施工分包单位的罚款,由财务部负责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数额较大的罚款可分期(按月)扣款。8.2.3通报批评程序

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济处罚 篇7

一、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该段施工员按罚款额的(下同)20%连同受罚; 出现10人或10人以上者,工地质安员按30%连同受罚; 出现20人或20人以上者,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工地负责任人按100%连同受罚。

对工地每例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2、电工(含发电机工)、焊工(含风、电焊工)、机驾工、棚工、钢井架装拆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

人员无证上岗 每出现一人罚款500元

3、拆除工程无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以书面方案为据)。罚款500元

4、塔吊、钢井架、排栅顶架,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例罚款500元

5、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出现一人罚款500元

6、自选专业队伍[排栅工程,(包括4.5米以上模板顶架)、桩工程、水电工程]未经办理报批手续,或无按规定要求派出专人管理的。每例罚款500元

7、月度安全学习人数或时数不足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均以记录为据)。罚款200元

8、未按在场人数的夫规定比例配置专职质安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产而无担岗施工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9、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10、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罚款100元

11、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罚款 100元

12、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机械安全

1、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缺下列防护装置的或不能灵活使用,不能有效使用的: 1)首层进料口安全门; 2)进料口防护棚; 3)层间安全检查门;

4)前、后吊笼安全门;(吊挂不用的按50%计罚)5)吊笼顶防护;

6)吊笼侧部防护;(低于1米高的按50%计罚)7)防冲顶限位装置; 8)防断绳装置; 9)吊笼停层支承装置; 10)、平台周边护栏。

每缺一项罚款300元

2、提升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卷扬机无操作棚,无上下联络信号,无紧急断电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2)高层提升机(提升高度31~150米无可靠的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

3)用钢筋代替钢丝绳作缆风绳,地锚不符合要求,井外侧无安全围闭,不按规定设置附墙架;

4)架体刚度及节点板、构件不符合要求; 5)提升机总电源无设置短路及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倒顺形状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即操作开关)。

每例罚款200元

3、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锯木机)无锯尾刀,无面板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开关作电源开关,用倒顺开关作控制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每例罚款100元

4、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吊钩和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司机、司索无证上岗的。每例罚款300元

5、钢井架、塔吊安装好后,无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合格证为依据)每例罚款500元

三、电气安全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 每处罚款1000元

2、现场施工用电没有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未办理审批的; 每例罚款1000元

3、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 每例罚款500元

4、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份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 每例罚款200元

5、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未经验算违章作用铜线作保险金丝; 每例罚款200元

6、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 每例罚款200元

7、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面的; 每例罚款200元

8、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 每例罚款200元

9、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 每例罚款200元

10、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每例罚款200元

11、无三级防漏电保护或不匹配、不灵的(欠一级罚一级),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每例罚款200元

12、电器设备地接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蕊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铨拧紧; 每例罚款100元 13、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 每例罚款100元

1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每例罚款100元

15、制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每例罚款100元

四、脚手架工程

1、使用单排竹脚手架的(单纯作临时防护用的除外);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2、脚手架无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3、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或未经审批,现场改变方案后无办理报批变更手续的; 每例罚款1000元

4、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指主要受力结构杆件)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5、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外侧或靠近道路侧的外脚手架外侧未满挂安全网; 每10延长米罚款500元

6、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太小,横杆间距过大、平桥不安全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 每层、每项10延长米罚款500元

7、不按规定或方案要求搭设斜档板的(如档板用纤维布或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网代替竹、木、钢板等);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8、离地第一道平桥及施工使用层平桥无满铺板计或密眼安全检查网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9、上人斜道坡度大于1:3的(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斜道斜梯不满铺板(包括休息平台)。每一度斜桥罚款300元

10、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11、竹、木脚手架的竹笏使用和杆件联结不符合《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每个联结处罚款10元

12、锚固点的间距大于规定,锚固材料小于规定; 每处罚款50元 13立杆不埋地或无设扫地杆;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4、钢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5、使用人字梯、单边梯而缺挡;或垫高使用;人字梯无拉底脚的。每例罚款 50元

五、临边的防护

1、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无安全防护设施; 每处罚款300元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的护栏;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3、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棚;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5、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防护面具等)。工地不按规定提供个人防护品给施工人员使用的,按发生人数连同计罚工地负责人;有5人(含5人)以上发生者,该段施工员按20%连同受罚,有1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质安员按25%连同受罚,有2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负责人按30%连同受罚; 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类别 工地存在事故隐患 处罚数额

六、挖孔桩工程

1、桩孔深度超过5米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 1)机械通风装置;

2)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钢板(网); 3)操作人员上落梯;

4)井内照明不使用12伏安全电压; 5)缺氧、毒气检测措施及设备。

每项罚款300元

2、暂停施工的桩孔口无防疬盖板; 每处罚款100元

3、第一节孔圈护壁高出现场地面少于15厘米; 每孔罚款100元

4、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 每个罚款100元

5、挖孔桩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每宗工程罚款1000元

七、其他

1、安全评分不合格的工地,予以罚款,该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工地施工员按25%连同受罚,工地质安员按25%连同受罚。(再次不合格要加倍罚);

罚款3000元

2、安全评分出现零分的保证项目; 每出现一项罚款1000元

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 每例罚款 200元

4、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距离小于10米; 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坠物伤人等到); 罚款200元

6、钢井架各层平台承重杆件用铁线(或铅水线)吊挂在钢井架上(平台应自成独立承重体系); 罚款200元

7、钢井架伸入排栅内的侧边无密竹围闭; 罚款100元

8、静力压桩工程煮硫磺胶泥液时和灌注时不戴口罩、手套、胶鞋等防护用品的。每人每缺一项罚款50元 附则:

1、执罚机构与执罚范围。

(1)公司安全科和各公司的质安科为本经济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其科室成员是具体执罚实施人。

(2)分包单位需服从总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分包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应在分包合同中订明)。

(3)工地质安员有权按照本处罚制度的第一项第2点、第5点、第七项的第8点,在本工地实施执罚。

2、执罚扣款办法:

(1)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在该公司工程保证金项下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该公司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2)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执罚款项,在其分包工程款内扣除。

(3)公司对工地的扣罚,在工地工程承包款内扣除,属个人责任的,在其工资内扣除,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4)工地质安员的执罚款项,在该班组的工资款扣除。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共占80%):

一、在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的工地,奖励1000元;

二、在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

三、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

四、在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5000元。

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厂),奖励1500元。

第三条:在公司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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