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024-08-17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通用6篇)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1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 审查 审议与审批 咨询备案 与客户签订合同 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三章 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

营证件。

(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

(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第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客户申请借款。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

3、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

(质)押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

质等级证书。

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

配的决议。

6、客户前两个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

务报表。

7、本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

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

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第十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

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

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

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

效;

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

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

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

贷审查。

第十三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主要

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客户的资信情况;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六)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

意见。

第十四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款调查表》。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

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

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合法、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

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

能性。

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第十七条 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九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

(贷审组)议决。

第二十条 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批表上

签批。

对超权限贷款,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审批;法人机构的经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后,由法人机构的有权

审批人审批实施。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第二十五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

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岗)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给客户部门(岗)。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并把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

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

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一)已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

项权证登记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

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

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应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后办理贷款发放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客户部门(岗)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部门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第九章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岗)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贷台账。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要逐户

建立信贷手工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住址、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卡号码、客户为他人担保情况、审批部门、各环节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等。信贷台账要按规定记载贷款的原始发放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贷款未全部收回前不得更换信贷台账。同一客户要在同一页台账上记载,不得分开。同一客户不同名称的,要在台账上标明,并记载在同

一页台账上。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应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

(二)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签章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签字。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检查的重点: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

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信社可按约定从

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三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信社在信贷合同上签盖“结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

收登记。

第四十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一)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

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

过3年。

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农信社要按客户逐户建立信贷档案,责成专人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农信社信贷会计担任),以确保信贷资料的完

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收集。客户部门是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主要部门。要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按户分类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

1、客户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客户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

4、客户财务报表、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贸易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作的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组织章程;客户、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

8、客户及担保人的征信系统查询记录;

9、客户及担保人的其他资料。

(二)信贷操作档案: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2、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及有权人审批记录;

3、合同及合同补充文本;

4、抵(质)押协议书、抵(质)押公证书;

5、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

6、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7、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8、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

9、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书;

10、贷后检查记录;

11、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

12、其他信贷业务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专门管理,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相关人员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借阅,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阅毕要及时归还。归还时信贷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

归档。

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信贷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2

一、贷款新模式产生的必要性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传统的银行放贷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农村地区信贷增长出现“负加速度”现象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 农村发展迅猛, 传统的银行放贷模式、信贷额度等已滞后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即农村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 而农村信用社传统放贷模式和信贷额度所能提供的资金量, 远远低于其实际需求量。而且在经过一定发展期的农村信贷市场, 信用评级低的现状并未有效解决。呆账、坏账率仍偏高。

(数据来源:2008—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

通过对比表1数据可知, 2008—2011年间, 虽然农户、小企业贷款占全国贷款总额比例逐年增大, 但其占全国总贷款额比重最高分别仅为0.74‰、1.1‰。与2008年农户贷款额相比, 2010年提高了近14倍;小企业贷款额提高了近17倍;而2011年农户、小企业贷款额较往年分别增加了108.3%、97.6%。在拥有广阔农村信贷市场的情况之下, 信贷额度呈负加速度增长。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与农村信用社所能提供的信贷额度及放款模式不匹配。正因如此, 才出现了农村地区的相对资金短缺。

2、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 沿海地区农村信用社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农村乡镇企业。中小型对外贸易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 外贸发展势头良好, 在沿海地区形成了外贸企业生产链, 即外贸企业与其生产配套产品的上下游企业。但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 国际市场低迷, 造成了货物滞销, 库存量大量增加, 给当地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压力。在此情况下, 大量外贸企业纷纷采取“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因此, 在国内扩大营销成为了赢利的重要保障。但要扩大国内营销需要大量资金, 对于企业者来说利用库存货物获得贷款扩大营销, 待货物销售后归还贷款, 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贷款模式。

由上述分析看来, 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的出现, 不仅有利于农村和当地企业发展, 更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办理流程

现有仓储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已有存货仓储质押贷款, 即货主将已购回的货物存放于仓库内, 然后凭该货物仓单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一类是拟购买货物的质押贷款。与前者相比, 其特点在于买方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 收票人为生产企业, 该企业在收到汇票后按银行指定仓库发货, 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目前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业务主要为前者。

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 订协议。由货主与仓库签订仓储协议, 明确货物验收入库和保管要求。同时, 货主将货物运往指定仓库。待仓库确认收货后开具仓单。 (2) 申请贷款。货主与仓库订立协议后, 持仓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3) 核实。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货主贷款申请后, 基于减低风险的原则, 需向仓库核实货主提供的所有材料。如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等。 (4) 互签协议。货主、农村信用社和仓库相互签订协议。货主与农村信用社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库、农村信用社与货主签订《仓储协议》;仓库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5) 放贷。待所有手续齐备后, 农村信用社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6) 农村信用社有权做出库指令。在仓单质押期间, 货物使用权归农村信用社, 仓库仅接受农村信用社发出的出库指令。 (7) 解除质押。在货主一次或多次还清贷款后, 农村信用社解除仓储质押, 并将仓单归还货主。 (8) 违约。违约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当货物出现损毁, 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其赔偿金支付农村信用社本息。如有余额可划付货主, 如不足支付, 则继续向货主追偿。二是货主拒绝履行合约, 农村信用社有权对仓单货物进行拍卖等处理。

仓库内质押的货物可以进入市场流通, 但必须完成上述流程, 同时库存量按农村信用社确定比例折扣后的价值与信用保证金的总额不低于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额度。如遇货主需降低库存的情况, 其需向农村信用社上交等值的保证金, 以补齐货物价值缺口。亦或者提前归还缺额部分。农村信用社调整库存下限方法:最低库存下限= (农村信用社发放代扣款额度-保证金) /农村信用社折扣比例。

三、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优势与风险分析

就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优势而言。其解决了农村和小型企业发展融资难、放贷慢等问题, 简化了大量申请手续, 尽量保证农户和小型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贷款。而政府为了促进融资, 亦大力宣传金融知识。本文认为, 解决农村经济和小型企业发展融资难、放贷慢的困境既要着眼于解决农村信用社自身申办手续繁复程度等自身管理问题, 也应考虑通过金融创新, 开发出适应农村和小型企业发展的创新性金融产品或贷款模式, 如仓储质押贷款。“仓储质押贷款”对于初创期、成长扩张期的乡镇企业和小型企业, 是解决贷款难的创新性途径之一。传统的信贷业务需要提供企业固定资产等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而且往往贷款资料准备过程较复杂。如遇到固定资产纠纷, 还可能导致贷款申请失败。在许多实际案例中, 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正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扩张期的企业,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往往在原材料处于低价时, 大量囤积其用于生产。但由于囤积原材料导致资金积压, 无法获得足够的现金流。导致大量企业因为无法及时获得贷款而出现了破产的问题。而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主要以货主在库货物为质押物, 其创新性的贷款模式, 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的风险, 而且拓宽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

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放贷风险, 但并未完全杜绝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可能:第一, “一物多头”, 即以存在所有权争议的财产作为质押物。仓库货物在质押前, 其所有权存在争议, 当货主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造成违约时, 农村信用社虽持有质押物, 但实际并未拥有此财产。“一物多头”的出现, 可能导致农村信用社本息无归。第二, 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存在差异。造成是货物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 在实际的贷款申请过程中, 借贷人为了获得更高的贷款额, 往往虚报货物价值, 从而造成了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另一方面, 从存货、贷款申请到还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 而在这段时间内, 可能因为市场需求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贬值, 从而使货物的当时市价低于之前评估价值。第三, 重复质押。借款人以同一财产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贷款, 而作为其中一方的农村信用社可能面临质押权落空, 被迫成为信用贷款的问题。第四, 由于质押物变质或丢失造成的风险。前文分析可知, 在“入仓—申请—放贷—还贷”这一过程中存在着重要的“时间差”, 在这段时间内除了货物不可抗力的贬值外, 还可能存在质押物因保存不当变质、丢失等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 可能导致农村信用社虽形式拥有质押物, 但却无实际上的意义。

四、风险控制建议

综合分析可知, 农村信用社在拓展仓储质押贷款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其中重要的一环即是负责对货物进行仓储保管的仓库, 因此选择合适的仓储机构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首先, 慎重选择质押品。在借贷人提出贷款申请后, 作为放贷方的农村信用社需要对质押物做详细、准确的评估。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货物所有权是否明晰, 防止“一物多头”现象的发生。其次, 关注借贷人资信情况, 调高农村信用社人员业务水平。这一做法是为了确认货物实际价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较难控制。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认真核实当时市价, 还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 对于货物将来价值的波动性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从而防止因为时间差和虚假申报导致的货物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符的问题。因此, 要求办理这项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人员具有较强的金融业务水平。再次, 选择合适的仓储企业。农村信用社发放仓储质押贷款的重要质押物即为货物, 那么货物的储存便成为了整个信贷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货物储存期内, 保障货物不发生变质、损毁或丢失等情况而导致放贷风险。由此发现, 仓储企业作用可见一斑。因此, 在选择仓储企业时, 需选择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设备的企业, 从而降低其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明、吴建民:仓储质押贷款:新的贷款产品[J].农村金融研究, 2002 (1) .

[2]裴炳和:仓单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研究[J].物流科技, 2011 (4) .

[3]于德成、杜才超:仓单质押贷款中的风险评级与“囚徒困境”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 2010 (4) .

[4]付剑锋、李十六、朱鸿鸣:融资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来自中国的经验[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4) .

[5]李旭华、樊孝军:“库贷挂钩”仓储质押助农企腾飞[J].中国农村金融, 2012 (9) .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村发展

一、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乡村经济结构分化突出,是造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不足的根本原因。为了促进农业结构修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恶略的信用环境,我国出台了很多支农扶农政策。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利用小额信用贷款促进“三农”发展的政策指示,在全国各地区大面积试行和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以其便利的服务制度和独特的技术改革,能够使低收入人群也拥有利用自身信用进入贷款市场的平等机会,在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改善低收入群体福利及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从当前发展情况看,虽然我国农信社小额贷款业务已逐步形成框架,但是国内农户小额信贷发展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存在诸如资金来源不足、信贷制度设置不合理、不良贷款扩大加大经营风险、贷款额度供给与人民实际需求有出入、审核难度大、人手不足等问题。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特点与现状

我国开展的小额信贷活动起步晚与其它国家的小额贷款相比较明显存在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社区内的农户是我国农户小额信贷主要贷款对象;第二我国的小额信贷是一种无需任何抵押及担保的信用贷款,因此贷款手续较为简单方便;第三贷款利率低,与其它贷款种类相比利率更为优惠。自2000全面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来,小额信贷已走过数十载。其为促进低收入人群再就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农信社发放的是小额度贷款,不能满足农户生产需求的多样化。目前,小额信贷贷款额度较低,即使是特级信用农户的贷款额度最高也只有5万。无法满足农民种植花卉、果树等经济作物,甚至开展特色养殖或建设农家乐等特色旅游区的贷款需求也随之增加。

(二)农信社设置的贷款期限与农作物的收成期限不匹配。由于不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不一样,且开展现代化设备养殖业或者是进行农产品加工业,需要期限较长的资金支持。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期限设置(且规定不能展期)明显不能满足多样化的生产需要。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由于其贷款利率低且无需任何抵押担保,往往被居心不良的人所利用。一些信贷审批职员把贷款发放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而从中获利。其次,由于贷款利率低,导致滥用资金的情况屡屡发生。另外,一些信贷客户故意拖延还贷时间,使农信社发放的贷款资金难以回笼,造成信贷资金流失、资金链断裂。这导致农信社在开展业务时有所顾虑,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抑制了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信用社小额资金来源不足,主要资金来源包括用户存款、资本金、金融市场筹资和央行拨放的支农再贷款等四个部分。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然而由于支农再贷款的拨放量会受到种种政策的出台的影响,且农户的贷款需求逐渐扩大,当前农信社的资金来源渠道已经难以匹配农民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

(五)农民信用观念差,贷款风险大。由于多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农民的信用观念差,还款意愿意识不足。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坏账、死账累积不断,贷款流动性减低,只能“回笼多少贷款,贷出多少贷款”资金难以回笼再循环。使得农户们的贷款难问题再出现,也使得农信社贷款风险加大,不良贷款率上升。

(六)农村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小额贷款是无抵押、无担保的简易信用贷款,准确评定贷款需求方的信用等级是农村信用社发放多少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然而在乡村及一些贫困的偏远地区征信体系落后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农户的信用等级难以确定,使得信用评级时缺乏科学依据,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不良贷款增加。

四、破解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困境之策略

事实证明,小额农贷在引导农户发家致富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是我国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剂良好催化剂。针对农信社在开展小额信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将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以推进我国小额信贷健康地、稳定地持续性发展。

(一)提高信贷发放额度,满足多样化的生产需求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使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呈现欣欣向荣之貌,农户的经营产业范围也不局限于原始的农业生产模式日益多元化。因而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发放贷款时,应该科学评估产业的经济价值及发展前景,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适当放宽信贷的发放额度为农户提供贷款资金。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农户的生产规模,满足多元化的生产需求,真正使农民发家致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全面快速地发展。

(二)设置合理的贷款期限

目前我国农信社小贷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受很多因素影响,全国各地种植的经济作物种类繁多、特点不一样,贷款期限严重与农户生产种植周期不匹配。各地农信社应该首先根据自己辖区内的作物的生长特点,设置与该片区农作物的生长周期相适应的贷款期限;其次应该根据农户的实际生产需求,考察其生产与盈利间的持续期限科学合理的设置中长期贷款期限,使农户们能专注于自己的产品生产活动,满足其长远发展需求使其扩大经营范围增收、增利。

(三)科学设置小额信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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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严格把控存存贷款利率的上浮与下沉区间,在存贷利率被限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的收益小无力填补其高昂的经营成本。在我国小额信贷具有“利率低,成本高”的特点,可是事实证明实行低利率有一定的弊端,它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而且助长了低收入人群和农户拖欠贷款的歪风以及增加了他们对贷款资金的超额需求。因此,我国在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时不能一味实行低利率的扶持政策。中央银行应该在满足农村信用社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适当放松利率管制,使农信社可以科学设置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降低其经营成本。

(四)完善资金供给机制,为农信社提供充足的资金

我国农村信用社已改革为独立法人机构,各自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作为直接服务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充足的资金来源是保证农信社是否可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短缺的问题,农信社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一方面是各地政府应该增加对农业扶持的财政支出,加大发展农村经济的资金投入;增设更多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政策,用优惠政策引导资金雄厚的投资机构将部分资本投向农村地区。其次农信社要加强自身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工作力度,优化自身存贷比例。最后中央银行应继续安排支农专项再贷款弥补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资金不足的缺失,特别加大我国偏远地区如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农力度。

(五)加强小额信贷的宣传,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小额信贷知识的宣传力度,可以定时定期与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举办小额贷款的宣传活动,从而纠正农户对小额贷款性质的认识错误也可以使小额信贷传达到未覆盖的区域。农信社工作人员应认真向叙述农户小额信贷的性质和明确农户还贷的责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之所以久居不下很大原因是因为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户法律意识低。因此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加强其思想上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法律成为农户守信用的自我约束力,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六)加强农村信贷信用风险防范,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农户个人资料信息库改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管理方式。农信社应与当地政府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电子化信息系统,统一标准实行地区信息资料共享机制,一方面加强信息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降低农户与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从而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七)完善小额信贷的审查监督制度

建立贷前双层审核制度,防范个人道德风险。完善信贷员的绩效考核制度,使信贷员的工资不仅与小额信贷拨放量有关,更与贷款收回量挂钩,打击“关系户”、忽视信用等级等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优质贷款客户的比率。实行贷后审查制度。农村信用社应配置贷后审查小组,对贷款用户的实际资金用途进行考察,防止农户把小额信贷用到不良的用途上,减少不良贷款的投放量。

参考文献:

[1]王亚琴.论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现状[J].当代经济,2010,(7).

[2]李喆.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6).

[3]鲍丽源.浅谈农村信用社中的财务管理[J].新财经,2013,(12)

[4]杜晓山.对当前小额信贷及相关热点问题的思辨[J].科学决策,2013,(11).

[5]杜欣琳.浅析如何防范和加强新疆小额农户贷款风险管理[J].新疆农业科技,2011,(5).

[6]王锋娟,杨立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9,(10).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4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青岛、潍坊市联社,莱芜市联社筹备办,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省联社业务发展部。

二ΟΟ五年四月十五日

—1—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第三条 农户贷款发放一律核发贷款证,全部上柜台办理。第四条 农户贷款操作程序包括:信用等级评定、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成立信用评定组织

一、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组成的5~7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

二、信用社成立由主任、外勤主任、信贷员等组成的3~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2—

三、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成立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5~7人的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纯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比例;6.贷款本息偿付情况。

第七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和程序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集中评定和随时评定两种方式。集中评定是指信用社每年第一季度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集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贷款需求、未能参加集中评定的农户,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评定的方式。

一、集中评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填写《农户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由各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联社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提出评级申请。

(二)信用调查。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社会信誉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本息归还情况等。

(三)等级初评。根据调查情况,由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四)等级审定。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3— 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五)张榜公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向社会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信用授牌。对评出的“信用户”,由信用社统一颁发“信用户”牌匾。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随时评定:信贷员在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征求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有关人员意见后进行初评,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三、建立档案。对评定了信用等级的农户,信贷员要逐户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家庭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经济收入状况;

(四)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

(五)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六)其他内容。

第八条 县联社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评定组织及人员组成;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三、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

四、优惠政策及措施。

—4— 第三章 借款申请与贷款调查

第九条 农户申请借款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社一律不受理非信用户的借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申请。农户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一)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的理由、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借款申请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保证担保的还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等);属抵、质押担保的还须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材料;属农户联保的,联保小组成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二),提供联保小组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申请后,由信贷员对农户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一、对借款申请人的调查

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二、对保证人和抵、质押物的调查

(一)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拟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有:

1.联保小组是否由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区域内的农户组成;

2.联保小组户数是否不低于5户,申请借款金额是否相同;

—5— 3.联保小组成员是否为信用户、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 4.联保小组成员是否志愿加入联保小组,签订并遵守农户联保协议;

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农户联保小组组建后,信贷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档案》(见附件三),由信用社留存。

(二)对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品行和信用状况; 3.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对抵押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

4.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由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 5.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四)对质押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存在争议;

3.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

—6— 争议;

4.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提出贷款意见。调查分析结束后,信贷员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贷款调查人员意见”栏填写调查意见后,将贷款资料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借款理由是否属实;2.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3.贷款担保是否符合规定;4.申请人收入情况及是否有还款能力;5.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的明确意见(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贷款利率优惠不低于10%)。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

信用社成立由外勤主任、内勤主任及信贷人员组成的3~5人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外勤主任担任。定期召开贷款审查会议,对提交的农户贷款进行审查(信用社主任可列席贷款审查会议,但不发表意见)。

一、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审查小组首先对信贷员提交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信贷员将调查情况向贷款审查小组汇报,重点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及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进行说

—7— 明。根据调查人员汇报情况,贷款审查小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是否合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担保人及抵、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对有疑问的,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不能当场解释清楚、明确答复的,要进行补充调查。

抵押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以动产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50%;以权利凭证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权利凭证面额的90%。

除质押贷款外,农户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提出贷款审查意见。对提交贷款审查小组审查的贷款,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经贷款审查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意见及表决结果要如实登记贷款审查纪录,每个成员都要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和不同意的理由,并由贷款审查小组组长签字。

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提交有权决策人决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资料退信贷人员。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

—8—

一、对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根据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进行决策,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二、对超授权贷款,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一、属农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联保人签订《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见附件四)。

二、属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见附件五),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见附件六)。

三、属抵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见附件七),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见附件八);属动产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见附件九);属权利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见附件十)。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信贷员必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出质

—9— 人、调查人、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均要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填制《质押凭证清单》、《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五、属小额信用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贷款资料签章后移交贷款专(兼)柜。

第六章 核发贷款证

第十五条 贷款专(兼)柜人员对收到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规范;

二、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三、其它需审核的内容。

审核无误后,填制贷款证正、副本,在规定栏内粘贴照片,填写贷款核定额度(审批金额)及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与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等有关内容,并在贷款证正、副本上预留印鉴。内容填写齐全后,对贷款证正、副本进行编号,并登记《农户贷款证备案表》(见附件十一)一式两份,信用社留存一份,于1个月内(每月前5日)向县联社报送一份。填制完毕并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证正本,贷款证副本由贷款专(兼)柜留存。

第十六条

县联社要制定《贷款证管理办法》,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贷款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应包括:1.贷款证发放原则;2.贷款证发放对象及条件;3.贷款证的使用与日常管

—10— 理;4.贷款证统一编号方法;5.贷款证的换发;6.贷款证的收回。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农户凭“两证一章”(身份证、贷款证、个人名章)由本人直接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贷款手续。

一、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

(一)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实是否为本人办理;

(二)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对借款人预留印鉴;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填制借款凭证。证件与印章审核无误后,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贷款专(兼)柜人员审查借款余额是否控制在贷款证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期限是否在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后,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

三、凭证传递。贷款专(兼)柜人员留存贷款管理凭证联,将借款凭证记账联、债权凭证(借据)联、回单联及贷款证正、副本直接交会计人员。

四、付款。会计人员认真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核对贷款证正、副本登记借款金额是否与借款凭证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严禁直接支

—11— 付现金。会计人员留存债权凭证(借据)联,将贷款证正本、回单联退借款人,副本交贷款专(兼)柜。

五、移交贷款管理凭证。每日营业终了,贷款专(兼)柜人员将贷款管理凭证联交信贷员,会计人员将债权凭证(借据)联交信用社主任签章后妥善保管。

六、信贷员根据贷款管理凭证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发放贷款时,贷款专(兼)柜人员要及时协助系统操作员将有关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挪用、转借他人现象,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以后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登记《短期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表要由借款人本人签章确认。系统操作员要将贷后检查的结果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对发现借款人有违反合同行为影响贷款安全的,信贷员要及时填写《信贷制裁审批书》,经主任签批后,填写《信贷制裁通知书》(一式四联),一联信贷员留存,一联贷款专(兼)柜人员留存,一联交会计人员,一联送达借款人。

第十九条 建立农户信贷档案

一、农户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二)借款申请审批书;

—12—

(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四)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相关材料;

(五)贷后检查表;

(六)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二、档案管理。贷款专(兼)柜人员负责管理农户信贷档案。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

一、催收。信贷人员在贷款到期前10天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由信贷员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

二、还款。借款人持贷款证到贷款专(兼)柜归还贷款,贷款专(兼)柜人员填制《收回贷款本息凭证》,交出纳、会计人员办理收款、记账手续,将收回贷款本息收据联退借款人。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并通知信贷员登记《贷款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

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展期:

一、提交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制《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担保人意见”栏签署“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意见并签字

—13— 盖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对农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后,将贷款展期材料送贷款审查小组审查,主任签批。

三、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展期获得批准后,信贷员与农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由主任签字盖章;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到期收回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按贷款逾期处理。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进行展期账务处理,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

五、系统操作员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贷款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日期。第二十二条 贷款逾期

贷款自到期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信贷员填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后,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14—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同时适用于省内农村合作银行。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有与本操作规程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

1、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档案、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借款合同、动产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农户贷款证备案表 —15— 23456789101

1主题词:农村信用社 贷款 规程 印发 通知

内部发送:省联社各领导,各部(室)、中心,省联社各理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发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5

尊敬的行领导:

日(星期二晚上),总部

、支行行长、主办会计,就我支行近几个月出现的各种业务差错、业务操作规程的不规范性、思想的上的麻痹性等重要问题召开了这次支行专题会议并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整改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监控录像和检查各登记簿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中午交接班后未及时签章确认,未盘理凭证。下午交叉盘库流于形式,钱箱钥匙未双人管理。

2、办理业务未做到笔笔清、办理业务接听私人电话、现金未及时放入钱箱导致桌面零散钱过多显得杂乱。

3、离柜未锁屏、锁柜。柜台不整洁,报纸乱铺。

二。、个人基本情况和思想认识

作为

支行的一员,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我近几个月的工作状态、工作思想、和工作态度的松懈和麻痹大意。他体现在我的工作上不断出现的差错上,如漏章、交接班手续不全、办理业务时未笔笔清等等。

作为一名年轻人,我应该养成积极、认真的做事风格,坚决杜绝工作积极性不高,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不管我在哪里工作,工作态度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若我放任我的这种缺乏耐心、不负责的态度,对我的未来也是一个大大的隐患,是非常危险的倾向。通过这

次会议我深刻的了解到了我的不足,我一定会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做得不足的地方。其实各种业务差错,归根结底还是自己的没有按照银行操作规程来办事,做事流于形式,放任了自己的粗心大意和随意性,以后我一定要加强对银行业操作规程的学习,完善自己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做到真正意识上的细心、耐心、热心。我会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和违规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记住这些深刻的教训,并引以为诫。

三、整改措施

行长就上述出问题做了以下整改措施:

1、强调每个人应有的责任心和思想意识上的警惕性,加强对银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真正意义上的理解,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2、加大支行内部差错处罚力度,对各种业务差错和行内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让每个人更严格要求自己。

3、强加对“文化优质服务”的学习和理解。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为本”的理念,培养良好品行,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做一名合格的银行服务工作者。

4、加强对业务理论的学习,每两个星期进行一次三项技能的测试、每个月末进行一次书面的业务理论考试,成绩优秀的的奖励,最后一名且不及格者进行罚款。并把成绩和考试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

四、个人的决心

我诚心的接受

和的 批评和监督。积极配合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我也请求能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

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行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我一定会言出必行,誓诺必践,请相信我。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支行: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篇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基本规定...................................2 第三章第四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4 附 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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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信用卡业务柜面处理标准和流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IC信用卡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见邮银业„2014‟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以磁条或芯片作为交易介质、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用卡可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按产品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

(二)按账户币种,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全币种卡;

(三)按发行范围,可分为区域卡、全国卡;

(四)按合作对象,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

(五)按发卡对象,可分为个人卡、商务卡、公务卡等;

(六)按卡片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 本规程中涉及的信用卡柜面业务均为全国性业务,覆盖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柜面业务”是指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全国范围内营业网点柜台的交易,含代理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可在柜面办理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一)账户信息查询;

(二)信用卡现金存款;

(三)信用卡取现;

(四)转入转账还款;

(五)自动关联还款;

(六)信用卡挂失;

(七)信用卡激活;

(八)交易密码设臵;

(九)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设臵;

(十)交易密码重臵;

(十一)电话类信息修改;

(十二)信用卡圈存。

第六条 除柜面信用卡存款、转入转账还款外,其他信用卡柜面业务均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且均需验视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七条 营业机构应通过客户身份证姓名、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识别代理关系的存在,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代理人在签名旁注明“代”字样。需要出示有效实名 证件的业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信息填写清楚,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八条 柜员在处理信用卡柜面业务时,应履行审卡程序,确认卡片贴有“银联”、“万事达”等卡组织的标识,卡片上无“样卡”、“测试卡”、“VOID”字样,无损坏或涂改痕迹;信用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且与持卡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第九条 验视办理人真实身份:

(一)客户身份识别时应严格核实办理人身份信息;

(二)观察办理人相貌是否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照片、联网核查显示照片相符;

(三)核对持卡人居民身份证上姓名是否与信用卡上的姓名相同,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是否有持卡人的签名。

第十条 除自动关联还款交易使用专用凭证外,其他交易凭证均使用对应的储蓄业务凭证,交易凭单上需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已打印柜员号及姓名的,柜员可不再手工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柜员须仔细核对交易凭证及交易凭单上打印或填写的内容,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工整,并在右侧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柜员不得擅自修改客户填写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卡自动关联还款业务的关联账户须为持卡人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与个人储蓄账户关联。

第十三条 下述业务须由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不得办理:

(一)账户信息查询;

(二)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加办申请及撤销;

(三)中间业务平台委托扣款关系签约及撤销。

第十四条 信用卡账户及卡片被实施风险管控、信用卡未能通过续卡审核或信用卡销户结清前仅可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现金存入和转入转账业务。信用卡销户结清后仅可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十五条 信用卡柜面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要求一致。

第十六条 信用卡柜面业务处理应遵守我行反洗钱业务相关制度,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第三章 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第一节 账户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业务规定

(一)账户信息查询须主卡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信用卡主卡和交易密码发起;

(二)柜员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 持卡人身份证姓名一致后方可受理业务,信用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或未设臵信用卡交易密码的卡片无法办理查询业务;

(三)仅受理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发起的账户信息查询,对附属卡持卡人发起的账户信息查询不予受理;

(四)不受理未激活主卡持卡人发起的账户信息查询;

(五)只能查询最近十二个月的历史账单头信息;

(六)柜员处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无需复核人员授权。第十八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以刷磁条、读芯片或手输卡号的方式,提交信用卡卡号,如需查询账单头信息,还应手工输入所需查询账期的年月时间;

(二)柜员在核实查询人确系身份证持有人、信用卡凸字拼音与持卡人身份证姓名拼音一致后,录入持卡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提交信用卡核心系统验证;

(三)持卡人输入信用卡交易密码;

(四)验证通过后,显示信用卡账户查询结果;

(五)打印储蓄通用凭证;

(六)客户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柜面可查询到的信用卡账户信息如下:

(一)信用卡持卡人姓名;

(二)信用卡账户余额;

(三)应收未收滞纳金;

(四)信用卡可用额度;

(五)信用卡取现额度;

(六)信用卡账单日;

(七)账单到期还款日;

(八)账单应还金额;

(九)账单最低应还款额;

(十)账单积分总额。

第二十条 查询结果为当前账户结余情况,账户余额不包括分期未摊销的本金和手续费、应收未收滞纳金。

第二节 信用卡现金存款

第二十一条 业务规定

(一)未激活、账户及卡片被实施风险管控、未能通过续卡审核的信用卡仍可办理现金存入,销户结清的信用卡不再受理现金存入业务;

(二)柜员可采取读信用卡磁条、读芯片或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方式提交卡号,手工输入卡号时需填写储蓄存款凭证,核对账户和户名是否一致,无需提供交易密码,本业务可代办;

(三)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信用卡现金存款业务,柜员应验视持卡人信用卡及有效身份证,并进行身份证联网核查,单笔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之间的,柜员须提交营业主管授权,单笔交 易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柜员须提交支(局)行长授权。

第二十二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以刷信用卡磁条、读芯片或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方式,提交信用卡卡号,并输入存现金额;

(二)现金存款超过规定金额,柜员需验视客户确系身份证件持有人,持卡人身份证与联网核查结果一致;

(三)打印储蓄存款凭证;

(四)客户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存款特殊业务处理(信用卡存款撤销)

(一)仅限于柜员在办理信用卡存现交易时,发生交易类型选择错误或交易金额输入错误,在持卡人尚未离开柜台前,将该笔差错交易进行撤销的情况;

(二)撤销交易必须经持卡人同意并进行交易密码的验证;办理撤销交易时,需营业主管授权;

(三)撤销交易只能在原交易受理网点由办理该笔交易的柜员办理,且只能当日办理;

(四)办理撤销交易时,营业主管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交易完成后,应将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交持卡人签字确认后收回;

(五)不得应持卡人要求无故办理撤销业务。

第三节 信用卡取现 第二十四条 业务规定

(一)信用卡客户可凭交易密码在全国任一网点提取现金(含溢缴款取现和透支取现),信用卡提现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办理,不得代办;

(二)未激活、账户及卡片被实施风险管控、未能通过续卡审核的信用卡不得提取现金;

(三)持卡人必须出示信用卡,输入正确交易密码方可办理取现业务;

(四)单笔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之间的,柜员须提交营业主管授权,单笔交易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柜员须提交支(局)行长授权;

(五)信用卡透支取现金额不得超出该等级产品规定的取现额度及卡片当前可用额度,每日取现上限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每日最大取现限额。

第二十五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以刷信用卡磁条、读芯片或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方式,提交信用卡卡号,并输入取现金额;

(二)柜员须验视客户确系身份证件持有人和账户所有人,持卡人身份证与联网核查结果一致;

(三)持卡人输入信用卡交易密码;

(四)打印储蓄取款业务凭证;

(五)客户签名确认。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取现特殊业务处理

(一)信用卡取现撤销

1.仅限于柜员在办理信用卡取现交易时,发生交易类型选择错误或交易金额输入错误,在持卡人尚未离开柜台前,将该笔差错交易进行撤销;

2.撤销交易必须经持卡人同意并进行交易密码的验证,办理撤销交易时,需营业主管授权;

3.撤销交易只能在原交易受理网点由办理该笔交易的柜员办理,且只能当日办理;

4.办理撤销交易时,营业主管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交易完成后,应将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交持卡人签字确认后收回;

5.不得应持卡人要求无故办理撤销业务。

(二)柜面销户结清

1.信用卡销户结清是指主卡持卡人销户申请成功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后,到柜面将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以现金方式取出的交易;

2.持卡人须致电信用卡客服提出销户申请,销户申请成功45个自然日之后方可到我行网点办理柜面销户结清业务; 3.信用卡销户结清业务仅限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凭卡片、有效身份证和交易密码办理;

4.信用卡销户结清不收取手续费; 5.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金额大于200元(不含200元)时,不能办理柜面销户结清。

第四节 转入转账还款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转入转账还款包括信用卡现金转账还款和账户转账还款。

(一)现金转账还款是指持卡人在无法出示信用卡时,用现金向指定账号的信用卡账户还款的交易;

(二)账户转账还款是指持卡人凭在邮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向指定账号的信用卡账户转账还款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业务规定

(一)信用卡仅可作为转入方接收来自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款项,不得作为转出方发生资金转出交易;

(二)持卡人可凭信用卡主卡或附属卡卡号办理信用卡转入转账还款交易,本业务可代办;

(三)账户及卡片被实施风险管控和未能通过续卡审核的信用卡可办理转入转账还款业务,已销户结清的信用卡不再受理转入转账还款业务;

(四)个人结算账户向信用卡做转出还款交易时,如超过大额转账规定限额,应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要求处理;

(五)现金转账还款需填写储蓄入账汇款凭证,转入账户的 户名为必输项,且户名与信用卡账户登记备案时预留的户名一致,否则不予入账。

第五节 自动关联还款

第二十九条 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加办申请

(一)信用卡自动关联还款关系的加办申请可以与信用卡账户开立同时进行,也可在信用卡账户开立后单独进行;

(二)加办的账户必须为状态正常的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本行个人结算账户,当结算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止付、销户时,不能加办信用卡自动关联还款关系;

(三)信用卡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还款账号或卡号、交易密码、信用卡主卡、信用卡自动关联还款申请书,在柜面办理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加办申请;

(四)信用卡账户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须与个人结算账户信息一致时方可成功加办信用卡自动关联还款关系;

(五)验证通过,自持卡人提交加办申请次日正式生效;

(六)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加办成功后,打印自动关联还款申请书,客户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 自动关联还款关系撤销

(一)持卡人在撤销自动关联还款关系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关联还款账号或卡号、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和信用卡自动关联还款申请书;

(二)自动关联还款关系撤销业务即时生效;

(三)自动关联还款关系撤销成功后,打印自动关联还款申请书,客户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变更

(一)信用卡挂失、换卡不必进行自动关联还款关系的变更,已绑定自动关联还款的借记卡如发生挂失、换卡等情况,需进行自动关联还款关系的变更;

(二)变更已绑定的关联账户或借记卡时,需先撤销原有自动关联关系,再办理新的加办关系;

(三)单卡户、卡折合一户以卡号与信用卡加办自动关联还款关系的,如卡凭证挂失补发或换卡,必须办理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变更;

(四)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或柜面,撤销原加办关系,否则原自动关联还款关系失效,无法成功还款。

第三十二条 自动关联还款批量扣款

(一)自动关联还款金额根据持卡人与银行的约定,支持全额扣款和最小还款额扣款两种模式;

(二)当自动关联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应还款项时,实际扣款金额为账户内的可用金额;

(三)自动关联还款扣款时点为到期还款日日终;

(四)当个人结算账户处于止付(不含限额止付)、冻结(不 含部分冻结)、清户状态时,不能办理自动关联还款批量扣款。

第六节 信用卡挂失

第三十三条 业务规定

(一)信用卡挂失是指信用卡被窃或丢失,柜员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办理信用卡挂失业务,挂失前须填写挂失申请书,本业务不得代办;

(二)客户挂失卡片如有绑定自动关联还款的,且自动关联还款绑定的储蓄卡也已丢失,需为客户先撤销自动关联还款;

(三)信用卡挂失须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发起,在身份证联网核查并验视客户无误后,选择挂失卡片,进入挂失界面;

(四)提示客户按时还款,在未收到新卡之前可通过原卡号还款,以免产生息费;

(五)挂失为正式挂失,需由客户本人致电客服进行换卡;

(六)本交易需营业主管审核授权。第三十四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审核客户填单内容;

(二)柜员验视客户确系身份证件持有人,持卡人身份证与联网核查结果一致;

(三)告知客户挂失实时生效,一旦生效不可解挂失;

(四)提示客户收取挂失手续费,直接从卡中扣除,收取的手续费有免息期;

(五)输入身份证号,选择挂失卡片,提交;

(六)进入挂失界面;

(七)营业主管审核授权通过;

(八)打印储蓄挂失申请单

(九)打印储蓄手续费收据;

(十)客户签名确认。

第七节 信用卡激活

第三十五条 业务规定

(一)信用卡激活是指柜员根据持卡人本人申请,激活信用卡的业务,本业务不得代办;

(二)信用卡激活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和信用卡发起,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后受理业务,在验证电话号码正确之后激活信用卡;

(三)信用卡新卡激活和换卡激活后,联动进行初始交易密码设臵;如果是首张卡激活,初始交易密码设臵后需联动查询密码设臵交易;如果是续卡激活,无需设臵密码,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与旧卡一致;

(四)操作成功后,客户会接收到激活和设臵交易密码成功的免费提示短信,柜员应提示客户留意;

(五)为了客户帐户安全,激活卡片的首笔消费和取现金额有使用限额,柜员应提示客户先刷小笔金额进行消费。第三十六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以刷信用卡磁条或读芯片方式输入信用卡卡号;

(二)柜员验视客户确系身份证件持有人,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三)输入手机号或家庭电话号码,提交激活;

(四)验证正确后,打印储蓄通用凭证;

(五)客户签名确认;

(六)自动关联密码设臵交易。

第八节 交易密码设置

第三十七条 业务规定

(一)交易密码设臵是指柜员根据持卡人本人申请,设臵信用卡交易密码的业务,本业务不得代办;

(二)柜员不能手工执行,需通过激活交易调用;

(三)交易密码属于卡片级别,重臵交易密码与修改交易密码业务一旦操作成功,客户会接收到我行发送的免费短信,柜员应提示客户留意。

第三十八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调用卡片激活交易;

(二)持卡人输入两次信用卡交易密码;

(三)提示客户:您的密码已经设臵成功,交易密码是您以后消费和取现时需要输入的密码,请您注意保管;

(四)柜员提示客户关注修改交易密码的短信提示;

(五)打印储蓄通用凭证;

(六)客户签名确认。

第九节 查询密码设置

第三十九条 业务规定

(一)信用卡电话银行查询密码(以下简称“查询密码”)设臵是指持卡人新开首张卡、激活设臵初始交易密码后,关联设臵信用卡电话查询密码的业务,本业务不得代办;

(二)柜员不能手工执行,需通过初始交易密码设臵交易调用;

(三)查询密码为客户级别,客户名下持有的所有信用卡均是同一查询密码。

第四十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调用卡片激活交易;

(二)持卡人输入两次信用卡查询密码;

(三)提示客户:查询密码已设臵成功,这个密码是您以后注册网银,以及致电客服中心时确认身份时使用的密码,请您注意保管;

(四)打印储蓄通用凭证;

(五)客户签名确认。

第十节 交易密码重置 第四十一条 业务规定

(一)交易密码重臵是指根据持卡人本人申请,重臵信用卡交易密码的业务,本业务不得代办;

(二)交易密码重臵须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卡片,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后受理业务,验证电话号码通过后,重臵信用卡交易密码。

第四十二条 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以刷信用卡磁条或读芯片方式输入信用卡卡号;

(二)柜员在验视客户确系身份证件持有人,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后提交;

(三)输入验证家庭电话或手机号码,两个号码必须输入一个,与客户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验证通过后,持卡人输入两次信用卡交易密码;

(五)打印储蓄通用凭证;

(六)客户签名确认。

第十一节 电话类信息修改

第四十三条 业务规定

(一)电话类信息修改是指柜员根据持卡人本人申请,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对客户的手机、家庭电话或工作电话做单一或多个修改的业务,本业务不得代办;

(二)电话类信息修改须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卡片和 交易密码发起,柜员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后受理业务,信用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或未设臵信用卡交易密码的卡片无法办理电话类信息修改;

(三)当客户卡片状态处于银行止付卡片、欺诈、发卡行关闭账户、账户止付和持卡人死亡状态时,电话类信息不能做修改;

(四)若客户要求修改手机号码,需提示客户自修改手机号码成功后72小时内不能进行无卡交易,客户确认后方可为客户修改。

第四十四条 电话类信息修改业务处理流程

(一)柜员以刷信用卡磁条或读芯片方式输入信用卡卡号;

(二)柜员在验视客户确系身份证件持有人,在身份证联网核查无误,并确认信用卡凸字拼音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后提交;

(三)持卡人输入信用卡交易密码;

(四)手机号、家庭电话、单位电话,三个号码必须输入一个,与客户确认无误后提交,无需授权;

(五)打印储蓄通用凭证;

(六)客户签名确认。

第十二节 芯片信用卡圈存

第四十五条 芯片信用卡圈存是指向芯片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存入资金的交易,可通过现金或者主账户转入方式实现,具体包括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以及自动圈 存等形式。圈存必须联机办理。

第四十六条 邮储银行芯片信用卡所有的柜面圈存交易均须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四十七条 在柜面办理圈存时,须按系统提示打印对应的业务凭证,持卡人须在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柜面现金充值

(一)柜面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主动发起,在柜面将现金存入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

(二)柜面现金充值撤销是指柜员因业务差错等原因对当日已经成功的现金充值交易,主动发起取消的交易;

(三)撤销时,持卡人应向柜员提供原交易卡片和凭证,且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大于撤销金额;

(四)每笔充值交易只可撤销一次,且不得办理部分金额的撤销。

第四十九条 指定账户圈存

(一)指定账户圈存即持卡人通过圈存端主动发起,将主账户可用余额或溢缴款转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

(二)持卡人进行指定账户圈存,圈存金额的计息方式与信用卡主账户消费金额的计息方式相同;

(三)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点柜面完成指定账户圈存交易;

(四)指定账户圈存时须提供主账户的交易密码。第五十条 非指定账户圈存

(一)非指定账户圈存指持卡人通过圈存端主动发起,将邮储银行借记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

(二)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点柜面完成非指定账户圈存交易;

(三)非指定账户圈存时须提供转出卡的交易密码。第五十一条 自动圈存

(一)自动圈存是指持卡人可将指定圈存账户设定为自动圈存账户,当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低于其所设臵下限且该卡在进行芯片联机交易时,系统自动发起圈存交易,将主账户内的可用额度划转至电子现金账户,使其余额到达所设上限;

(二)联机芯片交易处理失败,自动圈存交易不会被触发,自动圈存交易不存在冲正与撤销交易;

(三)信用卡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交易密码、信用卡、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单,在网点柜面加办、修改、取消及查询电子现金账户自动圈存功能;

(四)持卡人在加办电子现金账户自动圈存交易时,须同时设定自动圈存下限值、自动圈存上限值,日累计自动圈存上限值;

(五)自动圈存交易根据我行与持卡人协议自动触发,不参与终端日终处理及清算,终端不记录自动圈存交易明细。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点柜面查询芯片卡上最近10笔电子现金交易明细。

第五十三条 我行后台系统记录结算后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及近三个月的交易明细,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客服电话查 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五条 规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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