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8-22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1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

各中小学:

我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网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已经初步建立和完善。但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还暴露出不少问题,为了不断规范我区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请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学籍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管理好本校的学生学籍,建好学生的学籍档案。

附:

1、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攀教基〔2009〕24 号)

2、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学籍管理12个附件请在资源中心下载

攀枝花市仁和区教育局

2009年6月9日

攀枝花市教育局文件

攀教基〔2009〕24 号

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校: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已于2008 年9 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市除本届高三以外的中小学生学籍已全部进入学籍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目前运行情况基本正常。通过近一学年的使用,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现就这些问题明确要求如下,请各中小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学生信息采集

新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数据校验核对工作在每年的9 月20日之前完成。各学校必须确保所采集的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录入学籍信息前学校学籍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学校必须录入的学生信息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籍号、学号、班级、学生来源、是否本地生源、联系电话、民族、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就读方式、是否流动人口、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即:农民工子女)、政治面貌、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明确到乡镇)、户口类别、邮政编码、入学方式、入学年月、学生类别、健康状况、国别、原学校名称、中考证号(义务教育阶段不填)、中考成绩(义务教育阶段不填)。其它信息如:家庭成员信息、考评信息、贫困补助、奖励信息、处分信息、学生简历等为选填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集和使用。所有信息模板都可从学籍系统导出。学生身份证号码非常重要,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空,否则在发生异动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审批。个别没有户口和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可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临时身份证号码代替(操作方法见系统使用手册)。

二、关于转学

(一)转学条件: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和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教育。

(二)转学时间: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为学期结束前一

周或开学后1 个月内,学期中途和期末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在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三)转学流程:

1、市内转学流程。第一步: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接

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第二步:转出学校审核《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学生电子学籍通过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提交接收学校,接收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接收。第三步:转出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签署意见(跨市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还需在《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中的“会考成绩” 栏加盖市(地、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专用章),同时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学生转学申请。第四步: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学生转学申请,学生电子学籍自动分配到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为学生分班。

2、市外转入。因目前全省各市州学籍管理系统还未联网,市外转入的学生学籍无法在网上进行接收,需要接收学校新增学籍。过去通常使用在“学生修改”中“增加”,但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会导致这部分学生无法统计到转入学生人数中,因此不再使用。现统一使用规范的操作,操作流程如下:

第 一步: 进入“ 日常管理”——“ 异动管理”——“ 异动申请”——“新增”——在“转学(转入)”中选择“市外转入”——填写学生基本信息——提交申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学生学籍进入系统。

第二步:再进入“学生管理”——“信息维护”——进入学生所在班级选中新转入的这名学生,补充完其他必须采集的基本信息——点击“保存”,学生信息即补充完整(这一步骤不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自行操作即可)。说明:我们已要求浙大网络完善市外学生转入功能,完善后仅用第一步操作即可完成。但在未完善之前,为确保学生信息完整,请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步骤操作。

(四)纪律要求。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否则无法取得学籍。学生转学联系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各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转学联系表后要及时签署意见,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按照学籍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转学流程进行学籍转移操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不丢失和及时转学。

三、关于休学

学生休学要从严管理,因病确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休学申请(必须填写休学开始和结束日期,否则不予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休学手续。休学原则上为半年或一年,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四、关于复学

在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学校在系统中登记复学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方可复学,由学校安排入相应年级就读。

五、关于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随班升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六、关于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退学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办理。

七、关于高中会考

(一)在会考系统中,以普高学生入学年称呼“XXXX 级”,如:2008 年入学,称为“2008 级”;以毕业年称呼“XXXX 届”,如: 2008 年毕业学,称为“2008 届”。这一称呼与过去惯例完全不同,请各高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注意。

(二)目前,高2007、2008 级学生已全部进入学籍系统管理,且2007 级在高一会考的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成绩已传至会考系统,请各高中学校查看、核对。

(三)凡2009 年毕业的本届高三学生因会考成绩不合格未取得高中毕业证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允许在2009 年6 月或9 月再参加一次补考。2007 级及以后的学生毕业后不再允许补考。

(四)已进入学籍系统管理的高2007、2008 级学生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安排进行正考和补考,今后不允许在正考时安排学生参加补考,否则成绩无法上传至会考系统。

(五)凡2006 级学生留级到2007 级、2008 级的,因其过去的会考成绩未上传至会考系统,需参加所在年级的会考,否则将造成毕业时会考成绩不全无法取得毕业证。2007 级学生留级到2008 级的,因其成绩已在会考系统中存在,不需再考。

(六)因会考系统和学籍系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凡高中学校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分班调班等操作后,需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由基教处学籍管理员重新将每届考生名单从学籍系统导入会考系统,否则会考系统中考生信息仍按原班级显示。

附件:

1、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2、学生学籍信息填写说明

3、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学校版)

用户手册

4、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教育局版)用户手册

5、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暨毕业会考系统(学校版)操作说明

6、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暨毕业会考系统(教育局版)操作说明

7、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

8、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9、攀枝花市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

10、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11、学生照片采集程序

12、JpG 图片批量压缩助手2.0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教育中小学 学籍管理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 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 逾期未交的, 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 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 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 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 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 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 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 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 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 (加盖公章) , 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 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 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 如提出退货申请, 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 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 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 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 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 实现24小时监控。

(九) 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 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 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 建立关联审核机制, 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 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 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 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 (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 的去向, 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取消补贴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 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 自4月15日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 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 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 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 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 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 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3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4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的标准。目前,全县党费收缴数额是以08年工资标准为基数核定的。近两年,全县职工工资额度变化较大,各党委(总支)要按2010年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党费收缴基数,对本党委(总支)党费收缴数额进行测算。在测算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必须按照上报人事、财政部门的最新工资收入总额(税后)为计算基数,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结构化(或职业化)工资的基础补贴为计算基数预测。收缴比例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附后)

二、党费上缴的程序。党员按规定把党费上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小组长或党支部书记在收缴时必须为党员本人开党费收据(党费收据党委自行购买),各党小组或党支部收齐后,交到党委,党委要及时将党费交到县委组织部户头。开户行:肇源县农行,户名:中国共产党肇源县委组织部,帐号:***。交款后,党委组织委员携带农行开具的现金存款单到组织部基层组办理交纳党费手续。

三、党费上缴的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1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委(总支)每半年至少向组织部上缴一次,上半年完成时间为6月20日前,下半年党费完成的时间为12月20日前。

四、党费的管理。各党委(总支)都要建帐,各种票据装订留存,做到帐据相符。在用帐方法上,要求党费总帐、分户帐用一本帐,总帐在前,分户帐在后。

五、加强党员教育。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交纳党费应由本人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各党委(总支)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委(总支)必须提出初步处臵意见和完成时限,上报县委组织部。

附:

1、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党费收缴汇总表、党费收缴明细表、未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情况统计表。(注:填报“党费收缴明细表”,“党员姓名”栏应填写所有党员,与“党员信息库党员名册“数字一致,行政村只填报“三职”干部姓名,农民党员写清总数即可;“月收入” 栏必须与财务上报人事部门工资额度一致;在上半年一次性交齐全年党费的,将交纳数额填到“上半年实交党费数额”,下半年一次性交齐全年党费的,填写方法同上半年,不用分开填写)。

肇源县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5

紧急通知

各相关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方针,加强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本院卫生防病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院务会多次讨论决定,特对本院相关科室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做了如下规定,请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一、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按照《法定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等相关标准诊断法定传染病,包括预警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做好门诊记录。

2、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均要进行疫情登记和疫情报告。

3、疫情登记

各相关科室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志、实验室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簿;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登记。

(1)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等基本项目。(2)住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等基本项目。

(3)传染病报告卡:临床或检验人员在诊断传染病后,立即通知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认真记录传染病登记簿,并按要求使用钢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字迹清楚。病人现住址填写必须详细,不漏项。14岁及以下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肝炎、菌痢、梅毒、淋病必须填写实验室诊断依据。未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死亡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填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4)实验室登记:包括姓名、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项目。

4、疫情报告内容

(1)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39种传染病。

甲类包括:鼠疫、霍乱2种。

乙类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共25种。

丙类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共10种。

(2)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在发生某种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时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防保科,防保科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报告时限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6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应于1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注:为了杜绝此类传染病迟报、漏报,巿、县级主管部门要求将上报时限24小时改为12小时上报)。

6、报告方式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医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由防保科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7、报告要求

(1)医务人员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填卡错误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由疫情管理人员实施网络订正报告。对已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并注明死亡日期。

(2)对结核病、艾滋病、鼠疫等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发现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应及时订正。

(3)对乙肝的诊断与报告,必须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对就诊的乙肝病例作出“急性”或“慢性”的确诊或疑似诊断后,对“急性”(包括疑似病例)乙肝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对“慢性”乙肝病例,接诊医生应认真询问病史、发病日期(慢性肝炎病程应大于半年以上)、既往是否已诊断等,医生只对首次诊断的乙肝(包括疑似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实施网络直报。如果该病例在本院或其他医院已被诊断,则只需在“门诊日志”中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应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地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不再进行网络报告。对于15岁以下新发乙肝病例和AFP病例,接诊医生要及时报告防保科,由防保科以电话方式报告县区疾控中心,并配合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防保科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天对门诊登记、住院登记、检验登记等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发现未报或漏报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并进行网络报告。

(5)疫情管理人员在录卡前,对填写的报告卡进行重卡检查,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记,并不再录入网络。对已经通过网络重报的报告卡,应通过网络做出删除标记。同时应定期对网络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个案进行错报、误报等检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在备注内注明原因。

(6)疫情登记资料要齐全,分科、分月装订成册。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二、结核病管理

1、报告:凡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新发现结核性胸膜炎,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责任报告人应于12小时内报告防保科。防保科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

2、结核病人的转诊(1)转诊对象:

①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3周、咯血、发热、盗汗、乏力、胸痛等)。

②胸腔积液、疑似肺结核(X线检查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③确诊为肺结核(细菌学、病理及临床诊断者)。④结核性胸膜炎。

⑤遇有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救治,及时报告。(2)工作要求:

①放射科是诊断肺结核的首要科室,必须建立《医院放射科活动性肺结核病例首诊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转诊率、登记率均要达100%。

②对转诊对象接诊医生和放射人员均须开具转诊单,督促患者尽快到县疾控中心结防科就诊,以便归口管理。

③防保科负责及时收集登记全院每天的结核病报告卡和转诊单,对同一病人由不同大夫开具的转诊单都要认真登记,转诊费则平均分配给转诊医生。

④门诊肺结核病人必须由接诊医生直接转诊到县结防科进行免费治疗,住院肺结核病人要有县结防科的住院通知单,如确因病情危急未来及办理住院通知单者,患者入院后由主管医生负责督促患者家属到县结防所领取住院通知单,主管医生负责将住院通知单报送到医院防保科进行存档。

三、性病艾滋病管理

1、性病疫情报告

(1)报告性病病种包括: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梅毒、淋病、非淋、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围产期新生儿性病感染和淋菌性眼结膜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只报告初发病例,不报告复发病例。

(2)性病报告卡内容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漏项,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和工作单位。

(3)HIV初筛实验室按月向县疾控中心上报《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检)测数及阳性人数月统计表》,按季上报《HIV抗体监(检)测数季报表》。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后咨询服务。承担县疾控中心规定的疾病监测任务。

2、传染科被定为艾滋病定点科室,负责对全县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免费制定治疗方案,并协助县疾控中心完成艾滋病诊疗的耐药监测、副作用监测等相关监测和检测工作。

四、急性弛缓性麻痹(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报告

1、在确保AFP病例报告敏感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病例报告的特异性、AFP病例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麻痹14天内采双份合格大便,每份8克以上,时间间隔为24-48小时。并接受AFP漏报检查。

2、在发现临床诊断麻疹病例及疑似病例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对每一例疑似麻疹病例必须采集血标本。

3、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的报告,在及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

4、防保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旬对各科室认真进行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主动监测搜索,杜绝漏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6

濉教[2012]13号

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办学校申办审批管理的通知》(濉教[201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范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均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法人组织应经上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万元以上。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能为人师表,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了解、学习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了解所申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以及民办学校常规管理要求,以便依法申办、规范办学。申办民办学校必须提供有效资产评估证明和有效资金证明。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地税局办理税收有关事宜和领购税务发票,到银行办理正式帐户。

四、关于审批机关审批权限

根据有关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中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在本县举办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以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权限和设置标准审批,并抄送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学校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 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电视、路牌、印刷宣传品等媒体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计划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承诺的必须能做到,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诽谤抵毁其他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广告(简章)内容一致。擅自发布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

六、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原申办时确定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层次、培训范围、办学场地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办理变更的内容与范围: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

2、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无论办理哪种变更项目,都必须由原举办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某项目变更的报告。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要求变更的项目,确定学校应提供办理变更的材料和相关手续。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校擅自变更申办时确定的任何项目内容,均属违规办学行为,变更项目内容无效。

七、关于通过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的民办学校换发或签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和“暂缓通过”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并实行整改后的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县教育局组织检查后,年检结果将通过濉溪县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八、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规定

民办学校符合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学校应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报民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其次学校决策机构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成立清算组织,实施终止办学清算。然后在教育、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它情况终止办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九、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关政策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每个会计结束时,向审批机关递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办学结余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办学积累。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具体有关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省、市和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十、关于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

凡经审核批办的民办学校均为一校(园)一证,在一个地点办学。任何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园),更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此行为之一者,将责令其整改予以警告;有非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恶性竞争,干扰教育秩序的,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管理权限

民办濉溪县惠民中学、淮北龙海学校及职业中学市县共管,以县为主;民办淮北龙华学校、濉溪县口子实验学校、濉河路中学、濉溪县广文学校、淮北市民生中学县教育局直管,其余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属地原则,由所属中心学校协助县教育局管理;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按属地由中心学校管理。

十二、关于民办学校的档案资料建设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具体分为六大类:综合类、教学管理类、招生类、教材类、学籍管理类、后勤财务管理类。档案资料要分类装盒,专橱存放。附:

1、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2、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报:市教育局 附件1:

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项

目 原登记情况 变更登记情况 备注

学校名称

办公地址及电话

主办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培训项目

(校、园长)

培训点

申请变更 理由

法定代表:

学校公章:

****年**月**日

审核部门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

1、变更法人的要填报校长核准审批表;

2、新设专业的要提交报告后方准设立;

3、非自有场所附场所租赁协议书。民办学校办理变更手续及提供材料要求

民办教育机构一经批准建立,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现就有关变更手续与材料说明如下:

一、办理变更范围

办理变更的范围有:学校名称、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

二、办理变更程序

办理变更的民办学校需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变更项目材料,待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雕刻,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三、提交的材料及说明

(一)变更举办者应提供的材料(1-3项一式二份,举办者、县教育局各一份,4-5项一式三份,原现举办者和县局各一份):

1、原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的报告以及原学校董事会变更决议。

2、现举办者同意变更接收的请求报告。

3、现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职称以及个人简历、政治表现等)。

4、原举办者对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可列表)

5、原、现双方举办者变更协议书。此协议书须说清四方面情况:①甲乙双方简述要求变更和同意接收的理由;②甲乙双方对学校产权设施设备流转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移交情况;③交接后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益;④其他需要说明的。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校长应提供的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校长的申请报告以及学校董事会变更决议。

2、现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简历、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变更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范围以及招生对象的,在提供变更相关的申请报告同时,还应提交变更内容的师资、管理人员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教学场地的,在提供变更申请报告的同时,自建教学场地要有完备的房屋产权手续,租赁教学场地的须有租赁协议书。

(五)填报《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附件2:

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档案资料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一个学校历史发展的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轨迹,是主管部门评估评价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每个学校都应该建立完整、齐全、规范的档案资料,尤其是学历教育学校。为使民办学校建设档案资料有个抓手和标准,便于学校操作,县教育局根据外地经验和本县实际,制定了“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希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认真建设好本校的档案资料。

一、学校管理综合类

1-1: 本校申请办学材料

长期 1-2:上级颁发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教学工作文件

长期 1-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证、法人资格证、学校代码证

长期 1-4:本校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年检自查报告及上级对本校的评估结论

长期 1-5:本校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委托联合办学协议、开设学科报告等

长期 1-6:学校发展规划、平面图

长期 1-7:本校工作计划、学期或年终总结

永久 1-8:本校行政会(校董会、校务会)记录

永久 1-9:本校大事记/本校校务日记

永久 1-10:本校各种规章制度(纪律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工作规范等制度)

长期 1-11:本校教师任课一览表,兼职教师业务登记表,教学考核材料,学

期总课表,教师工作量等

长期 1-12:本校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师工作等形成的(如论文、总结)典型材料、自评报告、经验交流、各种报刊登载有关本校教育教

学工作的报道、图片及影像资料等

长期

1-13:本校教师、学生获奖光荣榜(册)

长期 1-14:本校教职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工作小结、德育工作等材料

短期 1-15:本校教职工名册(每年一登记)及学校领导机构名册

长期 1-16:本校聘任教师合同书及聘任教师资格证件(学历、职称、教师资

格证)和本校教师进修、继续教育情况一览表

长期

1-17:本校党、团、队组织,工会组织材料

长期

二、教学管理类

2-1:本校开设学科的教学大纲,学科教学方案、提纲、授课计划、进

度表、教学经验总结等

长期

2-2: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长期 2-3:本校教研活动计划、总结以及教研课教案、日程安排表、集中评

议等材料

短期

2-4:学校德育计划、活动记录、总结

短期 2-5: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落实资料

短期 2-6:学校实验教学及电教资料

短期 2-7:本校考试制度、考试样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短期 2-8:毕结业(期末)考试成绩统计表,质量分析表

长期 2-9:本校学生实习、实验计划、总结、实习报告

长期 2-10:学校对外教学交流情况资料

短期

三、招生工作类

3-1:本校招生简章、广告及其主管部门的审批原件

长期 3-2:招生计划报告

长期 3-3:分录取学生名册

长期

四、教材类

4-1:本校教师自编的校本教材,教学指导书,参考书

长期 4-2:虽未正式出版,但具有本校新观点、新内容、新特色的内部教材

或优秀教案等

长期

4-3:本校自编的学生练习册

长期 4-4:分教学用书征订情况

长期

五、学籍管理类

5-1:本校学生(员)报到证、学籍表、学生(员)名册

长期 5-2:分学生转、休、复、留等变动情况

长期 5-3:本校学生(员)毕结业成绩评定、结业证书发放花名册

长期 5-4:本校学生(员)守则,学生(员)出缺勤记录

短期 5-5:校学生(员)毕结业后情况反馈、调查材料

长期

六、后勤、财务管理类

6-1:本校教学设备管理、餐厅公寓管理、财务管理及费用报销制度

短期 6-2:上级和本校关于收费标准及授课酬金的通知与决定

短期 6-3:本校财产移交清单(册)如 教学用具、图书、教材、仪器设备、办公用具、生活用具等

长期

6-4:本校财务记帐册(簿)

15年 6-5:本校财务记帐凭证(包括学校接受捐赠款、物凭证)

15年/长期 6-6:本校财务现金日记帐、银行帐(册)

短期 6-7:本校财产登记、领物登记

短期 6-8:本校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年审计报告

长期 6-9: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人员、幼儿教师健康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营改增) 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的管理, 确保2016年5月1日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 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周密组织, 科学安排, 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职责, 也要维护纳税人权益, 尊重纳税人的意见, 确保工作积极稳妥, 扎实有序。要督导服务单位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培训等工作, 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 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 并限期整改。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 不得以权谋私, 更不能从中牟利, 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各服务单位要规范内部管理, 调配资源, 加强力量, 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技术支持到位, 全力以赴做好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服务工作。工作中不能出现“抢户”、“漏户”现象, 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对服务单位采取过激行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恶意竞争、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 国税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对纳税人通过总部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的, 原则上分支机构可依据总部选择的结果确定相关服务单位, 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服务单位被暂停服务资格的, 可暂由其上一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四、国税机关与服务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 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 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 难以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 如发生突发事件, 国税机关采取坚决措施, 迅速处置, 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争取支持, 坚决杜绝群体性负面影响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发生, 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接到此文后第一时间转发至市县国税局及各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8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计划”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有效政策举措,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普遍欢迎。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决定扩大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由“两基”攻坚县为主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特岗计划”。中西部地区在认真贯彻教师[2009]1号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地抓好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国家计划的名额将根据各地落实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东部地区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特岗计划要形成规模,教师基数大、缺额较多的省(区、市),每年设岗不少于1万人,要经过努力,争取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达到20万人。今后城市、县镇中小学校教师自然减员空岗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以及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

二、深化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改革,确保教师聘用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编制需求情况,及时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增编因素,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地区、民族地区双语教学配备教职工的基本需求。可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较多学校的编制数。同一区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小学新任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要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或地方“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的补充,统一组织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要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重点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要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重视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设课程的需要。

要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

三、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人口关,保证新增教师质量。各地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學能力测试(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能力测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研制测试大纲、建设试题库、组织命题和考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审定的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要将申请人修学教师资格课程、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行教育实习和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等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报“特岗教师”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与招聘考试结合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开办师范类专业和教师资格课程的院校进行评估和资质认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教师补充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教师补充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全面清理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情况,将清查出来的编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补充。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9

(讨论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罗计生领字【2008】19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必要制裁,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必要手段;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我们要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管理、文明执法、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是要规范征收程序。县人口计生局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以县级为主导、乡镇为依托、村社为基础、司法为保障的“四位一体” 社会抚养费征收格局的形成。县、乡、村和法院要履行职能,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全力征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要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作出征收决定和送达等程序,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到位后及时按程序签发《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证明》,公安部门凭《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证明》给政策外生育对象进行户口登记。

二是要坚持征收标准。要严格执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平均标准的,经执法大队会同税务、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核定,按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各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入缴国库后,按财政返回总额执行罗计生领字【2008】19号文件所规定的结算比例拨付计生事业费。对当年计划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和征收标准到位率达到80%以上的,且当地违法生育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超过征收标准80%的部分作为奖励等额奖拨计生事业费。

要规范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自由裁量权,实际征收额低于征收标准65%的必须报执法大队同意,实际征收额低于征收标准60%的必须是报经局长同意,且当事者持有本人城乡低保证和下岗证、残疾证等证件,经县乡征收人员入户核实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特殊对象户。未按规定上报审批同意的其低于征收标准65%的差额部分在拨付计生事业费予以扣减。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并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证明》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征收差额,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家庭确有困难的还可实行逐年补缴的方法征收,须由当事人按最长期限3年书面申请缴纳计划,乡村(社)核实上报,执法大队审批后方可实施。逐年补缴征收的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征收标准的40%.三是要明确征收范围。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统一由县人口计生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执法大队负责征收,乡镇(场)计生办和村委会(社区)配合征收。执法大队在委托征收时要明确各乡镇(场)计生办征收范围和对象,按区域划分征收责任,杜绝抢征、低征现象。凡在城区有户籍关系、有房产、有门店、有务工单位的,一律由城区计生办负责,乡镇不再承担征收和报表责任;对于双农户口暂住城区并无长久居住趋势的,如果城区首先立案则由城区处理,乡镇参与协调可以按罗计生领字【2008】19号规定结算比例的三分之一奖拨计生事业费;流动人口(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按“首问原则”落实征收责任。四是要严格征收监管。要加强对征收程序和资金的监管,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缴库及时。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资金及时上解国库,严禁滞缴挪用,严禁白条征收,严禁坐收坐支。各乡镇(场)接受委托代征的社会抚养费资金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解计生局社会抚养费资金专户。经查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足额上解资金的,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由乡长签名上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为了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和资金的监管,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设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监管信息反馈热线,资金进入专户后即向征收对象就文明执法、征收金额、征收时间发出反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反馈热线号码0713-5053013。

五是要强化入户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把入户登记关,在受理入户时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和黄冈市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鄂人口委【2009】22号、黄人口委【2009】32号)的规定,坚持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证明》,严格按文件规定办理入户手续。无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证明》办理入户手续的,将户籍管理的经办人视作自愿包保责任人,自愿包保责任人包保自己办理入户的计划外生育对象在一个月内落实“四术”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到期未落实包保任务,则将经办人所在的县局机关视作自愿协管单位,由计生部门将该计划外生育对象列为经办人县局机关计划生育考核协管对象,纳入单位计划生育任务考核结账。经办人能提供要求户籍管理机关违规办理入户手续的授意人,且授意人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查证属实,则将授意人视作自愿包保责任人,将授意人所在的县直主管单位列为自愿协管单位,自愿协管任务纳入单位计划生育任务考核结账必须下真功、动真格、结真帐,该列入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重点管理,该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0

近年来,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从国家审计署对全区城乡低保工作全面审计的情况看,低保工作在保障范围、对象认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的目标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城乡低保标准是地方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的。它的总体目标是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城乡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享受城乡低保的标准和基本原则。

(一)标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年1560元,城市月300元),方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二)基本原则:

1、因病(重大疾病)

2、因残(重度残疾)

3、因年老体弱(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

4、因丧失劳动能力

(三)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的六种情况

1、对50周岁以下无充分理由和原因的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者虽然年迈,但子女中有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有能力赡养父母的;申请者虽然年迈,子女也在农村生活,但申请低保者本人无病、残等特殊情况的。

3、家庭中拥有汽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正常营业的商业用房,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4、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5、有提供虚假材料、隐报、谎报家庭收入及住址等行为的。

6、参与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三、创新和完善城乡低保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少随意甚至恶意申请低保待遇的现象。

(二)建立乡镇办和村居委调查审核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办和村(居)委两级填写“收入、财产证明及相关责任”表格,由乡镇办、村居委两级逐级证明其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担相应的调查和审核的责任。如果审批后发现其有骗保行为的,则由证明人兼责任人负责追回低保金。

(三)建立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在村(居)委一级调查、评议、上报工作完成后,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开展全面的调查工作,区民政局抽调人员负责对乡镇的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了解其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区、乡两级调查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确定调查 结论。

建立低保家庭财产收入信息比对制度。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工商税务、车管等部门,对低保家庭收入、住房、投资经营、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与低保标准相对比,提高低保对象的审批准确性。

(四)健全城乡低保评议评审制度

健全城乡低保评议评审制度。建立乡镇(办事处)评审制度,成立乡镇办民主评审组织,指导和参与各村(居)委民主评议评审工作。乡镇(办事处)城乡低保民主评审组织可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农业部门人员、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通过参与并监督城乡低保申报与审核工作,保证低保审核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各村(居)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村级评议小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要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每个环节,并签章确认评议结果。

(五)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公示制度

各行政村(居委会)要在本村(居委)显著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开展公示工作。公示榜按照区民政局规定格式,第一榜为村(居委)级公示,第二榜为乡镇办级公示,前两榜公示期均不少于7天;对纳入低保的家庭和低保对象由区民政局提供名单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救助事由、家庭住址等,以及区、乡的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乡镇(办事处)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示情况要严格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完整。长期公示工作每进行一次,公示期一年。公示以后本内的人员增减情况在下一同一时间的公示榜上予以公示。

(六)建立定期审验复核和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定期复查复核与分类管理制度。区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定期审验复核制度,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可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做好城乡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家庭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家庭主要成员身体、能力等情况将低保家庭进行分类管理。

四、乡镇办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鉴于乡镇办政府在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区民政局从业务上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乡镇办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办城乡低保的具体工作。各乡镇办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由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农业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

二是要实现乡镇办一级对申报对象100%的入户调查。目前农村低保于乡镇一级的调查工作事实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审核把关也基本上流于形式,仅仅依靠村一级的上报来确定对象,从而造成了对象确定不准确的被动局面。只有乡镇办一级政府切实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把关,承担起本级政府对 低保工作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是乡镇办要统一组织各行政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工作,抽调人员分别主持召开各行政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会议。

四是乡镇办要负责城乡低保长期公示工作落到实处,享受待遇的对象必须进行长期公示。

附:收入、财产证明及相关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11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以及4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链建设,形成产业集群。通过发展产业经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各类配套企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岗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过园区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三)发挥好投资和重大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紧紧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夯实发展基础,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发展中小企业。要充分调动各地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定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附加和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維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列明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5.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的编制使用管理,调剂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接收符合岗位需求和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开发城乡基层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公务员招录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从2012年起,在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中,自治区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要有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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