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4-07-27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精选7篇)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1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农林局:

为促进我市蚕桑产业稳定发展,加快建设高效蚕桑业的步伐,提升蚕桑产业的竞争力,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加以落实。

附: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抄送:省农林厅农业局(蚕桑处)

附:

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

2008年是省级蚕桑管理体制回归农林厅开展工作的第一年,也是我们工作目标更明确,工作思路更清晰的一年,更是我们抓住这一机遇,加快打造我市高效蚕桑业的实施年。根据省农林厅《2008年全省蚕桑业工作意见》的精神,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蚕桑业的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优化区域布局,稳定桑园面积,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加强服务功能,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蚕桑单产和蚕茧质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市蚕桑业健康发展。2008年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优化生产布局、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抓好综合开发、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强化病虫害防治。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优化生产布局,逐步引导重点乡镇、重点村组建设“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蚕桑生产基地

几年来,随着我市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蚕桑生产相对集中在一些区域中,初步形成了一些高效的蚕桑重点乡镇和重点村组。我们要进一步优化生产布局,逐步引导重点乡镇、重点村组建设“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蚕桑生产基地。打造亩产茧150公斤、上车茧率90%以上、解舒率60%、方格簇应用率60%以上的1000亩以上高产优质乡镇和100亩以上的专业村组高效优质示范典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鼓励桑园向养蚕能手集中,完善和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蚕桑经营大户。

二、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产业化经营

几年来的蚕茧市场经济竞争相当激烈,实践证明,蚕农合作组织、蚕业龙头企业是蚕茧市场的竞争主体。目前我市蚕业基础单薄,农民分散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我市几年的蚕茧价格一直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只有大力发展蚕农合作组织、蚕业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加强企业与基地对接,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蚕农组织化程度,才能稳定桑园,才能促进蚕农增收。今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条件的县要带头先组建1-2个乡或村为单位的蚕农合作经济组织,参与蚕茧经营。对分散的蚕农可以以茧站为小龙头,组建以蚕农入股、二次分配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参加蚕茧市场的竞争。

三、抓好蚕桑综合开发,提高蚕业综合效益

我市农村蚕业经营单

一、生产期短、生产效益较低的缺点日益凸现。靠全年两季养蚕的桑园其亩收入最多只能在2000多元。为此,一方面在加强桑园管理,在增加养蚕次数和张数上下功夫。更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利用桑园和蚕桑附产品资源的开发,开展桑园复合经营,提高桑园土地的利用率;开展蚕桑附产品的综合利用,提高蚕桑综合效益,提高蚕农的收入。目前我市提倡的桑园种草养鹅、桑园内养鸡、桑园套栽蔬菜、桑枝条屑生产香菇、蛹虫草等复合经营模式,已经在部分蚕农的桑园中得到应用,这些蚕农取得了不错的收入,起到了示范领头的作用。我们要鼓励和引导这些典型户,扩大复合经营的规模,从而争取各类项目资金的扶持,做大做强蚕桑复合经营。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促进蚕桑生产稳定发展

坚持依靠科技,围绕发展高效优质蚕桑业这一主题,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突出关键技术和重要环节,加快技术进步,促进蚕桑生产稳定发展。一是继续开展“走进蚕户、科技兴桑”行动,加强技术培训、技术辅导。在原有的蚕农联系户的基础上各地要有所扩展,把蚕桑的实用技术送到养蚕人的手中。二是加强先进技术推广普及。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先进蚕桑生产技术的普及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共媒体及推广体系,开展广泛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与技术普及,促进蚕桑先进技术进村入户。三是大力推广省力化高效养蚕技术,重点推广蚕桑新品种、自动加温补湿技术、条桑收获养蚕技术与装备改进、方格簇营茧技术等。四是加快建立高效养蚕示范区,建设一批集成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和蚕桑新技术的高产高效优质的生产典型,通过典型带动,引导蚕农应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水平。五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要认真贯彻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管理,坚决打击非法贩卖蚕种的行为。要认真组织蚕种生产与供应,强化质量意识,控制好家蚕微粒子病毒,提高无毒批率和一日孵化率,确保蚕种保质保量供应,蚕种场要创蚕种品牌,增强蚕种的知名度,扩大在市场中的份额。今年还要依照即将出台的《江苏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暂行实施办法》,重新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维护好蚕种生产、经营秩序。

五、强化病虫害防治和蚕作安全

严寒的冬季和大雪对桑园病虫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我们不能有依赖心理,还必须认真做好桑园病虫害的测报和蚕作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完善防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2

现将《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年龄期、高发病期,退休干部人数逐年增多,服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离退休干部高龄养老和服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项待遇,更好地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现就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于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原有服务关系、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单位、社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更好的条件。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要区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離退休干部中的不同情况,坚持原单位服务与社区服务相结合,在不削弱原单位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社区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主要由所在社区负责);坚持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离休干部和参加工作时间早、年龄大、身体条件差、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要给予更多照顾;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措施,逐步推进服务工作的多样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

1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开展学习和活动。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教育教学资源,通过建立社区老干部学习小组、开办“老干部社区课堂”、举办报告会等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及时学习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设立阅文室,为离退休干部学习提供方便。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基层服务点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各级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要加强对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的指导,积极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的文化活动,配送文化资源,不断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公益性活动场所加挂“社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匾牌。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采取“送学上门”、“送恬动上门”。各地各部门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和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周边的离退休干部开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2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服务管理。社区党组织要与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对按规定应当或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及时予以接收;对尚未转入的,要允许他们参加社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生活;探索在离退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楼宇和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他们就近参加组织活动创造条件。要及时向本区域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通报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开展适宜的活动。对那些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主动关心,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培养本区域内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吸纳进党组织。

3就近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生活照顾。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站、点)、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特殊需求,通过编发服务指南、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为他们得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便。对“空巢”、独居和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可通过走访慰问、谈心交流等方式,为他们提供爱心帮扶和精神慰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辖区内离退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离退休干部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自我保健,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简化就诊流程,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送医送药上门。要充分利用社区紧急救助网络,为突发意外情况的离退休干部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4为离退休干部就近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要从工作需要出发,适时、适度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参与志愿服务和承诺服务等活动,鼓励和引导他们运用自身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在社区建设、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建言献策、帮智出力、作出贡献,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开展健康文娱活动和搞好家庭教育等方面作出表率。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宣传。

三、加强对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千部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对于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的重要内容,与推进社区党组织“三有一化”(社区党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区域化党建格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夯实社区服务基础,提供必要服务支撑,定期进行部署和考核。街道、社区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明确人员负责,主动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社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老干部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更好地向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财政部门要结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相关支出。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包括离退休干部在内的社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和需要。共青团、老龄办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服务网络,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各类公益组织等为社区离退休干部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离退休干部原单位要主动向社区提供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情况,为社区服务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支持。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发展。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3

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8年11月28日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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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局 文件

朝教监〔2008〕1号

关于印发2008年朝阳区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学区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2008年朝阳区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朝阳区监察局

朝阳区政府纠风办 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区财政局 朝阳区审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管理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08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200份

2008年朝阳区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

根据北京市《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08〕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08年我区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大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促进教育协调发展、构建首都和谐社会、办好奥运会做出贡献。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要确保“两免一补”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按成本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必须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不得在垫付票据所列项目之外收取其他代收费用。代收教材费必须按照规定用于订购《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不得超“一费制”标准。收取小学课后管理班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规范借读费的收取,公办中小学对符合规定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对2007年秋季及以后录取的符合“三限”原则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三)不断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四)继续做好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大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在明晰学校资产性质、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继续分批分步对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清理规范,到2009年底全部完成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公办校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要符合“四独立”原则,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五)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不得与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印发教辅材料或学具《推荐目录》,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

要充分认识深入规范教育收费、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治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二)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朝阳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要进一步调整教育投入结构,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和城区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的投入力度。要认真落实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部达标。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帮助贫困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全面实施《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北京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为重点,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条件改善、经费投入和师资建设的力度,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2008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10号),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积极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的规定。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统一核算,严禁私存私放;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代收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取利益,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收费。垫付票据所列项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代收费用。学校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得组织代办其他学生商业保险。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并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五)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规定

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朝阳区捐赠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接受捐赠的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捐赠统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六)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购买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班乱收费、强制性服务收费,以及滥印、滥发教辅材料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公办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继续公布区、校两级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根据群众举报随时对有关学校进行检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迎接各级部门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专项督查和检查的准备工作。

我区将继续贯彻执行《朝阳区教育系统关于对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查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七)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区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要加强对学校领导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主动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大力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区政府、区纠风办将继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对全区教育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对部分中小学进行抽查评议,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双百考核”之中。通过评议,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业作风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八)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活动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4

扬残党组[2008]1号

各县(市、区)残联,市残联各处(室):

现将《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8年2月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全市残联组织中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切实提高各级残联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现就加强全市残联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联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党的十七大强调把解决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臵,提出“发 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了“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宏伟目标。从全市情况看,虽然这几年残疾人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但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仍然是社会中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扶助残疾人与全体人民一道全面达小康,既是党的中心工作的要求,也是广大残疾人最大的愿望,更是我们各级残联组织最重要的任务。近年来,各级残联组织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积极为广大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广大残疾人中树立了形象,赢得了信赖,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一些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身上还存在着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全市各级残联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全市残疾人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一支思想好、能力强、作风正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学习教育,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2)注重理论学习。继续组织各级残联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残疾人事业相关的理论和法律法规。继续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强化党员教育,增强党性原则,提高党性修养的重要手段。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把反腐倡廉、廉洁自律融合在党员理想信念、党性原则、党员意识的日常教育管理之中,以党课、报告会、电化教育、电影、观看展览等形式,教育引导干部自觉构筑反腐倡廉防线,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围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目标,重视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残疾人工作的实际,以网络、黑板报、知识竞赛、参观、专题教育等多种形式,把廉政文化融合残疾人的各项工作之中。注意把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全体干部的廉政意识,营造和谐残联、廉洁残联的良好氛围。

三、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加强协调,依靠群众的方针。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党组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实行“一岗双责”。

(5)坚持党务公开。在严格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征求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的基础上,在组织发展、评优等工作中,进一步发扬民主、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6)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继续做好决策、财务、利惠三公开 工作。残疾人康复和教育救助,必须严格救助条件,严格审查程序,严格推荐渠道,严格救助标准,确保公平公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要坚持程序公开,标准统一,政策一致,一视同仁,严格减、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降低标准,不得擅自决定减、缓,不得故意遗漏,不得弄虚作假。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要严格遵守《公益事业募捐法》和有关制度,不得挫支、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公开募集、公开使用、专户收支、专款专用、群众受益。

各级残联组织都要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对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坚持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重大财务开支须集体研究,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得私分财物,不得挪用公款,不得乱核乱报,不得违反规定乱开口子,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8)严格干部人事纪律。认真执行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条例和规定,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得超过职数限额,不得泄露干部人事工作秘密。

四、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各级残联干部正确用权

(9)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报告、考核和奖励制度,把每个人的责任落实情况与个人的奖励、晋升相联系。要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公 开办理,并注意针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找规律、查原因,堵塞漏洞,完善机制。

每年组织对县(市、区)残联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重点检查残疾人权益保障和落实情况、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0)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领导人要严肃查处,追究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按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坚持领导带头,在全市残联系统内形成为民、务实、清廉之风

(11)坚持“四民”,大兴“四风”。按照市委顺应民意,加快民富,改善民生,发展民主的要求,在全市残联系统内大兴学习之风、实干之风、创新之风、团结之风。各级残联组织都要克服只说不做、怕挑重担的官僚主义作风,认清残联组织的性质和特点,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干大事、干实事、干社会呼唤、残疾人需要的事,努力成为残疾人的第一知情者、第一代言人、第一维权者,把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重视、支持及时传达给广大残疾人。

(12)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获取 任何报酬;不得利用审批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缓和康复扶贫贷款对象推荐的职权或工作便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集中研究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做好领导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5

冀职改办字[2008]62号

关于印发《二○○八年全省职称

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现将《二○○八年全省职称改革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

主题词:职称 工作意见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二○○八年全省职称改革工作意见

按照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二○○八年职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改革工作为契机,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重点,坚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不断改善政府对职称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公信力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度,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总量有序增长和素质提升,为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2008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省职改办2003年印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 3号)的具体规定进行。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业、技工学校教师、翻译专业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行2007年修改后的申报评审条件。

为实现岗位设置管理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和衔接,加强职称 2 评聘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确保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总量的有序增长,经研究,今年对事业单位的中小学高、中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申报,不再下达申报数额,全部依据申报条件和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相应级别的岗位比例来确定。对现有高、中级资格待聘人员已达到或超过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20%的,今年原则上暂停申报。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要从严把握并控制一定的数量,须由单位提出申请,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

对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申报评审条件组织申报不受申报数量限制。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在申报推荐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申报推荐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今年的申报质量。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是深化职称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专业评委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文件规定和申报评审条件、评审标准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及要求进行,认真组织好今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要坚持以科 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的评价原则,进一步加强评委会的建设,丰富创新评价方法,完善评审量化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度,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

建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 76号)、《关于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及《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强化聘约”的要求以及“政策公开、岗位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聘用结果公开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

(四)各类职称考试的管理工作

职称考试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要按照国家和省各类职称考试的有关规定,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要拓展信息技术在考试中的应用,用信息化带动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的提高, 确保考试的客观、公正、高效,高标准完成各项考试工作任务。

三、时间安排

(一)6月下旬,召开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今年的职称工作。

(二)8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的相关工作,完成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三)9月底前,完成申报高、中级资格材料的审核及交接工作。

(四)10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

(五)11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审批、备案及工作总结。

四、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任职资历、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免试年龄及退休年龄截止时间问题

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免试年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数的计算问题

为了稳步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事业单位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计算岗位设置 数额时,现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超编的单位可按现在职在岗数作为计算岗位设置数的基数。专业技术人员缺编单位,可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作为计算岗位设置数的基数。

(三)关于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聘用的具体任职条件问题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冀人发[2007]76号文件第八款第40条规定执行,其他等级岗位的聘用任职条件要求以贡献和能力为导向,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兼顾任职资历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后日常岗位聘用问题 这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和岗位聘用工作结束后,从今年下半年起,转入日常岗位聘用工作,事业单位有空岗的可随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空缺岗位的补聘工作。

(五)关于加强评委会建设和管理问题

建设高素质的评委会才能保证评审结果的高质量。各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关于重新调整、充实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4]113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评委库的建设和入库人员调整,进一步优化评委队伍,规范评委资格制度、评审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评审委员会审批备案制度,强化和优化 对评委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准确性。

(六)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换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工作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掌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总量、结构分布、专业配置等情况,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管理,从2008年起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并对全省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换发新版证书,对取得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换发2009年新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完成的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旧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停止使用,请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抓好落实。

(七)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问题

评审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举报等原因未发任职资格通知的,以两年为期限,对已核实或达到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发任职资格通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或逾期不办的,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不再有效。

(八)关于落实公示制度问题

各设区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认真抓好公示制度的落实,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岗 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全过程全面实施“阳光操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强打假力度,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政府规定、弄虚作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依照有关违纪规定,取消相应资格或所聘用职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及聘用工作的公正、公平。

(九)关于对申报材料组卷的要求问题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6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各单位:

现将《2010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2010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0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的改革方向,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不断提升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做好2010年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实施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工作时间安排

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从4月初起,至9月底结束。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1.安排部署阶段: 4 月2日至4月30日,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

2.各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

各评委会可根据各自工作安排确定本评委会开始受理材料的时间。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

各市州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日

省直各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3.评审例会阶段:6月5日至7月30日

具体各评委会例会时间见《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及例会时间表>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44号)。

4.公示阶段:各评委会例会结束后2天内。

5.核准办证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及时部署本地、本部门今年职称部署工作,按时完成参评人员的材料受理和申报。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吉人社办字〔2010〕44号文件的要求准时例会,并完成材料报批工作,任何评委会均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评委会例会时间。

二、受理申报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有关要求

1.申报评审人员的学历、工作资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属于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同时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年限的人员(习惯称“双破”),各评委会一律不得受理。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业务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

2.申报评审人员所学专业与参评专业不同的,需具有2年以上申报评审专业的学习经历(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否则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按学历破格进行申报评审。

3.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否则各评委会一律不得受理其申报材料。符合《关于调整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7〕37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吉人字〔200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中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及今年安排意见中明确可以免试的特殊人员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其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企业。

4.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系列,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在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一律不能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若干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具体份数按各评委会的要求提供);

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系列的参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评委会不需要的可不提供)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任文件、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

7.业务成果材料(包括:平面类业务成果,如文稿图片、制度规划等;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图文说明,要能准确表述业务成果的特点、形态、数量、品质、效用效果等构成要素,提供代表性成果。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文字说明,须经同行专家签字认可、单位审核盖章);

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

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和目录)1份;

11.各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参评高校教师系列人员需填写高校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表。

上述材料中《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申报人本人和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承诺签字。封面右上角评定编号由各评委会统一编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加盖相关部门公章;4至11项材料均需用标准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制作成册,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参评资格名称。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工作,加大各地、各部门审核工作力度,确保今年职称申报顺利有序进行,从今年起,要求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要由单位领导、人事干部、本单位相应学科专家(如本单位无从事申报人专业领域的专家,可由单位聘请外单位同专业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单位领导要对申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考评,人事干部要对申报的学历、资历进行核准,专家要对申报人的专业水平能力进行考评。三方面意见均要在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同时今年特就申报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报送程序提出具体要求(见附件1)。凡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申报材料,各评委会不得受理。

(四)审核受理材料要求

各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一律不得报送。各申报单位(部门)、地区要制作本单位(部门)、地区申报同一专业评委会参评人员信息一览表并加盖单位(部门)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同参评人员材料一并报送。

各级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各单位(部门)、地区统一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部门)、地区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申报程序的方可受理。受理材料时要根据申报单位(部门)、地区报送的参评人员一览表逐一对各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各项内容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特别是申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要做到准确无误,申报评审资格名称、专业类别要使用我省职称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名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及时受理。任何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均不得在原表上涂改,必须重新制作新的申报表。

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对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组织熟悉职称工作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要将责任落实到人。从事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弄虚作假和与评审条件不相符的业绩材料要认真甄别,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汇报,经各系列、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相关政策处理。同时要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收发、整理、保管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材料遗失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五)评审费用收取的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人字〔2000〕56号文件中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市(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评委会管理

(一)评委库调整的要求

全省高级评委会应按照《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吉人字〔2006〕69号)要求,在开展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已经三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2/3。已经建库但委员人数等尚未达到要求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完成增补工作。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领导,如需要作为专家库成员的,须以正式文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各级人事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库成员。各评委库的更新完善报批工作要在5底完成。凡不按规定更新完善评委库的评委会今年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由省厅授权组建的各级各类中级评委会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评委抽取的要求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例会前3天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10评审委员会。凡与参评人员有回避关系的评委必须提前声明,不得做为评委的抽取候选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年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查各评委会评委抽取情况,并随机对相应评委会例会时参加会议评委与抽取评委名单进行核对,凡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评委会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评审结果的核准备案及办证

各级各类评委会例会结束后,评审结果应按管理权限进行公示及核准备案。

(一)关于审核备案的问题。

省直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各市(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2天内在相应工作网站上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下列材料进行核准备案:

1.评委会评审表决意见统计票复印件(有评委会主任、纪检监察人员签字);

2.评审通过人员汇总表(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分别按评审级别和申报单位、地区列表,具体表样见附件2);

3.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聘)统计表(见附件3);

4.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电子文档)3份,同时报送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通过人员还需报送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5.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上述材料中,第1、2项均要在例会结束第二天报送,其余项要在集中公示结束后的3天内报送。未按要求进行集中公示,未按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的,评委会主管部门或地区必须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其评审结果方予核准。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多层复查的要求,及时进行核准。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核准材料,并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将核准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县(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通过人员,经所在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中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证书发放的问题。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人员,颁发我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单位(部门)、各地区报省直部门的评委会通过人员的发证工作,应由各评委会统一向申报单位(部门)、地区集中发放,不得由个人自行取证。

(三)关于修改错误证书的问题。

各级各类评委会报送人员信息前必须认真核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各评委会报送信息打印证书。凡因报送信息失误造成证书打印错误的,须由各评委会回收错误证书,汇总修改信息并以评委会所在单位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文件说明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受理各评委会错误证书的修改工作。其他时间和任何个人的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四)关于复核材料的问题。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相关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相关评委会出具需复核的内容,由各评委会反馈申报人,并按复核内容进行复核。各评委会不得通知各复核人员直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复核。各评委会所有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由评委会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评委会提供的复核材料做出相关处理意见。除必须由复核人员本人对复核情况进行说明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律不受理个人的复核申请。

五、其它特殊问题

(一)实行职称制度改革的中小学及高校的评聘工作要求。

1.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今年松原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进行实施。

2.全省除松原市外的其他各市(州)中小学校和已实行“评聘结合”高校要在7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并在8月份按管理权限报送评聘结果。同时要结合2010年我省各评委会的例会时间做好本单位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评选工作。

3.各改革单位所在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学校评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统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的我省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今年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人才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提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

(三)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上述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上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评审时按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直部门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初审。必须将可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原件或相关证明粘贴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粘贴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相应系列评委会进行资格评审。

(四)关于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评定高级经济师工作,具体申报工作要求见附件4。

(五)关于专业技术论文要求的问题。职称评定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一种评价,专业技术论文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体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文件中对有效专业技术论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年我省将对专业技术论文做出进一步要求,并将在今后逐步规范完善。

1.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期内至少有1篇作为第一作者有一定学术价值且发表在本专业较有影响、公开出版的正式期刊上的论文。

2.申报正高级职称,任职期内至少有1篇作为第一作者具有较高学术意义且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论著性论文。

3.测重学术研究的系列应对科研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发表论文期刊要求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论文篇数、字数、质量应做更高的要求。

4.县、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条件可以适当降低要求,重点测评其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推广新技术或解决实际技术难题的技术总结、报告可视作论文对待。

从今年起,各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上进行查询,并将论文查询目录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申报材料上报。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及相关附件均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附件:1.2010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程序

2.评审通过人员一览表(样表)

3.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聘)统计表(样表)

关于印发《2008年扬州市蚕桑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7

国税函„200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 1 — 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武装,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坚持素质培养,全面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夯实思想基础,努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税务文化建设;提升文明形象,丰富和拓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系统党建,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通过积极、稳健、务实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激发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凝聚力量,鼓舞斗志,为促进税收事业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一、着眼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一)切实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国税党字„2007‟92号)和•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 2 — 学发展观,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轮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半年,要全面完成税务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轮训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各省税务机关要组织落实好报名及参加培训工作;由地方党委安排的轮训,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省税务机关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省税务系统干部的轮训方案,依托所属税务干部院校自行组织轮训。对于科级以下干部,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集中培训,确保上半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完成中央规定的轮训任务。各级税务机关教育政工部门,要加强与对口培训基地的联系协调,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时列入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学计划、授课内容。

(二)坚持学以致用,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一是紧密联系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二是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围绕党的十七大报告对财税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入研究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清税收改革和发展思路。做到边学习边贯彻,及时把学习十七大精神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思路和措施,落实到做好税务部门当前各项工作上。三是要紧密联系党 — 3 — 的建设的实际,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三)抓好典型示范,认真总结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工作经验和成果。抓好各地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贯彻情况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推广税务系统在学习贯彻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税务总局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前往部分省市,重点督导检查各地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行动上是否及时、范围上是否广泛、内容上是否准确、方法上是否科学等情况。各省、市、县税务机关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2008年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工作考核,切实加强督导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二、以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努力提高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质量。党组中心组学习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地方党委的安排,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学习中要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防止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每次党组中心组学习,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一些当前税收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 4 —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不断提高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下半年,税务总局将对部分省区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五)继续加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培养造就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加强对培训学员管理,适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学员管理办法‣。以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为重点,组织好司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税务总局在2月份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对十七大精神进行专题培训和研讨;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举办司局级干部十七大精神研修班,就当前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处理利益关系、务实创新等能力;抓好地市局一把手培训班、中青年干部班,突出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党性修养等环节,加强税务干部执行政策、科学发展、服务群众、解决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依法治税、学习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要注重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教育培训。

三、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和改 — 5 — 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切实抓好税务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灌输,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和教育税务干部职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各地要积极创新理论学习形式、转变思想教育观念、改进思想工作方法,通过卓有成效的政治理论灌输,在税务系统有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凡税务系统组织的各类培训,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作为培训重点;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作为重点。通过学习培训、文娱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人心。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之际,税务总局将通过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组织开展税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税收实践”征文活动,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七)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税务干部职工思想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机关政治工作部门要配合党组中心任务,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做到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要通过舆论引导、文化传播、典型示范、政策激励、制度安排等方式,深入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使之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追求。抓住2008年奥运会、— 6 —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契机,深入开展“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主题教育。下半年,税务总局将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提出新时期税务系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新要求,修订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八)建设税务和谐文化,培育系统文明风尚。积极建设税务和谐文化,通过税务文化建设,大力宏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税务干部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和谐文化的要求抓好税务文化建设工作,确立共同的奋斗目标,践行共同的价值标准,遵循共同的行为规范,努力形成全体税务人员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注重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通过继承优秀传统民族文化,增强税务干部职工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税务文化内涵和建设方向,充分认识税务文化的作用,对税收实践中长期积累的思想价值,进行深入研究和阐发,挖掘和提炼税务精神,并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加以发扬光大,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有序进行。

(九)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心理疏导。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并重,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继续坚持局长信箱、局长接待日、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等制度,不断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 7 — 学习、工作,努力营造干部职工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上级对下级定期谈心制度,倡导用正确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营造和谐的人际环境。广泛开展社会扶助公益活动,通过扶助贫困学生、救济困难弱势群体,引导税务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继续做好税务系统困难职工的救济扶助工作,及时为困难干部职工家庭解决现实困难。

四、以“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契机,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再上新台阶

(十)健全和完善行业文明创建制度体系。新的公务员奖励办法颁布后,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税务系统奖励实施细则‣,对税务系统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从权限、程序上作详细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的精神,制定•税务系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税务系统的各类表彰评比进行规范统一。

(十一)抓好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按照中央文明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全国税务系统评选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中央文明委表彰的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组织系统学习宣传。

(十二)开展“青年文明号”评选复核工作及“巾帼建功” — 8 — 评选推荐工作。继续抓好“青年文明号与祖国共奋进”活动,宣传学习税务系统第五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的先进事迹,展示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的良好精神风貌。上半年,与团中央联合组织评选2007年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2005年全国青年文明号。下半年,按照全国妇联的要求,做好2009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的评选推荐工作。

(十三)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7‟899号)的要求,以举办2008奥运会为契机,紧紧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4项主要任务,着力抓好文明风尚宣传普及活动、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工程、奥运志愿者服务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改善工程等重点工程。组织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中央文明委举办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礼仪知识大赛。与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央文明办加强协调,在税务系统广泛开展奥运知识教育培训,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提升税务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继续抓好税务系统“优质服务迎奥运、税务巾帼展风采”活动,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窗口”建设,掀起优质服务迎奥运、树立税务新风尚、推进行业文明建设的热潮。

(十四)继续做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发现、总结、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当好人民 — 9 — 公仆”活动,不断培养和发现税收征管一线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学习力度,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大规模学习先进典型的浓郁氛围。下半年,税务总局将组织筛选税务系统十位先进典型集中宣传,制作“十大杰出税官”光盘,在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学习宣传。

五、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以改革精神加强系统党的建设

(十五)抓好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税党字„2007‟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力度,逐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党组(党委)经常听取党建工作指导小组汇报的情况,党建工作指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的情况,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以党建推动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税务总局适时组织人员抽查部分单位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全面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小组设立及工作情况。下半年,组织对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和座谈,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十六)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体系。要继续加大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的力度,经当地党委同意,可将县(区)局以下税 — 10 — 务机关党的组织关系统一到县(区)局管理,归县(区)直党工委领导,设区的市税务机关也可将区税务机关党的组织关系统一到市局管理,归市直党工委领导。切实抓好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老干部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时准确地贯彻到每一个老干部党员。努力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税务总局党组•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设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党字„2007‟22号)、•关于做好税务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党字„2007‟93号),切实把税务系统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和留学人员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抓好抓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税收工作一线发展党员,在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离退休干部中发展党员。

(十七)健全党员经常性教育机制。税务系统党员经常性教育,要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着力提高素质和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党员学习党的十七大专题的全员培训;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要定期安排党员组织生活,通过形势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党员日常教育;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党员教育平台,制定税务系统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十八)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进一步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使税务系统广大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成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模范代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保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拓展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要经常开展谈心、走访活动,深入群众,听取税务干部职工和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尊重和维护税务干部职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政工队伍自身建设,提高能力水平,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十九)自觉加强素质培养。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自我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带头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先行者、宣传十七大精神的推动者、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实践者。倡导税务系统党务和政工人员的相互沟通联系,鼓励大家与其他部门、其他行业和社会团体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相互交流,开拓视野,吸取经验。建立党务和政工人员基层调研制度,鼓励大家多与基层员工和党员群众交朋友,准确把握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党员和税务干部职工的要求和意愿。

(二十)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党务工作部门和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要注重加强党务干部和政工干部的能力培 — 12 — 养,切实加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广大党务和政工干部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推动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争取党组和领导班子的支持,选好配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干部,关心关怀党务和政工干部的成长和发展,为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二十一)注重干部教育培训。税务总局将适时举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培训班,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在税务总局举办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培训班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也要相应举办各类政工培训班,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加强心理学、社会学、社会调查学等相关学科的培训,增强业务技能,提高实际工作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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