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2024-05-24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通用9篇)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相关部署,现就推进电能替代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电能替代的重要意义

电能替代是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的能源消费方式,如电采暖、地能热泵、工业电锅炉(窑炉)、农业电排灌、电动汽车、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蓄能调峰等。当前,我国电煤比重与电气化水平偏低,大量的散烧煤与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是提高电煤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扩大电力消费,提升我国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同时,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促进能源消费革命,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根据不同电能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创新电能替代技术路线,加快电能替代关键设备研发,促进技术装备能效水平显著提升,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电能替代,引导电能替代健康发展。科学制定电力发展规划,主要通过可再生能源和现有火电满足电能替代新增电量需求。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技术、业态和运营等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区生态环境达标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用能需求特性等,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经济性好、节能减排效益佳的电能替代示范试点项目,带动推广实施电能替代。

(三)总体目标

完善电能替代配套政策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营监管机制,形成节能环保、便捷高效、技术可行、广泛应用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2016—2020年,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约1.3亿吨标煤,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1.9%,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约1.5%,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27%。

三、重点任务

电能替代方式多样,涉及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与消费等众多领域,以分布式应用为主。应综合考虑地区潜力空间、节能环保效益、财政支持能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交易等因素,根据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一)居民采暖领域

在存在采暖刚性需求的北方地区和有采暖需求的长江沿线地区,重点对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

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

在农村地区,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逐步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大力推广以电代煤。

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利用低谷富余电力,实施蓄能供暖。

(二)生产制造领域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重点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区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

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微晶玻璃等行业,在有条件地区推广电窑炉。

在采矿、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在浙江、福建、安徽、湖南、海南等地区,推广电制茶、电烤烟、电烤槟榔等。

在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南等农业大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推广农业节水灌溉等工作,加快推进机井通电。

(三)交通运输领域

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应用。

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

支持空港陆电等新兴项目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

(四)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

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较大的电网,推广应用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更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等,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社会用能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

统筹制定规划。各地方政府应将电能替代纳入当地能源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区用电用热需求,结合热电联产、区域高效环保锅炉房、工业余热利用等多种能源供应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电能替代发展,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

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电能替代潜力分析,明确电能替代实施方向和路径,制定电能替代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做好分区域、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

(二)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鼓励试点示范。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鼓励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实施一批“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创新引领,借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整合技术资金资源优势(1749.626, 5.04, 0.29%),探索一批业态融合、理念先进、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在电能替代项目集中地区,创建一批示范区(乡、镇、村)或示范园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及时跟踪、评估,确保达到示范效果。

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多种传媒方式,大力普及电能替代常识,宣传电能替代清洁便利优点和节能减排成效,为电能替代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推广复制成功经验。

(三)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严格节能环保措施。严格环保和能效达标准入,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港口船舶燃油等排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出台更加严格的分散燃煤、燃油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能替代的散烧煤、燃油切实压减。

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竞争,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用户选择权,降低用电成本。创新辅助服务机制,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应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优化电能替代价格机制。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并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等方式,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鼓励地方研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2113.143, 0.60, 0.03%)附加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

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电能替代技术研发予以支持。

积极探索融资渠道。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5]1899号)要求,配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对于新增电能替代项目,相应配电网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同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地方政府应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给予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五)加强科技研发与产业培育

加快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加大电加热元件、储热材料、绝热节能材料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投入,促进设备升级换代,进一步提高产品能效,形成产业化能力。鼓励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体制机制,结合《中国制造2025》推进实施,鼓励行业内优势企业跨领域组建创新中心,加快与智能电网技术、新一代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发展高端电力设备与增值服务,提升电能替代设备的智能化生产和应用水平。

完善技术标准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电能替代建设和运行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成果转化。制定和完善电能替代产品准入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加强质量监管,增强企业质量意识和履约能力,健全售后保障。

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产业结构。探索建立商业化赢利模式,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安全、高效、智能化的电能替代产品和服务。结合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政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5月16日

★ 小学素质教育工作计划书

★ 关于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自查报告

★ 指导教师意见评语简短

★ 关于医生的指导意见

★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

★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宣传意见

★ 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

★ 寿光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建设的意见

★ 企业指导教师意见评语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2

1 电能替代的重要现实意义

实施节能减排, 推进电能替代, 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能源开发和利用效率, 这是我国能源消费快速增长, 逼近环境承载力极限背景下的紧迫课题[1]。电能替代的最终目标就是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从电能使用的整个过程来看, 它充分实现了人们对环保和节能的要求。根据国家电网企业的新政策要求, 电能应该逐渐取代煤炭、燃油在能源领域占据的重要地位, 煤炭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地产生二氧化硫等污染气体, 还会出现粉尘漂浮现象增加雾霾的严重程度, 电能的运用就可以有效地杜绝这样的不利因素。电能是一种二次的能源形式, 具有清洁、安全等优点, 而且人们可以自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电,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另外, 电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更加高效的经济效率, 相对来说煤炭的经济价值远远不如电能, 电能替代不仅在我国开始实行, 它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能源利用模式, 是社会持续良好发展的必经之路。

2 农村地区电能替代的阻碍

由于电能替代的理念比较现代化, 所以在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发展起来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阻碍, 首先需要面对的挑战就是人们的传统观念意识, 在农村地区人们在冬季取暖一般都采用煤炭炉, 日常的生活中也会使用麦秸秆等农作物的根茎作为燃料, 有的也会使用塑料制品充当燃料, 致使大量的有毒气体产生, 会造成严重的空气环境的污染, 这种能源的利用形式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 与农作物的种植也有很大的关系, 想要改变这一传统的农村生活方式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农作物成熟后, 人们就会对其秸秆、叶子等加以二次利用, 这种方式既处理了农业残留的多余的材料又可以节约燃料的购买成本, 所以深受农村地区人民的喜爱。其次在实施电能替代过程中还需要政府政策的保障, 科学的规划电能设施的建设和价格情况, 在我国电能替代发展的初级阶段, 对农村地区的管理整体规划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个阻碍因素就是我国绿色能源的分布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存在不对称的情况, 这也是普及电能在农村地区的利用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3 农村地区电能替代的推进措施

3.1 完善电能替代设施建设和改造

家庭电气化是指在居家生活中普遍使用电能, 推广普及家电设备, 使电能转换成光能、热能和动能, 让电在居民全面小康道路上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2]。实施这一方法的有效前提就是完善各种供电设施的建设, 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建设资金的投入, 积极改造传统农村能源的利用形式, 电能在使用过程中可以转化为热能等其他绿色能源, 比如电采暖, 电暖气的使用也可以实现集中供暖的目的,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排放多余的废气, 电采暖的设备主要是电锅炉, 可以为整个单元楼的用户提供热量, 现在农村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现代化建设, 电采暖的方式不仅可以节约空间、优化环境, 而且资金投入也相应的有所减少, 使人们充分的认识到现代科技发展的优点好处, 改变传统的顽固观念。在现阶段的设施建设中还存在设备老化以及检修不及时的问题, 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电能替代的步伐。

3.2 提高人们对电能利用的认识

提高电能替代在农村地区的推广还需要使用有效的宣传手段, 各个乡镇都应该积极响应政策号召, 利用纸质媒介或者广播电视等渠道进行宣传, 逐渐改变农村居民的传统能源利用观念, 了解电能利用的优势以及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有利影响。除此之外, 对于农村地区的本土企业也应该优先进行电能替代的宣传引导工作, 相对于城市来说, 农村地区的企业或者手工作坊在集中管理方面不是很完善, 所以容易出现污染环境的现象,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各种企业也相继开始出现发展, 比如农村有的地区开始出现了民营的大众澡堂, 为了节省成本就近取材, 这些澡堂就会选择燃烧废弃的轮胎来烧热水, 这就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并且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所以电能的利用需要尽快的推广。

3.3 提高国家政策的支持作用

在广大城乡居民家庭及各行各业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的电能, 减少对煤炭、汽柴油等的消耗, 减少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让大家履行节能减排、保护环保的社会责任[3]。电能替代的推广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统一制度的管理, 在电能的安装过程中积极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 根据不同地区的居民生活方式建立有当地特色的电力供应系统, 尽量避免对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在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 还应该提供完善的服务管理, 是农村居民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

4 结束语

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一直在总人口数量中占据多数的地位, 农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 当今时代, 我国大力推动能源生产改造政策, 大力推进农村电能替代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需要地方政府、电力企业与农村地区居民三者的合作、努力, 对于传统的燃料能源使用方式应该及时的制止, 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谈污染, 是建设新时代农村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曹东莉, 袁越, 李志祥.电能替代应用及效益评价[J].电网与清洁能源, 2011 (04) :30-34.

[2]王伟, 黄珂.电能替代战略:机遇、挑战与政策选择[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04) :1-5.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连片治理土地为基础、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提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试点探索。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不贪大求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鼓励多种形式的试点探索。

——正确引导,农地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约束,确保适度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重点支持发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规模化生产。

——发挥优势,综合开发。立足农业综合开发职能,找准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发挥综合开发的优势,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联合开发,积极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创新驱动、注重实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先建后补、股权投资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项目扶持方式,探索民办公助等管理模式,调动项目主体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二、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载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三)集中连片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要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以乡、村、组为单位,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规划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地平整、田肥沃、渠相通、路相连,为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统一农机化作业、推广良种良法、生产管理以及产品销售创造条件。

(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支持力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作用。试点阶段,主要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对个别流转耕地面积较大的,也可以在项目区域范围以外单独立项扶持。降低合作社等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等“门槛”,简化项目申报程序;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管护的原则,将项目建设和管护权一并移交;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放宽具体措施投入比例限制,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农、林、水、电、路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的某些环节或单项措施进行扶持。

(五)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管护新机制。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试点,扩大试点范围,跟踪试点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建立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六)吸引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垦集团、龙头企业等法人实体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取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允许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

(七)发挥部门项目行业优势和示范作用。把部门项目纳入到农业综合开发全局和各部门工作大局中统筹考虑,推进部门项目与地方组织实施项目有机结合,提高整体建设水平。加强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力争实现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实施、同步发挥效益。进一步调整部门项目扶持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抓手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八)延伸产业链条。农业产业化源头是农户、终端是市场,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及时传导市场信息,带动农户规模化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继续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流通服务体系等环节的扶持,形成全产业链生产,让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心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让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取更多利益。

(九)完善扶持政策。放宽立项门槛,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扶持范围,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合理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企业+合作社”、“企业+农户”等模式,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生产。引导加工、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以产业基地(园区)为平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集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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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探索产业化资金投入新机制。探索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共同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扩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试点省份,探索财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

(十一)推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要求,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将两类项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合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集成和示范效应,着力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竞争力,明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十二)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发挥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各类合作组织的作用,支持其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鼓励项目区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合理收取水费,为农田灌排用水、设施管护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加强部门项目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推动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土地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建设。

(十三)搞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支持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在项目区大面积集成推广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品种技术,把科技推广与规模开发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科技示范推广依托单位,推动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直接合作,实现供需对接、“研技推”有机融合的科技推广模式。

(十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五、有关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区、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点中需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需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同意后予以实施。

(十六)及时总结经验。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归纳总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农发办。国家农发办将通过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简报》专刊、《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专栏等形式,定期发布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

(十七)强化激励考核。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因素,资金分配向工作积极性高、试点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农发机构,国家农发办将予以表彰。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4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来源:本站

鲁教法发〔2015〕1号

各市教育局: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的依据。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章程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

(二)基础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和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四)人本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价值的共同实现。

二、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

学校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学校登记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办学地点、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表述应当规范、准确。

(二)学校的发展历史、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可结合实际,规定校训、校风等内容。

(三)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一般使用文字描述。

(四)教师与学生。主要规定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学生入学、学籍管理、评价以及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

(五)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规定学校的领导体制、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的定位、宗旨、职责以及基本的组织、议事规则,各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要落实校长负责制,注意理顺学校内部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责交叉、重复,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六)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主要规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准则以及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考核评价等。

(七)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主要规定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章程修订。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九)学校章程解释权归属与施行日期。

除上述基本内容外,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教基一〔2014〕10号印发)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并将相关内容体现在章程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中要载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体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容。

学校章程应当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辞准确,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学校章程为条文式,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等。

三、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章程起草组织。章程起草组织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内有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仅限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家组成。

(二)形成章程草案。要认真做好章程起草的准备工作,梳理有关中小学管理与办学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章程起草的基本依据;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学校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进行全面的调研分析,总结实践经验;要对本校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充分借鉴已制定章程的其他中小学章程建设经验。

(三)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或者通过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对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要及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五)学校决策机构审定。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定。

公办中小学章程草案经审定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中小学章程草案经审定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章程建设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选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坚持改革创新,抓紧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章程制定与核准的具体办法以及推进计划。2015年各市教育局要全面启动本地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已开展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的要在2016年基本完成,尚未启动的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启动,力争2017年基本完成本地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实现“一校一章程”。

(二)加强指导交流。加强专家咨询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中小学章程建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富有实践经验的相关负责人,对中小学章程制定提供咨询指导意见。要总结已公布章程在结构框架、内容表述、制度创新方面的特色,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等不同方式,加强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三)完善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形成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各中小学校要结合章程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章程执行情况要形成报告或作为学校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报告。

山东省教育厅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5

发布时间:[2017-07-03 15:10:5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豫医改〔20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我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围绕推进健康中原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努力实现“平时健康有人管,需要服务有人帮”的签约愿景。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筹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从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手,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2017年底,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困难群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现全覆盖。2020年,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力争每个家庭拥有1名家庭医生、每个居民拥有1份电子健康档案。

二、服务模式

推行“家庭签约、分类管理、团队服务”的运行模式,组建以二、三级医院(包括中医、专科医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支撑平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主体、乡村或社区医生为一线服务的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支撑平台”的层级化团队服务。

(三)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群众健康和医保基金守门人的责任。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随着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深入推进、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四)服务团队。由家庭医生代表家庭医生团队与签约居民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提供团队服务。城市签约服务团队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与公卫医生、护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组成。农村签约服务团队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与公卫医生、护士、妇幼保健人员和乡村医生等组成。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二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家庭签约。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划分签约服务区域,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期满后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团队签约。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户数不宜超过1000户。

(六)支撑平台。整合共享区域医疗卫生资源,依托二、三级公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区域影像、心电、检验、病理、消毒供应等共享中心建设,构建定位明确、分工协作和防、治、管“三位一体”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2家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建立纵向协作和双向转诊关系,为签约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七)分类管理。家庭医生团队根据签约对象人员构成和健康状况分类管理,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健康需求。

(八)推动组合式签约。引导居民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二、三级医院,建立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优先预约挂号、优先住院等服务,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外就医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转诊。

三、签约内容

(九)服务项目。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和就医路径指导、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是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健康监测、健康评估以及康复指导等,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的作用,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中应包括一定比例的中医药服务。

(十)“服务包”设置。研究制定“基础性服务包”和“个性化服务包”。“基础性服务包”面向全人群,包含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提供预约就诊、便捷转诊、慢病长处方等服务;“个性化服务包”面向个性化需求的人群,是在开展“基础性服务包”的基础上拓展的服务,包含健康评估、康复指导、中医“治未病”、家庭病床、居家护理、远程监测以及特定人群和特殊疾病健康管理等内容,满足个性化健康需求。“服务包”设置的服务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和费用,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四、付费机制

(十一)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收取签约服务费用的不再另外收取一般诊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激励措施

(十二)调动“需方”积极性。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模式,主动向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让签约居民享有预约转诊、用药衔接、医保支付和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

(十三)调动“供方”积极性。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中、高级职称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补贴政策。赋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资源。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收入分配、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逐步扩大、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扩大家庭医生团队职称晋升空间。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拓展培训渠道。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落实《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4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和加注工作,做到应注尽注。

六、管理方式

(十四)职责划分。家庭医生团队负责向签约居民提供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团队组建和任务分配。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和资源支持。

(十五)监管考评。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结构、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群众满意度、费用控制、基层就诊比例、中医药服务比例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鼓励开展第三方机构评估考核。

七、配套政策

(十六)医保支付。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拉开基层医疗机构与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差距。对签约服务对象实行差异化政策,鼓励参保人参与签约服务。对符合规定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的住院患者,向上转诊时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向下转诊时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打包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允许慢病门诊统筹患者在签约基层就诊。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十七)用药衔接。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目录,有效衔接基层与二、三级医院医保用药目录,基层可备案采购二、三级医院医保目录内非基本药物。慢性病签约患者在基层就诊时,可一次性开具1-2个月药量的长处方。

(十八)协作联动。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区域联动。县域按照“县带乡、乡管村、县联市”的办法开展协作医疗,城市市区探索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通过上级医院专家下沉会诊、驻点服务等方式,带教家庭医生团队。二级以上医院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预留专家号,建立绿色转诊通道。

(十九)人才培养。通过基层卫生人才工程,拓宽基层全科医生培养渠道,加大在职人员转岗培训力度,落实全科医生双注册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成立全科医学科,扩充和稳定全科医生队伍。加强乡村一体化建设,对无人执业的村卫生室,可以统筹调剂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鼓励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医师(含中医专科医师)以及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家庭医生团队。

(二十)机构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力度,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居民范围内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支持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

(二十一)信息化建设。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签约服务信息化支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基本医疗、基本医保、基本公卫等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精细化管理,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各级医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群众受益。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

(二十三)突出示范带动。按照“搞好试点、抓住重点、破解难点”的要求,持续推动焦作市、新密市和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县(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践创新。选择中牟县、郏县、息县和郑州市金水区、许昌市魏都区作为县域和城市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省示范联系点,重点在服务模式、“服务包”设计、医保支付、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制度性探索,为全省深入推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示范联系点的指导支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重点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好处,增强签约服务的吸引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省医改办代章)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破解“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新一轮发展重要作用,整合部门优势资源,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合力推动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争取到年,构建网货下乡、农产品进城的网上通道,农村网购网销快速增长;自治区“访惠聚”活动住村工作组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销售的规模逐步扩大,依托党员远程教育站点、文化馆(站)等基层阵地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县级运营中心、乡村站点全面铺开,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于农产品“上行”能力明显提升;培育选树一批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典型,形成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搭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乡村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站点、文化馆(站)等改造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网络通信、人才引进、培训交流、宣传推广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发挥孵化功能,促进网商在县乡聚集发展。

(二)培育党建带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创业致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安排组织干事、青年党员、年轻后备干部专门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一批拥有特色农产品、地产品且交通、通信、人才等基础条件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乡、示范村,带动当地农民通过电子商务创业致富。

(三)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纳入“访惠聚”活动。充分发挥“访惠聚”工作组、村组织第一书记作用,以返乡大学生、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各级涉农创业青年协会组织和种植大户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加强知识技能培训、产品标准化、仓储物流、快递服务等配套服务,让广大农民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面对市场,减少中间环节,带动创业就业、促民增收。

(四)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工作。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精准扶贫重要载体,重点支持南疆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鼓励邮政、供销、物流企业等作为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给农村带去现代生产要素和通达的营销网络,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商品和服务,让农民平等分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五)将农产品电子商务纳入援疆重点工作内容。充分依托援疆人才、资金、技术等优势资源,推进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鼓励援疆省市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产业援疆重要内容,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援疆省市在当地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新疆农产品网上分销,完善内地分仓物流配送功能,解决末端物流难题,扩大新疆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

(六)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网络。结合当地农产品资源禀赋、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积极发展网上批发和产销对接等电子商务业务,引导龙头企业、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借助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集中培育一批县域品牌、单品品牌,提升农产品精准营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

(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在内地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建设一批集展示展销、线上订货、线下配送、冷藏保鲜、物流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产品外销平台。鼓励和引导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集中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探索生鲜农产品网上直销,推动农产品规模化、品牌化经营。

(八)丰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作用,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等形式,提高群众对新技术、新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的认知水平。鼓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逐步叠加信息发布、充值缴费、快递包裹代收代发、电子结算等服务项目,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九)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依托党员远程教育、大中专院校等各类培训资源,探索建设地、县级电子商务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重点加大对政府、企业和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营销、具有创业示范作用的复合型人才。

(十)选树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典型。重点选树一批党员带头示范引领、返乡大学生创业、民族团结带动就业、农村青年带头致富、农村现代化生活方式转变、农民经营理念创新等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致富模范,挖掘一批党组织引路、培育电子商务主体、推动农产品流通方式结构性调整、创新精准扶贫新模式等方面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乡、村典型,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先进模式推广,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商务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政治引导、协调服务和组织发动等作用,多方面、多渠道统筹党员远程教育、基层文化阵地、农产品流通等优势资源,形成多部门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各地州市商务局要按照自治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聚集发展合力。各级要充分依托援疆工作机制,引导各地州、县(市)加强与对口省市的对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援助机制。整合使用好原有乡村基层阵地、宽带、电脑、快递、培训基地等方面资源,健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整体策划、专题活动、定期宣传等方式,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和关心新疆农村电子商务、了解新疆优质农产品、支持新疆农产品“走出去”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7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促使医疗机构调整医药费用收入结构,控制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实现规范服务、控制费用的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门诊费用支付改革和住院费用支付改革。《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从2012年开始积极推进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争取到2015年实现在所有的统筹地区全面实施的目标。

2.为什么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有利于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增进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对于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保障参合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确保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首先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要力争覆盖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覆盖所有住院病人以及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的病人。只有实现全覆盖,才能避免医疗机构为控制费用而选择病人,才能避免医疗机构向未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病人转移费用成本,从而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有效发挥支付方式改革的内在激励和制约作用。

二要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新农合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保证支付方式改革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就要尊重当前医药费用的合理现实及未来医药费用的合理增长。因此,新的支付标准,要根据基线数据调查、既往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合理测算。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确定,还应有利于引导参合人员常见疾病在基层就医。同时,支付标准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补偿方案调整、医疗服务成本变化、高新医疗技术应用以及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结合实际定期调整。

三要兼顾多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要逐步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协商确定付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改革过程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医疗机构获得合理的补偿,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四要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支付方式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在提高参合人员保障水平的同时,也要保证其享受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管理经办机构将发挥卫生部门统筹管理医疗服务和新农合的优势,联合医疗管理部门,结合经办、服务监管协议,建立和完善支付方式改革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服务质量有保证。

4.如何对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进行监管和评价?

在實施门诊总额预付中,对费用控制情况监督评价,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数量、质量、转诊情况以及患者满意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港口)局,有关行业协会,部交科院、规划院、水运院,有关港口、航运企业,部内有关单位:

港口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重要枢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成为世界港口大国,对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国港口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节能环保等方面还存在差距和不足,需要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水平,由单一装卸仓储功能向物流、商贸、信息、金融等功能拓展,提升质量效益和服务水平。为推进我国港口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本意见以沿海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为指导对象,其他内河港口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加快转变港口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改革创新,调整优化结构,夯实发展基础,拓展港口功能,推进平安港口、绿色港口建设,促进港口提质增效升级。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质量效益高、枢纽作用强、绿色安全、集约发展、高效便捷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港口信息化带动作用更加突出,标准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港口发展基本实现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由主要提供装卸服务向提供装卸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由主要追求吞吐量增长向着力提升质量和效益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三)拓展服务功能,发展现代港口业。

1.完善港口功能体系。港口企业在着力提升装卸仓储服务基础上,加强港口与区域内产业互动,积极发展临港工业服务功能。注重港口与保税、临港物流园区经济融合,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港口企业要积极拓展现代服务功能。按照功能定位和实际条件积极提升港口服务功能,发挥特色优势,构建定位明确、层次分明、布局合理、配套协调的服务体系。

2.大力发展港口物流。支持港口企业大力发展中转配送、流通加工服务,开展冷链、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业务,拓展港口物流地产,创新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物流服务。鼓励港口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以港口主业为基础,积极发展与航运、商贸等关联产业的合作经营,延伸港口物流产业链。

3.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务。积极推进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港口

充分发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依托主业大力发展港航信息、贸易、金融、保险、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务。支持港口加快培育电子商务服务。有序建设邮轮码头,逐步完善邮轮港口服务功能。积极发展港口水上旅游等休闲服务和港口文化产业。

4.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引导港口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全面推进精益化管理,不断提高港口经营专业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港口企业围绕效率、服务、品牌开展公平竞争,鼓励大型港口企业从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营运型管理转变,鼓励民间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港口业务,支持国有港口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完善港口运输系统,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5.完善港口基础设施。以完善港口主要货类运输系统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外贸原油接卸码头、集装箱码头、北方煤炭装船码头、外贸铁矿石接卸码头建设节奏,提高南方煤炭接卸公用码头能力。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港口公用航道、锚地建设。

6.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规划协调,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与港口有效衔接,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港口专用公路和铁路专用线。加快建设大型集装箱港区和大宗干散货港区的铁路集疏运通道,鼓励港口企业推动内陆“无水港”建设。加快“两横一纵两网”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充分发挥内河的集疏运作用。

7.积极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联运业务。充分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积极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中转、甩挂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不断提升港口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科学配置港口资源,引导港口集约发展。

8.调整港口结构。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完善港口布局规划,继续强化沿海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在全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强化港口的区域性作用,通过管理创新、发挥资本纽带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港口协调发展。合理实施新港区开发,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防止新港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

9.打造港口服务网络。发挥港口企业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港口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配置资源,建立区域性服务网络,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战略,支持有条件的港口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业务,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码头运营商。

(六)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推动港口绿色发展。

10.集约利用资源。强化规划管理,集约利用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等资源。统筹新港区开发与老港区改造搬迁,促进港口与城市协调发展。加强既有码头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维护,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应用港口节能节水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综合利用疏

浚土、污泥等固体废弃物,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

11.优化港口能源利用。鼓励港口企业应用液化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港口的使用比例。引导港口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行能效管理。支持港口企业开展既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12.加强港口环境保护。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设施设备,控制和减少到港车船在港口的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严格依法配备污染监视监测、污染物接收处理、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加强港口环境监测、粉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引导港口企业开展生态型港口工程示范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推进港口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支持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等环境保护技术研究。

(七)加强港口安全管理,深化港口平安建设。

13.强化港口安全责任制。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港口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切实落实客运码头、滚装码头、油气液体化工品码头及库区、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等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

14.加强港口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港口装卸、输送、储存、运输等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客船旅客和司乘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完善港口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专业队伍和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加强港口安全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专家库。

15.建立健全港口治安防控体系。加快港口重要区域技术防控、物理防控装备设施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推进港区监控信息系统互联和治安防控资源共享。推进国内客运码头港口设施保安、重点港口全港保安工作。研究建立港口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环境。

(八)提升港口信息化水平,促进港口服务高效便捷。

16.加快港口信息化应用。港口企业加快推进信息化与港口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全过程融合,提升港口服务效率、安全性能、服务质量和服务便捷性。港口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港口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鼓励港口企业发展第三方港航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延伸港口物流信息增值服务。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物联网应用工程。

17.提升港口装备智能化水平。支持港口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码头前沿装卸设备、水平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货物在港口的换装作业效率。鼓励港口企业推进自动化装卸设备、智能化流程优化与控制、管控一体化等的应用,开发应用专业化码头生产智能调度系统,开展全自动化码头应用试点。

18.促进智慧型港口建设。大力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港口推广应用。支持港口企业加快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感知网络,积极打造港口数据云服务

平台,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实现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全面提升港口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与水平。

19.促进口岸便利化。推进港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港口、航运、货主、代理、口岸监管部门间的电子数据联网交换。继续推进交通电子口岸建设,推动水运口岸形成“单一窗口”,实现港航、海事、海关、国检、边检等部门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与口岸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优化口岸环境。

三、主要措施

(九)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转型升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合力推进。借鉴国内外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舆论宣传和学习交流,形成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十)深化港口改革开放。

研究完善港口行政分级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理货经营市场准入、沿海港口(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除外)引航机构设置审批由部下放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深化港口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推进引航机构深化改革。研究建立港口锚地的共享公用机制。研究完善港口评价机制,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试点开展基于港口增加值的港口经济运行综合评价。

进一步开放港口市场,加快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港口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制止地区保护和企业垄断行为。鼓励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收费结构和标准,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规范港口企业价格行为。

(十一)加强港口规划管理。

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港口建设项目不得突破规划。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制止和纠正。

严格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如需进行修订与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按规定启动修订与调整程序。

(十二)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提高港口行业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港口岸线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岸线管理制度,严格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港口项目建设,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提升港口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港口经营市场诚信体系,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加强港口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加强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引导力度。加强港口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

落实《港口法》的规定,促进有关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督促落实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使用的规定,主要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研究制定多式联运规则。加强港口管理法规立、改、废工作。

(十四)发挥标准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港口标准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加快港口设施装备、货物装载、信息交换、服务质量等标准的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推广应用中国港口标准,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增强我国在港口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交通运输部

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篇9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覆盖范围

(一)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进度

(二)总体目标。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完善制度、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2007年起,用二年的时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进度。2007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低于200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基本覆盖;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四)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为统筹层次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四、筹资标准和办法

(五)筹资标准。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统筹层次、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各统筹地区具体筹资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县(区)确定的筹资标准超出上述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50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补助的比例全省暂统一按40%执行,超过40%比例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后再定。

(六)筹资办法。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于当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收缴。

1.补助标准及方法。

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的40%由财政补助,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的元。其中: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按上述标准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2.个人缴费。筹资标准除补助资金之外的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五、基金构成与待遇补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共同构成。

(七)基金构成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的本金和利息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可以跨结转使用。门诊家庭补偿金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2.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对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后的其余部分构成。

3.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八)待遇补偿

1.门诊补偿。门诊家庭补偿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不得超过家庭补偿金总额。

2.住院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不超过150元、350元和550元;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300元。

(2)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原则上成年人不低于20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30000元。

(3)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按一定比例补偿。

3.特殊病种补偿。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城镇居民特殊慢性病种的范围和补偿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风险补偿。

(1)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2)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原则上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内最高累计补偿限额为3000元。

上述各项具体补偿标准和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九)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十)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设施服务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六、管理与监督

(十一)各统筹地区应按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参保登记工作机构。参保缴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十二)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镇居民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城镇居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政府部门和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各统筹地区要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需要转诊时,可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备案。

(十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以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考核奖惩

(十七)江西省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对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贪污、挪用统筹基金和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八)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十九)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监督管理。

八、组织领导

(二十)省政府已成立“江西省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及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十一)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要在充分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划和实施办法,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各统筹地区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建立连续缴费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适当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

(二十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工作和资金补助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促进参保的良好氛围,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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