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2024-08-11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精选9篇)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篇1

从这两个概念的本源上来说,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收益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在上述交集之外,信托(传统上,在国外而言)还可以起到投资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族财产传承、晚辈生活资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奥地利学习美术期间,生活费用来自家族某位长辈投资的中投在线)。而基金除了信托模式,国际上常见的还包括公司形式(即钱全部投到xxx投资公司里,投资者是xxx投资公司股东,根据所持股权的等级与份额享受投资回报)、合伙形式(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用的比较多)等。具体来看,可从以下六方面区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

2、投资渠道方面

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数股票和债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资渠道范围。

3、法律方面

两者适用的法律有差别。

4、监管方面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5、资金募集方面

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6、投资流动性方面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篇2

(一) REITs组织方式的若干要素

1. 法律形式

REITs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之分。公司型REITs下, REITs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有, 由股东选举董事会, 再由董事会选聘管理公司。契约型REITs下, 基金单位持有人 (投资者) 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 由受托人代表投资人利益聘用管理公司。

纵观已经或筹划发展REITs的国家和地区, 无不将立法作为发展RElTs的首要条件。比如新加坡、日本、韩国, 都是在原有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备的基础上, 经过长期研究, 制定专项法律。有的则是在REITs法律制定公布后才正式批准发行。从发展路径来看,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主要采用公司型, 已建立成熟的法律制度环境, 形成了全球结构最复杂、品种最多的房地产基金市场。以中国香港、新加坡为代表的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为REITs立法时确定了契约型为主的组织结构。随着对REITs性质和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 原来单纯采用契约型结构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在REITs的专项立法中明确组织结构可以采用公司或契约形式, 而韩国则直接明确REITs采用公司制结构。

目前我国REITs主体立法和配套措施都不足, 表现在: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 没有REITs的产品定性立法;财产管理主要采取委托代理、信托或契约型基金方式, 尚无公司型基金。为此, 初期可以选择从契约型REITs入手, 长期看应结合实践进行专门的REITs立法, 以契约型REITs为主要调整对象, 同时兼顾公司型REITs。

2. 资产形式

主要存在三类REITs模式。一是美式REITs, 主要采用资金信托的方式, 典型做法是REITs基金公司先发行受益凭证获取资金, 再进行房地产投资, 即以资金为信托标的。二是日本式REITs, 主要采用不动产信托的方式, 典型的做法是业主将物业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换取受益凭证, 再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 通过出租或出售的方式取得收益, 信托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即以房地产为信托标的。三是中国台湾式的REITs, 通过《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兼采资金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方式。

从这一层面上说, 契约型安排能够较好的在既有条件下与资产证券化结合, 兼顾资金信托型REITs (投资驱动型) 和不动产信托型REITs (融资驱动型) 的需求。

3. 利益制衡机制

REITs在运作过程中出现多个利益主体, 如何建立和实施一套机制来保护投资者, 保证REITs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能够按照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如何实现利益相容, 使所有参与者成为利益共同体?一是完善REITs治理结构。在公司型REITs下, 通过独立、有效的董事会按照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在契约型REITs下, 通过受托人制度代表投资者利益。二是设立外部监督。通过证券承销商保荐进行销售;通过评估师、会计师、评级机构、律师等专业机构辅助信息披露;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现流通兑付;还可以通过托管人监督REITs专户, 执行REITs运营指令和分配指令;通过第三方管理公司或内设管理部门 (或子公司) 进行房地产管理。

(二) 构建我国REITs组织模式的设想

REITs以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基金公司) 设立, 内设董事会, 受股东大会制约。

投资咨询公司, 又称资产管理人 (Asset Manager) , 由基金公司聘请, 属于独立合同方 (Independent Contractor) , 即不被视作基金公司的代理, 其职责在“投资咨询协议”中规定。主要包括投资和管理基金的投资资产;决定投资的买卖和执行等。行政管理人由基金公司聘请, 也属于独立合同方, 其职责在“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 主要管理基金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人往往提供部分基金募集资金, 是基金公司的发起人 (Promoter) 。托管人由基金公司聘用, 其职责在“托管协议”中规定。

当然, 这一结构可以发生多种变形。变形一, 资产管理人和公司日常运行管理人合一, 房地产公司转为REITs基金公司模式时可以采用这一变形形式, 即房地产公司旗下的房地产转为REITs的投资资产, 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转为REITs的管理人。变形二, 基金公司身兼资产管理人角色, 由此外部管理变为内部管理。变型三, 基金公司转而采用有限合伙人企业的法律形式。

其中, REITs作为信托资产由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 REITs资产与受托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其余角色职责与上述基金公司模式相似。

这一模式也存在变形的可能。变形一, 不设立受托人, 将其职能分解给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 与我国现行契约型基金模式一致。变形二, 托管人角色由受托人兼任, 这种模式在契约型REITs结构中比较常见。

我国现阶段应以典型信托模式为宜。原因如下:一是在不改变《公司法》前提下, REITs等集合资产目前是独立非法人地位, 这与公司型REITs的法人地位要求不符;二是典型信托模式与我国已推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相似, 具有继承性, 市场接受度较高, 且可以同时容纳现金和房地产形式的信托方式;三是在分业经营监管条件下, 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比较顺畅。

另一方面, 受托人代表信托资产所有人行事, 权力大、职责重, 结合中国实际必须对其行为实施内部监督。其一是资信因素。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普遍规模较小, 规范发展的任务很重, 因此, 单纯以信托为中心的安排可能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需要部分职能分离, 以构成其制约。其二是专业运作因素。REITs的投资资产形式不外乎三种:现金等货币资产、证券资产和实物房地产。一般来说, 信托公司具备投资现金和证券资产的决策能力, 这部分可由其自行管理, 但将执行环节交由独立第三方实施比较稳妥;信托公司一般不具备投资实物房地产的投资管理和日常运营能力, 需聘请资产管理公司 (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如有经验的房地产公司、咨询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担任, 负责房地产投资经营决策) 和物业服务公司服务, 这部分涉及的资金运动和文书保管也由独立第三方实施为宜。

为此, 一是安排独立的托管人, 对受托人的操作进行监督;二是强化受益人大会制度, 由其指定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在受托人违约时对受托人起诉维权。具体实践中, 商业银行托管部或者市场地位中立的中央登记托管机构都可以胜任这些分离出来的职能。

二、我国REI Ts流通模式的选择

从原理上说, REITs产品既可以为中小投资者直接购买, 也可以为机构投资者购买。国际上REITs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为主, 但在各国设计制度之初也不排斥私募发行和场外转让。结合实际, 我国的公开市场交易除了交易所上市, 还有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的渠道。交易所和银行间这两个市场对于REITs投资者来说各有不足。交易所能够吸收众多散户直接投资, 但是REITs推出试点初期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内容都有待完善, 中小散户的风险意识、风险承担能力较低;银行间市场面向机构, 但是有资金和意愿投资REITs产品的机构, 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需要各自的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购买, 决策和协调成本较大。因此, 我国REITs流通的合理布局是放开投资者的限制, 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同步发行和交易流通, 通过市场选择各适所需, 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流通结算便利。

流通方面另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是采取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安排。封闭式REITs发行规模固定, 投资人只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 而不能直接以净值交易;同时, 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不被稀释, 此种REITs成立后不得再募集资金。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 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要求投资公司买回或向投资公司购买股份或认购权证。

一般而言, 采用封闭式运作REITs能够保证资产运营的稳定, 而采用开放式运作REITs, 需要预留较多流动性, 以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考虑到房地产投资回报需要一定期限, 这种稳定性安排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看, 封闭式REITs是发展的主流选择。

封闭式REITs存续期固定、不可赎回, 有利于管理人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适宜于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状况, 也便于监管人的监管。考虑到我国REITs初期法律不健全、市场不成熟, 需要一定的稳定探索期, 在技术层面开放式REITs频繁的估值要求很难精确满足, 宜采用折中方式, 即原则上实行封闭式模式, 但为了有效激励REITs规模扩大, 可以采取可选择分红设计, 即赋予REITs投资人收益再投资的权利。

三、推出REI Ts尚需法规和政策支持

(一) 税收优惠

这是REITs成为高效、低成本房地产投资工具的前提条件, 可以说, 没有税收优惠就没有REITs的诞生和发展。在所得税方面, REITs的投资利润派发给REITs所有人的那部分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交易税方面, REITs购买房地产应免除印花税等交易税种。

(二) 结构包容

这是REITs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灵活性的重要条件。在美国, REITs是“由一个或多个受托人或者董事会管理的以公司、信托或如同法人一样的纳税实体”, 1997年起又允许REITs以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这表明, 美国REITs不再关注于法律形式, 而是更多关注经济实质, 即对其投资活动和分配活动的监管。

(三) 投资许可

这是培育REITs市场的保障。如果没有众多专业机构的参与, 失去对REITs管理者的强大监督, REITs产品很难走远。国际上REITs均得到机构投资者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和养老金的关注与参与。其与固定收入投资工具相比, 收益率要高出不少, 并且稳定性也不错, 因而很多机构投资者都认为REITs是固定收入投资工具以外的良好资产配置对象。各国均出台具体的法规, 将REITs作为机构投资者可以认购的合法产品。此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证券市场的低相关性, 也使得投资者将该产品作为降低证券市场投资波幅的途径。因此, 应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REITs产品。当然还要辅之的投资者分散的规定, 以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关于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国证券期货.2004.8

[2].张雪宁.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中国房地产.2004.6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篇3

去年12月份华鑫信托被爆出旗下“华鑫信托-鑫津6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鑫津6号)未如期兑付利息,如今该产品兑付问题又起波澜。

经过3个多月的维权,华鑫信托进行了刚性兑付,但仅仅针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了兑付,没有获得兑付的机构投资者自然不愿意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公司名字的机构投资人在与信托公司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转而向银监会、信托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媒体寻找帮助。

“同一个信托产品到期,对投资者为什么采取区别对待?”该产品的机构投资者代表周先生向《投资者报》记者表达了不满。他还指出了,鑫津6号出现兑付问题根本原因在与公司不尽职调查等重大问题。

信托公司为何会这样做?华鑫信托的新闻发言人接受了《投资者报》记者面访,他们表示对于这位机构投资者的指责都不认可,公司产品运营合法合规,“我们目前也在积极寻找新的受益权接盘方,不过由于金额巨大,还需要时间处理。”

事件缘起融资方和担保方

“鑫津6号”是华鑫信托在2014年发行的产品,该产品融资方为熙正照明有限公司,共同债务人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募集资金总额为2亿元,其中1亿元产品期限为1.5年,另1亿元期限为2年。

但凑巧的是华鑫信托于2014年11月向融资方放款,当年12月共同债务人嘉隆高科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及非法集资等一系列案件,被警方查处,公司账户被警方冻结。

2015年1月25日,担保公司也出现了问题,因河北融投暴露大量违规担保,担保余额达500多亿,被河北建投托管,无法正常履行担保责任。

融资方、担保方均出现了问题,致使华鑫信托不能按时归还利息及本金。

纠纷集中在三个方面

周先生说,他们认为,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尽调失职,“融资方公司有大量负债,共同还款人嘉隆高科除银行贷款数十亿外,另涉及信托、基金以及P2P、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等方式发售的涉众类理财产品约36.5亿元。公司财务问题堪忧。而信托产品推介书显示融资方总负债仅为24.3亿。”

周先生表示:“在后期,我们和产品的信托经理沟通时,他也承认没有每个月对融资方财务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跟进与分析。尽调及投后管理的失职造成的项目风险信托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刚性兑付的问题。虽然前期沟通时信托公司多次表示会刚性兑付。”

华鑫信托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指控没有道理。融资方出现问题是一个“黑天鹅”事件,“我们也没有想到实际控制人会突然被警方控制。担保方是国内第二大担保公司,他们出具了担保函,加之公司之前也进行了严格的尽调,公司的程序是合规的。”

周先生的第二个指控是资方收款当月就向华鑫信托预付1000万元利息,该利息支付至信托保管账户立即被华鑫信托作为信托报酬划走,未向投资者分配。

他说按照《信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不过对于周先生的诉求,华鑫信托发言人说,在该产品的管理过程中,公司合法合规,理应获得业绩报酬,周先生的诉求并没有法律的依据。

最令周先生不认同的是,华鑫信托用信托监管账户资金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兑付,信托监管账户为全体受益人共有,华鑫无权将共有资产向部分投资者兑付,这显然侵害其他投资人利益。

据悉,今年3月16日和4月8日,华鑫信托分两批对于不同投资期限的个人投资者全部进行了兑付,计本金额1.64亿元及相应收益。兑付的价格是按本金加年化3%的收益,信托合同约定的18月期信托产品是9.8%的年化收益,24月期信托产品是10.5%的年化收益。

华鑫信托的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拿自有资金进行赔付,只能寻找第三方的受益权转让方,目前我们找到的第三方只愿意接受个人投资者的受益权,由于机构投资人的金额比较大,他们并不愿意接受机构投资人的受益权。”

对华鑫信托的说话,周先生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因有确切证据显示,个人投资者的款项并不是从受让第三方收取,而是从信托专管账号支付。投资机构按信托合同规定权利查阅监管账户资料,华鑫信托拒不提供,信托资金的使用成了一个谜,我们认为很有可能是融资方己偿还了部分款项,只是被华鑫信托挪作偿付个人,而不是按信托合同进行同顺序兑付。”

至于延期多长,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不清楚,但我们会尽量寻求第三方的接盘者,希望河北融投方面能出现转机,我们也不希望将时间耗费在这些纠纷上。”

对于这是否代表着信托公司打破了刚性兑付的询问,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不能这么讲,只有河北融投把这些担保列为不良,公司还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才能称得上打破了刚性兑付。”

上述公司新闻发言人也表示:“我们也算是受害者,河北融投出现了问题,我们也很无奈,我们也正在和河北融投等涉及的各方积极沟通,希望托管机构能优先照顾像我们这种涉及个人投资者的信托产品。”

行业已有先例

事实上,早在去年,沸沸扬扬的华宸未来“淮南志高”项目便曾出现过自然人投资者比机构投资者先拿到本金的情况,其原因是资金筹措不足,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先得到兑付。

普益标准研究员钟鸿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和机构相比,自然人投资理念相对来说往往存在不理性的部分,不能对投资风险进行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在应对方面更容易采取非理性手段,使得事件扩大和发酵,对机构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不过,这种兑付方案实际上可能会产生一种“同受益权不同收益”的结果:如机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投资风险;机构的投资资金往往来源于其发行的理财计划等途径,相对于自然人投资者,信托计划更长时间占用机构资金而未支付更多的资金占用成本,变相影响机构或其背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篇4

2013-11-21 房地产投资俱乐部 房地产投资融资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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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没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具体形式包括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以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于造成的贷款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上,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一致。构成委托贷款的,存单原则上不作为委托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法院不能仅凭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但如果存单等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凭证开具的,对这种担保的性质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贷款协议,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受托人处,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放贷对象。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主要包括:(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即,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由受托人(金融机构)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那么,在用资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受托人(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如长城公司委托信用社向借款单位利华公司委托贷款,约定:贷款到期由信用社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长城公司账户,后由于用资人利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还款,委托人起诉受托人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受托人信用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私募与信托的区别解析 篇5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对冲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的。

私募基金本身是一个标准化的信托产品,但与私募基金相比,信托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信托公司受到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其机构的设立、运行都须依法行事,而私募基金只是一个地下机构;其次,信托向委托人的募集资金虽是一种私募行为,但信托产品的制作过程要遵循许多条件,如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规定有风险提示等十几条必须列明的事项,在信托产品的运行过程中还须定期向银行报告,而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再次,两者对风险责任的承担能力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信托公司都由一定规模的真实的资本金组成,信托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能履行受托人义务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赔偿,且信托公司也确实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难说了;第四,在操作过程中,信托设立后它是一个固定的信托池,这些信托资金没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来只有100万,向投资人承诺有10%的收益后就可以获得1000万,再拿着1000万的资金去找1个亿、10个亿,通过这种方式它可以无限放大。总之,就受托人来看,信托的风险要小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有自己的生命力,尽管信托产品的复出势如破竹,但要完全取代私募基金很难。私募基金是市场的产物,有自己的生命力,并且一些私募基金的风险防范设计是比较安全的。所以当前私募基金只可能说是被信托分流一部分资金,但不可能就此被“招安”。因为一方面在机构上要进入信托领域的限制非常大,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这对原有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非常严格,私募基金不可能转变为信托公司;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不可能将私募基金金融资源的份额“吃”尽,因为私募基金针对的是一些短期闲置资金,而信托计划的运行期一般较长,它们有着不同的投资者定位。另外,私募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而信托资金运用的范围更广一些,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

私募基金与资金信托确实有很多相似性,二者都要从投资者手中募集或集中资金,在资金集中起来以后进行的投资活动和利益分配等也大体是相同的,但严格来说私募与信托的区别也是有的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

私募与信托的区别之一:资金的承受主体不同。私募与信托的区别之二:法律关系不同。私募基金体现的是投资者委托基金代为投资的关系,资金信托体现的是信托投资关系,私募基金不发生受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当投资者或委托人发生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可以就委托财产主张权利,而在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则因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信托人的债权人则不能直接就信托出去的财产主张权利。私募与信托的区别之三:契约关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过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投资者应一视同仁,而资金信托则通过合同来联系当事人双方的关系,需与每一位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委托期限、相关费用,盈亏责任等。私募与信托的区别之四:业务监管部门不同。

私募基金将来应根据其业务分由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实业投资部门监管,资金信托业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因此朱少平认为,针对私募基金立法非常必要。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篇6

1.项目发行方均为金融机构,都属于投融资平台,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2.项目发行前必须报备相关监管单位,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发行的项目本质相同通道不同,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目前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均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同点:

1.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资产管理公司由证监会监管;

2.全国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信托牌照,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证监会授予牌照)目前40余家;

3.信托募集结束,款项交至托管银行即可成立;资管计划募集完毕后,需交由证监会验资,验资完毕方可成立;

4.未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信托份额转让需双方同时去信托公司办理。

5.100万-30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每个信托计划只有50个,资管计划可以有200个。

6.资管计划为市场新兴产品,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费用较信托低,因此相对信托产品而言,让渡给投资者的收益较信托高。

论我国社保基金的信托化管理模式 篇7

针对社保基金对“四性”的要求, 从信托的基本原理、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中的优势方面分析了信托在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应用, 认为信托公司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能发挥自身信托制度及管理方面的优势, 将成为社保基金管理最佳的受托管理机构。

1 信托概念和主要特点

所谓信托, 就是委托人机遇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点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的说,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 其核心是“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它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现在金融四大支柱。信托具有专家理财、规模化运营、分散和组合投资等优势。

信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 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 (2) 信托财产独立性。 (3) 灵活的分配方式。 (4) 管理的连续性。

2 信托管理的优势分析

(1) 信托业相对银行业的比较优势。

新版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取消关于“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10倍”的规定, 与银行在资金来源上要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相比,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较少地受自身注册资本的影响。经过五次严格整顿, 目前重新挂牌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不良资产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清理, 而国有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率仍超过25%, 因此, 前者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受到的制约较少。

(2) 信托业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较优势。

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 因此, 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 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业务范围更加宽泛, 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基金业务时, 能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 灵活地转变投资的方向, 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这一优势显然是现今国内任何的金融机构都无法比拟的, 从而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基金管理业务上的巨大发展潜力。

(3) 信托业相对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

我国信托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已经在企业改组、资产评估、收购包装、产权交易、资产托管等方面开拓业务, 信托业无论在人才、经验、资金以及地缘等因素上, 都具有了一定的经营优势, 更利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与证券公司相比, 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在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优势之外,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还存在着利用金融资本整合产业资本的独到优势。

(4) 相对委托、代理的比较优势。

首先, 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 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对社保基金而言, 其股权的管理需进行长期考虑, 信托机构能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优势, 进行资产管理的长期规划。其次, 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实务领域宽泛化的特点, 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巨大弹性空间, 可有效控制社保基金资产管理复杂性带来的管理和处置风险。最后, 一方面, 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 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 使得伴随所有权所生的管理责任与风险皆归属于受托人, 而所生的利益则纯由受益人享受。

3 社保基金信托化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3.1 方式比较

第一, 传统方式。

国债:近年来, 我国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国债的发行规模逐年递增, 考虑到安全性, 应该说购买国债是社保增值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但由于目前国债品种比较单一, 期限结构不合理, 收益不高, 受上市流通数量有限的影响, 社保基金购买国债, 流动性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银行存款: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基金主要是存入银行, 靠银行利息进行保值增值。此种方式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风险小, 成为主要的保值途径。但由于物价指数的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与全国通货膨胀率几乎持平, 可以看出社保基金存入银行难以保值, 就更谈不上增值了。

第二, 信托管理方式。

是指将社保基金由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社保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交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并由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者—银监会共同监督, 在尽可能低的风险下保证社保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解决现今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狭窄, 保值增值没有可靠保证的问题。世界银行认为, 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 政府不是最好的国民资本的分配人, 政府管理的社保基金结余很少, 而且整个80年代大多出现亏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共经营者在政府的要求下将公积金投资政府证券或者向经营状况不佳的国营企业提供贷款, 而这种贷款的名义利息很低, 在通货膨胀期间实际利息甚至是负数。如果可以获得充分利用, 运作公开透明, 并有适当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那么私人管理比公共管理优越。因为在私人管理体制下, 资金可以运用各种投资工具, 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

3.2 成本比较

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报酬从托管人处领取, 包括管理年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管理年费按金额一定比例计提, 比率大小与基金规模成反比。公司业绩报酬为基金年终实现利润的3%-4%, 管理费与业绩报酬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计入固定成本, 不必另向投资者收取, 我国目前基金管理年费率为2.5%。实际上, 如果基金一年不赚不赔, 管理人仍可以提取高额报酬, 这样低劣的业绩与所得的高报酬是极不相称的。我国各地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保基金的机构, 其管理成本也居高不下。

法国、德国和美国的管理成本占其发放的保险金的比重分别为1.7%, 1.5%和0.8%, 美国加州的社保基金管理成本则只有0、16%, 新加坡、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管理成本分别为0.8%, 4.5%和5.4%。所以高管理成本就意味着社保基金收益的降低, 为了能使百姓的“养命钱” 能保值增值, 就必须降低社保基金的管理成本, 采取更有效的运营方式。

3.3 风险比较

①银行存款具有流动性强、收益低的特点。自从1996年以来, 银行连续几次对银行的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 银行存款市场利率的波动较大, 社保基金存入银行将面临市场风险。②国债几乎没有风险, 我国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 因此也就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政府更选频繁, 同时也就决定了购买国债基本没有风险。③信托管理方式, 由于社保基金的重要性, 所以容不得有半点闪失, 因此不管是信托投资公司, 还是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 都有责任对社保基金进行风险防范。

3.4 收益比较

根据《2001—2004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 显示, 四年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成本计量方法核算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71%、3.32%, 2005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也仅为3.12%左右, 略微高过近5年的通货膨胀率, 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收益率。如此之低的收益率, 要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提前到来以及自然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 如何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回报率, 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摘要: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 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从行政管理走向市场化营运管理, 如何使基金投资营运获得安全和最大增值效益, 如何对基金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 如何保护受益人权利, 杜绝基金被侵吞和挪用, 这些问题都是急需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针对社保基金对“四性”的要求, 从信托的基本法理、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等方面分析了信托在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认为信托公司在社保基金的管理运用工程中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托制度及管理运用优势, 将成为社保基金资产管理最佳的受托管理机构之一。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篇8

小编了解到有很多消费者在面对着市面上越来越多的理财模式时出现迷茫。在众多投资理财模式中,更多的人对于P2P理财与信托理财产品这两者不是很了解,下面拉拉财富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两者间的区别,那些将信托理财产品就是P2P理财的一种的朋友,可以好好的学习一下。

区别一:两者投资的门槛不一样。相对信托理财产品而言,P2P理财的门槛是很低的。有百元也是可以进行投资的。而信托理财产品一般投资额都在100万以上,它更针对的是有钱人。

区别二:两者所带来的收益不同。P2P理财是一个新起的行业,它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而且针对那些周期短的投资,见效益的速度就比较快。但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较为稳固。

区别三:两者投资透明度不同。P2P理财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所以理财人对借款人的详细内容都很了解,而且有平台事先做考察,还有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一般信息在进行投资前,投资者都会对其有个很详细地了解。而信托理财产品则并非这样。

区别四:两者所带来的风险不同。相比较而言,P2P理财风险会稍微大一些。但只要大家选对平台,风险就是可控的。

区别五:两者投资的资金走向也不相同。信托理财产品的资金重点会投向重大项目,周期一般很长。但P2P理财资金一般都会流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见效快。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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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

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释义

参见《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隆鑫地产信托基金)(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一条。

第二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2.1受托人概况 2.1.1历史沿革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百瑞信托的前身,原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来,始建于1986年4月,2002年5月改制,同年9月完成重新登记,并更名为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后更名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

2.1.2经营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1.3治理结构

为实现做中国信托业百年老店的经营目标,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裁为核心的经营团队的组织结构,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在经营团队内部,设立了基础设施业务部、房地产业务部、创新业务部、机构业务部、理财中心、研究发展中心、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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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合规法律部等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同时,设立了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稽核部,以加强公司运作的整体风险控制。

2.1.4经营业绩

2006年,受托人审时度势,针对不同投资方向,推出了“百瑞富诚”、“百瑞宝盈”、“百瑞恒益”系列信托理财产品,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受托人累计发起设立信托项目372个,管理信托财产规模超过680.91亿元。所有到期的信托项目均圆满清算,信托本金、收益兑付率100%。

2.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马宝军先生,新加坡国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2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济银准〔2002〕221号)。

总 裁:马磊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6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豫银监复〔2006〕68号)。

副总裁:石笑东先生,清华大学EMBA,硕士。经济师。2005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05〕370号)。

副总裁:刘英辉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经济师、会计师。2010年7月26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0〕296号)。

财务总监:王克槿女士,华中科技大学,硕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秘书职业资格三级。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豫银监复〔2011〕250号)。

首席风险官:方晓军先生,南京农业大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豫银监复〔2011〕250号)。

副总裁:罗靖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2012年7月14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2〕330号)。

副总裁:苏小军先生,西安交通大学,EMBA。会计师、注册高级咨询师。2012年7月14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2〕330号)。

第三条 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3.1计划名称: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3.2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主要以股权方式运用,具体运用形式为:以新设方式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地产)或隆鑫地产下属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入股隆鑫地产的下属项目公司,信托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开发经营,并通过项目公司清算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计划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

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作为信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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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来源,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3.3交易对手简介

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总部设在重庆的全国性房地产企业,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权威机构联合评定的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拥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隆鑫地产具有十余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目前业务领域涉及地产开发、酒店经营及物业管理三大板块。全国开发的各类项目近30个,开发面积总计逾300万平方米,具备花园洋房、高层、别墅、酒店、写字楼等多种物业类型的开发经验。

3.4项目公司管理 3.4.1组织管理 3.4.1.1公司治理

(1)信托计划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共同修订项目公司章程;

(2)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组成项目公司股东会,对项目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决策;(3)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项目公司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派出董事,项目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所派出的董事担任,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后通过,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4)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受托人派出的监事担任。3.4.1.2人事管理

项目公司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由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委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由受托人委派。

3.4.2运营管理 3.4.2.1日常管理

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委派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管理目标项目的开发,包括监督管理目标项目的规划、设计、前期审批、建设、营销、销售和财务管理等。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项目公司章程等约定,行使对项目公司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等合法权益。

3.4.2.2经营管理

(1)信托计划投资前,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对拟投资项目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包括项目规划、施工、销售、投融资以及现金流的预测;信托计划形成投资后,项目公司应按、季度和月度制订经营计划,对本期内的项目开发和销售进度做出规定,项目公司董事会与项目管理团队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相应进度延误的罚金制度。

(2)受托人根据商业计划书及经营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实际运营进度做出对比,并通过项目公司层面,采取相关激励措施,督促项目管理团队按时完成计划进度。

3.4.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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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项目公司应按制订项目财务预算,并在开始60天内提交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季度/月度制订本期财务预算,项目公司发生任何单笔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费用支出,应事先经受托人委派的副总经理书面同意。

3.4.3.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项目公司从隆鑫地产拆入资金,或隆鑫地产从项目公司拆入资金,拆借年利率=项目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1%/年,如项目公司无对外借款,则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1%/年。

3.4.3.3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确保项目公司的现金在任何时点(包括目标项目实现销售后)都能满足未来3个月的正常用款进度需求(以董事会批准的有关计划、预算和方案为判断依据)。

3.4.4后期监管

受托人有权派驻人员或委托房地产专业顾问机构进行项目公司后期监管,受托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相关后期管理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后期管理条款细则及罚金机制。

3.4.5重大事项决策

3.4.5.1项目公司签署正常经营需要的重大合同(所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4.5.2除本身正常经营需要外,项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签署其它合同,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4.5.3项目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4.5.4项目公司招投标过程中的决议,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4.6信息披露

隆鑫地产及项目公司应定期向受托人书面披露目标项目运营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4.6.1项目施工进度情况; 3.4.6.2项目销售进度情况; 3.4.6.3项目成本变动情况;

3.4.6.4项目法务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法人治理变动情况、重大合同签署情况、逾期债务清收情况以及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

3.4.6.5项目月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变动情况。

涉及目标项目运营的其他重大信息,如总包单位选择、广告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其他合同数额较大的合同的签署等,隆鑫地产应促使项目公司及时向受托人披露。

3.4.7问题解决

3.4.7.1对于日常运营中受托人的意见,项目公司管理团队应该积极予以回答和解决。3.4.7.2如受托人不能与项目公司就上述答复和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隆鑫地产负责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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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3.4.7.3隆鑫地产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的形式予以解决。3.4.8项目公司承担的税费及其他费用(1)项目正常开发经营所产生的税费;(2)信托基金管理费

信托基金管理费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以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为基数,按3%/年的费率按日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5),项目公司根据受托人要求于每自然的第四季度某一工作日按信托计划对每个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占信托计划全部存续股权投资金额的比例向受托人支付该日所在信托的信托计划管理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计划管理费;

信托基金管理费作为项目公司应承担的项目成本费用,在计取顺序上先于项目公司分红、股权转让溢价等,并不含在项目公司红利和股权转让溢价之内。

(3)资产变现费用;(4)印花税及其他税费;(5)审计费;(6)律师费;

(7)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1信托计划受益权类型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4.2信托计划期限、规模和受益人预期收益 4.2.1期限:2+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后前2年为持有期,第3年为回收期。隆鑫地产可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是否再存续1年,但隆鑫地产应在信托计划存续届满22个月前作出决定,否则视为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再存续一年。

4.2.2规模:68000万个信托单位至80000万个信托单位;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不高于75%,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不低于25%。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下限,具体规模以信托计划终止募集时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4.2.3受益人信托收益(1)优先受益人

①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由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构成,其中基础预期收益率为12.5%/年,基础预期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信托合同第8.5.1款。

② 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则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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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浮动收益,浮动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信托合同第8.5.2款。

(2)一般受益人

一般受益人信托收益以信托计划终止时实际收到收益为准。4.3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4.3.1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4.3.2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4.3.2.1信托计划资金主要以股权方式运用,具体运用形式为:以新设方式与隆鑫地产或隆鑫地产下属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入股隆鑫地产的下属项目公司,信托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开发经营,并通过项目公司清算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计划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

4.3.2.2信托计划设立投资过渡期,投资过渡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6个月,在此期间,由基金投委会筛选、确定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在投资过渡期内,信托计划资金可以债权方式运用(包括贷款给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运用于符合监管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该种情况下:债权年利率=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年收益率12.5%+2.5%,实际收取利息=债权本金规模×优先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债权存续天数÷360。如超过投资过渡期,依然有信托计划资金以债权方式运用,则该部分信托计划资金的债权年利率在上述债权年利率基础上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基金投委会决定。

4.3.2.3信托计划资金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可作循环投资(即前期投资收回后,投资于新项目),具体事项由基金投委会决定。

4.3.3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1)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受托人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4.3.4信托计划的退出 4.3.4.1正常退出

(1)项目公司所开发物业已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面积的90%,或信托计划存续届满34个月,或信托计划存续满22个月前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上述任一情况发生的,隆鑫地产应清偿隆鑫地产和其下属公司对信托计划的借款本息(如有),并由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以清算项目公司或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收购项目公司非现金资产。信托计划终止日前,隆鑫地产必须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信托计划正常清算。

(2)如信托计划存续届满22个月前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的,隆鑫地产应首先清偿隆鑫地产和其下属公司对信托计划的借款本息(如有),并溢价受让信托计划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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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下列价格中孰高者溢价受让信托计划项下非现金资产:①资产评估价值;②信托计划本金金额×(1+13%×2)+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3)上述股权收购价格或非现金资产的收购价格均需经基金投委会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有关评估值的计算遵从以下原则:

①对已销售的物业,销售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②对未销售或持有物业,若市场评估有充分的估计基础的,按照市场评估的价格进行收购,否则按评估时最近三个月可比物业销售价格的85-90%计算,且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成本;

③对已发生的成本,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④对尚未发生的成本,按评估值计算;

⑤评估值应充分考虑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的预提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项目管理团队奖励等费用。

4.3.4.2非正常退出

如所投资项目出现停工停建、重大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导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项目无法实施的,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投资额为基数,以约定溢价率(不低于20%/年,期限包含信托计划投资过渡期)收购信托计划所持该项目公司所有股权。

因隆鑫地产原因(含隆鑫地产法定代表人变更、隆鑫地产未履行所承诺的义务等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信托计划本金规模为基数,以约定溢价率(不低于20%/年,期限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年限)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

4.3.5担保措施

4.3.5.1为保证隆鑫地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第九条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和按照信托合同第7.6.2款履行收购义务,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分别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3.5.2为保证隆鑫地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第九条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和按照信托合同第7.6.2款履行收购义务,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以各自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4.4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4.4.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依其信托受益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4.2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构成:

(1)借款利息、项目公司的分红及其他收益;(2)信托计划持有股权退出获得的溢价;(3)其他依法可归属于信托计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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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收入计算出优先信托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财产收入-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每笔债权本金规模×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每笔债权存续天数÷360)]÷﹙信托计划本金×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

注:

◆ 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但不含收回的贷款/投资本金,下同。◆ 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信托计划已支付的和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下同。◆ 隆鑫地产根据信托合同8.5.1款、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对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和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进行补足时,应将资金划入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但该款项不视为信托计划收入,不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之中。

4.4.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核算和分配:

(1)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

(2)优先受益人未实现的基础预期收益;

(3)按同顺序分配(如有):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4)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

上述核算分配顺序之中,前一项能够得到足额核算分配后始进入下一项的核算分配【但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跳过第(3)项的分配】,直至核算分配完毕信托计划财产为止。如信托计划财产核算完毕后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率未达到12.5%/年的,则隆鑫地产有义务补足,直至优先受益人收回信托资金及按照12.5%/年计算的基础预期收益为止。

4.4.5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分为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其中基础预期收益率为12.5%/年。

4.4.5.1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及信托资金的分配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按日计算,日基础预期收益率=年基础预期收益率÷36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12月15日为分配基准日,受托人于分配基准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现金扣除截至该分配基准日信托计划应承担而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下同】不足以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由隆鑫地产于分配基准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补足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汇划费用。信托计划获得现金收益后,受托人在确保能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的前提下,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向隆鑫地产退还其补足部分的现金。

(2)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最后一期基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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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收益。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最后一期基础预期收益,由隆鑫地产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补足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汇划费用。

自信托计划终止日(含该日)起,不再计算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如有)。4.4.5.2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

4.4.5.2.1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的计算

(1)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为零。

(2)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按如下方式计算:

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0.3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4.4.5.2.2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如有)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4.4.5.3信托计划终止时,如隆鑫地产未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补足义务的,受托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向隆鑫地产进行追索。就可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计划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4款确定),受托人按照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

4.4.5.4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受托人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该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人。

4.4.6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隆鑫地产作为一般受益人,以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利益保障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和基础预期收益的实现。隆鑫地产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之后的余额,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分配(如有)。

注:

◆ 在计算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时所加计的部分金额【即“∑(每笔债权本金规模×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每笔债权存续天数÷360)”】视为已向隆鑫地产分配的信托利益,在向隆鑫地产分配信托利益时不再分配,如该金额超过应向隆鑫地产分配的信托利益时,隆鑫地产应退还差额部分。

4.5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4.5.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5.2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印花税、监管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核算,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

4.5.3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5.3.1信托计划发行、管理和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账户管理费、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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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财产清收变现费用等),据实支取;

4.5.3.2客户服务费用(即因信托计划的资金募集和存续期间内的客户维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推介费、代理费、客户服务费、会务费、销售佣金、印刷费),以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总金额为基数,费率不超过2.5%,于第一个信托内据实支付;

4.5.3.3信托计划各类报告的审计费; 4.5.3.4律师费;

4.5.3.5直接向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管理顾问等第三方房地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中介费用;

4.5.3.6保管费; 4.5.3.7受托人报酬; 4.5.3.8诉讼费、仲裁费; 4.5.3.9信托计划清算费用;

4.5.3.10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隆鑫地产应及时补足,信托计划获得现金收益后,在确保能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受托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向隆鑫地产退还其补足部分的现金。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资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隆鑫地产应及时补足。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已支取的费用不予返还。其中,因信托计划事务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第三方房地产服务机构服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标准,以受托人与上述相应机构签署的协议为准。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6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包括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和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4.6.1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以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为基数,按3%/年的标准按日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5),受托人可于每个自然的第四季度某一工作日收取该日所在信托的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最后一期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

4.6.2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超过12.5%/年以上部分的10%,即: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0.1×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收取。

4.6.3本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归受托人所有。4.7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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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将由外部审计机构对信托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依据审计报告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4.7.2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4.7.3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受益人。

4.7.4受托人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4.7.5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4.7.6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交付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代保管财产,保管期间的费用由代保管财产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利益无法交付的,受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4.7.7信托计划如需通过变卖、拍卖或司法途径进行财产清收变现的,则信托计划顺延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清收变现后再进行终止清算、分配。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5.1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从 2012年 月 日开始,至 2012年 月 日截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计划推介期限。

5.2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日,委托人交付的每壹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5.3 推介机构

5.3.1 推介机构名称: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推介机构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5.3.2 推介机构简介:详见本说明书第二条。

5.4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处开立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时将信托资金付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5.5 推介对象

5.5.1信托计划的推介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者除外)。

5.5.2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5.6 加入方式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与百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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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计划项下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不低于壹佰万元;超过壹佰万元的,超过部分金额应为壹拾万元的整数倍。

5.7信托计划的成立

5.7.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1)推介期内,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或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不低于发行规模下限;或推介期内,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发行规模下限,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推介;

(2)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规模占比不高于75%;

(3)隆鑫地产、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涂建华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4)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核完毕。

5.7.2推介期满,信托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信托计划不成立;或推介期内,尽管信托计划达到成立条件、但受托人认为继续实施信托计划风险较大的,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在推介期满或受托人做出信托计划不成立决定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及该资金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文件所列事项免除相关责任。

5.8委托关系的确认

委托人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其委托行为得以确认,因此产生的信托关系在信托合同生效后生效。

5.9 成立通知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立情况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内容包括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计划成立时间等。

5.10 受益权证明书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开始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明书,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信托单位份额等。

第六条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房地产业务部门组成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李二东先生,金融学硕士,经济师,长期从事信托领域研究和实务操作,具备丰富的信托业务设计和管理经验。

籍仁孝先生,金融学硕士,多年任职于外资银行及信托公司资本运营相关部门,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和金融理论沉淀。

史倩颖女士,法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具备称职的信托产品设计和项目风险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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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

受托人聘请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对本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关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托公司,具有设立本次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拟设立的信托计划,未发现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信托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第八条 风险揭示、防范和承担

见信托合同第十七条。

第九条 信息披露 9.1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www.brxt.net)上公布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确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9.2定期信息披露

9.2.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说明,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9.2.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1)信托计划账户的开立情况;

(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4)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6)信托合同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它内容。

9.2.3信托计划保管人定期出具保管报告,由受托人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9.3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在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9.3.1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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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信托计划相关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9.3.3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9.3.4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9.3.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事项。第十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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