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

2024-07-15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通用2篇)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 篇1

借款合同已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人又签订还款承诺或还款计划,或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第20条:“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的规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和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或保证合同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的精神处理,即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了担保,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 篇2

依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订立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一方当事人根据个人信任关系选定另一方订立的委托合同,这种合同发生转让会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这种约定只要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就应当遵守。当然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与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让与,该让与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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