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2024-05-04

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精选7篇)

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篇1

**公司: 由我公司承建的**泊位水工结构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原合同总工期为14个月,合同既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自合同正式签定后,我公司按合同要求,迅速展开了项目筹备和策划工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进驻现场并施工,并于2007年12月18日开始预制第一件沉箱,2008年1月23日开始了第一移交段0+000~0+200的基床抛石施工,但因贵司迟迟未能明确该工程的码头岸线,使得我司无法按计划顺利开展各工程分项的施工,致使我司项目部人员和设备一直处于停滞待命状态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8年11月15日,贵司才正式发文通知我司项目部:该工程拟按东莞市政府规划岸线恢复施工(详见CWH总工室m28号文)。我司项目部根据贵司来文要求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了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并上报贵司,并积极进行赶工,我司预计该工程的竣工日期将推迟至2009年11月15日。由于工程的停滞和施工期的延长,造成我司投入的相关费用大幅增加,现将增加的费用统计如下:

1.人工费:我司项目部人员自组建以来,为了信守对贵司的庄严承诺,一直保持整建制编员,并没有因该工程不能顺利开展而减员,现预计合同总工期由原来的14个月延长为24个月,共计增加了10个月,因此人工费增加应按以下两个方面分别考虑: 1)、项目部管理人员共计30人,将一直到该工程竣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了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工资(含奖金),福利费、工资附加费,项目管理费,该项费用为3185229元(详见附表一:管理人员费用索赔表)。

2)、按合同工期要求,随着各分项工程的展开已进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于上述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停滞而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为276019元(详见附表二:作业人员停滞费用索赔表)。

2.船机费: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具体情况,由于上述原因而引起的船机费用增加,按以下两个方面分别考虑: 1)、项目部车辆和测量仪器将一直使用到工程竣工,所以应按增加10个月的费用进行计算,该项费用为276019元(详见附表三:测量费用以及车辆费用索赔表)。

2)、按合同工期要求,随着各分项工程的展开已进场的施工作业船机,由于上述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船机设备停滞而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为5059092元(详见附表四:船机 设备停滞费用索赔表)3.预制场地费:

1)、该工程沉箱由我局预制构件厂的一条生产线进行预制,按原合同工期要求和进度计划的安排,应于2008年5月31日完成,但由于码头岸线未定,造成沉箱不能及时出运而影响预制进度,直至2008年11月30日才全部完成目前设计确定的29件沉箱的预制工作,整个预制工期延误了6个月,由此而增加的场地费按6个月计算,该项费用为1353483元(详见附表五:(预制厂)场地费用索赔表

2)、该工程沉箱预制实际情况是:沉箱预制从2007年12月18日开始,于2008年4月30日完成15件沉箱的预制,由于码头岸线未定沉箱不能出运,预制现场场地被沉箱占满,导致预制停工等待;随着现场陆续临时出运安放了一批沉箱,于2008年8月7日经贵司同意恢复第16件沉箱预制,直至2008年11月30日完成29件沉箱预制,造成在整个预制期间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增加,该项费用为1755559元(详见附表六:人工与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索赔表)

以上为由于工程码头岸线未能及时确定造成我司相关费用增加的索赔,我司提出上述三大项的索赔费用合计为12099532元人民币。为了双方今后的友好合作,确保该工程的顺利施工,依据合同条款第10.4条、第22.3.1条的规定,恳请贵司给予补偿为盼!

多谢合作!

附表一:停滞费用索赔汇总表 附表二:管理人员费用索赔表 附表三:作业人员停滞费用索赔表 附表四:测量仪器及车辆使用费用索赔表 附表五:船机设备停滞费用索赔表 附表六:场地费用索赔表(预制厂)

附表七:人工与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索赔表(预制厂)

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篇2

1 工程案例

某工程公司承揽一座综合办公建筑, 双方依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原设计室内地面采用600*600m m地砖, 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认为不上档次, 要求改为800*800m m地砖, 让施工单位填写了“工程变更单”, 变更单内容为“应建设单位要求, 地砖规格改为800*800m m ”, 各方均签字确认, 其后施工单位未履行任何费用索赔手续就进行了施工。双方竣工结算时, 施工单位提出结算价格应该加上变更费用12 万元, 建设方认为提出价格过高, 只给增加费用8 万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设方提出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双方查阅合同发现, 专用条款中关于价款的调整方法填写“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提交价款调整报告及其限制”中规定:“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价款调整报告;如承包人未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 天内提出价款调整报告, 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 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建设方以此为由, 提出建设方有权定价, 符合合同规定, 施工方因未按合同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失去了争取权益的机会。

2 产生分歧的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经验不足, 施工不看合同, 也未及时核算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增加, 盲目赶进度, 这是粗放型管理的典型特征, 也是现阶段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情况。同时, 在施工阶段变更发生后, 变更手续使用表格也不正确, 由于是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 所以, 应该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而不是“工程变更单”, 业主在不具备设计资质、非设计主体的情况下是无权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发出后14 天内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或“费用索赔申请表”报监理及业主审批, 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按程序申报, 可能会让业主产生不增加费用的错觉, 也给业主压价提供了机会, 最终施工方要承担差价损失。

3 工程变更程序要求及避免产生分歧的要点

根据河北省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现阶段施工现场工程变更应使用“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在施工过程中, 设计单位对施工图需要变更的部位下发的书面变更文件。“工程洽商记录”是施工过程中, 由于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及职工提出施工合理化建议等原因, 对设计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办理的洽商记载, 工程洽商变更内容不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降低节能效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可提出洽商要求, 施工单位负责洽商的记载, 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专业分别填写, 由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签认, 并加盖单位技术部门印章。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 (监理) 单位办理签认, 应办理委托手续, 分包工程的有关工程洽商记录, 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办理。

“工程洽商记录”大多体现出承发包双方的合意, 产生分歧的较少。但在施工过程中, 有些业主善于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对工程局部按照业主的意愿进行变更, 设计往往不考虑费用问题, 施工方也不重视, 习惯于秋后算账, 最终产生分歧。所以, 施工过程中, 把握好因“设计变更通知单”产生的费用问题, 是避免产生分歧的要点。

4 施工单位工程变更应履行程序的要求

施工单位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洽商记录”已形成, 均应计算费用的增减, 及时提报“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 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价款调整报告, 造价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费用和工期进行审核和协商, 协商一致后签署审查意见和暂定价款数额。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合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费用索赔合计金额。

5 施工单位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 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不限于工程变更, 应根据合法生效的合同条款提出。

河北省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有“索赔意向通知书”、“费用索赔的申请用表”、“费用索赔审批表”三个相关表格, “索赔意向通知书”是提出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对责任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表中“根据合同__ 条款”是指施工合同中有关索赔内容的合同条款, “附件”是发生索赔时的相关资料以及造成损失的初步评估额度。“费用索赔申请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对建设单位费用索赔的申请用表, 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其中应有:1) 索赔的详细理由和经过, 具体包括: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发生的详细理由和事件经过;2) 索赔金额的计算, 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编制索赔计算过程;3) 附件, 主要是证明材料, 应包括索赔事件发生和费用计算依据的凭证。“费用索赔审批表”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的审查、确认和批复用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或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有关费用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

参考文献

[1]DB13 (J) T 145-2012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S].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13.

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篇3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104-02

摘 要 本文通过几个实际案例,简要讲述道路工程变更索赔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与技巧,并列举了容易发生变更索赔的问题

关键词 案例; 变更; 索赔; 技巧; 方法; 利润

1引言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一般指“工程范围的变更”和“工程量的变更”,工程范围的变更属于施工索赔的范围,因为它超出了原合同的工程范围,属于额外工程;工程量的变更是指原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只是在工程数量上有所变化。因此,在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量的变更”与“工程范围的变更”有质的区别。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师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往往不会轻易同意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所提出的正常变价要求。因此,承包人如何巧妙利用合同变更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的一个操作问题。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指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非自身因素、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律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利益损失事实向对方提出的权利主张。索赔不以对方违约为必要前提,在行为性质上更接近于寻求经济补偿行为,是当事人保护自己、避免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建设工程索赔的权利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在建设工程实践中,索赔大多以承包方向发包方索赔的方式出现。本文阐述的索赔也是此类。

2案例

某非洲项目业主在发标时,对合同的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为避免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以便在最大程度上控制项目造价,业主要求承包商做出两个书面承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①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包括所有的变更工程②投标的单价适用于变更工程。

其中一项变更为边沟断面:原设计边沟的边坡根据所处的填挖段和土质条件为1:3或1:2,边沟底宽3m;变更后的边坡根据所处的填挖段和土质条件为1:2或1:1,土边沟底宽1m。

技术规范规定:道路(包括边沟)开挖的土方,如果实验证明可利用时,应将该土方用于3km以内的道路填方,并在普通填方项下支付,没有单独的边沟开挖支付项。

工程现状:取样实验结果表明本项目的挖方均可用于路基填方。这就意味着:①边沟开挖不单独计价②边沟开挖出来的土方要用于填方③填方按普通填方支付,而普通填方的报价仅为1.6美元/m3。综合以上:边沟开挖与土方回填的支付款一共就只有1.6美元/m3。

那么,承包商如何才能利用合同变更和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分析:这里涉及两个问题:①如何才能将边沟开挖作为变更处理?②如何计算边沟开挖的单价。

第一个问题:将边沟开挖作为变更处理

合同条款:单纯的施工量的变化或者施工难度的增加,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属于变更。但如果涉及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进行的任何变化,承包人有权提出作为合同变更来考虑。

对策:原设计边沟在实施中可采用推土机和平地机与路基挖方同步施工,而设计变更后的边沟只能采用挖掘机开挖且只能在路基施工完成后开始开挖,因而边沟开挖的施工方法和时间安排改变了,所以应该按照合同变更来处理,这点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第二个问题:计算边沟开挖的单价

合同条款:承包商承诺“投标的费率适用于变更工程”。这就意味着如果重新申请单价就必须套用投标时清单的费率,这样根本就没什么实际意义。

对策:边沟开挖是排水工程的一部分,应套用排水工程项下的开挖土方单价2.53美元/m3。边沟开挖单价变更后,边沟开挖的土方将不再考虑用于路基填方,那么道路填方的单价就该使用借土填方的单价3.03美元/m3。那么边沟开挖与土方回填的支付款一共2.53+3.03=5.56美元/m3。

综上所述:边沟每立方米增加收入:5.56-1.6=3.96美元/m3,工程量超过30万m3,仅此一项的索赔就超过120万美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只要有目的、有目标的认真研究思考,变更索赔总是会有突破点的。

3变更索赔的技巧及道路工程若干案例

第一、工程量的权衡与合同单价的斟酌

道路工程施工中,很多工程量是含混不清的,这就要求施工方在施工之前,先要对合同的清单单价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再有针对性有选择的进行施工。例如:

①斟酌报价进行清表的量与清淤泥的量的权衡:一般清表量少报、清淤量多报

②斟酌报价进行清淤泥的量与清淤后回填料的量的权衡:哪个报价高哪個量多报

③斟酌报价进行挖土、利用土与借土填方的工程量的权衡:挖土量会影响回填利用土的量;利用土的量又会影响借土填方的量;这三个量相互影响,一定要先算后报,做到利润最大化。

④斟酌报价进行回填料的选择

第二、工程量的计算。例如:路面工程量的计算因为有曲线段、不规则图形,所以手动计算和AutoCAD计算的结果会有一定的差距,比较哪种方法更有利。

第三、方案优化。例如:清单中的施工内容为筑坝排水清淤,但由于筑坝报价很低,申请优化方案,省去筑坝。

第四、寻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个项目的终极目标,不应只体现在施工过程中,更应该提早到投标之前。施工方提前介入,认真进行标前核量,根据图纸工程量与清单所给工程量的差别,来确定中标后施工时变更的方向,借此进行不平衡报价,这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

某项目有个池塘需要处理。清单中需要填筑7万多m3混渣,核量后发现实际工程量为3万多m3,在工程量必然减少的趋势下进行低报价,亏损7元/m3;但实际施工时经与业主协商,此项工程量不大,可将混渣变更为8%灰土,而灰土的单价在投标报价时单价很高,盈利30元/m3;这样一盈一亏,仅此一项扭亏为盈111万元。

第五、其他。变更索赔有很多技巧,例如:将一个大变更大索赔分解到多个小变更小索赔,这样就更容易签认通过;上报的时间也是要好好把握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最好选在签字人记得有这件事发生但可能记不清细节的时候,等等。

4结语

工程违约与索赔案例分析 篇4

问:该索赔计划有关索赔的内容、理由、证据、通知等,用文字简要说明要点。答:

1、索赔的内容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的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索赔的理由施工中碰到合同中未标明的较多坚石,施工现场的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超出合同提供的条件,属业主的责任范围。

3、索赔的证据(1)工程照片、施工记录、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与地质变化有关的合同文件(如标书、图纸设计底记录、变更指令等)。(2)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以上各种记录报告,因此分析计算延误的工期情况并证实期限可信度。(3)与本事件相关的人工报表、材料报表、机构设备报表,用以分析计算多用了人工或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设备数量、种类或工作时间,以及多用材料数量。

4、索赔的文件主要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具体计算书与证据。

5、索赔的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出通知后,承包商应进一步开展索赔的取证工作,以备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通知参考形式如下:索赔通知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希望你方对土方开挖中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一、在合同文件标明有软石的地方未碰到预计的软石。

二、在合同文件中未标明有岩石的地方碰到较多的次坚石。由于第一条,我方实际工期提前。由于第二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工期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综合上述情况,由于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实际工期拖延四个月,并由此使得我方费用比合同预计的增加很多。所以,我方就地质变化情况,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及数额的计算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XX承包商年月日

(二)某工程项目采用20m预制箱梁,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业主对工程发包提出两种方案:一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即预制箱梁、安装和土建工程分别发包;另一种是采用总分包模式,即由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箱梁的预制及安装列入总承包范围再分包。

问题: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几项?

2、如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治理?主要手段是什么?

3、对箱梁预制企业的资质考核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各应在何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在平行发包模式下,箱梁运抵施工现场,安装施工单位可否视其为“甲供构件”,为什么?如何组织检查验收?

答: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1)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底;(2)发布招标通知及对投标人资格预审;(3)组织标前会议及现场勘查;(4)组织开标、评标、并协助业主定标和签署承包合同。

2、治理的主要内容为:(1)审查分包人资格;(2)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3)检查分包人施工设备;(4)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主要手段:(1)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2)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3)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平行发包时,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总分包时,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1)人员要素;(2)资质等级;(3)技术装备;(4)业绩;(5)信誉;(6)有无生产许可证;(7)质保体系;(8)生产能力。

4、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箱梁生产单位与安装单位无合同关系。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装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箱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三).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预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

一、监理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如何?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三、“承包商要分包某部分工程,则分包商要由监理工程师选择”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假如承包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五、“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

1.答案

一、业主先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然后再与承建商签订施工合同。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而业主具有决定权。

三、不正确。分包商由承包商选择,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

四、承建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必须由建设单位批准。

五、不正确。业主一方对某投标人所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应发给所有的投标人。

(四)、某路基土石方工程,按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的价款根据承包商取得计量证书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问题(1):简述计量的原则;

(2):在路基填筑施工时,承包商为确保路基边缘的压实度,在路设计尺寸范围外加宽了30CM填筑,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将其实际完成量(含加宽真筑部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按业主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变更施工。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答:(1)计量原则为:○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2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3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对宽填部分不予计量。因为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共费用通常被认为隐含在路基填筑上方的报价中;且该部分的施工是承包商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工程量清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直接套用该单价;○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相近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该单价计算该变更工程价款;○3基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相近单价,则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通常是在预算价格的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在路基施工过程中,遇有下列原因使工期拖延:○1业主拟将某段路基改为高架桥(处于要害线路上),在口头通知承包商两个月后才下发正式文件和变更图纸;○2在土方开控(不处于要害线路上)过程中碰到了一些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36~8月份施工时碰到季节性降雨,雨量与往年相近;○4在设计图纸中指明的借土场经取样试验,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处于要害线路上),必须重找借土场,为此花费了7天时间。承包商就上述问题按政党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及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申请。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工程索赔报告书 篇5

误工补助报告书

致:四川飞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西充县化凤山森林公园改造指挥部

一、事件概述:

2010年11月,我公司参与了西充化凤山旅游公路工程招投标,且我公司获得中标,在施工合同尚未签署时,西充县华凤山森林公园改造指挥部通知我公司按照招投标相关内容进场施工,并于2010年12月1日举行了开工典礼。按照贵指挥部和监理工程师指示,我公司成立了西充化凤山旅游公路工程项目部。并委派贾万忠为项目总指挥,项目管理人员于2010年12月2日进入施工现场。正当我公司准备全面正规化,正常化,正在紧锣密鼓布置施工具体细节时,贵指挥部以坟地迁移、土地、青苗赔偿等问题要求延后施工,期间也未向我公司出具停工通知,造成我公司在人、才、物等多方面损失。停工一直持续到2011年3月8日,我公司再次得到贵指挥部通知要求进场施工。在得到通知的当天我公司就组织好机械、人员等于2011年3月9日进场开始清表工作,施工至K0+380段遇当地百姓阻扰施工,无法继续。截止到2011年4月26日,多次因人为阻工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具体停工时间等见附表),由于机械人员全面进场对我公司造成了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补助要求:

由于我公司向贵指挥部提交的误工补助事由是贵指挥部前期工作未完成造成的,直接造成我方经济损失故补助要求包括下列几方面:

(1)人工费:包括2011年3月9日到2011年4月26日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

(2)施工机械损失:包括2011年3月9日进场因停工所产生的机械租赁费用

(3)工期索赔:工期按耽搁天数予以顺延。

三、递交误工补助意向书情况:

我公司在3月20日就对该停工情况递交了,《关于阻扰施工的报告》向贵指挥部发出了误工补助意向通知,充分表明了我公司的误工补助要求。

四、计算部分

工程索赔的报告 - 篇6

XX公司:

XX工程,原由XX公司开发,XX中标施工,含XX工程,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合同金额为XX。于X年X月X日建设单位正式下发开工令开始施工,合同工期为X天,从X年X月X日正式施工至今,现正在办理退场决算工作。

一、双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XX施工合同》协议中明确说明在签订该合同后2个月内给予我司办理结算,并20个日历天内支付剩余结算款。但是截止今日(X年X月X日)甲方还未给予我司办理完成该结算。

二、XX工程索赔总金额为:

X+X=X(元)

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篇7

1.1 原则

1.1.1 必要原则

工程索赔的必要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 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 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 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 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对于某一个确定的费用项目, 若合同没有规定, 或规定不准进行费用索赔, 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

1.1.2 赔偿原则

赔偿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 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 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 承包商不能企图利用索赔机会来弥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 也不能利用索赔机会谋求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费用索赔是赔偿性质的, 承包商不应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损或受益。同样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 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1.1.3 最小原则

最小原则, 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 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 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条件, 承包商负有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义务。这种措施可能包括: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工程资源等等。当然, 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对其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本身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1.1.4 引证原则

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 因此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1.1.5 时限原则

在国际上, 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 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 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

时限原则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 而不应采取轻视或施延的态度。索赔事件的及时处理, 即能防止损失的扩大, 又能使承包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况且, 单项索赔事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 常常会和相继发生的其它索赔事件交织在一起, 不仅会使索赔事件难以辨识, 更会大大增加索赔的处理难度。

1.2 计算方法

1.2.1 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 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 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 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 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 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1.2.2 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 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 计算索赔余额。

1.2.3 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 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

l)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 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 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 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

3) 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 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 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 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2 材料差价索赔实例

公路工程施工中材料差价索赔是承包商降低材料费风险、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对业主的《材料差价索赔批复》进行研究便是丰富索赔及报价经验的一种有效途径。下面结合业主下发的《关于省道102第十二合同段钢材等材料差价进行补偿的批复》 (节选) 做以下几方面分析 (济南地区) 。

节选部分:

“一、根据招标文件70.1规定, 并参照山东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 承包商应承担5%的钢筋、水泥、石子材料价格涨幅系数, 此价格为补偿期的基期价格。剩下95%部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 由建设单位承担60%, 施工单位承担40%。

二、已通过预付款购买的部分材料, 按不高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为原则, 采用发票价格减去基期价格的差价进行补偿。其余材料按照施工时的市场价格减去基期价格的差价进行补偿。”

2.1 基期价格

材料差价索赔中的基期价格是一个重要概念, 对其的充分理解是进行材料差价索赔的前提。基期价格公式:

基期价格=投标月份市场价格× (1+价格涨幅系数)

投标月市场价格——采用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联合出版发行的《工程造价信息》中在投标月份时材料价格; (本文中以下市场价格均指《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

价格涨幅系数——根据招标文件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而定, 本例中采用5%。

2.2 材料差价索赔额

材料差价索赔额=预付款购买材料差价索赔额+其余材料差价索赔额;

预付款购买材料差价索赔额=预付款购买材料数量× (发票价格—基期价格) ;

其余材料差价索赔额=每月材料数量× (当月材料市场价格—基期价格)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票价格高于同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 采用后者;如果发票价格低于基期价格, 业主就有可能倒扣材料款。这就关系到申请材料预付款时如何采用合适的材料价格, 这点在第四条进行详细论述。

2.3 材料差价补偿额

材料差价补偿额=材料差价索赔额×建设单位风险分担系数;

建设单位风险分担系数——根据招标文件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而定, 本例中采用60%。

2.4 投标报价和申请材料预付款时如何采用合适的材料价格

通过本例可以看出, 投标报价和申请材料预付款时材料价格采用同期市场价格可以达到收益最大化。但这存在一个问题, 那就是《工程造价信息》一般都晚一个月出版, 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最准确的材料市场价格, 那如何规避风险呢。这就需要对材料市场价格有充足的调查数据, 然后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和材料市场价格环比增长指数进行预测, 可以尽量减小价格因素对投标报价和材料预付款的不利影响。

2.5 材料价格预测的必要性

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一般可达到70%左右, 进行合理有效的材料差价索赔是承包商减小经济损失的重要途径, 而其中材料价格是基础, 所以不论在投标报价阶段还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获取最准确的材料价格和对材料价格走势进行合理预测是非常重要也是必须的。

摘要:工程费用索赔是指承包人在非自身因素影响下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向业主提出补偿其额外费用损失的要求。本文集合实例对工程费用索赔及材料差价索赔实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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