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物资供的应管理办法

2024-06-28

XX公司物资供的应管理办法

XX公司物资供的应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物资管理,提高物资管理水平,规范采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物资供应管理的目标

建设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的“供应技术、供应商资源、供应管理流程”三大支持平台,培育意识领先、专业精深、责任到位的一流专业技术团队,实现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及总成本最优,为公司持续提升创造力和可持续发展力提供保障和支撑。

第三条

公司物资供应管理体制由集中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即通过实行寄售采购、战略采购和联合储备等多种采购方式,满足公司生产、维修对设备、材料、备件的基本需求,同时使公司的存货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达到供得上、不积压的最佳状态。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各单位管理考核办法为重点的各项供应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供应有计划,消耗、储备有定额,建立起一个储备经济、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效益最佳的内部物资供应管理体系。

第五条

物资供应公司是公司物资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对内行使供应、管理职能,对外参与公司积压和报废物资的销售;

二、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指导;

三、对公司生产、维修需求的物资进行货源组织、催交、验收、仓储、保管、调剂、发放等工作;

四、负责公司储备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物资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按公司、矿(厂、部、处)、段(队、部、科)逐级审编和管理,层层负责。

第七条

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物资供应计划要坚持“三落实”(任务、资金、定额),“五对口”(项目、进度、设备、材料、资金),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

第八条

物资计划的分类

一、按物资的不同使用去向(资金渠道),主要分为:

(一)生产所需物资计划;

(二)专用(大修、更新改造、购建、安全技措)物资计划;

(三)基建物资计划。

二、按不同的采购渠道和物资种类主要分为:

(一)设备计划;

(二)材料计划(油脂、黑色金属材料及制品、有色金属材料、木材、水泥及制品、化工、轻工、建材、二类机电产品、缆线材、三类物资、劳动保护用品等);

(三)备件计划。

三、按计划的时间不同分为:

(一)年度计划;

(二)季度计划;

(三)月度计划;

(四)急需计划。

四、按物资计划的用途分为:

(一)物资需用计划;

(二)物资采购计划。第九条

编制物资计划的程序

一、各矿(厂、部、处)的用料单位向本单位经营部门或机电管理部门编报各类物资需用计划。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需求计划汇总、审定工作。

三、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设备、备件、材料需求计划的审定工作。

四、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安技措所需物资的审定工作。第十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大修、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计划。

二、主要材料平均先进消耗定额。

三、储备资金定额。

第十一条

物资计划的编报时间及下达

一、编报时间

(一)年度计划

各单位在本年10月份报下一年的物资申请计划,公司在下一年度(1月份)下达年度物资需求计划。

(二)季度计划

各单位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下一季度计划。

(三)月计划

各单位在每月的15日前报下月计划。

二、审批

(一)公司年、季、月度计划在各直属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的基础上,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平衡、审核后由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汇总并下达执行。

(二)物资供应公司接到企业管理部下达的物资需求计划后进行利库,编制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计划调整。公司在调整各单位生产经营计划时,同时调整物资需求计划,在年度经营等计划不变的情况下,各单位可在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的范围内每季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要根据生产、维修等进行编制,同时要考虑审批、采购周期,保持合理的库存储备。

二、物资供应公司对公司下达的物资需求计划,要先核对库存,实行统一调剂、使用。

三、各类计划要及时、准确,必须列明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对配件也要详细注明适用机型、规格型号),以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宜。

四、计划上报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部门主管、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公司对各单位计划准确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奖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急需计划的提报必须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 物资消耗定额管理

第十四条

物资消耗定额是确定物资需用量,核定物资储备量,编制物资计划,合理分配物资及考核节约、浪费,加强经济核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物资消耗定额的执行管理

一、物资供应公司和各矿(厂、处)应设物资消耗定额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物资供应部门要严格按定额、定量和资金限额供应,超定额部分应分析原因,制定解决的措施。

三、各单位要定期召开物资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分析会,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六条

物资供应公司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

二、负责合格供应商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考核评定及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生产单位职责

一、企业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审计法律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评定工作。

二、各生产单位参与供应商的推荐和考核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批准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九条

供应商的推荐原则

一、推荐的供应商的产品应满足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要求,并具有合理的供货价格,良好的供货质量、供货信誉、供货业绩和售后服务等。

二、推荐的供应商应为国内知名公司,且信用、业绩优良的厂商。第二十条

供应商推荐的程序

一、推荐部门填写《初选厂商推荐自荐表》和《供应商调查表》。

二、各生产单位可以推荐供应商,厂商也可以自荐。

三、推荐的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机构代码证、各种代理授权证书等资质文件。

四、物资供应公司对推荐的供应商的资质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凡证照、经营资质与所供物资要求不相符的供应商不予推荐。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审查程序

一、通过初审合格的供应商,物资供应公司发出厂商资格预审函,由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状况及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当地工商部门盖章。

二、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组织企业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审计法律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审查内容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和产品简介、产品样本及价格表;

三、生产许可证或主要产品鉴定证书;

四、企业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或主要业绩;

五、国家及行业要求实施的质量认证和特殊规定的产品,需要提供国家或行业的权威认证;

六、企业资信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等有效证件;

七、以下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除提供以上基本资信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如:防爆产品、劳动保护产品、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压力容器等必须拥有生产许可证书、检验报告单;

(二)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

(三)有毒有害物资需提供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代理商提供所代理产品的代理协议、被代理人资质、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的批准

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增补

一、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物资供应公司每半年对供应商增补一次。

二、增补供应商审查程序执行第二

十一、第二

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复审

物资供应公司每年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一次重新审查。第二十六条

合格供应商管理

一、物资供应公司负责按《合格供应商目录》格式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并负责存档保管。

二、为防止合格供应商名单外泄,造成物资采购询价过程中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规定合格供应商目录为保密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查阅,需经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的评价

一、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生产单位依据《供应商考核评定表》每年12月份对供应商目录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二、考核计分,供货质量满分30分、供货服务满分20分、供货价格满分40分、合作与服务满分10分。

三、物资供应公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

(一)年度考核评定分数在75-85(含下线75分)之间为C级。

(二)年度考核评定分数在85-95(含下线85分)之间为B级。

(三)年度考核评定分数在95-100(含下线95分)之间为A级。

四、A、B级为公司合格供应商;C级为辅助供应商,暂停其采购

业务,对其进一步考察;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供应商。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应商评定为不合格供应商:

(一)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

(三)考核发现管理松懈、技术落后、产品属淘汰序列且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四)不履行供应商义务(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的,或多次询价不响应的)。

(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警告或通报后,没有认真及时整改的。

(六)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的。

第五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资供应公司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计划、采购策划、采购询价、采购合同、采购催交及入库验收的采购作业工作。

二、负责填写采购策划审批表,其内容为

(一)填写预算价格、分析影响超过物资价格的关键因素和制造难点,制定商务谈判策略。

(二)分析市场资源,在合格供应商目录内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

(三)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集团统采目录,确定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策划权限

物资供应公司按《物资采购订单策划审批表》的要求填写,根据单项采购金额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一)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下的采购策划,由物资供应公司领导审批。

(二)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采购策划,物资供应公司经理审核后,由公司领导审批。

(三)为解决各生产单位现场急需的小型材料或备件,公司为各单位核定部分自采资金,由各生产单位自行使用,月底凭发票和采购审批表到物资供应公司报销(采购流程可参照物资供应公司急需采购审批流程)。机电设备维修公司每月1万元;露天矿、煤炭筛分厂、煤炭销售公司、水电公司每月各0.5万元。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有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比价采购、直接采购等。

第六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物资供应公司职责

负责组织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召集、评审和招标协调工作。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职责 负责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附件的编制、评审工作。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法律部、纪检监察部职责 负责物资采购招标全过程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招标结果的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招标结果。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商务部分由物资供应公司组织编制。

二、技术部分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第三十五条

投标及要求

一、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四、参加投标竞争的应为独立法人。

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排挤其它投标人,不得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违反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第三十六条

评标

一、物资供应公司组织物资采购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协调工作。

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从评审专家库中指派评审人员参加物资采购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三、物资采购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公司审计法律部、纪检监察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监督物资采购招标过程的合规性。

第三十七条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填写《评标结果审批表》,由所有参加开、评标人员签字确认后,经物资供应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章 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评审专家资格的审核及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推荐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

第四十条

公司领导负责审批评审专家资格。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满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煤、电、路、公用工程等生产工艺和机电设备,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能认真、公正、廉洁的履行评审职责。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的组成

生产技术专业40人、机电专业30人、经济商务专业20人,共70人组成公司评审专家库。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推荐与认定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分专业按《评审专家推荐表》要求填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物资供应公司。

二、物资供应公司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评审专家推荐表》报公司各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调整和管理

一、物资供应公司根据本次采购的物资类别,按专业要求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经物资供应公司经理审批后组成评标小组。

二、公司评审专家不能满足评审要求时,由物资供应公司负责按物资采购要求从外单位邀请专家参评。

三、根据物资采购评审工作需要,物资供应公司定期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调整,使评审专家在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上更加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四、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将停止其担任评审专家资格。

五、专家名单、个人信息为保密资料,个人或单位查询时需供应公司经理批准。

六、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立、更新等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考核

一、受公司聘请,担任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委员。

二、依法对报价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公司对外邀请的评审专家可向公司申请一定的劳动报酬。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报价人,不得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比较及推荐候选人的情况。

五、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自觉接受审计法律部和纪检监察部的监督检查。

六、物资供应公司每年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七、对违反评审纪律、身体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专家,终止其担任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章 直接采购/询比价采购

第四十六条

单次采购额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物资供应公司可向单一供应商发询价文件,用谈判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第四十七条

单次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采购,物资供应公司采用询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十八条

单次采购在 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签订采购合同,结算时凭采购策划审批表和评审结果审批表结算。

第四十九条

询比价采购的评审

一、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组织对询比价采购的物资进行评审。

二、物资供应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对询比价采购的物资采购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三、审计法律部、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询比价采购评审过程的合规性。

四、如果询比价采购的物资在技术上要求较高,或需要技术澄清时,物资供应公司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五、询比价评审原则,在满足技术和质量及商务条件要求下,原则上选择最低报价的厂商为供货商。对于技术复杂、制造难度大的关键设备、备件、材料等物资,通过评审专家的评审,选择性价比较好的产品。

第九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五十条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组织编制、评审、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及合同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合同技术附件的编制、评审、签订等工作,以及合同的评审、变更、终止、解除的审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公司领导负责合同的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合同文本编制的内容及要求

一、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合同文本的编制,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法律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合同文本必须整洁,书写清晰规范,不得涂改或脏污。

三、合同文本用词准确,不得使用含义模糊、表述不清或容易产

生争议的词语。

四、合同条款内容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五、合同条款商务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的物。

(二)价款、酬金、税金、结算方式、结算期限。

(三)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质保期、保密约定。

(四)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纠纷解决方式等。

六、合同的技术部分包括:执行标准、规格型号、商标牌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包装标准、合理损耗、验收标准等。

第五十四条

合同订立的原则

物资供应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合同的评审和审批

一、合同金额小于10万元的采购合同由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审批。

二、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物资采购合同,经物资供应公司审核,报公司职能部门审定,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一、采购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对供货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的,物资供应公司审查供应商要求是否符合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

二、合同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由物资供应公司填写《合同变更(解除)审批表》,由物资供应公司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

司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台账管理、合同统计和合同资料归档。

一、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合同的编号。

二、物资供应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三、物资供应公司每半年对合同的签订、合同变更、终止、解除及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负责将统计结果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

四、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合同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会议纪要、技术协议、设计图纸、业务往来函电、询比价资料、合同审批表、合同、合同附表、变更或解除审批表、变更协议等。

五、合同档案的查阅必须由供应公司经理批准。第五十八条

其他要求

一、签订带料加工定做合同时,承揽方应提供与带料等值的担保,对无法提供担保的,由承揽方支付带料材料费后加工定做。

二、正常情况下禁止先采购物资后签订合同的做法,但发生紧急物资需要先采购时,应先征得公司领导口头同意,然后按本规定补办合同手续。

第十章 物资采购纠纷及索赔管理

第五十九条

物资供应公司职责

一、负责组织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非诉讼纠纷和费用索赔的处

理。

二、负责配合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诉讼纠纷和索赔案件的处理。

三、负责提供解决诉讼纠纷和索赔所需资料。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诉讼纠纷和索赔案件的处理。

二、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第六十一条

工作原则

公司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索赔的处理,应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争通过协商解决或行政机关协调解决,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仲裁。

第六十二条

处理程序

一、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调查纠纷发生原因,分析纠纷产生后果,并制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案。

二、物资供应公司按照批准的纠纷解决方案,在审计法律部专业人员或公司法律顾问指导下处理纠纷事件。

第六十三条

其他规定

物资供应公司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一、供应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需提起仲裁或诉讼解决的。

二、供应商企业可能破产、整体转让或有其他重组改制行为的。

三、供应商与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第六十四条

与公司发生诉讼纠纷或索赔案件的供应商,在纠纷

未解决之前,不与其签订新合同。

第十一章 物资寄售管理

第六十五条

物资寄售的目的

优化库存结构、减少储备资金占用、保障公司生产、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六条

寄售的范围

一、消耗量大且比较稳定的物资。

二、价值高且消耗量大的物资。第六十七条

物资寄售的方式 一次性寄售、循环寄售。

第六十八条

物资寄售开发的程序

一、由物资供应公司根据以往物资消耗规律、消耗量、预测需求量制定寄售物资目录。

二、寄售物资目录生成后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寄售物资的协议价格、供应商必须通过招标来确定。同时签订寄售协议。

第六十九条

寄售供应商的选择

一、经过批准的寄售目录,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按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二、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公司合格供应商目录中进行选择,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可在公司合格供应商目录中选择推荐供应商。

三、大宗物资、关键件原则上选择原设备制造商、配套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

四、寄售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企业道德准则和信誉,售后服务良好。

五、为了便于仓储管理,对于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的寄售项目,只选择一家供应商签订寄售协议,其余供应商作为备选厂家进行管理。

第七十条

寄售物资的入库、出库、结算

一、根据寄售协议规定的安全供货量,物资供应公司组织对寄售物资进行入库检验。

二、物资供应公司根据寄售协议、物资检验报告和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寄售物资单独建立一个“虚拟库”,对寄售物资进行管理,虚拟库不作为正式库存,不占用公司储备指标。

三、各生产单位领用寄售物资时与原库存物资一样,办理正式出库单。

四、每月20日物资供应公司仓库对寄售物资的出库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业务部门根据仓库的统计报表通知寄售供应商开具发票,办理结算、挂账手续。

第七十一条

寄售物资的盘点、调整

一、寄售物资的盘点与正常储备的物资一样按时盘点,发生盘盈或盘亏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二、对于滞库两年以上或查明无用途的寄售物资,按照寄售协议

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三、对于寄售物资有严格质量保证期限的,要及时和供应商协商,提前六个月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负责调换。

四、物资供应公司仓储部在发放物资时,优先发放正常库存物资。

第十二章 物资储备资金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全公司的储备资金实行集中、全面预算管理,建立集中统一的储备资金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

用ABC分类法进行分类管理,对生产成本有较大影响的A类物资实行定额控制,对B、C类物资实行定额、限额的办法进行控制。

第七十四条

为盘活资金,对超储积压物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统一平衡、调剂、调拨使用,超储积压物资,由物资供应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七十五条

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一次进货量不允许超过最高储备。

第十三章 物资仓储管理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基本制度。即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物资验收制度,物资发放制度,物资退料制度,物资保管保养制度,物资盘点制度,防火及安全制度等。

第七十七条

仓库内物资存放要科学、安全、合理、各类仓库要制

定达标目标,逐步实现标准化仓库。

第七十八条

加强对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账务处理规范化、收、发等各种手续齐全,无白条出库现象。

第七十九条

仓库必须做到“五化”(即:仓库专责化、货位固定化、存放合理化、计量标准化、库容整洁化)。

第八十条

要建立“四防”(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制度,对贵重物资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资应妥善保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物资供应实行送料、领料相结合的方式。一、一次性采购量大且去向单一的物资由物资供应公司直接将物资送料到生产单位。

二、零星用料实行领料制,各用料单位到物资供应公司领料。

第十四章 物资统计管理

第八十二条

物资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物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入库、消耗、库存、待验收、废旧物资统计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

物资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旬报,物资供应公司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编报。

第八十五条

物资统计及运营状况分析

一、物资收入情况分析。

二、物资消耗使用情况分析。

三、分析库存物资储备状况及库存结构。

四、物资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管理状况分析。

第十五章 物资报废、废旧物资回收复用管理

第八十六条

库存报废物资由物资供应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鉴定。

第八十七条

回收范围

在生产、基建中形成的边角余料、废旧物资、包装容器等。第八十八条

物资供应公司和各单位要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站,认真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第十六章

结算

第八十九条

结算价格

物资供应公司供给各生产单位的物资一律以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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