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说明

2024-08-21

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说明(精选4篇)

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说明 篇1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一、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时)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单位必须同意其申请要求。

(二)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且其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四)申请人修完我校规定的所有学分,成绩合格并有效(所有成绩有效期4年)。

(五)申请人必须已基本完成博士论文初稿。

二、申请时提交材料: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在修完我校规定博士生课程后,应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

2.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

3.公开发表的核心期刊有关学术论文两篇(核心期刊以教育部社政司审定的南京大学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项目研究组确定的期刊分类方法为准)以及其他科研成果(如出版的专著等);

4.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必须由省部级政府部门颁发);

5.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业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我校将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完成以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后,原则上须脱产一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进行科学研究并完成博士论文、进行论文答辩。所有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上海市盲审,论文答辩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提前或推迟。论文评阅人为8人,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决议授予博士学位,学位授予信息在网上公示三个月无异议后,学位信息报请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附件二

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

博士课程班培养方案

一、基本要求:

1、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

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研究方向及导师:可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

三、学习年限:两年

四、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总学分18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2门10学分;专业

课8学分。原则上专业课每门成绩应75分上以方可申请博士学位。

五、课程设置:

1、专业课八门,每门课18学时,共八个学分;

2、政治课一门,54学时,计四个学分。

6、二外两学期,每学期72学时,共六个学分(二外科目及教材由教学点根据学员情况自定)。

六、培养方式:采用授课与论文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七、论文质量要求: 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须与专业研

究方向相关,代表本学科研究方向的前沿水平,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应论点明确,专门结构严谨完整,反映作者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知识、科学的研究方法、较熟练的技能,并有显然的创新见解。论文一般用英文撰写,格式应符合学术论文的要求。

八、申请人须在一年内完成博士论文的撰写、修改及答辩。

九、答辩通过后,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博士学位。

十、我校所有学位论文均在全国优秀博士、硕士论文网上发表。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

究生部

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说明 篇2

关于加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各学院研工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的工作,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校研字[2001]12号文,见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指南》(校研字[2001]12号文,见附件2)的有关精神,现对论文博士的培养过程及审核工作做出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与专家考核

1.填表并提交支撑材料。拟申请我校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简称《资格审查表》,1式2份,见附件3),并按表中要求准备好有关证明、推荐材料【含“学历、学位证书(获境外及国外证书需教育部认证部门认证)”、“已发表论文”及“研究成果和奖励证书”、“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两位专家推荐意见”等】。

2.学院初审。学院安排专人对申请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应支撑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应学科专家小组着重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同等学历水平进行考核认定。初审通过后,学院经办人和分管研究生院长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后报学位办审查。

3.学位办审查。学位办对学院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查,通过后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

二、博士课程学习

申请人须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一年内,按拟申请专业的博士培养方案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术论文发表

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以武汉理工大学在职博士生身份,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研字[2009]17号文,见附件4)要求,发表相应的学术论文(此规定从2009年下学期进校学生开始执行,以前进校学生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科研获奖

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获得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具体要求按《武汉理工大学 1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的暂行办法》(校学位字[2004]10号文,见附件5)执行。

五、论文开题与学位论文撰写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博士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在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位论文开题,并尽快撰写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格式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印制格式的统一要求》(2009年7月修订)(见附件6)执行。

六、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达到论文答辩相关条件,可申请答辩。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申请表》(简称《答辩申请表》,1式2份,见附件7),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初审后,提交《答辩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4本学位论文及其电子版)报学位办审核。

七、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和专家盲审

学位办审核通过后,对申请人学位论文进行电子查重检测和组织专家盲审。查重检测与专家盲审均通过后,学位办在《答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学院通知申请人及其指导老师按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其中,“查重检测”由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论文电子版,具体办法与要求按《关于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通知》(见附件8)执行。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由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博士学位论文4本及学位论文盲审配套材料,并交纳专家评审费。其中,1本学位论文为原件,交校学位办留存,另3本学位论文隐去导师和作者姓名(包括论文“参考文献”和“致谢”中均隐去导师和作者姓名),供校外专家盲审使用。配套材料包含:《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聘请函》(3份,见附件9)、《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评价表》(3份,见附件10)、《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便函及收据》(1份,见附件11)。

八、学位论文答辩组织

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论文查重检测与专家盲审后,可按照答辩环节组织论文评阅及同行评议,通过评阅(议)后,答辩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一、二)(同等学力人员)(简称《评定书》(一、二),见附件12)及回收的评语(至少7份)到学位办进行答辩审查,学位办在“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同等学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上盖答辩专用章(1式7份)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九、学位授予

申请人答辩通过后,应按学位授予要求及时整理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分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公示3个月(争议期),无异议后授予学位。

为保证学位申请人学位授予信息准确、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3日内,按《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做好拟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3)完成网上学位信息录入工作。同时,申请人学位授予过程中有关照片采集工作(含《答辩申请表》中照片、《评定书》(一、二)中照片及学位信息上报时申请人电子照片等)按照《关于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信息采集照相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4)要求执行。

十、注意事项

1.为进一步加强对论文博士的科学、规范管理与服务,论文博士工作自即日起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对2009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论文博士,其培养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需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

对2009年9月以前入学的论文博士,本学期拟答辩者,办理答辩申请时,需按本通知规定填写且提交新制用表《资格审查表》(1式2份,本人档案与校档案馆各存1份,见附件3)和《答辩申请表》(1式2份,本人档案与校档案馆各存1份,见附件7)。

对2009年9月以前入学的论文博士,下学期及以后拟答辩者,目前需先补填写《资格审查表》(1式2份,见附件3),交各学院审查后,由学院研工办统一报送学位办审核,盖章后1份返回学院留存,1份由学位办留存。《答辩申请表》在办理答辩申请时再填写并提交。

3.为方便对论文博士的规范管理,由学位办对各学院提交的《资格审查表》和《答辩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具体编号规则为:ZG(或DB)_学院名称的前2个字首字母(大写)_入学(或答辩)年月_顺序号(001起始),如:ZG(或DB)_GL_200901_001,表示该论文博士为管理学院2009年1月受理入学(或答辩),顺序号为001号。

附件:

1.《武汉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校研字[2001]12号文);

2.《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指南》(校研字

[2001]12号文);

3.《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2009年11月新制用表);

4.《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研字[2009]17号文);

5.《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的暂行办法》(校学位字[2004]10号文);

6.《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印制格式的统一要求》(2009年7月修订);

7.《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申请表》(2009年11月新制用表);

8.《关于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研究生院主页已发);

9.《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聘请函》(2009年5月7日研究生院主页已发);

10.《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评价表》(2009年5月7日研究生院主页已发);

11.《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便函及收据》(2009年5月7日研究生院主页已发);

12.《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一、二)(同等学力人员)(简称《评定书》(一、二))(2009年9月修订用表);

13.《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做好拟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25日研究生院主页已发);

14.《关于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信息采集照相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24日研究生院主页已发)。

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说明 篇3

(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1998年7月3日发布)

学位[1998]5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

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说明 篇4

《西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目录表》中:

表4《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由研究生院教学办提供; 表5 《博士生出席学术专题讲座情况表》对于2011年3月以后入学学生不需要;

表8《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报告》对于2011年3月以后入学学生不需要;

表9《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对于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即在职人员)不要求;

表10《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报告表》对于符合减免条件者,可提供《研究生减免社会实践审批表》;

表14《结合论文工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学生自己提供,要求提供与《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审批表》中“送审前学术成果汇总”中汇总数字相对应的学书成果复印件,论文复印杂志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索引证明原件,导师在文章首页(非杂志封面)签字确认论文符合《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表15《送审的学位论文》要求非涉密学生提供3份“盲评格式”论文及1份正常学位论文;

表17《博士论文创新基金结题通知》单要求申请创新基金者提供;

表18《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在学生开题前,由保密处网页下载填写;

表19《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和表20《西北工业大学涉密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聘请专家审查表》在学生送审前,由保密处网页下载填写;

表21《评阅人评阅意见书》由评阅学校返回,一般是非涉密学生3份,涉密学生7份;

表24《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由学生在自己的学生空间录入打印,并贴与《学位申请表》同底照片、留本人毕业后可联系电话、导师签字确认信息;

表25《学位申请表》由秘书在领取“评阅意见书”时,在学位办同时领取;

表27《答辩会议记录》和表28《答辩表决票》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由秘书统一在学位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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