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秀精选

2024-06-23

土地优秀精选(共8篇)

土地优秀精选 篇1

中亚地区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人为过量灌溉用水,乱砍滥伐森林,超载放牧,使草场退化、荒漠化十分严重,成为世界中大沙尘暴活跃区之一。

从世界上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例,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珍惜每一寸土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可是,应该如何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呢?

土地是人类的衣食之源,是立国之本,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因此,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土地就显得更加重要。针对耕地不断缩减,人地矛盾日趋尖锐的情况,必须大力宣传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应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全面推进耕地的保护、开发和整治。

因此,针对水土流失,应大力植树种草;针对草原退化、土地荒漠化,应退耕还草,建设人工草场,建设防护林;针对过度砍伐森林,应做到砍伐与植树结合;针对乱占耕地,应做到耕地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如限制大城市的规模,农村建房要建在非农业用地上,将平房逐步改为楼房等。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应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宣传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行社会调查,为合理利用土地出谋划策等。

土地这两个字眼,她是多么平凡,而又是多么的伟大埃她孕育着万物,她哺育着我们的人类。而我们却又坞地蹂躏着她。假如有一天,真的失去了你,花朵将没有往日的娇艳,树木将没有昔日的茂盛,动物将没有昨日的欢声笑语,我们也将没有立足的余地。试想,这将是一个怎样的世界。

土地优秀精选 篇2

深度分析你的系统

ESET NOD32 4.0中新增加了一个系统诊断工具ESETSysInspector(以前ESET SysInspector原本是独立存在的小工具),在ESET NOD32程序组中找到并运行ESETSysInspector,稍等一会,ESETSysInspector开始深入分析用户的操作系统的各方面,检查完之后将会以更直观的界面表现出来。

我们以进程项目为例说明一下(其他各项用法也差不多)它的具体用法(见图),总结起来,ESETSysInspector可以深入分析用户的操作系统的各方面,包含正在运行的进程、网络连接、重要的注册表项目、服务、驱动、关键文件等,可以帮助用户全面了解系统安全状况!还可以通过将生成的报告发送给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分析。

博客地址:http://blog.cfan.com.cn/index.php/1091080/

土地资源学习题(精选) 篇3

1. 什么是土地科学?土地科学的研究内容有哪些?

2. 什么是土地?土地具有哪些特性?

3. 简述土地资源与土壤、土地、国土之间的差别?

4. 土地资源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 面对21 世纪愈演愈烈的人地矛盾,土地资源学的作用将日益重大,请简要 阐述土地资源学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前景。

第二章土地资源成要素分析

1. 影响土地资源质量的气候学因素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2. 地表形态与岩性和矿物组成如何影响土地资源质量?

3. 我国降水量有哪些时空分布特征?对土地资源利用有什么影响?

4. 试述土壤圈在地理环境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

5. 土壤的功能是从那几个方面影响土地的?

请以你家乡为例试说明土地资源构成要素综合作用对土地资源利用方向的影响。

第三章土地类型与土地资源类型

1. 怎样理解土地类型是一个一定面积内性质相对均一的土地单元的概念?

2. 土地类型结构和演替与人类活动有什么关系?

3. 土地资源类型的概念与土地类型的概念有何异同及关系?

4. 我国新旧土地资源分类系统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5. 试举例说明土地资源类型的地带性分布规律?

第四章土地资源调查

1. 一般土地资源调查的工作程序是什么?它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哪些异同 点?

2. 土地资源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目的、基本内容?

4. 请以×××县为例,试说明如何开展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5.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 3S 技术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应用有哪些特点?

第五章土地资源评价

1. 土地资源评价的概念及内涵是什么?

2. 土地资源评价的依据是什么?

3. 评价单元有哪些选择?它们的特点和适用场合是什么?

4. 试述FAO 的土地适宜性等级分类方法,并说明它与美国土地资源生产潜力 分类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5. 土宜评价与土地自然适宜性评价的区别与联系。

6. 研究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有哪些意义?

7. 土地资源生产潜力可分为哪几个层次?各层次的涵义是什么?

8. 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有哪几种计算方式?

农业生态区法的基本原理和工作过程(AEZ 法)

第六章土地资源利用

1. 什么是土地利用系统分析?它分哪些步骤?

2.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经历了哪些阶段?

3. 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的涵义是什么?

4.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五大原则是什么?

5.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有哪些?

6. 辨析城市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的区别和联系。

7.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评价步骤有哪些?

8. 土地整理的意义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9. 我国当前土地复垦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是什么?

第六章土地资源利用

1. 什么是土地利用系统分析?它分哪些步骤?

2.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经历了哪些阶段?

3. 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的涵义是什么?

4.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五大原则是什么?

5.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有哪些?

6. 辨析城市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的区别和联系。

7.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评价步骤有哪些?

8. 土地整理的意义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9. 我国当前土地复垦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是什么?

第七章土地资源保护

1. 什么是土地生态重建与土地生态设计?

2. 土地退化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3. 土地资源保护一般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4. 土地资源退化的防治应遵循哪些原则?

5. 阐述基本农田的含义、保护对象及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基本思路和工 作过程;并简要论述其对解决当前中国人地矛盾的意义。

第八章世界土地资源概况

1. 试述世界耕地、草场、森林的概况及变化趋势?

2. 由于世界人口的增长,给土地资源带来了那些问题?

3. 面对世界土地资源的问题及人口压力,你认为人类应采取哪些对策?

4. 世界土地资源主要问题主要有哪几点?

5. 世界土地资源的共同对策主要有哪些?

第九章中国土地资源概况

1. 中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 中国耕地资源利用中有哪些特点?存在哪些问题?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对策 是什么?

3. 中国耕地资源利用中有哪些特点?存在哪些问题?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对策 是什么?

4. 中国林地资源利用中有哪些特点?存在哪些问题?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对策 是什么?

5. 中国园地资源利用中有哪些特点?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园地资源的合 理利用与管理?

6. 中国草地资源利用中有哪些特点?存在哪些问题?利用与保护的策略有哪 些?

7. 中国城市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存在哪些问题?管理对策是什么?

8. 中国交通用地存在哪些不合理的现象?对策是什么?

9. 中国未利用土地的种类有哪些?开发利用的策略是什么?

第十章中国土地资源分区

1. 土地资源分区要考虑哪些原则?

2. 通过对中国土地资源分区进行分析,讨论各区土地应如何利用能达到效益最 优?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篇4

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李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搬回娘家居住。张村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证明她并没有在娘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张村的土地,遭张村村委会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将张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张村村委会强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亩土地由李某继续承包,并由张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土地果园承包转让合同(精选) 篇5

受让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果园及土地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甲方现已高龄,体弱多病没有精力再经营自己的果园和土地,自愿将自己的土地三亩、石榴300棵转让给乙方,(土地证编号: )。

二、果园四至边界为:

东面 以为界;西面 以为界;南面 以为界;北央 以为界;果园转让价:每亩伍万元,叁亩计壹拾伍万元。石榴树每棵壹佰元,300棵计叁万元,共计壹拾捌万元整。

三、钱款:办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声明:该宗土地共有人及现所有继承人已无权再享有该果园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完成后生效。

村两委(盖章): 合作社(盖章):

出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旁证人:

土地优秀精选 篇6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1.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目的为保证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估价机构应建立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由资深估价人员按照合格

估价报告的要求,对撰写出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确认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2.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内容

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审核,类似于对生产出的产品在出厂之前进行质量检验,是防范估价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确定估价报告与规范格式相符、确定报告中应有两名该机构注册土地估价师的签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符、评估方法选择无严重错误、报告无严重漏项、测算讨程和计算公式以及各项数据的出处和参数的确定正确。具体内容如下。

(1)估价所依据资料的质量。

估价所依据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合法、完整、翔实。

(2)合法性审核。

①估价机构。在其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分支机构

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机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而不是该分支机构。

②估价人员。估价师注册应在有效期内;至少有2名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

系的业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只有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才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③宗地产权。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如果待估宗地缺乏产权证明文件,无法查实或虽有合法产

权证明文件,但估价时不按照产权证明文件中登记的状况,而是按设定的产权估价时,假设内容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并就假设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在估价委托协议中约定,在估价报告中完整披露。

④宗地用途。待估宗地用途的界定应与其合法产权证明文件或批准的规划文件一致,根据项目情

况需要对用途作合理假设的,也应该符合规划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宗地处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处分方式进行估价,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评

估、抵押价格评估等。

(3)合规性审核。

①内容和格式。报告应完整。报告的文字表述、排版、外观要求:报告名称、格式、用语规范;

引用法规、标准应完整正确;文字简洁、通畅,表述严谨、前后一致、逻辑性强,无错别字、漏字,标点符号使用正确;排版规整、前后统一,装订美观大方。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会计证 | 建筑师 | 安全工程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银行从业 | 证券从业 | 期货从业 | 经济师 | 报关员 | 外销员 | 执业药师 | 卫生职称 | 助理医师 | 职称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计算机 | 雅思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新概念 | BEC | 托福 | 公务员 | 人力资源师 | 高考 | 中考 | 司法考试 | 更多

1页

报告表达的内容、观点前后一致,估价报告因果分析应有逻辑性。

②估价目的。估价目的明确、清晰,表述准确、规范。

③地价定义。地价定义应明确、合理、准确、清晰,设定条件应有依据。

④报告的有效期、估价期日、估价日期的界定和描述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⑤估价对象界定。包括:土地登记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土地和建筑物实物状况。

⑥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区位状况和实物状况的阐述及分析要有针对性,因素齐全且突出主要因素;因素分析清晰,资料

翔实;权利状况要核实清楚,对权利的瑕疵进行分析。

(4)合理性审核。

①估价假定前提和限制条件。在估价过程中,估价人员常会遇到一些不确定的事项,需要正确地

设定一些假定条件和前提,使估价过程逻辑严密,估价结果更为可靠,比如对“正常市场”条件的设定。

②技术思路与估价方法。根据估价目的、土地用途、市场状况和收集的资料等,正确选择估价方

法。

③市场分析。市场分析应当是针对性的分析,针对估价对象用途进行市场细化分析,并且对估价

对象所在区域和同一供需圈的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市场分析应反映地价变化的趋势、程度,与估价过程的因素分析、参数修正、地价确定等要统一。

④参数确定与估算过程。按照所选估价方法的原则、要求、计算公式和估价步骤等准确计算。

⑤估价结果的确定。可以采用加权或简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方法确定最终估价结果。各方法的结

果无论是相差较大还是较接近,都应当首先分析各估价方法的适宜性。许多估价报告没有分析权重确定的理由。估价结果的币种、总地价、总地价大写及单位面积地价准确、全面。

例题:土地估价报告的内部审核应坚持合法性准则,其审核的重点主要有()。(2007年真

题)

A.以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有关证件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产权

B.以土地使用管制、城市规划等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使用方式的合法性

C.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处分

D.以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评估过程

E.以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为评判标准审核估价结果合理性

答案ABCD

解析:土地估价报告的内部审核应坚持合法性准则,其审核的重点主要有以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有

关证件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产权、以土地使用管制、城市规划等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使用方式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处分和以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为合法依据审核估价对象评估过程。

例题: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的要求,土地权利状况描述中要对估价对象的()等权利状

况进行描述。(2008年真题)

A.使用权

B.收益权

C.所有权

D.处置权

E.他项权利

答案:ACE

解析: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的要求,土地权利状况描述中要对估价对象的使用权、所有权

和他项权利等权利状况进行描述。

十、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1.土地价格对应权利内涵的设定

(1)土地使用权价格。常见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对企业改制、出让和转让等的评估。

(2)土地抵押权价格。对于抵押贷款的评估,一般是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市场价格,土地抵押

权价格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如为划拨土地,应扣除尚未缴纳的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等)o

(3)土地租赁权价格。对于租赁目的的评估,一般是先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利用

收益还原法,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计算土地租赁权价格。

2.土地利用条件的设定

利用现状包括估价对象上的建构筑物及其用途、建筑容积率和绿化率等,重要建构筑物应说明建

筑物的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细部说明、设备和安装状况、成新度、建筑密度、层数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状况等。

3.土地使用年限的设定

(1)土地使用年限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授权或以土地出让方式所取

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期限。

(2)土地使用年限的设定。根据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有效使用年限等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土地权属证明上登载的剩余使用年限或者最高出让年限

减去已使用年限。

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估价师在土地估价报告中进行土地权利状况描述时必须说明

取得时间、出让金数额、批准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租赁年限及宗地使用的特殊规定。

4.土地估价期日的设定

(1)估价期日的概念。估价期日是指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通常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在土地估

价过程中,确定估价期日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估价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土地估价过程中需根据市场关系和估价需要进行一些基本条件设定,估价期日的设定就属于对土

地价格的设定。

(2)估价期日的设定。由委托人确定,或者由委托人与估价师商定。

本讲的重要知识点是关于土地估价程序中的后几个估价程序的掌握,关于土地估价的程序应该作

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思考(精选) 篇7

钟汉麟 1212047

一、从小产权房说起

2002年7月1日,一位名叫李玉兰的画家与农民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八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000元。一个看似无比正常的交易买卖,事后,马海涛为了得到巨额拆迁补偿,主张这个交易无效,马海涛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这一决定明确地向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小产权房不合法。这个信号引发了全国性的激烈讨论。这就是小产权房的首例。李玉兰买的这间房子,就是小产权房。自从那以来,小产权房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它是相对开放商手里的大产权房而提出的。小产权房泛指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开发商或者农民等联合或单独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但不能取得合法产权的商品性住宅。

我们知道,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能够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子给自己住。但这个使用权非常有限,仅限于在其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物,而且其流转受到限制,即向城镇居民售出的房子不受国家保护(即非法)。禁小产权房的理由有许多,如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耕地减少加剧,直接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利用规划失控,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小产权房消费者利益,损害农民土地权益。1但反对的声音指出这些理由都不可靠,可以推翻,真正的问题在于利益的流向问题,他们指出小产权房直接危害了开发商的利益,进而危害到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因此政府不愿意放开小产权房。

从小产权房身上,折射出了更大的问题,即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问题。小产权房涉及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中之重。农村土地改革在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都会带来巨大影响。而土地改革的理论探究已有十年之久,但各种争论只能缓缓地推动土地改革的实践,其背后的利益分配问题成了关键。

二、问题的解析

(一)、法学的视角

1.不公平问题

有学者认为,城镇居民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这就是城乡不公平的问题。农村集体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但不能完全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以及完全不能自主处分自有土地,而要将土地 1 丁璞,《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D], 西南大学 “转性”,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后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方法,这就是所有权权力范围不公的问题。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利用受国家的严厉监管和控制2,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只有从农村集体所有到国有,是单向性的,而且带有强制性3。同时,在实际收益上,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进行流转的模式, 国家往往获得的是土地增值的大

部分收益, 据有关部门调查, 一般是各级政府拿走土地征收补偿金的50% ~60%, 村组拿走

30%~40% , 农民只得到5%~10%。像河南省南阳市征用农民承包地每亩

345万元, 而农民实得不过1万元, 国土局卖给房地产商却是每亩10万到30万元。

2.土地所有制度形式上的缺陷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这样的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有权决定土地的使用了呢?但土地管理法同时又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地建设。”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决策的权利。这是一种权能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却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享有的用益物权,也不是完整的用益物权。

另外,农村集体这个法律主体在形式上没有问题,但在实质上这个主体存在着问题。在现实中,这个主体与农民有着不可忽视的距离。村集体在法理上意味着这个集体能代表着集体中成员的意志,但实际上村集体作出的许多重大决定并没有通过全体村民决议。“乌坎事件”充分地暴露了这个问题。在利益分配上,村集体则抢了本属于农民的蛋糕。土地出让金要经过村集体再下分给农民,但农民真正得到的比例非常少。而且村集体也并不由村民的共同意志控制,鲜有听说村民集体决议将村集体里的财产变现然后按份分给村民,这仍然是公有与私有不可逾越的界限。

3.实质性正义问题

在土地流转的问题上,官方给出的解释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但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没有做到这点。形式上,上文已经指出的不公平问题中就说到了,由 2《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一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法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同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第11条第2款、第43条等规定充分地说明,国家独占土地征收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反之则不被允许。4 参见“小产权房规范进退两难谁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载http: / /house1sohu1com /news/200927 /7022681html;杨涛、施国庆: “建设征地中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关系探析”, 《农村经济》2006年第2期。5 王洪亮, 《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 清华法学, 2009 Vol.3 No.5 于各种限制,农民的地位甚至是农村集体的地位总是处于劣势的,与国家的关系并非民法上所说的“公平主体”。实质上,多数的收益流向了地方政府,流向了开发商。国家征地不按市场价格走,公开拍地却按市场价格走,对中间巨大的差价,农民是没有获益的权力的。这在实质上是对保护农民利益的巨大背离。这就是为什么越征地就产生越多社会矛盾。

(二)、经济学的视角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阻碍了城镇化进程

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已是不争的事实,经济结构转型是当下经济的重点。经济转型里强调一点,要拉动内需。而内需从哪来?城镇化。城镇化是最佳的带动消费的方法。而中国的城镇化远远落后于中国的工业化。农村人口不能顺利地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一个原因是由于户籍制度他们转不进来,第二个原因是他们也不愿意转——不愿意白白浪费自己在农村集体中免费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使用权。

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群体相对固化,缺少完善的进入、退出机制6,农民当初拿土地是白拿的,现在要到城里去,放弃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失去宅基地和承包的农地也是白白失去的,最佳的决策当然就是户口留在农村,同时到城市工作,作候鸟式的迁徙。

2.农业生产效率问题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方法就是农业生产规模化。但我国人多地少,要兼顾公平性问题,就实行了包产到户,土地分散化处理。包产到户在当年的生产力水平之下是有效的,但在今天则需要改革了。农民不愿将土地无偿出让,当然选择自己占有土地,这样的结果就是生产的分散,生产的低效率。如果农民能自由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折股的方式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让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生产效率将更高。

3.没有充分利用市场和财产

农民的财产比例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耕地和自身的住宅。如果禁止了农民用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担保的权利,禁止了农民用承包的土地抵押担保的权力,那农民的抵押担保能力就非常低了。严格限制农民交易这部分资产,也就是把这部分资产的交换价值否定了,全国拥有如此多的宅基地,而由于法律法规定的限制,这些资产都成了价值打折扣的“死资产”。同时,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造成农村大量住宅闲置,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7

三、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些解决思路

67安虎森, 刘军辉,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城镇化》,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高圣平, 《宅基地性质再认识》, 中国土地, 2010年第一期 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建议有很多,而且出发点主要是法学的公平正义和经济学的效率这两点。改革的方向,都统一地指向了放开土地制度,还权于民的这个方向。

(一)、征地制度以及征地的利益分配改革

保护农民的利益,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支持者的一个重要理由。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限制农民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国家在不断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的土地在不断地变为城市用地。农民本可以更高价地出售自己的房产,而现在被非常廉价地征收,农民的利益不见得受到了保障。

很明显国家在扮演者垄断者的角色。在城市用地紧张,用地需求大的时候,垄断者需要排斥竞争者,也就是小产权房。巩固了垄断地位后,国家和普通垄断企业做的事情都一样,即减少供应量,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在这个市场上,福利降低的肯定是被征收人与买房人。

征地制度方面,要解决滥征地问题。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个公共利益是个模糊的概念。现在的征地的决策权掌握在政府的手里,而不是公众手里,政府是征地的最大受益者,那么,这个“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变成了一个滥征地的理由。不管小产权是否合法,征地问题涉及到公众安全预期的事,需要通过法规的更改进行限制。

征地补偿费用要符合市价。为什么小产权房不合法但农民冒着风险也去建?就是因为小产权房的期望收入比征地补偿金要高。国家赔偿金额要提高,这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征地补偿金的分配流向不合理。现实中的补偿金,由国家支付,到达地方政府,再转至村经济组织,再到农民手中。这样一来,补偿金经过层层扣留,最后到农民手里的不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从债权关系角度来看,国家征地,其侵害的是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民的用益物权,那么国家对这两个权利应当是分别补偿,而且是直接由国家支付给受偿方。

(二)、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允许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向集体外成员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就是小产权房合法化。这种方法应该说是最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做法,这样就实现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全能完整性。同时这种变革给农民带来的巨大收益,也可以看作是对农民建国以来一直作出牺牲的补偿。

学者们也有一些初步的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的设计。如人民大学的高圣平(2010)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仍受到一些限制,如在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连同其上的房屋一同流转,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仅限于居住使用,否则受相应用途管制措施的约束;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和性质。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宜先由当事人签订协议,再由所有权人“农民集体”同意,同时,流转应有一定的期间限制,不宜定为长期和永久不变。”

当然,这个方法虽然有极其重大的变革意义,但其本身具有激进的性质,这种一夜之间的改革,也可能招致其它的许多问题。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睿(2013)认为,农村土地可以通过股权形式实现集体共有。8其思路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农民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分子成为土地的现实的所有者,共同拥有集体土地。然后,在共有的基础上,将土地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头上,让农民切身感受到自己从土地中的收益。这样一来,“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

成同时又可以决定每个单个股东对土地所拥有的产权的流转和最终处置权”。“在这里,农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享有包括经营权、抵押权、入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一组权利,我们把它叫做土地准物权,与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最终所有权同样,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予以法律保护。”9

类似的改革也有实践案例,如成都的土改。这种制度迅速让农民尝到了甜头,地票价格疯涨,农民的收入暴增。但我们也看到了问题,在当前的高房价压力下,投资的冲击力非常大,非常就有可能因此造成农民土地的大量流失,农民居无定所的问题。因此这样的方法也需要作出一些限制改进。

四、结语

农村土地问题,关系着公平与正义,关系着国家的经济效率,关系着几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改革十分艰难,既要突破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又要防止走错路线。但我们应持有希望,改革的试点工作在展开,社会在不断地探究农村土地的出路。

在寻找出路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不适宜采取激进的方式,即休克疗法。印度实行的迅速土地私有化,带来的则是大量农民在眼前利益的诱导下出卖土地,到城市中,却得不到足够的保障,还没有工作,滋生了大量的平民窟,这种环境至今仍深深地阻碍着印度的经济发展。中国也面临着与当初印度同样的问题,农村土地怎么办。而且中国与印度有着相似的农业人口基础,可以猜想,如果中国采取激进的改革方式,很可能成为下一个印度。

但改革的困难不应该成为改革停滞的借口。改革的好处非常多,但要改就要有牺牲。而笔者所希望看到的,是能通过民主来吸收这些牺牲造成的社会纠纷,利益的双方能够达成稳定的协议,最公正地维持各方的利益分配,提高经济效益。

土地优秀精选 篇8

(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有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换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国有土地;

(七)其他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其中,省直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军队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第十条 确认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权属,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时,可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土籍调查》有关成果资料作为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布局,在规划期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资料条件,提出土地利用方向与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种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区域布局,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市(地)级规划和本地土地资源状况。落实市(地)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重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条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并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十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广泛收取资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出拟选方案。

(二)论证。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规划草案选定后,应当公布,征询对规划的意见。

(三)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修订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批准。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第三季度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定实施文案,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发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土地等级评定和调整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土地调查涉及土地勘测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测,出可依法委托其他具有勘测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主管领导任期内的考核和离任前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超过应开垦指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个别市、县确因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易地开垦,并核减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数量或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后供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划定基本农田的指标。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

第二十七条 新建砖瓦窑(厂)及取土地用地,应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

申请新建砖瓦窑(厂),应当拟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现有的砖瓦窑(厂)没有取土用地,应当关闭;有取土用地,应当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闲置耕地的,应当缴纳闲置费。闲置费的标准,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收。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费应缴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土壤污染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和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原制订机关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编制土地开发规划和计划应与农、林、水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开发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开发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取土应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必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土时提交复垦方案。批准取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复垦方案。批准取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取土方案,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专户储存、专项列支,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其他土地的复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用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小组;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三公顷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六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地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的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耕种五年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支付。

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的年产值,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三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损坏;造成阻断、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者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雨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中,并合理安置就业。

在建成区外,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条件和转户后集体财产及剩余土地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从次年起不再承担被征用土地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第四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四十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并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获得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乡镇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确定。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

(一)、(二)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集体土地或者因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五条 依法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先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处理抵押物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办理土地征用或使用手续。

第五十六条 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兴办企业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乡镇企业以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兴办企业的,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监督检查,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核算违法行为级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耕地保护、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土地登记等情况;

(三)其他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的土地审批、登记和发证等手续;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银行存款。

第六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三条 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第六十四条 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费用。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批准减免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或者非法占用、挪用、截留、私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退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涂改、伪造、倒卖土地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七日内直接送达违法当事人。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使用手续。

第八章 附则

上一篇:参赛教案《分数乘法应用题》下一篇: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