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2024-06-07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精选11篇)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1

XXXXXXXXX支行:

我单位在贵行进行一般账户年检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由于我单位现注册地址有变更,在XX分行进行基本账户年检时已提供相关变更资料,但该行未及时到人民银行做相应变更信息,导致我单位在贵行进行年检时所提供的注册地址与人民银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但XX分行基本账户已年检完成,并且该行已出具了《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我单位已督促该行及时与人民银行联系,尽快将相关信息变更一致。

特此说明!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2

为规范账户年检工作, 沈阳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 (试行) 》, 该办法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沈阳市账户年检工作的进行, 确保了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规。随着年检工作的逐年开展, 以及2014年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制度的改革, 账户年检工作也开始面临新的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中的问题

(一) 账户年检需要存款人配合, 手续繁琐

按照《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 (试行) 》, 存款人在进行账户年检时, 应提供年检申请表、开户许可证、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银行留存以上年检资料的复印件, 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账户系统) 中做年检业务处理, 并为存款人出具《账户年检结论书》。

按照上述流程, 对于开户行来说, 在年检期间面对大量客户, 需复印留存每一户的年检资料, 柜面压力较大。而且年检资料的逐年累积也增加了账户档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复性。

对于存款人来说, 每年账户年检期间企业需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柜面办理年检, 如在多个银行开户往往奔波于多个银行办理。随着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门槛降低和工商年检改为上传年报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方便, 传统的银行账户年检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烦和对银行的不满。

(二) 对未年检账户处理中的问题

目前, 沈阳市对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账户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 停止对外支付;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 转为久悬。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个别经办人员将年检不合格账户作年检合格处理。

目前, 沈阳市大部分商业银行在行内生产系统中对未年检账户进行了设置。当未年检账户要发生支付业务时, 系统会自动弹出对话框提示“账户未年检”提醒经办人员停止办理账户的对外支付。通过系统自动提示有效促进了存款人的配合, 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个别经办人员不认真对待年检, 即年检结论书标明年检合格, 但实际开户资料却并不合规的现象。或是年检结论书日期在开户资料年检日期之前, 明显是为应付检查后补资料。

2. 久悬账户数量增大带来的问题。

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同时未年检的存款人, 大多数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过账户年检进行梳理, 将其加注久悬。但是, 这类久悬账户由于联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难以被注销。从账户系统的数据来看, 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而账户系统又规定存款人有久悬账户的不得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随之出现了因重名而影响新企业开户的情况。

3. 商业银行不愿加注久悬。

由于商业银行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后无法注销久悬, 加注久悬后只能销户。因而开户行从挽留客户或是简化手续的角度考虑, 不愿在账户系统中加注久悬标识。

(三) 工商年检制度的改革后, 账户年检内容应如何变化

2014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 对于账户年检工作来说, 之前的年检主要是查看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贴。而工商营业执照上不再加贴年检标识后, 账户年检应该核验什么呢?

同年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据此, 未来的账户年检可以依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 来进行。但是,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上传年报就意味着年检不合格从而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呢?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但无论哪种情况, 企业营业执照只要在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 银行没有理由认定其开户证明文件不合规而拒绝为企业办理业务。

所以, 只查看企业是否上传年报是不够的, 还应通过查看企业信息是否有变更等其它方式来完成年检工作。

二、相关建议

(一) 改变账户年检方式

将要求企业主动上门年检改变为银行通过公示系统主动查询企业状态进行年检。目前, 在公示系统中可查询到的企业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门公示信息三个大类。其中, 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指企业上传的年报信息。银行可通过查询该系统核查企业信息完成账户年检工作。同时, 对于未上传年报的存款人, 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银行可以据此自行规定限制其办理某些业务。

(二) 简化账户年检手续

在年检中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对于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和年报可以通过打印纸质凭证保存记录, 也可通过电子媒介进行保存。既保证年检资料的留存又减少纸质材料复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 加强对账户年检工作的现场检查

一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培训, 使之了解账户年检的意义;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力度, 既掌握账户年检的具体情况, 又起到监督管理的效果。

(四) 完善久悬账户的撤销机制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后该名称可重新被核发。因此建议久悬期满3年, 视同单位自愿销户, 以缓解账户系统中久悬户数量越来越大的压力。另外, 由于银行主动销户时账户内资金无法退回给存款人, 银行主动撤销和存款人主动撤销在账户资金的转出上不同, 因此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银行主动撤销久悬户后的账户状态标识为“协议撤销”, 与普通的销户相区别, 待账户资金退回给存款人时再将账户状态改为普通的“撤销”。

(五) 赋予商业银行注销久悬账户的权限

建议在账户系统中对商业银行开放重新启用久悬账户的权限, 便于商业银行加注和注销久悬, 使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人民银行账户系统更好的匹配。

参考文献

[1]王志勇.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北金融.2007 (03) .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3

【关键词】单位账户;年检;建议

单位结算账户年检(以下简称账户年检)是指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的行为。近年来为提高账户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开户银行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进一步提高账户年检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出台了《天津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详细规定了辖内开户银行年检工作流程、年检资料、年检账户范围等。本文将结合天津市近年来年检工作情况,分析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年检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年检工作基本情况

1.四类账户中,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

分账户类型看,2013年年检中,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分别占已年检账户的78.99 %、64.11%和52.37%。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与基本存款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资金往来业务一般通过基本账户处理。

2.年检过程中,办理存款人信息变更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较多

2013年年检期间,共办理存款人信息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7.19万 笔,为存款人换发了3.50万个开户许可证。一方面反映出存款人在自身信息发生变更后,自主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变更的意愿较弱,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开户银行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的动力不足和措施有限,往往不能及时跟踪到存款人信息的变化,导致开户银行所掌握的存款人信息与存款人实际信息不一致。

3.存量账户数量与年检率负相关

从天津市2013年年检结果看,单位账户数量在1万户以上、1千至1万户之间、和1千户以下的开户银行年检账户的数量分别为19.13万户、3.76万户和0.96万户,年检率分别为69.34%、82.7%和87.97%。总体上呈现出,存量账户数量越多,年检率越低的负相关关系。

4.未年检账户原因分析

主要原因有:一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内提供合格的年检资料,包括主要证件未年检,遗失,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内等情况;二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完成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主要是指存款人信息已变更,但未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完成信息变更程序,导致信息不一致;三是存在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四是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存款人,包括网上报税账户、长期不动户等;五是存款人不配合,不愿提供年检资料等;六是其它原因。

二、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年检相关制度操作性不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扎根农户,应予以撤销”。但并未对银行机构如何开展年检工作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年检频率、年检时间段、需年检的账户类型、需提供的年检资料要求等均不一致,影响了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间接导致存款人配合程度较低。

2.年检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

2013年账户年检工作中,纳入年检范围的账户近35万户,涉及超过20万个单位存款人。从存款人角度看,如果其开立账户较多,甚至包括跨省市开立的账户,仅仅向每个开立单位账户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开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需人力物力就很多,容易使存款人产生抵触情绪,配合程度较低。对于开户银行,特别是账户数量较多的开户银行来说,每年对所有账户进行年检,开户银行也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负责年检工作令存款人

3.开户银行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但部分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未将符合条件的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对于此类账户如果任其长期或过期“睡眠”,一方面不利于存款人有效控制和管理其资金,甚至有可能会造成账户资金被冒名窃取或挪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银行的管理成本。

4.账户资料的核实缺乏有效手段

在年检过程中,开户银行需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开户银行对上述资料的审核也仅限于形式上合规,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5.对未年检账户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但未针对未年检账户的处理制定相应的罚则,导致存款人认为年检或不年检差别不大,使得账户年检制度难于落实。

三、政策建议

1.建议由总行出台统一的账户年检办法

建议人总行出台账户年检工作办法,明确账户年检工作的要求,標准和流程,统一年检时限、统一年检标识、统一年检标准,并明确对未年检账户处理办法。

2.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

四类账户中,基本账户开立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且在账户系统中,存款人信息由基本户开户行录入和修改,其他账户共享基本账户存款人信息。因此,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并要求存款人在开立其他账户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已年检的开户许可证,以确保存款人及时进行基本账户年检。只要存款人能及时按照要求向其基本户开户行提交年检资料,保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时更新,则其他开户银行可以通过账户系统发现存款人信息变更的情况,而要求存款人变更相关信息,实际也起到了账户年检的效果。

3.完善账户系统功能

一是建议增加未年检账户自动提示功能。即在开户银行办理其他账户的开立业务时,如该存款人基本账户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应自动跳出相关信息提示开户银行,并自动退出开户操作。二是建议应增加未通过年检账户原因的备注栏。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输入未年检原因。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资料信息与账户系统信息不一致、无法联系存款人、存款人已关停并转以及其他原因等。三是增加年检统计查询功能。即针对不同银行机构代码,可查询其开立账户的年检情况以及未年检账户明细和原因。

4.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目前开户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对存款人提交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建议由人总行会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时实现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护照等证明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

5.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对未年检账户的存款人的处罚力度。实际操作中,未年检账户包括两种情况,年检不合格账户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资料账户。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存款人在此期间内补充资料。如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无法通过年检,将其纳入“黑名单”,暂停相关账户的对外支付业务。二是加大对开户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开户银行的年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支付结算检查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对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账户年检率偏低等情况的开户银行,通过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增加现场检查和抽查频率的方式督促其顺利完成年检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使用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 樊爽文.改革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J]. 中国金融,2010(12):71-72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4

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对本6月30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的年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沈阳辖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沈阳辖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二章 年检范围

第五条以下存款人应申请对其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进行年检: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社会团体;

(五)民办非企业;

(六)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七)机关、事业单位;

(八)其他组织。

第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实行年检。

第七条 当年新注册公司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八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进行年检。

第三章 年检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存款人在年检期限内按照年检的有关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年检时,应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2);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正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年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经年检后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组织经年检后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六)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在有效期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七)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八)存款人经年检后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递交的相关年检资料后,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对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的规定,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存款人出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结论书》(附件3)。

第十二条对存款人账户资料发生变动的,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及时报人民银行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及时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第四章 年检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账户,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一年内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或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其账户的对外支付;

(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账户,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行内系统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在账户管理系统加注久悬标识。

(三)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尚欠银行债务的,开户银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将该账户加注久悬标识。

第十四条存款人因未年检导致其账户停止使用的,可申请补办年检手续。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年检资料,年检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再为该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于补办年检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登记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人民币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结论书》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制定,各银行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修改。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5

年检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提高账户管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定于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现将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账户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我部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户除外)。

二、年检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工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件等信息。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6

【发布文号】厅财字[2006]393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2006-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厅财字[2006]393号)

部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组织: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切实加强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做好2006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今后,部对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审批、备案手续,不及时或未上报账户年检材料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于2007年1月28日前针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产(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写《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本级预算单位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有关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报部财务司,由部财务司统一办理年检事宜。

三、请各单位在收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发的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后5日内,将有关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报部财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6]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我部于2006年初对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年检。从年检情况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执行中仍存在少数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审批、备案手续,不及时或未上报账户年检材料等现象。为维护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账户长效管理,现将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报相关中央财政部门。其中,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将账户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账户年检材料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在做好本级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指导并督促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及时做好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确保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专员办应在总结2004年度、2005年度账户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确保辖区内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全部纳入账户年检范围。年检执行中,各专员办应严格按照《办法》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好账户年检各项工作职责,对年检账户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对年检发现严重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执行账户年检的单位,应依据《办法》、《补充通知》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及时上报账户年检工作总结。

四、鉴于目前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已逐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后年度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作为一年一度的常规性工作,由各中央预算单位自觉并严格按照《办法》和《补充通知》规定执行,我部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各专员办按时做好本系统及辖区内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组织工作。

另外,为配合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便于各中央预算单位和专员办及时学习和掌握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些新的账户管理法规、制度和规定,我部对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进行了修订。新《手册》计划在年底之前出版发行。届时请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做好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新《手册》分发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车辆年检及报废相关情况说明 篇7

普通轿车年检情况说明

普通轿车6年以下为每两年年检一次,6-15年为一年一检,15年以上为每六个月一检(一年两检)。

报废延缓说明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车辆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车辆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车辆报废。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8

北京市朝阳区工商管理局:

我们是北京奥淇有限公司,因上半年接连往返国内外,未合理安排办公时间,导致工商营业执照未按时年检,现特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

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7日,注册资金10万元。主要从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等。

受近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纷纷告急,减利、亏损、停车成了国内企业共同的话题。尤其是对于我们商贸企业,更是雪上加霜。为拓展市场,自寻出路,我公司不坐以待毙,而是主动出击,在国内国外找市场,开展战略联盟,与国内外前景企业实现优势互补。今年第一季度,我们的业务主要在国内进行,长期往返于北京、等地,直到6月份,我们因为有几宗大的订单在国外,我们又接连赶赴美国、新西兰等国。这一趟因要签证、谈判、签订合同,费了好多周折,办事也极为不顺,直到6月底才回国。因此,本应该是在2013年3月5日—7月5日这段时间去工商局进行营业执照年检的,我们却不能按时到达,致使营业执照年检工作延误。回国后,我们得知要年检刚愈期的消息后,赶紧准备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相关书面材料,但为时已晚。由于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成立时间不长,行政办公人手不够,经验不足,但企业前景光明大有可为,诚请工商局领导对于我们公司的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补办一次年检。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接受工商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将公司办成管理规范、按章纳税的企业。

特此说明。

银行账户风险排查情况报告 篇9

一、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贯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

年初分局工作会议结束后,我办事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向县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向被监管机构传达了会议精神,根据分局总体部署和辖区实际情况,我们主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加大案件专项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

二是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指导辖区银行业科学发展,提升准入监管的科学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高管人员的监管,促使高管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着力改进监管工作方法,推行分类监管,认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2、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

一是健全监管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加强考核,严格问责”的监管责任制,做到权责对等,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将每一个监管对象、每一项监管业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监管任务。二是实行分类监管,根据每个被监管机构情况不同、风险状况不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症下药、持续监管,确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化解。

3、开展高管人员的年度履职考核和日常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履职、退出全过程连续动态的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我们办事处根据分局考核方案,严格对全辖农商银行18名,商业银行4名,邮政银行5名高管人员20xx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进一步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合规经营;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了监管谈话,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意见。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动态全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履职积分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管人员日常履职行为的监管。

4、认真搞好非现场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

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我们办事处针对机构多,监管人员少的实际情况,采取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办法。

一是严格实行非现场监管资料专收制度,做好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等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对数据重要变化情况及时分析,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做到识别风险早,判断风险准,提示风险快,切实增强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二是认真做好监管评级工作,重点做好贷款偏离度、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备覆盖率等指标的评价。

三是严格实行监管人员列席被监管机构董事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与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使非现场监管更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有效性。

5、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今年,我们办事处要根据分局的安排,重点做好表外业务、集中度和偏离度检查,开展对近三年来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落实情况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整改情况。加强现场检查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6、加强辖区机构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管巡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金融许可证保管和信息公示工作。

二是按照“先规划、再论证、后准入”的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的初审工作,重点做好农商银行谭坪和尉庄的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和城郊支行的迁址工作。

7、加强综合工作管理

一是积极组织全办人员开展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开展“监管大课堂”和“三大模块测试”学习,不断提高员工政治觉悟、道德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约法三章”,规范行为,树立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三是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书》和《互联网管理制度》、《计算机保密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全年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

四是积极开展调研和信息工作,针对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分析,开展了对县域小微型企业和农户借贷需求的调查,分别撰写了《对xxx县小微型企业生存经营状况的调查报告》、《县域不同收入层农户借贷需求分析》、《县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值得关注》、《县域煤炭价格大幅波动对银行信贷资金影响的一些思考》的调研文章,其中三篇被采用,为上级提供参考依据。

二、工作不足

20xx年,通过全办人员的努力工作,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内部管理得到加强,全面提高了年初确定的奋斗目标,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员少,工作头绪多,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是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间的联动效应还有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银监会、山西银监局、临汾银监分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加强自身建设,继续落实监管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成监管工作任务。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风险防控和案件专项治理,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发生金融案件。

三是进一步加强高管人员的监管,促使高管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10

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XXXXXX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会业务管理的通知》,我支行对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我支行认真组织全体会计人员对此次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通知进行了学习,通过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付、账户年检及反洗钱报送等相关问题的进行解读,使所有人员理解并掌握操作要点,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了制度的执行到位。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

我行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

我行现共有账户XX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XX个、一般存款账户XX个、专用存款账户XX个……。

1、检查所有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2、经办人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我行在有授权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录音核实开户行为的真实性。

3、结算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办理开户的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写规范,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证件齐全,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4、对于结算账户内容尽职审查,通过再次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我行业务系统中客户身份资料一致,确保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资料的保存完整;对于存款户进行信息变更的,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及报备手续。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认真执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相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通过调阅存款分户账进一步核查,没有发现一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7、所有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对于未按时年检的账户我支行在均对客户进行通知同时对相关账户进行暂禁处理。接下来,将对于拒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款人办理销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

我行现共有账户XX户,其中银行卡类账户XX户。受理银行卡申请时,通过联网核查身份公民身份信息,对于联网核查无记录的同时审核客户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并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进行证件鉴别,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实名制,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我行通过制定《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确实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不存在匿名或假名账户。对于个人代办借记卡,柜台人员是通过询问客户本人,尽可能要求客户提供工作证件及相关客户经理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的,同时做到在账户开立的现场通过录音电话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在被代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开户。对于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采取批量开卡方式,通过签订代发协议规定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批量开卡须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对于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通过联网核查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给予输。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我行能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资料并定

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

1、存在账户报备不及时现象;

2、年检情况不理想,未年检账户虽进行了冻结,但占比面大;

3、个人银行卡代理开立,存在经办人员只是口头询问客户、未按规定在相关开户资料注明代理原因现象。

六、整改措施

1、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

2、积极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培训,落实日常检查。

3、强化宣传,促进支付结算发展。

XX银行XX支行

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说明 篇11

绍兴县金祥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贵公司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给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贰零壹壹年零柒月贰拾壹日,票号为20615247,金额为伍万元整,到期日为贰零壹贰年零壹月贰拾壹日,出票人为: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又背书给我司.由于本单位出纳人员工作疏忽的原因导致第六被背书人“渐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中的“浙”字错写成“渐”,正确的写法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望贵公司给予加盖财务印鉴章和公章,方便我司加入银行,特此说明,如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现恳请贵公司及时盖章。感谢!

上海泽安实业有限公司

2012-2-3

情况说明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

贵行在贰零壹壹年零柒月贰拾壹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0615247,金额为伍万元整,到期日为贰零壹贰年零壹月贰拾壹日,出票人为:苏州海港皮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本单位出纳人员工作疏忽的原因导致第六被背书人“渐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中的“浙”字错写成“渐”,正确的写法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现恳请贵行给予承付为感,特此说明。如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谢谢!

财务印鉴章如下:绍兴县金祥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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