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2024-06-22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通用8篇)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篇1

展会是为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都想寻找机会进行市场营销,展会提供了这样的契机,因而企业的参展积极性日益高涨,这使得某些展会的展位成为稀缺资源。在会展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地不断举行着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展会,侵权产品一旦出现在展会中,可能会给侵权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意味着权利人市场份额的下降,甚至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以广交会为例,其全称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举办,一年举行两届,每届又分为三期,每期的交易时间为五天。广交会以进出口贸易为主,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采购商最多且分布国别地区最广、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根据广交会官方网站上的统计信息,2015年秋交会提供展位60228个,有24700家境内外企业参展,到会境外采购商为177544人,出口成交额超过270亿美元,2015年全年两届广交会的成交额则超过550亿美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展会上及时制止侵权,侵权者将巨额获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民事诉讼等等,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一环。鉴于展会的专业性和集中性,展会也为权利人发现侵权者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如何在展会上最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本文将进行探讨。

一、侵权警告函

如果权利人能够善用警告函,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使在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授权委托手续存在瑕疵或不完备的情况下,侵权警告函也是一种极有可能达成目的的维权方式,甚至可能比投诉更为有效和快捷。一般在展会前、展会中和展会后分别发送警告,会达成不同的效果。

1.展会前的警告函

通过展会主办方的官方网站一般都可以查询到参展商的信息。如果是重复侵权者,即在展会举办之前已发现该参展商的侵权行为,便可在展会举办之前向其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在本次展会上的展出行为,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侵权产品。该警告函最好是在展会开始的两周之前发出,因为如果参展商的宣传册此时还没有印刷成形,则其有时间修改或删除其中的侵权产品信息;一旦宣传册已经印制成形,则在展会上处理起来将会相当棘手。警告函发出后应及时跟进,确保参展商能够收到并引起重视。

对于没有意识到侵权,或想要避免麻烦的参展商,他们可能会选择放弃在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这样就减少了展会上的侵权者,相应地,在展会上处理侵权也会变得容易。

2.展会中的警告函

展会中,除了向主办方投诉侵权之外,更快捷和有效的处理方式就是直接与侵权参展商进行交涉,向其展示知识产权权利,解释侵权对比分析的结果,例如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对比图,以说理的方式让侵权参展商意识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风险,从而有可能快速地达成目标,让侵权者主动放弃侵权产品的展示,并采取措施除去宣传册中的侵权产品图片。对于会期较短的展会而言,直接的对话将有可能大大减少侵权产品的展示时间,消除展会侵权的不利影响。

当然,直接交涉需要进行良好的沟通,做到以理服人,让侵权参展商充分意识到将会被投诉的风险,避免双方误会而产生矛盾激化,甚至是激烈对抗。对于不愿意配合的侵权参展商,不必与其争执,而是考虑进行下一步的投诉。否则,如果双方争执影响到展馆秩序,可能会被展会管理部门处理。

3.展会后的警告函

无论是展会上配合或是不配合的侵权参展商,在展会后都可以再发送一封警告函从而起到进一步的震摄作用。最好是随函附上一份承诺书,要求侵权者签署,确保其彻底停止侵权。如果侵权者能够签署,则迅速地消除掉了该侵权者,这就最大限度地节省了维权的成本和精力。如果侵权者还是不愿意配合,则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例如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

二、侵权调查和证据保全

在展会举行的第一天就应该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进场调查。不同性质的展会,对调查人员的身份有不同的要求。以广交会为例,多数参会者为境外采购商,因此外籍调查员的身份较为隐蔽,也更容易收集到侵权证据。调查人员的取证方式包括拍摄现场展位和产品照片、拍摄侵权产品工作原理的视频录像、取得宣传册、获取侵权产品的来源信息等等。

侵权调查的结果汇总之后,针对不同的目标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例如口头警告、发送书面警告函警告、进行公证、投诉等等。

针对展会后可能要采取行动的侵权者,可以进行展会公证,从而保全侵权的证据。当然,公证需要在警告或投诉之前进行,以确保成功。如果侵权参展商在展会上不但有许诺销售行为还有样品的销售行为,则可以将销售行为一并进行公证,为下一步的行动提供直接的销售侵权证据。展会上的公证还有一项作用是可以将侵权诉讼的管辖权移至展会的举办地,可能更利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三、知识产权投诉

2006年颁布施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成为全国各展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根据该办法,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也有些展会主办方邀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展会的知识产权投诉,但这种方式的执法力度十分有限。一些地方或某些大型展会也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例如《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程序中,投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的答辩期限,而且投诉受理机构的专家组需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有可能同时处理大量的投诉,因此可能导致处理时间延后数小时甚至一天以上,容易导致权利不能及时行使。鉴于展会知识产权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手段,最佳的处理办法是让侵权参展商尽可能少地展示侵权产品和资料。如果直接的沟通不能解决纠纷,则应尽可能快地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同时准备好充分直观的侵权对比材料,也最好是尽量提供权利人的产品或图册作为辅助说明的证据,让专家组能够尽可能容易地了解权利范围并确认侵权。

另一方面,如果有展位现场照片,也最好能一并附在投诉书上,使执法人员能够迅速找到侵权产品的展位、摆放位置和在宣传印刷品中的位置。对于除了侵权产品以外的其它信息也最好是在投诉表格中注明,例如宣传册、展板等,以便执法人员一并处理。

对于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如果一味要求侵权参展商销毁,往往会因导致侵权参展商参展失败而引起其强烈的抗拒,这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因此,实践中也多是在宣传册中涂掉侵权产品,并可以同时注明不销售。

广交会上,如果被投诉人不能当场对涉嫌侵权的物品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投诉站工作人员会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或撤展处理。同时被投诉人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认定涉嫌侵权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不再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这是一种较好的处理方式,给了侵权参展商抗辩的机会,同时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设定程序鼓励当事人在展会之后及时采取行动去解决争端,因此对于投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或是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等情况,投诉机构不予受理。同时,对于在以往展会上进行过投诉而本次展会重复投诉的情况,原则上也不予受理。因此,权利人需要考虑,如果本次投诉之后未能在展会后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行动,则侵权者下次在展会上重复侵权时将可能面临投诉无门的情形。投诉与不投诉各有利弊,投诉会使侵权者留下侵权的记录,影响其以后的参展资格,而不投诉直接交涉的方式则可以保留下次侵权者在展会上重复侵权而进行投诉的权利。

四、处理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对于通过直接交涉或者投诉解决争端的侵权者,需要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一旦发现侵权参展商重新摆出侵权产品或使用未处理的宣传册,则需要重新进行交涉;或向投诉机构反映,让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对于展会的主办方而言,参展商都是他的客户,其权利义务通过参展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来保证,也就是说如果参展商出现侵权行为,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因此主办方会维护知识产权,但也不希望采用强烈的执法手段来打消这些客户的参展积极性。这也决定了投诉机构的权限不会过大,一旦出现侵权参展商不配合的情况,投诉机构只有向主办方反映,由主办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迫使侵权者就范。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权利人及其委托人要敦促投诉机构尽早向主办方反映,让主办方尽早解决。

根据2011年发布的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参展企业不遵守承诺书规定自撤的涉嫌侵权展品在没有抗辩成功的情况下在本届广交会再次展出的情况,投诉站工作人员可立即没收该展位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没收涉嫌侵权展品;展会结束后,对这些被没收的展品作销毁处理。实际操作中,投诉站一般会避免采取这种过于激烈的执法手段。

广交会根据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可以对侵权参展商采取下列措施,以阻止其进一步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1.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或撤展处理;

2.投诉站可以会同大会保卫处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

3.取消其参展资格;

4.对该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大会通报、扣减其下一届广交会摊位或直接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大部分的参展商在得知被投诉后往往会非常配合,担心影响其参展资格,甚至主动要求与权利人和解,这时可以准备一份承诺书让其签署,确保其以后也不会再次侵权,这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对其的投诉。当然,一般的参展商只是配合不在本次展会上继续展出,而不会签署权利人提供的任何承诺书。一些参展商会偷偷地继续展出,在权利人交涉或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下才迫不得已放弃展出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也有极少数的参展商会非常抗拒,态度恶劣,甚至与执法人员出现争执,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上述方法进一步施加压力,迫使其就范。

五、总结

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大型和专业的展会。一方面可以打击侵权者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收集市场上的侵权目标,便于展会后采用进一步的行动。

当然,中国的展会知识产权执法并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么严厉,其力度不大,震摄力也较弱,因此不要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能寄希望在一次展会中解决侵权者今后所有的侵权问题。这些侵权者只有留待展会后再采取相应的行动去解决。但我们也必须肯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此举维护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和地位,打击了侵权者的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也适当地惩罚了侵权者,对其后续的参展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值得权利人投入成本和精力去做。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篇2

其实, 展会应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窗口, 可现在展业知识产权侵权也成了高发区, 有的企业甚至在展会中搜集侵权的证据。还有的个别参展企业虽然打着学习的招牌, 回去却做起了模仿的买卖, 对展品进行拷贝, 以相似的产品出卖高价, 蒙骗消费者, 对同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第98届广交会上, 有的企业甚至打出了“同行免进”的字样, 就是怕其他参展商将其辛苦研究的果实摘去, 在展会中被偷拍再嫁接。如此, 企业参加展会的积极性会被打消。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虽然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参展商的知识产权, 但利用展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中国目前比较严重”的观念普遍存在。

作为参展商, 如何在展会上有效展示自己的新产品, 又能较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呢?

一、与展会举办方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通过合同形式, 明确展会举办方保护参展商知识产权的义务, 促使举办方有效行使保护职责。比如, 可以约定展会举办方有义务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 一旦接到权利人的投诉, 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商要暂停其展出, 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确定侵权的, 应要求侵权人撤展;展会举办方应当对参展商的身份、参展项目和内容进行备案, 在参展商提出合理要求时, 为其出具相关事实证明;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 展会举办方应协助权利人进行证据保全等。

二、熟悉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机制。

熟悉展会举办方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了解举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程序、举办方的查处职责、查处措施等规定。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的, 展会举办方一般会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如果举办方没有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也没有设立投诉机构, 权利人可以事先了解一下展会举办地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是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局) 的联系方式、所在位置等,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 可以立即投诉。一些地方还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 开通了投诉电话“12312”,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拨打这一电话投诉。顺便说一下, 权利人最好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同带来参展,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时, 可以及时有效地投诉。

三、通过检索举办方提供的知识产权目录查找涉嫌侵权的参展商。

一些展会举办方会在展会开始前向参展商公布本届备案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参展商可以通过检索目录, 重点查找相同或类似行业中是否有参展商提供的展品与你的相同或类似, 其展品的外观、功能、原理、工艺、技术等是否与你的相同或近似, 其产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是否与你的相同或近似。如果你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则可以查找相同行业和不同行业中是否有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与你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通过目录即可以判断其涉嫌侵权, 可以立即向展会举办方或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仅看目录还不能确认, 可以通过展会现场进一步核实。

四、尽量不将还没有申请专利的产品拿去参展。

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在6个月内申请专利仍不丧失其新颖性, 但是, 在展会上展出未申请专利的产品还是有很大风险。如前所述, 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在展会上猎取侵权对象, 而未申请专利的产品犹如免疫力低下的孩子, 随时可能成为侵权目标。如果不得已确实需要拿去参展的, 应注意以下几点:1.展会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具有国际性质的展览会;2.必须向展会举办方详细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新产品的名称、外观、功能、原理、技术、发明人、实物图片等, 并要求展会举办方对详细的备案内容进行保密;3、要求展会举办方对该新展品参展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对未上市的新产品尽量不作公开展示。

未上市的新产品和未申请专利的产品一样, 都是侵权者猎取的目标。为了取得参展效果, 参展商可以将新产品拍成照片或录像, 在展会上展示。对确有诚意的客户, 在核实并登记其身份资料、联系方式后, 可向其出示产品实物, 但应禁止其拍摄、摄像。与客户订立相关合同时, 应在合同中将新产品进行详细描述, 并将产品图片作为合同附件。

六、按照规定标注知识产权标记。

对于已申请专利的产品, 可以在产品、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资料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已注册商标的, 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资料上印制商标, 并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可以标明著作权人名称, 办理了著作权登记的, 可以标明著作权登记编号。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标记, 既起到了宣传效果, 又对不法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七、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展会时间一般较短, 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通常又需要较长时间, 多数侵权案件难以在展会期间得到解决。一些侵权纠纷, 可能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因此, 权利人有必要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进行证据保全。权利人可以申请展会举办方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摄取证, 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到现场保全证据, 为制止侵权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篇3

以广交会为例,其全称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举办,一年举行两届,每届又分为三期,每期的交易时间为五天。广交会以进出口贸易为主,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采购商最多且分布国别地区最广、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根据广交会官方网站上的统计信息,2015年秋交会提供展位60228个,有24700家境内外企业参展,到会境外采购商为177544人,出口成交额超过270亿美元,2015年全年两届广交会的成交额则超过550亿美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展会上及时制止侵权,侵权者将巨额获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民事诉讼等等,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一环。鉴于展会的专业性和集中性,展会也为权利人发现侵权者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如何在展会上最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本文将进行探讨。

一、侵权警告函

如果权利人能够善用警告函,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使在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授权委托手续存在瑕疵或不完备的情况下,侵权警告函也是一种极有可能达成目的的维权方式,甚至可能比投诉更为有效和快捷。一般在展会前、展会中和展会后分别发送警告,会达成不同的效果。

1.展会前的警告函

通过展会主办方的官方网站一般都可以查询到参展商的信息。如果是重复侵权者,即在展会举办之前已发现该参展商的侵权行为,便可在展会举办之前向其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在本次展会上的展出行为,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侵权产品。该警告函最好是在展会开始的两周之前发出,因为如果参展商的宣传册此时还没有印刷成形,则其有时间修改或删除其中的侵权产品信息;一旦宣传册已经印制成形,则在展会上处理起来将会相当棘手。警告函发出后应及时跟进,确保参展商能够收到并引起重视。

对于没有意识到侵权,或想要避免麻烦的参展商,他们可能会选择放弃在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这样就减少了展会上的侵权者,相应地,在展会上处理侵权也会变得容易。

2.展会中的警告函

展会中,除了向主办方投诉侵权之外,更快捷和有效的处理方式就是直接与侵权参展商进行交涉,向其展示知识产权权利,解释侵权对比分析的结果,例如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对比图,以说理的方式让侵权参展商意识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风险,从而有可能快速地达成目标,让侵权者主动放弃侵权产品的展示,并采取措施除去宣传册中的侵权产品图片。对于会期较短的展会而言,直接的对话将有可能大大减少侵权产品的展示时间,消除展会侵权的不利影响。

当然,直接交涉需要进行良好的沟通,做到以理服人,让侵权参展商充分意识到将会被投诉的风险,避免双方误会而产生矛盾激化,甚至是激烈对抗。对于不愿意配合的侵权参展商,不必与其争执,而是考虑进行下一步的投诉。否则,如果双方争执影响到展馆秩序,可能会被展会管理部门处理。

3.展会后的警告函

无论是展会上配合或是不配合的侵权参展商,在展会后都可以再发送一封警告函从而起到进一步的震摄作用。最好是随函附上一份承诺书,要求侵权者签署,确保其彻底停止侵权。如果侵权者能够签署,则迅速地消除掉了该侵权者,这就最大限度地节省了维权的成本和精力。如果侵权者还是不愿意配合,则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例如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

二、侵权调查和证据保全

在展会举行的第一天就应该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进场调查。不同性质的展会,对调查人员的身份有不同的要求。以广交会为例,多数参会者为境外采购商,因此外籍调查员的身份较为隐蔽,也更容易收集到侵权证据。调查人员的取证方式包括拍摄现场展位和产品照片、拍摄侵权产品工作原理的视频录像、取得宣传册、获取侵权产品的来源信息等等。

侵权调查的结果汇总之后,针对不同的目标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例如口头警告、发送书面警告函警告、进行公证、投诉等等。

针对展会后可能要采取行动的侵权者,可以进行展会公证,从而保全侵权的证据。当然,公证需要在警告或投诉之前进行,以确保成功。如果侵权参展商在展会上不但有许诺销售行为还有样品的销售行为,则可以将销售行为一并进行公证,为下一步的行动提供直接的销售侵权证据。展会上的公证还有一项作用是可以将侵权诉讼的管辖权移至展会的举办地,可能更利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三、知识产权投诉

2006年颁布施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成为全国各展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根据该办法,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也有些展会主办方邀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展会的知识产权投诉,但这种方式的执法力度十分有限。一些地方或某些大型展会也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例如《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程序中,投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的答辩期限,而且投诉受理机构的专家组需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有可能同时处理大量的投诉,因此可能导致处理时间延后数小时甚至一天以上,容易导致权利不能及时行使。鉴于展会知识产权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手段,最佳的处理办法是让侵权参展商尽可能少地展示侵权产品和资料。如果直接的沟通不能解决纠纷,则应尽可能快地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同时准备好充分直观的侵权对比材料,也最好是尽量提供权利人的产品或图册作为辅助说明的证据,让专家组能够尽可能容易地了解权利范围并确认侵权。

另一方面,如果有展位现场照片,也最好能一并附在投诉书上,使执法人员能够迅速找到侵权产品的展位、摆放位置和在宣传印刷品中的位置。对于除了侵权产品以外的其它信息也最好是在投诉表格中注明,例如宣传册、展板等,以便执法人员一并处理。

对于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如果一味要求侵权参展商销毁,往往会因导致侵权参展商参展失败而引起其强烈的抗拒,这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因此,实践中也多是在宣传册中涂掉侵权产品,并可以同时注明不销售。

广交会上,如果被投诉人不能当场对涉嫌侵权的物品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投诉站工作人员会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或撤展处理。同时被投诉人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认定涉嫌侵权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不再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这是一种较好的处理方式,给了侵权参展商抗辩的机会,同时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设定程序鼓励当事人在展会之后及时采取行动去解决争端,因此对于投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或是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等情况,投诉机构不予受理。同时,对于在以往展会上进行过投诉而本次展会重复投诉的情况,原则上也不予受理。因此,权利人需要考虑,如果本次投诉之后未能在展会后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行动,则侵权者下次在展会上重复侵权时将可能面临投诉无门的情形。投诉与不投诉各有利弊,投诉会使侵权者留下侵权的记录,影响其以后的参展资格,而不投诉直接交涉的方式则可以保留下次侵权者在展会上重复侵权而进行投诉的权利。

四、处理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对于通过直接交涉或者投诉解决争端的侵权者,需要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一旦发现侵权参展商重新摆出侵权产品或使用未处理的宣传册,则需要重新进行交涉;或向投诉机构反映,让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对于展会的主办方而言,参展商都是他的客户,其权利义务通过参展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来保证,也就是说如果参展商出现侵权行为,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因此主办方会维护知识产权,但也不希望采用强烈的执法手段来打消这些客户的参展积极性。这也决定了投诉机构的权限不会过大,一旦出现侵权参展商不配合的情况,投诉机构只有向主办方反映,由主办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迫使侵权者就范。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权利人及其委托人要敦促投诉机构尽早向主办方反映,让主办方尽早解决。

根据2011年发布的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参展企业不遵守承诺书规定自撤的涉嫌侵权展品在没有抗辩成功的情况下在本届广交会再次展出的情况,投诉站工作人员可立即没收该展位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没收涉嫌侵权展品;展会结束后,对这些被没收的展品作销毁处理。实际操作中,投诉站一般会避免采取这种过于激烈的执法手段。

广交会根据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可以对侵权参展商采取下列措施,以阻止其进一步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1.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或撤展处理;

2.投诉站可以会同大会保卫处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

3.取消其参展资格;

4.对该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大会通报、扣减其下一届广交会摊位或直接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大部分的参展商在得知被投诉后往往会非常配合,担心影响其参展资格,甚至主动要求与权利人和解,这时可以准备一份承诺书让其签署,确保其以后也不会再次侵权,这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对其的投诉。当然,一般的参展商只是配合不在本次展会上继续展出,而不会签署权利人提供的任何承诺书。一些参展商会偷偷地继续展出,在权利人交涉或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下才迫不得已放弃展出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也有极少数的参展商会非常抗拒,态度恶劣,甚至与执法人员出现争执,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上述方法进一步施加压力,迫使其就范。

五、总结

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大型和专业的展会。一方面可以打击侵权者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收集市场上的侵权目标,便于展会后采用进一步的行动。

当然,中国的展会知识产权执法并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么严厉,其力度不大,震摄力也较弱,因此不要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能寄希望在一次展会中解决侵权者今后所有的侵权问题。这些侵权者只有留待展会后再采取相应的行动去解决。但我们也必须肯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此举维护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和地位,打击了侵权者的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也适当地惩罚了侵权者,对其后续的参展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值得权利人投入成本和精力去做。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篇5

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对措施之我见 bauma2010知识产权纠纷4青况分析 口江琳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喜副轴书长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 越多的中国企业出现在国际展会上,与此同

威举办的CeBIT展览上,中国的华旗爱国者、纽曼以及深圳的迈乐数码等12家参晨企业因涉嫌侵犯意大利Sisvel公司的专利,被德国海美查抄在德国汉诺威设备展上,德国SEW-与杭

目内企业对叁展国的■

时,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个反映窗口已成 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在国际展会上中国参展商

也屡遗知识产杈投诉,与之摩擦日益增多。而镑国是世界最大的展览国,全球70%左右的知

名展会均在此举办,因此发生在德国展会上的

州减速帆厂、浙江通力变速机械有限公司、台:笔妻:i詈蓍翼 州着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4家中国企业的冲突执澎童舯也萍秘;I满 等,这都绐中国企业涟成了轻大的名誉和经济 损失。’一

簟行为桓肺{搬鳓

知识产杈纠纷也愈演愈烈。如2007年德国汉诺 万方数据

201007CM&M工程机械与维棒6l EI曩

2010年4月。全球工程机械领域规模最大 的展会——bauma 2010在德国慕尼黑举行。受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国际工程机械市 场普遍下滑,而“中国展团”在bauma博览会

上的出展影响力明显提高。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得到了国际同行的格外关注,国际企业的贸易保护手段也层出不穷,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本次展会的热门话题。据统计,此次展会涉及中国企业的共有8起知识产权纠纷发生f未经法律确认的),其中3起为询问函、5起为临时禁令。有的起诉方律师明确表示,他们早就做好了准备.专等在展会上执行,目的就是要借bauma展的影响力扩大宣传效果,损害我国相

关企业的名誉并阻止其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作为“中国展团”的组织方,笔者全程陪同德方律师处理了多起纠纷,对其执法过程和违法后果有一定的了解。通过本次展会的经历.笔者认为国内参展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步

德国展会执法的★致渍增强,除个别企业外,绝太多数并非是有意侵杈程是:法律立件的送选行为。究其纠纷和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是国内企一涉蠓僵枉的认定一

业对参展国的具体法律和执行程序知之甚少,防;;{:+:赫i:!范意识差.二是德方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形式简都有礁太差异,造成部单、行为粗暴和不规范的问题。希望借此文和业分展囊对上进瀛程中一

蜘的罂视

r8同行进行交流,能对我国企业再次出展提出警示建议和提供有益的帮助。“

万方数据工程机械与维恬CM&M 201007

展会执法流程和应注重的细 节问题

德国展会执法的大致流程是 法律文件的

送达一涉嫌侵权的认定一执行。由于中、德两国国情不同,习惯和做法都有很大差异,造成部分展商对上述流程中些细节的忽视.主

要表现如下。文件的送达

首先,德国法院送至展会的法律文件格式

非常简单,般为德文打印的普通A4纸,蓝

色的公章很小且盖在背面,完全不恳于国内政府部门使用正规文头纸和有国徽公章的文件:

第二,送迭者并不主动出示证件,不一定穿制 服.和普通观众区别不大,第三,文件可以不 经收方签署,送达者仅凭索取到收方任何^的 名片即可认作为送到。正是这种送达过程的随

意性和隐蔽性,使多数企业以为是小广告粪宣传品而置z不理.或是因为没有专业的德文翻译弄清来意,就给张名片打发了事。殊不知接受法律文件的过程,将是化解整个纠纷中最重要的一环,专业律师第一时间的抗辩有可能化解随之而来的纠纷和;十突。

涉嫌慢丰豆的认定

德国法院的执行人员对知识产权侵杈的确认程序较为简单,特别是对于外观侵杈,仅凭申请方提供的色板(颜色侵杈)或产品图纸、照片f外形侵杈j进行简单对比后即可认定,如无专业律师在现场抗辩或调解,可当场查封或扣押展品。这种非专业的简单裁定缺乏法律依据,使被申请方感觉很难接受,也纵容了申请方滥用投诉以达到扰乱展会秩序和进行贸易

保护的行为。法院执行

根据警告或临时禁令中律师费用的数额,法院执行人员会要求被申请方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24h2_内)交纳现金,或直接封存他

们认为大致等值的展品作为抵押,展品旦封存所有权就归属法院.被申请方将无权再移动或出售。德国法院的封条很小,不像国内法院的封条带有大红公章那样醒目,加上现场执法人员大多只说德语,或言行举止简单粗暴,双

方沟通存在一定的误区,使展商有反感情绪。以力,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执行临时禁令,申请人

致于对方在强行执法(拉走展品或在展品上贴封

可以谙求警方协助,被申请^甚至有被拘留的条)时常常遭到我国企业员工的反对,发生语言可能如果继续展示。可以被判罚款,金额最和肢体:十突.使矛盾升级。而此举将被视为干涉

高可选50万欧元。

司法,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等严重后果。民摹诉讼

l临时禁令一般都跟随着侵杈诉

另外,德国展会在展期对太型展品的移动都有 讼。德国知识产杈法律规定,遭遇临时禁令的

严格的规定,开展期间f一般是9∞一18.00l企业盛须参与随后由临时禁令申请^提起的法

不允许将展品移出展位外,{日法院执行的时间律诉讼,并与其盎行抗辩,一旦被判侵杈,将

太都是在此时段,围观者甚众,既存在安全隐须作出相应赔偿。患又扩大了负面影响,对这种违规行为展商很 由于诉讼程序时间长,往往要在展会结束 难理解。

后才进行。可那时侵权人已经离开参展国,又 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和后果

往往不再应诉,这使得原告失去起诉意义,反

德国对知识产权惺权采取的法律手段有询而倒要搭上不少律师费。为此,德国加大了在

问、警告、临时禁令、民事诉讼和H4事调查。询问、警告、临时禁令通常用于展会期间,民事诉黜黧嚣篡篡篙搿簇景i;

针震台曲N壤,要撬早民事诉讼出台了连判速决的新规定,只要提交讼和刑事调查主要用于展后,但这几种手段并无防范.把握晨前展中 的具体侵权证据确凿.法院在2丢内即可判决,明显的界限和时段要求,也有可能同时使用。并赶在展会期间下达判决书。检察院拿到判决询问 询问函般是由申请方发出,可以是 ::i:i:ii皓:

#4

后立即奔赴展馆向侵权者出示判决书并要求当书面送达、传真.也可以通过被申请方公开的

场签字承认,并课以重罚。

网址发送邮件,对其认为涉嫌侵权的行为提出 刑事调查

刑事调查的执法将更为强势,警

询问,并告知须要答复的最后期限。如在最后 察可以到展台上没收有侵杈嫌疑的展品.并且不 期限内没有得副答复.就可吼申请临时禁令。

需要向展商解释说明投诉方以厦投诉内容:检亲警告警告是申请方通过其律师先绐涉嫌侵官可以向法院要求拘留展商,以保证收集证据。

权人发警告函,其中会描述具体侵权行为,要求被申请方认同并签订停止侵杈声明和惩罚条

把握出展各个环节采取积极款,同时其律师费用也会一并附上。应对措施

以前遇到侵杈案件往往先_}亍警告,要求侵由于欧盟和美国等同家对知识产杈的法律

权人在展期不再展出侵杈商品即可。但由于中国企业经常不理会对方发出的警告函,同时德国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前发出警告函。所毗现在很多申请人并不发出警告而直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

l瞄对禁令是在紧急情I兄下,对某

些权利进行保护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展览会上使用频率根高。临时禁令从申请到执

行时间非常短,般只需要4—6h,这也意味

着,可能展会剐刚开始几个小时后,侵权产品就不得不从展台上撤出。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时要求清除馐杈品且法院准许的话,被申请人还要将侵权品交给法院强制执行^。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执行

万方数据 Z’01007

CM&M工程机械与罐恬65 田

保护是强制性的,涉嫌侵杈案件一旦发生,企 业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在所难免。因此,国内企

业在准备参加境外展会的时候,要提早防范,把握展前、展中和展后的各个环节,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发生。

展前准备充分,防患于未然

首先,参展单位要自律,坚决不带侵杈产 品,不要有侥幸,u理,也不要带无把握、来路

不明的产品。其次,要有法律保护意识。自己设计的产品即使在国内注册,而没有在欧盟注册也受不到保护。如被别人抢先注册,也会被视为侵权。第三,根据参展日期,及时进行相关专利检索。要审查自己欲参展的产品在参展I程机械暮递步实现由国是否有专利权,也可阱委托有关机构检索。制造丈国向制造强国的

第四,即使经过检索确信自己的产品在参展地i:盲:i:i:新保 有正当的权利,那也应该提前作好预备方案,护知识产权是我们应尽防止竞争对手,尤其是参展当地的竞争企业向的贯任和义务

法院申请禁令救济。最后,在参展前请律师书写保护文本递交当地法院。这样做一方面争取当法院在面对临时禁令申请时,通知被申请人口头审理,而不会仅凭对方一面之辞做决定:另一方面可以拖延对方所申请的临时禁令,使得自己顺利完成参展。

展中冷静应对,争取化解危机

首先,一定要由受委托的专业律师出面调解纠纷,最好是熟知当地法规的本土专业律师。大型企业因展位面积大、产品种类多,可酌情白聘中小企业可通过组团方联台聘请以节省费用。针对展会上可能接到的法律文件,66

万方数据工程机械与维修cM&M 201007

可分£I【采取应对措施。应对警告(询问)函 对这种非官方行为,中国企业应该认真对待,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

答复。如果确有侵权,可以考虑对具体赔偿金额讨价还价,并签订相应文书,如果坚持认为

自己没有侵权,对方是种无理取闹或者一种商业策略的话,那就不要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可以通过律师提出反警告,并向参展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护文本,甚至可以对因此警告函所致遭受的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

应对临时禁令首先要向专业律师咨询相

关事宜.决定是否要签署停止侵杈的合同,积极寻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因为如果能够庭外

和解,费用会比较低如果认为临时禁令不公平,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异议或者要求对方限期提起诉讼。

展后留意相关支件,当心黄雀在后

一般在签署临时禁令s~4周后,涉嫌侵杈企业会收到收尾函。收尾函的意思是承认临时

禁令的规定.被确认为侄权。企业对此必须谨 慎对待,如果没有抗辩或拒绝出庭,将直接败

诉。该企业的产品无论是侵杈产品还是非侵权产品.一旦再次登陆德国将会被扣押。同时临

时禁令申请人的权利将延伸至歇盟各成员国,所以没有成功主张自己权利的企业将有可能与德国乃至欧洲市场绝缘。

目前,我国工程机械的产销量均位居世界 第一。是名符其实的国际工程机械制造大国。根据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工

程机械要逐步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坚持自主创新,发展自主核心技术,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知识产杈侵权诉讼作为一种直接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也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态。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应把展会知识产杈纠纷的防范列八专项研究课题.认真分析、研究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起因,有针对性地避免和调解可能发生的纠纷。同时,建议国家经济主

管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向德方提出交涉,敦促德方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中国展商的正当

利益。

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对措施之我见bauma 2010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分析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江琳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工程机械与维修

CONSTRUCTION MACHINERY & MAINTENANCE2010(7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造力 篇6

光明日报评论员

2013-4-26 10:08:37来源:《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26日 06 版)今天是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地近期都开展了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活动。作为我国“扫黄打非”工作的一部分,此项活动为净化文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鼓励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也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政府和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责任、决心和能力。

知识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过去几年间,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指引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进程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各地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查处了一批制售侵权盗版的大案要案,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今年1-3月,全国共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357万册(张),与2012年的1109万册(张)相比,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打击侵权盗版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随着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和阅读人群的不断壮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目前,视听节目网站、网上书店、电子商务平台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日益增多,而对此类新兴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则相对滞后,今后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要做到“网上网下联动”,同时把更多工作力量转移到网上,注重新媒体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篇7

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关于确认、保护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规则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在内的与知识产权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等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及其实施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详细表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 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机制是指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措施,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既包括国家对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一切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制定的法律和实施细则, 也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在具体实施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分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和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三)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管理、提供相关行政服务、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一种保护机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国际上是通行的做法, 在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保护为主, 行政保护是司法保护的有效补充, 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 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社会相关服务机构保护知识产权。二是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自觉的保护。目前, 我国的知识产权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有: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状况。

(五)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目前, 国际上产生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 的达成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而且其在历史上首次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制性的标准, 加大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力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机制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尤其是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 更是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机制建设的步伐, 在2001年按照WTO的相关规定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2010年第二次修订的《著作权法》施行, 201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并且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我国是走在世界前列的, 并且还在不断地完善。地方法规建设也在有效推进, 目前已有27个省 (区、市) 、14个较大的市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法规的制定是各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 但是各地方由于对于制定知识产权法规缺乏经验, 主要还是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较为宏观地制定地方法规, 在实施细则方面还不够深入细致。

(二)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和司法保护机制

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主要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 行政执法职能主要表现在海关的边境措施, 以及贸易委员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盗版、假冒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实施的贸易制裁等。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则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方式, 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

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更加简单快捷维权成本低, 同时行政查处制度具有主动性, 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仍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双轨制”也存在较多的问题:由于行政人员和法官所处地位不同, 立场和利益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因此就有可能出现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冲突。另外在知识产权行政查处过程中,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 这就涉及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 行政机关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 有时会存在以罚代刑或怕麻烦怠于案件移送的现象。

(三) 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机制

我国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时间不长, 目前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仍处于财力、人员、知名度、权威性的积累阶段,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 造成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小规模的、缺乏专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影响了整体服务质量, 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自觉保护不够, 许多权利人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重视不够, 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 或被侵权后报案不及时, 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困难。同时由于法律宣传不深入, 不细致, 没有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相联系, 很多内容老百姓认为与自己无关, 造成社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四)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背景下, 发达国家更多地依靠知识产权、贸易技术壁垒和反倾销等新的手段来控制市场。以WTO的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主要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地位而制定的, 其中较多的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而相对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我国自身为了促进创新有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 但是也需要注意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有明显优势, 并且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非法垄断的行为, 造成了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三、我国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 地方性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地方政府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地方性保护法规, 法规制定更加有针对性和细化, 并且通过总结大型展会或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 对知识产权实行长效保护。

(二) 处理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发展, 并逐步以司法保护为主

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对于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应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制度仍可继续发挥作用, 但应受到司法监督。

(三) 完善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机制

对于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的审批应提高门槛, 更加严格, 对于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要求。对于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 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加强日常培训和行业自律。通过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 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积极帮助和教育权利人强化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中去

我国作为一个在全球有重大政治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 应当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 提高谈判能力, 在发展中国家因此而受损的领域, 积极争取得到发达国家的相应补偿, 从而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调整和完善中发挥作用, 与世界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和利益。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是我国实现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 我国在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同时也面临各种问题和瓶颈。文章详细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并提出相应建设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长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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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文园.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中若干问题探析[J].上海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5)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篇8

[关键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一、“会展”与“展会”

从学界已有论述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并未将“会展”与“展会”这两个较为近似的概念加以区分,而是将这一对概念通用。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虽有趨同,但诚非一致,不应笼统概括。因此,厘清“展会”与“会展”这两个概念,明确二者的内涵外延确有必要。

一般认为,“会展”是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集体性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或统称,是指在一定地域或空间内,由各目标人群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制度或非制度的,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销活动、大中小型会议、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这一语词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解读:广义会展泛指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等;而狭义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

“展会”一词在英文中的表达主要集中在exhibition,exposition,show三个单词之上,而在汉语中的具体表达方式则有很多。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尚未对“展会”作出概念界定,行政规章对此或未予明确界定,或采取列举式概括。现行部门规章在“展会”概念界定问题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未对“展会”加以正面界定,但可通过其对“适用范围”的列举,反推“展会”的外延1;第二类系正面对“展会”作出列举式概括2;第三类则出现了对相关语词的抽象式概括3。

笔者认为,展会应是指以货物、技术和服务为对象,以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以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包括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等。

二、展会各方主体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参与主体主要可划分为四类:举办方、参展方、监管方、参观方(客户及观众)。结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本文将着重讨论前三类主体。

(一)展会举办方

展会举办方是一个集合概念,其中包含了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展会举办方,尤其是主办方和承办方,起着首要作用。从时间角度而言,展会举办方为展会的最早接触者,其早在展会正式开始前的策划阶段便着手展会相关工作,这一时间节点远早于参展商与展会建立实质性联系。若以时间标准划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分为展前保护、展中保护、展后保护三大阶段,而展会举办方是唯一完整经历这三个阶段的一方主体,特别是在展前保护阶段,其他展会参与主体的参与程度远不及展会举办方。从身份角度而言,展会举办方统筹、规划整场展会的运作,具有天然的管理者身份。这种管理既表现在展会举办方的内部管理,也表现在对展会其他参与主体,尤其是展会参展商的管理之上。

(二)展会参展商

展会参展商是指受展览会主办方邀请,通过订立参展协议书,付费租用展位,于特定时间在展览场所展示物品或者服务的企业。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展会参展商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从某种程度而言,展会参展商是展会活动中最重要的角色。假使缺少了展会主办方,则展会活动极有可能会陷入一种混乱的无序状态;但假使缺少了展会参展商,则展会活动便即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展会主办方虽然享有展会活动管理者的身份,但其也是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服务的主要对象正是展会参展商。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考察,在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参展商侵权占到绝大多数。不同于展会主办方,展会参展商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集中在其自身,其目的有二:第一,避免自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二,预防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

(三)展会监管方

展会监管方是指其他参与,或虽不直接参与具体办展活动,但对整个展览行业的运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提供相应服务,对该行业发展起到促进、帮助作用的主体,包括相关相关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紧密相连的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办展活动主管部门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办展活动主管部门系指对展览行业有直接管理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知识产权管理职权的政府职能部门。从现实来看,展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协调、审批办展活动;制定展览行业发展规划与相关标准;统计与公布行业信息;管理、培训、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等。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的。其中,各地方科技局扮演了主要角色。

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一)举办方缺乏科学的行业发展观

现实中,绝大多数展会举办方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办展活动的重要工作环节。多数举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工作,就是与参展方在参展合同里设立少量条款,令参展方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而已;更有甚者,则彻底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举办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展览业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一些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展览业者,由于担心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会使众多参展商望而却步,不利于展会自身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因而在办展活动中,有选择性地放弃了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上两种情况,其本质均为业者发展观的问题,是关于发展与保护,当下与未来间的价值判断。

(二)参展方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参展方系展会活动中的主角,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与救济也主要发生在参展方群体之中。然而在实际展览活动中,参展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整体薄弱。从一方面来看,作为自身知识产权可能被他人侵犯的权利主体,参展方普遍存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处理预案等。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参展方或有意、或无意地没有尽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展台设计方案、产品宣传材料等成为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对象的主要对象或重要载体。尤其是涉及到现代多媒体视听材料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尤为明显,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音乐播放、幻灯片字体等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已成为普遍的被侵权对象。

四、对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行业发展观念

如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平衡个人私权与公共利益,其构建应当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发展现实一样,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到利益平衡的问题,同样应考虑行业发展现状。不可否认的是,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势必会提高办展成本;过于严苛的保护方案也会削弱参展方参展的积极性。但就现实而言,我国目前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较大的滞后性,展会各方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远未达到基本要求,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存在。这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政策及社会发展趋势并不吻合,应当予以适当调整,从而促进行业长足发展。具体而言,展会举办方应当在展前与参展方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义务,在展中设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构,在展后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与查询服务等。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参展方在参展前应尽可能对参展产品(包括宣传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权属确认工作。通过对相关专利权、商标权及已登记著作权等的检索,筛查可能涉嫌侵权的展品,确保涉展产品的知识产权无权属争议,无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参展方在参展前应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方案,以应对在展览期间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危机,包括参展方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以及被他人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参展方在展览期间还应注意相关巡视工作,及时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權的不法行为,并迅速启动相关方案,将风险与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做好涉展产品相关信息,尤其是知识产权状态的记录及证据留存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做好准备。

(三)整合知识产权管理力量

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应当确定统一的展会管理部门,全局统领展览活动的审查、备案、管理、监督工作。并且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应对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当进驻大型展会,协助举办方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简化展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受理、审查、调解程序,探索异地联动执法的可行模式。同时,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巡查制度和侵权案件的通报制度;实行展中重点监督、公示与处理,展后及时总结、研究与通报的工作模式,积极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注释

1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条。

2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第三条。

3如《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

参考文献

[1]谭欣.展示设计[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0.

[2]俞华,朱立文.会展学原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郑志涛.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知识产权,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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