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理事会章程

2024-08-02

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理事会章程

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理事会章程 篇1

山东中心

宗旨:通过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作为对接平台,更好的为山东投资领域服务,更好的为山东经济建设服务。

机构简介

一、中国投资协会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14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民政部整顿社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研究决定,将1980年成立的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和1995年成立的中国投资协会合并重组,成立新的中国投资协会。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议通过了《中国投资协会章程》;选举中国投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中国投资协会顾问、名誉会长、特约常务理事;讨论通过《中国投资协会服务公约》和促进协会成员行为自律公约。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中国投资协会名誉会长

陈锦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 成思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 陈光健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顾问

石启荣 国家发展改革委顾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委员会顾问 中国投资协会会长

张汉亚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原所长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按姓氏笔划排列)丁光平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王 源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会生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叶 汇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信贷局原局长 刘女桢 深圳市投资商会执行会长

朱 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吴兆生 国家开发银行综合局原局长 宋 密 国家电监会原副主席

宋乃公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局长 宋绍乐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原副院长 张惠民 上海久事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启明 国家统计局原司长

沈志群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原院长助理 周培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原司长 姜德群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局长 周竹平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徐周闻 长春大成有限公司总裁

曹广晶 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董事长

郭明星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舒印彪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谢文彦 美亚电力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投资协会高级顾问(按部门顺序排列)张国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解振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朱之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彭 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晓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杜 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穆 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铁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李荣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陈 元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

范福春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刘 琦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邓 楠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包克辛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总经理

Mr.Heinrich Weiss SMS西马克.德马格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

为了促进中国投融资领域的发展,更有效地为社会各类投融资主体提供高效、准确的服务,中国投资协会决定设立“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交流中心的业务范围是:

1、国内外投融资发展情况调研和形势分析。

2、采取举办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宣传我国投融资和项目建设的政策。

3、定期举办中国投资沙龙聚会和组织金融家、企业家高级会员活动。

4、对国家、行业和地区投融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5、为国家、行业和地区制定投融资和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

6、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建设提供可行

性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

7、为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8、其它与投融资发展相关的业务。

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与山东财经大学(筹)经济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心决定联合成立“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以下简称“山东中心”),负责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在山东省内的业务开展和运作。山东中心的主要宗旨是:通过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作为对接平台,更好的为山东投资领域服务,更好的为山东经济建设服务。

山东中心采用会员制组建,会员交费入会形式加入。山东中心将会隆重推出系列针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融资、个人理财投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组织一批综合素质精良、业务经验丰富的资本专家、投融资专家、财务专家、法务专家、中小企业成长专家、资产管理专家、企业内训专家、区域经济专家、环保及公益专家,从资本整合、投融资组合、投资银行、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战略策划、资产重组、海内外上市、私募融资等专业业务上帮助各级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企业经济发展,让地方政府、投融资企业等迅速掌握如何有效招商引资、如何实现项目投资或项目融资等;同时,山东中心还将举办各式的投资峰会、论坛、项目路演等活动,为理事单位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

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组织架构图:

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

山东中心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山东投融资领域的发展,更有效地为社会各类投融资主体提供高效准确的服务,把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的工作做得更好,中心遵循中国投资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行业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了更好的服务与国家和企业,现设立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理事会。

第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交流中心是中国投资协会内设机构。

第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发起成立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采用会员制组建。主要业务范围:通过举办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宣传我国投融资和项目建设的政策;做好基层服务工作,配合发改委为国家、行业和地区投融资发展提出基层数据,配合制定政策建议;组织发改委的专家,为行业和地区制定投融资和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建设提供可行性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为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其它与投融资发展相关的业务。

第四条 理事会的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

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提供相关投融资数据作为参考;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五条 地址:济南市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24号楼3单元1015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山东中心下设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理事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理事会;

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申请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第八条

理事单位名额: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将对理事单位资格逐级严格审查,设副理事长单位20名,理事单位300余名。

第九条 理事单位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填写理事单位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申核通过,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候选人、行业专家或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理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并执行本理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表决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本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行业和本理事会业务领域的情况熟悉,在本理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理事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理事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副理事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单位为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战略合作伙伴,优先申请申办中心所有主题活动论坛;

(二)单位负责人为理事会副理事长;

(三)参加理事会举办的各种投融资会议、沙龙、论坛,免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和会议费用(每次限定名额为2名);

(四)在其所负责的地市发展不超过20家的理事单位,并按照山东中心理事会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理事单位会费,会费应全部用作为该地市理事单位举办各类论坛、沙龙、会议、路演等的经费。

(五)免费参加6次山东财政学院民间资本与金融投资总裁班课程的学习(每次限定名额为1人);

(六)免费提供一次对企业的投融资专家论证(邀请国内经济学家、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员、国内投融资专家参加论证);

(七)免费邀请资深的投融资策划人为企业进行一次投融资教练服务;

(八)全年为企业投融资项目提供6次路演服务;

(九)与理事会秘书处协商举办适合理事单位发展的专题活动。

二、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单位为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山东中心战略合作伙伴;

(二)单位负责人为理事会理事;

(三)参加理事会举办的各种投融资会议、沙龙、论坛,免会务费用(每次限定名额为2名);

(四)免费3次参加山东财政学院民间资本与金融投资总裁班的学习(每次限定名额为1人);

(五)免费邀请资深的投融资策划人为企业进行一次投融资教练服务;

(六)全年为企业投融资项目提供3次路演服务 第十八条 理事成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会章程,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完成本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义务参加理事会举办的会议,有义务按照中心或者主管单位的要求对中国投资领域提供投资调研、课题服务等等;

七、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活动:理事会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暨主题论坛。论坛主题由秘书处与成员单位友好协商决定,须反映与体现多数成员单位的意愿。具体活动内容为主题论坛、组织培训、交流活动、组织实地考察、会刊交流等。

第四章 理事单位的退出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的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理事会,理事单位如果拒不参加理事会的一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理事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理事会的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会员会费;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理事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对本理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章程经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协作交流中心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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