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2024-05-14

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共10篇)

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篇1

为了进一步增强劳务派遣员工对本企业的归属感,针对劳务派遣员工在企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本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特制订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职能部门内勤人员、各物业管理处项目正副经理、小区正副经理、主任、管理员、工程主管、维修工(高级工以上),在本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本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各方面工作表现出色,对公司具有忠诚度,经个人提出申请,本部门及分管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请董事长审批后即可变更;

二、本公司与变更劳动合同员工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叁年;

三、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篇2

(一) 劳务派遣概念

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 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学者的观点有差异, 但其基本内涵和外延是一致的。例如有学者指出:“劳务派遣, 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出于营利之目的, 依据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劳动用工方式”。[1]日本《劳动者派遣法》第二条规定:“所谓劳务派遣就是指将自己所雇佣的劳动者, 在该雇佣雇佣关系下, 让该劳动者接受第三方的指挥命令, 并让其为第三方从事劳动, 但是, 这种劳动并不包括约定让第三方雇佣该劳动者从事劳动。”[2]结合上述观点和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之规定, 可以将劳务派遣定义为: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自己所雇佣的劳动者,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并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并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二) 关于新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四项内容及其评介

1. 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门槛。

原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元, 修订后提高到200万元, 且需要行政许可。提高准入门槛有利于企业运营和劳动者维权双赢。首先, 提高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这样可以淘汰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 促进派遣企业有序运营和发展。其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远远高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最低3万元限额的要求, 这样一来, 确保了劳务派遣单位有相当的资金支持其规范经营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一个经营实体, 其开展业务必须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 如此才能保证其提供安全合法合理的用工场所, 进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权利。以此实现企业运营和劳动者维权的双赢。

2. 重申同工同酬。

针对劳务派遣中普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的弊病, 第63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吸纳沟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条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公平公正的待遇。需注意的是本条所说“同工同酬”不是“同岗同酬”, 而是强调对员工实行统一的分配制度, 因为员工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因而应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工同酬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务派遣上重申同工同酬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3. 遏制“滥用”派遣。

在第66条作了三处修改:首先确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次将该条第二款中的辅助性岗位的概念修改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三是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本条修订有利于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遏制“滥用”派遣现象。规制派遣单位“养人而不用人”的混乱局面, 从实质上改变了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风险, 从而保障劳动者通过合法的劳务派遣渠道就业, 为自身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进一步活跃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且,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 劳务派遣照顾了特殊群体就业, 优化了就业市场。

4. 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款额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从表面上看是加重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但从实质上却是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立场上充分考虑被派遣劳动者的各方面合法权益。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安排下从事劳动, 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此一来, 就确保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难以规避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8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 不仅能够解决劳务派遣情况下雇主责任分配所面临的困境, 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不必要的泛化, 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于此, 我们可以完全打消被派遣劳动者的各方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顾虑, 我们更没有理由激进的去让管理部门废止劳务派遣这一良性发展的非标准化用工方式。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新修《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四条款的重点修改是对症下药的, 作为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企业来讲不能成为经济动物, 降低成本、追逐利润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方式来实现。修法要限制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以及强调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不仅规制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合法有序的用工, 而且从本质上更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进而维护我国基本劳动制度和稳定社会秩序。从建设和谐社会层面, 劳动关系和谐是重要组成部分, 应该让企业成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动建设者, 而不是责任逃避者。新修《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表明了我们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肯定, 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加强法律规制来充分挖掘劳务派遣发展的潜力, 这让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劳务派遣在中国市场上将呈现良性有序的发展趋势, 也必将在当前社会转型契机下大有作为。

摘要: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主要从四方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提高准入门槛、遏制企业滥用劳务派遣, 同工同酬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或重申。本文对这些规定从法理角度解读, 为推动我国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良性发展及其发挥其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做贡献。

关键词:劳务派遣,四项规定,法律解读,贡献

参考文献

[1]曹可安.《劳务派遣管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1年.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相关规定 篇3

一、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补偿项目及标准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试用期、半年期等工作期限),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失业后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经济补偿不能替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应于补偿。

如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应为原经济赔偿金的50%。如果有竞业限制的地范围和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二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标准(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员工请假及旷工相关规定 篇4

公司假别分为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婚假、产假共六种。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并按权限划分表进行。

1.本公司员工请事假均为无薪假。

2.病假:本公司职工有薪病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相应的病历单,否则不予计算病假。

3.丧假:在职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并能向公司提供由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享受3天有薪丧假。

4.婚假:在职员工结婚并能向公司提供合法的结婚证书,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

5.产假:在职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90天有薪产假。但需向公司提供合法的结婚证、准生证及小孩出生证明。如男工配偶生育时,可享受3天有薪陪产假(需提供合法的结婚证、准生证及小孩出生证明)。

公司实行考勤制度,考勤卡是员工出勤的依据,故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时打卡(副总经理级或以上干部除外)。

一、公司员工必须亲自打卡,一日四次(上、下午各二次),不得迟到、早退。

二、打卡缺勤时间判定:

A.迟到:上班时间3分钟(含)以后打卡者(各班级别之时间判定均相同)。

B.早退:未按考勤设定之下班时间提前3分钟以上打卡者。

C.旷工:上班时间1小时后打卡者(未请假者)。

三、打卡异常之处理

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不得超过6分钟,超过者每分钟扣款1元,未打卡也未签卡一次扣5元,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作旷工半天处理,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

四、严禁涂改考勤卡,严禁托人、代人打卡,违者依《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处理。

五、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必须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相关事项,由部门经理批准后,交至保安处方可外出,否则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并可按旷工论处。

六、因工作原因出差在外不能按时打上、下班卡的,必须在回公司2日内及时补签卡,否则按旷工论处。

七、员工因上、下班忘记打卡(指确有上班)需要签卡,一个月内不得超过2次,2次以上按每次扣款5元处理。其签卡权限为:

A.普通员工或办公室人员由部门(副)课长签卡

B.部门(副)课长级由部门经理签卡

八、离职人员考勤核算方式

员工因辞职、解聘、开除等原因,考勤由综合部依照离职人员考勤记录进行核对,统计“离职人员考勤一览表”,交综合部经理审核后转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提供的离职人员考勤,核算工资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九、在职人员考勤核算方式:

公司在职人员考勤由综合部人事课统一统计,报综合部审核,于每月10号前转财务部核算。财务依据个人工资额及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核算薪资。

十、本规定所称之薪资是指从业人员因工作获得之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奖金等,按月计算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十一、本公司从业人员之底薪是按其工种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要专业技能等订,其标准另订于《薪资标准表》。

十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统一放假、请假等方面的薪资依《员工手册工作时间及请假/休假规定》执行。

十三、本公司员工的薪资发放时间为次月月底。

关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篇5

一、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

员工主张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期间最后一日的次日作为起算点,时效为一年。(北京地区)

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情况(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内):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三)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的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的性质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篇6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第三条 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 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1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 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 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与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 派遣人员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第六章 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 派遣人员的假期参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 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本公司实施。第二十四条 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派遣人员违反本公司考勤制度的,本公司将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派遣人员奖惩

第二十七条 派遣人员的奖惩按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向派遣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派遣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本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5月开始执行。

2018年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篇7

劳务派遣的人员每年都在递增,暴露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劳务派遣也让人质疑,到底该不该取消劳务派遣,特别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保障问题急需解决,下面就让我们看看2018年劳务派遣的最新相关规定。

2018年劳务派遣工政策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成都金三藏网址:http:///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成都金三藏网址:http:///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典当行新设、变更、年审相关规定 篇8

典当行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商务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行政许可并于网上对外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典当行登记备案,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对需要变更的典当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对典当行每年进行年审。

区商务局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的典当行发展规划和安排,批设新增典当经营机构(或变更)。

一、新增:区商务局根据北京市批准我区新增指标(数量)研究确定我区新增典当行,按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并把推荐单位名单和材料上报北京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待批)。

二、变更:区商务局将典当行变更的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报商务部备案)。

派遣劳务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篇9

1、细则

为加强对派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原《大港油田集团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共物业管理公司从事清洁岗、操作手岗位工作的派遣劳务人员。

3、管理形式 派遣劳务人员上岗期间,由各基层队站对其进行日常劳动管理。

4、劳动纪律

4.1必须由本人上岗,不得他人顶岗、替岗; 4.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听从指挥;

4.3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统一的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4.4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工作; 4.5有事必须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期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造成生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5、应聘年限

男:20周岁至58周岁;女:20周岁至48周岁身体健康良好。

6、工作时间 6.1派遣劳务人员上岗期间执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5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5小时,具体时间为: 6.1.1 清洁岗工作时间:中午11:00--14:00 下午5:00--7:00 环境突击整治工作时间 :另行通知。6.1.2操作手岗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做好垃圾一日两清及疏通和抽粪等工作。

7、考勤管理

7.1 考勤方式。派遣劳务人员考勤由各基层队负责管理。

7.2假期管理。派遣劳务人员上岗期间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期满要及时销假。

8、请假程序

8.1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有效。请假1天以上(包括1天)的要填写请假单,请假单要附在考勤表上。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8.2凡请病假的需有医院诊断证明;

8.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岗的,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8.4请假期满或续假期满上岗后,应立即销假。

9、批假权限

请假半天,由班长向队长请示后批准;一至三天,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基层队站上报公司劳资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10、假期规定

请假期间按月工资标准核定并累计停发日劳务工资。10.1病假:派遣劳务人员因患病请假,必须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按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无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休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10.2事假:派遣劳务人员因事请假,按请假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休假。

11、处罚规定

10.1派遣劳务人员在岗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每次30元的经济处罚:

11.1.1未经请假,或假期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11.1.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11.1.3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的; 11.1.4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临时性安排工作的; 11.1.5由他人顶岗、替岗的。

11.2派遣劳务人员在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未完成工作任务处理,每发现一次予以20元经济处罚:

11.2.1在岗期间,出工不出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11.2.2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不达标或未按规定穿戴安全服的;11.2.3有热线反映服务质量不达标并经查属实的; 11.2.4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12、派遣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程序予以辞退;12.1由他人顶岗、替岗经批准教育无效的;

12.2工作不能胜任,或多次不能按工作质量标准完成任务的; 12.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次的,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次的;

12.4一月内累计事假超过3天或累计病假超过7天的; 12.5经常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12.6无故滋事或越级上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12.7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12.8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13、对劳务派遣管理人员在考勤、请销假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1025 篇10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邮编:

注册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公司邮箱: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手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两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的,自动延续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此类推。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期限

(一)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单位名称为:。

(二)派遣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当用工单位根据业务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派遣期限且甲乙双方无书面异议时,视为派遣期限自动延长或缩短。

第三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岗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标准由用工单位决定,用工单位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福利待遇等进行调整。乙方派遣期限届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但本合同未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再派遣至其它用工单位或安排待岗,再派遣相关事宜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工时制度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用工单位在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二)乙方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发放给乙方。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元,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C、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包含了法定应由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上述费用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不在工资单中另行罗列,甲方承诺乙方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社会保险

(一)甲方按照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月度社会保险增减报表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乙方承担,甲方代为缴纳。

(二)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参保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如需要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应提前联系甲方了解相关政策、注意事项和所需资料,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进行备案,并及时准备资料递交给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责任乙方承担,待遇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前已仔细阅读了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其理解并完全同意相关规章制度,并且愿意在派遣期限内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诚信地履行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

(二)乙方给甲方或其所在的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或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用工单位或甲方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用工单位和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它企业。

(三)当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与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出现冲突时,以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准。

(四)关于违纪的处理

1.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对于乙方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2)月连续或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15次的,特殊情况经用工单位书面批准同意的可特殊处理;

(3)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4)违反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给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6)有玩忽职守、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的;

(7)拒绝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扰乱甲方或用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8)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的;

(9)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10)在与甲方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1)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已附件的形式备份留档。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填写辞职申请书递交给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经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批准后应完成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财物,履行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约定的其它义务后方可离开,否则甲方可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包括社保转移、离职证明等其它手续等)。

(四)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待岗或改派手续,乙方逾期未报到的,甲方有权即行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并且完全理解并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待岗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到甲方报道。

(五)以下情形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1、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或赔偿完毕的;

2、乙方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有的培训、保密、住房、贷款担保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而服务期未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解除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出现法定终止情形;

2、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甲方或用工单位向乙方支付了经济补偿的;

3、乙方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及因私、因工出境逾期未归的;

4、出现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形的。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并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给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乙方未按照规定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乙方应当如实填写入职资料如有虚假,甲方有权单方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件时存在困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填写的入职资料上的地址为准,上述地址无法送达的以乙方身份证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文件到达即视为送达;乙方在工作期间拒绝或无法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在乙方的工作场所内公告,公示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派遣期限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由且已经由用工单位履行,包括

但不限于告知义务等;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知晓甲方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被告知的内容;并且已经知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四)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乙方保证其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用工单位(或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六)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代签的由代签人替乙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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