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24-08-04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精选14篇)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1

浙江省司法厅公告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7号公告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式: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省实行网上预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现场确认报名并领取准考证主证。我省报考人员必须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www.legalinfo.gov.cn),按照报名的流程要求和指引进行网上填报信息和在线支付报名费,在线支付成功后生成网报号,网报号是报考人员预报名成功的唯一标志,是进行现场确认、修改信息、打印表单等的凭证。报考人员在预约的时间内前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经初审合格领取准考证主证(主证上有考生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和网报号等信息),并于8月11日-31日之间到司法部网站打印准考证副证(格式:用半张A4纸打印,多余部分须裁掉。副证上有考生的准考证号、考点、考场座位号等信息),报考人员只有齐备了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在确认报名现场进行数码摄像,无需提供照片。

2、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时间:6月5日-20日。现场确认、发放准考证主证时间:杭州,7月6日-20日;其他地市7月11日-20日。

3、现场确认报名地点

各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

二、交费方式

1、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162号文件精神,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每人260元。

2、交费卡有关事项:

2007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继续实行网上支付报名费。报考人员必须在网上预报名时直接进行网上交费。支付系统提供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家银行银行卡的网上支付服务。报考人员须事先开通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功能,且银行卡的单笔最低可支付额度不低于260元。

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网站或浙江省司法厅网站(网址:www.zjsft.gov.cn)下载并查看浙江考生网上报名流程演示录像、报名流程图、网上交费注意事项等。

三、异地报考人员,报名时不需要提供暂住证和工作、学习单位证明。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与户籍地一致。

四、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港澳居民欲在我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到杭州市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并提交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提交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报考人员可查阅5月30日的《法制日报》或司法部网站。具体现场确认报名地点请咨询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2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因此, 民法部分能够取得一个较好的成绩, 是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2011年司法考试中民法部分新增了几个考点, 结合自己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 剖析其中两点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增考点一:

第十八章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中, 新增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解析:

法条依据: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考生应掌握:

1、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 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 情事变更的事实,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3) 情事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 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履行完毕之前

(5) 情事变更发生后, 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 则显失公平

2、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

(1) 性质不同:意外;固有

(2) 是否能预见不同:否;是

(3) 是否可归责不同:否;是

(4) 后果不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自己承担

4、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

(1) 结果不同:履行会显失公平;无法履行

(2) 责任不同: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法定免责条款, 无须承担责任

5、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履行完毕之前;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6、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1) 物价飞涨 (2) 合同基础丧失 (3) 汇率大幅度变化 (4) 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新增考点二:

第二十章第四节“租赁合同”中, 新增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考生应掌握:

1、租赁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2、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 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 (2)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 (超过部分无效) 、 (3)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 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

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租无效转化为有效的情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失的, 可转化为有效。

4、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管理性规定;未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除非有特别约定;即使有特别约定, 又因实际履行而治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5、无效租赁合同的处理

(1) 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 装饰装修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合同无效时,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 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4) 扩建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 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一)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6、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合同均有效, 履行有先后顺序:

(1)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7、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1)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

(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7条)

(5) 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32条)

8、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1)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一)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2)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条)

(3)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3条)

9、装饰装修物

(1)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1)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合同无效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 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B、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

(一)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应予支持;

(二)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C、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期间届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 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

(2) 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备注】

合同无效:存在现值损失;合同被解除:存在残值损失。

现值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 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

残值损失: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解除, 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

10、扩建费用

(1)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2)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费用: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一)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 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11、转租: (《合同法》第224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17、18条)

(1) 征得出租人同意;

(2)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 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3) 在租赁合同中次承租人诉讼地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 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因承租人拖欠租金,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 次承租人可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5) 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应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6)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出租人有解除权租赁合同, 转租合同无效

12、房屋租赁合同的概括承受:

(1) 共同居住人 (2) 共同经营人 (3) 其他合伙人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

13、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两个例外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

(1)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 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1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1)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仅限于房屋租赁) ; (《合同法》第225条)

(2)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

(3) 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

(4) 房屋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拍卖5日前通知;未参加拍卖的, 视为放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

(5)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形: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

(一)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15、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协商不成的;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合同法》第215条、第232条、236条)

16、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维修;出租人不维修, 承租人可自行维修, 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因维修影响使用, 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

17、承租人的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225条)

国家司法考试里奇怪的世界 篇3

这一上下五千年里,让无数女人乐此不疲、无数男人痛不欲生的问题,而今貌似有了“理直气壮”的“标准答案”。在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出的模拟题中,一个男人就因先救女友,而没来得及救老妈,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称,当事人对其母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而对其女友却没有。

模拟题一出,网路上广为流转。对此,一位曾参与司法考试出题的教授在接受《扬子晚报》采访时回应称,国家司法考试非常严谨,根本不可能出现“落水案例”这种漏洞百出的题目,并且上述模拟题给出的答案也不算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可能仅次于公务员考试。那么,“严谨”的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究竟是何模样?

《壹读iRead》记者查阅了司法部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至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有人被故意伤害命大不死送往医院治疗,但赶上医院着火,最后被烧死了;有人千辛万苦入室盗窃,翻墙逃跑时成功把赃物扔出去后,却被路人捡走了;还有人被强奸,遇到路人想要诉苦,结果又被路人强奸了……

“司法考试真题中一般会以甲、乙等来指称当事人。”上文里提及的教授介绍说。有网友据此戏谑:“世界上最悲催的人,无非就是司法考试里的‘甲乙丙丁’(排名不分先后)。”

司法考试里的N种死法

路人乙怀揣着故意杀人的恶意,瞄准了仇人甲的脑袋,但他打偏了,打到了仇人甲的胸上(未打中心脏)。没想仇人甲是血友病患者,最后,仇人甲因流血不止,还是死了。

这一故事出现在2008年司法考试的试卷上。当然,对于该故事的“正确”理解是,仇人甲之死,虽不是乙直接枪击的结果,但是因为是乙的枪击行为,导致甲血友病发作致死,所以乙与甲的死亡,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7年考题里的一位受害人则是被“吓”死的: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過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因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最后,他因过度惊吓死亡。

这个故事想告诉我们,虽然甲谋杀搞错了对象,但仇人林某与甲的父亲都是人,按照法律和法理,“对象错误”不影响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上述两个与“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俗语相悖的案例,实际上都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对象错误”等法律概念的考查。

与上述出题方式相反,司法考试里也有在“问题”部分即开门见山点明考点,而在“答案选项”部分分列故事“ABCD”,要求考生选出与考点概念相匹配的“死法”。

比如,2003年一道考题,考查的便是,以下“路人甲”与死者之死,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事一:路人甲想要杀他的女友乙。一天,路人甲故意破坏了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按照路人甲理想中的完美犯罪模式,女友乙驾车外出,大概15分钟后会行至一陡坡处,因为刹车已动过手脚,她会坠下山崖“意外”死亡。结果,女友乙真的“意外”死亡,不过死亡原因是,她开车5分钟还没来得及遇到陡坡,却遇到了山洪爆发,泥石流把女友乙冲下了山。

故事二:路人甲欲杀仇人乙,在山崖边对这仇人乙砍了7刀后,仇人乙重伤昏迷,路人甲以为他已经死亡,于是离开。大难不死的仇人乙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了。

以上两个故事,算犯罪的,是第二个,理由为:虽然两个故事的受害人都是坠崖死亡,但在第一个故事里,山洪爆发冲走了甲的女友乙,这与甲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而在第二个故事里,因为路人甲在山崖边对仇人乙实施了重伤害行为后,才导致乙不能正常行走,最后失足坠崖。

看到这,你可能已经发现了其实,不管是先救“老妈”还是先救“女友”,在模拟题里有人落水还能获救,相比真题里许多案例的主人公,这对“未来婆媳”委实还算幸运。

堪称情杀汇总手册

“如果(你)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说这话的,是2012年司法考试题里的一位周姓路人甲青年,他正在对女友乙求爱。女友乙明知路人甲可能不是说着玩的,但还是没同意两人相好。结果,受到伤害的路人甲真的跳河溺死。

请问,女友乙算犯罪么?答案是,不算。此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

因男女问题而犯罪的故事,据《壹读iRead》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02年至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至少出现了9次,大多属“求之不得,辗转杀之或自杀”的虐念桥段。

比如2012年里的一题:甲与乙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乙十几刀,乙当场惨死。

此前一年的司法真题里,法官甲也向他审理的案中的一位被告乙的妹妹丙求爱了,是的,关系有点绕,不过剧情还是传统的,根据出题套路,法官甲的求爱失败了。

乙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而因为向乙的妹子丙表白被拒,法官甲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了乙的无罪证据,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有点长的故事最后想说明白的,皆在答案里:法官甲犯的是徇私枉法罪。

有关爱恨情仇的故事也常被用来考查“对象错误”的法律概念。2010年考题就为此孕育了一位“情仇即使报错也解恨”的主人公甲: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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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先救“老妈”还是先救“女友”,在模拟题里有人落水还能获救,相比真题里许多案例的主人公,这对“未来婆媳”委实还算幸运。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结局解析虽然也有点长有点绕,但“邪不胜正”是一定的: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故意伤害罪成立。

“月黑风高”,心脏病患者慎入

路人甲与路人乙结怨已久。一天,路人乙莫名其妙服毒自杀。此后路人甲患上风湿病痛苦不堪,他怀疑是路人乙阴魂不散所致。于是,满腔报复怒火的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路人乙的墓地掘坟又撬棺,他还挑出了路人乙的头骨,把头骨和棺材板移埋到了自家田地……

——这里不是《走近科学》,而是今年司法考题里的一个案例。答案说,由于路人甲3次“盗墓”,他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可是路人甲不服氣,他坚称,自己盗的不是“尸体”,而是“白骨”。

问题出来了:请问,路人甲的这种辩解合理么?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4

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17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28号),现就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201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黑龙江省放宽学历条件的县(市)为(21个):延寿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兰西县、海伦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江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富裕县、克东县。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12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不予补报,不得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零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进行验证,下载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

网上无法查询的,应于现场审核前至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申请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A4纸)。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四)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

(五)现役军人报名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六)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准考证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地司法局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局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副证下载、打印的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3日。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确认时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帮助打印申请,统一领取,具体时间由各报名地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应试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主证和副证参加考试。

五、考务费

每人收取报名费260元,在现场确认时缴纳,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六、考区设臵

2012年黑龙江省共设臵五个考区,具体为:

哈尔滨考区:在哈尔滨市、绥化市、黑河市报名的应试人员;

齐齐哈尔考区:在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报名的应试人员;

牡丹江考区:在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报名的应试人员;

佳木斯考区:在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报名的应试人员;

农垦考区:在农垦报名点报名的应试人员。

七、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考试纪律,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各市报名点均启用具有免于现场采像功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审核管理系统,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尽快办理。

(四)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网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451-82297152、822970202

全省报名点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 0451-82297152、82297020

哈尔滨市司法局:0451-85891131

农垦总局司法局:0451-55198765、55198733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0452-2797719

牡丹江市司法局:0453-6917157、6917689

佳木斯市司法局:0454-8809013

大庆市司法局:0459-6362388

伊春市司法局:0458-3625008

鸡西市司法局:0467-2394322

绥化市司法局: 0455-8100481

鹤岗市司法局:0468-3347305

双鸭山市司法局:0469-4461566

黑河市司法局:0456-8272278

七台河市司法局:0464-8292910

大兴安岭行署司法局: 0457-2137918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5

成绩公布 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现就大连市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于11月30日前,向大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具体事宜请咨询:83766510,我们将择期统一办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9日至23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于12月16日、19日、20日三天,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我市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后,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为确保成绩通知书不发生丢失、未能及时送达等情况发生,我市的考生成绩通知书需在申领资格期间现场领取)。

(二)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3份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3份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及3份复印件。

(四)现场采集标准证明照片,(着正装、不得化浓妆,费用由照相社按市场价收取)。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身份和学历的辅助证明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身份证件、毕业证书等原件需送省厅审验,退回日期大约在元旦以后(具体日期网上通知),望提前做好安排。

四、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大连市司法行政网)。办理地点:中山区解放路700号(沈阳军区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北院西侧图书馆一楼)。乘车路线:2路车白云街下车;4路、403路、404路车秀月街下车老虎滩方向前行150米(金海大酒店斜对过)。

自驾车或打车:解放路秀月街车站(往老虎滩方向)前行100米。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83766510、83787595。

大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6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北京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未在网上填报信息、交纳考务费的,现场确认时不予受理。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交纳考务费220元,逾期不予补报。

考务费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缴费系统交纳,请报名人员参照支付宝使用帮助及各银行卡网上银行开通方式,开通所列类别银行卡的网上银行支付功能交纳考务费。信息填报完成且缴费成功后,对所填信息不能进行修改(联系方式和预约现场确认的时间除外)。缴费后请等待页面自动跳转,不要关闭浏览窗口。

请报名人员仔细阅读《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由于报名人员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或在北京报名缴费后又转往其它省市的考试的,考务费不予退还。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7

在市场经济发展充分的国家,公司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市场主体。当今的中国正在坚定不移地走着一条发展市场经济的大道,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环境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我们可以清楚地预见中国公司的发展将面临美好而广阔的未来。在任何一个国家、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日渐宏大,技术、管理日趋复杂,商业机会稍纵即逝,公司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赋予其充分的自由。加强公司的自治权是新的经济发展形势所提出的新要求,增强公司的自治权是公司自治发展的新方向。

因此,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管理企业法到公司自治法的转变,放松了政府对公司的管制干预;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6)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8)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1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14)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5)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法作为立法者鼓励投资、保护交易安全的基础性法律,只有充分保障公司的自治才能顺应发展的潮流。

二、国家司法干预的必要性

公司不同于其它企业形态的重要特点在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谓两权分离就是指公司的经营者(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董事、经理)控制公司的经营,但本身拥有有限的股权;而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却很少有机会决定公司的经营业务。从理论上讲,股东完成出资后,并不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而只是享有股票所有权。这种权利被经济学家描述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指扣除其它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后的净收益,也就是利润取得权。谁拥有剩余索取权,谁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控制权通常只涉及选举董事和诸如公司合并、解散之类的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两权分离已是现代公司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经营权由董事、经理人员掌握,从而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由股东大会逐渐转归董事会,公司权力中心的转移意味着董事职权日益加强。由于公司、股东、控股股东、董事和经理层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但是,其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矛盾与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在新公司法出台以前审判实践中,由于我国不承认判例法,而且公司立法本身不完善,常有法院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股东、公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不少法官认为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似乎是公司的内部家务事,担心法院介入会越权。公司虽然是一个法人组织,但公司与股东、经营者之间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那么平等主体发生争议的时候,即便是公司内部的家务事,也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居中作出裁决。

新公司法坚持以适当的司法干预为原则,多处规定了相关条款,如第20条的公司人格否认,第21条关于利用关联关系的处理,第22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第34条股东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股东直接诉讼,第154条公司的司法解散,第184条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况等等都明显的体现了国家司法干预的加强。 虽然这些条款的规定仍然属于粗线条的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是至少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了“制度接口”。

三、寻求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点

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各国公司法都尽可能的给予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然而,私法自治很有可能被滥用、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司法救济就是解决这些公司纠纷的最好的途径。但是,公司是市场竞争中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公司内部的一些矛盾冲突毕竟是其存在过程中的一些“家务事”。如果这些家务事没有给当事人或者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司法干预就不应该涉入其中。所以,法院在积极介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时候应当审慎而为。法院应积极审慎地对公司生活进行司法干预,这是在公司法领域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必要条件。但是,司法权不能取代公司和股东正常的商业判断,而是要尊重正常的商业判断。为此,笔者认为应该给司法干预设定一条底线,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营判断规则回避司法干预。

经营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法院发展出来的、免除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该规则指,当董事会所作决策基于合理的信息并具有一定合理性时,即使该决策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是错误、有害的,也不能追究董事的责任。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第4.01条第3项将经营判断原则的内容表述为:“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经理符合下述3项条件,就应当认为其诚实地履行了本节规定的义务:(1)该当事人与所作经营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2)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在当时情形下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信息充分、妥当、可靠;(3)该当事人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虽然美国判例法对于经营判断规则还有一些其他表述方式,但其内容与《公司治理原则》的表述基本一致。目前,经营判断规则已被美国各州承认。在Joy v. North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指出:事后审查之方式,实际上是评估公司商业决策正确与否的一种最不好的方法。由于公司为掌握商机,因此无可避免地会根据当时并非十分完整之资讯,以作迅速决策。从而决策当时的时空背景,很难在决策多年后,原版重现于法庭上。出于专业知识上的考虑,司法系统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只要决策是公司管理层经过某种程度的勤勉和谨慎后做出的,且不存在欺诈、非法或利益冲突,法官一般都不予干预。我国新公司法在第六章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监视,高管的义务,却没有明文规定那些情况下是属于其正常的商业判断范围,这对鼓励其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商场上迅速做出决策,获得高利润是很不利的。况且,我国法官的公司法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民群众公司法意识和知识有限,如果公司法仅仅规定全面的义务而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董事、监视,高管的商业判断范围,一定程度上就很可能无法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司法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自由判断。而股东大会的判断又有可能受到两种股利分配理念的影响:一是股东近期财富最大化的理念;二是股东远期财富最大化的理念。究竟选择哪种理念,要看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的角逐状况而定,本身无合法与违法之别,法院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闭锁性公司或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及税法的影响。例如,许多上市公司奉行股利率较为平稳的股利政策,即使公司的营利现状不能长期支撑此种平稳的股利政策亦然,此时公司期冀着其经营状况会在将来有所转机。这是由于上市公司股利率的任何波动,都会向股东或其他广大的潜在投资者传递一种该公司经营状况陷入困境的信号。而在闭锁性公司,股东们可能更均倾向于以工资、利息、租金等形式分取股利,或干脆不派发任何形式的股利,只待公司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便将其出售以获利。 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与否和分配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宜越俎代庖。但这并不等于说,股利分配行为完全游离于司法权的审查范围之外。当公司管理层或者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故意过份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有权司法救济。新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不分配股利而引起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这规定就将司法干预限定在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是连续五年不分配的情形了。

(三)司法干预的前置程序。

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探讨 篇8

关键词:公司法构建;国家角色;探讨

公司法的主要职责是社会企业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市场的主体法。公司法在企业管理中的意义重大,它充分鼓励人们投资创业,在公司管理中强化公司自治,并且加强对债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近几年来,公司自治受到挑战,国家干预成为必然。

1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意义

1.1在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必要性

随着生产向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股份公司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一个公司经营活动不仅涉及股东的利益,在事实上更多涉及广大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证社会资本的安全流通以及社会经济交易的安全进行,需要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政府部门责无旁贷的对市场经济进行微观干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干预来约束公司与企业来履行其在社会中应该尽的责任,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公司的利益,从而建立更加和谐的市场机制。

1.2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有限性

在公司法管理中,国家的干预不能完全对企业进行操控,国家干预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不会脱离现有的市场以及政治环境,法律制度需要与其他企业因素交错在一起共同对公司的运行起作用。而市场规则只能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由于我国市场管理体制建立不完善,对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的管理作用有限。政治因素和市场因素是影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两大主要因素,由于二者的机制不同,政治因素在投资者经济效益保护方面有着独立性。

2公司法中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存在的问题

2.1国家法规对公司权力限制规定不明确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国家制度的开展深入人心,但是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企业自治与国家干预问题之间的探讨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我国宪法中对企业做出了一些职权界定,地方政府部门也对公司职权进行约束,但是我国宪法与国外先进管理条约相比还有很多不同:第一,国有经济主导,公有制主体地位比较突出;第二,企业具体权利不完整;第三,对企业程序缺乏规定。因此导致了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没有保障;第四,宪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改革形式和政策法规相比较来说有些滞后。

2.2国家立法技术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关系多样化

公司法构建的理想化模式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则,在公司的设立。运行以及内部关系中进行统一调整,并且不支持公司选择其他管理机制。因此,很多管理者主张公司法强制性实施,甚至认为各个公司内部不能用股东内部协议或者公司内部文件替代公司法的使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公司都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公司发展中,如果出现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对公司任意性和选择性规则进行挑战时,这样的多样化方式与单一规则的对立,必将形成公司商业利益的障碍,同时在商业效益上来说将造成经济发展的冲击。

2.3私法自治观念落后

在我国公司制度管理中,公司法具有强制性与统一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内部制度管理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而单一的公司法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企业内部发展,很多私法自治管理条规应运而生,而在我国私法自治观念不能被广泛认可,私法自治也不能在企业中得到很好体现。

3公司法中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协调的建议

3.1建立公司章程并与公司法有机结合

公司的章程能够充分展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的小法规,而国家新修定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多的管理空间,从而有效的将国家干预的管理理念在公司治理上淡化。但是公司章程能否在公司管理中起到更好的作用,这不仅与公司投资者有关系还与经营者的管理意识有关系。在传统的公司章程运作中,公司章程往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导致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混乱。因此需要培养公司经营者的章程管理意识,在不断培养管理者法律意识中,充分协调好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公司法是一种国家法律机制,不能违背,而公司章程是一种公司自治机制,适应于公司自身管理与发展。公司法在宏观上对公司章程起到调试作用,公司章程才能在公司法律管理的细节上发挥作用。因此每一个公司都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方向以及现状制定相关的公司章程,结合自身管理特点,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法中一些授权性的规范,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自治管理规范化。

3.2限定公司法规的使用范围

随着公司法在公司中运用,其自身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分别对公司中的适应管理与自由管理提出要求。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计划经济体制不断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转变,在不断的放松管理中,扩大经营的自由度。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无论从外资的引用上还是在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上,需要不断的扩大企业经营的自由度,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减少,而任意性规范应该逐渐增加。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强制性规范就应该执行,其主要方向不适合任意性规范。公司法在本质上是司法领域中的一种延伸,应该逐渐允许公司投资者签订公司章程从而来选择适用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但是不能盲目的认为强制性规范越少越有利,反之任意性规范越多越好。当公司交易行为所发生的利害关系仅限于当事人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基本采取任意性规范原则。

综上所述,国家在公司法中扮演的角色,有宏观与微观上的双重性。既有干预,也有任意性。而在当今社会中,对前者采取适当的掌控在公司法中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中国家角色缺位,才推动了制度变革的脚步。本文以公司法中公司自治與国家干预为主要讨论对象,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加深对公司法的认识。

关于招聘司法辅助工作人员的公告 篇9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 关于招聘司法辅助工作人员的公告

经区政府同意,区司法局拟招聘26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辅助人员。此次招聘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不纳入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和基层司法助理员身份。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现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条件

此次招聘的26名辅助人员,其中男性18名,女性8名。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司法行政工作;

(二)年龄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

(三)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或缺陷,无口吃,无色觉异常,无纹身。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专业优先;

(五)具有津南区常住户口;

(六)能熟练操作电脑,具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书写能力;

(七)现在司法局各部门协勤岗位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招聘程序

区司法局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监察、监督部门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一)公开报名。报名时间2014年7月3日至7月4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报名地点区人力社保局大厅。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寸近期免冠彩照4张。如有退伍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计算机等级证,也要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不收报名费。

(二)笔试。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参加笔试。笔试以试卷考试形式进行,考试范围主要涉及文化常识、法律常识、时事政治、行政能力和应用作文等基础科目。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将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的2倍确定参加面试范围。笔试合格人数少于计划招聘人数时,考试合格的全部参加面试。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组成面试小组,重点考察其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招动机、普通话情况、体态容貌、外在气质及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四)体检。在笔试合格的人选中,将其笔试、面试成绩相加为总成绩(合格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20分),将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体检人员。分数相同时,现于司法行政机关协勤岗位工作的人员优先。体检人数不超过计划招聘人数。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的体检项目,区司法局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出现体检不合格的,按分数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五)政治审查。按照政审要求,由司法局政治处负责政审。

(六)签订合同。经考试体检及政审合格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且经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可延长协议期限。

三、待遇

(一)每人每月工资1310元(其中,个人缴纳保险220元)。试用期1个月。

(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配发工作服装。

除公开报名程序外,笔试、面试等其他各项程序进行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解释权

本公告解释权由XX区司法局负责。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10

关于转发《云南省司法厅2012年

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劳教所、局机关各科(室):现将《云南省司法厅2012年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转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劳教所如有报名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直接报名。局机关各科(室)如有报名人员,请于8月24日前到政治部报名,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再进行网络报名,逾期视为不参加。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11

2、民法部分理论难度加大,导致学习不扎实的人根本觉察不到陷阱反而感觉简单,同时也让扎实复习的人更加觉得时间不够。但民法确实太难提高,因此主要的拉分部分还是诉讼法及理论法学类,对比必须牢固。

3、减少传统重点比重,逐步增加细枝知识点的考察(感觉出题偏的原因),导致未来复习内容大幅增加,需要更多时间,更加考验记忆力。

4、据称所谓考偏的内容在三大本中都有,因此需要更加重视三大本。但个人认为三大本也仅是基础,它只解决了面的问题,可以应付偏。但深的问题却实在困难,唯有更多时间地深入学习。

5、知识点的掌握必须很精准,这对记忆力也是残酷的考验,

6、对重要新法及解释,必须详细掌握,超纲完全可能(民诉修正案还没有生效却通过另外的方式考了)。

7、高难度、低通过率(是开端)使得在职考生越来越难通过,唯有加倍地努力。

8、据说K哥今年没有命题,而是权哥操刀的,因此侧重人身犯罪而轻财产犯罪,从而凤科大帝不如拨浪鼓(未加考证啊)。

总的启示:靠旧经验来复习、靠短时间的突击来准备,将希望寄托在培训班老师的身上的做法将越来越不现实了。未来的司考要求扎实的功底、准确的记忆,即便改变不了选拔考试的局导致通过的人将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与实务结合的能力。苦的是未来的考友,但这其实也是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12

通过司考的不二法门就是听、练、背这三部曲。假设一个考生计划总共花100天脱产复习,那么听花40天,练花30天,背花30天。

首先是听课件。对于法学基础不好尤其是非法本来说,通过听考试大网课件来获得老师指导是事半功倍的,建议每个部门法听过两遍最佳,既可以同一个老师重复两遍也可以两位老师分别听一遍,这样就差不多能消化理解了,40天刚好够用。如果时间确实紧张一遍也可,但无论如何都不必三遍以上,从第三遍开始投入产出比就不合适了,听一次全程课件的时间够多了。

其次是练习题。司考复习就是应试教育,一切成败都以做题效果而论,你学你的,它考它的,埋头读书全然不顾考试如何要求,那结果就是自我感觉良好而分数凄惨了,

真题是最有价值的,考点重复高的学科如商法可以做两到三遍,考点重复不高的学科如经济法一遍即可。如还有时间可再选择模拟题,但要慎重选择,宁缺毋滥。

最后就是背知识点和法条了。只有一个好记性就想过司考是不行的,但没有好记性还想过司考却是难之又难的,尤其是诉讼法、法制史、商经法等学科更是以记忆为主的。记忆方法有很多,比如理解法、口诀法等。但最简单、最原始、最有效,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却永远都是重复、重复、再重复,多看一遍就是比少看一遍强。总有考生问:要看几遍才够用?既然司考到目前还没有出现满分的,那你看多少遍也不嫌多,就是应该以时间为准,看到考前一天就行了。

现在最让人叹息的就是,太多的考生沉迷于“听”上了,听过几遍都不够,不停地打听寻找。显然,“听”这个环节是最省力的,最“被动”的,碰上口若悬河擅长插科打诨的就跟听相声似的太轻松了。可是内因为主外因为辅,不经炼狱不到天堂的粗浅道理却被抛至一旁了。请多一点“练”和“背”吧,这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完成,但真的是不能缺少啊。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13

201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部分职位招考计划调整公告关于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

公务员(工作人员)部分职位招考计划调整的公告

根据《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对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报考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考职位予以调整(详见附表),各职位实际招考计划数以调整后招录计划数为准,望报考调整招考计划职位的考生周知。

附件: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报考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调整的招考职位.xls

下载地址:http:///Files/2013/20***5869.xls

中 共 辽 宁 省 委 组 织 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3年3月21日

辽宁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篇14

(一)考点集中,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重点突出。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合计1186条。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三)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

备考资料

比如20民诉法部分考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还考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点。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比如考了诉讼标的,考了诉的要素,年考了诉的种类。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根据命题的上述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研习历年真题。真题是我们找重点、查考点的资料库,是我们研究命题规律的重要依据,因此考生应当重视对历年真题的研习。

(二)注意各知识点的相互比较。比如,就民诉法部分而言,要注意二审和再审的比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的比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比较等。通过比较,能够更扎实的掌握各种知识,应付各种灵活性的试题。

(三)必须通读教材,明确到底都有哪些知识点。通读教材时,先不要争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重要和不重要的都要过一遍,以应付那些比较偏的或者法条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四)反复阅读,理解和记忆法条。法条是考查的重点,分值又那么高,所以法条是必须看和记忆的。另外,法条光看和背还不行,要吃透它,懂得为什么这么规定,内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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