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4-08-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共10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促进首都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化主动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大力推进财政管理、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公开收支预算决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决算表的基础上,公开提交市人大审查通过的全部预算决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区县政府要比照市级做法,在公开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推进区县级政府部门公开预算和决算,并不断扩大范围,细化内容。

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和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的基础上,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各区县政府要比照市级做法,确保从2012年起公开“三公”经费;同时,指导督促区县级以

下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推进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公开行政经费支出决算,2012年起,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公开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二)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向社会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

二是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

三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

四是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积极回应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五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征地公示、听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征收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一是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公开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

二是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减后的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四)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

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招投标信息共享。各部门、各区县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强化监督考核。特别是主动公开量大、依申请公开任务重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配强、配齐人员队伍。同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水平。

(二)制定方案,统筹推进。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公开内容,规范程序标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辖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于2012年8月底前,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夯实基础,深化研究。各部门、各区县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梳理政府信息,不断细化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服务标准。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作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加强调查研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破解难题。

(四)关注舆情,正确引导。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科学研判公开后续反映,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对易引发评论炒作的事件,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确保公开效果。关注舆情动态,强化公开信息的内容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2

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依法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为依法落实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总结20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本部门20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通过本溪政务网集中公布各县区、各部门的报告。政府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明确的范围。

(一)报告形式

以文字为主,也可配合相关图表,格式自定,统计数据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报告内容

1.总体工作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指南》和《目录》的更新、完善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及落实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查阅场所及其他便民渠道公开的情况;各部门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数量,受理方式,涉及哪些方面内容;已答复件数,同意公开的件数,“部分公开”的件数和“不予公开”的件数,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件数等。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时间要求

请各县(区)、各部门于3月1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其他要求

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高质量完成20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对迟报或报告质量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联系人:王正胜、孙永淇;联系电话:2218196,2218606;电子邮箱:bxzwgk@163.com。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国务院审改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中央和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财政部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全国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国土资源部牵头落实)三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落实)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民政部牵头落实)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教育部牵头落实)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研究制定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委牵头落实)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民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地方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大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国务院办公厅适时对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4

房地中心政发„2008‟2号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基层各单位: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5月1日全面实施,中心作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也被列入其中。而且是西城区16家依申请公开工作重点部门之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简述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的内容应该是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开的。公开的形式主要有: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二、中心目前工作进展

在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截至到2008年4月30日,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我中心已顺利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实施工作方案、工作基本制度、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等15套各类制度、方案的编写工作。

(二)完成2003年—2008年3月,中心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各类信息的清理、录入工作。

(三)设置专门的依申请公开接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设施。

(四)按照要求编写和印发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五)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要求,完成信息清理报告、信息公开日报、主动公开信息检查等其他各项工作。

三、中心目前已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内容:中心、机构各部门、下属各单位的基本职能、联系方式和主要责任人;中心处级领导基本信息、工作履历、工作分工和照片;监督投诉方式;中心各项工作制度;中心工作涉及的法规文件(经与北京市相关区县沟通,目前暂定为《城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关于北京市公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规定》、《关于北京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计算的有关规定》);中心2006年制定的五年工作规划;中心2003年—2008年的各年工作计划和总结;防汛工作预案。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经与北京市相关区县沟通,目前暂定为《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关于出售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的管理办法》。

(三)不予公开内容:职工个人工资材料和个人档案资料。根据市区政府统计,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自《条例》正式实施以来,5天内,“首都之窗”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量已接近90万人次,西城区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点击量近30万人次。因此,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工作要求,再次下发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3-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文件。

根据市区政府工作部署和中心领导指示精神,现中心办公室已在中心OA办公网上转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材料,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学习,按照中心统一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八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5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因人员调整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印发你们。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工 市长 兰开驰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联系四川农业大学。副市长 徐一心 负责监察、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旅游、国有资产管理、外侨和港澳台、政务服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外侨和港澳台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管办、市地方志办、市保密局、军转办、市征搬办、驻京联络处、驻蓉办、雅投公司、文旅公司等单位。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军分区,市委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市侨联等单位。副市长 葛书院 负责商务和粮食、工商行政管理、民营经济、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工作。分管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市贸促会等单位。联系市工商联。副市长 白 云 负责发展改革、农业和农村、统计、扶贫移民等工作。分管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扶贫移民局、蜂桶寨管理局、永定桥管理局、国调队、市水务投资公司等单位。联系市委农工委、市气象局、雅安水文局等单位。副市长 程福德 负责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等工作。协助副市长徐一心分管市国资委、市外侨和港澳台办。分管市投资促进局。副市长 孙久国 负责民族宗教、民政、食品药品监管、食品安全等工作。分管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档案局、市残联、双拥办、老龄办、食安办等单位。副市长 马 宏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稳定和国防动员等工作。负责市公安局工作。分管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征兵办等单位。联系驻雅部队、市法院、市检察院、雅安国安局等单位。副市长 杨 硕 负责科技知识产权、工业经济、信息产业、企业改革、电力建设、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工作。分管飞地园区(经开区)工作。分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雅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政府金融办、市商业银行、市邮政管理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等单位。联系市科协,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市邮政公司、各电信运营公司,雅电集团、中石油雅安公司、中石化雅安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烟草专卖局、雅安盐政市场稽查处等单位。副市长 王冬林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人民防空等工作。协助副市长徐一心分管市征搬办、雅投公司。分管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防办、城投公司等单位。联系地震测绘院等单位。副市长 王加良 负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等工作。分管市教育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雅职院等单位。联系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明办、市社科联、市文联、市红十字会、贸易校、档案校等单位。秘书长 李春模 协助市长兰开驰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协助副市长徐一心分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府新闻办、驻京联络处、驻蓉办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审核和协调平衡市长、副市长日常活动;负责处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批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6

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凉山州等地已发生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分析预测,虽然今年全省总降水量较常年正常略偏少,但局部地区仍然偏多,区域性降雨引发群发性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危害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早安排、早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研究、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治理消除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加强监控工作,落实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一是各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和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

二是各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

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是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四是各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五是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六是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三、强化落实汛期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一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与企业联动的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加强整体协同联动,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二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地质灾情和安全生产动态,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准确地上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要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

四要抓好应急预案完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 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现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

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加以推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适龄儿童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理顺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妇联)

2.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省法制办、省教育厅)

3.以县为单位制订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明确5年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2011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省教育厅)

4.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省教育厅)

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

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6.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妇联)

二、扩大教育资源

7.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9.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

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0.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逐步使全省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2.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

13.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4.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奖补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

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新建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5.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6.完善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7.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提升师资素质

19.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

厅、省卫生厅)

20.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1.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2.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3.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幼儿高等师范教育,扩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到2015年,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省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5.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6.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7.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规范教育管理

28.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 8 —

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省教育厅)

29.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口计生委)

30.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3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32.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予以表彰。(省教育厅)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重点任务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8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形势,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已成为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首府南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就业压力加大。我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实施“1180”投资项目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问题。

二、广开就业渠道,全力促进农民工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广开农民工就业渠道。充分发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综合作用,帮助在岗农民工稳定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或者就地就近就业。在信贷支持、财政投入、税费优惠、社会保障、场地安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稳定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加强劳务输出工作,主动与区内外各类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做好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举办多种形式的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鼓励、引导农民工向区外转移就业和在区内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本地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积极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组织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避免大规模裁员。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按照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愿望、企业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及县、区发展情况,采取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种养业,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三、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

按照“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增加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的总体思路,切实加强农民工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要整合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全面组织实施“全民创业技能培训计划”、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培训。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统筹利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等资金,增加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规模,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优势作用,采取部门联合行动的办法,针对农民工中的不同就业群体开展专项培训行动。

支持和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愿意进入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完成规定学习且成绩合格的返乡农民工,由财政按一定标准补贴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免收返乡农民工食宿费用并负责推荐就业。对愿意进入技工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和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学习并就读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返乡农民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适应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的需求,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培训补贴办法,从原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调整为允许返乡农民工第二次享受培训补贴,调整补贴的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给予补贴。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精神,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到位。县、区要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发放工资情况,监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逸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争议,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要加强与外省市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好我市农民工在区外务工时发生的欠薪问题以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对不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其名单通报政府各级部门,对其新增投资行为应予以限制,建立各部门联动监督机制。

六、强化公共服务,落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认真落实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应享受的义务教育待遇政策,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返乡农民工职业病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及时做好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采取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返乡农民工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关爱”、“三服务”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及时实现就业。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等系列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会,发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七、加强管理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要研究新情况,解决好流动在城乡之间农民工的耕地问题。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土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调查统计,动态掌握农民工情况

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跟踪调查,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建立劳动用工情况监测和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建立相应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建立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凡出现有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或企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但裁员总数达到15%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用时介入,妥善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9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2007-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3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各产煤市、县(区)和省直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生产能力落后的小煤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有存在;一些地方煤矿关闭工作不到位、煤矿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还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煤矿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全省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以及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数量减少,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340家左右;二是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全省煤矿采区回采率要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回采率指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煤矿安全保障、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井下消灭板车运输,基本实现轨道矿车运输;三是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全省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程度以上。

(二)工作任务

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此阶段全省已关闭33家煤矿)。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乡镇煤矿过多、过散、生产能力低等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计划全省在本阶段关闭65家煤矿,2006年年底前全省关闭煤矿36家;2007年6月底前关闭29家。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10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继续清理纠正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全面提升全省煤矿整体水平。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1.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2.非法挂靠井(硐)口、系统一律予以关闭;

3.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4.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1)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余予以关闭。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矿井

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年生产能力(以下简称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1)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依法予以关闭。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6.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

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煤矿新建项目

1.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整合后矿井的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

2.全省停止核准(审批)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各产煤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健全制度,强化责任,精心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须成立相应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细致地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工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各项任务。

1.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建立、制订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

2.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各项任务。建立整顿关闭煤矿工作责任制,对应关闭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被列入关闭矿井对象实施关闭的,必须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负责落实各有关收缴部门对列入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工作。

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关闭矿井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应实行乡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发现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已经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时,必须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同时要做好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新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

6.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改、扩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9.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10.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依法吊销相关民爆物品许可证件;负责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涉嫌犯罪案件。

11.财政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的矿井已交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

1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配合制订煤矿转产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经济政策。

13.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各类煤矿,对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关闭的落实工作。

15.供电单位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电监部门负责查处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6.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关闭所属煤矿各类矿办小井。

(三)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

各产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编制本地区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确定煤炭资源整合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和程序,及时完成报送工作,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简化审批环节,讲求实效,积极推行联合审查、审批。对审批同意的资源整合矿井,当地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设计方案的实施工作。决不允许假整合、边整合边生产和违反设计施工现象的出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篇10

2004年11月09日 08:57

吉政办发〔2004〕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全省第一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现工作运行平稳,进展顺利,深受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拥护,调动了干部抓粮食生产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了确保第二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真正补给种粮农民,做到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切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做好补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到户办法

第二批省对市、县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办法,继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4〕15号)落实。县到乡镇,乡镇到农户粮食直补资金的核定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长春、四平、松原、辽源、白城和其他市州粮食主产县(市)的乡镇仍按照计税面积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

(二)东部山区的非粮食主产县(市、区)的乡镇,可继续按照计税面积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农村税费改革基础数据掌握到户的县(市、区),也可按农户粮食商品量由县(市、区)直接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采取这种办法的,要报省税改办备案。同时,县、乡要认真组织,以村

为单位,把补贴依据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

(三)城区对乡镇蔬菜的扣除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蔬菜实际种植情况确定。

二、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办法

按照吉政发〔2004〕15号文件规定,依据粮食商品量核定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由于统计年鉴中没有国有农场人口数,核定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粮食商品量的核定。核定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依据所在县(市、区)2003年统计年鉴中的国有农场耕地面积和县(市、区)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进行计算。粮食商品量=(2003年统计年鉴中旱田面积×旱田平均计税单产+2003年统计年鉴中水田面积×水田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

县(市、区)计税单产是指经省审批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的计税单产。县(市、区)粮食商品率是指省里在测算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时确定的粮食商品率。前郭灌区、辽河农场、四方坨子农场以种植水田为主,单产较高,省里在依据所在县(市、区)粮食商品率核定粮食商品量时,粮食商品率提高1—2个百分点。

(二)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核定程序和兑现。省里将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一次性核定到县(市、区),县(市、区)税改办依据省里的办法再核定分解到各国有农场。由于国有农场没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可按承包合同面积由国有农场将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到户。粮食直补资金由省里拨付给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税改办核定给各农场的粮食直补资金额度,将粮食直补资金拨付到国有农场所在的信用社,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并向农工发放种粮补贴通知书、支款凭证。农工凭种粮补贴通知书、支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领取粮食直补资金。

三、几点要求

(一)全省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务于6月30日之前全部兑现到户。

(二)要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坚决做到“四不准”,即:不准挤占截留挪用;不准集体经济组织代领;不准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不准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村村通”修路款和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凡违反“四不准”规定的,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乡镇财政所要以支款凭证或存折的方式向农户发放粮食直补资金,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四)各县(市、区)和国有农场凡列入享受粮食直补政策范围的农户或农工,实际上没有种植粮食作物或基本没有种植粮食作物的,不发给粮食直补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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