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工资账务处理

2024-05-19

停发工资账务处理(精选3篇)

停发工资账务处理 篇1

1.目前状况。全国各大媒体频频爆出, 某某地区某某企业出现劳资纠纷被告上法庭, 还有的甚至出现罢工, 更甚者出现伤亡事件。

以某市为例:劳动争议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某市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至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1325、27284、29778、27642件, 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则分别为2871、5778、6481、10836件, 分别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数的13.46%、21.18%、21.76%、39.20%。

2.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首先, 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 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 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 (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不休息等) 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 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和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同时, 具体的账务处理也给财务人员带来了不少困惑, 以致有些企业的费用归类不明确。

二、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法条结合相关法规大致规定了以下三层意思:

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 保持其身心健康, 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 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 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本条的规定, 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当前, 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劳动法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 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3) 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加班, 也称延长劳动时间, 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 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 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 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 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 必须与工会协商, 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 征得工会同意后, 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 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再次, 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 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 亦不可强令其加班。此外,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最后, 正常情况下, 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 但出现紧急事件,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 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 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根据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适当调整劳动定额, 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 不得随意调整。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国家节假日安排下的工作天数计算

(一) 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2010年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 共3天。 (1月2、3为周末)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 共7天。2月20日 (星期六) 、21日 (星期日) 上班。 (其中2天被调休)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 共3天。 (4月3、4为周末)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 共3天。 (5月1、2为周末)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 共3天。6月12日 (星期六) 、13日 (星期日) 上班。 (其中2天被调休)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 共3天。9月19日 (星期日) 、25日 (星期六) 上班。 (其中2天被调休)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 共7天。9月26日 (星期日) 、10月9日 (星期六) 上班。 (其中2天被调休)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 扣除其中6天周末和8天调休后的净天数为:29-6-8=15天;2010年有52个周末, 双休企业应有52×2=104天位休息时间, 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19天/68天。2010年全年有365天, 扣除非工作时间后, 全年工作的时间为:246 (双休) 、297 (单休) 天, 月工作的时间为:20.5天/月 (双休) 、24.75天/月 (单休) 。

(二)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2011年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 共3天。 (其中1、2为周末)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2日 (农历除夕) 至8日放假调休, 共7天。1月30日 (星期日) 、2月12日 (星期六) 上班。 (其中5、6被调休)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 共3天。4月2日 (星期六) 上班。 (其中3日为周末, 2日被调休)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 共3天。 (其中30、1为周末)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 共3天。 (其中4、5为周末)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 共3天。 (其中10、11为周末)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 共7天。10月8日 (星期六) 、10月9日 (星期日) 上班。 (其中1、2被调休) ———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 扣除其中9天周末和5天被调休的周末后的净天数为:29-9-5=15天;2010年有53个周末 (其中最后一个周末的周日在2012年) , 双休企业应有52×2+1=105天为休息时间, 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 (15+105) 120天/ (15+52) 67天。2011年全年有365天, 扣除非工作时间后, 全年工作的时间为: (365-120) 245天 (双休) 、 (365-67) 298天 (单休) , 月工作的时间为: (245÷12) 20.4167天/月 (双休) 、 (298÷12) 24.8333天/月 (单休) 。

综合2010年和2011年的放假安排, 以及国家政策不变化的情况下, 2012年法定假日的净天数也应该为15天。又因为2012年为闰年, 所以全年总天数为366天, 全年有53个周末 (其中有一个单周日) 。所以双休企业应有52×2+1=105天为休息时间, 单休企业应有53天双休时间;周末加之法定假日后:双/单休的企业2012年非工作时间为 (15+105) 120天/ (15+53) 68天。扣除非工作时间, 全年工作的时间为: (366-120) 246天 (双休) 、 (366-68) 298天 (单休) , 月工作时间为: (246÷12) 20.5天/月 (双休) 、 (298÷12) 24.8333天/月 (单休) 。

(三) 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资料可得出月平均工作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X代表:全年的天数;Y代表:周末休息的天数;15:为法定假日的天数 (不包含周末或被调休的天数) ;12:为月份数。

四、加班工资的账务处理

职工, 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有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 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 计算职工工资, 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 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 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 计入成本、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合算的内容有: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该账户的账务处理有:

1.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2.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 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3. 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综上所述, 职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范畴, 因此其账务处理就应与通常意义上的“工资”一并核算处理。当然, 加班工资并入一般工资一并核算, 那么其也应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例: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张某为一线生产高级技工, 2011年4月由于企业订单较多, 张某全月每天都工作8小时, 没有休息一天, 张某正常月份的工资为3062.505元, 该企业规定周末为双休。

账务分析:结合上面推算2011年全年有365天, 扣除非工作时间后, 月工作的时间为: (245÷12) 20.4167天/月 (双休) 。根据放假安排, 4月份有2天法定假期 (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月份有9天周末1天被调休、1天放假, 所以休息日为7天 (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工资分析:日工资额为:3062.505÷20.4167=150元每天;

加班工资 (加班补贴) :150×300%×2+150×200%×7=900+2100=3000元;

张某4月份的工资总额为:3062.505+3000=6062.505元。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张某的所得扣除税基后为:6062.505-2000=4062.505元, 所以适用第三级税率为15%, 其速算扣除数为125。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62.505×15%-125=484.38元

账务处理:

1.工资计提:

2.纳税处理:

希望上述计算和账务处理能够给同仁们提供一些帮助。该篇文章为金其森和夏相如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2].叶柳东, 陈葵, 徐昕等.劳动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与对策 (上)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09 (22)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

[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9

[7].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0

[8].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停发工资账务处理 篇2

关键词:财政;工资;单位会计;财务

随着党务政务透明化实施,在财政统发工资方面,为了确保工资按照月足额发放,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按月进行,满足干部职工的利益。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编办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以及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准则具体进行,因此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编制三方面统一结合,共同提高财政统发工资的效率,进而提升财政统发工资后单位会计的财务处理效率。本文主要针对财政工资在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发放后单位会计的财务处理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全面解决单位人员工资发放问题及财务问题。

一、财政统发工资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其问题表现在:(1)编内与编外之间出现了失衡现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核编缺乏依据,并且相关的意见难以实现。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在具体实施工资统发核编过程中,财政部门只认可编内人员,这就造成对编外人员在待遇上出现了不公平现象,另外由于行政机构缺乏改革,相关的配套设施不足,造成大量干部缺乏去处,在没有办公的情况下,却照样拿工资,这就使得编外和编内人员出现了工资矛盾。(2)卡内与卡外不平衡现象,卡内是指职工个人根据打卡情况,自身的职务、级别、工龄以及基础等项目来确定基本工资;相对而言,卡外是国家和地方规定发个每位员工的个人津贴。由于地方财力水平不等,因此在资金调度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性或者是困难,相关的津贴需要受到财力条件的约束。(3)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垂直管理单位和地方领导单位方面出现了不平衡现象,其中垂直管理部门包含工商、国税以及地税等部门,这些部门的经费一般是由上级直接拨款,其保障性比较高,在个人待遇方面基本上是全额到位。然而地方领导单位由于受到地方财力的约束和影响,其执行力度较弱,一般情况下,财政硬保工资占到整个工资的70%左右,剩下的部分由单位自己筹备。

二、提升财政统发工资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证财政统发工资更加合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具体表现在:(1)加强检查监督,杜绝出现吃财政现象。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以严格的制度来加强“吃空饷”问题,根据人员编制情况,加强工资发放的监管职能。可以由财政国库以及监察部门等相关的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及时查处和纠正统发工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违法现象。(2)加强统发工资代扣款项的管理,针对统发工资代扣款项中除了各项保险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的个人缴纳款项必须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之后,进行统一发放。要加强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银行部门等协调进行,做到及时对账,避免发生不规范现象。(3)加强代发工资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质量。为了强化财政统发工资的工作力度,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针对代发工资银行方面要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对员工进行服务意识的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发工资合同办理相关的业务。

三、财政统发工资后如何加强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工作

(一)财政总会计应作的账务处理。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在职工工资管理中,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促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不断完善,保证员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全面推进财政统发工资的顺利进行。然而在统发工资之后,单位内部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以及会计事务等,做好账务处理工作,有必要时要对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及拨款单位的统发工资业务核算进行严格规定,提高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效率。具体的财务处理表现在:(1)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职工工资逐月发放,从国库的地方财政库划拨到财政工资资金库中,其原始凭证是:

借:国库存款-工资资金 贷:国库存款-一般资金

(2)总预算会计按照审核后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应发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总额,从工资专户拨付至财政在代发工资银行开设的工资统发账户: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工资资金

(3)地方级财政代发所属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时,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账务具体表现在:

借:与下级往来—--乡镇 贷:国库存款——工资资金

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后转来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其单位财务处理表现在: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二)根据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作的账务处理。具体包含:(1)当员工受到代发工资银行盖章之后转来的工作发放明细表,在作财务处理时要根据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工资总额,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教育系统的财务处理:借:事业支出 贷:教育经费拨款

(2)针对代扣款项的账务处理。根据我国国库规定,其中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下,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等款项状况,其中个人缴纳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当中。当拨款单位收到代发工资银行盖章之后换来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代扣款项入账通知之后,不仅需要做相关的财务处理,还需要根据明细表中代扣明细项目作相关的财务处理,具体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拨付款项代扣单位的代扣款项来冲销有关往来账户。在完成了这些财务处理项目之后,单位会计还需要根据财政统发工资,将单位经费预算指标按照具体规定下放到各个单位中。单内内部所有的款项必须要按照月记账,单位会计,在进行年终决算时,要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中,并且将其上报到有关部门中,加强对单位财务处理的管理。因此,在完成财政统发工资之后,单位会计人员在财务处理工作中要,按照月份根据单位职工的工资变动情况,将上级批复复印件上报财政,将元件和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工资花名册一并作为单位记账的原始凭证,并且由职工本人进行签章。做好单位花名册的账务管理工作。另外年终再利用财政全年工资发放汇总表的数额与单位账面数额核对,针对出现的问题或者是漏洞及时进行查明原因,并对其进行纠正,提高单位财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工资发放问题。

取保候审停发工资(范文) 篇3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补发。

职工取保候审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2011-01-06 11:39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白永亮

问:赵某是一家建筑企业的采购员,2008年被单位以涉嫌受贿举报至当地检察院,200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取保候审。2009年7月7日,赵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赵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情节轻微,并且主动退还了赃款,因此于2009年11月13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释放后的赵某随后被单位恢复了工作,但是赵某认为,他是被单位无端举报到司法机关,才被逮捕并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从被刑事拘留到恢复工作,已经经历了1年多,这1年多的工资损失,要由单位来赔偿。而且,自己在取审候保期间,还一直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更应该得到劳动报酬。

请问,赵某能否要求单位补发从拘留到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

答:涉嫌犯罪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者是否还享有工资待遇,是不少人力资源管理者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对此,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2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劳动者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据此,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以中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中止劳动合同”将产生3个法律后果:一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二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中止期间不计算职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职工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索赔。何况,本案中的赵某虽然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其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没有过错。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也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单位也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当然,如果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单位提供了劳动义务,单位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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