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生产场所证明

2024-08-28

食品企业生产场所证明(通用5篇)

食品企业生产场所证明 篇1

1 健康证明发放范围及依据

1.1 食品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2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1.3 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1.4 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5 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6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1.7 生鲜乳收购人员

《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生鲜乳收购站人员必须是具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1.8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工作人员体检合格, 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 方能上岗工作。

1.9 药品生产经营人员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 讨论

2.1 健康检查人员范围

多种行政法律法规已将从业人员健康纳入行业监管范围, 如消毒产品生产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等上岗前需提交健康证明, 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没有将此纳入健康检查管理范围, 没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健康检查用表和健康证明。药品生产经营、托幼机构从业人员虽有健康检查相关规定, 但也未纳入该管理办法。

2.2 健康检查项目

2.2.1 健康检查项目不明确

当前各地的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检查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省市出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项目, 事实是各地疾病控制机构在取消乙型肝炎检测后, 自行将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纳入了检测范围。

2.2.2 禁忌证有所差别

不同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不同的要求, 禁忌证有所不同, 健康检查项目也相应有所差别, 不能互相混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解释为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有碍食品安全、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做出具体规定;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的禁忌证为人畜共患传染病, 将哪些人畜共患病作为健康检查项目有待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病、艾滋病检查显然违反国家规定, 如何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性病、艾滋病检查尚需有关部门做出规定[1]。托幼机构从业人员的禁忌证是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禁忌证为“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将哪些传染病作为健康检查项目尚需明确。

2.3 健康证明

2.3.1 名称不统一

法律、法规确定健康检查后发放的“健康证明”和各地实际发放健康证明的名称多种多样, 如健康证、健康合格证、体检合格证、健康证明、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等等, 造成健康证明管理的不规范。

2.3.2 格式不统一[2]

各省市发放的健康证明有本式的、卡片式的、IC卡式的、胸牌式的;材质、大小、颜色、内容不统一;不同工种标记方式不统一, 不明显;从业人员跨省、市工作时, 监督部门无从认定健康证明的真伪。

2.3.3 未体现禁忌证

行政监管中的健康证明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对未患有所检项目疾病的被检人员出具的证明。健康证明上不注明禁忌证, 容易造成对健康证明概念的混淆。

2.4 健康检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3]

目前,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一般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中心承担, 托幼机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药监部门组织实施, 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尚无确定健康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健康检查任务, 致使乡镇农村从业人员体检极为不便, 有的地区委托当地卫生院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这样方便了群众但体检的质量却值得探讨。

2.5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工作无法可依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为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管理,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督检查也同时划转。健康检查机构发现从业人员有禁忌证即不予发放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关和健康检查机构之间如何进行信息共享, 对在岗的患病人员如何进行职业禁忌调离和监管尚无明文规定。2.6健康证明持有率偏低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频繁、经营者意识差、健康检查费用较高、卫生监督力量薄弱、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检费用利益分成等多种因素使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偏低。

3 建议

3.1 尽快制定或修订预防性健康检查法规、规章

国家尽快修订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把需要纳入健康证明发放范围的行业全部纳入管理范畴, 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健康检查用表、健康检查程序, 使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2 将身份证明纳入健康检查用表

当前健康检查用表没有要求被检查人提交身份证明, 将身份证明纳入体检表后, 可有效防止冒名顶替体检现象。

3.3 统一健康证明名称、格式、内容

3.3.1 名称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00号) 已经明确取消《健康证》审批工作, 在行文中对食品生产经营和化妆品生产人员使用了“健康证明”名称。建议统一使用《健康证明》的名称, 有利于规范监督执法和提升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严肃性。

3.3.2 格式

将健康证明按照禁忌证相似与否分为6类:A类:食品、生活饮用水;B类:化妆品、消毒产品;C类:公共场所;D类:药品;E类:托幼机构;F类: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生鲜乳收购。全国统一健康证明样式, 将此6类健康证明以不同的材质、格式、颜色加以区分, 分别用于不同的行业, 防止混用、乱用现象的发生。

3.3.3 内容

建议将身份证号纳入健康证明, 并作为健康证明的特有编号, 同时可另设发放序号一栏;在健康证明的背面增加单位名称一栏, 便于健康检查单位、从业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在健康证明的背面增加禁忌证一栏, 例如:A类健康证明:“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4 推行网络化健康证明管理系统

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 为健康证明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建立网络化健康证明管理系统[4], 使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手工登记、签发、查询中解放出来, 实现监管机关与健康检查单位信息共享, 有效解决现场核查、跨区核查健康证明问题, 杜绝假证的出现。

3.5 增加健康检查机构数量

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制度对健康检查机构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人员素质、工作制度等都有较高要求。笔者认为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大多为传染性疾病, 对健康检查机构的场所、仪器设备、人员等要求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偏低, 可制定适合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资质认证制度, 在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置多个健康检查机构, 解决乡镇村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难的问题, 引入竞争机制、提升健康检查服务质量。3.6规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工作机制健康检查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人员情况, 由行政执法机关向从业人员的单位下达《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并予以督导落实。

3.7 广泛宣传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知识, 开展从业人员卫生

知识培训, 提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各部门协调联动,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提高健康证明持有率。

参考文献

[1]王翠蓉, 黄礼兰, 汪松波.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探讨[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8, 9 (6) :559-560.

[2]徐亚新, 徐宏琨.浅议健康证管理[J].中国医学创新, 2009, 6 (23) :185.

[3]关于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探讨EB/OL.2006-06-06[2010-07-27].http://www.hbwsjd.gov.cn/m sg-detai。ljsp?m sg-info-id=20060606084234000001.

优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探讨 篇2

【关键词】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0.前言

食品安全同大众健康生活、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同时还影响到我国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和谐发展。香港奶粉限购令的出台是政府的无奈之举,从另一侧面则反映出国人对本土奶粉生产质量认可度较低的问题。由此可见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方能提升国民信心,促进经济建设稳步推进,真正构筑安全的食品生产环境,并促进和谐文明社会的全面发展。

1.规范制定食品行业市场准入机制

严格管理,把握许可证办理颁发的关口,做好生产企业的全面审查监督尤为重要。因此应规范制定食品行业市场准入机制,杜绝不合格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对获取许可的单位,应提升证后监督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巡查审计,回访检验,全面增强企业单位责任意识。应引入日常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的综合模式,同时委派专人实施不定期抽查,促进食品企业可靠优质的生产质量合格的食品。同时应辅助引导生产企业强化技术投入,进一步健全质量管控体制,确保形成一种常态管理机制,提升食品企业生产建设综合质量水平。

2.有效监管,优化食品企业生产质量

为保证监管工作有效性,应引入动态核查管理手段,实时掌握食品生产企业动向。同时应联合应用不定期抽检管理、巡查检验方式。应健全电子档案,囊括生产企业各类证照信息,抽检工作报告、生产产品信息、检查记录以及整改材料等,进而做到心中有数,清查彻底。

同时,应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手段,提升核查工作有效性。应确保检查流程统一一致,具体事项分类细化,并完善作业指导材料,确保检查单据内容的规范。应包括监督核查、抽检管理、证后管理、投诉查处等表单,杜绝检查工作停留在表面形式,提升实践效率。针对食品生产特殊性,应就食品呈现的节日热、时令热、产销特征,科学制定不同期限的监管检查计划,并注重同群众生活紧密相连的各类食品管理。应提升巡查检验工作针对性。例如在每年的端午节、春节、中秋节等,应做好传统食品以及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的专项抽查管理。并及时公布质检抽查公告,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科学规范,对消费者做出合理引导。针对抽查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有效解决,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应限期整改,并采用下架、召回、批报、罚款等多重监管模式,提升实践工作针对性及科学性。

监管机构应联合专家、学者组建食品安全管理监督组织委员会,就时下群众关注的食品热点问题,例如奶制品、酒类、蜜饯、肉类、油类等高风险食品,进行风险监控管理。应深入市场,走进仓库以及食品生产线进行样品抽样检验。全面监督食品添加剂应用种类、总量标准性,非食用成分与含量、致病微生物等。应做到广泛、细致、精准,确保采集信息的全面详实。应引入预警防范统计数据库与专家评估体系,进行食品安全隐患、潜在风险的有效甄别,进而提升食品生产安全水平。

3.强化技术单位硬件投入建设,完善监督管理

为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效率、优化工作质量,应对不断丰富的食品类别以及相应出台的新型标准,应在技术投入、设施配备上提升力度,促进承检范畴的全面拓宽。同时,应做好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组建微生物工作实验室,提升整体团队工作水平。应扩充专项技术员工训练,令其重视结构体系进一步丰富,满足食品安全生产管控标准。安全的食品生产环境,还需创建健全的责任管理体系,明确地方政府全面掌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具体责任、生产企业承担第一责任的方针。应实现管控责任的层级落实,优化工作机制。为完善监督管理,还应创建信用体系,吸引社会大众共同参与监督。对于守信企业应给与一定的褒奖,而对于违规操作、违法生产的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处。应吸引各界社会力量共同监管,丰富社会资源,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果。可利用网络平台、报纸杂志、新闻舆论等,形成联动机制,报道食品安全的行业动态、全新消息、前沿技术等。同时应组建投诉服务平台,通过热线与咨询服务,形成健全稳固的监督管理网络系统,激发协管工作人员核心效用。对于食品生产单位,应进行细致排查,全面汇总有关举报、巡查管理信息,进行有效反馈,组织专题调研纠正歪风邪气。应令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者充分意识到诚信生产方能实现良好的发展,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意识,诚信精神,将安全生产演化成一种自觉的行为认识,进而为构建安全健康的食品生产环境贡献力量。

4.结语

总之,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给食品行业带来了广泛的发展机遇,同时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了更大的考验与挑战。为此,我们只有规范制定行业准入机制、有效监管、强化技术投入、硬件建设,做好重点排查管理,方能提升实践工作水平,规范企业生产建设行为,保障民众生活健康,真正创建优质安全的食品行业环境,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芳雪.浅析企业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0(23).

食品企业生产场所证明 篇3

关键词:食品 出厂 检验 问题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6-0063-02

國家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这也是国家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的主要明确的举措,依照国家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必须贯彻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把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堵在厂门内,以保证出厂产品的安全合格。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出厂检验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1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产厂要执行批批检验制度,以确保批批产品质量的安全合格。从我们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分析,要落实食品生厂加工企业对出厂食品进行批批检验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QS认证要求,在具备检验能力的前提下,对出厂产品实行批批自行检验;而是对检测设备和能力达不到出厂自检要求的企业要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出厂产品进行代检;三是由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进入市场的食品进行质量抽检。从实际来看,三种方式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问题。

一是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出厂检验形同虚设,缺人员、缺设备、少场地、没经费,加上大多企业检验环境难以达到技术要求,企业大多难以承担批批检验的质量监控责任,同时企业的主管领导认识不到位,只是忙于追求经济效益,片面降低费用成本,出厂的批批检验制度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二是一些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常常把监督检验的重点放在对重点产品的检验监管上,因而造成有时会出现业务量过大,检验检测机构一时难以消化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企业代检产品一时难以检测,对企业的产品出厂造成一定的困难和影响,企业亟待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及时予以检测,于是企业不满意,检验机构也不乐意。

三是对进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检验抽查(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流通市场是药监局发通行证,工商和药监都可进行抽样检查,由于技术人员、检验设备、检验场地等的制约和限制,因而也是难以开展规范持续的技术检测和市场监管。

2 办法及建议

一是加强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管理:加大对企业出厂检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出厂检验制度,夯实出厂检验工作基础,强化出厂检验工作,提高企业出厂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从根本上落实检验人员独立行使检验的职责和要求,力争做到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确保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出厂。同时要加大对出厂检验产品的抽查、复查力度,把批批检验,抽查复查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对检验项目、检验样品、抽样基数、判定依据等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企业出厂的自行检验,食品出厂检验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具备自检能力已经成为食品生产许可的先决条件之一。要严格按照企业申报QS认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室环境、设备、仪器、检验管理的规章制度、企业正常生产应配备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履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要求并保证企业检验室每年必须和上级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二到三次的检验结果对比,每年对在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以确保企业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无误。

三是加大企业产品出厂的委托检验:充分运用好委托检验的功能。对本厂不能检验的项目和不能够按时检验的产品批次与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签订代检协议,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替本厂搞好出厂检验。企业对委托检验应明确委托期限、检验批次、项目、报告要求等。并应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检验的相关信息,诸如抽送样品的人员、日期。同时委托企业应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及时隔离,做好标识,防止不合格品出厂。并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便于企业改进提高食品质量安全。质管部门应对代检出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后,确定返工、销毁等处置方式,并报食品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评定及处置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 结语

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把好出厂检验关,把好厂门,是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合格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加大企业进厂原材料的采购检验把关,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对未依法履行出厂质量把关的食品生产企业,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加强食品出厂检验监管的几点建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年第09期.

[2]试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室能力的规范化设计”.《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年第10期.

[3]浅谈如何加强食品检验实验室管理.《科技创业家》,2013年第22期.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篇4

前,正是工商部门对一年一度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验照的时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进行营业执照验照时,需向工商部门提供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外的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关的其它证件的复印件,也就是法律法规所说的前置许可。如: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烟草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但笔者近日在验照工作中发现,我们在除审核他们所提供的前置许可件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也是我们验照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新问题,这个问题虽然看似不起眼,往往很容易被登记人员所忽略,但它却很有可能给我们登记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和隐患,应引起登记人员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就这一新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登记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是“一审一核”、“谁发照、谁负责”的原则。这项制度的实施,虽然解决了过去群众办事较难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赞许。但也给我们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稍有闪失,就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之中。这就要求我们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除加强自身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外,还要时刻提醒自己要学会如何在做好登记发照工作的同时尽可能的保护好自己。这其中,个体工商户所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也不例外,更不容忽视。以下例经营户为例:“X经营户;经营范围:零售:烟花(B、C、D级)、爆竹(B、C级)(在2011年5月30日前经营);经营场所:内江市市中区XXX街XX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虽然这户经营户在验照过程中提供了相关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也注明了在2011年5月30日前经营,属应验照范围。但如果我们工作人员仅凭其所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中所载明的事项就为其工商营业执照进行验照,表面上看确实符合验照要求,但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隐患。不难看出,这其中我们并不知道这户经营户在当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所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限是多少,是一年?两年?亦或更长的时间,但也有可能是半年,或在2011年5月30日前。在过去的验照工作中,我们并没有要求经营者在验照时提供新的经营场所证明,这就提醒我们登记人员,如果经营户在当初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大于2011年5月30日,那我们就平安无事,因为那时他必须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如果他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小于2011年5月30日,或是在2010年12月31日,如果我们不严格审查,仅凭其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就为其营业执照验照,那我们就有可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不出意外则罢,一旦出现意外,我们登记人员就有可能成为被告,被告上法庭。因为他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早已经到期,已不再具备经营所需的场所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工商部门是不能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而我们所发放的营业执照却还有效,而且还进行了验照,这不就自相矛盾了吗?

经营场所证明 篇5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办公场所,继续使用原“淮北钢丝绳厂”的经营办公场所,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特此证明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6月10日

证明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办公场所,继续无偿使用原“淮北钢丝绳厂”的经营办公场所,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淮海路东濉河路南,使用面积60041.70m2。

特此证明

淮北钢丝绳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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