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讲话

2024-05-12

公益性岗位讲话(通用8篇)

公益性岗位讲话 篇1

——丁润啟

同志们:

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天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欢迎大家的到来。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我们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天镇、维护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我希望大家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振奋精神,自立自强,爱惜岗位,敬业奉献,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岗位上充分展示自身的能力和价值。大家都是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四年的大学学习,相信大家的素质是高的,也具备了一定的社会能力,俗话说,十年寒窗。读书是一件苦差事,可我们为什么要读书?因为学习的本质是改变和提升,改变观念和思维,提升素质和境界。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知识才能改变一切。我们为大家搭建了一个展示自己、锻炼自己的平台,希望大家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奋发、拼搏进取、立足自身,做好本职工作,将自己最耀眼、优秀的一面展现出来。下面,我对大家提三点要求:

一、以积极的态度去生活

孟子说过:“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生是多姿多彩的,也是曲折的,也正因为此,人生才显得精彩。我希望大家不要满足于现状,也不能妄自菲薄,历史告诉我们,社会进步总是呈螺旋状的,总有曲折和反复,人生总是在挫折中前进,在曲折中上升。每一次的曲折,都是为了更好的出发!

一是希望大家有理想。每个人都要牢固树立远大的理想,让理想发挥指路明灯的作用,照亮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善于把远大理想与各个阶段性的目标结合起来,把美好理想付诸于实际,始终保持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积蓄力量,一步一个脚印迈向自己的远大理想。二是希望大家有热情。我们部门是政府的窗口单位,面对的对象方方面面,工作的内容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要用自身的热情和努力去温暖人、感染人、鼓舞人,让前来办事的群众开心的来,满意的走。三是希望大家有韧性。工作,有各种的规章制度制约着我们,比起大学里丰富多彩的生活,肯定会显得枯燥,但我们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这个思想,忍的住孤独,耐的住寂寞,本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思想,以坚定、坚韧、坚强、百折不挠的精神投入工作,相信大家会成功的。四是希望大家有情怀。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发自内心地去爱民是做好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深入了解群众的愿望和期盼,把为群众解决问题作为自身的责任,在服务群众中纯洁思想、提升自我、走向成功。

二、以端正的态度去学习

学习者智、学习者成、学习者胜。做好本职工作,需要具备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但是,知识不是喊出来的,更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通过孜孜不倦学出来的。学习,决定着

并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活动效果的标尺,通过建立健全作风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开展双向考评,对人员作风是否优良、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办事效率是否提高进行重点督查,并纳入年终考评和任用选拔考评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评,淘汰和转岗一批不适合岗位需求的人员。

最后,再次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希望大家积极进取、奋发图强,以崭新的面貌融入新的环境、投入新的工作、迎接新的机遇、接受新的挑战!相信大家会迎来崭新的明天、辉煌的人生!

谢谢大家!

公益性岗位讲话 篇2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日前, 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文, 决定组织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计划。

该计划从2012年开始, 连续3年, 每年招聘4000个街道 (乡、镇) 、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岗位, 用于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对象是安徽籍毕业2年以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招聘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为3年。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同类别街道 (乡镇) 、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年均工资不低于1.8万元。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 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许良) ■

关于广西公益性岗位的调研报告 篇3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现状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

广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有:社会公共管理类,包括社会保障协管、交通协管、社区治安联防协管、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类,包括街道(乡、镇)或公立医院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敬老院后勤服务岗位,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类,包括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1.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开发从2003年开始,初期主要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和破产需安置人员的就业问题,后逐步扩大范围。现安置对象含以下五类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含高校毕业生),及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如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

2.岗位开发情况。据调研统计,2003—2011年,广西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234598个,其中:社会公共管理类51996个,占22.16%;社区公益类48618个,占20.72%;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类120376个,占51.31%;其他13608个,占5.8%。

截至2011年底,共有公益性岗位35716个,分布如下:社会公共管理类8395个,占23.5%;社区公益类5853个,占16.39%;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类19294个,占54.02%;其他2174个,占6.09%。

(二)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

1.管理模式。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具体日常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核拨,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所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种安排、工资(含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

2.劳动合同期限。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3.享受补贴人员情况。从调研统计数据来看,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人员以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为主,平均比例为78.5%,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详见表1)

4.工资收入水平。广西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主要由岗位补贴和单位补贴组成,从调研情况来看,岗位补贴高的地区单位补贴相应要少,而岗位补贴低的地区则利用单位补贴来补充(如玉林、百色、河池等地),两者之和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当。其中,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市规定,至2011年,最高补贴标准为来宾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其次是桂林市(120%)和柳州市(110%),其他市最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部分市对从事脏活累活、技术类岗位和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每月有50—150元的补贴增额;单位补贴除少数地区有明确标准(如玉林、百色两市不低于200元,河池市一般人员不低于300元、大专生不低于400元、本科生不低于500元)外,其他地区均由用人单位确定,额度偏低,且没有保证,对提高在岗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促进不大,因此广西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大致相当(或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资金使用情况

1.岗位补贴标准及社保补贴项目

广西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以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有两种补贴方式,一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广西大部分市采用这种办法,除柳州、桂林、来宾外,其他市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另一种发放形式是按崗位(或类别)确定补贴,如钦州市勤杂类岗位补贴900元/月,技术类岗位补贴950元/月,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以1100元/月的补贴标准发放;梧州市专职协管员(含劳动保障协管员、学校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协管员等)的补贴标准为950—1000元/月。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四类,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公益性岗位有关资金使用情况

据调研统计,2003年至2011年间,广西共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119826.38万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73081.87万元。2003年开始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比例较小,为15.17%,随着开发规模扩大,补贴标准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占专项资金支出比例逐渐增大,到2011年底,两项补贴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例达63.53%,上升趋势明显。

从调查情况来看,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大、补贴标准高和就业困难人员多,就业压力大的城市两项补贴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例更大,如南宁市、柳州市等,梧州、防城港、钦州、玉林、贺州、来宾等市近两年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高补贴标准,两项补贴支出的比重均有所增加。

3.拨付流程

(1)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先垫资发放,然后填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等材料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基本帐户,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2)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先缴纳,然后填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公示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然后从就业资金专户划到用人单位基本帐户,同时将补贴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岗位补贴按月申报,社保补贴按季申报。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实现公益性岗位管理规范化

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就业援助的一项硬性指标,加强领导,统筹开发。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实行阶梯式管理模式,对公益性岗位做到定岗、定责、定位,基本实现了人员管理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实现公益性岗位管理常态化

建立准入机制,遵照“本人申请、社区推荐、公开招聘、严格考核”的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逐级审查,严把入口关。逐步探索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原则、标准和方法,依照工作业绩、日常表现、服务质量等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对表现较差且无改进的实行解聘或劝退;鼓励对在岗位上作出积极贡献、良好业绩的个人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岗位服务专业化

针对大部分公益性岗位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综合素质较差的实际情况,从思想道德、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等多个方面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业务技能教育,坚持“一岗多能”原则,结合社区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等服务项目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知社区服务内容,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借助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引导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人员通过创业改变生活现状。

(四)建立弹性管理体系,实现公益性岗位设置科学化

一方面立足实际创新开发管理方式,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科学细致的设置,细化残疾人服务、助老服务、信访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个板块,按需设岗,尽量整合公益性岗位职能,确保有岗有人,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扬长避短,将其安排到最合适的岗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1.缺乏考核与评价机制。没有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有的用人单位人为设置条件,在工作技能、工作时间、工作纪律等方面要求苛刻,而有的用人单位又放弃标准,“过严”和“过松”同时并存;缺乏统一的考核评价机制,在岗人员怠慢松散,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岗位人员“有进有出、能聘能退”的动态管理未能得到规范实施。

2.缺乏激励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基本都是按固定标准发放,单位补贴大部分没有落实,有部分单位制定了处罚措施,却没有相应的奖励办法,导致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较低,滋生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吃大锅饭”思想。

(二)管理体制不够顺畅

1.缺乏明确有效的管理办法。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尴尬,业务上受市、城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行政上隶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目前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有劳动保障管理员、医保专管员和其他部门(系统)设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存在着条、块分割,劳动保障协管员除做本职工作外,还承担了城区政府、街道办、社区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甚至占用了较多的休息时间,但相应的补休、加班费等福利却得不到保障。

2.导致新的失业问题。按目前政策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发放期限一般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5年),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都是就业困难人员,3年期满后年龄增大、再就业更加困难,解聘后再次登记失业,成为新增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了周期性失业问题。

(三)工资待遇不太合理

1.工资待遇整体偏低。由于用人单位效益不同,单位补贴难以统一标准,补贴发放缺乏政策约束,大部分地区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随意性较强,时发时停、时多时少,额度都不高,且不能按月发放;岗位补贴一般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也有部分地区适当提高了标准,但额度不大),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整体上比较低,平均水平略高(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从业人员待遇不合理。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的差异,同类公益性岗位人员之間存在待遇不均衡和工作量不平衡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工作量不大,强度不高,而环卫、护工等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甚至比部分其他岗位待遇差,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之间相互攀比、在岗不在心的现象严重。

3.缺乏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由政策约束,时效长,缺乏灵活性,在岗人员缺乏对收入增长的预期,工作积极性受挫。随着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持续上涨,一成不变的工资水平难以维系开支,部分困难家庭依靠这点收入维持生活显得尤为吃力。

(四)从业队伍不够优化

1.人员素质偏低。公益性岗位招聘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为主,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偏低,随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平台网络建设的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步淘汰复杂、低效的人工办公方式,在岗人员大多因历史原因和自身条件,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传真机、网络等现代化设备,越来越不适应业务的要求和形势的发展,服务水平也跟不上时代的需要。

2.工作积极性不太高。由于公益性岗位数量多、分布散、涉及面广,管理部门缺乏与用人单位经常性的有效沟通,使得公益性岗位人员缺乏监督,公益性岗位在用人单位又属于不占编制的服务人员,用人单位往往疏于管理,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缺勤、脱岗等现象时有发生;也有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公益性岗位是一种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目的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不做事无所谓。

3.队伍不够稳定。有些从业人员上岗后,全家的低保取消,收入起色不大,工作却增加不少,认为还不如安心在家吃低保;环卫工、敬老院护工等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的岗位,由于工作量大,而待遇与其他岗位相差无几,导致从业人员工作不安心,人员流失严重;有些素质较高、有專业特长的从业人员,因为工资待遇太低,跳槽现象多。

四、对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管理机制

加大基础性工作力度,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联网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进一步明确职责,并细化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政策,促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二)完善管理制度

1.扩大公益性岗位设置范围。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范畴,扩大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渠道,由政府被动开发岗位,转变到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上来。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参照公益性岗位的标准给予补贴,由政府、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2.研究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就业期满3年后的政策衔接。

3.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作用,通过定期发布地区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措施,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目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使从业人员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探索建立薪酬激励机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技术工人学习技术,提高技能,对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工资总额内按技术等级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人员素质

1.建立培训制度,提高技能水平。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向、技能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使其在岗会工作、退岗能就业。

2.以岗定薪,留住人才。对一些技能要求高、技术性强的岗位,适当提高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留住有技术、工作能力强的人员。

(四)加大资金扶持

新乡公益性岗位 篇4

新政办[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等后勤保障、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五)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六)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七)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五)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六)其它符合条件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按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数量,下达安置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就业办公室协助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的有关工作。人事、财政、建设、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安置对象就业基础台帐,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具体事务。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凡市政府已明确安置任务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市政府今后每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包括区)、县(市)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及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省级财政拨款、投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安排,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在公益性岗位招录工作中,凡第二条前三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全部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四)、(五)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8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六)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七)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外招标、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录用安置对象的比例,并作为竞标的重要条件。

其它公益性岗位的招录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安置比例进行。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在每年元月份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填报。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份前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汇总上报;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向同级就业办公室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汇总后向市就业办公室备案。市就业办公室应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核实后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审验核准后,由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对有关单位、部门下达安置任务,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主要依据。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时,在就业办公室的指导下,到当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市就业办公室应明确,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各区的安置对象。有节余时再调剂使用。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对象后,应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人数,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需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当地安置对象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经市、县(市)就业办公室核准后,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安置人员变化情况及空岗情况应及时反馈当地就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以便调整分配安置人员。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安置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 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安置对象,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第十九条 安置对象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填报“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由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报送所在地就业办公室。“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由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汇总,报送市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应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备用人单位、部门公开招聘使用。就业办公室与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安置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应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携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报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核。经就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拨付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拨款意见进行复核,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安置单位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按时足额支付。

享受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拨岗位补贴。

第八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任务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并调整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结构,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责令改正。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7日起执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略)

2.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略)

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 篇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聘用人员)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性别: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协议书。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批准的公益性聘用岗位安置乙方从事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工作,聘用期为半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位于。

三、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乙方工资待遇,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可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聘用关系。

七、乙方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无缺旷、迟到和早退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八、乙方应忠于职守、履行工作职责,因乙方本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九、甲乙双方因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解除聘用协议。协议期满,甲乙双方若需要继续合作,需在协议到期前一月续签聘用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聘用协议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 篇6

篇一:西安市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

西安市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

甲方(用工方)

乙方(劳动者)

甲方(用工方)

单位名称:经济类型: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现 住 址:原 身 份: 身份证号码: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1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工业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工作三个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从月日至年共

第二条 岗位(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位上,从事规定或要求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第三条 岗位(工作)任务

(一)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

(三)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保证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健待遇。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岗位特点)需要,经协商后町适当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F,每日所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劳动报酬

甲方所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6]113号)文确定的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第六条 劳动纪律与劳动管理

乙方(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甲方财产,保护甲方的商业经济秘密,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续订与解除(一)协议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

1、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修改;

2、甲方由于调整工作任务或服务业务发生变化;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二)协议的终止

除协议期满即行终止外,双方町另行约定协议终止条款: l、2、3、篇二: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

用 工 协 议 续 订 书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原用工协议,续订协议为固定期限用工协议,期限为年月 至年月日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甲方法人(签章)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字日期: 年 月日

用 工 协 议 续 订 书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原用工协议,续订协议为固定期限用工 协议,期限为年,自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甲方法人(签章)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字日期: 年 月日

公 益 性 岗 位

用工协议书

单位名称:姓 名:

延边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安图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用工协议。本协议于是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有期为30天,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单位)(岗位)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全日制工作(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非全日制工作(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日全制、非全日制)

第六条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岗位补贴,月岗位补贴为元或按岗位补贴分配制度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岗位补贴为元/月。

甲乙双方对岗位补贴的其他约定:。

五、社 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吉林省有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用工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第八条 本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一份进本人档案。

七、其他补充条款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3 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

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

(场镇农贸市场及市场秩序管理)聘请方:群乐乡群集居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搞好集镇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集镇市场整洁、规范、有序达到农贸归市,行商归区,坐商归店,管理有章,保障集镇居民及外来客商有一个美丽、舒适经商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聘请乙方为集镇商贸市场管理员,实行一年一聘。

2、工资发放每人每月_______元,当月月底发放工资。

3、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考核。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搞好集镇农贸市场及场镇摊位秩序规范的监督工作。

2、乙方必须坚持逢场天全天按时上下班。

3、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指导管理考核。

三、奖惩措施。

1、乙方在聘期内工作责任心强,绩效突出,居民反映良好,年终时甲方给予

乙方工作奖励。由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2、乙方在工作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居民反映不好,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

劣影响,甲方有权终止用工合同,解聘。

3、乙方聘期内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文明监督,若在监督工作中出现违法言行造

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负全责。

四、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五、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益性岗位讲话 篇7

关键词: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岗位补贴

自从2007年3月出台的《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乌政办[2007]64)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并开始了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具体实施和发展。本文以新疆乌鲁木齐市作为典型分析,对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存在问题如缺乏自上而下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体系、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较小、政府购买主体单一等因素制约社区公益性岗位有序发展。如何建立和完善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良性发展是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发展现状

从调查情况来看,乌市现有200多个社区,公益性岗位近25000个,其中维稳、保洁占到60~70%,有148人为社区工作岗位,139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岗位,截止2011年6月底,新疆全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103823人,其中“4050”人员26452人,大专毕业生41287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达到36084人,总共涉及27个岗位工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时坚持采用“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据问卷显示,有76.5%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属于困难就业对象,社区公益性岗岗位人员的就业途径,主要是政府帮助或社区(49.4%),通过劳动力市场(27.1%),国家分配、单位安排、私人关系及媒体信息所占比例不到5%,而通过其他途径也仅占7.7%。对于参加招聘的“4050”人员应当给予照顾或免于考试,而未就业的途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是通过:就业见习基地到公益性岗位和参加社区竞聘考试这两种途径。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合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体系

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发放由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再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相关就业法律出台为就业人员指明方向,但由于薪资,合同续签的年限、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的政策措施。同时也造成公益性岗位补贴拖延,岗位补贴最低标准难执行,退出机制与岗位补贴个体不一。

(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单一、财政负担较重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均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据统计,从2010年以来政府出资公益性岗位资金占就业专项资金的76.2%以来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随着岗位开发数量不断增加,岗位补贴额不断增加,政府的负担也不断增加,仅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购买主体过于单一,缺乏竞争性,这也会导致政府缺乏完善的购买服务制度,购买服务项目选择机制以及严密规范的操作管理制度和法律保障。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较小

政府是公益性岗位的提供主体但不是唯一实体,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随着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的不断增长,绝大多数岗位均由企业提供,例如:保洁、保安、驾驶门卫、物业管理等职位都可开发成公益性岗位,也为解决就业困难问题作出巨大贡献,但由于近年来公益性岗位开发存在不足及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的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公益性岗位的支出费用占就业的专项资金比例较高,最终迫使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展困难,促使政府财政负担沉重。这必然会影响到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推行效果以及科学有效的体制建立。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收缩两难问题

我市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支出费用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率较高,从而影响到就业资金的其他补贴项目的落实和开展。首先,保护性就业资金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及就业援助金。从全区来看,2012年的公益性岗位支出就占到了20.5亿元左右,占就业资金的80%。其次,许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受到学历、性别、年龄、技术水平等限制,多数人不愿去企业就职,企业也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招聘少数民族员工,导致公益金岗位就业人员整体专业素质较低,缺乏公民本位理念。

三、完善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探讨

(一)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机构体系

首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社区公益性岗位的配套政策,《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市、县区人社部门建立规范有序的分级行政区域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使用情况。其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用人单位的年终考核结果中。成立公益心机构,搭建财务科人事科、社区科等环节相扣的职能部门,避免多方管理和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

(二)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制度

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指出: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明确社会组织的成立条件、职能、性质、经费来源和活动范围。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而降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培育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能力,共同构建多中心供给模式,更有利于公益性岗位持续健康发展。

(三)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建设

为了增强和补充政府作为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实力,政府应该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公益性岗位的建设和发展中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与团体的力量。第一,政府应从政策和资源上努力创造有利于社会组织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外在环境,引导社会组织团体进入公益性岗位服务和发展领域。第二,由于社会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时往往能深入到民众需求的最前线,具有效率高、耗资小等优势,政府可以增加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性服务的力度。第三,政府通过奖励激励制度对作出公益性岗位成绩较突出的企业进行合理的表彰,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独立性,进而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性岗位建设的热情。

(四)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新增和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讲话 篇8

此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问卷调查由广西人才资源研究所启动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完成。调查对象主要是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年以上)及参与政策实施人员(各项目管理人员、乡村干部、高校学工人员等)。问卷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的特点设计了不同的内容,总体上涉及广西现有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认知、评价、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和今后建议等方面。调查采用随机抽样和定向调查的方法,范围大体覆盖了广西全区设岗县(市);投送问卷的方式采用纸质、网络(QQ群)、电子邮件等,共发放调查问卷1240份,其中2010年应届毕业生750份,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在岗人员200份,组织、人事、教育、团委等系统参与政策实施人员290份。最后回收有效问卷1107份,其中应届毕业生714份、在岗人员163份、参与政策实施人员230份,回收率为89.27%。

二、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一)对广西现有公益性岗位的认知、评价方面

1、应届毕业生对广西现有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认知相对充分,在岗人员和应届生均对公益性岗位性质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调查显示,在高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网站和相关单位的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下,应届生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特岗教师除外)了解较多,了解比重均占被调查应届生的50%以上。而且,大部分(60%以上)的在岗人员和应届生对公益性岗位性质有较为准确的认识,认为公益性岗位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和“由政府出资开发,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的过渡性岗位”。但也有相当大的比例认为大学生公益岗位是“面向普通大众,可长期从事的岗位”(应届生的占46.88%,在岗人员随岗位项目不同而有差别,其中“特岗教师”岗位选择比例为60.87%)。这一方面说明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界定没有一个明晰的标准,另一方面也说明现有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不同项目待遇、出路等差距较大(广西特岗教师项目服务期满基本转为正式教师)。

2、总体上赞同大学生公益性岗位计划。被调查的三类群体总体上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计划持正面评价。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公益性岗位的意愿很高,5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表示“想过、并且条件允许则愿意参加公益性岗位”,同时其选择最多的项目是“西部志愿者计划”。在岗人员也把“寻求认同自己、可以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方式”作为选择岗位的重要因素,其选择的比重超过五成;而且认为在当前岗位做到了“抓住了机会,把知识付诸实践”和“发挥自身优势,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文明”。超过85%的参与政策实施人员认为广西现有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设置基本合理,对广西农村发展是有作用的。

(二)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服务期限、工资水平和专业要求方面

1、大学生接受的公益性岗位合适服务期为2年,希望的工资水平在“服务地区城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至该地区城市居民中等收入之间”。 调查显示,五成左右的应届毕业生接受的合适服务期为2年(男、女生选择比例差别不大),70%左右在岗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也认为合适的服务期为2年,只有在岗大学生村官和特岗教师则认为合适的服务期为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回答从事公益性岗位对工资的期望值问题时,选择工资水平在“服务地区城市居民平均收入至该地区城市居民中等收入之间”和工资水平在“服务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到该地区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间”这两个区间的比例最高,均为三成左右。不同项目的在岗人员大多数都对当前工资水平表示基本满意(均超过50%),但三支一扶项目除外,仅有12.12%表示满意、39.39%表示基本满意、45.45%则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大学生在对公益性岗位认知相对准确的基础上,对工资水平有比较理性的认识。

2、参与政策人员认为从事公益性岗位最需要经济管理和农业技术类专业背景。调查中,参与政策实施的科级及以下和处级及以上干部认为从事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最需要经济管理类和农业技术类专业背景,在四个备选项中这两者所占比重最大。但也有相当比例(20%左右)的认为“无所谓什么专业背景,主要是看能力”。

(三)调查反映当前公益性岗位存在的问题

1、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调查显示:大部分各类项目在岗人员和参与政策实施人员认为当前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考核机制“合理”或“基本合理”,但也有个别项目被调查者反映考核机制存在较大缺陷,需进一步改进。其中,处级以上干部选择最多的是“三支一扶”项目,科级及以下干部选择最多的是大学生村官项目。在回答“您认为个人评估考核不合理的地方是什么”的问题时,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岗位人员均反映评估考核程序化,只注重形式、走过场,不注重实际的工作业绩,不能够真实地反映被考核者的绩效,缺乏对考核者的激励性。此外也有人员反映评估考核人员不够专业,态度不够认真直接影响了考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服务期内的公益性岗位培训不足。在岗人员反映在岗位培训方面,与希望和实际需求相差较远,50%以上各类项目在岗人员表示仅是偶尔有岗位培训。而调查显示,应届毕业生和参与政策实施人员均看重岗位培训,尽管对培训的内容侧重点不一致,但比重相差不大,包括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地的基本社会情况培训、大学生的心态转换及心理辅导培训、提高与村民沟通的能力以及了解新农村建设的形势和任务等。

3、服务期满后,大学生选择留在西部就业、服务基层的比例不高,且对期满后的去向不明确。应届生对于服务期满后选择留在西部就业、服务基层的比例均不高(10%左右)。在岗人员则选择“结合自身情况,伺机考虑”的最多(特岗教师除外)。在调查不愿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原因中有40%左右的应届生表示对职业发展前景(去向)表示担忧。应届生即使选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在服务期内,也有近30%的学生担心服务期满的出路问题。同时,五成以上的应届生对服务期满的去向表示有目标但是不很清晰。

(四)对公益性岗位的建议方面

1、被调查者认为公益性岗位政策应该继续完善,并且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建立服务地方政府、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定期联络制度。不管是应届生群体还是参与政策实施人员均认为广西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政策应该加以改进,继续完善。尽管其选择的侧重点不一样,但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岗位的“选拔方式、程序”和“岗前培训及后续培养”及适用对象上。而且高达40%左右比例的应届生认为“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建立服务地方政府、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定期联络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更客观、更全面地考核毕业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校培养方式、学习内容等的调整。

2、被调查者建议今后多开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超过60%的应届生和50%以上处级以上干部认为广西今后开发的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应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接下来是“民政低保、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工会协管”等。

三、结论及建议

(一)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在广西的社会总体认知度、认可度均比较高。在调查的三类群体中均对广西现有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持正面评价,肯定其在广西这样一个后发展省区,广大农村缺乏人才、急需人才的情况下,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西农村基层对人才的需求,对促进大学生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因此,今后应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参与到公益性岗位中来。

(二)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在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过程中要设置配套的政策措施,保障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权益,并使其能够在服务的过程中免去后顾之忧。比如设置更加公开透明的选拔机制,择优录用;公正严明的考核机制,奖优罚劣,等等。不管是在岗人员还是参与政策实施人员,都有相当多的认为当前公益性岗位项目考核、培训等方面还存在缺陷,这就要求各主管单位深入思考和探索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有效性,完善合理的培训机制,加大岗位培训的力度。同时,要设置更加公开透明的选拔机制,确保择优录用;监督并落实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保障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大学生的权益。

(三)今后可进一步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并可确定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大学生意愿较高的方向上。调查对象均在认可现有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认为今后可进一步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并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方面多设置岗位。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在开发、设置公益岗位时,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应结合大学生年轻、有知识、有干劲的特点,多设一些需一定专业技能的岗位。切忌简单套用对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政策,警惕在岗位设置、工作内容上的大学生“民工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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