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题目

2024-08-02

交通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题目(精选6篇)

交通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题目 篇1

1.根据《交通银行“531”工程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遇到突发事件,应按什么原则处置。(E)A.业务连续性原则 B.效率性原则 C.可操作性原则 D.重要性原则 E.以上皆对

2.柜员在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外币等值多少美元以上的业务,需进行身份影像处理。(A)

A.1000 B.2000 C.5000 D10000 3.对于需事后核实客户身份的业务,各行应在办理业务后的多少个工作日内,通过向公安部门核查疑义信息对相关个人客户身份作进一步核实。(C)

A.1 B.2 C.3 D.4 4.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包括哪些业务功能。(D)

A.联网核查

B.身份证件影像处理 C.特殊名单检索 D.以上皆是

5.客户身份识别数据为重要业务档案,相关业务数据保存年限为(D)。

A.3 B.5 C.10 D.永久

6.超过几年以上发生的身份影像业务采集和调阅记录数据可向总行申请查询。总行数据中心在受理查询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于第一时间反馈数据查询结果。(A)

A.3 B.5 C.10 D.15 7.分行认定我行客户确属涉恐客户的,柜员应拒绝为其办理以下哪项业务。(D)

A.金融账户开户 B.拒绝业务协议签约 C.拒绝金融交易处理 D.以上皆是

 多选题

1.分行在办理一次性业务,应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影像,并在系统中登记客户的哪几项信息。(ABCDE)A.性别 B.国籍

C.就业状况 D.联系方式 E.证件有效期

2.个人客户身份识别范围包括:(ABCDE)A.客户本人 B.代理人客户

C.一次性业务的个人客户本人 D.公司业务经办

E.办理对公业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

 判断题

1.发生故障的分支机构无法进行个人客户身份证件影像处理时,应决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做好解释工作。(错)

2.柜员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时,若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柜员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对)

3.分行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遇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时,应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无需告知客户核查结果。(错)

4.当核实证明是辅助证件时,号码必输,若辅助证件无证件号码时,证件号码栏位输入0。(对)

交通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题目 篇2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专业理财的需求不断增强。然而目前我国个人理财还是以产品为中心,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理财需求。本文旨在运用以客户为中心的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方法,对客户实行细分,分析不同客户群的历史价值,挖掘其潜在价值,以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客户细分

0 引言

客户关系管理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获得了企业的广泛重视。近几年来,随着客户关系管理理念认同程度的扩大和行业产品系统的日趋成熟,客户关系管理在银行领域的应用实施也被一些大型银行和新型银行列入工作日程。

1 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

个人理财业务是银行的一项重要利润来源,它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管理好客户关系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银行的盈利性至关重要。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

1.1 客户关系管理为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一种全新的管理思想 中国个人理财业务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奉行营销推广和服务吸引“并举”的战略:要建立客户战略,建立长期稳定、科学管理的客户关系,深度挖掘客户资源的效益;要大力开展以关系营销为主的金融营销和以优质高效服务为主的服务支持与吸引活动,实现银行与客户在价值利益上的“双赢”。现代商业银行实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竞争和发展战略,不同于过去以网点和人际关系为主线、对客户不加选择的竞争,而将是细分客户价值,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先进行市场定位;借助先进信息技术工具,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着力稳定发展高效益的客户群,以期获得“深度效益”等等方面的“双赢”性实践。同时,要真正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就必须实时进行业务创新、必须快速响应市场需求、迅速满足客户的个性化要求。

1.2 客户关系管理极大地拓展了个人理财的盈利空间和盈利能力 客户关系管理对客户份额的关注,能为银行带来更高的投入回报。客户关系强调银行客户在该行业的高价值客户总体中所占的份额,这个份额越高,银行的赢利能力就越强;客户关系管理对长期价值的重视,增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关研究表明长期的客户关系与企业的长期赢利能力具有高度正相关。客户关系管理带来的忠诚客户对企业有巨大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单位顾客收入将会增加、运行成本将会下降、能够获取更多的私人推荐。

2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起来,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2.1 理财环境与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时间短,相关理财环境建设和法律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银行可以说是在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在探索中开展理财业务。而外资银行成功的个人理财经验由于各国经济环境、理财观念的不同也不能照搬照抄。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相应的理财环境与法律制度也会得到改善。

2.2 客户相关知识、理念和水平与理财业务的发展不适应 中国人习惯于把钱存银行,对投资理财的相关知识掌握的不多。在许多客户看来,个人理财就是购买国有银行推出的盈利水平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存款产品。而真正的银行个人理财是包括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客户相关理念、意识整体的进步与提高是一个长期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客户对理财风险与收益理解的偏差、理念的不同、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引起相关的误会与纠纷。

2.3 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专业知识及综合知识的欠缺 缺少优秀的综合知识的客户经理,这是中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一个制约与瓶颈。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员工还未达到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理财规划师”的要求。既熟悉公司类业务,又精通银行卡、结算、证券交易、保险投资及市场营销,掌握理财客户心理分析的全能型客户经理更是凤毛麟角。这样,难免在营销及服务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2.4 同行业与外资银行的竞争 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营销时,总是强调自己推出的理财产品的优势与优惠。以此来吸引理财客户。但因为理财业务的竞争激烈性、理财产品的同质性与借鉴的可操作性,使得各国有商业银行间的产品更新很快。

3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客户关系管理的建议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中国市场,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中外银行竞争的焦点。我国银行业要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尽快转变营销思想,采用先进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赢得客户的终身价值。

3.1 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 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合作共赢关系,而不只是简单的一次性产品交易关系。要建立和维护好这种互信合作关系,必须坚持以客户满意为中心,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

3.1.1 与客户保持“持续的关系”。为了获得客户的忠诚,商业银行一定要选派最好的员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高层管理人员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拜访客户,通过各种活动和客户进行交流。

3.1.2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商业银行要对个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各类服务,包括资产管理、保险、咨询顾问,甚至家庭消费服务等。

3.1.3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商业银行应该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对客户进行分类,即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地域、偏好、职业、受教育程度、收入、资产等标准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市场定位,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适合他们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度身订做”,使银行服务由统一化、大众化向层次化、个性化转变。

3.2 不断创新业务,为客户提供便利服务 商业银行满足客户多样化且日趋变化的需求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新,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别人,要充分体现本行的智慧和优势,要做好市场的调研,做到他无我有、他有我新、他新我优。二是要适用,产品适用才有客户、有市场,也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三是产品要有一定的含金量,即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仅停留在方便、快捷或微笑服务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这才是客户委托银行理财的最核心目的。

3.3 积极培育理财意识和理财市场 首先要加强对居民理财意识的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意识,让百姓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其次,要加大产品的宣传力度。商业银行设计好产品特别是好的产品以后,一定要借助有影响的媒体扩大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它。再次,要设计符合中低客户需要的产品,开发中低客户市场。根据中国的实际,中低客户属绝大多数,该市场是一个比较大的潜在市场,为实现银行的长期利润,银行不应忽视它。

3.4 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客户委托银行理财,银行有责任替客户保密,只有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才能消除中国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财怕外露”的思想,让更多的人放心把钱交给银行打理。

参考文献:

[1][美]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M].2001.08.

[2]雷焕文.我国企业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企业管理.2005.01.

交通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题目 篇3

一、总则

1.个人账户黄金业务(以下简称账户黄金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以黄金价格作为标的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提供的买卖双边报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与建设银行进行账户黄金的买卖交易。账户黄金业务交易种类主要包括实时交易、挂单交易和撤单交易等。客户的账户黄金份额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黄金。

2.建设银行作为账户黄金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

3.建设银行账户黄金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通过网点柜台进行交易,以网点营业时间为准),系统日终备份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安排,并参考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银行公告为准。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若非周六或周日,该工作日15:30结束交易;节假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若非周六或周日,该工作日7:00开始交易。交易时间遇特殊安排,以银行公告为准。

4.办理账户黄金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买卖账户黄金的风险。客户买卖账户黄金需自行承担黄金价格涨跌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5.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客户在申请及使用建设银行提供的账户黄金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

7.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黄金实时交易、挂单交易、撤单交易及查询等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在建设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即为客户同意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二、账户黄金业务的办理

1.建设银行账户黄金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全国范围内开办账户黄金业务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开通范围请咨询当地建设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账户黄金业务须遵守建设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且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首次办理账户黄金业务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龙卡通或证券卡,到建设银行开办账户黄金业务的网点开通证券交易,并开立账户黄金业务交易账户,该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不可代办。

3.客户应保证在开立账户黄金交易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建设银行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4.建设银行账户黄金业务属实盘买卖业务,客户买入账户黄金,须提供全额资金,卖出账户黄金须提供实有的账户黄金份额,建设银行不提供融资和融金服务。账户黄金的交收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方式,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

5.客户当日买入的账户黄金当日可再卖出。

6.客户账户中的账户黄金份额不计利息。

7.实时交易不能撤销,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挂单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

三、报价及交易

1.建设银行账户黄金业务为黄金(克)兑人民币买卖,黄金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

2.建设银行向客户提供账户黄金买卖报价并实时更新。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本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黄金价格均为参考价格,实际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3.黄金(克)兑人民币账户黄金买卖业务的每笔交易起点为1克,黄金交易的最小计量单位为1克。

4.个人账户黄金买卖有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1)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账户黄金买卖委托,委托即时成交;若委托报价与实时报价不符,则该笔委托即宣告失败。

(2)挂单交易: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规定的账户黄金业务挂单交易规则,以低于或高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挂单委托买入或卖出账户黄金,当客户的委托报价达到成交条件,建设银行挂盘数量大于或等于客户委托数量时,该笔挂单委托即可成交,否则该笔交易处于委托状态。客户可以在挂单委托未成交前进行撤单,挂单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挂单交易包括获利买入挂单、获利卖出挂单和止损卖出挂单。

5.挂单交易委托被接受后,账户内等同于完成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黄金即被冻结。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委托成交、客户撤销委托或委托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是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建设银行账户黄金业务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委托成交是指因报价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而解冻因委托被接受而冻结的资金或黄金并进行交易。

6.获利挂单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止损挂单有效期为24小时。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

四、风险提示

账户黄金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黄金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五、附则

1.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2.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以及明显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

3.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黄金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黄金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账户黄金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账户黄金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建设银行已经就本客户须知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本人对本客户须知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客户须知,自愿承担个人账户黄金业务的投资风险。

交通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题目 篇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交易规则,兴业银行(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总则

1、甲方作为金交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指金交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等金属,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和标的金属,以金交所规定为准。

2、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须接受甲方的投资产品适应性测试,签署《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出具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并以甲方发行的理财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金交所的交易规则。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4、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5、金交所交易时间为:(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北京时间 夜间:21:00——2:30(周一-周四)

上午:09:00——11:30(周一-周五)

下午:13:30——15:30(周一-周五)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

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系统时间为准;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6、交易标的

乙方可交易品种暂定为:现货品种AU99.99、AU100g、AU99.95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AU(T+D)、AU(T+N1)、AU(T+N2)、AG(T+D);黄金产品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白银产品报价方式为元/千克,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Au99.99和Au100g品种每手=100克,Au99.95品种 和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每手=1000克(1公斤)。

AU99.99品种的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1千克或其整数倍,AU99.95品种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AU100g 品种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100克或其整数倍。AU(T+D)、AU(T+N1)、AU(T+N2)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最小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AG(T+D)合约不提供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等操作。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金交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

7、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撮合成交。

三、委托

8、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点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柜面、电子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9、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渠道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必须拥有甲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号。

10、乙方委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金交所的交易规则向金交所报送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在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2、乙方在委托指令发出后,可以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乙方撤单申请须在金交所交易时间段内传递到甲方。

四、资金与实物

13、乙方须以在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理财卡作为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14、金交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黄金品种或委托开仓AU(T+D)、AU(T+N1)、AU(T+N2)、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入甲方代理黄金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品种或委托平仓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15、乙方从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向甲方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划入资金的时间为交易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除外),从甲方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向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出资金的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0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乙方交易资金可划拨时间。

16、乙方买入黄金现货或者交割收入黄金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网点柜面或在网上银行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发出后不得撤销。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金交所的黄金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实物黄金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17、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金交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

18、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和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五、交易账户管理

19、乙方有义务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1)甲方代理乙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得小于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与本行为防范风险要求客户追加的保证金比例之和 15%(按乙方持仓合约总市值计算);上述保证金比例将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

(2)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3)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但高于或等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乙方必须最迟在下一交易日09:00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4)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须最迟在当日14:30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否则,甲方除暂停乙方相应交易外,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若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若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它情况无法及时强行平仓导致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和其它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照金交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平仓顺序以金交所规则为准):

(1)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合约头寸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所得资金与原交易保证金剩余资金之和应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交易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的变化而交易保证金比例。

(2)乙方持仓量超过金交所和甲方限仓规定;(3)因违规受到金交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20、甲方有权从乙方划入甲方黄金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里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2)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3)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4)乙方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6)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六、费用

21、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贵金属交易手续费。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包括代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 二十。

22、乙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黄金买卖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承担,前述各项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23、金交所将根据国家政策、金交所章程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标准。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延期补偿费率按未平仓合约市值0.2‰/自然日收取。

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延期补偿费是当市场实物供求不平衡时,不能满足市场实物交收需求的持仓方为顺延实物交收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2)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金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金交所根据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

(3)黄金实物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剩余库存1.8元/千克〃天;

买入货权库存0.6元/千克〃天 ;

实物出库日1.8元/千克。(4)黄金运保费收取标准为:

金锭和100g金条运保费率0.07元/克。

(5)乙方在指定金库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出库费。出库费率为2元/千克。以上费用标准由金交所发布,金交所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七、乙方须知、声明与承诺

24、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26、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7、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免责条款

28、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九、代理关系的终止

29、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必须结清与金交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十、协议生效和修改

30、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签约操作,视同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签署《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32、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在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终止贵金属买卖业务代理关系后,或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方公告停办该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3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金交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一、纠纷处理

3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其中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延期交收产品属保证金交易产品,具备杠杆放大功能,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可能发生大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投资者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

甲方: 乙方(客户):

交通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题目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见附则),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变更和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开立、注销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见附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增加新交易品种;

(十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客户首次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出示客户临柜签署或经公证的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核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代理期限及其他信息,并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存量客户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原有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变更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不重复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

(一)客户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司资料;

(二)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

(三)客户属于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的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反洗钱禁入者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及其家人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在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到期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客户在相关证件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更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采取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柜台业务办理等措施,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前款内容有其他要求的,分支机构应遵守其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本单位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单位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信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持谨慎态度,采取妥善措施,积极敦促和监督合作方或者受托人的有关识别工作,确保本单位所承担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得到履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公司本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分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划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禁入”、“高”、“中”或“低”洗钱风险等级。第二十五条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二)地域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三)行业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行业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四)业务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者购买的证券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五)交易风险因素:指客户的交易行为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时,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当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一)账户的资产规模和交易量;

(二)客户所处的监管体制和所受监管的水平;

(三)客户与本单位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

(四)本单位对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熟悉程度;

(五)客户使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特定安排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标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以下客户标识“禁入等级”,拒绝或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四)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五)其他被列入证券市场禁入或反洗钱禁入名单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标识“高洗钱风险等级”:

(一)客户具有以下身份的:

1.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2.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调查、通报或处罚的;

3.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调查的;

4.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5.被列为以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

(1)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2)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

(4)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

6.其他身份明显可疑的。

(二)客户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

1.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2.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3.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4.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5.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6.离岸金融中心;

7.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三)客户从事以下行业的: 1.娱乐服务行业; 2.典当与拍卖行业; 3.废品收购行业;

4.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5.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现金密集型行业。

(四)已标识为“中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办理以下业务的: 1.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2.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

3.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

(五)已标识为“中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具有以下交易特征的: 1.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并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2.涉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频繁变更存管银行等;

3.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4.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 5.跨地市交易的。

(六)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可疑交易行为识别过程中,认为该交易行为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且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七)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第三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标识“中洗钱风险等级”:

(一)客户具有以下身份的:

1.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2.客户资产与客户年龄、职业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 3.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 4.其他存在一定身份风险的。

(二)客户无合理理由办理以下业务的: 1.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2.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

3.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

(三)客户具有以下交易特征的:

1.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2.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

3.一个月内多次触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四)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中等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第三十一条 不存在禁入或高、中洗钱风险情况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低洗钱风险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风险因素;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除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与客户建立初次业务关系时,经识别确认客户属于禁入洗钱风险等级的,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填写《中、高、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审核表》(附件一)、《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名单》(附件二),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法律合规部或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与存量客户业务存续期间,经身份持续识别确认客户属于禁入洗钱风险等级的,应冻结其账户,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在柜台交易系统中标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认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中、高级的,需填写《中、高、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审核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报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对其账户给予相应的系统标识,并采取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应严于对较低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密切关注该类客户的资金和交易行为,在持续监控过程中,适时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发现客户多次出现风险因素,或出现多种风险因素并存的情况时,应适当提高其风险等级,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

对高、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营业部合规经理对客户中、高洗钱风险等级标识的添加、修改进行审核。第三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建立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对较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的客户。第三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对禁入、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进行重新审核,于每年1月10日前对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并汇总记录审核结果(见附件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识添加、变更统计表》),各证券营业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报给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过严格审核(不少于两次审核)未再次发现客户洗钱风险因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各项交易特征均属正常时,需填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识添加、变更统计表》,证券营业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审核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

第五章 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重新识别客户:

(一)存量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高级或由中级转为高级的;

(三)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五)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六)本单位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七)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八)本单位认为应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各证券营业部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需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经证券营业部合规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各证券营业部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需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并由合规经理实时复核:

(一)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办理代理授权;

(三)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四)股份确认;

(五)交易密码挂失、重置;

(六)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七)增加新交易品种;

(八)其他非常规业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查阅电话簿、邮政编码、信贷数据、征信系统数据、客户缴费信息及互联网公开信息;

(七)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外,应当尽量了解以下信息:

(一)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二)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

(三)机构客户主要资金往来对象、实际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发现可疑的,应立即报告,报告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和重新审核的过程中,如果通过身份信息确认和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成功完成识别或者怀疑会发生非法活动时,应当拒绝为客户开户或者停止交易。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初5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自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法律合规部或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提交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第四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整改,经纪管理总部根据通报情况组织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整改。需整改的部门或经纪管理总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法律合规部对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由法律合规部通报相关部门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并抄送公司考核部门在绩效考核时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后果发生,或导致公司因此受到处罚的,公司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工作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资格许可事项、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资格许可事项、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银行虹膜身份识别产品简介 篇6

身份识别产品简介

北京思源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公司介绍

虹膜识别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应用技术 ,早已引起 IT 领域众多研究者和企业界人士的关注。但因这一问题具有很高的理论难度和技术难度,已成为IT业界公认的技术难题。目前,全球独立拥有核心技术,实现了产品化并已拥有市场的企业为数极少,其中,独家拥有全部核心技术和产品技术的厂家为数更少。我公司既拥有核心技术,也拥有产品技术,而且两方面的技术都已发展成熟。

北京思源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虹膜识别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是虹膜识别领域的后起之秀,我们坚持厚积薄发的原则,在产品达到可以和国外竞争的水平才推向市场,在短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市场的青睐,现在已经成为国内现在虹膜技术产品质量反馈最好的一家。我们的虹膜设备第一次采用镜面反射采集,第一次实现了脱机门禁,在虹膜领域中成为唯一可以和国外产品直接比性能质量的国内厂家。我们拥有一批优秀的团队提供最为可靠、实用的虹膜识别信息安全和通道门禁控制产品,设计与实施面向各个应用领域的虹膜识别身份认证整体解决方案。公司产品现已应用于政府、军队等部门,并已进入东南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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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最大的优势在考勤软件上的细致入微。可以按照客户的不同的考勤要求去更改考勤软件,真正做到设备为考勤服务,而不仅仅是一台虹膜识别设备。

第二章、虹膜识别技术概述

虹膜识别技术是利用虹膜终身不变性和差异性的特点来识别身份的,虹膜识别技术与相应的算法结合后,可以到达十分优异的准确度,即使全人类的虹膜信息都录入到一个数据中,出现认假和拒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一)什么是虹膜

虹膜是人眼瞳孔和眼白之间的环状组织,是人眼的可视部分。是最可靠的人体生物终身身份标识之一。

(二)虹膜组织是最为理想的身份识别依据

人体虹膜组织的唯一性和稳定性最高、不可改变性和抗欺骗性最强,是最为理想的身份识别依据(参见下表)。

唯一性高

由信息组合的复杂性决定。同卵双胞胎的虹膜纹理信息不同,同一个人左右眼的虹膜纹理也不相同。

虹膜纹理在胎儿7个月时已经形成,出生6—18个月后终身不变,不随年龄、职业、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稳定性高

化,不被污染,不会磨损,不因疾病改变纹理结构。

不能人工仿造或手术仿造他人虹膜组织,使用克隆抗欺骗性强 技术也不能复制。虹膜不留印迹,不会因痕迹残留导致

他人非法获取特征信号。

可采集性强

虹膜具有可见外形,可从一定的距离处采集信号,不需用户接触设备,可在无光照情况下进行采集。

(二)虹膜识别技术特点

准确性

准确性是生物识别技术的关键性能。受英国政府委托,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NPL)测试比较了视网膜、虹膜、指纹、掌纹、面部、声音、手书动力学等七种技术。报告认为:虹膜、视网膜准确度最高,面部“是最不准确的”,指纹要提高准确性须采集十个手指的指纹。此外,日本自动识别专题研讨会(AIM)给出了不同技术的错误接受率,虹膜比指纹准确1200倍,比面部准确12000倍,比声音准确40000倍。虹膜识别在生物识别系统中是准确度最高级别。抗欺骗性

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NPL认为,虹膜、视网膜最强,指纹、掌纹容易伪造,签名可以模仿,声音可以用录音代替,面部是“最容易被欺骗的”。例如:指纹每次使用时都会留下印膜,很容易被他人获取,用以制造假指纹。实用性

视网膜在眼底,取像困难,没有发展前景;深色虹膜难于采集可用图像(实际是所采图像难于正确识别);声音需要高保真度的麦克风;面部、掌纹需要高精度摄像机;手书需要专用写字板,不能使用计算机上的已有配置;指纹取像容易,但属于接触式采集(均来源于NPL)。接触式采集的弊端是易污染设备,影响准确性。此外,对指纹识别来说,还有体力劳动纹理磨损、老年人手指干涩影响使用等问题。

(三)虹膜识别技术与指纹识别技术的比较

在生物识别技术中,相对来说虹膜识别的发展时间要短得多。在身份识别应用方面,与其它识别方式有如下差别:

第三章 虹膜识别在银行应用的优势

随着虹膜身份认证技术的不断成熟,技术应用成本的不断降低,银行IT系统安全性要求的不断加强,虹膜身份认证技术在银行各应用系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虹膜身份认证技术在银行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安全防护系统中的应用

银行的营业网点、金库、保险箱都是防盗抢的重点单位,银行内部的中心机房、会计档案中心也是严格控制进出的重要场所。银行的各种规章制度都要求进入这类场所必须符合规定,经过授权、登记后才能进入。但是不管制度规定多么严格、安全通道怎么设计,都是用钥匙或IC卡等打开安全门,这些东西容易被窃取、借用、遗失和仿造,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而采用虹膜识别技术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案。系统组成

虹膜识别门禁系统由虹膜图像采集器、虹膜处理器、服务器、门禁控制器等部件组成。功能简介

该系统可提取人眼虹膜信息并据此识别身份,实现门禁控制功能。可形成用户使用、管理员操作、报警等日志文件,可对用户进行分点管理。

(二)、银行内部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操作员身份认证

银行内部的核算业务、信贷业务、稽核系统等的签到、进入、退出、业务授权等都需要验证操作人员的身份,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授权是防范前台人员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银行前台人员紧张工作压力大,既要发展业务、又要控制风险,有一些网点管理人员为了加强业务发展往往忽视风险的控制,将业务授权的职责下放,将操作员号、密码、操作卡等交给一般操作人员,造成一些操作风险控制的盲区。银行的管理系统如ERP系统、CRM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流程管理系统、移动办公系统等也同样需要验证操作人员身份。银行内的管理系统不会有很大的操作风险,但是这些系统内包含有大量的客户信息、商业信息等。这些信息都属于商业机密,操作人员只能查阅到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信息。行内的管理系统有很多都采用B/S结构的模式,B/S结构给系统的访问带来了方便快捷,同时也给访问控制带来了不可控性。只要知道别人的操作员号和密码,就可以访问别人的信息资源,造成信息泄露的安全风险。

虹膜身份认证技术可以很好的解决银行内部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的身份认证问题。将银行各级操作人工的虹膜信息集中登记注册后,以虹膜识别身份认证机制,取代现有“柜员卡”、操作员号和密码的验证模式,有效遏制以伪装身份、盗用密码、非法授权等方式操作IT系统的行为,实现真正可靠的操作人员身份认证。

(三)、银行客户交易系统的应用

到银行办理业务不用带存折或卡、到超市买东西不需要带现金和银行卡,在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取钱不用密码,这些好像距离我们很远的事情,在有了虹膜身份认证技术以后,已经变得不再遥远。

其实在办理银行业务时用到的存折、银行卡是为了识别客户身份,身份证、密码是为了确认客户身份。而这两种功能虹膜身份认证技术都可以实现。银行卡、身份证和密码的传统的身份认证方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银行卡被窃取、遗失、复制、伪造,密码被猜测、偷窥、欺骗、套取甚至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获取。采用虹膜身份认证技术则可规避上述风险。因为人的虹膜具有高可靠唯一性,被仿冒的可能性为零,这样就可确保合法客户的真实唯一身份。

具体实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赖虹膜身份认证技术进行身份辨别和身份确认,一种是虹膜身份认证技术与银行IC技术相结合的认证方式。

1、完全依赖虹膜身份认证技术进行身份辨别和身份确认的方式是将虹膜代码即看作是银行卡号又将它当作交易密码。客户必须与银行签约并预留虹膜信息和银行卡号,在虹膜信息和银行卡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客户在ATM机上取钱、在超市买东西就可以只用眼睛进行交易,在ATM机上或超市特殊POS机上虹膜采集设备采集持卡人的虹膜信息并提取出虹膜代码;将虹膜代码经过加密处理后送后台虹膜身份认证处理服务器;虹膜身份认证处理服务器解密虹膜代码同时与数据库中的客户预留虹膜代码进行匹配,辨别出客户身份;找到客户对应的银行卡号;将交易发送到核心业务系统完成交易。

由于此种方式客户身份辨别和身份确认都依赖于虹膜代码,所以要求虹膜代码提取算法和匹配算法必须有极小的重复率,不然就会出现一个虹膜代码在后台匹配出两个客户来的问题;因为虹膜代码的匹配具有一定的运算量,所以此种应用还不适于大客户量的系统,不然匹配过程会非常慢;虹膜代码统一存放在银行后台虹膜身份认证处理服务器中,虹膜代码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必须加密传输、虹膜代码在后台的存储也必须以密文存放,以保证客户虹膜代码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2、虹膜身份认证技术与银行IC技术相结合的认证方式可以说是最安全、最准确的认证方式。将银行客户的虹膜代码信息存入IC卡芯片中。持卡人在ATM机、POS机、银行柜台等地方办理金融交易时,由虹膜采集设备采集持卡人的虹膜信息并提取出虹膜代码,将虹膜代码送入IC卡中,在IC卡内部比对信息的一致性,达到对持卡人身份的识别和验证。虹膜信息不保存在银行后台不在系统之间和网络中传输,只存在IC卡中不可读出,虹膜代码的比对在IC卡中完成,保证了虹膜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同时银行后台也不需要保存大量的客户虹膜信息,不需要在后台比对虹膜信息,减轻了后台安全管理压力,提高了交易速度。同时在交易时IC卡还可以给出电子签名,使交易的安全性更加有保证。

四、虹膜身份认证技术在银行的应用展望

从技术层面看,虹膜身份认证技术最需解决的就是普适性与稳定性问题。银行拥有数以亿计的客户,故使用人群按职业、种族、年龄等个体差异细分涉及面极广,一个基于人体生物特征识别的身份认证技术,要想胜任如此庞大客户群的业务,首要一点就是必须具备相当完善的普适性。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为不同种族、民族、年龄、性别、生活环境下的人,虹膜的个体生理差异极大,还有就是大量戴眼镜人群,这就要求虹膜识别算法与光学技术等方面具有最广泛的普适性。另外,不同的职业、文化素质的人群在接受、使用虹膜识别设备的学习能力也有差距,因此,如何能最大程度上实现采集过程自动化、智能化、傻瓜化也是摆在所有虹膜识别产品研发厂商面前的首要现实问题之一。

虹膜身份认证技术在银行安防系统中和内部管理方面的应用已经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真正实现在客户交易系统中以虹膜身份认证技术取代传统密码方式,还涉及除技术以外其它几方面因素。

(1)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因素,虹膜技术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认可、认证与支持,同时形成虹膜识别技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

(2)用户对虹膜识别方式的接受程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客户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直接影响新技术的应用效果,必须不断加强虹膜技术的宣传和应用,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能有这项新技术亲身体验。

(3)由于此项技术利用的人体生物特征,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必须利用技术手段和立法手段为隐私问题提供适当的保护。但我们不妨在此做一个大胆的设想,因为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纷纷立法出台基于生物识别技术的身份证件等形势来看,生物识别技术在银行领域的广泛应用也只是个时间问题。

联系人: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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