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羌族文化

2024-07-27

中国石油大学羌族文化

中国石油大学羌族文化 篇1

羌族文化是羌族生活智慧的结晶和人文成就的体现,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遭受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冲击,加之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羌族文化遭受了巨大的打击,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危险。本人通过对该地区的映秀、水磨古镇等地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羌族地区文化民俗的现状,地震对村寨的破坏及灾后重建情况,村寨的文化保存现状,村民对文化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想法等。初步探析羌族文化中的法律文化,揭示其在传承中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给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合理保护羌族文化。

羌族是我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他们是汉族前身——华夏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古羌主要分布在中国西部各地,即河西走廊之南,泯州、洮州以西的地段,历经沧海桑田,羌族或东迁、或南徙,迄今为止,主要生活在岷江上游——四川阿坝州的汶川县、茂县和理县境内的87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羌族共有30.6万人,98.2%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的茂汶羌族自治县和和汶川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等地。羌族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一套带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

一、羌族的发展与演变

羌族历史悠久,可溯源于3000多年前的古羌人。羌人中的一支约在春秋、战 国时从甘肃、青海地区络绎迁居于岷江上游一代生息繁衍,与当地居民相融合,逐渐形成今日的羌族。

羌族的历史也是多元的。一部分羌人在不断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中,不断迁移,也在不断的与各民族相融合,尤以汉族为主。他们慢慢地进入中原地区,慢慢地转变为发展农业经济,然后慢慢地与当地融为一体。还有一部分羌人留居原地,固守着其原有的经济和文化传统,衍息至今,这当中的代表也就是本文的主体——岷江上游地区的羌人。

二、映秀与水磨古镇

映秀镇地处汶川县城南部,与卧龙自然保护区相邻,是阿坝的门户,是前往 九寨沟、卧龙、四姑娘山旅游的必经之路。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映秀镇是地震重灾区,全镇大部分房屋倒塌,造成停水停电,通讯交通中断。灾后重建成为

举世瞩目,不得丝毫差错。温家宝总理指示要把映秀镇建成“全国灾后恢复重建样板”。如今,重建后映秀镇以“天使之城”的新面貌重新亮相,吸引着世人的目光。

水磨古镇位于汶川县南部的岷江支流寿溪河畔,水磨镇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交融区,在灾后重建中赋予其厚重的南粤新元素。内地风情和藏羌文化交相辉映,西蜀人文和禅佛文化联袂绽放。5.12大地震后,水磨古镇重建的“禅寿老街,寿西湖,羌城”三大区,古今历史文化交汇,川广发展理念结合,藏羌人文风情荟萃,俨然一幅“高山峡谷、湖光山色、古街林立、风情四溢”的“水墨画”,被誉为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第一镇。

三、羌族文化现状

羌族文化在发展过程中,能较好的贯彻国家法律,但却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文化现状令人担忧。各种法律制度在羌族地区的推行,与其习惯法所维系的法律现状发生了制度层面的碰撞进而导致文化层面的冲突。由于没有自己的文字,羌族文化缺乏了传承载体和展示方式,仅靠口头的传播影响,导致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普法效果差,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实施全局,这些正是法律制度实施的诸多难题。国家和人民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对羌族文化进行研究和保护,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和威严,很多政策方针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从法律上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关系整个羌族文化的生死存亡。

四、羌族文化中的法律文化

所谓的羌族文化中的法律文化也就是指羌族人在几千年的发展演进中保留下来的习惯法。习惯法或许有其落后性,但这些习惯法构成了羌族文化中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文化,是羌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西方的法律史程里,习惯法都曾是法律渊源之一。关于羌族的习惯法其 表现形式大概有三种:

(一)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

(二)宗教习俗

(三)家规家训族规。

习惯法的内容当然不会如现行成文法那样成其体系,但为更准确地分析羌族习惯法的内涵,仍不妨用现行法的体系及法律术语去考察其内容。可以说,通过

乡村规约、宗教习俗和家族规训所体现出的羌族习惯法,其内容是繁杂而无系统的,从调查的资料综合分析,可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概括。

(一)刑事习惯法规范

羌民族中,调节羌民刑事法律关系的习俗规范并不多,这应归结为羌族汉化程度较高的缘由,由于羌族是华夏族源之一,在东迁南徙过程中,不断和汉民打交道,所在区域亦是汉人政权的有效统治范围,故羌区的刑事案件大多适用汉人政权统一的制定法,基于此,羌族习惯法中的刑事内容,主要局限于对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如抢劫、盗窃犯罪,残害耕畜犯罪,滥伐林木等,羌族习惯法对这一类犯罪有较为明确的制裁规范。对盗窃犯罪,在行为人不明确的情况下,采取约定俗成的神明寻贼方法,乡约、寨首聚集村民,扎一草人象征窃贼,众人持火枪射之,事后村中人谁有异常反应,则众人依俗认定他就是该盗窃案中的行为人;在行为人明确无误的情况下,乡约寨首则聚集村民将窃贼捆绑游村示众,村民人人皆可持械抽打罪犯。通过习惯法处理的刑事个案,一般不上报司法机关依国家法进行处理,从而造成习惯法与国家统一法之间的断层与冲突。

(二)民事习惯法规范

民事法律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羌族的民事习惯法规范也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

1.调整人身关系的民事习惯

羌民的人身关系带有强烈的血缘特征,因而这方面的习惯法规范主要是用以调整家族及其延伸后的房族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独具民族特色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又以下述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最具代表性。(1)族权(2)母舅权(3)上门女婿的权利、义务(4)收养的法律关系

2.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习惯

在羌族民事习惯法中,调整财产关系的规矩主要涉及到财产保护和财产流转两个方面。

(三)婚姻制度及其习惯法

羌民认为婚姻是其始祖神木吉珠创造的,历史和现行的一切婚姻习俗制度都是她制定的,“所有规矩她制定,后人不敢有减增,一代一代传下来,羌人古规

须遵行”所谓木吉珠女神创制婚姻规矩,实质是崇奉神的羌民把客观存在的婚姻制度以神话为载体加以再现,赋予其神圣性和不可更改性,强化婚姻习惯法的效力,因而从羌民婚姻的说亲开始,经过订婚到婚仪举行,都离不开神的力量。如说亲时,男女双方要把生辰八字进行推算,写成庚书,置于神龛的香炉下,七天之内家中器皿不被打破那视为八字相合,方有进一步订婚的可能,在此,与其说是人取得了婚配权利,毋宁说是神赋予了他们男娶女嫁的权利,所以羌民的婚姻习惯法是以神为中心的神法。当然,羌族的婚俗姻规也并非一成不变,综观其婚姻里程,呈现出如下的阶段性。1.包办婚阶段(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2.过渡阶段(本世纪五十——八十年代)3.自主婚阶段(本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古老的羌族存延至今,既能达到较高的汉化程度,又能保留本民族的独立特征,如语言、服饰、建筑等,其中传统的习惯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用思辩的眼光来看,羌族习惯法在国家制定法和现行法之间,难免有一些消极之处,但其积极意义也是不可低估的。1.起到了规范羌民行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增强羌民的凝聚力。

在弘扬羌族习惯法之长时,也不可故意避言其短,从整体上看,羌族习惯法和现行法之间有冲突也有交融,但两者间的文化整合是极为艰难的,诸如现行法禁止的近亲结婚,在羌区仍然没有完全绝迹,从中可看到婚姻习俗制约羌民优生优育和人口素质提高的创痕。高山羌有大面积种植罂栗的,有多达5000株者,按国家法律已构成犯罪,然而当地羌民却不以为然,就连村、乡政府对此类情形也仅仅是予以口头批评,限期铲除了事。大多数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宗族内部或宗族之间进行调处,很少有诉诸法律以求保护的。如此种种,折射出传统习惯法消极作用的余波,它正在限制羌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也是亟待人们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以指导羌区的法制建设,以帮助羌族同胞早日跨入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天地。

五、羌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1.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制定相应的保

护措施到具体司法领域。

2.建立羌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规网络,大力进行普法教育。

3.做好法律事务中心与其他工作的对接。

4.依法完善各种法律基础设施,积极贯彻各项示范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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