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解读

2024-08-08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解读(精选11篇)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解读 篇1

我市出台新规,对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凸窗、挑空空间等进行详细规范

可被改造成一个房间,但只算一半面积的阳台或空中花园设计在房地产市场相当受欢迎。不过,这种设计已经被规划部门叫停了,开发商今后很难再用这种方法“偷”面积了。

记者昨日了解到,市规划局近日出台了《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比如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凸窗、居住建筑挑空空间等进行了详细规范。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

在房地产市场上,一些开发商推出的“赠送面积”楼盘,采取的是可改变设计等弄虚作假的做法,比如设计超大的入户花园、阳台等,让购房者获得所谓的“赠送面积”,并以此作为项目的卖点。

对于买房者来说,只要付出一半的钱就可以拥有一个房间的面积,即便计算建筑面积后单价往往不低,但这种“阳台变房间”的户型还是相当受欢迎。业内人士则指出,这些“偷”出来的面积,不仅会导致小区的建筑密度增加,影响居住的舒适性,还会让房价虚高。

不过,开发商这一“小聪明”现在起就不灵了。根据补充规定,阳台、廊道及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

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补充规定再次明确了露台的定义。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户内空间仅客厅可以挑空

不少开发商将住宅高度提高到3米甚至3米以上,通过挑高住宅层高来“偷”面积,并作为抬高房价一个卖点对外兜售。

补充规定就居住建筑挑空空间做了明确规定,即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空调外机搁板总宽不应大于60厘米

补充规定称,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厘米;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另外,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解读 篇2

日益严重的“垃圾围城”,是国内各大城市当下共同面临的困境。要“突围”,除了大力改造、兴建垃圾处理设施外,通过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来实现垃圾源头减排,被政府和业界认定为解决垃圾危机的重要手段。北京、广州等多个城市近些年来已经先后进行了生活垃圾分类尝试,在今年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戴晓雁呼吁“垃圾分类要立法”的提案,更是让垃圾分类一时成为热点话题。

因此,广州《规定》的出台与施行,可谓正当其时。然而,也有人对其抱有异议,认为施行时机尚不成熟。那么,《规定》到底有哪些亮点,又为什么会引起一些争议呢?

确立了“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据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琦介绍,广州市每天进行填埋和焚烧等终端处理的生活垃圾将近14000吨,而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垃圾产量严重不匹配,生活垃圾处理形势严峻。广州陷入这一困境已经多年。

所以,早在1998年,广州就开始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尝试,然而十多年下来,生活垃圾分类始终未能全面铺开,而仅局限在部分社区试行;即使在这些社区,由于以往的分类工作往往是“心血来潮”式的、“一窝蜂”式的,试行效果也时有反复。

正因如此,为建立长效机制,《规定》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类类别应该由简到繁,由粗到细,先将餐厨垃圾分类出来,然后逐步对其他垃圾进行进一步细分;分类处理程度由粗到精,先将分类出来的餐厨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后再进行资源化处理;垃圾分类作业区域应当由小到大,稳步地由若干社区向整个街道扩展,由学校和机团单位向周边扩展;分类区域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居民素质的不同,按照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完善和人们分类投放行为的规范所需时间来分布实施。

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理顺管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是分类工作顺利推进的必要保障。《规定》第五条明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规定》,以达到职责明确、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目的。

据悉,为落实《规定》要求,广州市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年内组织3—4期各区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垃圾分类指导员、自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力图通过培训,使他们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先行者、推动者。

同时,为了完善组织领导和奖惩机制,广州市将尽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工作及阶梯式终端计量收费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突出了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垃圾分类要从娃娃抓起”,这是许多垃圾分类做得十分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之谈。在日本,从幼儿园开始就设置了相关的课程,垃圾分类还是留学生的第一课。台湾、香港也从中小学就开始设置相应的环保生活教育课程。

实际上,在广州这样的国内大城市,以是否可回收为标准而进行的最基本的垃圾分类同样早已有之。然而,对于哪些是可回收的,广大市民仍然很茫然,这不得不说是以往政府对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所致。因此,加大对市民们的教育、指引力度,使他们接受垃圾分类理念,进而自觉行动起来,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能否推行下去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规定》在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相关部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等要积极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规定: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据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张建国介绍,为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该委特地编纂了《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并会将其下发到每个市民家庭。此外,政府部门还将组织全市1747所学校开展以利乐包等资源回收为重点的垃圾分类,动员全市733个农贸市场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倡导全市251家星级饭店减少一次性生活日用品、进行餐饮垃圾分散资源化处理,帮助人们形成垃圾回收再利用的意识。

罚款规定引发争议

一直以来就有这样的声音:“不罚款,分类就推行不下去。”相关部门对此一再斟酌,最终在《规定》第二十五条推出了硬性处罚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于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个人不按规定投放垃圾将被罚款50元,合法性上没问题。”林琦称,垃圾分类是市民一项应尽的义务,处罚则是一个义务性规定。垃圾分类从投放到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罚则,不光罚个人,市民如果发现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如果个人违法,也并不是一发现就罚款,会给一次责令改正的机会。但还是有许多人对这个罚款规定不以为然。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认为,由城管部门开具罚单,行政复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繁琐,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个人开罚,取证也是个难题,“不可能给每个垃圾桶都装上摄像头,如果一个桶边站一个城管,别说现在3000名城管,广州十万城管也不够用。”

还有市民说,在大家普遍对垃圾分类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推出罚款的规定,未免早了点。

物管责任有待厘清

另一个受到质疑之处,是《规定》中关于物业管理责任的表述。

按照《规定》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未按规定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公司是企业,怎么会愿意多花钱配置分类垃圾桶?”番禺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称,垃圾分类是公共事业,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换句话说,不管是什么地段的垃圾分类桶都应该由政府出资配备。“新建小区还好说,要在特别需要配置或增加分类垃圾桶的老旧社区推行一定有阻力。”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长姚李娟也注意到《规定》中关于物管公司责任的规定,她认为,物管公司是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设置分类垃圾桶属于合同以外的内容。“物管企业是以支定收,除非政府允许在物管费中专列一项设置分类垃圾桶的费用,但这也要征得业主认可才行。”她表示,物管协会目前正在等待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相关的工作指引。

记者了解到,广州的一般情况是,小区未移交给物管公司之前,开发商就会设置垃圾桶;移交给物管公司后,小区业委会未成立之前,物管公司会跟开发商和业主协商,由后两者共同承担设置或更换垃圾桶的责任;业委会成立后,如果有收入,则由业委会承担这笔费用,即使是物管公司承担,合同到期物管公司撤出时,也会撤走垃圾桶。分类垃圾桶一组4个,单价可能在500元左右,如果不是有高物管费的高档小区,一般小区靠物业管理费的收入肯定受不了。

因此,如果强制推行,物业将通过提高物管费把成本变相转嫁给居民,所以政府部门确实应该尽快出台细则,指引基层操作。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篇3

第二条 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8米或垂直距离大于15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三条 住宅建筑南侧阳台(不包括突出于山墙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一) 阳台累计总长度大于该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

(二)阳台悬挑长度大于2米的。

第四条 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当住宅为被遮挡建筑且方位偏角小于30°时,其东侧或西侧一般不得设置裙房以外的东西向建筑;设置裙房且该住宅内与裙房等高部分布置为卧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与裙房连接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或须满足日照计算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建筑与建设用地以外现状无电梯的7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建筑与多层住宅的规定控制。

第六条 当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高层住宅、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除外)时,高层住宅与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5米,高层住宅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与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5米。

第七条 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配电房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筑布局方式可不执行上述规定。

厦门市日照管理技术规定 篇4

发表日期:2009-09-24 来源:本站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规〔2008〕150号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

(一)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老人公寓,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的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四条 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 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

(六)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拟建高层高度2倍的扇型阴影范围确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型阴影范围(见附图一)。

(二)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三)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型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二)。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六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第九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三)分析方式: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

第十条 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

(一)地理位置:厦门市区,东经118°06′,北纬24°27′。

(二)有效时间段:大寒日北京时8:00-16:00。

冬至日北京时9:00-15:00。

(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10分钟。

(四)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五)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第十一条 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三)。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四、五):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作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阳台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檐口标高等)。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类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3、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解读 篇5

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五城区规划管理实际,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 [2010]71 号)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条件

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

(二)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且必须调整的;

(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

(四)相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有关规范,且必须调整的;

(五)规划条件调整后产生的必要调整;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需要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局长办公会确定能否调整。

二、调整程序

在签章阶段应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新存档页与存档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原有的各半个局技术管理专用章上盖“此件已调整”蓝章并签署时间;

(二)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收回,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原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已归档的,对档案内的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后,应在档案备考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三)核发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并收回,并按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三、申请材料

在报建时应收取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审单》 1 份;

(二)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说明 1 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

(四)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 1 : 500 或 1 : 1000)4 份;

(五)调整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2 套;

(六)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图形数据格式》(成规管 [2010]159 号附件 1)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光盘)1 套;

(七)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原件 2 份,比例 1 : 500);

(八)原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1 套;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十)其它所需材料(按规划条件要求提供)。

四、其他要求

本补充规定中未尽事宜,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 [2010]71 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篇6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满足生产生活用车,明确车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现对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车辆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门使用的车辆及号牌:

生产部: 供应部: 销售部: 质量部:

总务部:

工程部:

二、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车辆安全、调度、维保和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车辆的出行登记、安全用车情况、车辆事故责任认定负责。

三、部门负责人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车辆,加强车辆管理,妥善安排车辆的出行。每天认真填写《车辆外出登记表》。月末将《车辆外出登记表》同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报总务部备查。

四、部门使用车辆,如发现行驶里程、耗油等方面出现明显异常时,总务部有权要求用车部门就存在问题写出文字说明及处理意见。

五、除指定领导专用车辆外,非工作时间内,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厂内。无论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公司车辆每出厂区时,门卫需凭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车辆外出证》出厂。无《车辆外出证》者,门卫不得将车辆放行。遇特殊情况,车辆无法及时开具《车辆外出证》者,部门负责人须电话通知门卫,门卫做详细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部门使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是具有驾驶资格并在总务部备案的驾驶人员。任何人不得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或未在总务部备案的人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七、部门使用车辆如有酒后驾车、出私车、无证驾驶等违章违纪现象,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宿舍管理补充规定 篇7

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宿环境的管理,结合2012年7月20日苏州问鼎盛势婚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舍管理专题会议精神,特对宿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住宿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注意公共安全,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楼道内乱丢垃圾杂物,严禁从窗口或阳台向外乱扔杂物及倾倒生活用水。垃圾应入袋,并及时送到指定地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每次将给与10-5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其负责清理干净。

二、爱护宿舍内各种设施,不得人为损坏,人为损坏的要按价赔偿,不得向水池和座便器内乱扔杂物及纸张,以防堵塞,否则,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无法查到直接责任人的将由同宿人员共同承担。

三、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确保用水电安全。

四、举办集体活动要选择在休息日,不得超过晚上十点(如:过生日、同学会等)。并要提前报告管理人员,严禁在宿舍喝酒和赌博,一经发现将给与参与者每人次2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贵重物品注意随身携带或转交给宿管帮助暂时保管,外出时应关好门窗,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的钱物,否则视为盗窃由苏州问鼎盛势婚纱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转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六、严禁陌生人和异性进入宿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晚上十点,非本宿舍人一律不得留宿,如有违反,每次将给与50-1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重罚(200--500元人民币)。

七、住宿员工必须服从宿管人员的安排管理,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发生任何问题要及时向宿管人员汇报,不准自作主张进行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八、公司配备的饮水机纯净水是专供员工饮用的,不得作其他洗漱用水,发现员工用水瓶或脸盆等用具接用饮用热水的,每人次将给与10—2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所有洗漱用水一律到洗澡间接用。

九、同宿员工应自觉搞好团结,不得排挤新员工,如有矛盾应妥善解决或向宿管人员汇报,严禁吵闹打架、吸烟.喝酒、赌博.使用明火等,如有发生,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5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无法查对直接责任人的将对同宿人员进行每人次2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给公司进行处理。

十、每位住宿人员须预交住宿金每人每月_____元。

十一、住宿员工每月须缴纳水电费_____元,平均每天____元,按实际入住天数进行收缴。

十四,本规定经苏州问鼎盛势婚纱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后生效,苏州问鼎盛势婚纱股份有限公司留档外,另须张贴在宿舍宣传栏及各宿舍门后以便住宿人员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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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篇8

根据考勤管理制度运行产生的问题,特对考勤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职责明确,现通知如下:

1、请销假管理:员工请假,须提前至少一天填写“请假条”(全机构统一格式,并下发各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如有特殊情况先行电话通知,三天内补清假条,否则视为缺勤。⑴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

集团:①一般员工请假主管批准;

②主管请假,须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或总裁指定)批准;

③部门经理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假,须经总裁批准;

⑵请假在3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

集团:①一般员工须主管认可,所属产业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②主管或部门经理请假,须经所属产业公司总经理认可后总裁签字批准; ③总经理请假,须经总裁签字批准;

注:员工请假3天以内跨越星期天的,请假与假日分开计算,3天以上按长假计算。⑶请假在5天以上的:原则上事假不超过一个月(30天);病假不超过2个月(需三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期间停发所有薪酬;产假3个月(90天);工伤假根据医院治疗需要,按程序申请报批,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婚假3天,晚婚5天(男25周,女22周),凭结婚证到集团行政运营中心办公室申请,自领证后6个月内休完,过后假期无效(每人限一次)。各种请假如时间不够可以再行申请续延,不得无故歇假,否则视为漠视集团制度,按旷工处理。长假跨越节假日的人员请假与节假日合并计算。

2、消假要求:请假归岗后,到直属主管和考勤员处销假,或电话通知考勤员本人已归岗。否则出现漏报考勤情况,由本人负责

3、考勤统计标准:所有出勤员工标准时每天(包括加班)须保证至少3个考勤记录,2个考勤记录按0.5天出勤计算;倒班制的员工(8或12小时)至少保证2个考勤记录/天。

4、对未办理入职手续(即:未办指纹录入)的员工不予做当月考勤,2次(含2次)内由直属主管签字说明予以补卡,2次以上未打卡或签到按缺勤处理。

5、新入职员工因办入职手续无法正常打卡的,由人力资源部告知补卡,否则逾期(2天)不予补卡。

6、《未打卡说明》、《加班单》、《请假条》、《出差单》均为一次性使用,私自涂改、添加无效。一经发现将给予不低于发生额2倍的行政处罚。

7、如不是公司全体要求加班的情况,加班员工一律提前填写《加班单》,否则不予做考勤。

8、出差人员的考勤(含长期和短期)由原部门与出差地协同统计,原部门上报。因公外出超过3天(含)的员工,应在回公司当天填写《未打卡说明》并附上《出差单》。

9、递交表单(《未打卡说明》、《加班单》、《请假条》、《出差单》)在相应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处,并填写完整。

10、按照考勤随人员变动的原则,产生岗位变动或内调时,员工的考勤随员工一起进行移交。员工原岗位考勤由原行政办公室考勤员上报,新岗位考勤由新岗位考勤员上报。

11、员工对考勤产生疑议时,可在当月21号17:00前核实、一次性查询,逾期不予办理。因公外出或请假员工未能及时核准可在回公司当日写查询申请并让相关领导签字方可对自己的考勤数据进行查询。

13、凡不符合正常程序的未打卡,一律不予补卡。有特殊情况者写情况说明,报相关领导签字证明,计入下月核算。

14、本补充规定与《员工手册》内相关条款结合使用,如其中条款与《员工手册》内相应条款相悖,以本补充规定条款为准。

17、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行政运营中心

出差管理的补充规定 篇9

为了规范内部管理,合理控制出差费用,现结合公司实际,就出差管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票务预订

1、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人员因公需要出差的需按照系统出差流程进行审批后,再报请综合管理部统一预订大交通票务,包括机票、高铁票、火车票、车船票等。没有经过审批的出差订票,综管部不予受理。

2、综管部将审批后的出差票务预订提交给康泰票务部予以出票,出票原则遵循《出差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

二、结算流程

1、所有订票以月结方式与康泰票务部进行结算,即次月的5日前由康泰票务部将上月出票明细交与综管部核对,综管部在2日内核对完毕无异后,根据票务所属公司分别走报销流程。

2、集团挂账额度为3万元,各子公司挂账额度为2万元。

3、如当月内未到结算日,挂账额度已满,将按上述流程提前结算。

三、说明

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篇10

第1条 公司所有员工一律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所有员工外出前要提前填写《外出申请单》或《出差申请单》,部门员工由部门经理签字,部门经理由主管副总签字,上述申请单均需提前一天填写,在次月1日(含1日)之前递交人力资源部,在次月1日(含1日)前没有接到各种申请单的,人力资源部不再向本人索要,直接按照当月打卡标准计算考勤。对部门员工违反本规定的,每6个月累计一次,记载在员工半年考核表中。

第2条 对忘记打卡的员工,按照审批程序当天填写《忘打卡说明》,于次月1日(含1日)之前将《忘打卡说明》递交人力资源部,并在当月薪资中扣款20元/每次,如在当月累计3次以上者,在当月薪资中扣款30元/每次。

第3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5分钟之内迟到的,不计迟到。迟到时间规定在35分钟之内,每迟到5分钟(不足5分钟的以5分钟计)罚款5元,直至罚款30元。迟到35分至1小时按旷工0.5日罚款,迟到1小时以上至2小时按旷工1日罚款,迟到2小时以上按旷工2日罚款。严禁找其他借口避免迟到罚款,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

第4条 员工在下班之前提前离岗的,按早退计算,每早退10分钟(不足10分钟的以10分钟计)按旷工1日罚款。

第5条 对各销售部门办事处员工的考勤,由销售助理严格按照每天日志、月考勤汇总、出差天数详细统计后递交人力资源部。若办事处经理对本部门员工(或合并办公员工)的 每天日志、月考勤汇总、出差天数记载不全或记载重复、有误、作弊的,部门经理负连带 责任,每出现一次在对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减5分。

第6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为1日(含)之内,超过1日以上的,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报批,每月最多3次,严禁部门经理为本部门员工分多次、连续日期的签批在权限之内的请假单。请假需提前申请,当日请假无效,病假除外,

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每次减5分。 若请病假需提供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如有部门经理违反本规定的,在对

第7条 公司只有生产部门员工加班有加班费,并按照公司规定标准执行;严禁生产人员下夜班时连续上白班,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员工连续上班的,要有本部门组长详细填写原因,报部门经理和主管总工程师签字。生产部门员工的平日加班,要有员工所在的小组 长填写加班内容、理由、签字后报部门经理签字;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报部门经理和总工程师签字。如需调修需提前申请,当日申请无效。

第8条 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其他所有员工利用非上班时间工作没有加班费,没有调休(参加招聘会除外)。若技术人员经总工程师的准许,需要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的,可计加班费或调休。如需调修需提前申请,当日申请无效。

第9条 若公司员工(或各办事处员工来公司总部的)在上班时间聊天、看报、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睡觉、查阅与公司业务无关网页的,被发现者在当月扣薪50元/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每发现一次在对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减8分。

第10条 以上补充规定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标准执行。

第11条 各销售部门分管的办事处由部门经理负责转达本规定内容。

第12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车辆补充管理规定 篇11

7.1车补对象及标准:

7.2凡符合享受车补待遇的人员必须是自行购买车辆,向公司出示车辆实物和行驶证、本人驾驶证、车辆各项保险等相关证件,在总裁办登记备案后,填写车补申请单,报董事长批准之日起享受车补,产权归个人所有。

7.3凡享受车补人员在200公里半径范围内工作用车必须使用个人车辆,公司不再提供公务用车;超过200公里半径范围使用车辆,可向公司按规定申请公务用车。

7.4享受车补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所发生的其它费用(油料、保险、交通违章、年审等)由车辆所有者个人承担,公司不再报销。行车过程中的车辆安全事由个人负责。

7.5享受车补人员的车辆如外借、维修等事宜不能用于公务用车时,该月车补取消。凡享受车补人员在规定的用车范围内不使用个人车辆,申请使用公务用车一次,即取消当月车补费用。

7.6在公司内部实施费用包干部门车补费用在其部门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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