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24-06-19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共9篇)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三)室外在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水泵动用的措施。

(五)水池应设带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通风管、水位显示器及检修入孔等。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有防鼠设施。

(六)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防栓所需水压。水泵的流量,给水系统无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设计秒流量确定。有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最大小时时流量确定。

(七)给水系统的水泵宜一用-备,且设置自动开关装置。

(八)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第十五条 凡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证件,并视其情况按罚则有关条款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2

关键词: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模式

0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高层建筑越来越多, 为了满足居民用水需要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也逐渐增多, 然而, 目前二次供水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方式, 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很多城市小区二次供水没有定期对水箱、水池进行消毒清洗, 没有定期对二次加压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导致水质和水压不达标, 不仅造成用户对供水服务质量有意见, 而且产生一定的供水卫生隐患。因此, 怎样规范二次供水管理, 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水压, 已经引起了很多城市的关注, 所以本文探讨二次供水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 二次供水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1 二次供水管理的现状

目前, 变频调速式、直接增压式、水泵与水箱联合式及压力罐式是我国二次供水的主要方式, 技术方式各有优缺点, 经过多年应用, 技术和设备已相对成熟, 可根据各小区特点选择不同技术方式。

二次供水管理则相对较为混乱, 各地管理方式不同, 没有统一标准和规定。一直以来, 我国的二次供水设施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或者单位业主自己出资建设, 由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进行运行管理。近年, 随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的出台, 要求供水服务到终端用户。部分城市由政府或供水企业成立专门的二次供水管理公司, 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 如重庆、厦门等市。

1.2 二次供水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最大的问题就是水价。由于管网漏损、计量误差等因素, 总表和户表之间存在输差水损, 设施老旧的小区输差水损比较大;二次供水设计不合理、设备老旧等也会导致二次供水电耗过大;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将二次供水成本单列, 在分摊水损和电耗时往往与其他物业管理成本混在一起, 造成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各小区水价不一, 有些甚至是当地水价的三四倍, 用户对此意见较大, 难以承受, 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和用户矛盾激烈。

2) 供水水质出现二次污染现象。部分建筑由于年代较久、材料老化、材质标准较低、破损严重、管理公司不定期清洗水池等原因, 致使二次供水存在二次污染现象, 影响用户的用水质量和用水安全。

3)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责任不清, 管理不到位。二次供水管道和市政供水管网是相互连通的, 用户水质和水压出现问题时, 供水企业和管理二次供水的物业公司等单位往往很难界定责任单位, 容易造成扯皮现象, 影响用户用水质量。

4) 目前二次供水设计由房地产公司或单位委托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由于各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水平各异, 造成有部分小区二次供水系统不合理, 施工质量差, 严重影响了用户日常生活用水等等。

2 二次供水建设和运行管理可选择的模式及优缺点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包括建设和运行管理两个阶段, 两个阶段可选择的管理模式及优缺点如下:

2.1 建设阶段可选择模式及优缺点

目前在建设阶段, 主要涉及工程出资和建设两方面的问题, 由于二次供水设施服务全体用户, 因此工程出资方为全体用户即房地产开发商已无异议, 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到供水质量和供水效益, 因此, 建设单位的选择和管理非常重要。

建设单位的选定可以考虑两种模式:

第一种, 由出资方自行选择, 由供水企业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定期对材料、设备和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并定立名录。出资方在名录所列的单位中进行选择。这种模式所选择的建设单位较符合出资方和供水企业的要求, 供水企业派遣专业管理人员监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能够得到保证, 供给用户的水质也能得到较好的保证, 而且建设阶段出资方、建设单位和供水企业责任清晰。缺点是供水企业需要派遣管理人员, 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 给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

第二种, 业主委托供水企业签订建设协议, 由业主出资, 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 最后由供水企业组织验收。这种模式的优点表现在建设质量有很好的保障且能符合供水企业要求, 对业主用水质量有较大的保证, 业主与供水企业责任清晰。缺点是因为出资方为业主, 对于材料的采购、施工费用等难免会与供水企业之间有异议, 导致施工周期长, 供水企业的工作压力大。

2.2 运行管理阶段可选择模式及优缺点

二次供水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一种, 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二次供水运营管理的优势在于:管理责任清晰, 管理环节少, 供水质量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内部管理和作业体制调整后, 管理质量通过内部考核解决, 所有日常管理工作将依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居民可以获得标准统一的服务。

但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二次供水运营管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产权移交可能存在法律争议;政府和供水企业负担过重, 二次供水的更新改造和运营维护支出巨大, 而考虑到民意, 水价也不可能大幅提高, 所以政府往往会要求供水企业先承担 (挂账) , 今后在水价调整时逐步解决。从上海、天津等地实践来看, 这样的政策往往导致供水企业压力过大, 实施起来并不积极。供水企业统一负责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完全否定了市场化的可能, 使供水企业的垄断进一步延伸, 不符合效率原则, 也不符合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第二种, 业主和供水企业联合管理。二次加压泵房由业主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 供水企业负责管理从市政管网供水至终端用户除二次加压泵房外的管道及管道上的水表、管件的检测、维护保养和更换等。其优点是业主与供水企业的责任清楚, 供水企业的管理成本与第一种模式相比较低, 水价不会过高, 水质能得到较好保证。这种模式应加强对业主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其管理水平, 督促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清洗消毒、设备更换等。

3 二次供水管理改革建议

二次供水管理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 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因素。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以下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3.1 政府重视, 成立专门机构

政府成立专门改革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包括政府供水企业、房屋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等, 协调推动改革管理进程。

由于二次供水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而且新建项目也涉及多方主体, 为了有效快速解决旧的历史问题, 规范新的二次供水建设管理, 在二次供水管理改革过程中, 尤其是在改革初期, 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和推进, 因此, 政府是否足够重视, 有无强有力的改革领导机构是二次供水管理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3.2 制定二次供水管理模式, 全面考虑各相关因素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补充制定二次供水管理的制度, 明确原有二次供水和新建二次供水的改造方式、建设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等。

3.3 落实改造和管理经费

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改造费用除用户、原房屋产权单位、政府出资外, 还可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抽取部分费用, 还可以从全市提高自来水费中划拨部分资金。

3.4 加强宣传, 提高认识

政府、相关部门和用户都要提高对二次供水重要性的认识, 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二次供水对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广大用户深入宣传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尽管从水厂到供水主干管的自来水都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但从楼前总表到户内的供水管线和设施, 有的因建筑时间较长且管线材质不达标;有的管线老化锈蚀, 都极易造成水污染。而有的老高层住宅, 采取的还是旧式二次供水设施, 在检测、维修和管理上与要求相差甚远, 极易造成水污染, 这需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用户的重视, 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结语

总之, 我国目前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的形势, 二次供水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已迫在眉睫。政府应成立专门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推动改革管理进程, 并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制定二次供水管理的制度, 落实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经费, 对二次供水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张国辉, 孙守智.二次供水管理模式改革探讨[J].中国给水排水, 2006.

[2]徐霞君.二次供水管理模式的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4.

城市二次供水行业管理的对策思考 篇3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城市供水管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着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围绕城市供水安全和水质达标,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使二次供水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应对新形势下对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要求,城市二次供水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城市二次供水缺少统一规划

由于政府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整体规划时,很少考虑将二次供水纳入其中,使得城市二次供水在功能规划布局上更显滞后和忽视;而建设单位在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时缺乏整体统筹考虑,容易出现该区域城镇供水管网和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布局脱节等问题,造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无序,为今后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带来矛盾和问题埋下伏笔。

(二)设施建设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过去由于我国有关二次供水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缺乏严格规范,设计验收把关不严,出现了设计不合理,选型标准低等现象,使得设施建设质量难以保证,另外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属于建筑质量管理还是属于供水设施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导致有的设施投入使用没有几年就出现问题,不能满足居民正常用水需求。

(三)运行管理单位较难进行监管

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分布点多面广,实施行业监管难度比较大且管理力量薄弱;物业公司等设施管理单位缺乏专业化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甚至部分老旧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因产权交叉等原因出现无人管理,导致储水设施没有清洗消毒、维护抢修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清洗消毒没有列入日常管理

目前,一些运行管理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管理单位选择一些非专业队伍进行清洗消毒,由此引起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对一些城市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部分城市对清洗方法是否规范、清洗后是否进行水质检测等清洗消毒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监管,清洗消毒效果难以保证。

(五)二次供水突发情况处置不及

由于人员不熟悉操作等原因,导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造成停水或水压不稳定等等情况,而得不到及时恢复,影响居民正常用水;另一方面,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往往依靠卫生部门对运管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掌握情况,查明原因,帮助运管单位尽快恢复供水。

二、建议采取的管理对策

(一)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包含城市供水发展的相关方面。在做城市宏观发展规划时,应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规划纳入统筹整体规划范围之内,并与城市供水设施规划同步考虑;另外,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能够促进二次供水设施有序建设,避免出现行业管理与设施建设之间脱节。同时,为了加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二次供水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二)把握建设关键环节,加强政府行业监管

为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环节的行业监管方面可从以下四点着手:

一是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对采用的二次供水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备案,且适时编制目录并公布;

四是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过程,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完备。

(三)增加运管单位管理,提高供水安全保障

二次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管理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以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另外,为使二次供水系统可靠运转,帮助运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设施的技术指标及运行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管人员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同时,为了解管理单位清洗消毒情况,提高设施及时清洗率,保证供水水质合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对管理单位的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强化清洗消毒管理,巩固水质卫生安全

按照相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而清洗消毒效果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水质卫生,作为政府部门应对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加强监管,促进清洗消毒规范操作。同时,为提高清洗消毒从业人员素质,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提高清洗消毒合格率,清洗人员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对于清洗后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机构应有资质并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这样有利于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行为。

(五)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构建和完善城市二次供水应急体系是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关键一环,是确保水质异常情况下安全供水的关键工作,涉及指挥机构、应急技术、后备物质和人员保障等管理工作,以及应急处置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二次供水单位也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畴,发现水污染事故需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时处置,必要时还须启动应急预案。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城市供水应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整改。

三、 结论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我们应当从政府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监管职能角度出发,抓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工作,只有从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应急处置等重要问题着手,不断研究与探索,必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增强公众关心二次供水的意识,建立公众参与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途径,并且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社会监督,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和设施运行安全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骆小平)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

第九条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公布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未选用名录库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设计方案,各供水企业不得下达确认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由其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论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第二十四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五)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六)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提供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二十七条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的,其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五章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书和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三十四条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成本价格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经授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满足以下目标:

1、收回二次供水设备成本;

2、收回资本支出和经营(包括更新、改造、维护和利息、税金)费用;

3、获得合理的回报;

4、促进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和成本公开,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四十条在有条件的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制定当地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价格管理办法及标准。

第七章设备选型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状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备选型应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二次供水设备的采购、选型,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5

宛政【2012】 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的冰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市饮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监理和施工。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觋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场等。对已建的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应当限期搬迁,切断污染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倒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在城市自来水网管道上安装泵抽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必须清洗消毒,水质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工作,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供水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等原因

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用户应协商蓄水方式和时间,并严格遵执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每年至少对设施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一次,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每月5日前报送供卫生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在供水区域醒目位置对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管供水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水质定期清洗、消毒、检测情况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经清洗消毒后仍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

知供水企业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取得《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许可证》进行二次供水;

(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四)不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五)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六)已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供水技术规范、消防规范和要求,拒不整改的;

(七)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八)不按规定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的(九)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十)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的;

(十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十三)有违反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6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利、国土、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推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一户一表,抄表、服务到户,专业化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委托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告知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具体规模,提交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可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任何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建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省、市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可委托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条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可由业主委托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维护;若业主有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意愿的,业主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委托管理协议,由接收后的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卫生等相关标准及规范。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混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颜色标识;

(二)储水设施不得使用混凝土、碳钢板、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材料,不得采用地下埋设方式;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四)水表安装的公共空间应当满足抄表、检修、更换要求,并设置排水、照明、防冻设施;

(五)加压泵房应当单独设置、封闭管理、用电单独计量,具备通风、排水条件,满足检修、防冻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七)设置远程监控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调度系统相连接,并服从城市公共供水调度管理;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验收,并邀请供水、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和不间断供水。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加盖加锁等措施;

(四)建立运行、管理维护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记录归档;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费用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发生的电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管理费等。费用未核定前,由供水企业或委托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商定。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检测项目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规范》(GB17051)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出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暂停使用,并进行清洗消毒,同时通知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同时共同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保证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三)未制定应急预案或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五)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的;

(八)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高层(以室外地坪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8米(含六层),小于等于100米)、超高层(以室外地坪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设有总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并设有户表计算各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时,总表为注册水表。没有总表,只有户表的,户表为注册水表。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7

关键词:城市供水系统,水质二次污染,原因,安全治理

1 二次污染对城市供水系统水质的影响

安全可靠的水质供应在现代城市的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中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生活用水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 我国陆续颁布并实行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等政策规范, 为确保供水系统水质的安全性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目前, 我国各大中城市供水系统中, 出厂水质检测合理率已达99%以上, 很多相关指标往往大幅低于限值, 水质浊度也符合标准要求。然而, 城市居民用水的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如水质颜色偏黄、浑浊不清、有悬浮物等。一些追求生活品质的家庭, 已由烧自来水转而饮用桶装水,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生活成本。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供水系统在水的输送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

依照相关标准, 水质的安全主要包括无机、有机毒害物的种类与含量, 以及供水的放射性指标和生物安全指标。这些指标虽然在水厂总出水口得到检测并显示为合格, 但在庞大的地下管网中, 出厂水须经过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运输过程。尤其是在大型城市中, 这一管线长度动辄十几公里, 出厂水往往会在管网中滞留24h以上方能到达用户终端, 在庞大而复杂的地下管网中, 水质发生了一系列理化、生物反应变化, 直接导致饮用水水质的降低, 并给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了不便。因此, 相关工作者应对造成城市供水水质二次污染的各项因素进行广泛而深刻的分析, 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 有效提高供水水质, 确保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

2 造成城市供水水质二次污染的原因分析

供水水质的二次污染通常可归纳为管道沉积物、涂层渗出物、以及消毒副产物等理化方面的污染, 微生物再生、消化作用等微生物方面的污染, 以及在气味、味道、颜色和浑浊度等方面的感官性污染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

2.1 管道腐蚀、结垢、渗出、损坏

由于金属管道、配件、水箱和水塔等输配水设施本身含有杂质, 金属与杂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电极电位, 因此在水的作用下会形成无数微腐蚀原电池, 使管道内壁产生大量铁、锰、铅、锌等金属锈蚀物。当供水系统内水流速度、方向或水压发生波动和突变时, 就会将上述污染物带入水中, 造成短时间的水质恶化, 出现色度、浑浊度、铁、锰等多项指标超标。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干管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或铸铁管, 铸铁管道一般采取水泥砂浆衬里或沥青涂料外防腐。居住区和住宅供水管多为沥青防腐处理的铸铁管和冷镀锌钢管。金属水箱通常使用沥青防腐或者采用镀锌钢板, 也有少量采用防锈漆。上述防腐措施尽管对防止金属腐蚀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相应也带来了渗出物对水质的二次污染问题。如冷镀锌防腐锌层薄且附着力差, 极易造成局部脱落使水中锌浓度升高, 防锈漆附着力差, 极易脱落, 造成水中铅浓度增加。使用水泥砂浆衬里的给水管道由于砂浆衬里的腐蚀或软化、水的碱化作用, 不仅降低了管径的有效过水断面, 而且对水质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 当管路系统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而产生渗漏、断裂, 用水终端外部污水通过虹吸作用倒流进入系统, 不同用途、不同水质的管路相互连通等情况发生时, 都往往会导致较严重的二次污染的发生。

2.2 微生物污染

首先, 在出厂前的净化过程中, 水中多数微生物都已被杀死, 但残余微生物仍可能在出厂后的一段时间内大量繁殖。虽然管网中一定含量的余氯可以起到消毒杀菌的作用, 但研究显示, 气单胞菌属, 节杆菌属, 芽孢杆菌属等多种耐氯微生物仍能在其中再次生长。

在一定条件下, 分支杆菌属、气单胞菌属等机会致病菌会在管网水中生长, 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微型真菌的生长能引起水质嗅和味的恶化, 特定的放射菌则能破坏管材联结点的橡胶圈。管材表面的细菌增殖会形成生物膜, 传导氢离子和氧并形成电位梯度, 加速管道腐蚀。当水中有氨氮和氧存在时, 亚硝化细菌和硝化细菌把氨氮氧化成亚硝酸氮和硝酸氮, 反硝化细菌则将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和氮气, 使水中亚硝酸盐浓度增加, 增加了自来水的致癌性。此外, 在水体加氯消毒过程中, 水中的天然有机物也可能与氯发生反应生成对人体有害的消毒副产物。

3 城市供水二次污染的预防及治理措施

3.1 提高出厂水的稳定性

出厂水要进行稳定性处理, 在改善水质稳定性方面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推行调整PH值法, 即水在出厂前投加稳定剂, 把PH值调整至7~8.5, 提高水的化学稳定性。此外, 应严格控制水质浊度。研究资料表明, 浊度降至0.1NTU时, 绝大多数有机物可以去除, 致病微生物的含量也大大地降低。有机物含量降低, 也减少了加氯消毒后有机卤代烃的含量。

3.2 加强管网水质的监管力度

应加强对浊度、PH值、色度、氨氮、硬度、细菌等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的检测力度, 当发现水质有异常情况时, 要及时查找原因, 加以制止。管网水质检测点的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 能够及时反映管网的水质情况。

3.3 加快管网改造

城市供水系统改造工程中, 应及时废除旧管, 敷设新管, 并积极推行不停水开口技术, 减少预留口形成死水端的危险。改造过程中, 应大力推广和应用新型管材。如PE管具有连接可靠、柔韧性好、重量轻、运输安装方便、价格适中等优点, 非常适用于现代城市建筑的给排水系统。选材时, 应进行水质析出试验, 考察材质对水质的影响, 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供水管网的建设规模, 再优选适当的管材及设备。此外, 应定期对管网进行清理和维护, 确保其通水能力并防止腐蚀等问题的发生。

4 结语

随着供水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理念的不断更新, 城市居民对自来水供应的要求开始由水量、水压的稳定改为水质的提高, 而在静水技术已能够确保出厂水质量安全的今天, 提高自来水运输环节的可靠性, 防治管路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 就成为了供水部门的工作重点。相关管理人员应在研究、改进净水工艺的同时, 强化输配系统的安全管理, 通过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使自来水在用户终端仍可达到相关质量标准, 促进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东洋, 张新政.管网水水质预测及其二次污染研究[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2008, (03) .

[2]刘建军.浅谈影响城市供水水质的因素及措施[J].中国科技财富, 2011, (03) .

[3]迟名迎, 王佃友, 李玉海, 武素华.生活给水二次污染的原因及防治措施[J].科技咨询导报, 2007, (03) .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篇8

关键词 水质 二次供水设施 接收管理

一、引言

2005年6月1日,建设部新的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正式实施。新的水质标准对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总项目达101项,而且规定“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从水源、水厂、配水管网到二次供水设施,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控制。

新的水质标准的实施,对城市供水企业在水质控制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水厂、输配水管网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由自建单位管理。二次加压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社会上二次供水设施的自建单位参差不齐,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不能够完全到位。在这样的状况下,使 “龙头水”达到新的水质标准所提出的水质要求,显得力不从心。针对这种状况,地方政府纷纷要求当地城市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纳入自身维护管理范围。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对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通过笔者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的接收管理工作中的实践摸索,认为以下若干问题需探讨,以便找出解决方案,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接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

1、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需要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庞大工程,二次供水泵房涉及到规划、房产、市政公用、建委、卫生等多个部门。二次泵房从产权来讲应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泵房自建单位;泵房作为整体楼盘的一部分,其建设施工又归建委、房产等部门监督管理;泵房的维护管理,涉及到广大居民的用水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又是市政公用部门的管辖范围;泵房的建设、接收、运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物价部门应该给予支持。

二次泵房的接收管理,需要对多个部门进行协调,城市供水企业作为二次供水设施接收管理的具体实施企业,不能超越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为了推进该项工作,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协调。近几年,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该项工作。2011年7月1日,苏州市出台并实施《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南京市也颁布了《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大量资金。为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中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正常运行,供水企业需要增加人员、抢修设备、车辆等,而且设备的运行每年将产生大量电费。据初步估计,一个人口在300万左右城市,为了保证居民的正常用水,需要建设二次增压供水泵房约2000-4000座。若泵房不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按照每5个泵房配备1名检修巡视人员的话,需要增加人员400-800人。另外还需要在全城布置抢修站点4-8个,抢修站点租金也是一笔可观的资金。二次泵房运行10年以后,其设备老化严重,维修运行费用都将大大增加,设备要进行更换,届时所需资金相当于重新建设一个新的泵房所需资金。

3、消防增压设施应排除在二次供水管理之外

建有增压设施的小区、建筑物,其生活用水增压设施、消防增压设施通常都集中设置在地下室。供水企业只应对生活用水增压设施进行接收管理,消防增压设施应由消防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生活用水增压设施、消防增压设施基本位于同一空间,特别是一些空间位置狭小的泵房,生活增压管道、消防管道互相交错,不方便供水企业对生活用水增压设施的封闭管理。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生活泵房、消防泵房应分别设置在相对独立的空间内。首先从设计上,设计人员应对这种情况给予重视;其次,对于已经建成的泵房,应尽量通过改造将生活用水增压设施、消防增压设施分开布置,其间用墙隔离。

4、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水表、室外给水管道的管理

对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也要加强管理。由于增压供水,小区给水管道的水压要比市政给水管道的水压要高,致使小区室外给水管道的漏损问题有可能比市政给水管道更为严重。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一定要加强施工管理,做好管道基础,防止沉降对管道造成破坏。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城市给水管网的漏水量60%是在住宅小区漏掉的。一些3-4年刚刚建成的小区其总分表误差竟然能够达到40%。所以加强对小区室外给水管网的管理,对于供水企业降低漏损率至关重要。

5、供水企业要有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控制力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运行好坏对于供水企业的效益、生存至关重要。在供水企业大规模的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同时,其所承受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300万人城市中的2000-4000座二次泵房,每年产生的运行维护费数额非常巨大。若供水企业管理得当,每年可节省近千万的运行费;若管理不当,有可能将拖垮供水企业,使供水企业处于亏损境地。供水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供水企业要有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控制力,从泵房的设计、选材、改造、施工、竣工验收,供水企业都要有控制力。只有这样,供水企业才能从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环节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才能使供水企业得以长期正常的运行。

6、供水企业应该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应该对工艺、电气、自动控制等方面给予关注,除了这些方面外,供水企业对泵房位置、增压方式、设备选择、运行方式等也应特别关注。

泵房位置:泵房位置应该选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位置,其噪音不得影响居民休息。由于泵房的运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若因噪音问题遭到居民投诉,将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与其事情发生以后处理,不如在设计阶段就做好泵房位置的选择。

增压方式:增压方式不宜太多,因为供水企业今后需要接收的泵房数量在几千座,这么庞大的数量,若增压方式各异、设备参差不齐、设备厂家又各不相同,对于供水企业的日常维修管理将造成很大的不便。目前,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通过调研,确定“水池+定速水泵+屋顶水箱”、“水池+变频水泵”、“射流变频”为其今后在泵房建设时所采用的增压方式。

设备选择:设备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直接关系到供水企业的运行维护成本。目前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电机、水泵、各类阀门的备选厂家和品牌都做了规定。

运行方式:对于二次泵房的运行,建议采用无人值守的远程监控方式进行运行管理。目前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已经建立相应的远程监控控制平台,每个二次泵房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将压力、水量、液位等信号传输到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对各个泵房的压力、水量、液位等信号实施全天候监控。

三、结束语

自从建设部新的水质标准出台以来,各个地方政府、城市供水企业为了使“龙头水”水质达到要求,都做了不少工作。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的拙见,希望和同行共同探讨。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9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俭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景,依法经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够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资料,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资料,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光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资料。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职责。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条 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贴合标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能够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光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能够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 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理解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贴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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