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职责和权限

2024-05-17

经理职责和权限(精选6篇)

经理职责和权限 篇1

(1)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2)在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编制技术文件,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向经理报告本公司实施生产管理所取得的业绩,以及生产管理体系所需作的改进,进行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

(4)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情况,设备管理情况;

(5)负责技术工作,进行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

(6)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情况;

(7)负责工序管理,生产过程环境管理;

(8)对不合格品组织评审;

经理职责和权限 篇2

1 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必要性

实现会计电算化, 是会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 从目前会计电算化的情况来看, 会计岗位设置不合理是影响整个电算化向深层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为会计工作内容繁多、复杂, 只有进行科学的岗位分工、使之规范化、科学化, 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才能使整个会计电算化系统高效、协调地运作。传统的会计工作岗位, 是按照核算和管理的内容及工作性质来划分的, 与传统的会计工作岗位相比, 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 大大减轻了会计工作的劳动强度, 一台电子计算机完成了过去几个人的工作, 尤其是管理部门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后, 会计基本数据的来源渠道和方式, 会计管理的操作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与之相应的会计工作的分工、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原有会计岗位的分工已不适应目前电算化工作。如果不及时地调整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岗位制度, 使会计岗位分工、职责尽可能地比较规范、科学, 就无法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会计电算化在企业管理中的整体优势不能充分发挥, 同时, 对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不利的。因此, 在会计电算化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十分必要。

2 会计电算化下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职责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 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后应由传统的以总账报表岗位为中心转变为以系统管理员岗位为核心的岗位架构。具体地说, 会计电算化应设立的会计工作岗位包括:会计电算化主管;系统操作员;数据审核记账员;硬件维护员;软件维护员;档案员;系统分析设计员;程序员;电算审查员;网络员。各会计工作岗位人员的职责如下。

2.1 会计电算化主管

会计电算化主管又称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会计电算化主管负责协调整个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工作, 应该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相应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 应设立此岗位。会计电算化主管的主要责任是:根据所用软件的特点和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来建立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体系和核算方式。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符合会计制度与本单位核算管理的要求, 报表数据格式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岗位人员对会计应用软件进行系统分析, 并根据会计电算化运行现状, 提出修订或开发会计核算软件的意向。

2.2 数据审核记账员

数据审核记账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 (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 进行审核, 操作会计核算软件登记机内账簿, 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位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 可由会计主管兼任。

2.3 硬件维护员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硬件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会计业务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包括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系统硬件维护人员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行。此岗位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 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采用大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 需设立此岗位, 此岗在大中型企业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硬件维护员的主要责任是:

(1) 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硬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严格执行硬件维护保养制度, 保证硬件的正常运行。硬件维护员的职责按维护任务性质可以划分为:对硬件适宜经济性运行的维护保养, 即保证在一定条件下 (例如, 确定适宜的运行时间, 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及温度、湿度等空气质量条件) 的经济性运行;对硬件进行物理性维护保养, 包括对硬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根据零部件使用生命周期和磨损程度更新更换, 保证计算机硬件系统组成零部件运转正常。

(2) 制订和维护规划方案和日常维护工作计划, 履行硬件检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硬件运行情况, 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按期编制零部件、工具、用具使用和采购计划, 保证日常维护更换和使用的需要。具体组织操作人员对计算机、键盘和打印机进行日常清洗;定期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查;随时整理工作台上的打印纸;调整监视机房的调温设备是否正常, 温度是否合适等。

2.4 软件维护员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维护人员负责保证计算机软件的正常运行, 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位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 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采用大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 需设立此岗位, 此岗在大中型企业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3 会计电算化下会计工作岗位的权限管理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要有个严密的操作行为规范。通常,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一般配备两台或若干台计算机。上机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由于介入操作的人员数量多, 构成复杂, 客观上也会产生不同人的行为方式。因此, 制订统一的操作权限, 使其达到预期的目的, 是会计电算化操作运行的客观需要。

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分为操作人员资格的认定和赋权两个方面。

3.1 操作人员资格的认定

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一般应由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制订。会计人员 (包括电子计算机专业人员) 因工作需要上机操作, 必须经财政部门考核组考核合格, 颁发“计算机操作证”或“会计电算化操作证”, 持证上机操作。考核不合格或无证者不准上机操作。进行操作人员资格认定是从根本上保证上机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措施, 能有效防止上机操作人员因操作技术不合格、不具有一定水平的技能而误操作造成差错、损失。

3.2 赋权

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软件应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 除在会计核算软件技术上加密外, 还应在管理上进行分工, 分别要对系统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审核记账员、会计报表编制人员、会计账簿打印输出操作员、各专项功能模块操作员和其他会计业务操作员的操作权限给予界定, 防止越权操作所引起的数据丢失、紊乱和泄密现象出现。

会计电算化是将繁琐、单调、机械的会计核算工作交由计算机进行处理, 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减轻财会人员的劳动强度, 使财会人员从繁重的手工劳动和繁琐的核算事务中摆脱出来, 更好地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 加强财务管理, 使财务管理工作电算化, 将会计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提供管理和决策所必需的数据。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必然趋势, 是现代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使其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摘要:为保证会计电算化的质量, 应从最基础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划分做起, 明确职责与权限, 及时地调整并建立起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岗位制度, 使会计岗位分工、职责尽可能地比较规范、科学, 就能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会计电算化在企业管理中的整体优势就能充分发挥, 同时, 对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有利的。因此, 在会计电算化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十分必要。同时,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要有个严密的操作行为规范, 其中包括对操作人员的管理, 对操作过程的规范, 以及审核、备份及操作日志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方面构成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运行的权限管理。

关键词:电算化,岗位,职责,权限

参考文献

[1]何日胜.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操作[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2]潘上永.会计电算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3]高太平.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经济师, 2006 (1) :195-196.

[4]朱荣恩.内部控制评价[M].北京:中国时代出版社, 2003.

[5]黄昌勇, 黄国胜.电算会计基础[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5.

经理职责和权限 篇3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人力资源管理刚刚进入中国,很多国内企业的总裁们还没有学会如何使用自己的人力资源部,使之为企业盈利做出贡献;另一方面是目前国内尚未培养出一支现代化、职业化的人力资源经理人队伍。要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即首先要清晰地界定人力资源经理在企业管理中的角色,并在人力资源从业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达成共识,才能使人力资源经理找到努力的方向,也让企业明确对人力资源经理的管理目标。

一名称职的人力资源经理应是个多面手:他应该是企业经营部门的战略伙伴、组织变革的先锋官、人事策略的实践者和咨询者、员工利益的代言人以及组织价值的创造者,谋划行事讲究“高一格(提高到总经理的层次看事情)、先一步(在企业遇到问题之前便做好准备)、全方位(系统思维兼顾各方)”。

企业经营者的战略伙伴

企业在制定战略计划时,关键的一环就是分析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人才供求平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能否有效地支持战略;当战略计划涉及组织变革时,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调整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培养开发所需人才、变革发展企业文化等系统性的人力资源问题,所谓 “人员先于战略”。进入战略实施阶段,人力资源经理必须紧紧围绕“提高组织绩效”的终极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人才策略,以保证企业战略的最终实现。因此,人力资源经理必须能动地参与企业战略计划和实施战略决策的制定。

人力资源经理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企业使命、企业文化和历史、企业发展方向,了解各业务部门的需求,了解企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清醒的认识。人力资源经理要能够从企业经营目标的大背景下思考和研究问题,制定基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人力资源战略。此外,人力资源经理本身要懂得如何管理,对日常事务善于授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研究、预测、分析、沟通和计划方面。再有,人力资源经理要学会从时间、层次和职能三个维度分析企业的战略问题:

时间维度 理解在企业发展的创立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的不同时期,企业的目标、条件和挑战不同,需要的人力资源政策也不同。人力资源经理必须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建立和调整人力资源策略,否则不仅会事倍功半,甚至会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层次维度 要从宏观到微观研究企业高层的愿景、战略规划、员工管理和企业文化等要素的内在联系、优先次序和行动计划,找出战略实施各个阶段行动的重点,以便尽早做好各项人力资源的准备。当公司欲实施一项新的战略时,人力资源经理必须想到需要哪类人才、去哪里找、薪资福利如何计算、员工如何培训、如何考核、如何管理、如何激励、如何设计职业发展规划等等。

职能维度 就是善于协调管理企业各部门,配合战略的实施共同制定作业流程、改革组织结构和设计岗位编制,并完成人力资源的调整。当企业实施一项新战略时,原有的作业流程、组织结构、管理方法、内部沟通都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改革调整,改革调整的关键是做好员工的教育、引导和培训工作,使其尽快完成转变。人力资源经理要协助总经理,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规划设计作业流程,改革组织结构,并完成人力资源的调整。

组织变革的先锋官

任何企业的管理变革,人力资源部总是冲在改革的前沿。人力资源经理要善于发现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引导变革。为此,人力资源经理首先要做的是“换脑”,即在员工中确立新的价值观念和企业文化;其次是换人,选聘适应变革的有潜能的创新人才,淘汰不适应者;最后是变革组织,推动原来的组织结构变革,使之适应新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战略。

此外,人力资源部是研究人、制定激励策略的部门,因此,它又是公司的研发部门,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经理成为企业最具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变革先锋。

人事策略的实践者和咨询者

人力资源经理应以系统的、全局的眼光来理解人力资源管理,以大人力资源模式来指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首先确定支持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分析企业关键的成功因素,明确核心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设计适合企业发展的个性化的组织结构。同时进一步阐释核心价值观,明确组织文化内涵和外延,作为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理念和原则。其次,由战略、组织、文化落实到具体的各人力资源操作系统,还必须建立一个普适性的“人力资源平台”,它的主要内容是对职位、工作、人三者关系进行分析,明确职位(岗位)对公司的价值(存在的目的),衡量指标(分解的关键绩效指标),以及对任职者的要求(能力、素质、价值观)。最后一个层次才是具体的招聘、培训、绩效、报酬等职能操作系统(政策、制度、程序、方法等)。

员工利益的代言人

人力资源经理应以人性的、诚挚的、尊重的感情,关注每一个员工的需求和成长,创造人性化的家庭式氛围(力求避免商业化的公司氛围),持续地激励员工的创造热情。人力资源经理不应沉溺于发号施令,不再是监控员工的警察,而要特别关注员工的职业发展,关注他们的各层次需求,对公司和员工的发展负责,力促企业整体发展与员工个人成功的双赢局面。

组织价值的创造者

以前人力资源部是单纯的职能部门,最多是一个人工成本中心。现在的人力资源部已经成为直接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力资源部也是公司的经营部门。“人”的经营管理投入大,风险大,但收益也大,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对企业的经营结果负责,吸引、保留、开发人才,为组织和员工个人提供改善绩效、开发潜力、引导变革,正是人力资源经理核心价值的体现。

在理想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经理应该用25%的时间考虑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50%的时间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方法的开发、预测与发现问题并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为一线经理提供管理咨询上;还有25%的时间放在日常的行政性、事务性的工作上,包括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监控和评价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等。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的实际,企业可以依照“三步走”的顺序阶段性地搭建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和开展人力资源工作:

第一步 夯实基础

首先,建立和健全公司各项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流程,理顺和完备人事手续的管理;开展工作分析、岗位评估和部门职能分析,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理顺公司整体业务流程和各部门工作流程,建立计划控制体系和各部门工作质量体系。其次,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最后,理顺档案关系和劳动关系,建立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位等级序列,统一规范职务审批权限。

第二步 开发激励

首先,推行绩效管理,建立简明的绩效评估系统,即建立“计划准备——考核诊断——反馈沟通——关联应用”的良性循环。建立合理的薪酬结构、层次标准、调整制度和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估和薪酬奖罚、职位升降和岗位调动联系起来,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途径。其次,建立多元激励制度体系,比如,丰富工作内容、实施岗位轮换制度、员工建议制度和企业重大战略决策过程全员民主参与制度等。最后,完善福利制度,建立培训制度体系和制定培训计划。

第三步 培养文化

总经理工作职责和权限 篇4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并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二、三、四、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新开发项目。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和约等法律文件,并报总公司备案。

五、在预算范围内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副经理和经理助理人选,各职能

部门和下属各部门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六、在预算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及其他兼职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

七、在预算范围内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加薪和晋级及对违纪员工的处

分,直至辞退。

八、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审查批准计划内的经营、投资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和

使用。

九、健全公司财会管理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

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

工队伍。

十一、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发动员工参与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项目经理职责与权限 篇5

1)受总经理委托,代表公司对所承担的项目工程全面负责,履行工程合同中承诺的各项条款。

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选配项目经理部成员,达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再报公司审核批准。

3)主持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经公司审核批准和业主认可后,负责在项目中实施。

4)按照公司下达的直接成本计划,严格进行成本控制。合理支配计划内的开支。其它方面的支出,须先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使用。

5)在公司“合格材料设备分供方”名册内选择分供方。主持洽谈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条款,正式“采购合同”的签定须报公司审批。

6)负责建立项目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消耗总台帐,每月底将当月消耗量反馈给公司经营部。

7)每月底向业主递交工程进度结算书,负责收取工程进度款,建立项目工程收款台帐。

8)当业主指定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实际单价高出定额(或信息)价时,办理差价有效签证手续。

9)建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适时组织项目技术质检人员对出现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讨论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同时,还应特别重视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控制工作,检查督促责任人落实到位。

10)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抓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11)建立项目工程合同履约台帐,记录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12)负责定期对项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13)每月底必须将当月项目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向公司领导作书面汇报,同时认真听取公司领导要求,确保项目工作在“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的管理模式下顺利进行。

14)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业主要求,申报、组织竣工验收及工程交付点交工作,确保工程资料准确完整,办理手续清楚齐全。

15)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并与业主方(或业主方代表)共同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16)负责工程的保修服务工作。最后,还应对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及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

2)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是分管工程技术、质量工作的负责人。为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和达到项目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对项目经理负责。3)主持对设计图纸复查工作,参加图纸会审,协助办理涉及设计变更的有关手续。4)负责汇编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工作。

5)督促、检查项目施工员、质检员、施工班组,一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项目技术准备文件要求施工,以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6)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点,负责对一般不合格品的处置。出现严重不合格品现象后及时向公司报告。

7)积极组织收集学习新技术、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努力推广应用“四新”成果,开展QC小组活动。

8)负责对工程项目竣工的自检评定及交付验收工作进行检查,达到工程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项目经理的职责

1.确保项目目标实现,保证业主满意这一项基本职责是检查和衡量项目经理管理成败、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志。

2.制定项目阶段性目标和项目总体控制计划 项目总目标一经确定,项目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将总目标分解,划分出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定项目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标志如形象进度控制点等。

3.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这是项目经理管好项目的基本条件,也是项目成功的组织保证。

4.及时决策 项目经理需亲自决策的问题包括实施方案、人事任免奖惩、重大技术措施、设备采购方案、资源调配、进度计划安排、合同及设计变更、索赔等。5.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执行,处理合同变更 项目经理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运用合同的法律约束手段,把项目各方统一到项目目标和合同条款上来。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政策、规范及标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2、主持单位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作业设计,主持(或参加,有质量总监)编制本项目的质量计划,负责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主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指导项目管理人员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技术措施,指导项目开展QC小组活动。

4、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主持管理项目的计量、试验和测量工作。

5、指导督促各施工班组的技术、质量、安全检查,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

6、负责项目技术资料、项目信息化管理,主持整理并办理竣工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7、办理项目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索赔工作。

8、督促上报公司各部门的各项报表。

9、参与项目预结算工作。

10、受理合理化建议,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完成项目的技术效益计划。

11、主持项目的各项培训工作,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篇6

关键词: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立法权限 ;三权分立

一、问题的提出

三权分立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但却不认为不适合中国。一方面,三权分立被认为是对人民主权的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侵蚀,这与中国人大至上的政治体制并不相适应;

另一方面,三权分立本身被认为存在悖论,(王勇,李聪慧《论三权分立以争衡模式之悖论》,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的究竟应不应该享有立法权限?会有什么后果?三权分立自身有无悖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权限的界限在哪?这正是本文所主要探讨的问题。

二、三权分立并无悖论

1.1.三权分立从仅仅是个立论模型,三权之间并非完全分立。

三权分立理论从他产生之处,就仅仅理想化的政治理论,它所表达的意是三权之间应相互制衡而非对立或完全分立。这有点类似与印度宪法中"基本框架"的理论,仅仅是个对于三权设置的基本模式的理想化描述,正如我们说公民三个兄弟说分家,但却仍然住在一个院子里,为了整体的利益,难免要借用兄弟的地盘。立法权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适当的"侵蚀",但绝对而完整的立法权仍为立法机关所享有。因为在法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概括性概念,如过错、合理、自然正义,其含义都无法精确确定,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在法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与这些概念相比,三权分立无疑显得清楚得多。

2.三权分立在政治实践中不可能做到完全分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享有部分的立法权限(特别是立法机关)有助于提高三权的工作效率。

三权分立理论经常攻击的一点便是由于分立导致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扯皮而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但实际上,当批评者认为三权分立是绝对的分立时,就意味着把事实上三权之间的渗透与合作看成了三权分立衍生的悖论,而对其加以批判,但实际上,这个所谓的衍生悖论恰恰证明了三权分立框架模式本身的正确性,它既不会因为导致三权的绝对分立而导致效率很低下,而使得三大机关之间形成总体制衡。

立法机关不可能对错综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规定,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也不是法律,立法机关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他只能制定基本法律。

3.司法机关应当享有对立法机关所设立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首先,立法机关需要被监督。这是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包括人民。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但历史证明,这个代表着人民的机构,却制定了许多错误的不太恰当的法律。我们不能总指望立法机关会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犹如一场足球比赛,让某个宣传自己代表所有球员意志的球员自己当裁判,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模式被中国的学者们批判的最多的便是认为这是对人民主权的最大侵犯。但其实人民主权理论是有着极大的缺陷的。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告诉我们究竟谁该是主人的问题,贡斯当的理论为我们进一步阐释了国家是如何凌驾于人民头上的---人民按照契约组成国家,个体的权利变移交给了人民的共同体,但共同体必然是个概念性的东西,他不可能作为一个实体出现行使它的权力,就像中国有13亿人民,这个群体很强大,但其实是个哑巴,因为它作为一个人民群体来说,它说不出来任何话,于是就必然需要一个执行者,即所谓的议员或者人民代表,于是乎国家的权力便移交给了某几个人,于是权力滥用的危险就现实的存在了。这时候的人民主权变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我们最需要担心的,便是这样一个号称代表人民意志的群体,对立法机关的审查,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其次,这种监督需要是违宪审查的模式,而且这时候,司法机关承担的任务仅仅是只破不立,即仅仅宣布立法机关所立法律违宪,而没有自己制定法律的权力。停留在表面意义上的监督没有任何意义,只有当这种监督成为一种足以推翻立法机关的立法的时候,这种监督才真正有效。

再次,司法机关是最冷静的裁判者。

司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一线工作者,他们每天与各种各样的案件打交道,对于法律与法律之间是否冲突,法律与宪法之间是否冲突,有着最为直观而深切的感受;而且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并不会因为他的裁判而获益,也不应因为宣布法律违宪而受到损害。(中国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依附性较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的司法机关,存在着因宣布法律而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而且,司法机关是我们最不需要担心的机关,即便他错误的宣判一个所谓善法的违宪,也比一个恶法的实施要好的多。

最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力不会损害人大之上、人民主权的原则。正如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三个至上"原则不会自相矛盾一样,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这一立法权也并不会真正损害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这是因为,这时候司法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不是指的司法解释,而是指宣判法律违宪的的权力,即立法权中的"废止"法律。许多人有上述担心也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在美国,这个担心也广泛存在,但司法机关自身有许多司法自制的传统与管理,如更多的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进行裁判,对经济法律不多关注,必须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等等。许多中国学者说,司法机关的自制其实和中国司法机关的消极态度有些类似,这恰恰印证了贺卫方教授在《运送正义的方式》中提到的瘦子学胖子减肥的理论,美国的法院司法审查模式经历了法院权力扩张的历程(尤其是罗斯福新政时期),进行司法自制是后续的发展结果,但中国的司法机关却从未有过这样的权力,更别说扩张了,即使是权力扩张,似乎也是必要的的进程。

三、立法权的分散不会导致立法权的冲突

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有着各自的界限而不会发生过多冲突。

1.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创制的法律的位阶性使得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并不损害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的至上性和完整性。

这点笔者在这里不多加阐述。

2.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有着各自的界限,使得其与立法机关不会发生大的冲突。

以美国为例,司法机关享有着对国会所制定的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但司法机关同时也有着自我节制的十项原则,即禁止法官从事或者至少不鼓励从事一些行为。这十项原则包括:必须存在明确的争议;请求必须是具体的,受益人不能起诉;上诉法院仅仅对法律问题做出裁决而不对事实问题做出裁判;最高法院不受先例约束(技术上);其他救济方式必须已经用尽(必须逐级申诉);法院不能决定"政治"问题;申请人负证明责任;法律不应为最狭窄的理由被推翻;对立法的"智慧"不做裁判。这些原则有效的限制着司法机关"立法"权的行使其不至于与立法机关发生过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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