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同

2024-09-11

房产中介合同(通用8篇)

房产中介合同 篇1

甲方(中介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卖方):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产权属情况:甲方是.........人员,享有.........的一个购买指标。可购买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小区住房壹套(房子楼层、实际面积、朝向、户型结构、价格、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等均以该小区规划或开发商公布为准)。目前甲方已交报名费为人民币:.......。

第二条 该房屋尚在筹建阶段,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该房屋的购买对象。甲方承诺房屋转让给购买者的转让费最低为人民币:......元整(¥:.......元),实际转让价格由乙方确定。乙方可赚取实际转让价格与最低转让价格的差价。目前乙方已与购买方达成协议,该房实际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元),按上述约定,乙方可赚取差价为......元人民币(¥:.......元)。

第三条 甲方有权确定是否跟乙方寻找的购房对象交易。甲方不得把转让费的底价(即人民币.....元整)告知购买者。甲方跟购买方签约协议中的房子转让价为人民币.......元整

(¥:.......元)。转让成功后,甲方必须在成交当日把实际转让价格与最低转让价格的差价......元人民币(¥:......元)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转让成功后,甲方和购房对象之间的任何法律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无论甲方和购房对象是否毁约(放弃房屋的买卖等等),乙方均无需退回上述实际转让价格与最低转让价格的差价即......人民币(¥:......元)。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介绍的购房对象私下交易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介绍费......元人民币(¥:.......元)。

第六条 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单位及开发商因素、房屋停建等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购买房屋并且甲方需退款给购房者的,本协议自动失效。按本条解除协议时,乙方应把实际转让价格与最低转让价格的差价即......元人民币(¥:......元)退还给甲方且不支付利息。

甲方(手印):乙方(手印):

房产中介合同 篇2

2011年10月, 某省审计厅对该省文化集团董事长进行了离任审计, 在对其子公司诚意公司进行延伸审计时, 专门对诚意公司店面出租进行了审计。诚意公司向审计组提供了房产出租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为:租期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一年租金为33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1万元。承租方提供的合同 (审计组从承租方所在地县工商局取得) 主要条款为:出租标的和期限一致, 但第一年租金为50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3万元。省审计厅针对这种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 认为诚意公司3处房产均出租给关系户并存在阴阳合同问题, 并责成该省文化集团查清原因并做处理。

二、审计核实过程

针对审计报告指出的上述问题, 2012年3月该省文化集团公司派出工作小组3人, 到诚意公司核实情况。工作小组首先找诚意公司经理谈话, 工作小组介绍了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指出的房产出租存在阴阳合同情况, 然后要求该公司经理说明出现标的和期限相同但年租金却相差十几万元的两份合同的原因。该公司经理首先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向工作小组出示了标有年租金为33万元的原始合同和相关批文, 然后表示自己与房产承租方签订合同是在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他强调自己从未见过标有年租金为50万元的合同, 估计是承租方私自篡改了合同内容。工作小组还找办公室主任单独谈话, 办公室主任讲到年租金为33万元的两份原始合同是在公司经理与承租方签订后由他盖的单位公章, 他也没见过年租金为50万元的合同。诚意公司财务部提供的一份现金交款单显示, 承租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7月1日把第一年的租金33万元汇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户头。

为了进一步查明存在两份年租金不一致合同的原因, 工作小组成员走访了承租方。承租方讲到, 承租诚意公司的房产主要用于和若干个合伙人合股经营商铺, 他本人占大股。他本人于2007~2010年与诚意公司签订了第一期房产租赁合同, 第一期合同于2010年9月到期, 续签合同时发现租金和商铺的装修费都涨价了, 为了变相补贴装修费, 他重新打印了合同的第一页, 修改了合同的部分内容, 把原始合同中的第三条“租金第一年为33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1万元”改为“租金第一年为50万元整, 以后每年递增3万元”, 目的在于向合伙人多收租金, 把差额部分装进自己的口袋。承租方坦言, 由于和诚意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共有两页, 第一页有年租金的内容,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签字、盖章在第二页, 由于原始合同没有盖骑缝章, 他很轻易地取下第一页, 把已修改了年租金的假合同和原始合同的第二页装订在一起, 然后把假合同复印若干份分发给每一位合伙人, 并借此假合同为每一个合股商铺做了工商登记, 由此形成了两份年租金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工作小组还取得了承租方在造假合同的第一页上写的证言:“此页内容与诚意公司订立的合同不一致, 把金额33万元改为50万元, 每年递增1万元改为3万元, 是我修改并重新打印, 特此证明。”承租方还出示了他所保存的与诚意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 工作小组发现合同上出租方姓名和承租方姓名签字的字迹和县工商局存档的合同 (私自修改后的假合同复印件) 的字迹是一致, 由此可推断承租方是在诚意公司经理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修改了合同金额, 出示修改后的假合同给共同入股经营商铺的各个合伙人, 并用于工商登记, 以达到向合伙人多收租金的目的。

三、引发的思考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 工作小组认为诚意公司房产出租存在阴阳合同是由房产承租方私自修改合同内容导致的, 不追究诚意公司的责任。但从这次审计核实工作中, 我们还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切实履行完整的审计程序才能得出真假阴阳合同的结论。

从这次省审计厅审计过程看, 他们只到诚意公司取得房产出租合同, 再到县工商局取得承租方用于工商登记的房产出租合同, 两份合同一对照, 就发现租期等条款一样, 但租金却不一样, 随即确认诚意公司经理签订阴阳合同, 从中捞取好处。从表面证据上得出这个结论是合理的, 但核实的结果却并不是这样。主要原因是审计程序并不完整, 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 其实只要与承租方沟通了解再进一步核实后就会真相大白。

2. 加强合同管理是预防阴阳合同的保证。

诚意公司在签订此份房产出租合同时未盖骑缝章、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等疏漏, 导致合同内容容易被篡改。另外, 出租方对已出租房产不能就此撒手不管, 应明确一个部门加强后续管理, 关注承租方是否转租、是否合法经营、消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相关问题。这也可防止阴阳合同的产生。

3. 实施招投标办法是预防阴阳合同的关键。

拾 中介合同陷阱何其多 篇3

项先生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佣金。

一年前,项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表示愿意接受对方服务并支付佣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项先生看到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比较简单,尤其是服务内容方面,涉及甚少。项先生当时还曾提出异议,认为应该补充一些与服务有关的内容进去,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无从对证。但该公司经办人员表示,公司墙上贴有工作流程,从看房到协助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直到最后交房,这就相当于具体服务内容。而且工作人员还拍着胸脯向他保证,如果没有过户,中介公司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但事情的发展却大大出乎项先生的意料。在卖家交房之后项先生却发现,对方并未把户口迁出。于是项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对方以暂时找不到落户的地方为由对他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项先生拒绝支付最后一笔1万元的佣金,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中介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就应该支付佣金,因此认为是项先生违约在先,故把他告上了法庭。

分析

中介合同本来就是约束中介公司自己和买卖双方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但由于合同文本均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隐藏着许多陷阱,对买方和卖方来说,可谓是毫无公平可言。

最常见的陷阱是,中介公司出具的合同中,绝大部分是针对买卖双方的责任,比如列明买家、卖家违约之后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等。而对于自己需要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自己违约之后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则只字不提。

更加让人无法接受的是,中介合同中往往还设定了许多规避责任的条款。比如,中介有义务告知购房者房屋的状况,诸如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等瑕疵。但有的中介合同中却写明“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但问题是有些瑕疵只有等到入住之后才能发现,比如漏雨、下水堵塞等。但此时发现问题再回头找中介,已经为时晚矣。

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一辈子也仅仅只有一两次购房经历,跟中介打交道的机会少之又少,因此根本无法摸清中介合同中的门道。而中介公司在要求买方和卖方签字时,也表现得很随意,似乎只是走个过场而已。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份协议便对买卖双方很不利了。

点评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把和中介有关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同时还要注意合同中隐藏的陷阱。在购房过程中,千万不能急躁,也不要忙于签字,一定要将各个条款看清楚了再签字,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预先指出来,并进行修改,避免日后的麻烦。买方和卖方不应只注重房屋本身的价格,还要设定条款就中介的责任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一旦中介违约,买方可据此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鉴于一般购房者对法律不是完全了解,建议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谈判、沟通和把关,避免日后纷繁复杂的纠纷。

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 篇4

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介绍交易﹑评定房地产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称之为宅行。面对中介房产租赁,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一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苏州市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月(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 元整 由 负担并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给丙方,乙方应同时交纳首期租金 元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 支付,支付时间为,以甲方实际收到为准。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或有权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签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备案。

3、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6、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

7、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1.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2.甲方若出售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 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与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押金全部归还乙方。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丙方所收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字盖章:

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方(房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订立合同。

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颐和名苑7幢204的房屋约___平方米。租赁房屋用途_住宿_。

二、租赁期限_____个月,从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甲方______月_______日交房。

三、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缴款方式:_____个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二次付房租费时间必须在第一次房期结束前 15 天内付清,以后以此类推。

四、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交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押金,不计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入住前水________度,电________度。(附相关收据凭证)

五、室内设施物品及公用物品:床 衣柜及 洗衣机 热水器 各一个。

六、补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备乙方所需要的用水、用电基础设施(特别约定除外),因乙方造成设施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费用。

2、甲方保证对出租的该房屋有处分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

3、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政府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合同依法终止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从合同终止日起 10 天内及时退出房屋,原租赁房屋内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由甲方处臵滞留物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2、乙方不得损坏屋内外设施,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改造所租房屋,不准偷电、水,不得擅自增设其他用电、用水设施,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有乙方承担。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或改造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房屋内电、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乙方财产均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在租赁期内,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如意外出险,可以依法直接向投保单位索赔。

5、续租房屋的,乙方应在租期满前30天内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否则,视乙方无续租权。

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如有特殊情况不再履行本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取得同意意见。

2、如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该支付给对方(甲方或乙方)一个月房租额度的违约金。3 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变化或不可抗力以及因土地征用而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法解决:(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出租房屋所有人): 乙 方(承租人):

身份证件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 /联系电话

中介房产租赁合同 篇5

1、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2、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及非法经营。

3、爱护承租房屋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乙方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合同时、须在15天内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6、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转租该房屋,转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

第七条 续租:

如果乙方未要求续租,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壹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接到通知 十五 日内向乙方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

租赁期间因房屋自身质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但该房屋相同部位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为乙方正常经营所使用的,乙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终止。甲方自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当期尚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九条 租赁期间,如果遇到政府拆迁规划,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视为不可抗力,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自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当期尚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期总租金的作为违约金。租赁期间如甲方增加房租或单方解除合同,除承担本条第一款之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乙方营业损失及装修损失,营业损失为乙方上月收入的4倍,装修损失为 万元。(或有票据的以票据为准)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中介房产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安顺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单元____楼的房屋_____套(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户型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使用。房屋装修及设施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计_____个月(年),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注: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分租、转借、转让、改变租赁用途、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每月(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租金交纳方式按_____月(年)交纳。

第四条 租赁期内房屋修缮:甲方对所出租房屋设施及设备应在交付给乙方使用前检查清楚,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入住该房屋后,房屋内的设施及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及修缮。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如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3)在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4)若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燃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相关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在租期届满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 甲方收取乙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乙方中途退租(或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租金)甲方有权不退还,若甲方中途拒租按乙方所付定金金额壹倍额度赔偿给乙方(合同履行,乙方所付定金则转为租金)。甲方收取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乙方退房时,房屋主体无损坏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并结清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交还该房屋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清欠租外还需按原日租金____倍以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转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租赁期满乙方若逾期归还房屋,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倍的滞纳金。(6)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以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为准),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下: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满自动作废。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中介房产代理合同范本 篇6

3.2.10)乙方负责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监督有关设计、制作工作,并负责有效使用和实施,上述材料、工具包括:模型、楼书、价目表、其他与项目形象有关的书面问题、媒体广告方案、展销会展台布置等。

3.2.11)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商定的销售方案(物业价格、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及入伙时间等条件)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或是调低销售价格,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介职业规范。

3.2.12)乙方负责通知客户到销售现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3.2.13)乙方负责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阶段的实际情况调配资源,效果及销售情况、配合客户完成客户调查登记表,并每月、每季度向甲方汇报,双方分居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2.14)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责任至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结束。

32.15)项目销售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承诺超出乙方工作范围的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执行。凡超出甲方规定的房屋设施等以外的条件内容(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甲方不负责任。

3.2.16)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各种工程问题或延期交房引起的法律责任。

3.2.17)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乙方不得转委托其他方;否则,甲方有权接触本合同。

四、售价与代理费得结算:

4.1、一期住宅的销售均价为每平米2880元。地下室及车库、车位、商业用房的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二期及后期住宅销售均价双方协商后确定。

4.2、代理服务费计提方式:佣金提成加溢价分成。

双方商定,一期销售代理佣金为总销售额的1.3%(包括地下室、车库、车位及商业),若销售均价低于2880元,销售代理佣金为总销售额的1.0%,通过乙方的销售,一期销售均价超过2880的溢价部分(二期及后期销售均价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甲方按超额总金额的70%分成,乙方按超额总金额的30%分成,溢价部分乙方不再提取超出2880元部分1.3%的代理佣金。

4.3、考核前提:甲方须按照双方商定的营销推广计划费用投资与乙方指定的营销推广方案配合乙方的工作,进行广告推广与发布。

销售目标

销售时间 开盘销售 开盘销售 开盘销售 开盘销售 开盘销售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2个月 15个月

(套数比) (套数比) (套数比) (套数比) (套数比)

销售目标 20% 40% 55% 70% 100%

注:1、开盘时间指的是具体销售栋号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第一次正式开盘的时间。如一期、二期及后期开发栋号不能同时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自某栋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第一次正式开盘时间开始计算销售目标。

4.4、佣金提成及溢价分成的结算方式及时间:

4.4.1)一次性付款的,在购房款全部到帐后即可计提佣金及溢价分成给付乙方。

4.4.2)分期付款的在首付达到50%后即应计提50%佣金给付乙方,收完余款后付清其余50%佣金及溢价分成给付乙方。

4.4.3)银行按揭的在购房款全部到帐后即应计提佣金及溢价分成给付乙方。

4.4.4)如遇退房,下月结账扣除已付佣金。

4.4.5)每月1日乙方向甲方上报销售额,甲方应予每月 5 日前核实完毕,并于核实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规定的佣金及溢价分成。

4.4.6)关于定金:对于由于客户违约或根据合同约定没收的定金、收取客户违约金及手续费,甲方收取50%乙方收取50%。

4.4.7)结算账号:双方商定,结算时甲方以转账形式将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支付至下述账号。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五、特殊情况约定:

因本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营销代理服务,且营销策划工作包括在代理协议之中包括项目定位、规划设计、整体营销方案的制定、户型调整、价格体系的制定,推广方案的制定,促销方案的制定与执行,乙方均投入了大量额人力物力,为该项目提供了核心的营销技术经验。

5.1、在此前提下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时,将所有客户资源转交给乙方,包括甲方总经理及公司人员介绍的客户资源,不论有没有在乙方处进行来电来访登记的成交后,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由乙方进行全程跟踪销售服务,如果折后价格若低于销售均价,则不计入对乙方均价及溢价的考核标准,如果折后价格若高于销售均价,则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该笔成交额的佣金提成,并据实结算溢价部分。

5.2、关于团购客户(购买50套以上的客户)的约定:乙方公司将利用独有的人际渠道,针对各单位及各公司恰谈团购事宜,团购客户按照销售额的1.3%计提佣金,并根据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合同约定均价部分结算溢价,乙方按照超额部分的30%分成。

5.3、甲方保留13000平米销售权,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及不提取销售提成和溢价分成,甲方提供具体房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5.4、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代理定金拾万元支付给甲方,作为乙方代理诚意的基础,此代理定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三个月由甲方返还乙方。

六、违约责任

6.1、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但未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是名誉损失,受损害一方可对过失方进行书提醒和警告,责成其纠正。

6.2、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单方擅自终止执行本合同、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损害项目形象、抹去不正当利益等),受损害一方除保留继续执行本合同的权利外,还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7.1、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在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全部销售完成并结清全部营销代理费用为止。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因此而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7.3、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是提供第三者,否则视为违约,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7.4、若在执行协议中发现未尽善事宜,可经由双方协商,并经双方同意后予以补充或修改,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地为 ,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中介房产代理合同范文篇三

委托 方: (以下称甲方) 公司地址:

电 话:

营业执照:

受委托人: (以下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方因公司在黔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在贵州省境内以公司名义开展银行贷款中介业务,并支付相应报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证明,证明甲方是具有开展本业务的合法资质。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文件,以方便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3、甲方必须为乙方创造各种有利于业务开展的其他条件,以方便业务的促成。

4、在贷款意向达成,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完成贷款企业贷款意向协议文件的签订,并且其后各项手续将由甲方全权负责办理。

5、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同乙方介绍的企业单独接触。一经发现,无论业务是否最终达成,甲方都必须支付给乙方企业意向贷款总额 (不低于 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6、在贷款审批通过,资金下发后,甲方必须在一周内按照贷款总金额的1%一次性支付乙方的中介报酬。

7、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行为的合法性。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告知乙方后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证件或证明,证明乙方是具有接受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基本情况,协助收集完善该企业贷款所需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并且不得故意和贷款企业串通骗取贷款。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独立开展工作,和贷款企业达成初步贷款意向后,在甲方的配合下签订贷款意向协议文件。

4、在贷款审批通过,资金下发后,乙方有权及时取得贷款总金额的1%的中介报酬。

5、乙方有权监督甲方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行为,在告知甲方后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在未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甲方与乙方介绍企业单独接触,乙方有权责令甲方立即停止其行为,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对于居间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准。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号: 委托人: 联系电话 : 公司地址: 住址:

房产中介合同 篇7

2013年在调控政策转型的刺激下, 二手房市场异常火暴。2014年初, 多地楼市新房成交遇冷, 二手房市场成交活跃, 随之而来的是遍地开花的房产中介机构, 包括有台湾和香港的房产中介公司进驻我国大陆市场, 比如香港的世家房产。2015年3月, 营业税改制、首付款比例降低, 二手房市场异常火暴。房产中介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包括房产中介公司和从业人员的激增。目前, 全国从事房产经纪活动的人员超过100万人, 其中仅有3.7万人取得了全国房产经纪人资格, 占比仅为3.7%, 房产中介机构超过5万家, 其中中小机构数量较多, 但也有中原、上房置换、21世纪不动产等规模较大的连锁机构。

房产中介市场的迅速发展也使得其乱象丛生, 各大城市关于房产中介的投诉居高不下。2011年全国房产中介类投诉逾5, 000件, 其中约80%的投诉都是房源不真实、图片不真实、报价不真实, 虚假的房源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 严重干扰消费者的购房过程。更为严重的是多起房地产中介跑路。2014年8月以来, 全国超过9个省市发生以吴秉麟为法定代表人的“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突然关闭事件, 在经历了病毒式扩张之后的所谓的“中国房产经纪机构总部”一夜间崩盘, 逾2亿元房款蒸发。2014年9月, 河南各城市的天运房产中介跑路, 涉案金额逾4, 800万元, 受骗群众近500人。2015年1月, 房产中介员工谎称能低价买房骗800余万元, 被判处15年徒刑。

从整体来说, 我国房产中介市场由于起步较晚, 缺乏完善的行业法规, 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房产中介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 执业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 整个行业的运作仍然处于相对无序甚至混乱状态, 整个行业诚信机制缺失, 给广大置业者造成了诸多困扰甚至损失严重, 如何完善房产中介的诚信机制至关重要。

二、房产中介市场诚信缺失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房产中介公司管理混乱。

房产中介公司在二手房市场火暴的这几年, 异军突起, 甚至可谓是遍地开花, 很多小区门口有数家房产中介公司, 有诸如世家房产、21世纪不动产这种连锁机构的形式, 也有许多小门店, 店内设施简陋, 工作人员不专业, 没有规章制度。

1、制度不完善。

我国房产中介起步较晚,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唯一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定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属于部门规章, 法律层级较低, 不能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等行业问题作出规定, 能规定的罚款上限仅有3万元。从各省市来看, 由于缺乏全国的法律规范, 地方政府在立法上也大都是地方性规章制度, 立法的层级低决定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手段和处罚力度极其有限, 存在查处难、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另外, 各个房产中介自我管理, 单独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 甚至无法有效予以执行, 更多的是关于如何促进业务方面和对员工的考核, 制度本身是为公司利益服务的。比如, 某房产中介公司规定:对业务部门而言, 所有退赔均需扣减相关人员的业绩, 对于员工过错达到红线标准的, 最高可按照退赔额的2倍扣减业绩。对于员工存在诸如业绩不达标、仪容仪表不合规范等问题均有不同金额的罚款, 但对于激励措施和执行准则规定的比较模糊。

2、佣金制度不健全。

有些房产中介人员曾说, 卖一套房子可以吃半年, 侧面反映了房产中介佣金之高, 主要因为国内大多数房产中介都是实行没有底薪的佣金制度, 该制度比较类似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 这可以说是比较畸形的制度, 高佣金制度不利于房产中介市场的发展, 有些房产中介为了挖到优秀的业务员不惜以高佣金许诺, 这无异于杀鸡取卵, 导致了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 甚至是亏本赚吆喝, 最终波及整个行业的无序竞争。

3、管理模式混乱。

我国的备案制使得房产中介机构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前文兴麟公司的所有店面只有一家有备案证, 其他分店都是复制总公司的备案证蒙蔽购房者。这类情况并非个例, 目前确实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备案率低的情况。备案为非强制性, 不同于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质。只有与其他行政手段相配合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对没有实行网上签约的地方来说,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备案不影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所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率一直偏低。因此, 很多房地产经纪机构逍遥于监管体系之法外, 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查处。由于缺乏完善的审批和准入制度, 当很多人看到二手房市场火暴, 就开办房产中介机构, 而作为负责人本身对二手房市场的交易制度一无所知, 怎么能管理好从业人员。更有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对员工的管理非常混乱甚至无管理, 只关心业务员能否卖出去房子, 至于是否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却置之不理, 尤其对小门店而言, 更是只有招牌, 没有制度, 没有管理。

4、违规操作。

“二手房市场曾经一度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吃差价、扣定金、携款潜逃等等, 均与房地产从业人员脱离不了干系, 连蒙带骗就能轻松获取巨额利润。”一位房产经纪如此描述。近年来, 全国出现多起房产中介违规行为, 比如违规收取看房费, 没有签订合同的看房费不退还等;还有房产中介私自抬高房价出售“吃差价”;一些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或者不退定金;房产中介利用合同的格式条款欺瞒消费者, 隐瞒房产重要信息, 甚至伪造、篡改合同条款。

(二) 房产网站对发布房产信息缺乏有效的审核制度。

房产中介公司违规销售, 如发布新房销售信息、拓展物业租赁、公布虚假房源、发布虚假室内照片。为了吸引顾客, 中介机构往往发布一些“价位明显低于同等地段”的房屋信息, 当顾客现场看房时, 对方会以“该房源已出租或已售罄”为由转而推荐其他“更好房源”, 大量的虚假房源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对于真实房价的判断, 影响消费者的价格预期, 也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影响购房进度。笔者在买二手房的过程中, 首先在搜房网、58同城等知名的房产网上查找相关房源, 据不完全统计, 约80%甚至更多的房源都是不真实的。

1、报低价吸引顾客。

通过搜索房源信息, 按照价格排名的话, 就会有很多价格低、位置好的房源, 但电话咨询房产中介人员的时候, 所得到的回答无外乎是, 房子已经出售或者房东刚刚涨价。借此机会, 房产中介人员再向买房者推介其他房源。

2、一房多发。

笔者在搜索某一家属院的房子时, 发现同一房源被以不同的价格发布为不同的房源, 经过仔细比对, 价格相差将近20万元, 在发布房源的时候, 对于房屋面积也会造假, 比如对于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子是需要交营业税的, 很多发布的房源都是写成143平方米, 借此吸引顾客。

3、发布虚假图片。

很多房源信息所发布的图片都是不真实的, 甚至毛坯房都发布着漂亮的装修图片, 还有同一房源图片被多个房源使用。对于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房产网站缺乏有效的信息审核制度, 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 房产中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房产中介公司对业务人员的招聘门槛良莠不齐, 只关注业务人员能否卖得出去房子, 而对学历、专业素养没有什么要求。房产中介人员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 大学学历占比不高, 因此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有很多中介人员对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到的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乎一无所知, 对交易流程也含糊不清。对待买卖双方分别忽悠, 比如, 卖房业主报价120万元, 中介人员有的可能给买房者报价130万元, 买房者还价后, 很容易成交。有的可能报价115万元以吸引买房者, 再忽悠卖房业主降低价格, 从而促成交易。还有的报价差距更大, 甚至从中吃差价。

(四) 房产中介公司、人员之间恶性竞争。

卖房业主为了更快的卖出房子, 往往是在多家房产中介予以登记, 这就造成了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明争暗斗。而买房者为了更快的买到心仪的房子, 会遍地撒网, 联系较多的房产中介人员, 而对于同一房源, 就会出现多个中介人员同时推介、同时带买房者看房, 笔者曾经遇到过在某一房产看房时候, 该房产中介去了将近20人, 阵势惊人, 看完房子之后, 接到很多陌生房产中介人员的电话说能够帮忙将价格讲到最低, 据说这个公司的政策是, 谁能够把价格谈到最低, 客户就是谁的, 而并不是谁先领着看房客户是谁的。不同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竞争激烈, 而同一房产中介的不同中介人员竞争更是恶性, 争抢顾客, 不惜大打出手。

三、完善房产中介市场诚信体系政策建议

(一) 完善房产中介的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起步晚、发展缓慢, 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近几年, 房地产中介市场异军突起, 规范该领域、健全法律制度迫在眉睫。首先, 完善法制环境。法制环境是房地产中介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制定完善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 并且在实践中要不断地增加具体的执行办法,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才能保障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环境;其次, 组织法律法规的培训, 组织有效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资格考试。只有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才能从业, 此方面可借鉴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执行标准和执行力度, 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通过相关考试也能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再次, 规范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所有进入市场的个体中介人员必须向市场主管部门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电话等相关资料, 工作时必须佩戴统一编号制作的工作证, 便于群众识别;规范收费标准, 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统一执行;最后, 规范合同文本, 制定出分别适应用于不同中介业务的合同文本并要规范监督管理。

(二) 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制度。

健全法律法规, 更要有严格执法的监管者和执行者, 目前我国尚无对房产中介市场的监管机构, 建议由房管局兼任监管机构。作为房管局相关部门依法行使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中介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资质认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行为规范、行业管理和培训等事务, 从而引导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限期责令整改, 直至注销执业资格, 同时加大力度打击“游击式”的不规范二手房中介。

(三) 完善客户投诉举报, 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房产中介的乱象除了法律制度、监管机构之外, 黑名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监督和惩戒的作用。建议从房产中介的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 由房管局或其他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统一整理, 通过媒体定期公布。借鉴杭州市《杭州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的办法, 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 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分为三类, 并实行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累计被记录备案不良行为3次, 将被警示提醒1次;累计被警示提醒2次, 将被列入黑名单, 并限制部分业务的承接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被警示提醒和列入黑名单的涉审中介机构不得评优评先, 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1年内不得承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业务。黑名单信息将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中介机构信息库、审批平台动态公布, 并在相关媒体曝光。

参考文献

[1]杜泊含.房产中介败德行为及其制衡策略的经济学探析[J].经济与管理, 2012.1.

[2]李新卫.房产中介为骗佣金屡出“花招”[J].上海人大, 2012.9.

房产中介合同 篇8

关键词:房产新政;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2010年房产新政的主要内容

1.限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禁贷政策

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二、房产新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房产新政出台后,有效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其一般的纠纷类型是,买方由于银行的限贷或禁贷政策导致支付出现困难,因此希望变更合同,而卖方则希望买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般来说,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就其上提到的纠纷类型来看,买受人想要变更合同,如果不能和出卖人协商一致,只有在两种情况才能实现,一是出现了不可抗力;二是出现了情事变更。

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规范文件的范畴,而不可抗力一般不包括此种情况。因此,能不能变更已经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键要看新政的内容是不是构成情事变更。

三、新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的理论分析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理论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以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1]

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即作为合同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事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2] 2.情事变更发生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是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房产新政出台后,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变更,就是要看房产新政的具体内容是不是构成情事变更。以往的理论探讨往往把房产新政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有的学者认为房产新政属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况,动摇了合同成立时的基础,因此应当认定为情事变更;[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房产新政的出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产生影响,但是尚不足以构成情事变更。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买受人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有失公平的情况,买受人付款以后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且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法院在援引情事变更原则的时候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很难适用此原则。[4]

笔者认为,房产新政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并不能只是简单地将其看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而应当具体分析其包涵的内容,逐一进行判断。

对于房产新政的第一项限贷政策,笔者认为并不构成情事变更。原因在于此项仅仅提高了购房人的最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并不能动摇合同成立的基础,也不会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况。最低首付比例只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首付最低值,但其实很多的购房人在买房的时候不会选择只首付最低比例,原因一是个人的公积金达不到贷款的数额,二是首付比例低意味着每月的还贷数额高,对于日常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一般的购房人会等到首付和月供达到一个平衡的状况时选择购入房产。即使出现购房人支付了最低的首付比例,并且在支付完首付以后确实再无力就增加的比例房款进行支付,仍然不能构成情事变更。原因就在于,此项政策只是合同的付款方式的微调,并不对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产生动摇,购房人完全可以依靠其他途径来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房产新政的第二项政策,笔者认为其构成情事变更。第二项新政的内容实质上就是禁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大宗交易合同,一般商品房合同的付款方式是买受人首期付款,余款由银行向买受人提供担保贷款支付,买受人分期还款。禁购政策实际上动摇了合同付款方式的基础,使得买受人只能通过个人全额支付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况且,银行作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本身就是其经营业务的一项内容,受政策调整停止了此项业务,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是不可预见的,且对于买受人来讲显失公平。因此,第二项政策应当属于情事变更。对于受第二项禁贷政策影响的买受人,如果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符合情事变更的其他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买受人可以主张法院援引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解除合同。

四、总结

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注定政府的干预行为会一直存在,而在解决政府干预行为的过程中对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中,必须兼顾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分析每一项具体政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影响是否足以摧毁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否对一方显失公平,从而做出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可以申请变更的判断。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70.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0.

[3]余海燕、胡春华.论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J].理论与实践,2011(6).

[4]叶金荣.房产新政下的法律热点[J].检察风云,2010(13).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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