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2024-08-04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精选5篇)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

— 1 —(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全国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协直接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科普工作总结、下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科协。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中国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认定命名。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中国科协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中国科协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条

中国科协和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通过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平台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 — 4 — 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中国科协设立专项经费,资助“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各级科协、学会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科协系统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

为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推荐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一定比例向中国科协推荐优秀基地。中国科协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当年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中国科协将大力宣传考核优秀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并设立科普专项支持其开展特色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

— 5 — 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四)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2.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3.教育科研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4.生产设施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5.信息传媒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 6 — 附件1 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二)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三)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60天,专业科技馆不少于24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50000人,专业科技馆馆不少于10000人。

(二)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一)设有专项科普经费。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该单位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总经费10%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4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6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 — 8 — 教育活动。

(五)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3次以上。

— 9 — 附件2 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具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

(一)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2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70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一)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总经费5%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4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

(一)经常性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五)积极促进科普与旅游结合,扩大科普教育影响面,并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

— 11 — 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3次以上。

— 12 — 附件3 教育科研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开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11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40天以上。

(二)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每年投入占单位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1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 14 — 附件4 生产设施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生产设施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二、开放接待

(一)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60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开放,平时每周设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二)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10000人。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列入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查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三)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 16 — 附件5 信息传媒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信息传媒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阵地设施

(一)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二)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业务量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二、开放接待

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基地每年投入占单位总经费10%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列入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一)设有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

(二)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开展的有新意、特色明显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4次以上。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教育部科技司,农业部科教司,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中国科学 院科学传播局,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中国科协办公厅 — 18 —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篇2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 引领农村农业信息化发展, 提升农村农业信息化水平, 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 (国发[2012]4号)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农市发[2011]5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7]8号) 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8]6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 (市) 、县 (市、区) , 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 教学、科研机构, 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 有效期为4年, 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 (区、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 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 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 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 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 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 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 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 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 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 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 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 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 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 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 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 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 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 构建信息服务平台, 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 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 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 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 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 取得显著成效, 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地 (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 (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 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 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 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 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 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且应用比重超过10%, 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 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 其中,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 地 (市) 级至少培育8家, 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 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 构建业务信息系统, 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 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 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 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 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 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 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 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 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 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 (市) 、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 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 应具有法人资格, 成立时间3年以上, 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 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 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 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 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具备自我盈利能力, 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 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 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 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 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 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 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年交易额不低于1 000万元, 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 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且运营3年以上, 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 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 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 年销售额1 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 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 (区、市) , 由农业厅 (局) 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 (局) 申报, 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 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

(一)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 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

(三) 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四) 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 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 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 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 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 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 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 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 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 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 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 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 并向所在省 (区、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附则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篇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本科生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

(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鼓励开展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的第二课堂活动,增强实践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大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在全院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课外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现代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努力培养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高层次综合性人才。

开展课外教育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并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大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分相结合;坚持学院统筹组织与大学生自主开展活动相结合;坚持课外教育活动的开展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

二、课外教育的内容及目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实施本科生课外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活动、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职业资格与技能考试培训等六个方面。

1.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核心和灵魂,通过实施相关课外教育活动,使我院大学生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社会主义伟大祖国,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时代精神;具有社会主义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荣辱观念等。

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是大学生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回报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课外教育活动,使我院大学生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竞争进取意识和劳动价值观念,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团结协作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

3.学术科技与创新活动

学术科技与创新活动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通过实施相关课外教育活动,使我院大学生扎实掌握并熟练运用所学专业与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具有求新创新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较强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学术品质、一定的学术科技前沿跟踪能力,能够尝试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技发明活动。

4.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校园文化活动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我院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强烈的人文

情怀;审美情趣高雅,具有一定的发现美、感受美、创造美的能力;具有自强不息、务实协作、开拓创新的健全人格;具有积极适应环境、善于自我调节的健康心理和胜任学习工作的健康体魄。

5.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

要通过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使我院大学生具有良好的沟通交际能力与合作共事能力;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自尊心、自信心、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和奉献牺牲精神。

6.职业资格与技能考试培训

职业资格与技能考试培训是在培养我院大学生在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文化素养的基础上,通过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技能培训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的质量,提高就业和工作的竞争能力。

三、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

1.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中通识课的管理办法对课外教育学分进行考核和管理。

2.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办公室主任为组长,系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本系课外教育学分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2)积极搭建课外教育活动平台,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各类课外教育活动。

(3)审批大学生参加课外教育学分认定申请,并将认定申请表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保管。

(4)定期检查和公布大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获取的情况,对大学生取得课外学分给予指导,并督促大学生取得规定的最低课外教育学分。

(5)负责各类课外教育学分的最终成绩记载、上报等工作。3.全院性课外教育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负责统筹安排、组织与实施,并受理大学生关于课外教育学分认定方面的申诉。

四、课外教育学分的申报、审核、确认程序

1.系团总支每学期开学第3周前(含第3周)受理上一学期课外教育学分的申报工作,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的课外教育学分认定工作须在4月中旬完成。

2.凡符合获得课外教育学分条件者,由大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所在系团总支申请,同时需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所载刊物,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开发的软件或制作的策划方案等。

3.课外教育学分的初步审核由年级辅导员负责,系团总支书记负责进一步审核确认,最终由各系办公室主任批准。

4.每学期大学生获取的课外教育学分由系团总支书记填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课外学分各学期统计表》,整理确认后,并将统计表格(纸质版与电子版)提交至教学管理部门。

五、课外教育考核及学分认定要求

1.本科生必须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活动、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职业资格与技能考试培训六个方面取得一定的分值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并且省、院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将以此分值为主要依据。

其中2010级及以下年级学生要取得以上六个方面8.0及其以上课外教育学分,且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获得2.0及其以上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获得1.0及其以上学分; 2009级学生要取得以上六个方面6.0及其以上课外教育学分,且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获得1.5及其以上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获得0.8及其以上学分;2008级学生要取得以上六个方面4.0及其以上课外教育学分,且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获得1.0及其以上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获得0.6及其以上学分。所获得的课外教育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能与课内学分互换。

2.大学生参加同一类别多个项目,所得课外教育学分可以累计。若一个项目涉及多个类别的学分,则按可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计分。

3.大学生所获荣誉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同一项目参加多次评奖,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

4.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每年对课外学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负责任的审核部门或单位,学院将进行严肃处理。

5.各系办公室主任每年4月份对应届毕业生课外教育学分授位资格进行审核,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生课外学分成绩统计表》(纸质版与电子版),并上报教学管理部核准。

6.负责课外教育活动组织实施、学分审核的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学生工作部考核合格,每学年记教学工作量,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的考核条件,并按照通识课标准发放课时费。其中: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及团委具体负责人、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每学年计32学时教学工作量;年级辅导员所辖学生人数在90人以下者,每学年计32学时教学工作量;年级辅导员所辖学生人数在90人以上者,每增加60人教学工作量增加20%,但增加幅度不得超过50%;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及团委具体负责人、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年级辅导员在学院认可前提下,有兼职担任学生课外活动指导老师者,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但总课时量最多不能超过48学时。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教学工作量核定统计并会同教学管理部负责教学工作量审核上报。

7.本科课外教育学分主要教育方式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8.本办法自2011年5月开始实施,由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院团委负责解释。

9.08至10级学生课外学分申报项目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最早追溯至2011年5月1日。附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课外教育学分主要教育方式、评分细则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篇4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17〕38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科普场馆(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的运行与管理,现将《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科普资源,积极推动市级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建设。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30日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普工作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常态化转变,进一步发挥专业科普场馆(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号)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科普场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普场馆的认定、管理及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科普场馆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科普场馆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专业科普基地,工业类展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类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

(三)科普展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相关的规定,符合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专业特色突出,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计划,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和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七)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六一”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观给予免费或优先开放,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八)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九)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和省驻长单位以及市属单位直接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各区县(市)与园区所辖单位经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第六条 鼓励多个单位联合共建科普场馆。参与联合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七条 申报科普场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书》一式3份。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展馆内容简介(图片和文字)。

(四)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计划。

(六)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并在长沙科技网上公告。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科普场馆授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科普场馆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开展以科普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得进行与科普主题相悖的展出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场馆要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面向公众常年开放,不断更新充实科普展示内容,增强科普宣传教育效果,吸引广大群众参观学习,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科普场馆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好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展示效果。

第十四条 科普场馆所获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以及运营经费补贴须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规范资金开支范围,必要时自觉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审计局等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相关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科普场馆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场馆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活动开展影像、图片资料报送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专业科普场馆评价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称号。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场馆条件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六)科普场馆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科普场馆经认定当年,以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科普场馆,根据其评价情况,对评价等次为“优秀”、“合格”的,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科普场馆中择优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从已认定的科普场馆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普场馆主办单位申报科普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择优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通过长沙科技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扩大其影响。

第六章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篇5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基地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1.辅导员基地要承担辅导员的上岗培训、日常培训、高级研修、学历学位教育等任务。

2.辅导员基地要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不断加强相关理论探索和创新。

3.辅导员基地要为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制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努力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智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辅导员基地由教育部主管,所在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协管。第五条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体负责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围绕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给予政策支持。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及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2.加强工作总结与交流。及时总结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经验,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辅导员基地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全国辅导员基地工作会、研讨会等。

3.建立全国辅导员培训师资专家库,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示范性培训教材。

4.协调辅导员跨省(区、市)培训工作。5.主持全国性的示范培训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职能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员基地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制定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和本地区辅导员培训的实际需求,编制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并及时下达给辅导员基地,明确具体培训任务和要求。

2.研究制订推动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辅导员基地必要的支持。

3.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帮助其选聘校外优秀培训师资,着力提升培训质量。第七条

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确定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辅导员基地主任要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可挂靠在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高校也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为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2.根据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及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本基地的培训计划。

3.制订具体培训方案并负责实施,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辅导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研究,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负责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要以促进辅导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结合辅导员多层次培训的实际需要,通过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第九条

加强相关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大力加强本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二级学科建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学理支撑。

第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本校相关学科教师梯队的构建,着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业务水平较高的辅导员培训师资队伍。积极挖掘利用校内外师资力量,注重从一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中选拔培训师资。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承办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加大辅导员基地间和高校间在工作实践、理论研讨等多方面的交流。

第十二条

加强经费投入与管理。各依托高校每年要为辅导员基地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基地的日常办公、图书资料、师资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该经费应专款专用,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各辅导员基地组织的任何培训均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应将辅导员培训纳入本地教师培训计划,与受训辅导员所在高校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为促使辅导员基地全面履行职责,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对辅导员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间辅导员基地至少要接受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对辅导员基地承担的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依托高校要将自查报告及时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抽查:教育部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辅导员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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