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2024-09-11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通用7篇)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篇1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论如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犯罪研究 论隐私权 论交通肇事罪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论法律与自由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宗教信仰自由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受贿罪研究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安乐死与宪法 杀人罪研究 毒品犯罪研究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依法治国

论洗钱犯罪的特征及我国反洗钱对策 论行政许可违法及其法律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化的思考

对公平责任作为一种独立归责原则的质疑 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的成长和完善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论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贪污犯罪主体研究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 浅析刑事错案及责任追究 医疗事故与法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论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重农抑商方针的由来及其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 法律和公平、正义

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 论犯罪动机 论权利与义务

“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 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特色

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对策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论毛泽东的法治思想 论法人内部管理制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破格升级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研究 从美国专利侵权判例看中国的专利侵权行为 论意思表示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母子公司法律问题探讨 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 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体系 我国宪法的保障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论审讯中出示证据的策略 论犯罪客体

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论表见代理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论夫妻财产制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强奸罪的研究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浅谈行政法对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的作用 论罪犯劳动的作用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对我国海外投资法制体系的探讨 论缓刑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论共同犯罪

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论宪法的效率

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票据法的历史发展

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论司法公正

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反腐败问题的法律规则 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

浅析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浅析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之构建 论票据行为无因性

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论法律保护下的消费者权益 罚金刑制度研究

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环境法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我国刑事拘留制度研究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商业银行论中国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贪污罪研究

论公民的财产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经济立法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论犯罪的特征 论诉讼时效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制度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论情势变更原则

从“钓鱼执法”事件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研究 论犯罪未遂 论刑事管辖权 刑事责任研究

论罪犯的思想转化规律 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特征

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论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 论三农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论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论宗教信仰自由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保险诈骗罪研究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合同诈骗罪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 论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研究

司法公正——论司法公正与基层人民法院建设 司法公正——论司法公正与基层人民法院建设 试析涉外离婚所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信息卡诈骗罪研究

论武装冲突中对平民的保护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 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 抢劫罪研究

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 内幕交易罪研究

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试论李悝的《法经》

论目前中国法治的基本态势 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论探讨 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 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论无限防卫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 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绑架罪研究

论犯罪故意,论犯罪过失 论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房产市场秩序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浅析反垄断法及完善 试论消费者权益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刑事责任研究

论道德与法治的意义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论法律与道德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试述合同的效力 论抢劫罪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浅谈尸体的法律属性 论死亡赔偿的范围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违约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证据 论法院调解 论行政监督

《物权法》体系下无动产登记争议解决之构造 论执行和解 论意思表示 论隐私权

论刑法之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机能的关系 论我国律师职业的风险与防范 论执行和解

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思考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探析 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 滥用职权研究 法律与政策

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论抢劫罪

依法监管是提高存款银行监管能力的根本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初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法律与秩序

阴阳五行说与古代刑法 论有组织犯罪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论我国的审讯制度和完善 论执行难问题 论死刑复核制度 论合同效力 论依法治国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 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试论公司法的修改 我国宪法的保障 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研究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论犯罪未遂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 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论法院调解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 论共同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 论犯罪故意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犯罪中止

减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计算机犯罪研究 抢劫罪研究

交通肇事罪研究 法律与自由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犯罪未遂 论合同的解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律与道德 合同诈骗罪研究 论结果加重犯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论死刑的存与废 论表见代理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关于提单物权性的思考 侦查思维

论传统犯罪的特征

近年“环评风暴”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财产权利保障的宪政分析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妨害司法犯罪研究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论主权与人权 论公民的财产权 论主权与人权

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责任 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论法律意识 论不当得利

论网络犯罪研究

论犯罪人的概念及其分类 论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论违宪

论法律与道德 安乐死问题研究

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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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篇2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困境,对策

自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招生以来, 首次法学专业在全国只招收了223人, 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1999年高校开始扩招, 加上自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法学专业的发展突飞猛进, 成为最热门专业之一。目前, 在全国高校之中, 大部分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 层次从专科到博士后, 法律专业在校学生直逼百万。近几年的高校毕生就业统计之中, 学习法学的毕业生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成为垫底专业, 今年各类媒体一度将法学专业定性为红牌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困扰着学生、家长和学校。因此, 笔者将从各个角度剖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原因, 期许基于原因寻求走出困境的路径。

1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

1.1 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年落后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存在多年,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显现, 自2002年恶化, 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全国200多个专业中成为倒数, 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 直到2005年, 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跌至倒数第一, 此后便一直居低不上。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时至2016年, 法学专业因为就业率低下连续6年被列为红牌专业, 有此“殊荣”的专业仅有法学和生物工程两个专业。

1.2 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部分就业行业与专业不对口

在专业与职业相关性上, 一般意义上法学专业的对口职业部门应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处等运用法律的部门。而根据相关统计, 位列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3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 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此三类职业均不是法学专业的对口行业。从统计中还可看出, 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学相关的比例连年徘徊在50%左右, 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找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具有相当的难度, 大部分毕业生最终的就业行业都不是法学对口岗位。

1.3 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 就业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同法学专业就业率连年靠后形成对比的是, 为了造就综合性大学, 全国各高校没有法学专业的有条件的纷纷增设法学专业, 已有法学专业院校的也一直在扩大招生规模。在1977年刚刚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 全国一共只有3所大学招收法学专业学生, 当年一共在全国招收223人。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连年扩大。据统计, 2001年全国共292个高等教育单位开设法学本科专业, 到2005年, 开设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增长至559个。时至今日, 全国已有近600多个高等教学单位开设法学专业, 法学专业在校生已经逐年增长直逼百万。然而,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却连年遇冷,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数增长规模同就业市场的法学人才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1.4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不均衡

根据统计结果, 自法学专业开设以来毕业生的就业在地域上就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近几年来,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的人数有所下降, 而在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逐年有所上升, 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在西部地区就业的倾向慢慢凸显。这一趋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量逐渐增长, 另一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 西部地区的竞争意识慢慢加强, 开始通过各类优惠政策吸引人才, 引进了很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流向西部。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 尽管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西部地区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 但我国东部和西部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不在一个层次, 对于人才市场的吸引和接纳能力都还存在较大差距,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地域流向仍然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2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原因分析

2.1 法学专业大规模招生导致毕业生过剩

自从我国1999年进行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以后, 无论是文史院校还是理工院校都一味追求建设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学, 都开始设置法学专业, 部分学校甚至在师资队伍和各种硬件设施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始招生。又因为社会大众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的认识不全面, 导致法学专业成为报考热门, 招生容易, 于是各高等教学单位就大规模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在各高等教学单位中, 法学专业的办学的形式多样, 除全日制本科教育外, 还有职大、自考、电大、函授等纷繁复杂的形式, 办学层次涉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5个, 现在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已有数十万人。这一法学教育现状不但会影响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还导致了法律人才的大量“囤积”, 为整个法学专业的冷就业埋下了隐患。

2.2 传统法律对口岗位数量少、门槛高

从传统意义上而言, 法学专业的对口岗位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等职位, 但是, 在当前国家对法检系统编制名额进行严格限制, 每年法检系统招录的人员都是相当有限的, 每年法检系统招录都是报名人数众多而招录名额很少, 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数千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情形。对于做律师而言, 在我国当前的大众法律意识之下, 每个地区的案源都相对有限, 律师早就陷入僧多粥少的处境, 因此, 律所能够接纳的律师岗位也是相当有限的。而就仲裁员和公证员而言, 受这两个岗位性质和我国对设立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的严格条件的影响, 招录公证员和仲裁员的信息几乎没有。另一方面, 以上岗位均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而且具有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 这些门槛的设置对于普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人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以到企业做法律顾问, 其实, 现在法学毕业生到企业做法律顾问已经不再可能。随着经济发展, 企业法律业务已经专业化, 大部分企业现在都选择将法律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律师团队, 即使企业内部需要法务对接岗位, 都要选择具有一定法务经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以上现状直接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时陷入了多重困难的境地。

2.3 培养模式与就业岗位素质需求不符

从上文所分析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对口岗位不难看出, 这些对口岗位都是需要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走在第一线解决具体案件的岗位, 那就对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 法学专业毕业生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是不言而喻的, 这样才能够为解决实际案例提供理论支持, 但要满足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应该仅仅限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 系统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的培养才符合对口岗位的人才诉求。然而,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教育单位的法学培养方案依然以理论教育为主, 甚至有的高校的法学培养方案中没有涉及任何实践训练课程, 这样的培养模式一方面导致学生不能够很好的理解理论知识, 并进一步研究深层次理论, 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只能纸上谈兵, 不具有解决现实案件和处理纠纷的能力, 难以学以致用。笔者从法检系统了解到, 每年法检部门招录新成员后都需要实习或者锻炼一至三年后才能独立处理案件, 这一现象的出现同教育单位的教学模式缺陷是息息相关的。

2.4 法律人才地域需求不平衡, 法学毕业生就业地域选择观念固化

同经济发展的差距一样, 东西部之间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 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较高, 经济活动较为频繁, 直接导致经济纠纷和其他衍生纠纷较多, 这就需要很大数量的法律人才从事风险控制和纠纷处理。另一方面, 在法治意识方面, 东部地区同样也领先西部地区, 因此在出现纠纷以后, 西部地区的公民很可能选择如搁置、说理等非法律程序解决, 而东部地区的居民更趋向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这一纠纷解决途径选择上的差异也导致了东西部对于法律人才需求上的差距。正因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法律人才上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都选择到东部地区就业, 出现了严重的法律人才扎堆现象。当然, 法学毕业生选择东部就业还有以下原因:第一, 东部经济发展水平比西部高, 因此能够提供的薪资和工作环境就要优于西部地区, 这些因素都能够对法学毕业生产生很大的吸引力;第二, 在法治建设方面, 东部地区同样走在西部地区前面, 每一个法律人都愿意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执业。

其实, 随着政府的统筹和西部大开发的推进, 以上两个方的差距已经有所缓和, 但是大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之后仍然优先选择东部发达地区就业, 这就形成了法学人才的扎堆竞争, 而很少有优秀法律人才愿意到西部执业。东西两部形成了法律人才过剩和法律人才匮乏的两极矛盾。

2.5 法律职业准入条件将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排除在外

在我国, 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都有一个基础的执业条件, 这一条件在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里都有明确规定, 那就是必须通过国家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作“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对于法学专业对口的其他岗位, 有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如公司法务、企事业单位法务等) , 但是这些岗位在招录时都会设置“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这一报考条件。因此, 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 那基本上就没有机会从事法学对口的职业。另一方面, 司法考试被人们称作“中国第一难考”, 通过司法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 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就只有百分之十左右。也就是说, 法学专业毕业生中仅有百分之十的人有资格去报考或寻找法学对口工作, 而其余人员, 要么选择待业再考一次司法考试, 要么只能选择其他行业就业, 而在选择其他行业就业时, 有该专业的毕业生参与竞争, 这部分人的就业率就可想而知了。

3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对策

3.1 严格审核法学专业招生资格, 统筹控制招生规模

当前, 我国法学专业的招生一方面规模庞大, 另一方面招生类别和层次都纷繁复杂。这不但会使法学毕业生的过剩, 造成待就业人数的囤积, 也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人才质量的参差不齐, 很大一部分人不符合对口岗位的要求。因此, 要改变这一乱象, 教育部要进一步审核各个法学招生单位的招生资格, 从软件到硬件全面审查现有招生单位的办学条件, 对于因为冲击综合性大学而临时设置法学专业等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招生单位, 应当及时取消其招生资格。另外, 面对当前法学专业人才过剩的现状, 国家应当行使人才培养的宏观调控职能, 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 统筹各个招生单招生人数位, 严格限制招生规模, 整合教学资源, 培养综合性高素质法律人才。

3.2 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当前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学单位依然保持理论为主, 甚至不涉及法律实践课程的培养方案, 这一培养模式严重脱离了对口岗位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 改革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 在培养过程中, 一方面, 依然注重理论课程的教学, 增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 但同时也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在课程的设置上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 多进行模拟审判、案例演练、案例讨论和法庭旁听等教学实践活动, 要进一步引入审判、公诉、辩护等方面的实务课程。同时, 需要制定完整的专业见习计划, 保证学生有机会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进行专业见习。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同时, 又能利用理论解决现实案例, 做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迎合对口岗位对具有综合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3.3 加强就业指导, 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正确的就业观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 如:一味的选择东部地区就业;一定要死守法学专业, 不跨专业就业;法学专业的就要进公、检、法系统等, 这些陈旧观念严重限制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面。每个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服务部门, 但据笔者了解, 这些就业服务部门都没有分专业进行就业指导。各个专业都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 因此, 要实施有效的就业辅导, 必须分专业就行指导。就法学专业而言, 针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困境, 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力度, 剔除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不良就业观:在地域选择上, 要防治他们地域选择的固化, 让他们认识到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已经逐步缩小, 扎堆就业只会加大就业难度;在行业选择上, 要让他们认识到法学专业就业的严峻性, 一方面法学知识可以运用在不同的行业之中, 另一方面这可以扩大他们的就业面;在岗位选择上, 要转化他们必进公、检、法的思想, 这一思想会使他们的就业选择过窄, 失去很多好机会。

3.4 进一步发展西部, 平衡法律人才流向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 西部各方面都有所发展, 但是不得不承认, 目前西部同东部的依然存在一定差距。根据统计, 法学专业毕业生仍然大部分流向东部发达地区, 选择东部意味着选择了较高的工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面对这一困境, 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展西部经济, 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 还应当在就业方面实行政策优惠, 在西部地区引进优秀人才, 为引进人才提供薪资保障的同时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环境。也只有如此, 方能促进优秀人才流向西部, 进一步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循环。

参考文献

[1]谢飞.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冷的思考[J].中国大学生就业, 2005, (16) .

[2]蒋人文.应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探讨[J].高教论坛, 2008, (5) .

法学本科毕业实习的反思与探索 篇3

关键词:法学本科;毕业实习;集中实习;分散实习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080-02

法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都很强的学科。在中国,毕业实习作为高校法学院(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目前,毕业实习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形式化”和“走过场”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

1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中国法学院(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毕业实习。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将毕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毕业实习学分是必修学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得毕业;在方式上,多采取集中实习(即由院(系)负责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和分散实习(即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的实习方式;实习时间多安排在学生完成法学主干课程后的第7、第8学期,为期6周~10周;在实习地点选择上,一般为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公司企业的法务部;在实习内容上,主要是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操作规程、工作技巧,协助解决公司、企业的具体法律问题,了解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实习成绩一般由实习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指导老师的实习鉴定意见、学生《实习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的表现予以综合评定。

通过毕业实习,许多学生能够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经验有效结合起来,提高知识的应用能力并检验出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从而完成从课本知识到社会实践,再从社会实践回到更高层次理论认识的过程。

2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虽然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等制度的变化,毕业实习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2.1 实习人数急剧增加,组织安排困难

从1999年本科扩招开始到2009年,全国各法学院(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招生规模的扩大导致法学院(系)定点实习基地远远不能满足实习的需求。于是,很多法学院(系)不得以改变了以往集中实习的统一组织模式,允许更多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这不仅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而且为“虚假实习”提供了便利条件。

2.2 实习时间的安排不尽合理

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的学习后进行,因此,法学院(系)大多将毕业实习安排在第7~8学期。但这一时间正好同毕业生考研、就业、撰写毕业论文甚至准备司法考试时间相冲突。许多同学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甚至根本不去实习,严重影响了毕业实习的质量。

2.3 实习前及实习中业务指导不够

各法学院(系)在实习前的动员中偏重纪律上的要求而忽视业务上的提前指导,以致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将书本知识与司法实践进行有效对接。此外,部分实习单位没有具体、深入的指导计划,对实习生缺乏必要的业务指导,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学生的实习效果。

2.4 部分院(系)对毕业实习缺乏有效管理

参加实习的学生往往受双重管理。一方面,作为在校学生要接受院(系)的管理;另一方面在实习单位,要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然而,表面上的双重管理常常导致实质上的无人管理。此外,许多法学院(系)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毕业实习效果测评体系。学生在实习结束时经常是自己拿实习鉴定表找指导老师写评语和评分,以致实习成绩普遍偏高,几乎每位学生的实习成绩都是“优”。

3 改进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探索

当前中国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中遭遇的困境和问题并非是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中国变革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毕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在实践中加以强化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3.1 明确毕业实习目标

为什么要实习,实习将要达到什么目标,这关系到毕业实习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是否到位,毕业实习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

3.1.1 以培养法科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

针对目前法科学生受到多方面挑战的现状,毕业实习应以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这种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养,能从事各项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3.1.2 以培养法科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为重点

毕业实习的培养目标应注重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进取、全面发展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法科学生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2 增强对毕业实习重要性的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只有真正认识到毕业实习的重要性,才能提高学生参加毕业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法学院系而言,只有真正认识到毕业实习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必要教学环节,是检验教学质量和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才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这一教学环节。

3.3 建立科学、稳定的实习基地

进入怎样的单位实习,实习单位能提供什么样的实习环境和条件,是关系到实习质量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问题。从笔者指导毕业实习的经验来看,基层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应当是毕业实习基地的首选。这是因为这两类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多、种类全,学生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接触尽量多的案件,得到较多的锻炼机会。

此外,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设在各法学院(系),这样既能缓解中国当前法律援助人员短缺的局面,也可以为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提供稳定的场所。

3.4 合理安排毕业实习时间

为取得毕业实习的理想效果,笔者建议将毕业实习时间安排在第6学期期末~第7学期前4周,加上暑期共12周左右。之所以这样安排,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经过近3年的学习,学生已经掌握了毕业实习所应具备的知识基础;第二,可以避开实习时间与考研、找工作等的时间冲突,使学生能够安心实习;第三,学生实习结束后,可以利用最后一个学年弥补原有知识的不足。此外,毕业实习应与不定期的专业社会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感性认识,为毕业实习进行必要的准备。

3.5 加强实习宣传和实习前的指导培训

在学生实习前,各院(系)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工作计划外,还应加强毕业实习的宣传,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毕业实习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对毕业实习的兴趣。同时,还应当做好实习前的指导培训工作,包括聘请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及优秀实习生详细介绍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实习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实习体会,帮助实习生尽快做好角色转换,适应新环境。

3.6 加强毕业实习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针对分散实习呈上升趋势的情况,院(系)应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监督与管理:第一,严格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前的申请审核,得到批准后方可实习;第二,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督,建立实习小组,尊重学生的自主管理;第三,召开实习中期经验交流大会,集中对前期实习情况进行总结,探讨后期应注意的问题;第四,严格带队教师监管职责,杜绝双重管理带来的无人管理。

3.7 确立科学合理的毕业实习考核体系

法学院(系)应确立科学合理的毕业实习考核体系,内容应当包括:①政治思想表现方面;②业务能力表现方面;③工作能力方面。以上3方面的细节内容由法学院(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充实。实习成绩的考核由实习指导老师、带队老师、实习小组3种评定形式组成,并在三者之间确定不同的比重,优秀率应控制在实习总人数的30%以内。

3.8 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实习总结是毕业实习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包括3个内容:①毕业实习所取得的主要成绩与体会;②实习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存在的不足,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③未来的打算,即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应采取哪些改进措施。笔者提倡在院(系)举行毕业实习总结大会,以起到鼓舞和激励低年级学生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认真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界20多年来毕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为法学教学积极探求新的实践途径,必能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有所裨益。

Introspection and Exploration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Graduation Field Work of Law Science

Chen Kai

民商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篇4

2、论医疗侵权举证制度

3、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

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5、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所有权的认定及保护

7、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研究

8、论个人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

9、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10、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合理路径

11、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与适用

12、公司自治防弊下的债权人知情权研究

1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

14、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研究

15、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16、不作为侵权行为探究

17、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研究

18、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模式的法律规制分析

19、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

20、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21、论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拍卖人免责声明

2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

2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24、网络虚拟物相关民事案例研究

25、美国“337调查”的历史演进及浙江企业的应对措施

26、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研究

27、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新探

28、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中的软件反向工程

29、美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30、湖北省商标战略研究

31、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法律研究

32、期待权研究

33、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34、外观设计专利客体研究

35、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

36、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37、虚拟财产的属性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38、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39、我国专有出版权几个问题的探究

40、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1、重大灾难后收养问题研究

42、居民小区人防车库归属问题研究

43、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探究

44、网络着作权的侵权及保护问题研究

45、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探析

46、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

47、合同解释研究

48、论博客作品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49、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

50、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

(一)主题的写法

毕业论文只能有一个主题(不能是几块工作拼凑在一起),这个主题要具体到问题的基层(即此问题基本再也无法向更低的层次细分为子问题),而不是问题所属的领域,更不是问题所在的学科,换言之,研究的主题切忌过大。因为涉及的问题范围太广,很难在一本硕士学位论文中完全研究透彻。通常,硕士学位论文应针对某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得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二)题目的写法

毕业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反映论文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忌笼统。由于别人要通过你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来检索你的论文,所以用语精确是非常重要的。论文题目应该是对研究对象的精确具体的描述,这种描述一般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研究结论,因此,我们的论文题目不仅应告诉读者这本论文研究了什么问题,更要告诉读者这个研究得出的结论。

(三)摘要的写法

毕业论文的摘要,是对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其他人会根据摘要检索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因此摘要应包括:对问题及研究目的的描述、对使用的方法和研究过程进行的简要介绍、对研究结论的简要概括等内容。摘要应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应是一篇完整的论文。

(四)引言的写法

一篇毕业论文的引言,大致包含如下几个部分:1、问题的提出;2、选题背景及意义;3、文献综述;4、研究方法;5、论文结构安排。

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

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

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

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

“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

(五)结论的写法

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六)字数要求

(1)尾数“0”多的5位以上数字,可以改写为以万和亿为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等作单位(百、千、兆等词头除外)。例如:1 800 000可写成180万;142 500可写成14.25万,不能写成14万2千5百;5000字不能写成5千字。

(2)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用以定位的”0”。数值有效位数末尾的"0”也不能省略,应全部写出。例如:1.500、1.750、2.000不能写作1.5、1.75、2。

(3)数值的修约按照GB 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其简明口诀为“4舍6入5看右,5后有数进上去,尾数为0向左看,左数奇进偶舍弃”。例如:修约到1位小数,12.149修约为12.1;12.169修约为12.2;12.150修约为12.2,12.250修约为12.2。

(4)附带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每个数值后单位不能省略。例如:5 cm×8 cm×10 cm,不能写成5×8×10 cm或5×8×10 cm3。

(5)一系列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可以仅在最末1个数字后写出单位符号。例如:60、80、100 mol/L,不必写作60 mol/L、80 mol/L、100 mol/L。

(6)分数在1行中排列时,分号用斜线。

(7)正文内并列的阿拉伯数字间用逗号还是顿号不做统一要求,各编辑部在同种情况下选用一种符号,做到全刊统一即可。

(8)表示数字的增加或减少,用词要准确。①增加:可用倍数或百分数表示。例如:增加到原来的2倍(原来是1,现在是2);增加(或增加了)2倍(原来是1,现在是3);增加80%(原来是1,现在是1.8);超额80%(定额是100,实际是180)。②减少:不能用倍数的提法,只能用百分数或分数表示。例如:降低到原有的80%(原来是100,现在是80);降低(或降低了)80%(原来是100,现在是20);减少到原有1/5(原来是1,现在是0.2);减少(或减少了)1/5(原来是1,现在是0.8)等。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篇5

一、法理学论文选题

1、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特点

2、论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法

3、论立法语言的特点

4、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5、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6、论法律事实与法律判断的关系

7、论法律原则的作用

8、论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

9、论法律与道德在法律适用中的关系

10、当代社会对立法的制度诉求

11、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功能研究

12、论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13、论权力制约

14、立法的社会功能研究

15、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16、论立法的合法性原则

17、论法律权威的形成

18、论媒体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19、论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 20、论法官的角色要求

21、立法权限度的法理思考

22、论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23、论法律解释的方法

24、论法律解释与司法公正

25、论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26、论权利冲突的制度诉求

27、关于“恶法亦法”的思考

28、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与趋势

29、论法制现代化模式的选择

二、宪法学论文选题

1、论违宪审查模式

2、论新闻自由的界限

3、论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

4、论我国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

5、论我国的选举原则

6、论公民表达自由的方式

7、论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8、论人权保护的区域化

9、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10、论宪法的司法化

11、论迁徙自由

12、论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13、论民主的多元化——现代民主发展趋势

14、论权力制约原则

15、论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16、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17、论宪法惯例

18、论宪法解释

19、论宪法的功能

20、论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

21、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22、论言论自由权

2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24、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5.论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6.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27.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28.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

三、国际公法论文选题

1.论人权的历史沿革与中国的人权保护 2.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机制 3.论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4.论战争法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

5.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看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 6.论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7.论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8.论引渡的国际法规则 9.论国际法律责任制度

10.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原则 11.论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新挑战 12.论国际关系中的互不侵犯原则 13.论国际关系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14.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5.引渡制度与我国的实践 16.论庇护制度

17.论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及划界原则 18.海域划界的国际法规则 19.论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20.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 21.论外交保护的国际法规则 22.论二战后战争法的新发展

23.论二战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 24.国际法视野中的台湾问题

25.论反恐国际法律体制的发展趋势 26.论国际组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7.论战俘的待遇

28.论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29.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国际法的发展 30.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31.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平民的保护 32.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33.论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国际经济法论文选题

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 2.论反倾销调查中对损害的认定标准

3.论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4.论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5.论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6.论外资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7.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补救 8.论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9.论投资准入与国民待遇

10.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11.论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12.论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

13.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投资措施的规制与约束 14.《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的规制与约束 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16.论国际证券欺诈的法律管制 17.论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18.《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责任制度研究 19.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20.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

21.论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分行准入条件的管制 22.论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

2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

24.论WTO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则 25.论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26.论国际项目贷款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27.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研究 28.论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 29.网上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0.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31.论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32.论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 33.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责任条款 34.论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管制

35.WTO的司法审查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36.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其法律应对 37.论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新发展 38.论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法律管制

39.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专利的法律保护

40.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1.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法律保护

五、国际私法论文选题 1.论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2.论遗嘱准据法的确定

3.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4.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6.论区际司法协助

7.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8.论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9.论国际商事交往中法律选择方法的新发展 10.论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11.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12.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机制 13.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干预 14.论我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与实践

15.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6.论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继承与发展 17.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18.论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的适用 19.论连接点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20.论反致的发展趋势

21.论国际私法中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

22.论我国有关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23.论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24.论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5.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26.论《纽约公约》视野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7.论外资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的法律问题 28.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

29.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的运用 30.论BOT项目的法律适用 31.论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及其相互关系 32.论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33.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原因分析 34.论域名商标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35.论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36.论涉外专利的法律适用

37.论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38.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39.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40.论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41.论住所冲突及其解决法则

42.论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方法 43.论涉网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44.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程序 45.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六、民法、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 1.论网络侵权责任 2.遗失物制度研究

3.论有限合伙的法律问题

4.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5.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6.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7.论表见代理的适用 8.论取得时效制度 9.论校园事故责任

10.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11.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12.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13.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4.论特殊侵权行为 15.论物权的效力

16.论不真正连带责任

17.论用人单位的责任 18.论民法的权利法性质

19.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20.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21.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2.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3.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4.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5.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27.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28.论格式条款 29.论善意取得制度

30.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31.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32.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 33.论房屋按揭法律问题 34.论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35.论预期违约制度 36.论可撤销民事行为 37.论共同侵权行为 38.论权利质押 39.论过错责任原则 40.论共同危险行为 41.论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七、刑法学论文选题

1.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3.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4.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辨析 5.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辩证关系 6.犯罪客体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7.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8.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以某案为例 9.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10.论犯罪未遂的特征 11.论犯罪既遂

12.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13.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15.论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 16.论一般累犯

17.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18.论危险犯

19.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分 21.试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2.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3.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24.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5.论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6.论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 27.论正当防卫中的逆防卫 28.论犯罪集团 29.论非法经营罪

30.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1.论生产销售假药罪

32.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3.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3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

3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 36.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初探

37.我国死刑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以“郑筱萸”案为视角

38.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自由刑改革初探

39.论管制刑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其完善意见

40.论罚金刑制度及其改革完善

41.和谐社会背景下的非刑罚处罚探析

42.自首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 43.立功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 44.论累犯制度的理论根据及实践认定 45.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缓刑适用若干问题 46.论假释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47.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48.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件探讨 49.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探讨

5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与实践

51.新型贿赂犯罪探析--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例

52.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界定 5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探讨 54.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55.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5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探究

57.劫持航空器罪若干问题探析

58.洗钱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论与实践

60.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界限探析

61.保险民事纠纷与保险诈骗刑事犯罪的界限实证分析

62.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亲告罪名价值解读

63.强奸罪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64.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65.新型盗窃犯罪探析(网络虚拟财产、使用盗窃等)

66.“携带凶器抢夺”探析

67.转化型抢劫若干问题研究

68.“诉讼诈骗”行为定性探讨

69.侵占罪的若干问题

70.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背景与实践问题

71.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72.行使权利行为与敲诈勒索界限探讨 73.赌博犯罪防治对策的刑法思考――以“六合彩”的泛滥为例

74.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

75.新型网络色情犯罪对刑法学的冲击与挑战

76.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77.论卖淫相关行为的非罪化 78.论非法占有的目的 79.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80.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81.论身份犯

82.论交通肇事犯罪中的逃逸 8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84.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85.论骗购外汇罪

86.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7.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88.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89.论恐怖组织的认定 90.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91.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92.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93.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94.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95.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96.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97.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98.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作业罪 99.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00.论虚假破产罪

101.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02.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3.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0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08.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八、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 1.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2.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4.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5.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选择 6.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7.论直接言词原则 8.论口供

9.论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 10.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1.论沉默权

12.论无罪推定原则 1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4.论控审分离原则 15.论辩护制度 16.论司法鉴定制度

17.论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18.论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

19.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健全与完善 2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21.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22.陪审制与参审制的比较研究 23.论诉讼及时原则

24.证人不出庭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25.论证人证言 26.论物证 27.论书证

28.论刑事回避制度 29.论刑事再审制度 30.论监听制度 31.论逮捕

32.论保释制度

33.当事人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较研究 34.举证时限制度探微

35.刑事诉讼及时原则解读

36.判例法的借鉴与本土化研究 37.法律监督原则探析 38.计算机证据研究

39.现场勘查与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40.参与原则解读

41.程序法定原则探微 42.司法独立原则解析 43.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44.控审分离原则探微

45.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化研究 46.控辩平衡原则解读 47.刑事证明对象研究 48.“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49.直接言词原则解析 50.刑事回避原则研究 51.刑事期间制度研究 52.论附带民事诉讼

53.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权利及保障分析 54.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研究

55.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56.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审视

57.两大法系保释制度比较研究

58.两大法系对侦查权的监督比较研究 59.论诱惑侦查

60.刑事简易程序研究 61.优势证据规则研究

6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读 63.沉默权制度的理性分析

6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与作用 65.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66.论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 67.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68.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69.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 70.死刑复核程序研究

7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 72.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73.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 74.论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 75.辩诉交易制度解析

76.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77.刑事再审程序研究 78.补强证据规则释义 79.集中审理原则解析 80.当庭宣判制度研究 81.保释制度研究

82.论刑事辩护人权利的保障 83.论辩护人的会见权

84.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

85.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构想 86.论公开审判

87.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反思 88.论上诉不加刑 89.审级制度研究

90.刑事审判模式探析

91.论“普通程序简化审” 92.公诉转自诉制度研究 93.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94.陪审制度研究

9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96.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97.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98.公诉权的滥用及其制约研究 99.论补充侦查

100.刑事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

10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探析 102.刑事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103.侦查讯问制度研究

104.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 105.自白任意规则 106.品格证据规则 107.论拘留

108.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09.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110.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111.审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112.论测谎证据 113.被害人陈述释义

114.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完善 115.刑事鉴定结论研究 116.论视听资料 117.证明标准探微

118.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 119.证明责任研究

12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121.论刑事庭审的举证、质证与认证 122.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123.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12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125.羁押的理性控制研究 126.翻供问题研究

127.论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128.品格证据的法律分析

129.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原因分析

九、律师制度与实务、公证律师学论文选题

1.中西方律师制度比较(可加小标题,如中美、中法„律师制度比较)2.论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3.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地位

4.论律师的社会责任

5.论律师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6.我国律师职业的风险分析 7.律师执业纪律初探

8.析律师执业的诚信要求 9.论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10.论公证的证据效力 11.论提存公存的应用

12.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应用 13.论公证书的域外效力

14.论公证特定管辖的应用和作用

十、婚姻法、继承法论文选题

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2.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3.试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调控 4.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立法完善 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6.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7.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9.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探析 10.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11.我国的扶养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12.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加小标题)13.论代位继承制度 14.论遗赠扶养协议 15.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6.夫妻家事代理权研究

十一、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 1.论民事诉权的法律保护 2.论民事审判公开制度 3.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4.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 5.论民事司法鉴定制度

6.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7.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8.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9.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10.论民事诉讼质证制度 11.论民事诉讼认证制度

12.论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13.论民事执行异议制度

14.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15.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16.论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17.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18.论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19.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20.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1.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法律史学论文选题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及其现代化 2.晚清法律变化原因及成就 3.陪审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4.违宪审查制度比较与评析 5.近代西方民主的产生与发展 6.沈家本“中西会通”的法律观 7.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8.论清末法制的转型

9.明清经济立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10.中国古代清官文化及其现代价值

11.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12.中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13.中国古代孝文化的现代价值 14.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及其启示 15.萨维尼的私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16.洛克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17.埃利希的“活法”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18.庞德的社会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19.日本法制改革及其启示

20.海瑞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1.中国古代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2.中国古代株连制度的历史评价

23.美国司法独立对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24.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

25.唐太宗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6.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法律观”探析 27.清代少数民族立法及其启示

28.清末“礼法之争”的原因及其本质 29.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30.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法研究 31.卢梭的法律思想及其启示

32.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33.汉高祖的“选贤”思想及其启示

34.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管制及其启示 35.清朝厉行海禁政策的得失 36.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研究

37.古代官箴的流变及其现代价值 38.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路径 39.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流变

40.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41.韩非的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42.朱熹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43.秦朝“以法治国”的成败分析

十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 1.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2.论行政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 3.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4.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5.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6.论行政公开原则 7.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8.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 9.我国行政授权组织研究 10.我国行政委托制度研究 11.我国公务员权利制度研究 12.《公务员法》的创新与反思 13.论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 14.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15.论公务员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16.论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17.学校法人地位的法律分析 18.论村委会与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19.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问题研究 20.论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 21.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22.准行政行为研究

23.行政征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行政确认的法律属性研究 25.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

26.从行政许可的撤销看公共利益的界定 27.试论我国行政指导之法治化之路 28.试析行政调解制度之变革

29.试析禁止单方接触相关制度建设 30.行政参与原则

31.论正当法律程序与听证制度 32.行政诉权及其保障问题研究 33.可诉性行政行为研究

34.公共设施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35.交通事故鉴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36.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37.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38.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39.比较民诉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40.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的判断标准 41.论确认判决的选择和适用 42.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

十四、经济法、商法论文选题

1.论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理念

2.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3.论经济法的可诉性

4.论经济法实施中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5.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论一人公司经营风险的法律调控制度 7.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8.论公司资本制度

9.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0.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11.论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完善 12.论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1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4.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5.论公司董事义务规定的立法完善

1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的法律构建 17.论股权的性质

18.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19.论公司股份的回购

20.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问题 21.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22.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整 23.公司僵局救济途径的法律思考 24.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25.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26.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防范

27.我国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立法思考 28.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29.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衔接 30.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 3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32.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3.完善“消费者”定义的立法思考 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35.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36.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

37.我国产品质量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38.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9.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40.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41.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42.论广告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43.价格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44.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的完善 45.论转轨时期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46.银行卡挂失法律问题初探

47.中国财政收支管理中的法制问题研究 48.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49.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探讨 50.论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 51.反避税的法律对策研究

52.论市场经济下我国商事主体的重构 53.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54.试论票据抗辩

55.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56.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57.论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法中的地位及责任 58.证券交易中的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59.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60.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61.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股东利益平衡法律问题研究 6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63.论我国保险制度的完善

64.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65.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

66.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67.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68.论破产债权的范围 69.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70.论商号权的转让

71.连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 72.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73.论排污收费制度

74.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75.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 76.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77.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

78.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 79.浅析环境诉讼中的集团诉讼 80.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8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立法思考

82.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83.劳动关系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 84.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85.未成年工维权问题探析

86.最低生活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87.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困境与改革路径 88.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89.论不定期劳动合同

90.劳务派遣中受遣员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91.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篇6

一、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一) 法治环境欠缺

我国正处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健全的发展过程中, 还有许多欠缺之处, 由此便产生了法治需求的低迷, 直接导致了法学毕业生就业范围的相对狭窄。

1997年9月,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 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知悉。经过多年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 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思想, 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但中国几千年来崇尚“人治”、排斥“法治”的传统不可能立即得到彻底根除, 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充斥着人治的色彩, 导致法律的权威难以真正树立, 这是完善法治环境的最大障碍。法治环境的欠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需求的低迷, 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相对狭窄。

(二) 传统行业饱和

被毕业生们看好的政府机关、公检法机构等传统行业, 由于职位有限, 国家又三令五申地提出机构精简, 大量裁减公职人员和岗位, 而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在激增, 因此在报考公务员中会出现几十个上百个人甚至四千人竞争同一个岗位的局面。

中国人的“官本位”思想相当严重, 党政机关是法律类毕业生的首选, 其次是企事业单位, 二者占了需求总数的近70%, 同时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逐年增加。而毕业生青睐的传统的就业行业,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 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2000年推进的地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 人员精简幅度达47%。沈阳市自2006年8月开始实施乡镇机构改革, 工作人员由5837人精简到1994人, 精简幅度为65.8%。大学毕业生进入这些机关都要经过重重考察, 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政法部门就业的唯一渠道。由于职位有限, 而毕业生人数每年都在增加, 这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三) 专业口径单一

法学专业毕业生转行发展相对比较困难, 其他专业毕业生又大量涌入法律行业, 使得原本就激烈的竞争更加白热化。

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是学校按照统一的计划来进行的, 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 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郑州航院法学专业选修课与必修课的比例为3.2∶6.8, 至于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就更低了, 只占23%。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 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 知识体系单一, 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而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 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 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在目前的双学位和辅修制度下, 法学专业学生一般是从高中文科类学生中选拔, 受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 往往无力涉及理工科的专业;而理工科的学生则可以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 涉入法学领域, 取得相应学位。并且现有的司法考试体制并不限制其他专业的人报考, 很多理工科的毕业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发挥自身原有专业特长, 在法律行业独具优势, 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四)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冲突

法学毕业生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却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的工作, 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但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 这就形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冲突。

我国自2002年首次进行了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 要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 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而自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 平均通过率始终在10%~15%, 2007年通过率大幅度提升达到23.3%, 2008年通过率在30%左右。2008年司法部首次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而法律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时拥有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极少。2008年郑州航院法学专业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为246人, 而通过司法考试拿到A证的只有7人, 通过率仅为2.85%。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 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 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法律体制、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的共同因素导致了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难题。

(五) 就业心理盲目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非大城市不留, 非检察院、法院不去的心态影响他们的就业。

2007年11月, 由麦可思公司联合盖洛普、零点调查共同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追踪评估调查结果”的数据显示, 全国法学毕业生流向的地区则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55%, 中西部中等发达地区37%, 东部和沿海中等发达地区6%, 中西部不发达地区2%。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城市流向依次是:省会城市43%, 地级城市31%, 直辖市26%。虽然大城市的就业机会相对比较多, 但大量毕业生的涌入, 已经超过了城市的职位接收能力。很多基层和边远地区非常需要法学毕业生, 但毕业生不愿去, 去了以后往往也留不住。年轻的心充满了浮躁, 在面临就业时对自己喜欢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没有明确的目标, 盲目去检察院、法院的从众心态, 使得在就业压力下辗转的法学毕业生们始终看不清就业出路。

二、促进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对策

(一) 领导高度重视, 积极应对就业问题

高校间的竞争日益日趋激烈, 大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成为关注的焦点。做好就业工作是学校发展的重要内容, 领导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特别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的情况, 早分析、早动员、早部署、早指导, 积极应对、主动出击。根据就业政策研究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明确工作任务与目标, 并积极抓好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 普遍开展学风教育, 切实提高学生质量 (下转第13页)

(上接第4页)

要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必须抓好学风教育。通过教育改革, 使所有任课教师都能在学风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以教风带动学风;把绝大部分同学的时间、精力吸引到学习上来, 让勤奋学习蔚然成风;加强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使学生宿舍成为建设良好学风的阵地。务必通过教育, 在全体学生中形成“明德尚法, 笃学敏行”的良好学习风气, 切实提高学生质量。

(三) 做好宣传动员, 务必转变就业观念

第一阶段在新生入学期间, 通过新生入学教育、近两年的就业形势分析、职业生涯规划的制作, 使新生从入学起就增强学习的紧迫感, 同时也为他们指明努力方向, 使新生入学后就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放在大二和大三, 重点放在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价值观、择业观方面, 使学生对就业的严峻现实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对就业的期望值不要过高, 准确估价自己, 树立先就业、后选择、再创业的就业观, 加大动手能力的培养, 增加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第三阶段的就业动员工作放在大四上学期, 重点是降低学生期望值, 合理定位。主要包括:公布上一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分析当年市场需求, 准确定位就业方向, 适度调整期望值;教育学生从实际出发, 调整好心态, 根据自己的成绩、能力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 分析自身的优劣势处发展潜力, 合理定位。特别指出现在学生中存在的一次择业定终生的误区, 动员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四) 注重日常管理, 加快招聘信息的传递

在日常管理中, 做好安全、纪律、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从实习前动员、假前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学生大会等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安全教育。结合法学专业的就业去向, 专门设立法学专业的就业信息员, 及时上网收集各地公务员、选调生、村官的报考信息, 通过QQ群、飞信、年级邮箱等方式传递给每一位同学。

(五) 动员多方力量, 提高学生就业技能

近年来,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使用人单位、教育体制成为人们重点抨击的对象。但毋容置疑的是, 许多大学生缺少企业需要的过硬的本领。只有不断加强对就业技能的培训, 才能在就业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通过专业教师的讲座、司法机关的领导的专业培训、优秀学生的经验传授、就业实习基地的实习等多种形式, 提高学生应对各种考试和进行职业学习的能力。

(六) 积极探索就业途径, 实施创业教育

受到就业压力的逼迫, 创业教育被视为解决当前问题的出路之一, 这是对大学生潜在的知识资源转变为现实的经济资源的迫切需求, 也是对大学生潜在能力转变为现实能力的急切愿望。学校可以开设创业教育课程, 开展创业实训, 定期举办创业计划大赛, 定期邀请一些创业成功者举办创业现身讲座等, 给大学生多提供模拟演练的机会, 开展创业交流活动, 营造全社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总之, 在法学专业就业的困境中, 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 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 围绕着“巩固就业率, 提高签约率”的总体思路, 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参考文献

[1]谢飞.高校法学毕业生就业冷的思考[J].大学生就业, 2005.

[2]张朝霞.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表现、根源、对策[J].兰州学刊, 2008.

法学本科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篇7

关键词:毕业论文模式;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是高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衡量标准,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然而,“抄袭”“拼凑”“走过场”等词依然是描述当前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词,不可否认,高校毕业论文整体水平已呈下滑态势。针对这一态势,学界从学生能力培养、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提高了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也存在不足:其一,观点雷同,重复建设,可见部分研究者的态度并不严肃认真;其二,对策提出的角度,局限于毕业论文创作涉及的因素和过程,缺乏对论文创作模式本身的讨论,即使有也是“多元化”等泛泛而谈,没有实际操作意义。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强调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构建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將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 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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