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2024-05-30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精选10篇)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1

1.厨师参加基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健康证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厨师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3.厨师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厨师,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厨师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领导小组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厨师,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环节负责人须经常对厨师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2

1 对象与方法

1. 1对象对青海省2个藏族自治县贵南县和海晏县4所寄宿制中小学校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按学校整群抽样,干预前和干预后调查教师分别为315,396名,食堂从业人 员分别为111,86名。

1. 2方法参考文献[3 - 5]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在预调查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而成。教师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等15个营养知识和“经常吃早餐”等10个方面的行为。食堂从业人员问卷调查主要包括“日常摄入最多食物”等15个营养知识和“喜欢的烹调方式”等12个方面的行为。2012年7月开展基线调查,调查前所有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匿名填写问卷,当场填写并收回。2012年10—12月根据问卷调查结果,针对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和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培训计划、制作了宣传资料。2013年1月在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对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为期5 d的集中营养健康教育活动,内容涉及营养素、合理营养、疾病营养、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采用多媒体教学,以教师讲解为主,鼓励培训对象提问、参与讨论。食堂从业人员除课堂培训外,结合学校实际现场开展了食品安全、营养餐和食物搭配的具体指导。干预后用相同问卷对参加培训的在校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调查。

1. 3统计分析教师或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知晓率 = 回答营养知识正确的人数/应回答营养知识的总人数×100% ; 教师或食堂从业人员营养行为形成率= 回答营养行为正确的人数 / 应回答营养行为的总人数×100% 。用Exce L软件进行数据录入,SPSS 15. 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 = 0. 05。

2 结果

2. 1教师营养知识知晓率干预前后比较营养健康教育干预后教师15个营养知识总体知晓率从59. 09%提高到94. 38%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 1 957. 74,P< 0. 01) ,单项营养知识知晓率干预前后比较,大部分知识点知晓率提高40% 左右,项目活动使教师营养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见表1。

2. 2教师营养行为形成率干预前后比较营养健康教育干预后教 师营养行 为10个方面的 形成率从40. 51% 提高到83. 03%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χ2=1 380. 09,P < 0. 01) 。除吸烟外( P > 0. 05) ,其余9个方面营养行为形成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值均 <0. 01) 。见表2。

2. 3 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知晓率干预前后比较营养健康教育干预后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总体知晓率从50. 45% 提高到81. 78%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 310. 20,P < 0. 01) ,除“优质蛋白和维生素C的来源”2个方面知识知晓率干预前后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外( P值均 > 0. 05) ,另12个营养知识知晓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值均 < 0. 01) ; 营养健康教育活动使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大部分知识点知晓率提高40% 左右。见表3。

注: ( ) 内数字为知晓率 /% 。

注: ( ) 内数字为形成率 /% 。

注: ( ) 内数字为知晓率 /% 。

2. 4 食堂从业人员营养行为形成率干预前后比较营养健康教育干预后食堂从业人员营养行为形成率从60. 66% 提高到94. 19%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351. 36,P < 0. 01) ,除“尽快吃完烹饪好的食物”和“做菜的工序”2个方面的行为形成率干预前后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外( P值均 > 0. 05) ,其余10个方面的行为形成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值均 < 0. 05) ,干预后食堂从业人员大部分营养行为形成率明显提高。见表4。

注: ( ) 内数字为形成率 /% 。

3 讨论

合理营养奠定终身健康[6]。营养是奠定人类发展的物质基础,教育是形成人类发展的认知基础,营养与教育相互促进、相互完善,是人类发展的前提、基础和条件[6],投资儿童营养教育是促进人类和经济发展最为优先、有效的战略措施[7]。贫困农村地区是我国学生营养改善的重点地区,贫困地区寄宿制学校学生是营养改善的重点人群[8]。学生可通过教师获得营养健康知识,通过食堂膳食获得营养,所以提高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的营养知识水平和营养行为形成率对学生的营养健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儿童青少年的智力发展和体格发育[9]。学校健康教育是一项促进全社会健康的有效策略[10]。

干预后,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知晓率和营养行为形成率总体提高明显,大部分营养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较干预前提高40% 左右,项目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一般认为,人们的饮食行为与营养知识及饮食态度呈正相关[11,12],管理部门应将藏区寄宿制学校营养教育纳入素质教育计划,中小学校应以创建“健康促进学校”等方式加强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教育[13,14]。在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中,要把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和基本素质,防止食源性疾病作为重点[15]; 在对教师的营养知识教育中,可以根据年级的不同设置多样化的营养健康课程[16],提高教师营养知识。通过教师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从小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10]。

本研究表明,藏区寄宿制学校健康教育对提高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水平和养成良好的饮食行为效果明显。学校和教育部门要重视和推广寄宿制学校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和行为的营养健康教育活动,并重视多样化的干预方式,如多媒体、现场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和纪念品等形式,以吸引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健康教育活动。

摘要:目的 了解对青海藏区寄宿制中小学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的营养健康教育效果,为促进学生的营养教育及提供合理膳食提供参考。方法 对青海省2个藏族自治县4所寄宿制中小学校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营养知识和营养行为问卷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作宣传资料,开展为期5 d的集中培训和宣教等健康教育活动。干预后用相同问卷再进行调查。结果 营养健康教育干预后,教师营养知识总体知晓率从59.09%提高到94.38%(χ2=19.57,P<0.01),食堂从业人员从50.45%提高到81.78%(χ2=310.20,P<0.01);干预后教师营养行为形成率从40.51%提高到83.03%(χ2=1 380.09,P<0.01),食堂从业人员从60.66%提高到94.19%(χ2=351.36,P<0.01),营养健康教育干预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结论 营养健康教育是改善寄宿制学校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和行为的有效方式,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建立相应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3

目的:

为保证我单位的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全园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精神与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对我园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健康管理。适用范围:

适合我园与食品有接触的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

管理规定:

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从业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堂员工的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年检等工作。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

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岗位,将追究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2、入职体检:凡食堂每年新招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入职体检。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上述人员如果检查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入我园食堂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予安排入职。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员工健康证上墙,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日早晨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如果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应联系当地疾控中心的授权指定单位,统一组织健康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生产的工作。如直接解除食品生产的员工 在任职过程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园所将有权将其调离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健康证年检情况及时通知园所园长室,如

查出不合格人员应上报。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者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应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决不可继续留在原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情况和相应人员安排情况详细记录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中。

7、监督检查:园所园长室联合园所医务室定期开展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知识培训。园所园长室及园所医务室对食堂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都纳入了健康证的管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并责令做出正确处理。

三、员工其他卫生管理规定

1、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4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和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以及高度的责任感。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经由国家卫生防疫机构体检颁发的当年的有效《健康证》。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学期开学初,学校与具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要求的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四、学校聘用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各类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时,应立即脱立工作岗位,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分配等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换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食堂从业人员不能穿高跟鞋或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上班期间女员工不准涂指甲油、浓妆艳抹和披头散发,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工作服,戴厨师帽。

七、学校分管领导或食堂承包人要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如发现违反第四、五、六条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处理。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5

l、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

3、企业设立专人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上作,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6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山东淄博某燃煤电厂现场作业人员729人,男职工578人,女职工151人;平均年龄(41.2±10.8)岁,工龄平均(12.7±12.6)a。主要作业岗位有机炉值班员、电气值班员、脱硫检修员等59个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高温、锰及其化合物、硫化氢、氨、酸碱等。

1.2 方法和内容

1.2.1 职业卫生检测

按照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GBZ/T 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和GBZ/T 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等规定对运行期间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进行检测;使用仪器有Gilian个体空气采样泵、QUEST edge 4、edge 5个体噪声剂量计、QT 36 WBGT指数仪、ICE 3300原子吸收光谱仪等,以上仪器均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

1.2.2 职业健康检查

2014年度在当地职业病防治院,分6批对全厂729名作业人员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组织对未检人员进行了补充检查。目标疾病和检查内容依据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选择。对出现的胸片异常和听力异常人员进行复查。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9.0版统计学分析软件中的χ2检验、fisher确切概率法和单样本非参数检验等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灰水巡检员、煤制样员等38个岗位接触粉尘8 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见表1,其中输煤检修员和煤场装卸人员2个岗位接触煤尘超过接触限值,占总岗位的3.39%。制样间、#1皮带尾等31个接尘工作场所中有翻车机、#1皮带尾、#3皮带尾等3个工作场所煤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标准限值,占比为9.68%。

5个电焊作业位空气中锰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为(0.13~0.28)mg/m3,其PC-TWA为0.15 mg/m3,最大超限倍数为3,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水汽加药间、氨站等18个固定的工作场所其余10种有毒化学物质浓度CSTEL或CMC,全部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见表2。

机炉值班员、电气值班员等50个岗位40 h等效连续A声级为(72.5~93.1)d B(A),其中灰水检修员、脱硫检修员等17个岗位个体噪声超过标准限值85 d B(A),占总岗位的28.8%;锅炉房、汽机房等106个工作场所中噪声为(66.9~104.1)d B(A),其中63个工作场所中噪声值超过85 d B(A),占比为59.4%。主变、励磁室等20个工作场所中工频电场为(1.358~1 290)V/m,工频磁场为(0.127~18.53)μT,均不超过标准限值。高加、凝汽器等40个工作场所中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为(21.4~33.0)℃,集控保洁人员体力劳动强度属于II级,接触高温WBGT指数平均值为29.6℃,每班工作6 h,时间接触率为75%,超过29℃的WBGT限值标准,占总岗位的1.69%。

2.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729人均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检查结果(复查前)见表3。

胸片异常人员为26人,检出率为5.42%。其中接尘作业人员中25人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显示异常(肺纹理增多、肺纤维灶等),占总接尘作业人员的6.36%;接触酸雾作业人员中1人胸部X射线摄片显示异常(胸膜局限性增厚),占总接触酸雾作业人员的1.15%。各组间胸片异常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424,P>0.05)(fisher确切概率法)。复查后,2名接尘作业人员为疑似职业病(尘肺样改变),占总接尘作业人员的0.51%。

注:C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注: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AC—最高容许浓度。

注:“-”表示无需做该项目;a占检查该项目总人数比例;与高血压检出率比较,bP<0.01;c高血压列采用χ2检验,其余各列采用fisher确切概率法。

接触噪声作业人员中18人听力异常(语频、高频听阈偏移等),占总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3.81%;其中1人为噪声职业禁忌证。各组间听力异常率不全相同(P=0.005,P<0.01)(fisher确切概率法)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组听力异常率较高,为14.8%。复查后,6名接噪作业人员为疑似职业病(双耳语频听力、高频听力损伤),1人为噪声职业禁忌证,占总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1.48%,与疑似尘肺病患病率(0.51%)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193,P>0.05)(fisher确切概率法)。

所有受检人员均做相关检查,检出的其他疾病和异常指标中,检出率较高的依次为高血压、血常规异常(血细胞计数异常、血红蛋白异常等)、肝功能异常(转氨酶活力增高、胆红素增高等)、尿常规异常(尿糖、尿蛋白、尿潜血等)等。同种疾病或异常(听力异常除外)各组间异常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7种疾病和异常率不全相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95.1,P<0.01),其中高血压为181人,占总受检人数的24.8%;明显高于其余各类异常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 讨论

目前,对于燃煤电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较少,仅按岗位或检查结果异常划分进行分析,未根据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4,5],或仅对部分接尘接噪作业人员进行分析[6,7],且均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本研究对某燃煤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当地职业病防治院对其在岗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评估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职业健康情况。

结果显示,该电厂粉尘、噪声和高温均有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粉尘、噪声、高温可能会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应在工作中重点防护,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高血压检出率最高,占受检人数的24.8%;与我国15岁及以上人群高血压患病率(24%)无显著性差异(P=0.422,P>0.05)(单样本非参数检验),但其明显高于本厂其余各类检出异常率(P<0.01)。其余依次为血常规异常、肝功能异常、尿常规异常等,以上异常率在各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其原因多是由于遗传因素、生活习惯、饮食结构以及工作压力等因素导致高血压[8]、血常规异常、肝功能异常[9]等疾病,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间的关系不明显。应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复诊,诊断患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的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胸片异常人员为26人,其中2名接尘作业人员复查为疑似职业病(尘肺样改变)。其岗位为汽机检修人员,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运行期间该岗位接触粉尘不超过接触限值,但在电厂大修时,汽机检修人员参与大修作业,接触矽尘、岩棉粉尘等,浓度较高,对肺部损伤较大[10],导致尘肺样改变。

接噪作业中18人听力异常(语频、高频听阈偏移等),其中6人复查后为疑似职业病(双耳语频听力、高频听力损伤),1人为噪声职业禁忌证,已对作业人员听力造成实质性损伤,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7个岗位接触噪声超过接触限值85 d B(A),占总岗位的28.8%,说明该电厂噪声危害较重,导致作业人员听力损伤[11]。

该燃煤电厂职业病危害较重,需改善作业人员作业场所环境,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加强对粉尘和噪声的个体防护,对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及早发现和处理职业病患者,做好职业病防治的三级预防,切实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摘要:目的 了解山东淄博某燃煤电厂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职业健康状况。方法 对该燃煤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超标率:高温为1.69%,粉尘为3.39%,噪声为28.8%。受检人员异常检出率:血常规为12.76%,尿常规为9.74%,高血压为24.83%,肝功能为11.52%,心电图为7.00%,胸片为5.42%,听力为3.81%等。复查后出现2名疑似尘肺病,1名噪声职业禁忌证,6名疑似噪声聋。结论 该燃煤电厂粉尘和噪声危害较重,需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关键词:燃煤电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粉尘,噪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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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7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篇8

一、食堂从业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食堂工作人员在青羊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

三、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应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四、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其他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工作人员,要隔离和调离工作岗位。病愈后进医院或防疫部门检查证明无传染性,方可恢复工作。

五、医务室医生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要求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医务室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管理,以备查阅。

七、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八、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九、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9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检出率

通过对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 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护手段和措施, 降低放射带来的伤害, 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及资料来源

本次共检查255人, 其中:医疗单位191人, 厂矿企业64人, 最低年龄22岁, 最高年龄64岁, 平均年龄37.21岁;职业工龄最短1年, 最高39年, 平均工龄11.39年。资料来源于2011年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1.2 检验项目及方法

1.2.1 临床检查

采用正常的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内科常规、B超、血压、心电图和裂隙灯下眼晶体检查, 用500mAX线机进行胸片检查。

1.2.2 实验室检查

采取指尖末梢血分析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和血小板数, 与国家标准[1]正常值血红蛋白120~160g/L (男) , 110~150g/L (女) ;红细胞数 (4.0~5.5) ×1012/L (男) , (3.5~5.0) ×1012/L (女) ;白细胞数 (4.0~11.0) ×109/L;血小板数 (90~300) ×109/L进行比较。通过转氨酶、肌酐等指标确定肝功能、肾功能正常与否。

1.2.3 适应性意见标准

根据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1], 提出个人放射工作适应性意见。

2 结果

2.1 临床检查结果

临床检查异常人数154人, 占受检人员数的55.7%, 其中以眼科疾病 (晶体混浊、白内障等) 检出率最高, 异常检出率为48.2%, 其他项目异常检出率依次为:肝胆B超 (肝胆结石、脂肪肝等) 9.4%、血压 (血压升高) 6.7%、心电图 (窦性心律不齐、过缓等) 5.5%、胸片 (肺结核) 4.3%。详见表1。

2.2 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异常人数121人, 占受检人数的47.5%, 各项目异常检出率依次为:WBC减少12.9%、尿常规异常11.8%、RBC减少7.5%、PLT减少6.7%、HGB减少6.3%、肝功能5.9%、肾功能3.5%、WBC增加1.2%。详见表2。

2.3 体检适应性意见

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一次性体检不符合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受检人数占受检总人数的7.8%。详见表3。

3 讨论

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晶体检查 (晶体混浊、白内障等) 异常检出率为48.2%, 远高于济南市的14.9%[2]、秦皇岛市的7.4%[3]、常熟市的7.1%[4], 由此可见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眼睛受到伤害较普遍。眼睛晶体由于不含脂肪而含65%的水分和35%的蛋白质, 能吸收大量的电离辐射能量, 属于射线中度敏感组织, x、γ射线和中子等照射眼睛晶体后, 可引起眼睛晶体混浊, 长期受照可导致放射性白内障[5]。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的同时, 还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教育工作。

对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适应性研究发现, 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异常检出率分别为:55.7%和47.5%, 但一次性体检不符合国家放射工作人健康标准的受检人数占受检总人数的7.8%, 远低于比较城市, 可见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危害较广, 程度较轻。说明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比较到位, 能及时发现和治疗已出现放射性病变的患者。导致职业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原因一次为:晶体、白内障>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同时尿常规异常、脂肪肝、窦性心律失不齐等应予以高度关注。

在本次检查结果中发现, 放射工作人员血液指标中WBC、RBC、PLT和HGB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率, 造血系统的变化是长期小剂量受照人群损伤较常见的客观表现之一[6]。在日常健康监护中, 血液指标的检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并可动态地观察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放射防护情况。

4 结论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表明, 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健康危害, 尤其眼科检查异常检出率远高于其它地区放射工作人员, 应加强眼科防护, 同时对职业健康检查不合格需暂时脱离放射工作岗位者作进一步诊治, 经复查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作调换至非放射工作岗位处理, 进一步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和人员的健康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S].GBZ98-2002

[2]马金妹.2002~2004年济南市部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分析[J].预防医学论坛, 2005, 11 (4) :473-474.

[3]赵东侠, 孙瑛, 边吉才.秦皇岛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调查[J].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 (4) :295.

[4]朱宗铭.常熟市2007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J].职业与健康, 2008, 24 (6) :521-522.

[5]刘宗林, 姜兆刚, 孙作忠.威海市放射工作人员眼晶体混浊及白内障发病因素分析[J].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 (3) :178-179.

食堂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食品生产接触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不 安 全 产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为及时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产品召回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用户投诉召回。3 主动召回

3.1质计科必须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2产品出库时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出库单,内容包括:销售网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3.3厂部要求各销售网点零售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调度记录,内容包括:用户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3.4厂部发现某批次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出库,并根据3.2的记录,通知各销售网点停止该批产品的零售;同时要求各销售网点按3.3和记录,将已送达用户手中的产品逐一追回;最后厂部统一从销售网点收回所有剩余的该批产品。4 责令召回

4.1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厂部已销售的产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厂部召回或责令销售点停止经营。

4.2厂部在接到责令召回的通知后,立即按主动召回程序召回相关产品;各销售网点接到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产品,并及时与厂部联系,同时配合厂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5 用户投诉召回

5.1 接到用户投诉后,要祥细记录其联系方式和投诉内容。5.2 派专人对用户进行登门回访,了解并记录祥细情况。

5.3 若是服务质量或产品外观质量问题,则当即协商解决;若是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则通过我公司讨论后再给予用户满意的答复。5.4 问题解决后,应当将用户手中的产品召回。6 产品召回后续工作

6.1详细记录产品召回的具体情况。

6.2厂部就召回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属于产品外观质量问题的更正后可以出厂;属于产品内在的能对消费者产生安全隐患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

6.3出现任何原因的投诉事件和质量问题,都要按厂部规定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会议结果必须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公司食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使用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

1、添加剂的采购

应考察确定合格供货方,采购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购进的产品批批要有检验合格报告,要有验证记录。

2、添加剂的保管贮存

⑴购进的添加剂经检验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分类存放。注意保持库房的环境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无漏雨、返潮。要有防止鼠害的措施。

⑵、仓库保管员应保证物品整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⑶、严格检查库情,发放遵照先进先出原则。⑷、出入库要有记录,退回要有记录,经手人签字。

3、添加剂的使用

严格按照GB2760标准规定使用添加,GB2760未规定的添 加剂一律不得使用。添加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添加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有记录,责任人要签字。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

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

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

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

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

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

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

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

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许昌工商商品信息备案查询数据库。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质量自检制度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

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

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录入到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

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

材料复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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