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2024-06-16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通用10篇)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1

一、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强化市场监管,鼓励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办案经费是指:对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取处罚金额的5%,作为激励办案人员学习、培训等的相应经费。

三、提取办案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已执行,罚款已上缴国库;

2.行政处罚案卷已结案,案件评查为合格或优秀质量;

3.行政处罚案卷已录入业务数据系统。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不合格、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执法人员在办理此案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不得提取办案经费。同一案件不重复提取。

四、办案经费的分配、使用

1.办案经费实行科室申报、记帐制,由稽查科每月统计一次,并将每月行政处罚案件目录上报所领导,在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

2.稽查科组织专家评审案卷,按一般程序30元、简易案卷15元标准提取专家评审费。

3.办案经费原则上用于奖励办案人员学习、活动等,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各科室办案经费由科长负责分配,严禁吃大锅饭均分。费用使用后凭学习、活动等产生的相应票据予以报销。

五、各科室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行政,严禁为获得办案经费而加重处罚或违规执法。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2

一是引导侦查和主动监督,夯实侦查质量基础。首先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区域负责机制。把握好引导取证与提前介入的关系,完善证据与侦查破案的关系,重点引导与一般性引导的关系,引导取证与诉讼监督的关系,引导形式与效果的关系。其次建立命案现场重建暨现场行为分析制度。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在命案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中增加现场行为分析的规定》,将“命案”犯罪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对照四个阶段所需调取证据目录,完成命案现场重建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奠定基础。再次,建立侦查机关所外提讯事前通报制度。对于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24小时内不能送看守所关押或者关押后需要提出所外的,侦查机关要事前通报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对不能送押或所外提讯事由进行审查、监督,并要求所外提讯一律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最后建立侦查终结前会商制度。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侦查终结前进行会商的规定》,有效解决侦诉关系脱节问题,弥补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佳的弊端、防止案件在检察环节积压。

二是建立双向跟踪机制,保障证据收集完善。“双向跟踪”的具体包括树立“大控方”的跟踪补查意识,强化跟踪补查的沟通协助,强化跟踪补查的责任追究。侦诉部门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同时,就取证工作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避免在补查过程中互相推诿。强化办案期限意识和效率意识,坚决避免随意退补。

三是创新建立三项机制,严格审查责任落实、目标引领机制。建立包含案件质量标准体系,案件质量评析评查体系,审查责任落实和错案倒查追究体系,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升体系的“四个目标体系”过程管理、动态监督机制。严把提前介入关、受理关、审查关、庭审关、法律监督关。坚持规范完善案件受理标准和程序,案件受理协同审查制度,案件受理前分级审查制度。坚持严格办案期限,严格落实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严格案件退补和审批程序,坚持诉前会议制度。自我管理机制。部门通过为干警建立业绩档案,印制《案件质量自评手册》,坚持对具体个案实施“四个一”办案要求,建立处长第一时间接访和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法官制度等措施,把办案干警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作为重点访问内容,为干警戴上无形的“紧箍咒”,促进办案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截至今年4月,该处审查起诉案件延期、退补率同比下降10%,无一撤回起诉、无一无罪判决、无一涉检有理访、无一干警违法违纪;追诉漏犯14人,均被法院判处实刑,其中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文/李俊华)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3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海港边防派出所成立于1991年,地处东营港,辖区沿海线长69.6公里,南至桩三与垦利交界,西至黄河故道四河与利津交界,是沿海和海上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的主管部门,担负保卫国家安全,打击走私、偷渡等边防保卫工作任务,是集公安、军事、涉外和管理、打击、防范于一体的战斗集体。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和东营港扩建工程开发建设给东营港治安防范带来了新的挑战,海港边防派出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三基”工程建设为依托,调查辖区基本情况,排查社会隐患,协调上级部门增加巡逻艇2艘、高速快艇4艘,开展了东营港沿海和海上治安整顿工作,抓获9名盗窃东营港扩建工程施工物质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1个抢劫团伙,逮捕四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妥善处理东营港扩建工程施工船只和渔船网具纠纷16起,调解群体纠纷20起;在“7.17”海上救助过程中,营救遇险施工人员21名。

为加强对辖区社会面尤其是发案较多的重点部位、路段和时段的防范控制,海港边防派出所规划设计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区、东营港码头、重点路段安装监控器材,更好的维护东营港沿海治安秩序。由于部队经费有限,为解决工

作中经费紧张的局面,更好的发挥边防职能作用,恳请开发区增加单位公安业务经费、船艇巡逻油料费、官兵生活补助经费合计30万元。

妥否,请批示

海港边防派出所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4

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三条 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 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 “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 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2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中心学校要监督所辖各中小学的公用经费按计划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截流所辖各学校经费,原则上由各校自行支配,但一次性超过2000元支出项目须书面请示中心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实施。‘

各学校要对照预算的总体目标,定期分析公用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八条 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奖金、福利(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福利费除外)的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相关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交通费

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租车费等。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

4、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5、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开支计划和公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教体局《中小学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及本校经费预算测算表编制全年公用经费使用开支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和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每学期学校对帐物建册进行自查,中心学校定期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采用上墙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起试行,如本办法规定要求与上级部门规定要求有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要求执行。

附:义务教学保障经费及公用经费支出科目分类、支出比例。

马上乡中心校 2012年4月30日

马上乡中心校

义务教学保障经费及公用经费支出科目分类、支出比例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约占公用经费总额70% 1.办公费占10%,反映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试卷资料、图书购置费占6%,反映日常印刷费用的支出; 3.取暖费占15%,反映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等支出;

4.维修(护)费占10%,反映日常开支固定资产(不含交通工具)维修维护费;

5.教师培训费占5%,反映在教师的继续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开支的资料费、伙食补助、培训场地费等;

6.商品和服务支出其它科目(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经费支出占20%。

二、其他资本性支出约占公用经费总额20%。

1.办公设备购置费占8%,反应用于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其中课桌凳购置不少于5%;

2.专用设备购置费占5%,反映用于购置装备教学用计算机设备、电教室设备、体育设备、音乐设备等支出;

3.大型修缮占5%,反映用于校舍资本化(如围墙、厕所、车棚等)的各类大型修缮的支出。

凤县办案协作区办法 篇5

各乡镇党委、纪委:

为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合力,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市纪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县乡镇实施办案协作区制度。现将《凤县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凤县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中共凤县纪委

凤县监察局

2010年4月6日

凤县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按照省市纪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反腐倡廉各项方针政策,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合理,创新办

案机制,改进办案方法,切实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

第三条 实施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创新机制,统一领导的原则;

2、依纪依法,注重程序的原则;

3、整合资源,提高质量的原则;

4、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的原则;

5、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成立三级工作组织。

1、成立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协作办案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担任。职责是: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提交审定、办案人员的组织抽调及职务回避对象的确定;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时研究、指导、协调重要信访件的初核和案件的查办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案例研讨剖析活动,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协作区案件查办情况。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如下:

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

组长:李晓成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张为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杨宝让县纪委信访室主任

马前信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祁正军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张为(兼)

成员:祁正军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房生旺县纪委副科级纪检员

2、设立乡镇办案协作区。按照地域相近、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原则,在全县12个乡镇设立3个办案协作区,每个协作区由一名县纪委、监察局室主任担任组长,中心乡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负责协作区内重要信访件的初核和案件查办工作;督促协作区内乡镇党委、纪委完善反腐倡廉措施,杜塞工作漏洞,搞好预防工作,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治本作用。办案协作区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办案协作区:由双石铺镇、南星镇、三岔镇、温江寺乡组成,组长由县纪委审理室主任马前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双石铺镇纪委书记柏红卫同志担任;

第二办案协作区:由凤州镇、红花铺镇、黄牛铺镇、唐藏镇组成,组长由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祁正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凤州镇纪委书记杨勤学同志担任;

第三办案协作区:由平木镇、岩湾乡、河口镇、坪坎镇组成,组长由县纪委信访室主任杨宝让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河口镇纪委书记齐华同志担任。

3、实行专案组负责制。对需要协作区办理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实行专案组负责制,由专案组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确立调查方向,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依纪依法办案。专案组组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案件主办人由专案组组长指定。

第三章 办案协作区受理范围

第六条乡镇办案协作区办案是指县纪委、监察局对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信访件,按照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的要求认真筛选后,对比较重要、比较复杂、或者乡镇纪委查办有困难的案件线索,经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由办案协作区按照程序,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并限时办结的办案方式。

第七条 一般性案件线索由乡镇纪委自行办理。乡镇办案协作区主要办理以下五类案件:

1、上级要结果的案件;

2、基层久拖不决的案件;

3、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4、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5、基层纪委申请上级支援的案件。

第四章协作办案程序

第八条办案人员的确定。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办案人才资源库,把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入库管理,并记录每个入库人员的个人信息。协作办案时,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根据案情需要,在办案人才资源库中抽调办案人员组成专案组,指定专案组组长,由组长负责,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执行办案任务。原则上不抽调案发地纪委干部参与办案。

第九条案件的初核。接到案件线索后,由协作区组长、副组长召集专案组成员,宣布初核任务,提出初核要求,组织研究案情,确定调查方向,制定调查方案,开展初核工作。初核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初核结束后,专案组应认真讨论,形成初核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条立案及调查。依据初核报告,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研究后,对反映失实的,交由专案组及案发地纪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予以信访终结;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警示训诫;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和案件情况,交由案发地党组织按程序立案,或者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立案完毕后,专案组负责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

第十一条案件的审理。由案发地党组织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案发地纪委负责审理并报送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的案件,直接由县纪委审理室审理。

第十二条案件的处理。按照谁立案谁处理的原则,由立案机关按照规定的处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负责落实。对典型案件,专案组提出治本建议,由案发地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案件材料的保管。立案的案件,案件材料由立案机关装订成卷并保管;初核了结的案件,案件材料由专案组装订成卷报送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后,转由县纪委信访室保管;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第十四条违纪款物的追缴处理。协作办案中违纪款物的追缴与处理,由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专案组负责落实。

第五章协作办案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参与办案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领导,严格服从专案组的工作安排,确保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协作办案回避制度、办案协作区工作制度、办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办案工作“六不准”,即:不准无故拒绝协作区的统一安排;不准向案发地单位提出与协作办案无关的要求;不准与涉案人员私自接触,接受涉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礼品和宴请等;不准违反程序、纪律和法律办案;不准对外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和调查内容;不准私自保存、销毁调查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自觉提出,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协作办案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案发地党组织负责做好协作办案后勤保障工作,为查办案件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应全力支持,保证抽调人员办案时间。

第十八条县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部分津贴用于案件查办经费。县纪委依据案件查办经费支出情况,向案发地乡镇纪委拨付办案经费及案件查办人员办案津贴。

第七章协作办案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县纪委把乡镇支持、配合协作办案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支持、配合协作办案的先进乡镇和参与办案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干扰、阻挠协作办案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不良影的办案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配合、不支持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落实,延误案件办理或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将追究有关乡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协作办案过程中,对因重视不够,支持不力、拒绝安排力量参与办案或随意撤回办案人员,影响办案进展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除支持、配合好协作区办案之外,要继续做好本乡镇的办信办案工作。对乡镇全年无申报案件线索又无办案的,县纪委将对所属乡镇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中扣分,并扣发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篇6

【目录】

绪论

第一篇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执法办案机构规范

一、执法办案机构

二、执法办案人员

三、执法办案装备

四、执法办案职责

第二章执法办案行为规范

一、案源

二、案前调查

三、立(销)案

四、调查取证

五、强制措施

六、自由裁量

七、核审

八、告知

九、听证

十、处罚

十一、送达

十二、移送

十三、期限

十四、涉案物资

十五、执行

第三章执法办案内务规范

一、信息管理

二、录入管理

三、案卷管理

第四章执法办案考评规范

一、考核评议

二、奖励

三、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章执法办案制度规范

一、办案公开

二、案件主办人

三、集体通案

四、备案审查

五、********

六、案件回访

七、保密

八、监督

九、协查

十、罚缴分离

十一、复议诉讼

十二、举报奖励

十三、宣传教育提示

十四、行政指导建议

十五、轻微问题告诫

十六、突出问题约见

十七、案后规范服务

第二篇附则

第一章常用执法依据

一、市场准入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章适用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第四章执法办案工作考评标准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表一)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评查表(表二)案件质量评查表(表三)

内务管理工作评查表(表四)

专项治理工作评查表(表五)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7

为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及上级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切实提高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认识

1、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发生。

2、每案必评,全面推行评估预警。坚持风险评估全覆盖,做到每案必评、每环节必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全面评估,促进风险评估预警与处臵化解有效衔接,实现评估预警及时、准确,处臵化解依法妥当,最大限度消解执法办案风险因素。

第二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原则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2)谁承办、谁评估;

(3)重点防范、依法处臵、及时化解;(4)注重释法说理;(5)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和风险类别

1、下列案件应当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

(1)拟作出不通知立案或通知立案决定的立案监督案件;

(2)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3)拟作出批捕、不批捕(或者撤销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决定的案件;

(4)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5)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的案件;(6)拟对被监管人死亡作出正常或非正常死亡鉴定的案件;

(7)拟作出不予立案复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8)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9)拟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10)拟作出撤回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拟作出撤回抗诉、撤销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1)拟作出查证不实或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决定的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案件;

(12)其他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影响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涉众型或敏感案件。

2、在执法办案中应当对下列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

(1)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问题的;

(2)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过激行为甚至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3)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4)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为下一执法办案环节埋下隐患或带来不利影响的;

(5)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反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

(6)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被少数人借机恶意炒作,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乃至党和政府形象的;

(7)可能导致发案单位停工停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8)可能产生的其他执法办案风险。

第四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方法步骤

1、实行案件分级风险评估制度。在执法办案中应对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及其程度、性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级别。

(1)重大风险案件。指案情重大、社会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涉及被害人较多,极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存在其他重大不稳定因素,需要党政机关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案件;

(2)较大风险案件。指案情相对复杂、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处理有一定难度,极有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问题,需要上级检察机关或本院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的案件;

(3)一般风险案件。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问题存在疑虑,对处理结果不理解,存在风险苗头,承办部门、承办人通过释法说理、协调疏导能够化解的案件。

2、办理风险评估预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风险评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对没有风险的案件,只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附卷即可,对一般风险的案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对较大风险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对重大风险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审批。

(2)制定工作预案。对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及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简要案情和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息诉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机关协调的问题等。拟定为重大风险案件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较大风险案件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一般风险案件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3)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大风险案件,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对较大风险案件,分管副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对一般风险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和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确定包案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慎重选择适当的处理办法,及时做好检调对接、刑事和解、释法说理、司法救助、息诉稳控及舆情应对等工作。

(4)办结报审归档。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查。《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简要案情、当事人主要诉求、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化解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案件承办部门应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归入检察副卷。

(5)加强协调配合。案件承办部门在风险事项化解中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将《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意见有分歧的,应上报检察长决定。案件承办部门对情况重大、紧急,事态严重的风险事项,应及时通知新闻宣传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加强舆情监测应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到或者发现执法办案风险苗头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共同做好涉案风险的化解和稳控工作。

(6)动态把握风险。案件承办部门在矛盾化解、息诉稳控工作中认为需要对预警工作预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

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检委会专职委员为副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分管控申工作的副组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控申部门,控申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控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指定一名人员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信息员,负责向控申部门联系、反馈该部门已评估预警案件的有关进展情况。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根据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启用或调动院处臵突发事件小分队。

2、案件承办人针对具体案件作出一般、较大、重大评估预警,提交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后,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承办部门移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预警案件备案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疏理、归类、汇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将集体上访、告急访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访列为督查工作重点,同时,对重大风险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每周进行跟踪督查一次,制作督查情况记录。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业务部门备案的执法办案风险案件材料进行分类建档,一案一档,建立预警信息资料库,形成预警信息网络。各业务部门每季度应对个案信息、类案信息定期动态分析、评估,从中整理出带有共性的执法办案风险问题,找出本部门在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和办案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分析材料应当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纳入检务督察范围,通过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促进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要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管理的要求纳入各业务部门信息化工作内容,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4、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具体案件没有进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或者虽有进行评估,但对存在风险的案件,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越级上访,或引发集体访、非正常访等严重后果,或者引发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涉检上访事件的,对相关人员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追究责任。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8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安全工作职责和要求,避免被调查对象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局机关组织实施的“两规”“两指”措施案件、非“两规”“两指”措施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以及案件线索初核、审理调查和审理谈话。本规定所指“办案室”包括检查室、信访室、审理室以及其他具有办案职能的室。

第三条 机关查办案件安全工作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常委分工负责、办案室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 “两规”“两指”工作期间,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必须靠前指挥,及时发现、解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书记对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对办案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分管办案安全工作,审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部署、指挥机关 “两规”“两指”案件的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全县办案安全工作。

(三)主管常委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抓好所管办案室和全县办案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审核《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负责抓好办案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防范、监督管理。第五条 办案人员和陪护、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办案室主任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管理本室办案安全工作;制定自办案件的《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正确执行《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确定个案主办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分别签订《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巡查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一案一档制度责任人,负责一案一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八不准”规定,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严格管理;全面了解掌握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考核”;检查、指导所联系乡镇、县直单位办案安全工作。自办“两规”“两指”案件期间必须驻点。

(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是个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室主任在本室办案人员中确定,也可报请分管书记同意从机关其他室派送,负责办案期间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非调查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陪护日志》必记内容的记录情况,观察、了解、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饮食、睡眠、活动规律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解决;负责为被调查对象请医用药,严格按医嘱剂量直接看服(用),并详细记录请医用药情况;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方案》、《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安全性、可行性;协助第一责任人掌握办案组工作人员在位情况及去向;管理陪护人员和巡查人员在岗情况,并作好《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三)与被调查对象谈话的办案人员在谈话期间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在谈话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各种不安全问题有紧急处置的责任;谈话结束或告一段落,及时将对象的思想、情绪、异常反映以及不安全的因素报告办案组负责人,告知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和当班陪护人员。

(四)陪护人员工作职责。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坐班陪护,按1:6比例配备。服从办案室主任、副主任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管理,接受巡查人员的监督,确保被调查对象不逃、不伤、不残、不死;认真履行《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职责要求;严格《陪护日志》制度,并做好当班期间每次与对象谈话的谈话人员人数及姓名、谈话起止时间、谈话后谈话人与陪护人员交接情况以及对象饮食、睡眠、身体状况、思想情绪、言谈举止、就医用药、巡查人员的巡查等重要情况的记载,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陪护日志》和对象情况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

(五)巡查人员工作职责。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按1:3比例配备,昼夜巡查、督导在岗陪护人员坚守陪护岗位,每15分钟至少要对陪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巡查一次;管理办案点重要区域内安全防护门、对象住房房门,杜绝非调查组人员擅自出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并随时作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必须客观、具体,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办案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办案安全把好条件关、审批关、管理关和安全关,为办案室办案安全工作服务;监督检查办案点安全防范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规范性:监督检查执行办案纪律、一案一档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组织开展全县办案安全检查工作;对委局机关自办“两规”“两指”案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分管书记、主管常委报告;与陪护、巡查输送单位沟通、联络,按要求为办案室选送陪护、巡查人员。第七条 谈话调查必须有2名(含2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与“两规”“两指”对象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办案点进行,特殊情况需异地谈话调查的,必须报请分管书记批准;非“两规”“两指”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谈话室进行,需在办案室以外地点进行谈话调查,必须报分管书记批准。谈话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需要加班的不得超过23时。绝对不准将非“两规”“两指”谈话对象留宿。

第八条 机关办案点由委局机关按照上级纪委规定的要求统一指定、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办案点、谈话室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管理。总体要求是:办案点必须相对固定、规范;在有关宾馆、招待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会同经营方严格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规定,落实好办案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不具备,但又确需使用措施的,经报市纪委同意可以“异地两规”;必须在办公场所的一楼设置专门的谈话调查室,一楼没有合适谈话场所的,一般性谈话调查应在具备安全措施的办案点进行。

第九条 找被调查对象调查取证时,必须通知其单位或家属,由其单位负责人陪同到谈话地点,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进餐、休息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确保安全。调查谈话完毕后,通知其单位负责人或家属接回。

第十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违纪违法导致被调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9

近期,XX地税局认真落实省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采取“四个一”措施,着力加强检举案件管理,规范检举案件的查处和反馈,切实提升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铺开一张检举网络。以稽查局举报中心为依托,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设立检举点、检举信箱、检举电话,形成一张由点及面的检举网络。对外公示举报中心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向社会公开检举案件查处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

坚持一项保密原则。在检举案件查处中,坚持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明确专人受理检举案件,对检举原始资料进行专柜保管,不得将检举原件下转或公开。简化检举流转过程,通过内网直接将检举案件导入税务稽查实施环节,切实提高检举工作的效率。

规范一套检举规定。把检举受理工作作为“阳光工程”、“窗口形象”来抓,明确检举案件流转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涉税检举,做到有案必接、文明用语、记录准确。及时登记检举案件明细台账,按规定落实查处、移送等工作。制作《检举案件查处情况进度反馈进程单》,随时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时间和进度,适时召开检举案件案情分析会,加强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不断规范稽查实施和检举管理。

2-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篇10

——市院民行科提高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的经验和做法

【编者按】今年,省院党组提出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工作思路,要求建立“以市院为主体,县院为协助,省院指导把关”的办案体制,力争突破办案“倒三角”的瓶颈制约。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模式这一方面,我市民行检察部门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及省院民行处的充分肯定,并向全省民行检察部门推广我市的做法。

民行检察工作“倒三角”现象,是长期以来困扰民行检察工作的一个难题,我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据统计,2004年,占全市民行检察人员20%的市院民行科人员,承办了占全市60%的案件;与此同时,基层院资源空置现象突出。针对上述情况,根据省院提出的“整合资源、审查下移”的工作思路,为缓解因“倒三角”而形成的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市院从去年三月份开始,对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实施“一体化”管理机制,具体做法是:

首先,打破级别管辖与辖区界限,由市院检察长任命各县(市)区院民行科科长为市院助理检察员,赋予他们独立办理二审案件的权限,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以此调动基层民行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制订民行检察工作《办案细则》,对办案环节尽可能地细化、量化、明晰化,使案件进展一目了然;设立专人跟踪监督每一起案件,做好“预警提示”,杜绝案件超期,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再次,对承办民行案件实行管理、考评、协调三位一体的制度。管理一体化,即实行办案人员责任制和分管科长负责制相结合,做到民行案件质量统一把关。拟决定抗诉或拟提请省院抗诉的案件,须提交市院民行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集体研讨决定,并经市院分管领导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市院民行科科长审批,报市院内勤备案,定期接受质量复查评议。考评一体化,即变“管人”为“以案管人、以案带人、以案评人”的统一考评机制。“以案管人"就是主要从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等方面来审查干警的工作,案随人走,人由案评;“以案带人”是指通过办案实务、案例研讨、汇报等形式培养干警的独立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促使他们潜心钻研业务;“以案评人”是指制订《办案人员业务考评表》,建立起干警量化动态业绩考评制度,客观、公正、公开地评价每位干警的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起到奖勤罚懒、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协调一体化,即民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市院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统一对外协调,疏通监督渠道;县(市、区)院查处案件遇到干扰和阻力时,市院应立即派人协助,并以市院名义牵头办案。

实施“一体化”管理机制一年来,我市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1、“倒三角”现象得到缓解。去年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民行申诉案112件,其中市院办理44件,其它均为各基层院办理,大量的工作消化在基层,有效地缓解了市院的工作压力,使我市民行检察工作的各项指标考核,从2004年排全省第十八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十四位,首次进入全省中等水平行列。

2、业务水平普遍提高。因为各基层院都有了办案任务,也就有了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使得各办案人员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如云安县院在受理的13件案件中,发纠正违法检察意见书1份,提请抗诉2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办案三项指标均实现了零的突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罗定市院民行科科长周国清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其它各基层院的办案人员,通过办理案件,参加案件讨论等,业务水平也普遍得到了提高。

3、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高。由于实施“一体化”管理,处理案件的时间大大缩短,消化了一批积案(有些是几年前受理的),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提请省院抗诉的案件支持率,2003年以前为零,2004年为57%,2005年为100%,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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