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4-06-05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精选8篇)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1

文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86号

发布时间:2011-05-31 发布机构:宁波市人民政府

主题词:地方政府规章 城市建设 环境卫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改、建设、经济、规划、水利、环保、海洋、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相适应。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和县(市)区之间消纳场所调剂补偿。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实行审核监管制度。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应当约定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相互提供履约保证,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五)运输车辆和船舶、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第十四条 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冲洗机等设备;

(三)具有20台10吨以上运输车辆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和专用停车场,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营运证件;

(四)从事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配置与码头靠泊等级相配套的2艘以上运输船舶,船舶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和国籍证书,并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管理用房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六)10名以上管理、技术人员;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发展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要求的许可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为2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实行信用考核,并把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延续许可有效期的依据。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信用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海洋、海事、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按规定位置喷涂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八条 陆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时间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和清运卡制度。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数量、承运车辆船舶号牌、运输线路和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将联单提交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清运卡注明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同时取得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核实的消纳结算凭证按照实际处置量结算建筑垃圾运输费。

联单、消纳结算凭证和清运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六)按照要求设置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建筑垃圾中转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转码头应当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分拣区及相应设备;

(二)泥浆中转池池壁牢固,贮存能力达到1000立方米以上,配备2台以上泥浆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

(二)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和港口、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四)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以外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域倾倒建筑垃圾。

需要向海域倾倒建筑垃圾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海域范围内倾倒指定种类的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市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制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本办法规定交由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运至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第二十八条 鼓励将不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调剂至其他建设工地。

施工单位应当将需要调剂建筑垃圾的信息发送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

需要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监督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置许可手续和监管信息;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施工许可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号牌信息、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查处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港口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案件等信息;

(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的,协助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不得推诿或者收取任何费用;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承诺提供协助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水、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组织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的,其他有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委托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而擅自排放、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而擅自排放、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许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

(二)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的;

(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陆上运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海上运输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实施管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消纳场所和中转码头经营管理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航道、港口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向陆地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海洋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

(三)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

(四)未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处置量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环保、海洋、海事、水利、交通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许可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

(二)不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垃圾管理或应将案件移交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三)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监管管理信息未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或者未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和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需要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处置登记,并自行或者有偿委托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前款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十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2

1 项目的实施将实现如下三大目标

第一、对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产生点、中转点和处置点的全程实时监管、定点摄像监控, 控制滴、漏、撒, 禁止中途卸载, 确保车辆按指定线路将全部渣土运至目的地点。

第二、对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RFID电子身份绑定 (防拆卸) , 并最终实现“终点支付”。从源头上杜绝无证黑车、借证套牌车辆的违法运营行为。计划逐步对建设项目的建筑渣土处置设立专项账户, 专款专用, 先处置后付款, 按约定方式、以RFID所记录的运输信息, 按实际处置数量进行结算。

第三、产生点、中转点和处置点的摄录像, 可以确保对违章违法渣土运输车辆的执法有据可查。通过对车辆在各点进行的拍照或摄像, 可以对车辆不洁、超高超载、未密闭化等各类违章行为进行监管。

同时, 本项目实施后所获取的大量运营数据, 将为宁波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平台提供丰富的分析数据。

2 项目实施周期

本项目实施周期共需约9个月, 分三个阶段实施, 每阶段约三个月 (系统联调完成后, 还将试运行6个月) :

第一阶段, 从项目招标完成, 中标单位进场实施开始, 到今年12月底。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硬件部分

1) 车载RFID电子标签安装及车辆信息初始化;

2) 信息中心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安装;

3) 监控中心装修及设备安装;

4) 10个渣土处置 (中转) 点固定读卡器、视频摄录设施安装。

软件部分

1) 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

2)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系统开发;

3) RFID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开发;

4) 产生点、中转点、处置点管理系统开发;

5) 其余软件的“系统分析与架构规划”。

第二阶段, 2011年1月始, 到2011年3月底。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硬件部分

1) 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设备联调及网络访问性能综合测试, 与运营商的通讯测试;

2) 10个处置 (中转点) 读卡器、摄录设备联调测试。

软件部分

1) 3G视频、GPRS数据联动管理系统开发;

2) 数据交换系统开发;

3) 巡查监管系统开发。

第三阶段, 2011年4月始, 到2011年7月初。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1) 软件测试、流程优化、BUG修订;

2) 80台固定读卡器 (各个建筑工地) 陆续安装完毕;

3) 软硬件综合联合调试;

4) 系统测试运行、修正;

5) 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培训。

3 项目总投资预算

本项目一次性总投资3, 299, 630.00元, 本项目实施完毕后, 年度所需的运维费约:60万元。

4 项目实施涉及的单位或部门

4.1 项目组织单位

1)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4.2 项目实施单位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4.3 项目施工 (承担) 单位

浙江迈新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技术方案

5.1 项目拓扑图

图1为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拓扑示意图。

5.2 项目采用的技术路线综述

如前节图示, 本项目主要由5个部分组成:

1) 车载RFID电子标签;

2) 移动或固定式读卡器;

3) 中转点、处置点摄录像装置;

4) 信息中心机房网络及服务器、存储、数据库等后台设备;

5) 监控中心管理指挥系统。

市市容环卫处管理人员, 各区 (园区) 城管部门有关人员, 各建筑渣土运输经营管理企业信息员等, 借助互联网并租用运营商的GPRS、光纤网络以及第三方GPS平台 (含电子地图) , 通过《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平台系统》软件, 实现实时、全方位、全线路的渣土运输车辆的监控、统计、查阅管理。

5.3 软件技术架构及体系

考虑到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面向对象的区域性及分散性, 为了提高系统性能和更好的实现数据共享, 系统使用混合模式开发 (B/S+C/S模式) , 即:系统中仅需要在内部完成且数据保密要求较高的RFID电子标签管理系统 (发放RFID卡、数据初始化等) 使用C/S客户端形式;而其它通过互联网实现数据访问的系统则采用B/S开发, 如各区 (园区) 城管部门的信息查询模块等。

系统建立在微软产品体系之上, 采用SQL SERVER2008数据库, 以.NET系列开发工具编程, 服务器采用Windows NT20002003/2008系列操作系统, 用户端运行在Windows XP, Windows Vista, Windows 7系列操作系统平台上。

考虑到机房设备统一放置在市信息中心的数据中心机房, 安全和备份采用与数据中心机房现有的VERITAS备份软件。

5.4 硬件设备各子系统功能介绍

5.4.1 车载RFID电子标签与读卡器

给每一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装防拆卸有源RFID电子标签, 并对该卡录入本车辆有关信息 (如:车型、司机姓名、车牌号、荷载量、所属企业等) , 然后在需要监管的场所安装RFID读卡器 (固定场所可以用固定式读卡器, 临时场所可以用手持式读卡器) , 每一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到达或离开的时间等信息就会自动被读取, 并通过读卡器内置的GPRS模块同步传输到后台服务器, 监管中心提取现场和出发地信息进行对比, 立即可以发现车辆是否被中途掉包、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等。考虑到现场无人情况的出现, 系统支持无人值守, 车辆路过时自动触发固定式RFID读卡器进行读卡。

5.4.2 摄录像装置

由触发装置、摄像装置、数字录像机等组成。

车辆经过摄录点时, 由预埋的地感线圈或固定式读卡器感应到后, 自动启动拍照摄像系统, 完成对经过该处车辆的拍照和固定时间段 (约5秒钟) 的摄像取证, 所拍照片和摄录的录像数据以车辆的“RFID卡号+启动拍摄的时间 (年月日时分, 各取两位数) ”为文件名储存到硬盘录像机内。

数字硬盘录像机的硬盘容量, 以足够存储一个月的照相录像数据为标准。

5.4.3 数据传输平台选择

根据宁波市各区 (园区) 卸载点的环境要求和电信运营商的沟通协商, 确定在10个渣土卸载点由运营商敷设光纤链路到卸载终端点位。并保证提供各个卸载点设备是在同一网段工作, 网络对端和宁波市信息数据中心硬盘录像机以及服务器之间保持实时链路通讯。

5.4.4 机房设备

根据立项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不单独设立机房。所有网络、存储、服务器、数据库及安全设备等均托管在信息中心数据机房内。

5.4.5 监控指挥中心设备

监控指挥中心主要承担如下功能:

1) 实时监看渣土车辆运行轨迹;

2) 回放比对违章车辆的原始摄录拍照数据;

3) 处理制作违章车辆的行政巡查通知书。

等等。中心建设包含如下主要设备和内容:

基础装修, 含:静电地板铺设、精密空调安装、监视墙安装以及UPS系统采购等。

网络交换机, 实现市市容环卫处内部各部门之间, 市市容环卫处管理网络系统与市信息中心数据机房网络之间的访问、联接。

VPN主机, 在INTERNET上实现市市容环卫处与各区 (园区) 城管部门、各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之间的内部虚拟网环境。

高性能图形处理工作站, 用于查阅、回放、制作或处理视频 (图片) 信息。

大液晶电视屏, 实时监看车辆在电子地图上的GPS运行轨迹;案件论证处理时, 有关人员集体查看回放的图像或视频等。

6 第三方平台及软件功能介绍

6.1 GPS平台

系统采用宁波市测绘院电子地图系统, 在已组建的宁波市建筑垃圾GPS平台上, 实现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运行路线的实时监管。

该系统目前已经在市市容环卫处内部试运行, 效果良好。

6.2 系统软件

1) 数据库系统:Microsoft SQL-Server 2008, 1套。

2) 服务器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NT 2008, 3套。

3) 客户端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7/Windows XP, 2套。

4) 数据备份系统:Veritas (含4个文件备份模块, 1个SQL数据库备份模块) , 1套。

5) 视频录像处理系统:视频处理软件 (国产) , 1套。

6.3 应用软件功能模块

《宁波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项目》中的应用软件, 由以下子系统及功能模块组成 (如图2所示) 。

各系统模块功能说明:

6.3.1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

1)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数据库管理模块

该模块负责对各区 (县) 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信息进行统一采集, 形成统一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数据库。系统采用分级授权管理, 各区 (县) 级城管部门可对自己辖区的企业库信息进行查询、维护和管理, 市级城管部门可对全市的企业数据库进行查询、维护和管理。

2)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模块

该模块负责对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上报的车辆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通过在车辆上安装RFID设备, 并将车辆信息和RFID设备进行绑定, 使车辆在系统中获得唯一的身份信息。

3) 载点、中转 (卸) 点信息管理模块

载点、中转 (卸) 点信息管理模块的功能主要是将全市的建筑工地和卸点的信息采集到系统中, 形成统一的载点和卸点数据库, 相关工作人员可对载点和卸点的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载点信息主要包含的信息有:建筑工地的名称、建筑工地的地理位置、建筑工地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渣土量、总出土量、总用地面积、泥浆量等, 卸点信息包括:卸点的名称、卸点的地理位置、卸点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消纳总量、年消纳能力、使用期限等。

4) 车载RFID管理模块

RFID设备分为RFID电子标签和RFID阅读器两种。

5) 系统初始数据库管理模块

该模块是一个对用户帐号、系统角色, 区 (县) 以及权限分配等初始化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平台。针对每类信息, 系统都提供增、删、改等功能。另外, 系统将用户分为:市城管局用户, 区 (县) 城管部门用户,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用户等3类, 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 工作人员可设置每类用户在系统中不同查询和统计权限。

6) 人工手动补全处理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对不全的读卡记录进行处理, 渣土运输车辆提交手动补全申请, 所在区 (县) 环卫部门通过视频 (或其他方式) 核实, 若确为正常作业, 则所在区 (县) 城管部门对不全的记录进行手动补全, 以便正常统计和计费。

7) 作业查询模块

系统提供给每种角色不同的查询权限, 如:市城管部门可对全市运输记录查询, 各区 (县) 城管部门可对各自辖区的运输记录进行查询, 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性企业只可对本企业的运输记录查询;系统支持多条件复杂查询, 工作人员可按照辖区、工程名称、运营公司、阅读器、车辆、运营情况以及运营时间段来进行查询运输记录, 既可以进行单条件简单查询也可进行多条件复杂查询。

8) 统计分析和考核模块

统计分析和考核模块主要供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统计分析自己的业务车辆, 作业情况, 输出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等, 有正常车次实时统计, 异常车次统计等。对于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统计主要有工地统计、运营车辆车次统计、异常车次统计等。还包括基于区域的车辆作业统计和基于装卸点的异常统计和车次统计等。为管理部门, 经营服务公司和市局有人员提供各种统计报表的生成和输出, 为市局对各区 (县) 城管部门的考核和区 (县) 级城管部门的自查提供依据。

9) 费用结算模块

系统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性企业的作业情况, 自动为每家企业统计结算周期内正常的作业量, 并生成费用结算单, 各企业可在线打印该费用结算单, 并经各级管理部门盖章后向专户结算费用。另外系统还提供费用结算查询功能, 各企业可在线查询本企业的费用结算记录, 各级城管部门也可查询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结算记录。

6.3.2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图像视频远程监管系统

1) 录像设备管理模块

设备管理负责对各个工地和中转 (卸) 点的硬盘录像机进行统一的管理, 其功能包括:设备接入、设备删除、设备信息管理以及通道管理等, 其中设备信息和通道信息如下:

设备信息:设备名称, 设备类型, 设备的IP地址, 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端口号, 通道数, 设备序列号。

通道信息:通道信息包括通道名称, 通道号, 设备名称, 设备IP地址, 协议 (tcp协议, udp协议, mcast协议, rtp协议) , 码流类型 (主码流, 子码流) 等。

支持云台控制, 工作人员在线获取和修改远程录像设备的焦距, 光圈, 对比度, 色度等指标。

2) 视频、图像文件传输C/S服务端

该C/S服务端, 按照系统管理员的设置的时间, 定时从各个卸载点、中转站的硬盘录像机上抓取视频文件和图像文件, 并按照一定的文件存放规范 (可按照设备名/通道名来组织文件的目录结构;要求:方便文件的备份, 查询和拷贝) , 将这些文件保存到中心服务器, 形成视频和图像的文件库;同时该服务端还负责定时检索视频和图像库, 按照管理员设置的文件维护规则, 自动删除无用和过时的文件, 使视频文件库保持一定的规模。

3) 文件完整性验证模块

该模块根据工作人员指定验证规则, 定时查找视频、图像文件库中不完整的文件 (由于网络原因导致没有传输完整的文件) , 自动计算不完整文件的字节数和所缺的字节数, 并将计算结果作为指令, 传递给文件续传模块, 完成文件的断点续传工作。

4) 文件续传模块

接收文件续传指令, 根据指令中的相关参数, 自动连接卸载点的硬盘录像机, 查找需要续传的文件, 并自动定位到需要续传的字节, 完成文件所缺部分的远程拷贝, 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5) 视频、图像文件管理模块

视频、图像文件管理模块可对本地视频、图像文件 (由视频、图像文件传输C/S服务端从远程抓取的视频文件) 和远程视频、图像文件 (各卸载点上安装的硬盘录像机中的文件) 进行管理;本地视频、图像文件管理子模块主要负责对本地视频、图像文件库的维护, 支持用户手动删除无用的视频文件;远程视频、图像文件管理子模块支持用户手动从远程硬盘录像机下载文件, 并可在线启动远程硬盘录像机的录像程序, 对卸载点的作业车辆的作业情况进行手动录像。

6) 视频、图像回放处理模块

该模块支持本地回放, 远程回放和图片回放;本地回放是指回放视频、图像库中的视频文件 (由视频、图像文件传输C/S服务端从远程抓取的视频文件) , 用户可按照通道名, 时间, 以及文件类型 (可分为:定时抓取;手动下载;报警触发) 来查询视频文件库, 并可在线利用播放器打开查询结果;远程回放是指直接回放卸载点、中转站的硬盘录像机中的视频文件, 用户可根据通道名, 时间段, 文件类型 (分为:报警触发, 手动录像) 来查询远程视频文件, 用户可在线打开并观看视频文件;图片回放是指回放本地和远程硬盘录像机上的图片文件, 用户可根据通道名, 时间段来查询图片文件, 并可在线打开浏览。

7) 设备日志模块

日志管理用户记录每个硬盘录像机的报警情况和用户在每个硬盘录像机上的执行的操作, 具体功能如下:

日志查询:用户可按照工地或卸点 (设备名) , 日志类型 (报警日志、操作日志) 、时间段以及操作者来查询日志。查询结果中显示:工地 (或卸点名) , 操作时间, 操作者, 以及操作内容等信息。

日志导出:系统支持将日志导出Excel文件功能。

日志清除:对于过时的日志, 为了保持日志在一定的规模, 管理人员可定时手动清理。

8) 报警管理

该模块提供硬件设备各种故障的报警管理, 方便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为排除故障提供依据。系统支持对每个硬盘录像机设置报警, 报警的类型包括硬盘满报警, 视频文件丢失报警, 遮挡报警, 读写硬盘出错报警以及制式不匹配报警等。一旦出现报警, 系统自动将报警信息写入日志。

6.3.3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

1) 扣分规则数据库管理模块

系统提供定义多种违章情况的扣分规则, 管理人员输入违章类型、违章情况以及对应的扣分分值, 系统自动记录该扣分规则, 并形成扣分规则库。用户可对扣分规则库进行查询、修改和删除等操作。

2) 巡查监管通知书模块

巡查人员发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违章信息, 可根据违章事实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系统自动的生成巡查通报单, 通报单中包括:违章事实、扣除车辆分数、扣除建筑渣土经营服务器企业分数等信息, 巡查人员可打印该通报单。

3) 数据采集、缓存与传输模块

巡查人员手持巡查读卡器 (PDA) 巡查时, 通过读车载RFID电子标签信息来查询车辆信息库, 从而获取该车和该车所属运输公司的详细信息, 将正在违法车辆的信息和违法事实一并通过3G (或GPRS方式) 网络传送到系统, 同时当网络不通 (或其他原因) 导致数据无法正常上报时, 该模块还负责数据缓存功能, 将巡查人员输入的数据暂时保存在PDA设备中, 待到PDA设备能够联通网络时, 系统再自动上传。

4) 数据查询模块

数据查询模块主要是利用巡查读卡器设备实现数据查询功能。数据查询模块包括:基础数据查询和违章记录查询。

(1) 基础数据查询:巡查人员巡查可根据车载RFID电子标签来查询车辆信息和运输公司信息, 也可以根据车牌号码、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名称等信息查询信息。

(2) 违章记录查询:巡查人员可根据电子标签, 车牌号, 运输公司等信息查询违章信息数据库。

6.3.4 综合数据交换系统

1) 数据同步b/s端

该模块负责接受用户的关于同步的时间和同步的内容等信息的设置, 并根据这些信息定的向数据同步C/S端发送数据交换命令, 实现《建筑渣土车辆GPS行驶记录系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系统》、《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以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

2) 数据同步c/s端

负责接受数据同步b/s端的数据交换指令, 并按照指令获取建筑渣土经营服务企业、车辆、司机、建设工地、卸载点、RFID等信息, 并将这些信息定时的传送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 实现三系统之间的数据自动比对和修改, 使三个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

3) 数据维护交互模块

该模块是工作人员和系统的一个关于数据维护的人机交互模块, 主要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的数据维护, 接收相关工作人员的数据维护指令;并根据这些指令定时启动数据备份模块, 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自动备份;另外该模块还提供手动备份功能, 工作人员可以对某一次的数据修改进行手动备份。

4) 数据备份和恢复模块

根据用户的数据维护指令, 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巡查监管系统》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RFID实时监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定时备份, 并形成数据备用仓库;一旦系统数据损坏, 管理员可快速的进行数据恢复。

5) 数据交换日志模块

数据交换日志子系统用来记录每次数据同步的情况, 包括同步成功的记录数字, 同步失败的记录数字, 以便业务管理人员实施了解数据同步的相关情况, 并根据提供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功能还包括:

日志清除:功能提供给用户定期删除日志, 使日志保持较小的规模;

日志查询和导出功能:用户可根据时间来查询日志, 并可将查询结果导出到Excel文件。

6.3.5 其他数据接口

系统提供数据接口, 实现与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GPS行驶记录系统》、《市容卫生质量监测系统》以及其他第三方软件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

摘要:采用世界最先进的RFID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简称为RFID) 射频电子识别技术, 建立一个能对环卫系统清扫车、洒水车和其他有监管要求的车辆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有效提高对该类车辆的综合管理能力, 最大限度合理运用调配资源。

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北京经验 篇3

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消纳、运输”等各环节管理的24条措施,集中体现了“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

3月12日,北京市发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5月8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九项措施的函》,提出了对源头出土工地实施排放总量、区域、行业、属地4个严格控制,严格执法处罚,实行以奖促治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砂石有针对性的管控。

7月1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运输新规”)正式实施,市市政市容委以市建筑垃圾综合循环利用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专项督导工作方案》,明确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为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轮流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督导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每周行动日”专项行动——对建设施工工地、重点道路和消纳场所进行抽查,采取设卡路夜查、卫星定位跟踪、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大管控力度;并利用停工停标、高限处罚、违规约谈、刑事拘留等手段,加强渣土管理。截至2015年6月底,市联合执法督导组共开展督导检查131次,给予77处违法违规运输渣土的工地停工并移交属地处理,下达督办通知75件,约谈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输企业202家;全市共查处施工现场类违法行为912起,罚款888.45万元;渣土运输及泄漏遗撒类违法行为3343起,罚款667.9万元。

一、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新一轮北京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也称为渣土运输治理工作)改变了过去以路面管控为主的管理模式,注重顶层设计,管理思路清晰,确立了“转变一个观念、结合两个条例、融入三项任务、落实四项制度、抓好五项工作、协调六个委办、实现一个目标”的工作思路。

“转变一个观念”是指转变过去部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观念,协调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六个委办”,并成立了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形成长抓共管的治理机制;“结合两个条例”是指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三项任务”是指融入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APEC会议和国庆六十五周年环境保障等三项重点工作;“四项制度”是指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考核评价、案件移送和媒体曝光等制度;“五项工作”是指运输车辆更新改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道路运输遗撒泄漏等各项工作;实现从源头到运输到消纳场的全环节密闭监管,渣土不乱倒不遗撒的目标。取得的突出成绩主要有四点:

(一)基本杜绝不达标渣土运输车辆或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为

渣土运输治理从源头入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必须使用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新规的渣土运输车辆,并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基本上杜绝了不达标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和上路的问题。目前,全市渣土运输车违法上路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特别是三、四环路违法货车基本绝迹,五环路货车违法发生率下降70%。

(二)科技防护措施建成使用

目前,全市有1164个建筑工地安装了视频监控探头,全时段监控进出工地运输车辆;对城乡156个容易出现道路遗撒、乱倒乱卸等地段,安装了移动视频监控探头,并且在城市主次干道启用道路交通违法监控摄像头,及时抓取违法违规行为。

(三)地方标准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

一是发布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地方标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货箱密闭、限速限载、举升定位、即时监控、标识统一,全身统一涂装苹果绿等技术功能。全市共有8053台渣土运输车辆更新改造成功。

二是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九项措施》。建立了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例会、媒体曝光、案件移送、考核评价等制度,落实了定期会商、联合督导、违法违规约谈、社会公众(组织)参与等工作机制,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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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行政许可、搭建公示平台落实到位。北京市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也设定了准入标准: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300万以上且至少拥有一台达标渣土车辆,才能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四)消纳场所处置能力翻两番

前后两次开展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调研,利用卫星技术开展遥感监测,监测出废弃坑塘84个,对具备条件的办理设置许可,纳入正规管理。截至目前,全市有消纳场所42家,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同比翻两番,达到1.5亿吨。

二、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四大特点

(一)源头治理,规范施工现场渣土车清运管理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使用的管理主要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为此,市住建委专门成立了扬尘治理办公室(2014年8月成立),明确了几项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必须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符合新规的渣土运输车辆,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值守,加强夜间检查,确保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工程项目经理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施工现场大门口要设置《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情况纳入本企业项目经理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等。

二是督促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市住建委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符合文件要求的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的抓拍、回放等功能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在线监管。截至目前,全市符合安装条件的1164个建筑施工工地,均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不含已经拆除的工地),安装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是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每月进行更新,并对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要每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使用不达标或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辆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对参建各方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共103家企业)和媒体曝光;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施工企业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一年来有6起,涉及17家企业);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科技保障,更新改造运输车辆实现全程监控

针对万余辆建筑垃圾车具有昼伏夜出、点多面广的管理难点,管理部门决定从改车入手,对车辆进行监控,包括运行路线轨迹、举升倾倒定位。基于此,市市政市容委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企业单位研究制定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2014年3月12日颁布。经过多方沟通协调,会同市经信委、市汽车行业协会、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以下简称“市渣土协会”)组织15家汽车生产改造企业完成了27个车型达标检测,先后发布了12批达标车辆生产改造企业名录。会同市经信、住建、交通、环保、城管执法、公安交管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改造与新车购置工作的通告》,明确了“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全要使用达标运输车辆”。同时,研究提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造新车购置及资金补助政策,落实并发放了1.2亿元车辆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确定更新补助5万元,改造补助1.5万元的标准,搭建车辆补助资金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在区(县)行政办事大厅开设补助窗口,发布24批达标车辆生产改造企业及车型名录,组织召开车改企业与用车单位使用达标车辆供需对接会,组织建设施工单位签署达标车辆使用战略协议,联合工商、交通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改装厂。目前,车辆更新改造9312台,投入运行8053台。改造升级后的建筑垃圾车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车身及车箱颜色统一为苹果绿色,驾驶室上方安装“建筑垃圾运输”顶灯,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名称,车辆后箱板喷涂大幅反光号牌,车厢顶部加装纵向开启的柔性篷布;安装北斗车载兼容终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可对车辆运行轨迹、装卸情况实时监控,对特定的违规运输行为强制限速。

在车厢结构和密闭上,车箱底部密封,漏水量≤0.5L/min,解决了含水量高的泥浆类建筑垃圾运输的遗撒问题;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限定了装载量,解决了超载和遗撒的问题;如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车辆将被监控平台发现,这一技术也宣告着建筑垃圾车“裸奔”时代的终结。

北斗车载兼容终端与发动机直接相连,人为的拔掉或拆除可引发系统对发动机的直接控制,车辆启动时将强制限制车速不超过30千米/时,迫使车辆不能逃脱监管;同样,当出现运输车辆未按指定区域倾倒等异常情况时,车载兼容终端将向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自动报警,系统将采取强制限速直至报警条件解除。这是一个核心的技术防控手段。

(三) 联合执法,齐心合力杜绝管理漏洞

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轮流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督导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每周行动日”专项行动。各部门依据行政许可互相配合,共享信息,杜绝了管理交叉中的漏洞,实现全环节无缝隙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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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市交委运输局)是道路运输车辆运营证核发单位,首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在货运行业增加车辆许可方面对于自卸车型增加了一条规定:“使用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对于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自卸车型办理道路运输证件提高了准入门槛。同时在企业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前,查看车辆是否入网,确保企业车辆加入平台系统。第二,修改了北京市货运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被立案查处的违规运输企业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作为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的重点内容之一,发生泄漏遗撒行为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交管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是渣土运输车违法上路执法整治的主力部门。一是确定“3类”主要道路、“8类”重点违法问题成为渣土运输治理联合执法整治重点。二是建立了包括“4种”整治力量参与的18支巡逻车组专职执法整治队伍,重点部署在三、四、五环路内外环方向,采取定点卡控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增强了查控效果。18支巡逻车组每支由“4种”整治力量,即2名交警、1名城管队员、1名市政市容委人员、1名交通协管员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拦截查处的渣土运输车,按执法权限依次处罚、闭环执法,有效增强了路面执法震慑力。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依法查验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核对车辆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市渣土运输治理期间,严查汽修企业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车辆行为,在大兴、海淀查处3家非法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的汽修企业。同时,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主要行驶线路摸排,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及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初步确定了12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主要行驶线路并开展集中整治,其中在丰台区白盆窑地区一晚查处未苫盖、遗撒违章行为4起。

北京市环保局市机动车环保排放管理处是对渣土运输车排放超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政府部门。在渣土运输治理期间,一是各区(县)环保部门主动建立辖区出土工地台账,深入摸排掌握辖区建筑垃圾运输车台帐,每周制定检查计划,进入出土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停放地,开展入户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其他违法问题,通知辖区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二是配合联合专项执法,开展路检夜查,通过检查运输车辆的排放与配置,严查“假绿标”车。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具有综合执法与处罚权。对施工扬尘、渣土乱倒乱卸、道路遗撒和违规夜施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第一,利用远程监控查处施工工地违规行为115起,罚款125万;第二,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并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施工工地,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移送市住建委予以停工整顿。截至今年6月底,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媒体采访2次,开展媒体曝光违规施工企业5次;施工单位因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处罚后移送市住建委予以记分、暂停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8起;全市通报批评49起,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社会参与,企业、协会成为治理中坚力量

融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参与企业三方力量,从规范市场入手,赢得行业认可和企业支持是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成功经验。

新成立的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搭建了政府与企业沟通平台。2014年3月12日,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正式成立。一是参加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制定工作,通过短信、微信和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为协会会员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先后到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和中冀福庆专用车有限公司等单位考察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三是针对目前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散户多、管理难的问题,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体,为加入“联合体”的小散企业提供多项服务,这对整合小散企业和促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规模化、正规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首先,在北京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汽车协会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与标准内容的研究,向标准起草小组提出了既有利于行政管理也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多项予以采纳;第二,为了使车辆生产企业尽快掌握新标准的内涵,为用户提供满足新地标的高质量的渣土运输车辆,北京汽车协会会同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协会共同举办了“宣贯会”; 第三,接受具备相应制造能力的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改造能力的改装企业资料报备,对符合要求具备销售条件的企业和产品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已向社会公布24批报备信息,涵盖了54款渣土车辆产品。

业内企业趁车改东风,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作为代表,认为渣土车密闭改装是北京乃至全国的风向标,是未来渣土车辆的主旋律。该公司调整了市场销售目标及策略,直接瞄准新型智能渣土车市场进行研发拓展,为企业优化资源空间,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作为从事土方运输专业十几年的北京成伟兄弟运输有限公司,则把2014年认定为渣土运输行业最值得纪念的一年。基于对行业规范的期盼及对政府新一轮治理的信心,该公司一次性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销售厂签订了80辆新型环保渣土车辆,并成为了设备最多、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土方施工航母舰队单位。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4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测定其管理水平和履行能力程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经营业绩、管理人员配备、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行业内奖惩记录、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民工学校、劳务用工等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按倒权重计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同一评价指标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在同一工程项目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扣分单项累加。

第十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是对评价周期(评价周期是按评价日向前倒推一年时间,其中奖惩记录评价周期按评价日倒推两年时间计算)内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是取评价内每日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A):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95分以上;

(二)良好(B):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75-95分(不含本数)之间;

(三)一般(C):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60-75分(不含本数)之间;

(四)较差(D):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得分达到60分(不含本数)以下。

第二十条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若该信用主体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获得过一次鲁班奖或两次以上钱江杯的,暂定信用评价分为85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67分,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近三年有地市级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59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时,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作为下个月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A)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投标申请或中标资格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5%,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7%,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50%;

(二)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为10%,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100%;

(三)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半年;

(四)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一年内本地企业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取消其在甬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

(二)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一年;

(三)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12%,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200%;

(四)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

第五章

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主体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诉,各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投诉,市建设委员会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纠正。

第二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5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64号)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多业主建筑(以下简称建筑)是指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下列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行业以及直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消防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 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业主是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业主可以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七条 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施统一管理。

建筑交付前,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建筑交付后,业主可自行统一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统一管理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统一管理单位)。

第八条 业主委托他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公用部位和消防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受委托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提供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业主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缴纳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有关单位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

(五)建立完善建筑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资料、消防设备设施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可对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及消除情况,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六条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与辖区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妨碍消防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堵塞、锁闭消防安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三)擅自分隔、占有2家以上单位共用的疏散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在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停车场、绿化、架空管线等;

(五)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六)在建筑内储存罐(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影响建筑防烟排烟;

(八)其他妨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部门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活动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预防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服务外包、接受业务咨询、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提高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统一管理单位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的应急救援演练。统一管理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当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内有公众聚集场所的,该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知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当地政府可以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该建筑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抄告当地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在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公布。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并检查合格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通知建设部门撤销原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筑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检测、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统一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有罚款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影响建筑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部位,包括: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走道、楼梯、消防前室等。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6

【实施日期】2004/04/06【颁布单位】市建市[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安质总站、建管处、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行范围:自2004年4月15日起,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的分包活动,应根据本办法实施,其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强化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市[2003]448号)的规定,向市招标办备案。

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2004年4月15日起,市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管理系统系统》。其他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分包活动的,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分包活动的监督。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总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或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合称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合称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三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和监督,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在市四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等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宁波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中,科技园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方面的具体监管工作由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 鼓励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进甬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业主认可。

第八条

劳务作业(包括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其劳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同)。

第十条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鼓励分包工程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制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评价和选择的准则,择优发包。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在宁波工程建设网查询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公示情况,作为考察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应参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组织招标活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制订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加强对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可分别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根据不同情况,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若总包工程中未约定某一专业工程分包的,须提供业主同意该专业工程分包的意见。

(二)若总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须提供工程监理企业对分包工程承包人资格的审查意见。

(三)若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办理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手续,须提供双方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也应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向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核查、备案,并及时将分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输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履约过程的管理,并做好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劳务作业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种和持证上岗人员应满足作业要求。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业主、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组织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业主不得指定、暗示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劳务作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总包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对总包工程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分包活动的市场、质量、安全及其他行为的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处理、记录和公示的通知》(市建市[2003]455号)要求,做好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和公示工作。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7

1 建筑垃圾概述

建筑垃圾就是在建造建筑物时所产生的废弃物。因为建筑所涉及的方面十分广泛,如:建造住房、建造大桥等,所以建筑垃圾也种类繁多。且各地区或者是国家对于建筑废弃物的认识及概念都不统一,关于建筑垃圾的法律法规也是规范不一。所以处理回收的建筑废弃物也是一个大问题。

我国于2003年6月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修订稿)》,在这个规定中,工程渣土(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垃圾)的概念首次在建筑废弃物中被提及。随着地球温度日益变暖、臭氧层被破坏、热带雨林枯竭、资源短缺等问题的出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是作为地球上一员必须坚持的准则。否则,地球环境将被破坏,资源终将枯竭到时候将难以挽回。所以对建筑行业来说,尽可能不要浪费建筑材料,对建筑产生的垃圾要及时处理,将垃圾尽可能的资源化,以此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及对资源的浪费。

2 减量现状与需改进问题

2.1 建筑垃圾减量的现状

人类经过漫长的进化,不仅自身在不断发展,连住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最初的遮风避雨的掩护之地到今天的高级化住宅,人们在享受到现代化科技给自己带来的舒适,也意识到建筑带来的人和自然隔断性的影响及建筑对环境的破坏。所以专家们提出了让建筑回归自然的想法也就是“绿色建筑”。国内建筑垃圾的数量己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为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筑行业推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绿色建筑”同时也是减少垃圾的重要途径。

2.2 建筑垃圾减量需要改进的问题

2.2.1 相关法律缺乏

在建筑垃圾减量及资源化的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较欠缺。多方面没有及时制定好相关法律,如在垃圾减量的标准与规则要求尽最大可能把垃圾资源化,但垃圾回收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从而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

2.2.2 垃圾处理技术还不成熟

近几年刚提出垃圾资源化,以减少建筑垃圾,好多深层次的技术还不完善,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的发展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已有较好成果,对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效率也起到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市场化处置方面的相关操作技术与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弱。这对建筑垃圾减量形成了阻力。

3 建筑垃圾减量的相关改进方法

3.1 建筑材料的使用

建筑垃圾减量从根本上还是要在工地上开始施工时就实施。这样从源头进行预防,更容易达到垃圾减量的要求。浇筑混凝土是建筑垃圾产生的最主要的阶段,在使用混凝土时要注意动态流动,在材料的采用,制作等方面都要有严格的控制,决不能随意进行,这样能相对减少混凝土的需求量,同时也就减少了建筑垃圾的制造。此外在使用时易造成混凝再次利用这样能减少混凝土的浪费。最后就是尽可能改进材料的功能,不断的提高建筑材料的使用性能,使这些材料在使用时能够尽可能地减少用量达到同样的效果。且减少对污染环境材料的使用,引进先进的技术创造出适合建筑的污染小、用量少的材料,以此进行建筑材料的改革。

3.2 公民个人意识

在建筑垃圾减量的事情上,不仅要从工地建筑上抓起,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有意识来减少建筑材料垃圾的数量。首先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来说,要有减少建筑垃圾的意识。由于一些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人员素质和学历低,且环保意识单薄,所以在工作时可能会造成影响。所以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基本的工作培训,减少出现不必要的工作失误。还有就是没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群,让民众更多的了解绿色建筑的重要性,通过大众对建筑垃圾减少的认识提高公民垃圾减少的意识。

3.3 相关的社会法律

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由于工业发展相对较早,所以在环境保护及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做的较好。这些国家一般都具有相当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理法律,这对建筑垃圾的减量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发展的较缓慢,也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所以垃圾减量对我国经济有较大的制约。所以在提倡节能环保的今天,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约束我国公民施行垃圾减量,更要做出奖惩措施来引导大众施行建筑垃圾减量这个政策,让大家从心里愿意去做这件事。

4 建筑垃圾减量的前景

绿色建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同时也比较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绿色建筑的实施管理,需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和经济技术。随着经济技术不断进步,垃圾减量方法会不断地进行完善,在今后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研究中,要进一步探讨建筑垃圾减量的具体技术措施同时也要不断创新。绿色建筑的设计研究要针对现实中的现实问题,抓住节能的关键字眼。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多方面地集合力量,共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不断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建材对天然建材的市场替代。

5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在享受这些高科技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对社会环境、能源等各方面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建筑垃圾减量这个方面更是迫切的需要公民及时行动,尽到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文通过对建筑垃圾定义的解释、我国建筑垃圾减量的现状、建筑垃圾减量需要改进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最终得出了建筑垃圾减量的相关改进方法。通过对这些方法从不同方面进行解释,展示出各种不同的方法来减少垃圾的数量。最后对建筑垃圾减量的前景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废弃物的污染、能源的损耗及大量的垃圾,更重要的是建筑物对空气的污染而造成的严重的雾霾。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建筑行业的建筑垃圾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须严肃对待,绝不能做出“先污染后治理”的行为。面对资源和环境质量严重被破坏的情景,节能减排与绿色建筑已经成为必然。

关键词:绿色施工,垃圾减量,建筑垃圾

参考文献

[1]齐宝库,刘帅,马博,等.基于可交易证书机制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研究[J].建筑经济,2015,36(10):100-104.

[2]吴胜利.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J].城市发展研究,2012,19(8):120-124.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8

北京市东城区从7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执法工作。一是抓总体筹划,统领专项执法工作全过程。东城区主管城市管理副区长陈之常亲自组织,城管委牵头,以联席制为基础,推动各街道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措施,各部门主管领导轮流带队一线督导落实。城管执法局、交通支队划片分工,责任到人,执法不留死角,形成无缝管理体系。为更有效的做好专项执法工作,组建专人宣传小组,把每月市、区两级专项治理重点、要求、检查督导工作安排、达标车辆改造、通报曝光处罚的施工企业等信息汇制成宣传材料,月初走访所有工地,发放宣传材料500多份,进行学习宣传、面对面辅导、解难答疑,掌握工作进展,为顺利有效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固长效机制提升联勤联动专项执法协调融合能力。联勤联动执法长效机制,是专项执法工作落实到末端的重要保障。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由城管委牵头,各部门主管领导轮流主抓,组织联勤联动专项执法;交通、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主动配合,适时沟通,对查扣车辆现场移交,就地高限处罚;三是重源头治理,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在治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突出工地源头治理。在专项治理期间,对7个工地的施工单位进行了高限处罚。(通讯员 孙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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