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024-06-28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精选8篇)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1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国家、省、市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方式、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

(二)保障对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5年以上;

2、县城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600元;

4、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 30周岁以上;

5、申请人至少有一名为城区常住户口,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三)租赁补贴标准。我县 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3.15元/平方米每月。

每户最高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每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12个月。

对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和县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 70%给予补贴。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 10日—8月 15日)

印发本方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申报阶段(8月 16日—9月 16日)

符合保障条件拟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单位(下岗、失业职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6、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 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 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8、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县总工会关于特困职工 家庭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确认阶段(9月 17日—11月 17日)

1、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在 5日内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在《××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1周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县房管部门。县房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到 9月 30日。

3、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返回县房管部门。

5、县房管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四)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阶段(12月底前)

县房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并汇总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房管部门确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房管部门廉租住房补贴专户,由县房管部门向被定的廉租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三、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三)县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监察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2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 【发布日期】2009-03-18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及其以下(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者核减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设立的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负责。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的协调办事部门,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核准、材料公示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项目申请、拆迁、建设、出租、部分产权出让、房改、租金收取等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和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和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第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省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定;市、县(市)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根据省统一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第九条 取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三)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四)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范围。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三)、(四)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第十条第十条 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按照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实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独生子女死亡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

(二)家庭住房状况;(三)居住情况;(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五)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当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三)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县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五)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县、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县或者设区城市的市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六)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中、统一办公的方式,办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申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申请人意愿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

实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已经确定的轮候顺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制度,每年调整一次。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邻里访问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日常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县(市)或者区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协议或者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施实物配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租赁住房补贴期限;(二)租赁住房补贴额度;(三)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政府提供部分产权的廉租住房,应当明确使用权、所有权转让,个人所有权继承等内容;(七)申请人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时的处理方式;(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租赁住房补贴:(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的;(二)连续1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实物配租:(一)将承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将承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的;(四)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拥有部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按照按份共有方式办理房屋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核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政府出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八)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来源是:(一)政府建设、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单位投资建设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出租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住房,纳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提供的住房被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住房提供人如终止该住房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的,应当提前一个年度,书面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采用相对集中、配建、在棚户区改造中分散建设等方式建设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改造项目,应当在规划、土地出让条件中保证,用占规划建筑面积5%的面积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该部分住房面积的建设成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产权属于政府。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

各地可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不应超出5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建设廉租住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二)购买旧住房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办理产权过户时免收相关的交易费用;

(三)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四)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税收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有剩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审计、财政部门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年度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取消其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予登记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不按轮候顺序实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和社区,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林业、煤矿等独立工矿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3

一、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机构的简介

美国住房与社会发展部(HUD)的宗旨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服务对象是中低收入的美国家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体面经济的住房。住房与社会发展部下分为多个部门,其中社区计划和发展部与住房部主要负责社区的发展和财政援助,向无家可归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住所和财政援助。部门下又包含多个项目,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下分成三个不同的小项目,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全有质量的住房。住房与社会发展部不是直接向租房者或者买房者提供援助基金,援助基金是授予每个州的州政府或者当地的非营利性机构。家庭项目(HOME)通过向州和当地政府提供援助基金向低收入群体提供体面可以负担的住房,援助基金的项目是符合当地家庭需求的。购买项目(SHOP)提供资金给非营利性组织,由非营利性组织建造房屋或者改进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础设施。家庭住房拥有区域项目(HOMEOWNERSHIP ZONE)允许社区重新申报空置但是破损的房产以增加住房的拥有量,通过创造一个新的社区来带动经济的发展。住房申请项目中有专门为残疾人设计的项目,政府为他们设计住房并选择居住的区域。各种类型的申请者都可以在住房与社会发展部的网站上找到当地的联系机构和联系人,机构会向申请者提供申请表格、需要审核的材料,申请者还可以在网上选择房屋的地理位置和房屋类型。

二、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普通住宅,重点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国际上对于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比较普遍的是将样本居民的收入与当地居民收入的平均值进行比较,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80%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的80%到120%,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的120%。也有的标准将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定位在低于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的70%,高收入家庭的标准仍然为高于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的120%。

三、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申请和审核程序

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核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和程序,同一个州不同城市的核定标准和程序也会有差异,一般是按照收入占中等收入家庭的比重划分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以下以亚里桑那州的凤凰城为例概述经济适用房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材料来源于凤凰城住房部的网站。

接受申请者时不考虑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取和其他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残疾。所有申请者的申请必须通过信用审核,房东和犯罪背景的审核。所有的申请者必须符合已经建立的收入准则(基于大凤凰城地区的中等收入)和居民居住率的标准。那些被不情愿错误安置的申请者有优先权。合格的申请者会被放在等待的名单上,会按照房子的可获得性提供住房。所有申请者在核准进入经济适用房项目之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必须符合收入的标准线。必须提供可证实的收入证明。无任何重大罪的犯罪记录。无任何未解决的官司。必须说明所有的收入和债务。

必须证明是美国居民或者合法临时居住者。另外,申请者可能会被拒绝申请如果发生下列情况: 申请信息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

申请者有关于行为的证明文件,表明申请者居住期间有可能违反房屋合同或者社区的政策。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4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政府承担,市财政部门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政府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5年以上。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人均15平方米。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元,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老、烈属、残疾等证明;

5、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证明。

居民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给《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签章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由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给《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二)审核

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淄博市房产信息网(网址:)进行公示,并委托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登记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五)轮候

市房产管理部门将登记情况批转区房产管理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根据轮候情况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轮候排序按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年龄大小及户口迁入时间等条件排序,孤老、烈属、残疾优先。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准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申请人凭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五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廉租住房具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廉租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配租的住房。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被取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财政、民政、物价、地税等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5

关于上报《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我局对2007年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部分条款提出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呈上。

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报告 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 2010年10月25日

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将我县2007年11月13日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阿克塞县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办理日常业务。

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城建、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各乡镇、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乡镇、本社区、本单位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县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低收入家庭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80%收取。公产房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测算提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县发改委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廉租住房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1、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2、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

3、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新建、购置廉租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1、租赁住房补贴: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暂执行每月6元/平方米。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60元,少于60元的按60元给予补助。

2、租金核减:对现已承认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产房租金核减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够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上一条办法给予保障。

3、实物配租:对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产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前一种办法给予保障。这些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本县的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本县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夫妻户口):一是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一人属1998年迁入我县的,另一人迁入时间不限;二是家庭主要成员于五年前迁入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只限本县户口,不限户口迁入时间。

2、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包括450元),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低于县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

1、户的计算

①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审核低收入家庭和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②对因无房,户口暂时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2、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阿克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和审核的低收入家庭人口为准。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②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③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空挂户口;

②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③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4、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私有房屋;

②承租的公有住房;

③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⑥前2年内已出售的私有房屋;

⑦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

②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

③租住的私有住房;

④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5、已入住敬(养)老院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和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后报镇政府审核。乡镇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查,确定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具体保障方式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房管局审批。

4、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损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要恢复原状;

2、不得损坏或丢失房屋内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住房用途,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恢复原状;

3、不得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要保持住房原样;

4、不得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5、按时交纳租金、水费、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不得无故拖欠;

6、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发生意外事故由入住户承担一切责任;

7、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不得调换住房或者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

8、不得将承租的房屋随意处置,变相出卖使用权。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擅自改、扩建或改变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的;

5、擅自对所承租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房租等费用的。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服县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6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初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

第一文库网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批准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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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法律快车提醒您,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

1、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7

兹有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申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现提供该职工的详细收入情况。我单位承诺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供配合,同时授权委托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

一、我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包括集体)、外资、民营企业□其他性质单位。

二、该职工为我单位□正式(在编)□临时(编外)□合同制职工,具体工作岗位为,在我单位□拥有股份□不拥有股份。

三、该职工年月至月在我单位任职期间,我单位每月已为其缴纳以下相关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比例为% 每月平均缴纳金额为元; □医疗保险金:单位缴纳比例为% 每月平均缴纳金额为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为% 每月平均缴纳金额为元

四、该职工年月至月可支配收入总额为元(可支配收入指个人总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详细清单(内容包括每月工资、奖金、津贴及缴纳的个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附后。

五、申请人承诺:除本人单位提供的收入来源外,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盖章)(单位盖章)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篇8

一、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状况

一是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拟定了《**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确定了基本的保障思路就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多渠道、多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目前,我县没有廉租住房房源,政府将采取高租低赁的方式先行保障);对无购房能力的困难家庭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具有一定购房能力的家庭主要以供应经济适用房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是明确任务目标。我县从2007年开始开展这项工作,以张贴公告、下发文件等方式下发到13个办事处、4个居委会进行大力宣传。2008年我市又扩大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范围,为此我们把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放宽。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放宽到0.8倍以下。计划今年内发放租赁补贴420户,保障廉租住房109套。截止去年底,完成了所有420户的核查工作。

三是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做好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衔接工作。

二、问题及建议

住房保障工作刚刚起步,保障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我县前期的住房保障工作中,我们能够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具体操作中能够结合本地实情,积极探索住房保障的新思路、新模式,科学决策,周密安排,超前部署制定运作的步骤,尽力让住房保障惠民政策惠及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体。但在调研中发现我县的住房保障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

一是公共财政支出严重缺位的问题。调整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是住房保障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这就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而目前住房保障资金短缺,周转不开,将会影响着住房保障的下步发展。

二是在构建住房保障体系过程中,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县低收入家庭中需要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家庭底数要大力宣传尽快摸清,并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信息系统,要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的补贴、开发、分配等问题还要不断地完善操作标准;廉租房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如何确定问题要尽快探索完成。

三是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对相关配套的优惠政策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及时予以兑现。让它们尽快成为发展住房保障工作的推动力。

四是住房保障机构队伍有待加强。我县住房保障机构的人员配置问题亟待解决,住房保障工作是刚纳入政府工作范畴的新兴事业,新的行业、新的工作运行机制,需要高水平高技能专业人才。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扩大宣传,完成保障目标,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早日公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发放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审批合格的保障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完整;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出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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