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内部审批材料

2024-05-08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内部审批材料(精选5篇)

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与审批制度 篇1

一、申请与审批制度的法律依据

本超限运输许可与审批制度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2号令)、《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行政许可工作手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编制)的相应规定制定而成。

二、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认定标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即原则上是指运输无法通过物理拆卸手段分(驳)离的物品。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审批手续:

1、车货总重55吨以上,且不超过轴载限定标准的;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米(集装箱4.2米)以上;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标志(牌)限值标准的。

三、超限运输许可流程

本辖区境内,起运线路为普通公路。基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跨省及跨市超限运输,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该类情况由承运人向设区市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审批,本辖区公路管理机构不负责具体审批事宜。

2、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承运人向区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车货勘验和线路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意见→技术复杂的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四、超限运输许可办理的原则

1、一车一证的原则: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必须一车一证,不得一证多车。

2、一次一办的原则: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的指 定,必须一次一办,不得一办多次。

3、限时办理的原则: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办结。涉及公路、桥梁等特殊点段加固或改造,办结时间另行测算。

4、安全运输的原则: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相关手续。

5、不得行驶技术状况三级(含)以下公路和低于二类的桥梁相邻连接道路、道路桥梁不具备通行条件的不得作为行驶路线。

6、启运时间与发证时间之间超过3天的,应明确承运人出发前主动与途经线路路政管理部门主动联系,了解路段行驶条件变化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五、超限运输许可的申请材料

1、《超限车辆确需行驶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许可申请表》;

2、行驶方案:包括拟行线路的起迄点和各重要节点,行驶各路段的时间、速度、特殊点段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等;

2、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

3、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原件;

4、货物证明、车货总体轮廓图或照片;

5、车货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外廓尺寸和总体轮廓图有关资料,以及装载情况;

6、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发的《三超通行证》 或同意超限行驶的书面意见;

7、需要采取防护或加固或改造的,提供技术方案及经费补偿意见。

以上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时一并准备齐全,如有缺失许可机构一次告知补齐。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正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超限运输行驶承诺书》。特别注意:承诺书只能由承运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其他人不能代替。

六、超限运输许可中的车货勘验

1、车货勘验原则上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2、勘验人员:车货勘验由路政员承担,一般不得少于 2 名,特殊情况不得少于 1 名,另 1 人可安排路政协管员;线路勘验由路政员承担,特殊技术要求应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勘验重点:

(1)超限程度:进一步确认对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影响及公路特殊点段对运输的影响。

4(2)承运车辆:进一步确认可否满足载运要求及公路技术状况保障要求。

(3)物品固定:察看并确认固定方式与可靠程度。(4)标志标识:察看并确认规范性、可视性及其它功能。(5)其 它:线路勘验及运输过程特别注意的问题等。

(3)车货的总质量、长宽高等总体尺寸和轮廓。(4)装载与固定方式、牢固程度等情况(5)标志、标识等设置情况。

(6)保障措施针对性及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7)需要特别提醒或注意的问题等。

4、勘验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书前进行勘验。如承运车辆无法到达装货地点特殊情况,核查人员应先对货物核查,车货整体的勘验可在启运前实施。

七、超限运输许可中的线路勘验 勘验重点:

5(1)辖区公路技术状况、交通量、交通构成、运行速度、混合交通等对车辆行驶的影响程度,确认正常路段行驶的时段、速度及管理措施针对性。

(2)辖区桥梁、公安查报站、急弯、陡坡、上坡下坡、跨线构造物、匝道等对车辆行驶的影响程度,确认特殊点段行驶的时 段、速度及相应的技术方案与管理措施针对性。

(3)辖区特殊点段改造、加固实施的情况,确认是否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的保障措施,如区域团雾、路面作业、路侧干扰等。

八、技术论证与检测

1、基本项目

(1)超过公路及桥涵承载能力和限长、限宽、限高技术状态的。其中三类桥涵必须进行检测。

(2)因运输物品长、宽、高限制,需要拆除相关设施或改造路面标高等的。

(3)其它相关项目。

2、基本做法(1)综合分析需要论证和检测的内容。

(2)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3、基本要求

(1)按照评价或检测报告确定的技术措施实施。

(2)评价或检测报告及实施技术文件作为指定意见的附件。

九、超限运输许可的行驶方案确认

1、影响因素:

(1)承运人行驶方案。(2)车货勘察意见。

(3)线路各管辖单位勘察意见。(4)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意见。

(5)其他途径线路特别是相邻连接线路的技术状况。

(1)运输不可解体车货超长、超宽、超高、超限载的程度。(2)线路的交通量、交通构成、平均运行速度。(3)线路(含桥梁)的等级、平纵面技术指标。

7(4)公路养护、改造、维修作业情况。(5)特殊点段检测、改造、加固情况。

3、确定一般方法:

(1)综合确认公路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般路段。(2)综合确认公路技术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路段。(3)综合协调确认时间、速度冲突的线路。

(4)特别重视车货超过车道宽度达到 4.5 米的高度和沿线急弯、陡坡、长距离下坡、匝道、跨线构造物路段等情况,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路桥技术等级低、施工作业、相邻连接道路不具备通行条件等路段,不仅要合理限制最高行驶速度,同时注意控制匝道等技术指标复杂路段最低行驶速度。

十、《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填制

1、根据相关路段管辖单位核验勘察的意见,“决定” 原则上依据确定的行驶方案作出,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四个部分:

(1)逐条列出行驶时间、线路和速度。其中:时间和速度相对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

8(2)特殊点段逐个列出行驶技术、管理、速度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

(3)针对行驶过程中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护送报务、交通管制、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等,提出相应要求。

(4)《行驶方案》作为附件,与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决定做出责任必须明确,责任方包括两方:(1)承运人:包括与法律赋予其它部门的管理。(2)许可机关:包括管辖路段的监管。

十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制

1、根据相关路段管辖单位核验勘察的意见,不予许可行理由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1)因运输物品超限严重,管辖路桥或路网技术状况不具备行驶条件。

(2)因承运车辆不具备运输条件。

2、不予许可行驶理由必须充分、具体,特别是核验勘察中发现的新情况。

十二、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

1、承运人未经本辖区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赔偿。

2、处罚标准:承运人未经本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 超限载行驶公路的(车货总重超限是指车货总重超过下列限值:二轴车辆为 20 吨,三轴车辆为 30吨,四轴车辆为 40 吨,五轴车辆为 50 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为 55吨;或者是交通标志标明的总重限值),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 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 2 吨(含 2 吨),同时能够配合检查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免予罚款;

(2)总重超限在 5 吨以下(含 5 吨)的,可处以 5 百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

(3)总重超限 5 吨以上 20 吨以下的,可处以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4)总重超限 20-50 吨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总重超限 50 吨以上,或者闯卡、冲卡或采取其他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2)-(4)项规定实施处罚,当事人本已有一次超限记录的,加处 5 百元罚款;有两次超限记录的,加处 1 千元罚款;有两 次以上超限记录的,加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 3 万元。

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超长、超宽、超高行驶公路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2000 以上5000 以下的罚款;

(2)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行驶公路,且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5000 以上10000 以下的罚款;

(3)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行驶公路,且造成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情节严重的,处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行驶且不超过 2 天的,标志标识设置不规范但不影响警示功能的,或者车货总长度超过限定标准 2米(即车货总长 20米以内)、车货总宽度超过限定标准 0.8米(车货总宽 3.3米以内)、车货总高度超过限定标准 0.5米(即车货总高 4.5米以内)的免予处罚。

承运人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

承运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十三、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标志标识的设置

1、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标志采取黄底、黑字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边长 60cm,参照 GB5768.2-2009“注意危险标志” 设置,必须进行贴膜,符合夜晚和特殊气候条件反光规定。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内部审批材料 篇2

为推进我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制作本流程:

受理范围: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河北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数量:不限制。

一、申请:

(一)网上申请

1、申请人登录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网站(http://he.post.gov.cn), 进入网站的“行政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2、申请注册账号进入信息系统。

3、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企业名录》(此项如有则填写,没有不填也不用打印提交)、《处理场所(中心)目录》、《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核对打印表格无误后,点“提交申请”(提交后邮政管理部门即可在信息系统中看到企业在线填写的资料,但请注意:提交后不能对填写的内容进行修改)。

4、网上申请成功后,由邮政管理局受理工作人员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填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送《补正通知书》,经申请者请求,由邮政管理局审查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中按“不予受理”退回,待退回后申请人登陆信息系统即可进行相应的修改;对于填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者接到邮政管理局受理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系统生成的部分材料。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整理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快件(邮件)处理场所、信息网络、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应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的内容逐项落实,以避免申请材料缺失。将打印出来的表格和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如下),签字或盖章,核对无误后一

次性向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提交(为确保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等原件的安全,建议尽量予以面交)。

(三)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

4、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企业名录;

7、处理场所(中心)目录;

8、场地使用证明;

9、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业务操作规范;

12、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3、加盟合同协议;(加盟型企业提交)

14、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安全保障措施(经营代收货款业务需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证件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由受理人员对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邮政行政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受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填写《申请材料签收单》(附件一),并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与系统内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核对,审核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河北省快递业务许可经营申请登记表》(附件二)进行登记。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三),并在《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表》(附件四)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五)。

(三)受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4、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5、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6、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7、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第五十二条。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三)审查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照《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核表》(附件六)逐项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内容。对申请者部分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可先对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者下发《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七),限期采取补正措施。

1、网上审查与电话核查。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减少申请者因填报申请资料而重复递交书面材料的情况,以便民为原则,结合河北实际情况,行政许可受理人员人员登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系统内填报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力争在受理以后,提交的材料准确无误。

2、书面审查。审查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于关键申请材料,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必须进行书面审查。

3、现场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工作人员分组对快递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核查企业的实际快递业务员人数、处理场所(中心)、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如实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八);

四、征求意见:

由审查工作人员综合审查意见,考虑国安安全等因素,向河北省国家安全厅递送《征求意见函》(附件九),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复印件: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身份证;

4、验资报告;

5、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企业名录;

6、处理场所(中心)目录;

7、处理场所地使用说明。

收到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征求意见函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国安机关需要查阅其他材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征求意见函加盖“河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国安机关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企业情况报告表》(征求意见函所附)相关栏目填具意见,加盖“河北省邮政业安全事项审查专用章”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表,经邮政管理部门与国家安全机关双方同意并通过法定程序才可对外公开。国安机关如果对特定企业的申请持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并与邮政管理部门协商,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由邮政管理部门向企业说明。

五、公示:

在审查结束后,按照《网上审批表》(附件十)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在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决定程序;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报决策部门。

公示日期为十天。

六、许可会审小组审议:

按照决定标准,决策部门集体研究对许可作出行政决定。

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批复

准予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主管人员起草《关于对XXXX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批复》,报决定人员签发。

不予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主管人员起草《关于对XXXX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批复》,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八、颁证:

(一)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二)颁证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邮政行政服务中心

(三)岗位职责:根据局领导决定,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向申请者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签收表》(附件十一)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九、分支机构备案:

(一)备案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备案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政务大厅。

(三)岗位职责:做好备案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河北省内的企业分支机构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备案。

1、各企业首先须在网上进行许可备案,具体操作为:登陆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网站http://he.chinapost.gov.cn/--行政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注册用户名密码后登陆填写相关信息。

2、接收各企业分公司(营业部)的网络申请材料

在许可管理系统中的分支机构中对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无误方可接受

3、接收各企业分公司(营业部)的书面申请材料

需提交材料:

(1)上级法人企业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2)上级法人企业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复印件1份

(3)上级法人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分公司持证快递员名录1份(营业国内业务的提供)

(6)备案登记表(正反面的)2份

待所有材料无误齐全后方可接收

4、接收书面材料核查无误后,转交领导会审组进行会审审核

5、领导会审组会审后对对相关资料加盖局章并告知企业来领取

十、登记:

申请者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在持带有名录的企业法人的《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邮政管理部门

附件一《申请材料签收单》

附件二《河北省快递业务许可经营申请登记表》

附件三《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表》

附件五《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六《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查表》

附件七《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八《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

附件九《征求意见函》

附件十《网上审批表》

附件十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签收表》

附件十二《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附件十三《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变更 篇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理条件

(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3)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须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须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若两者同时从事的,须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人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http://)注册账户,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3、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条件进行审查;

4、经审查和场地勘察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

5、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备注

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书 篇4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表要按表内栏目及填写说明要求逐项填写或选择,不要漏项,如无变更项目在空格处以“无”字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不申请变更的填写“不变”,申请变更的填写拟变更的内容;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2、“申请单位”按工商行政部门核定名称填写。

3、“许可类别”分类如下:①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 ㎡),或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②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 ㎡,含3000 ㎡),或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③中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 ㎡(不含150 ㎡,含500 ㎡)或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④ 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 以下(含150㎡),或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⑤快餐店;⑥小吃店;⑦饮品店;⑧食堂:学校食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标明供餐人数)。

4、“备注项目”分类如下:单纯火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中餐类制售、西餐类制售、日餐类制售、韩餐类制售、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冷热饮品制售。

5、所提供的资料都必须在右下角签上办理人姓名、日期。凡复印件应当有原件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填写指南 篇5

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提交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

申请书须用碳素笔填写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所提供的资料一律采用A4纸。空格处以“无”填写。

申请表格填写方法

1.申请人: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名称填写。

2.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填写××市××区××路(街)××号。

3.经济性质:按实际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4.固定资产(万元):按实际情况填写。

5.电话、传真、邮箱、其他联系方式: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其他栏有则写,无则填写“无”。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栏内相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7.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填写代理人姓名。

8.职工人数:按实际人数填写。

9.应体检人数: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等的人数。

10.就餐座位数:按实际情况填写。

11.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10.申请许可项目:在对应类型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①申报许可类别: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填写:①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者就餐座位在1000座以上);②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或者就餐座位在250-1000座);③中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或者就餐座位在75-250座);④小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或者就餐座位在75座以下);⑤快餐店;⑥小吃店;⑦饮品店;⑧食堂;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⑩其他。

②备注栏: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勾选“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勾选“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企事业机关食堂的,勾选“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企事业食堂”;除饮品店外的所有类别供应凉菜的勾选“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勾选“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勾选“含生食海产品”。

附申报材料填写方法

第3项: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暂不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要求在国家局尚未出台正式办法之前,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培训证明均认可。)

第7项: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提供。

包括但不仅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场所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维护保养管理;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药剂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管理、贮存管理、运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废弃油脂管理等。

第8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暂不提供。

第10项: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提供。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第13、14项: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提供产品标识说明材料和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第15项: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提供。

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18项:其他资料

①变更、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须提供原许可证。②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法人单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其他项

食品安全设施表格填写方法

食品安全设施:

指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模、类别,应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包括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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