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2024-06-29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11篇)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1

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开发与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

二、考核与考勤

考核实行三级考核制度。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三级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制定。

考勤实行日常考勤和抽查考勤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勤由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街道、镇乡、社区)负责。抽查考勤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抽查不少于两次。

三、请假与销假

1、实行签到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上下班要签到,签到情况每个用人单位或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根据签到情况作为公益性人员考核依据之一。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病、事、婚、丧等原因需要请假,经用人单位或社区同意审批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者离岗,以旷工论处。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者,由用人单位或社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写请假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社区主任签字后,送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备案;请假一周(含一周)者需经市公益性岗位办公室批准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办私事超过一小时按半天事假论处。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凡需续假,再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下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5、旷工处理:一年累计旷工、事假在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上报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 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予以解除劳动用工协议并附解聘备案单、工资卡。

6、各用人单位或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需按月向市公益岗位管理办

公室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根据报表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四、录用与解聘

1、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

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时,须事先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经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2、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时,由用人单位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

公室提出空岗补充申请,由公益性岗位办公室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公开召聘,通过笔试、面试“公开、公平、择优录用”。

3、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4、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福利与待遇

1、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自然终止。

2、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龙井市为550元。

3、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女性于1963年12月31日前;男性于1953年12月31日前出年的人员报销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按省、州下发现行政策执行。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用工协议。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2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有以下说法: (1) 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 首先考虑的是就业困难人员, 由各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和补贴的再就业岗位; (2) 公益性岗位, 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类和服务类岗位;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是在政府宏观政策引导下开发的, 经过多渠道的筹集资金, 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而开发的管理、服务类岗位。其从业人员有意愿并有能力完成其岗位要求事项。

公益性岗位有三个特征: (1) 公益性岗位具有救助性。其主要表现在预先考虑安置困难就业人员及特殊人员, 其工资补助由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拨出。 (2) 公益性岗位具有公益性。体现为公益性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3) 公益性岗位具有过渡性。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年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旨在保障就业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情况下, 让其需找新的就业机会。

2 公益性岗位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以来寻, 的确为缓解就业压力、保护弱势群体起到很大作用, 各级政府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这项政策。尽管公益性岗位在政府的资金培植与建设下逐渐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但还不完全具备自我运营和管理, 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 主要有:

1) 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能力覆盖的范围小, 发展能力仍然有限。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主导、社区依托来完成的一项救助政策, 但岗位数量有限, 难以满足众多的符合条件的难就业人员。

2)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录用程序不严格, 导致有一部分人员是不合条件的滥竽充数者, 他们凭借各种社会关系求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这种现象与公益性岗位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 长此以往, 不光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问题, 反正还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

3) 公益性岗位录用过程中对专业、实践能力等均无要求, 在录用之后又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 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地胜任, 有时甚至会延误必要的公务活动。因为公益性岗位薪酬低且从事的是无技术含量的工作, 所以一般接收单位不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 甚至任务布置无序, 导致上述各种问题的出现。

4) 国家没有颁布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各项措施, 对薪酬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和一些单位的管理不善, 往往公益性岗位会出现脱岗、离岗或顶岗等违规现象。有些人甚至在此岗位上吃空饷。这不仅没有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 还对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5) 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单位在编人员薪酬差距很大, 且不能享受到单位的福利待遇, 微薄的薪水不能满足家庭的日常开支, 亦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的生活困境。同时他们在工作时还受到身份的歧视, 这大大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致使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较低。

3 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对策

3.1 积极开发公益岗位种类和岗位数量

目前公益性岗位主要集中在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 岗位较少且种类单一。建议可尝试开辟社会筹集资金开发或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新途径, 如可以在公交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供电局等一些涉及到公共服务性的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群体, 政府进行补贴, 既减轻了财政开支, 又减少了企业支出, 达到缓解就业压力的目的, 可谓一举多得。在开发数量上, 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到恰当开发和利用, 既满足就业困难群体的需求, 又不影响政府财政、经济发展。

3.2 建立规范的录用管理制度体系

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建设的方向性和长效性。对于公益性岗位, 要建立严格、公正、公开的用人选人制度, 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在岗人员符合标准, 同时, 也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将其辞退。管理制度应该从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用人选人的程序、标准, 岗位开发的资金、管理等入手, 彻底改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无序的状况。

3.3 建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纠正接收单位岗前不进行培训的错误看法。完善就业培训的制度。教育和培训对于“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由于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的不足才使得大龄就业困难者在择业中遇到各种困境。教育和培训针对的不仅是那些已经在公益岗位上岗的人员, 对于那些待岗或者未就业人员也要加强教育、培训, 使得这部分人群可以在就业竞争中立足。“授人与鱼, 不如授人与渔”, 公益性岗位可避免直接资金援助形成的依赖性, 还可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技能, 增强其未来的就业能力。

3.4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公益性岗位长期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且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 因此政府需及时出台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使其合理健康有效的发展, 保障大众群体及公益性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5 提高公益性岗人员的薪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任务大多比较繁重, 而工资薪水却很低, 付出与回报完全不成正比。要维持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生活开支, 急需政府的财政资金扶持。在公益岗位人员薪资待遇方面, 政府应该积极拓展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外, 还应引入社会资本来管理。对于接收单位而言, 应充分认识国家这项就业援助政策, 高度重视,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缩小其与在编人员的薪酬差, 切实解决困难人员, 提高公益岗位人员的生活水平。

摘要:公益性岗位是解决困难及特殊群体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种新途径。随着政府对公益性岗位重视程度的提高,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 为减轻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 在具体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首先对公益性岗位的内涵及开发管理状况进行阐述, 找出在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就发展公益性岗位提出了几点建议, 然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

参考文献

[1]晓丘.公益性岗位与援助对象如何对接[J].四川劳动保障, 200 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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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玉兰, 张杰英, 范俊生.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J].乡音, 2009, 22.

[5]仝国龙, 曹振华.浅析河南省公益岗位建设[J].传承, 2010 (6) :84-85.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3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专项资金。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篇4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游客创建一个环境良好的景区环境,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

二、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6人,具体工作为景区卫生清洁、环境保护等。景区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段,分段管理,责任到人。

三、岗位职责:

(一)、遵守管理所各项管理制度。

(二)、听从管理所统一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保洁工作。

(三)、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发现影响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五)、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和带回家使用。

(六)、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由用工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

五、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六、考勤管理规定。

(一)管理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其考勤、工作情况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两天进行一次卫生的清理,并要求清理干净彻底。对突发情况,岗位人员应随叫随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检查中,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配合的,人岗分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等,对因事、因病等请假不能正常上岗的,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三)管理所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出勤记录。

(四)在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上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5

襄再就办〔2006〕4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再就业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含襄阳区)应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附:《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公益性 岗位 管理 办法 通知

襄樊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4月12日印发

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性质、范围及开发主体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社区安全保卫;

3、社区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广场管理;

6、交通协管;

7、社区公用设施维护;

8、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9、机关、失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10、其他公益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是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分为政府投资开发购买和社区开发两种方式。政府投资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就业援助对象。上述两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及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办法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上述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需到市再就业办报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襄樊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登记表》,并提供一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3、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的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及管理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须先填写《襄樊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再就业办审批。

(七)市再就业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从登记人员中向用人单位推荐复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援助对象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九)在合同期内就业援助对象和用人单位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愿留用的,由用人单位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所需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因上岗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出现公益性岗位空岗时,按用人单位要求,由市再就业办继续推荐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十一)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在相应的期限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十二)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实行先缴后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十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向市再就业办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

2、用人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被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安置人员是属于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料复印件;

5、安置人员签字的工资表。

(十四)市再就业办按季从再就业资金中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单位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十五)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凡需使用的岗位性质属公益性岗位范围内的,应首先报市再就业办核准,由再就业办优先安排已登记申请的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十六)市再就业办要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挪用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6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7

二级保护区内的龙井茶叶销售近些年受到比较大的冲击。我们知道, 龙井茶的品牌, 已经扩大到钱塘产区和越州产区。目前, 浙江省全省龙井茶园面积已达110多万亩, 年产值38亿多元, 已有18个县、市 (区) 被定为龙井茶产区, 直接带动近60万茶农得益。龙井茶生产区域延伸扩大、茶叶产品丰富之后, 龙井茶市场产生了鱼龙混杂、良莠难分的现象, 西湖龙井的品牌开始泛化, 这给二级产区内的茶企的产品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二级保护区内西湖龙井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大的方面看, “龙井茶”在国家层面注册后, 浙江省茶园面积发展到110多万亩, 全省有352家茶企获得许可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而西湖龙井二级产区面积仅10000亩出头, 占比1%左右。“大佛龙井”等地标产品异军突起, 特别是无性系茶树种植和机制茶技术的推广, 产业主体实现转型和跨越, 整体产业实力获得提升, 同时, 一级产区龙井茶惟我独尊的地位虽已不复存在, 但仍然对二级产区形成挤压。另外, 中共中央推出的“八项规定”, 抑制了高档礼品的消费, 对所有高端茶叶的销售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从西湖龙井二级产区自身来看, 也存在着种种不足,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西湖龙井二级保护区与西湖龙井一级保护区之间的差异性虽已不再凸显, 二级产区内的一些茶企甚至开始超越一级产区的茶企, 但二级产区内注册的西湖龙井品牌企业众多, 分布格局始终是小而分散;机器炒茶推广之后, 机器炒茶和手工炒茶的有机结合尚缺乏标准, 炒制出来的茶叶产品风格迥异;茶叶产品销售体系缺乏诚信, 消费者选购茶叶时, 始终绕不过真假问题这道坎;茶园的绿色防控仍不过关, 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宣传推介缺少力度, 二级保护区内茶叶的真实信息传播不畅。

二、局部创新, 错位竞争

面对西湖龙井二级保护区内茶叶经营存在的种种问题, 应该, 采取综合举措系统打造样板品牌, 强化龙井茶二级保护区的区域特色, 和一级保护区、其他产区形成错位竞争。

1.增加旅游互动, 实行错位竞争。一级保护区基本和西湖风景名胜区重叠, 游客资源丰富, 区内茶企、茶农可以直接接触大量游客, 向他们推荐茶叶产品, 同时历史上积累的文化资源也相当丰富, 宣传起来比较厚重, 茶叶产品定位容易高端化。西湖龙井保护区以外产区出产的龙井茶相对更容易走低价路线。二级保护区随着杭州旅游西进策略的推进, 可以将区内的村庄与西山森林公园、钱塘江的自然山水, 进行整合, 打造旅游精品线, 建成龙井茶文化专题陈列、茶产品展示展销、茶艺表演、品茶赏景、茶宴品尝等为一体的茶文化休闲旅游特色区, 以此拉动茶饮旅游消费, 让游客深度体验龙井茶文化的魅力和乐趣, 提升西湖龙井的品牌效应, 做好与旅游者、消费者的互动, 走中间路线, 进行差异化竞争。

2.改善诚信经营体系。实现保护区龙井茶行业自律, 向市场提供货真价实的产品。为建立可靠的诚信经营体系, 走出产区混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怪圈, 应该采取多管齐下、行之有效的手段, 重点一是促使茶企做真, 使茶叶经营企业带头严格龙井茶区域概念, 绝不以其他产区的茶叶冒充保护区内的茶叶出售, 力求任何时候都经得起市场抽查和消费者质询;二是引导茶农卖真, 强化茶农的品牌保护意识, 实现茶农自销产品的定量化、可追溯、严处罚, 让买茶者买得放心;三是力求店面售真, 开出以销售保护区龙井茶为主的特色门店、网店, 构建起个性鲜明的网络销售平台, 并规范销售行为, 保证产品质量。

3.创新企业经营模式。首先通过企业自律自强, 政府给予一定扶持, 遴选一两家实力较强、信誉较高、以经营二级保护区龙井茶为主的茶叶企业, 鼓励他们打造西湖龙井茶品牌, 成为正宗而像样的西湖龙井龙头企业。为真正树立起产区龙井茶品牌形象, 可以试着引进几家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集团, 与本区域几个品牌知名、信誉较高的茶叶企业联合, 把主要茶村的茶园统一承租下来, 茶园统一管理、茶叶统一采收、统一加工、统一包装、统一营销, 以期解决茶农管理分散易乱、茶企经营小而散乱的格局。

4.创新产品销售模式。一是创新高端茶销售模式。首先确保产品做得高端大气、有名有实, 划定出质量上乘的一二个等级, 把“塔尖”的态势凸显出来, 着重为高端消费者服务, 以此带动整体身价提升。二是创新产品包装, 优先服务旅游者。适应高端消费减少、公务消费压缩的新常态, 力推龙井茶小型化精致包装, 化整为零, 面向大众群体, 打造出让人喜爱的特色旅游产品, 优先为来杭旅游者服务。三是为网上销售正名。改变网购者对网购茶叶低价质次的印象, 严格标明龙井茶产品区域、产地、等级, 避免恶性竞争, 真正建立起产品过硬、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网上销售模式。

5.改善茶树品种配置, 创新生态茶园建设。对西湖龙井一级产区已有的茶树品种, 进行有效保护、有序更新和合理配置。对保护区内的龙井群体种资源的有效保护采取刚性措施, 同时配置已近成熟的“龙井43”、“龙井长叶种”等无性系茶树品种。在进一步完善茶园道路、沟渠、挡土墙、蓄水池等基础设施的同时, 强化农药源头管理。保护茶树害虫天敌, 创新茶树病虫的绿色防控。全面实施以信息素色板和太阳能杀虫灯为主的物理防治, 以生物农药和矿物农药为主的生物防治, 辅之以科学的化学防治。通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滴灌技术, 减少肥料的用量。在公路边构筑起完整而严密的“绿篱带”, 减轻尾气对茶树的伤害。可以在具备基础条件的茶园中, 选择小区域生态建设示范点, 由点到面落实生态茶园建设的各项指标。

6.改善加工制作技艺。首先要注重传承手工炒茶技艺, 通过持续的炒茶人才培训, 大师工作室创建, 发挥炒茶中心的作用, 开展“炒茶王”大奖赛等方式, 保护龙井茶手工炒制这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 扁形绿茶机制化也要顺势推广。多年来的经验表明, 机制茶在色泽、条形、整碎度等方面有明显优势。现在十分需要以求实创新精神, 探索出一套传统手工与机器制作有机结合、规范操作的加工技艺, 制定加工标准和操作规程, 发挥手工炒茶与机器炒茶各自的长处, 逐步在炒茶技艺培训中传授下去, 培养和壮大炒茶师队伍。

三、其他条件的创造

西湖龙井的经营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各种条件的配合。

1.配合政府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 做好保护区内的环境整治和小流域治理, 为区内茶农、茶企创造良好的生存、生产环境。

2.茶农是茶区经营改善计划实施的主体之一, 长期来看, 茶农也将是的直接受益者, 但短期内有些茶农的利益可能会有所下降, 应该通过宣传引导, 尽可能排除他们的思想障碍。

3.和茶科所、中茶院、浙大茶学系、浙江农林大学茶文化学院、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浙江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局等单位合作, 由这些单位的专家指导产区龙井茶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4.改善保护区内西湖龙井的经营管理涉及许多事项, 需要较大投资, 应积极争取获得各级政府的农业项目的专项支持, 同时发动茶企、茶村、茶农参与资金筹集。

5.把保护区内的西湖龙井经营管理创新融入旅游西进、推进“杭为茶都”建设的整体宣传之中,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 宣传保护区的茶区分布和特色。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组织保护区内茶叶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重要的茶类博览会、展销会, 开展有价值、有分量的专场宣传推介活动, 宣传展示保护区内西湖龙井茶的地域特色, 向世界传播西湖龙井真实可靠的信息。

参考文献

[1]周贇晨, 杨金凤.西湖龙井茶营销策略研究[J].经营管理者, 2014, (33) .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8

此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问卷调查由广西人才资源研究所启动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完成。调查对象主要是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年以上)及参与政策实施人员(各项目管理人员、乡村干部、高校学工人员等)。问卷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的特点设计了不同的内容,总体上涉及广西现有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认知、评价、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和今后建议等方面。调查采用随机抽样和定向调查的方法,范围大体覆盖了广西全区设岗县(市);投送问卷的方式采用纸质、网络(QQ群)、电子邮件等,共发放调查问卷1240份,其中2010年应届毕业生750份,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在岗人员200份,组织、人事、教育、团委等系统参与政策实施人员290份。最后回收有效问卷1107份,其中应届毕业生714份、在岗人员163份、参与政策实施人员230份,回收率为89.27%。

二、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一)对广西现有公益性岗位的认知、评价方面

1、应届毕业生对广西现有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认知相对充分,在岗人员和应届生均对公益性岗位性质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调查显示,在高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网站和相关单位的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下,应届生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特岗教师除外)了解较多,了解比重均占被调查应届生的50%以上。而且,大部分(60%以上)的在岗人员和应届生对公益性岗位性质有较为准确的认识,认为公益性岗位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岗位”和“由政府出资开发,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的过渡性岗位”。但也有相当大的比例认为大学生公益岗位是“面向普通大众,可长期从事的岗位”(应届生的占46.88%,在岗人员随岗位项目不同而有差别,其中“特岗教师”岗位选择比例为60.87%)。这一方面说明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界定没有一个明晰的标准,另一方面也说明现有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不同项目待遇、出路等差距较大(广西特岗教师项目服务期满基本转为正式教师)。

2、总体上赞同大学生公益性岗位计划。被调查的三类群体总体上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计划持正面评价。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公益性岗位的意愿很高,5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表示“想过、并且条件允许则愿意参加公益性岗位”,同时其选择最多的项目是“西部志愿者计划”。在岗人员也把“寻求认同自己、可以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方式”作为选择岗位的重要因素,其选择的比重超过五成;而且认为在当前岗位做到了“抓住了机会,把知识付诸实践”和“发挥自身优势,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文明”。超过85%的参与政策实施人员认为广西现有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设置基本合理,对广西农村发展是有作用的。

(二)对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服务期限、工资水平和专业要求方面

1、大学生接受的公益性岗位合适服务期为2年,希望的工资水平在“服务地区城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至该地区城市居民中等收入之间”。 调查显示,五成左右的应届毕业生接受的合适服务期为2年(男、女生选择比例差别不大),70%左右在岗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也认为合适的服务期为2年,只有在岗大学生村官和特岗教师则认为合适的服务期为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回答从事公益性岗位对工资的期望值问题时,选择工资水平在“服务地区城市居民平均收入至该地区城市居民中等收入之间”和工资水平在“服务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到该地区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间”这两个区间的比例最高,均为三成左右。不同项目的在岗人员大多数都对当前工资水平表示基本满意(均超过50%),但三支一扶项目除外,仅有12.12%表示满意、39.39%表示基本满意、45.45%则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大学生在对公益性岗位认知相对准确的基础上,对工资水平有比较理性的认识。

2、参与政策人员认为从事公益性岗位最需要经济管理和农业技术类专业背景。调查中,参与政策实施的科级及以下和处级及以上干部认为从事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最需要经济管理类和农业技术类专业背景,在四个备选项中这两者所占比重最大。但也有相当比例(20%左右)的认为“无所谓什么专业背景,主要是看能力”。

(三)调查反映当前公益性岗位存在的问题

1、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调查显示:大部分各类项目在岗人员和参与政策实施人员认为当前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考核机制“合理”或“基本合理”,但也有个别项目被调查者反映考核机制存在较大缺陷,需进一步改进。其中,处级以上干部选择最多的是“三支一扶”项目,科级及以下干部选择最多的是大学生村官项目。在回答“您认为个人评估考核不合理的地方是什么”的问题时,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岗位人员均反映评估考核程序化,只注重形式、走过场,不注重实际的工作业绩,不能够真实地反映被考核者的绩效,缺乏对考核者的激励性。此外也有人员反映评估考核人员不够专业,态度不够认真直接影响了考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服务期内的公益性岗位培训不足。在岗人员反映在岗位培训方面,与希望和实际需求相差较远,50%以上各类项目在岗人员表示仅是偶尔有岗位培训。而调查显示,应届毕业生和参与政策实施人员均看重岗位培训,尽管对培训的内容侧重点不一致,但比重相差不大,包括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地的基本社会情况培训、大学生的心态转换及心理辅导培训、提高与村民沟通的能力以及了解新农村建设的形势和任务等。

3、服务期满后,大学生选择留在西部就业、服务基层的比例不高,且对期满后的去向不明确。应届生对于服务期满后选择留在西部就业、服务基层的比例均不高(10%左右)。在岗人员则选择“结合自身情况,伺机考虑”的最多(特岗教师除外)。在调查不愿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原因中有40%左右的应届生表示对职业发展前景(去向)表示担忧。应届生即使选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在服务期内,也有近30%的学生担心服务期满的出路问题。同时,五成以上的应届生对服务期满的去向表示有目标但是不很清晰。

(四)对公益性岗位的建议方面

1、被调查者认为公益性岗位政策应该继续完善,并且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建立服务地方政府、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定期联络制度。不管是应届生群体还是参与政策实施人员均认为广西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政策应该加以改进,继续完善。尽管其选择的侧重点不一样,但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岗位的“选拔方式、程序”和“岗前培训及后续培养”及适用对象上。而且高达40%左右比例的应届生认为“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建立服务地方政府、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定期联络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更客观、更全面地考核毕业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校培养方式、学习内容等的调整。

2、被调查者建议今后多开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超过60%的应届生和50%以上处级以上干部认为广西今后开发的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应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接下来是“民政低保、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工会协管”等。

三、结论及建议

(一)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在广西的社会总体认知度、认可度均比较高。在调查的三类群体中均对广西现有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持正面评价,肯定其在广西这样一个后发展省区,广大农村缺乏人才、急需人才的情况下,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西农村基层对人才的需求,对促进大学生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因此,今后应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参与到公益性岗位中来。

(二)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在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过程中要设置配套的政策措施,保障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权益,并使其能够在服务的过程中免去后顾之忧。比如设置更加公开透明的选拔机制,择优录用;公正严明的考核机制,奖优罚劣,等等。不管是在岗人员还是参与政策实施人员,都有相当多的认为当前公益性岗位项目考核、培训等方面还存在缺陷,这就要求各主管单位深入思考和探索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有效性,完善合理的培训机制,加大岗位培训的力度。同时,要设置更加公开透明的选拔机制,确保择优录用;监督并落实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保障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大学生的权益。

(三)今后可进一步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并可确定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大学生意愿较高的方向上。调查对象均在认可现有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认为今后可进一步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并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方面多设置岗位。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在开发、设置公益岗位时,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应结合大学生年轻、有知识、有干劲的特点,多设一些需一定专业技能的岗位。切忌简单套用对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政策,警惕在岗位设置、工作内容上的大学生“民工化”的现象。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篇9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主要包括: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第四条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结合本市实际,公益性岗位设定为以下4类12种:

(一)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2种岗位。

(二)基层民政事务管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三)基层市政公共环境及设施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理、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治安维护协理等4种岗位。

(四)其他基层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工会协理、调查协理、统计协理、综治协理等4种岗位。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种类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

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发文,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管理。其中岗位开发规模、招聘对象、招聘条件与形式、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

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社会管理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备案。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开发的其他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市、区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直或区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见附件1),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窗口工作的,由街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管理。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不再继续聘用。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六)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如实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确定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每种岗位的职责任务等不同情况,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新开发的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在市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开发且人员安排到各区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

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原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定期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为: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直单位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直单位服务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初次申报时提供);

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每季度提供);

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4,每季度提供);

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每季度提供);

6、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证件中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7、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见附件1,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每季度提供)。

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情况,造成相关补贴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核减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

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第二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补贴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3、()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补贴申报表(月至

月)

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

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10

第204号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懿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1—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就业形势需要;

(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

(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

—3— 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

(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

(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

—4— 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五)被劳动教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5—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

(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

(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6—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11

关键词:创建生态市;百姓;创造绿色环境

中图分类号: TU528.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5-17-2

随着龙井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和第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的落幕,创建生态市已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在两会的报告中提出今后五年主要任务——紧持标本兼治,在改善发展环境上实现新突破。坚持以优化环境、强化管理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创建卫生城、园林城、生态城、双拥城,提高城市整体功能。创建生态宜居城市,这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设“生态龙井”、实现绿色崛起,通过走“規划引领+创建支撑”道路,打造生态、宜居的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城。

1 创建生态市的意义

创建生态市可以促进发展,拉动科技,提升城市竞争力,推进可持续发展,解决城市发展难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质。创建生态市,在龙井市区域内能形成原生绿地、起伏山地、农田村庄典型的山水田园自然生态环境。可以围绕服务“自主创新”功能需求,打造人与山水和谐、绿色宜居、生态文明的龙井新城,形成一条主轴,二大核心;一个经济开发区,多个园区;一个资源保护网络,多条生态廊道的城市结构形态。

2 龙井市生态环境基本现状

龙井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全市土地面积为2208平方公里,行政区内2个街道,7个社区,7个乡(镇),65个村委员会。2013年龙井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3%,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650万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2.2%,财政收入增长10.1%,全市森林覆盖率上升到21.6%。2013年市区大气可吸入颗粒(PM10)年均值为0.058毫克/立方纳米、二氧化硫(SO2)年均值为0.015mg/Nm3、氮氧化物(NO2)年均值为0.026mg/Nm3,符合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海兰江石井断面高锰酸盐平均指数为4.14毫克/升,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城市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饮用水源水源地水质控制在三类水体以内。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能源消耗强度下降3.7%,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3.5%、2.9%。

3 创建生态市工作成果

3.1 《龙井市生态市建设规划》颁布实施

2012年11月,《龙井市生态市建设规划》通过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专家组认证,并于2013年3月11日通过省环保厅审核,2013年5月29日市人大审核通过后予以颁布实施。

3.2 纳入绩效考核,促进生态建设工作

现阶段龙井市已将生态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重点工作内容,将工作完成情况与部门评先选优、领导干部职务晋升相挂钩;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创建机构督促、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3.3 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市容市貌发生明显变化

龙井市大力实施“亮绿美净硬”工程,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创建以来,龙井市安装路灯1700基、庭院灯2100盏,新增绿地44.5公顷,完成梨花民俗广场和龙延广场绿化工程,启动海兰路两岸和东山公园绝对化工程,摊铺沥青路面15万平方米。总投资3.34亿元先后投入使用处理能力为2.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能力为150吨/日垃圾处理厂一座、热源建设和供热管网改造等工程。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拆并小锅炉,加快城房改造工程,改造市中心区域内火炕楼和平房。2013年龙井市全面完成1.5万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新解决农村6300多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几年来,共拆除30多台小型供热锅炉,目前市中心区域内火炕楼和平房基本改造完毕。完成“暖房子”改造61万平方米,整治小区环境26万平方米,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200户,新建农村公路12公里,解决1.5万人安全饮水问题。

3.4 生态示范创建成果显著

创建三年以来,龙井市7个乡镇65个行政村中的56个州级生态村获得州级生态村命名,各乡镇已达到申请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基本条件。三合镇三合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同时7个生态乡镇已全部编制完成生态乡(镇)建设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三合镇、德新级率先通过国家级生态乡镇验收,三合镇于2013年4月18日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2013年8月,开山屯镇、老头沟级、智新镇、东盛涌镇、白金乡5个乡镇经过艰辛的努力,顺利通过省级生态乡镇验收,并于10月18日获得省厅正式命名。

3.5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有序开展

2013年,龙井市被列为吉林省第三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建设54个饮用水围栏、54个饮用水源地标志、15个堆肥场、54个垃圾收集暂存分类站,购置垃圾运输54台、垃圾收集车(拖拉机)230台、垃圾箱2375个,钩铲车54台。垃圾运输车、钩铲车现已全部向各乡镇发放完毕。项目总投资额3185.05万元,目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环评、立项、选址、地勘等项目前期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土建工程也已于2013年9月全面竣工。

3.6 污染减排工作显著

创建以来,龙井市大气污染企业国电吉林龙华龙井热电厂关停,龙井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延边恒兴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已完成了农业源减排任务。

4 存在的问题

生态环境意识薄弱。部分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度还不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薄弱,生态创建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条件制约。龙井市经济总量偏小,老污染企业的治理欠帐多,效果不明显,统筹发展与保护难度较大,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目前龙井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已完工,但由于资金不足,不能实现稳定运行,工业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生产,企业环境管理相对滞后;经济发展设施建设满后。新农村建设与生态市建设目标残余同归,存在脱节现象,资金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导致龙井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满后;农村环境污染凸显。一是农药化肥过量使用等构成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源头;二是农村生活垃圾"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市处理"的模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无害化处理率还较低。三是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技术满后,管理欠缺,普及率不高。

5 创建生态市的对策

市区及乡镇主要街道应悬挂环保宣传的标语和设置橱窗,加大生态创建宣传力度,提高生态理念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加大生态创建宣传力度,提高生态理念在城市建设民展中的作用;实现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市建设相辅相成,两者有机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整治力度,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应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挤出部分资金投入生态市创建使用。龙井市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与生态市建设要求,指标相悖,生态市建设必须脱掉贫困的帽子。要高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各乡镇在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及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有待改进,提高秸秆的深度加工利用等方面的科研技术。充分利用各乡镇已建设的垃圾分类间,杜绝将收集的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填埋的情况发生。

加强生态保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创。创建生态市,根本目的就是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打造一个绿色、美丽、宜居、和谐的龙井新城,给龙井新城老百姓创造绿色环境。生态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生态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全民全社会动员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投身生态市创建实践,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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