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2024-07-07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通用11篇)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1

[摘要]现阶段运用型法学人才的法律英语教育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教学方法的改进尤为重要,法律英语教师如果能改变传统的“重教轻学”做法,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让学生在积极的学习中感受到解决困难的快乐,其学习的有效性将大大提高,从而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同时培养出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重教轻学

大学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于这个问题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据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发展设想》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发展目标,可以明确,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是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1]也就是法学教育面临着担负起培养出“高素养、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的重任。[2]现阶段由于法学就业压力的空前增加,大多数高校在着重培养应用型人才。可现阶段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淡化了法律英语的教学和学习,使法律英语的教和学都面临困境。众所周知,法律也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3]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而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出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养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与对外交往中的重要作用日渐凸出。社会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日趋增加,尤其是在东南沿海和大城市,此种需求尤为明显,因此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培养运用型人才的法学院系的紧迫任务。此需求给现代的法科学生和法律英语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高校法律英语老师,笔者想就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育方法略做研究,以求教于教授法律英语的前辈。现阶段面临的困境

1.难选择合适法律英语教材现阶段法律英语教材和其他法学教材一样,大有蔓延之势,面对林林总总法律英语教材,很难选择出一本难度适中,又能教全面介绍英美法系法律情况优秀教材。

目前高校法律英语教材主要有两种:一是综合法律英语教材;二是法律专业课的英语教材。两种教材各有利弊,综合性法律英语教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英语总体词汇量、法律材料的综合阅读与理解能力,但不利于学生法律英语实际能力的提高。而用专业性法律英语教材教学则使其变成了一种专业课教学。一部优秀的教材要求要:(1)语言地道,文字浅显,结构严谨,行文流畅;(2)选材广泛,信息量大(3)编排体例合理,方便读者提高能力。也就是让学生通过教材的学习,能够掌握法学英语的基础词汇,了解国外法学,特别是英美法系法学研究成果,并能够通过教学实践获得运用法学英语的基本技能,同时能够使学生形成熟练阅读和理解法学文献以及较为严谨法律英汉互译的能力。现阶段,法律英语教材虽比不上其他法学教材的繁荣,但也已经使高校教师无所适从。

2.生词多,学生课后“没时间”由于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的法语和拉丁语词汇以及较多的法律术语。这就使得法律英语生词较多,加上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特点,注重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有针对的开展法条竞赛、讲座和其他社会实践等与法律英语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学生课后忙于准备其他活动,而无法保证充足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又由于现在大多数的高校多在第五、六学期开设法律英语,而且是考查课,甚至是选修课。与此同时,部分学生和法律学英语老师都认为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的学习无关紧要。即使选择了合适的教材,还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2

一、地方特色应用型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涉东盟国家的有关金融、投资、经济等综合性法律业务, 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更需要懂法律、懂经贸、会外语的东盟法律人才。这对目前那些只教授学生单一法律知识, 而忽视经济、法律外语、金融以及其他理工知识的大部分大学法学院系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法律工作者仅依靠单纯的法律知识是很难解决这些有关金融、投资、经济等综合性涉外业务的。我们所培养的人才, 应当是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实用人才[1]。因此将培养目标定位为:目标一, 培养具有掌握中国法律、精通东盟经贸法律和熟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规则, 并且同时运用和精通其他交叉学科, 例如金融学、经济学、国际贸易、投资、环境保护等方面专业知识。目标二, 熟练运用英语或一些东盟国家的语言, 例如懂一到两门东盟国家语言。目标三, 培养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快速反应能力的综合人才。法学作为一门科学, 旨在训练科学的思维方式, [2]拥有了科学的思维方式, 才能更好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各专业知识解决问题。以玉林师范学院为例, 地方的师范院校中开设法学本科, 如何探索自己的特色人才培养, 突出自己的人才优势, 培养适应社会需求, 到用人单位一线马上能用, 用即称好的人才, 这就需要我们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 特别要注重对课程合理的设置, 以培养应用型东盟人才为出发, 综合交叉学科进行课程设置改革。目前广西高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二、广西高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的问题

(一) 法律外语课程设置问题

广西各高校法学本科基本上都开设有法律外语课程, 只有少数院校法学本科不开设, 但是尽管如此, 各校对课程的性质安排不同, 有的作为限选课, 有的作为任选课, 开设时间也不尽相同, 安排在大二、大三、大四的都有。师资力量配置上, 以玉林师范学院为例, 没有专业的法律外语教师, 其他有的高校配有专业教师, 这样的教师需要同时具备法律和外语的学历背景, 精通法律和外语。另外, 课程实用性不强, 课程设置多数院校都仅仅是为了满足培养方案需要, 要开设一门法律英语课程而已, 没有考虑学校将来工作的实用性, 课程教学和教材都理论性太强。因此, 会出现一些不利于法学教育发展的弊端, 首先, 部分想学习法律外语的学生失去机会, 其次, 有的院校虽然开设了, 但是理论性太强, 或者开设的时间不合理, 放在大二第一学期, 这时学生连法学基础课程都还没修完, 要理解掌握法律外语是非常困难的。再次, 有的学校开设的课程作为限选甚至任意选修, 课程安排在大四, 这就导致有的学生为了较快修完学分, 往往不考虑自己的就业意愿或其他因素, 前几年无论开设什么限选或任选课, 都一股脑地抢着选上。

(二) 师资力量问题

广西各高校总体来看, 既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专业教师相对较少, 有的学校只能由法学教师来担任, 而担任此课程的老师本身外语水平就不高, 所以在教学中无法更好地教授东盟法规, 外语翻译时也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 东盟法开设欠缺

有的院校开设了东盟法, 以玉林师范学院为例, 2011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开设了东盟民商法、东盟司法制度2门课程。但是在其他一些院校, 还没开设。有的开设了, 但课程开设的时间和课程名称还不足以达到培养东盟法学人才的目标。

(四) 教材的缺乏

目前在市面上买不到有关东盟法的任何教材, 原因是研究这方面的学者比较少, 再加上语言的障碍, 要写一本教材, 必须是既熟识东盟法还精通外语的专家。而现在能买到的是专著或法律汇编, 它们的内容往往网罗的面比较广, 以云南大学米良教授的《东盟经济法概论》为例, 书中写了东盟10国的经济法, 而一本教材应该只针对一国的经济法或某部门法写, 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种笼统的介绍, 往往学生们只能做到了解的效果, 这样不用说掌握, 更达不到精通东盟法了。玉林师范学院在上东盟法的课程时, 教师也没有教材, 只能自己通过研究, 找一些专家的论著, 整理成课件, 挑选某国的法律作为主要讲述内容。

三、广西高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改革对策

(一) 法律外语课程性质应定位为必修课

虽然有的学者提出, 东盟法律人才培养只是根据一些就业意见而定的人才培养方向之一, 没有将外语定位为必修课的必要。但笔者认为, 有必要定位必修课。因为无论是其他方向的就业培养方向, 将来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懂基本的法律英语, 而单纯靠非法律专业的翻译人才翻译, 会出现一些误差, 翻译人才只能从意思上翻译, 有时因为法系以及国别文化和法律术语的理解不同, 能做出不同的翻译结果, 这样就会影响法律服务工作的准确性, 甚至导致无法挽回的失。因此, 一个不懂专业外语的法律工作者是很难有效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东盟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置, 要正确理解东盟法律, 更需要精通外语。

(二) 语言课程的衔接

以玉林师范学院为例, 2012年开始, 该校开始招收很多东盟国家的留学生, 而与此同时, 也引进了一些教授泰国语、越南语的老师, 开设了越南语和泰语专业。在学习小语种之前,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学习好基础的法律外语, 如越南、泰国两国的官方语言是英语, 但当地人很多也会讲中文, 因为从小学开始, 有的学校就开设了中文课, 另外, 如果学生直接学习专业外语有一定困难, 那么先要学法律英语, 然后再学习小语种。

(三) 课程开设的时间层次化

笔者建议在大二下学期开设法律英语课程, 大三上学期开设基础越南语和泰语, 大三下学期开设专业的越南语和专业泰语。先从基础再到专业, 这样学习起来更容易掌握。

(四) 教学内容以实践性为准

广西各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教学内容实践性还不够明确, 教学中还不能真正做到结合实践讲授。法律外语本身是为具体的法律业务服务的, 学生掌握了法律外语就应当能够使用法律外语拟定和起草各种法律文本, 能够熟练地应用专业外语开展各种涉外法律业务的活动, 包括参与仲裁、诉讼等活动。但是从目前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的整体来看, 在教学内容方面存在和实践需求严重脱节的问题。尽管学生学了一年到三年不等时间的专业外语, 但由于教学内容缺乏实际业务办理中需要的知识, 学习结束后, 这些学生仍然无法开展一般的涉外法律业务。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法律外语教学应当做好基础知识介绍和应用知识学习的协调, 在教学内容方面应增加实用性知识, 建议增加外语法律文书写作以及仲裁和诉讼方面知识的学习, 特别是在专业越南语和专业泰语的学习阶段, 结合东盟法知识, 做一些实务方面的学习。

(五) 增加师资培养经费和机会、多渠道引进东盟法律教学人才

广西各高校法学院应增加东盟法教学人才的培养经费, 给予教师更多的培训和外出交流机会。可以建立专门的培训基金, 支持教师到东盟国家做6个月到2年的进修、调研、访学。另外, 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和实施涉东盟法律教学、科研活动奖励机制, 如在课酬、科研等方面制定相应鼓励措施。广西各高校间还可以协同东盟各高校做一些学术交流活动。

(六) 教材编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以广西民族大学为例, 该校则具有明显的东盟国家语言教学方面的优势, 该校外国语学院是国家非通用语种培养基地, 是全国较早开设越南语、泰语、缅甸语、印尼语及马来语等东盟国家语言的学院之一。另外, 该校法学院截至2011年底, 有两名教师已经从越南河内大学法律系毕业, 有一名教师毕业于泰国朱拉隆功大学法学院, 均已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该校也计划2011~2015年期间培养2~3位东盟法学博士。有了这些师资力量, 无论是教学还是学校做校本教材的编写都有了支持的力量。在目前, 国内并没有有关东盟国家的经贸法律教材, 教学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云南、广西地区组织编写和翻译的东盟法律资料汇编, 或者个人专著, 但作为教学用是不足够的, 因此, 需要广西和云南等地组织这些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的专家共同编写一部东盟国家的经贸法学教材。

(七) 东盟法应按东盟部门法分学期开设, 且与法学核心课程开设时间同步

东盟法学课程教学时间的安排应当结合法学课程开设的时间和进度进行协调和安排, 如越南公司法、泰国公司法, 可在商法开设完后的下一个学期开设;之后还可开设越南合同法、泰国合同法等课程。

结语

广西各高校已经初步探索了应用型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为广西培养大量复合应用型人才做出了努力。未来, 还需进一步研究改革, 力求能培养出既能满足东盟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复合应用人才, 又能扩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法制日益完善, 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表现出了对东盟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 这也就对广西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核心是法学课程的设置, 因此, 文章通过分析目前法学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紧缺、教学学时的分配、教材编写几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应用型,东盟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仁玉, 张龙.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问题的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 2010, (4) .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3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 培育 法学实践教学 措施

实践教学属于法学教育的关键构成部分,是重点针对学生展开法律技能培训及实践能力提升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近年来,法律应用型人才短缺已经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学实践教学的落实可以有效地促进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育,因此,如何在高校落实法学实践教学便成了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状况的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过分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而大多数学生也由于长期受应试理念的影响,早已习惯了此种教学方式,他们只会一味地死读书,根本不会主动去实践。如此一来,学生的创造性及主动性自然无法被充分地挖掘出来。学生不懂追求创新,思想过于僵化,不会辩证地看待法律问题,而是轻易得出自己的看法,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灵敏度。此类毕业生进入社会,势必会出现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情况,因其使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低,无法帮助当事人顺利地解决法律纠纷。再者,当前中国绝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在司法实践时经常会表现出语言表达能力、实践能力及案件探析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某些学生虽然成了公检法机构的一员,然而他们却无法胜任此项工作……从这些情况我们便能够得出结论:落实法学实践教学,为社会培育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了当今高校法学教育的必然趋势,培养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当前高校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1]。

二、落实法学实践教学,培育应用型人才的措施

(一)新增法学实践教学,完善教学计划

为了确保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内在联系的完整性,学校在拟定教学规划时理应将实践教学置入原有法学教学规划中,以完善教学计划。就课程设置而言,我们可借助如下手段促进学生实践水平的提升:其一,缩减理论课课时,恰当增加实践课课时;其二,增设实用性课程,比方说刑事鉴定、文书等。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生便可对教师所传授的理论知识展开实际操作及检验,如此不但有助于学生法学专业知识的积累,同时还能够加深其对理论知识的了解及掌握,为未来的就职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2]。

(二)選用多样化的教学法,促进学生法律实践水平的提升

法学实践教学必须汲取各类杰出实践教学方式的长处,借助此类实践教学方式所具有的不同效果以实现培育法学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落实法律实践教学过程中可选的多样化教学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模拟法庭。身为法学实践教学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大教学方式,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具有异常关键的作用。在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时,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律师及证人等各类诉讼参与人,此时他们便会站在自身所演角色的立场探究及解决法律问题,于此过程中慢慢了解及熟知法律流程,学习法律知识,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两大层面得到提升。

第二,案例教学法。美国的兰德尔是把案例教学法带到法律教学中的第一人。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学生专业素养的培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案例教学法里,教师属于教学的主导,而学生则属于教学的主体。在此种教学方式下,学生对审判机构判决生效的案例展开探究,选用归纳及演绎的方式于真实案例里了解法学知识,进而促进自身思维能力、探究能力及语言表述能力的提升,为今后从事的实践工作打基础。就好比台湾专家王泽鉴说的:实例研习便是在提升处理案例的水平。

(三)创建完备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切实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由于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各有其特性,所以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评估机制与理论教学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实践教学所需要的评估机制通常有如下几种:环境评价制度、过程评价制度、总结评价制度、效果评价制度等。借助实践教学评估机制的创建,教师们可强化自身对教学的宏观调控。当然,也唯有创建一套专门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实践教学的作用方可得到充分展现,实践教学的目标方能最终完成。

(四)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运转

为了让学生有较多的机会加入到实践教学之中,学校应通过增加经费投入、购置教学所需设备设施、拓展实践教学场地等方式,给予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支持。此外,学校每年都需预留相应的款项充当实践教学经费,以确保实践教学有序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落实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对于中国的有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高校应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和社会人才需求,采取恰当的措施,给予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关注,力求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26(03):116-122.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4

这种体系化这种价值在于,它使得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形成一个逻辑一致、前后拘束的有机体。这样就能够把法院拘束在逻辑中和法律体系之中,以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这样一来,任何民法典中的规范都不是单一的,而且首尾呼应、逻辑一致的,不可能孤立地理解任何一个法条。拉伦兹指出,法律规范并不是彼此毫无关联的并行,而存在着各种意义关联(mannigfachen Zusammenhang)。整个法律秩序都受到指导性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规范因为各种价值得以正当化和一体化,并避免彼此之间的矛盾。[35]而且,在任何成文的法律规范后面,都有一个强大的理论体系在支撑着它。在解释法律时,必须依据整个法典的体系为标准,更重要的是,要以理论体系为标准,这样就可保持客观一致。众所周知,德国民法典是所谓的学者法,法律是以理论体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与理论的逻辑完全一致。法律其实就是学者的理论体系。这样的体系不仅在逻辑上是自足的,而且在价值上也是自足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自然法学的观念,即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应该按照其调整的人类事务的性质,决定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阶,法律的调整对象之间构成一个紧密有序的,层层上升的统一整体。调整对象在事务秩序中的位阶决定了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秩序。因此,德国民法学以及德国民法典采取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等级制,同一个法律内部,法律规范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就是说,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存在具体的、可以直接援引的规范,但是每一个规范上面都还有更高的规范,它随时指导具体规范的适用,而且在具体规范无法适用于现实生活时,高一级的法律规范就直接出面。对于法律行为制度而言,在体系上也构成了一个层层向上的规范体系,以合同最为典型:(1) 买卖合同;(2)双务合同;(3)债法总论;(4)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或者:(1)物权行为;(2)法律行为;以及(1)婚姻行为;(2)法律行为。[36]这些都是抽象的概念,但是抽象的层级不一样。抽象化程度的高低与概念的内涵多少成反比:内涵特征越多的概念,抽象程度越低。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是因为这些概念本身所负载的价值也形成了一个位阶,在价值判断上,上位概念中包含的价值优于下位概念包含的价值,这是概念法学法律解释的一个基本准则。

可见,在法律行为模式下,任何关于行为的规范自身都不能决定自身,在法律规范体系内,它还受制于更高的法律规范,虽然依据法律适用由具体到抽象的原则,高一级的规范可能并不适用。在理性法学的体系中,法律最终可由事物本身的价值作出安排。事实上,在当时的德国,主流的法学思想实际上还是自然法思想。但是,自然法学要有操作性的话,就必然通过理性法学这一中介来完成。

自然法和德国理性法学派的关联在于,自然法为理性法学派提供了法学赖以存在的工具:理性。同时,作为一种高级法(higher law),自然法为法学家在实证法以外发展法律规则提供了动力。正如韦伯指出,形式理性法核心的抽象法律规范,是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形式上,自然法学说增强了法律在逻辑上更为抽象的趋势,尤其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逻辑力量”。只有自然法才能够创造形式理性的法律。[37]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理性法学派只是自然法的一个分支而已。

理性法学的体系化方法主要是一种归纳方法。这种体系化的方法能够提高知识增量,与培根为了实现他在《新大西洋岛》中描述的科学主宰一切的理想社会而建构的全新方法论体系- “新工具”一脉相承。它既要指导人们怎样从经验中抽出和形成公理;又要指导人们怎样从原理中推出新实验。[38]因为亚里斯多德式的三段论“只就命题迫人同意,而不抓住事物本身。”[39]既然三段论不能提供真理,也无法使人获得新知识,那么就必须建构完整的归纳-演绎方法程序,促进“经验能力与理性能力”之间“永远建立一个真正合法的婚姻”,形成新的科学知识。理性法学派的方法也如此,即先寻找到一个令人安心的大前提,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地适用三段论。整个理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篇5

王晨光 陈建民

来源:

日期:2010-03-09

一、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

经历了狂风暴雨的摧残和磨难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终于重新展开了她的翅膀,焕发出蓬勃 的生机。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历程,人们可以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急促步骤和迅猛势 头。我国在1976年仅有 2所法律系;1978年有 6所法律院系,178名教师,1299名在校生; 1987年共有86所法律院系,5216名教师,42034名在校生;在1987年恢复招收研究生后,19 87年共有在校研究生3951人。到1999年,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规模上更是惊人。据统计,我国法学院系的数目已经达到320多所。

然而,数量的激增并不一定等于法 学教育的成功。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落后已是有目共睹的 现实。虽然我国法学以崭新的面貌和极大的勇气宣布她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在法律院 系的教材和讲堂上,用机械和僵死的眼光看待法律,把她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 封闭的规范体系的认识也不时地得以表现。这种认识总试图用一种不变的规范体系把生动、变化的生活禁锢住;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这种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 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明确的法律规 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千差万别,原本应当清楚明确的东西现在都 不那么清楚明确了,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 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辞。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 学观的潜在影响,不能不归结到教学方法的陈旧。

在 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 法学教育中。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经历中,各种方法并存是我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之 一。例如:以理论教授为主的教师传授式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方 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探索 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有利的,推进性的。但是我们发现,所有这些 方法的运用基本上是为了达到一个主要目的,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从而知道法律条 款的意思是什么。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教师 会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 满结果,学生也从教师的讲解中理解了法律的意思。于是,每一位教师可能因自己的学识和 观点影响了一批学生,学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也 就是说,我们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使学生能够更容易地接受教师的传授,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因而我们 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要干什么?可以说,从法学院培养的第一批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那一天,法律教育就在不断地得到反馈。其中来自于学生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便是:我们在学校学到的法律面对现实会这么苍白? 而来自于学生工作单位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是:希望法学院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培 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这些反馈的不断继续,也不断地促进着法学教育工 作者进行反思,究竟怎样的方法能满足于社会上各个法律部门的良好愿望?

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 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 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

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 置历来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 实际需求。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 准,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

(2)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 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 得出正确的答案。

(3)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的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的课程所占 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学教育重视史 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这些部门法课程中,传统的民商法课程所占的 比重就更少;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的课程也有很多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 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国法学教育的有识之士 已经认识到,目前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 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他们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 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能力。人们开始 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进而重新检讨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实 际社会和职业需求。

当我们逐渐的认识到法学教育的 培养目标应当主要是法律职业人员时,我们便也逐渐地认识 到,我们的教育对象不仅应当根据教师的讲授来理解法律,从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 还应当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实际上是难于通过讲授得到的,但又可以通过合适的 方法来进行培养。于是,我们不能不把视线投向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的发源地美国。

美国法学教育的同行早在20年前就注意到了传统的案例教学 模式的缺陷,尝试进行以训练法 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意在重塑法学教育的模式。这种尝试不仅吹皱一池春水,而且愈吹愈烈,引起了美国法学 教育上的又一次改革(如果尚不足以称其为革命)。

我 们很高兴地看到,这种改革之风也已经吹到了中国,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正起 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中国首批进行“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法学院之一,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它对于我们的法学教学改革的积极作用,而这种改革对于 我们实现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们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为主导的实践性教育模式还刚刚开始,但是我们已经比较 深的感受到了这种教学模式或方法对现有的、我们已经习惯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挑战,我们 正面临着这种挑战,并努力的适应和发展。我们感到挑战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1、在法学教育中,究竟是以学生为主体,还是以教师为主体?

在现有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

以 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的 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考虑“真理 ”的多样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 到其实“标准答案”并不存在。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 程为主导的实践性教育课程则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要更加注重学生 的感受、学生的需要和学生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主要关注自己,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 达到的教学效果。这就要求教师改变和学生交往和沟通的方式,不能只关心自己的教案,而 必须要考虑学生的需求和教案的关系,要关心教案最后是否会达到让学生真正学有所获。

而我们已经习惯了事先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的方法。要改变这 种方法就要改变教师和学 生的关系,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我们要和学生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关系,学生和教师不 应仅是教和施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关系。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真正 的了解到学生的需求,而不仅是教师自认为的需求。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对于长期以教师 为课堂中心进行教学的我们是多么的不容易。但是我们从事这门课程的教师正在努力做着这 种尝试,在建立这种关系中我们真正的得到了许多启发,从教学中不断地得到学生真正的反 馈,开始感受真正的教学相长。

2、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能否算是一门真正的课程?

我们理解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提倡的是从实践中学习法律和掌握法律,而不仅仅是从

书 本和课堂中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我们理解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是主要服务于培养合格 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因此学生们要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学生们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会超出原先教案计划中的问题,我们是按照准备好的教案按部就班的继 续我们的教育还是针对学生的需要随时调整我们的教学计划,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挑战。在现有的教育中,考察一名教师是否认真地进行教学,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考察其准备的教 学内容和教案。所以在传统教学中,教师要事先提交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安排的,有关部门 会根据实现得到的教学计划和安排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考察以便作出评估。

而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由于教师应当真正的与学生讨论 所遇到的问题,以 便探索和得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便要求教师随时改变已经拟订好的教学计划,而重新拟订每 一堂课的教学计划和内容,这必然使原来拟订的教学计划不能完全得到实施。这种没有严格 的教学大纲的课程算不算真正意义上课程,这种课程对学生是否对学生真正有帮助,也时常 让我们自问自己,也时常让我们产生困惑。

3、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能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

在 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我们已经习惯于经常向学生提供教师认为是正确的答案,但这种答案 是否真正的符合标准呢?在实践中,这种标准答案是否真正的存在呢?我们从未对此抱怀疑 的态度。而我们正在尝试着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要求学生更多的是通过真 实的案例和办理这些案件来学习和理解法律,培养自己将来从业的能力。在这种教学中,是 否需要教师向学生提供标准答案呢?学生遇到的问题也许是教师都没有遇到的,教师究竟能 否给出所谓的标准答案呢?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 教学模式中,我们试图不给学生以标准的答案,教师尽量的启发学 生自己去寻找答案,但是有时我们控制不住自己,会情不自禁地向学生提供我们认为正确的 答案,我们还不习惯于采取开放式的不提供标准答案的教学方式,尽管我们已经意识到“法 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们也注意到耶鲁大学的鲍廷格教授说:因为诊所式 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

但我们对不提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能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时而发生怀 疑和感到信心不足。

在 我们所进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中,真正让我们感到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参与 的态度,他们并不期待得到所谓的标准答案,他们和教师真正平等的进行者交流。在我们的 课堂教学中,教师听到的最多的话是这样的:“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 何如何”,以及“我保留我的看法”等等,表明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角意识。这在以往的教 学中,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发生的。正是我们的学生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动反馈,才使我 们能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方法对于我们已经习惯沿用的教学方法带来的挑战,对不提 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充满信心。我们开始真正地相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谛在于“从 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

4、如何评价教学效果?

教 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注重的问题。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 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近年来,一些学 校开始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含量和学识水平的评价,但是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却没有得 到改变。因为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也确实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的更加客观 的评价方法。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在沿用已经形成的评价方法,需要我们根据 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这种 评价方法的确立同样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

我 们面临的问题是:这种评价的体系应当如何建立?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评估我们的学生?显 然我们缺少经验。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我们发现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视远远要超过教 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于败,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 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的案件承办的感受,于是我们认为学生们的关注焦点也应当是教 师对他们进行评价的关注焦点。因此,我们努力地使学生们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 学结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 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尽管我们刚刚开始进行实践性法律教育方法的尝试,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方法运用产生 的益处。这种益处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 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 的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 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 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相比之下,虽然大陆法重视理论的训练,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 功底;然而可惜的是,它没有告诉学生或没有提供机会给学生学习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 论。传统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固守系统性,却割断了文本与实际的联系,忽略了学生实际应用 法律条文的能力的训练。

第二、就我国的法学教育而言,我们在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 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而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的尝试,大大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 性,我们的课堂变得如此的活跃和生动,学生和教师开始真正体会到互动式教育所带来的好 处,学生成为教学的主角。

第三、由于学生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使他们不得不注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主动 重视,他们不再依赖教师对他们的培养,而注重自己对自己的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 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 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正如本文所述,以法律诊所式教育和法庭辩论课为主干的实践性法律课程作为对案例教学法 的补充或挑战,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浪潮,这种改革虽然刚刚开始影响中 国,其所出现的积极效果已经不容忽视。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6

2017法律硕士论文:高校法学专业实践

教学档案的管理

摘要:完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归档材料各有不同,其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和取用管理四个方面。以下内容由凯程法硕高端辅导班的编辑为同学们整理归纳。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 档案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社会对于应用型、操作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解决法学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严重脱节这一供需矛盾,许多高校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了很多实践环节和内容,如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许多高校虽然实实在在地开展了实践教学,但却不重视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工作应该善始善终,不能神龙见首不见尾,作为最后收尾阶段的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环节意义重大,应该得到足够重视。

一、规范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意义

1.有助于对法学实践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促进实践教学规范开展。对过程的严格控制有助于获致理想的结果。在实践教学展开之前,有必要通过文字说明和模板示例的方式对材料归档提出明确的要求,给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一个明确的指示。以法律诊所见习为例,在校内接待咨询后,学生应该根据材料归档要求填写法律诊所工作记录表,列明咨询人基本信息,并从咨询事项和回复情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每次随导师出诊见习结束后,应该从见习事项、导师处理、习得体会三个方面进行总结。类如这样对归档材料结构要素和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的指示,将有助于学生在见习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观察见习,有助于学生见习后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并逻辑清晰地进行书面整理。另外,这也有助于为指导老师提供一个指导和评价学生见习情况的借鉴,从而更好地保证法律诊所见习的教学效果。可见,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能促进教学的日益规范化,否则,实践教学就可能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导致归档材料千人千面,不利于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

2.有助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规程,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档案材料是过往实践教学过程的记录,是经验的结晶,同时也能反映出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憾。在实践教学工作结束后,教学单位应该组织指导教师进行研讨总结。此时,通过调阅档案材料,可以发现问题,总结教训,积累教学经验,以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今后的法律实践教学工作。3.有助于教学工作原始记录的整理留存,为教学评估检查提供可靠的材料支持。实践教学档案材料是对过往实践教学工作第一手的可靠记录,客观反映了实践教学的工作过程,呈现了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这些材料可以成为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专业验收工作的重要支撑材料,是办学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检验教学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有些教学单位由于平时不注意实践教学档案材料的归档保存,以至于到了评估检查时才手忙脚,临时根据四处搜寻的残缺记录,甚至凭靠模糊的记忆,来重新整理材料。这样做不仅难以自圆其说,反而可能适得其反。所以,扎实做好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是最为省时省力、可信可靠的方法。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7

关键词: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

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传统法学教学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讨论式、双向互动、诊所式等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一、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法律教育的任务是灌输,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向下的灌输模式,主要围绕着某种专门理论框架而展开。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教材按顺序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主要是听、记和背,忽视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尽管在教学过程中也安排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一些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但往往采取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忽视了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实际技能训练。学生总是担心自己的结论与标准答案不一样,害怕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正确答案有出入而出错,从而忽略了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忽略了现实生活中这种纯粹的条文分析和所谓的“标准答案”,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尽管会背很多法律条文和术语,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不了解案件的代理、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培养能分析具体法律现象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确实是成就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一条捷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培养学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必须改革目前的传统教学方法。而采取案例教学法无疑是解决的途径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

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和分析法律事件,以此找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案例学习法律,学生们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能力得到提高。

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大部分学生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学生在高中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高考。因此,没有学习法律所必备的人文素养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艰涩的法学理论和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理解和判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刑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教师可以例举大量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找到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从而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教师再对学生的分析归纳进行讲解,指出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使学生得到理论上的升华,而不是像传统教学过程中,先讲解犯罪构成、法律的规定,然后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件。在案例教学法中,先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件找到法律依据———归纳整理知识点,而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验各类角色。例如,法官如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律师如何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并使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如何制作各类文书等等。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和解决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它对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是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特点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资料。课堂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要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真实案例或虚拟的案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采用案例教学后,教学活动不再是一支粉笔一本书,它要求教师打破教学内容的系统性、逻辑性,直接从案例分析入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演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的内涵、解释法理知识。

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具体教学活动的需要,选择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模拟审判案例等具体教学形式。

1. 列举案例法

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 讲评案例法

通过剖析案例将所设定的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被学生掌握。例如,在介绍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时,可以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的目录和内容,讲评法院如何立案、原告如何起诉、被告如何应诉、双方如何举证质证、证据目录的整理、法庭如何审理、诉讼代理人如何代理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所需的法律文书等。

3. 讨论案例法

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4. 旁听案例

结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它既增加了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直观、感性的认识,又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精神。让学生思考如果他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该怎样运用所学知识去判案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模拟法庭审判

当学生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同时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就可以模拟法庭审判。在前面观摩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由学生扮演模拟法庭审判所需角色,亲自参与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模拟法庭审判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组织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1. 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选择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典型性。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和本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层次性。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案例教学形式。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些。

真实性原则。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得以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

教学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符合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2. 案例教学法教学环节设计

根据国外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教学计划。在课前准备中,教师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

第二阶段,呈现案例。教师将案例介绍给学生,为讨论做好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学生的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离不开专业理论,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课前预习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课前预习不好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的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也无法提高能力和素质。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它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在布置案例后,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展开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大胆发言,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辩论,学会分析案例。讨论完毕后,各小组选出代表阐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

第四阶段,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应分析总结学生的发言,回答学生的疑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并在评析案例的基础上深入讲解相关理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拓展理论知识。

3.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把课堂上学习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写作。

参考文献

[1]李东海.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01).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8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实践课;案例教学;诊所教育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繁荣发展,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也在迅猛增加。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时,只有3所法学院系招生,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法学专业曾一度成为最热门的专业,高考录取分数线在很多高校都达到全校最高,甚至有些普通高校中的法学专业的录取分数线都超过了国家名牌重点院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以河北省为例,1997年河北大学法学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4分,比同年国家重点录取分数线503分高出了11分。截至2008年,中国已有法学院系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法学院系在近30年间成百倍增长,法学教育取得可喜成绩。

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竞争,高校法学专业承担着巨大招生压力,毕业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衡水学院法学专业自2000年开始招生,起步较晚、层次较低,与其他院校相比相对处于劣势。要想在众多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中立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探索一条适应社会需求、培养特色人才之路。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确立背景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法学教育走的是精英教育路线,主要是几所名牌大学招收法学学生,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等,培养出来的学生大多属于研究型人才。衡水学院法学专业尚处于专科层次,招生时间短,无论是师资力量、办学条件还是办学经验都无法与之相比,学生素质更是无法相提并论,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显然与我院实际不符。

另外,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模式大多侧重于理论教学,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基本原理和现行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往往感觉理论与实践不符,难以在短时间内进入角色,胜任实践工作。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0%左右的法学毕业生就业于公检法、行政机关等单位,80%以上的毕业生就业于企事业单位,法学专业人才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相对过剩”的局面,过去以培养“公、检、法、行政”人才为重点的人才培养计划面临新的问题和考验。我院至今已有法学毕业生600余人,从近几年的就业形势所反映的社会需求来看,应用型法学人才,其需求量远远超过纯学术型、研究型法学人才。用人单位招收毕业生往往看重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急需能迅速适应第一线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他们都不愿再额外花费时间和金钱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正好适应这一社会需求现状。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构建

1.调整教学计划,优化课程体系

教学计划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上。目前,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大多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以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为教学目的的课程开设较少。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我们调整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从而使整个课程体系体现从综合到专门、从理论到实践的有序设置,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构建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科学的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为此,除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14门核心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作为主干课外,应增开实务类部门法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或者专业选修课,以降低理论类课程所占比例,例如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物权法、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仲裁法、律师实务学、辩论学等。

除此之外,法学专业口径不应过窄,除法学专业类课程外,还应设立经济类、政治类、心理学类课程作为学院选修课,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全面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2.完善教学方法

首先,法学教育中应推广多媒体教学方式,从以往死板的“满堂灌”式教学方法中跳出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的优势,扩大课容量,在课堂教学中引入经典、新型案例或庭审实录视频,以实现动态教学,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理论知识。

其次,要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普遍适用。但是传统案例教学往往是由主讲教师在日常课堂讲授中根据教学进度加入案例讨论与分析,案例教学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提升知识的趣味性,活跃课堂气氛,巩固所学知识和加深记忆,其实质仍然是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中心,而非从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出发,对学生的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缺乏重视,且由于课时有限,教师常常自问自答,并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的充分运用要求任课教师从案例的选择、引入、展开、讨论、分析以及解决都要进行精心设计,案例应成熟、经典,反映社会热点,并在课堂中给予学生充分的讨论时间和发言机会,可选择分组讨论的形式,最后在学生解决方案和案例的实际判决之间进行对比,寻找差距及形成原因,及时了解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3.尝试开设实践课

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是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创新式的法学教育更应在教学内容上下工夫。我们可以尝试开设实践课。实践课以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基本目的,以法律义务咨询、普法教育、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等环节为内容,定位为专业必修课,可在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开设完毕后、毕业实习前开课,每个环节的展开由专业任课教师给以适当指导,并对每个学生的表现进行考察和评分,作为学分评定方式。

4.加强毕业实习环节的管理

以往的毕业实习设立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时间在80天左右,但是实习期间往往对学生放任自流,实习单位自主选择,学院并不全程进行跟踪调查,也没有老师跟踪指导,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的只是日常事务的管理,例如装订案卷,整理材料,打扫卫生等,毕业实习过程中没有机会真正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学生在实习结束后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没能有效提高,面对繁琐复杂的卷宗材料,反而更加茫然,感觉课本知识与实践相差甚远,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我们应与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设立实习基地,加强学院对毕业实习环节的管理,实习过程中选派专业任课教师全程指导答疑,切实发挥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锻炼的功用。目前,针对毕业实习,很多学者都主张实行“诊所教育”,我们也赞同条件具备时可开展诊所教育。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我国7所著名高校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成果显著,2002年7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截至2006年1月,委员会登记在册的单位会员有39个。但从诊所教育的推广现状来看,大多是集中在国家重点院校,作为普通高校,我们也应创造条件,在这一环节上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王立民.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N].法制日报,2009-11-11.

[2]杨忠辉,张宏乐,陈如栋,陈荣芳.建立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和思考——法学类专业毕业生社会适应性调研报告[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3):148-151.

[3]刘春荣.从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建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7):122-124.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9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加入WTO成为现实,国家和社会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也标志着我国对今后从事法律职业“门槛”的统一和要求的提高。这使大学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面临史无前例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在继续提高传统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质量的同时,我们着力探索以培养学生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符合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新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在国内外各种积极因素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应运而生。法律诊所项目是我院因应社会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度要求的有益尝试。现将建设该项目过程中的反馈、感受、思考与经验试整理如下,以激发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和未来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发展的反思。

一、现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检讨

(一)现状

目前我院的法学本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从形式上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主要形式,约占本科学习阶段的3/4有余。课堂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进行各种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特点:(1)有固定的学时;(2)学生一般以大班的形式上课;(3)任课教师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4)学生只要通过期中与期末两次笔试,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笔试一般考察学生对书本和讲义掌握的程度。

社会实践包括实习和集体实践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指大学四年级上半学年为时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该阶段里,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后者是指由校内各团体和学院本身组织的各种不定期的、自愿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这些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地参与。这两部分社会实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学生一般脱离教师的指导,独立进行;(2)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3)就集体实践活动来说,学生通过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如:看守所和监狱的概况);(4)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二)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

上述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承继了我国传统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灌输,较好地与我国目前的整个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层级体系相衔接。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看,学生普遍认为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动力,从书本到书本的学习方式、教师的单方灌输使他们难以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所学的知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联系起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知识本身,更多的是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去实现这一联系,从而无法检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无法为调整学习方式和方向寻找坐标。目前的实习阶段由于与课堂教学截然分学术研究开,且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多为事务性工作,并不能真正起到实习应有的效果;平时的集体实践活动又由于多为学生独立组织的公益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10

中山大学法学院于设置并开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新增开设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我院现有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两个专业,前者面向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招生,后者面向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招生,致力于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业型(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院培养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就业率均在90%以上,就业面十分广泛,主要流向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等。

,中山大学法学院拟面向全国“985工程”高校或“211工程”院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招收数名推荐免试生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欢迎广大毕业生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推免生的本科必须是法学专业;申请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推免生的本科是非法学专业。

2.我校接收外校免试研究生原则上应为“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并必须取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且占用推荐学校的免试生推荐名额。我院接收校内的免试研究生必须具备本科所在院系的推荐免试资格。

3.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秀,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4.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6分),外语类专业要求第二外语考试成绩优良(80分以上)。

二、申请程序

请查阅 law.sysu.edu.cn/Item/3136.aspx

三、相关政策

1、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制两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制三年;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推免生录取当年是非奖助类别学生,不享有奖助金,第二年如果成绩优异和家庭困难可申请奖助金,可免交学费并获得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生活津贴。同时,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中山大学的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3、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我校和我院的各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四、咨询方式:

中山大学法学院 何老师

电话:(020)84115891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法学院207办公室

中山大学法学院

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篇11

关键词:法学 商法 课程教学改革

中国分类号:H319.1

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1]。在教学方面,教育部将《商法》确立为高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各高校除了在法学专业开设《商法》课程以外,在经济类、管理类等专业也开设相应的商法课,如《公司法》等。在理论研究方面,一大批以商法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教材及专著得以发表与出版。

一、《商法》课的教学现状

(一)《商法》课的教材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现状

1.教材体系与教学内容

一般认为,在所有法学课程中,商法学是一门结构极为独特、体系极为庞大、内容极为丰富,同时又存在突出问题的课程。正因为如此,才导致目前国内高校出现《商法》课教材体系异常庞杂、教学内容异常繁多这一客观现实,而这些也正是目前各高校《商法》课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2.教学方法与手段

尽管商法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实践性,但目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如前述的教材、内容与学时少等),高校老师在进行《商法》课的教学时,大多仍然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即老师们戏称的“五个一工程”,也就是“一个讲台、一本教案、一张嘴、一支粉笔、一块黑板”。虽然各高校法学专业大多开设了模拟法庭实践课,但是,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主要还是用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模拟教学,鲜有用于商法教学的。最后,虽然现在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学专业的老师在教学中采用多媒体技术的也很多,但是,有关专业课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技术和水平却十分有限,多媒体技术在应用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商法》课教学中的巨大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二)《商法》课的学习现状

1.学生缺乏学习商法的心理基础,对商法的感性认识几乎为零。

2.由于商法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畏难情绪。

3.学生学习被动,通过期末考试是其最高目标。

(三)《商法》课的考核形式

目前,由于《商法》是高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因此,其考核一般都是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学生不是积极参与教学并勤于思考的主动学习者,而是应付考试的被动学习者,因此,他们的学习兴趣自然不会很大。

二、《商法》课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内容改革

1.《商法》总论部分的教学安排。在法学专业《商法》课的教学中不能不讲总论内容。笔者认为,老师在讲授《商法》总论内容时没有必要过于展开,只需提纲挈领地对总论内容进行串讲,不必在总论部分花过多的时间,从而将有限的教学时间尽可能多地花在后续的各商事部门法的教学上。

2.《公司法》应当作为《商法》课的主要教学内容。在《商法》课的教学中,《公司法》都必须是一个主要的教学内容。如果学生毕业后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如律师或法官等,那么,在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学生将来的法律实务工作都有可能与《公司法》有关。即使学生将来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同样,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他们可能去公司应聘,在公司工作或任職;也有可能自己创业办公司,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他们在大学学习和掌握一些专门调整与规范公司的《公司法》知识,对他们将来的工作或就业都大有好处。显然,在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中,将《公司法》作为《商法》课的主要教学内容,意义尤其重大。

3.对于《商法》中与其他部门法有关或重复的内容可让学生自习。《商法》课的授课老师一定要注意《商法》课的教学内容与其他部门法内容上的相关性或重复性,随时根据教学需要对有关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灵活安排。

(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

1.学生分组。在《商法》课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分组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学习小组的课下学习与活动必须贯穿于《商法》课的整个教学过程中;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所学《商法》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这一点对学生毕业后自己创建公司或者在公司这一团队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传统方法,“尤其是商法学,它的很多规范来源于各种商事实践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在各种制度的背后往往都有着真实的案例支撑”。

3.调查研究:如前所述,由于大学生没有商事交易的实践经验,对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种类繁多的各种交易方式缺乏直观的了解,因此,在《商法》课的教学中,让学生去实际的商事营业场所进行调查研究是一个学习和理解商法有关制度与规则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2]。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各种工商登记,在教学中就可以组织学生去工商管理机关进行调研在进行上述调查研究时,同样可以采取前述的学生分组方法;同时还要事先进行准备工作,拟定详细的调研提纲;事后还要组织学生对调研情况进行反馈和交流。

4.多媒体教学:目前很多高校在教学中都使用多媒体教学,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其教学素材十分丰富,因此,如果运用得当,多媒体教学完全可以在《商法》课的教学中大有作为。当然,这种教学手段的充分运用对课件制作人的技术要求会非常高,而且制作的成本也会不小。但是,无论如何,多媒体在《商法》课教学中的作用绝对不能低估。

(三)考核方式改革

《商法》课的考核方式应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闭卷考试模式,而是以闭卷考试与平时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各学习小组的课下学习讨论、调查研究、团队合作等方法相结合为主,对学生理解和掌握《商法》课的理论知识以及运用所学《商法》知识解决商事交易实践中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综合考察。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22.

[5]周龙杰.《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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