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2024-07-12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通用8篇)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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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10-12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1.开业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减2分。2.扣缴税款登记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减2分。3.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发生一次(项)扣0.5分。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纳税人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5分;转借、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0分;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5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减2分;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公开悬挂的,扣减1分。5.年检和换证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扣减2分。6.银行账号报告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扣减3分;开户银行发生变化后,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的,扣减2分。7.纳税认定情况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认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认定、社会福利企业或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的,每项扣减2分。

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每次扣减0.5分;未依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的,每次扣减0.2分。

(二)纳税申报情况25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

按期纳税申报:是指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预缴税款,且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的,视为按期申报。按期纳税申报率的计算公式为:

按期纳税申报率=评定期内按期申报次数/评定期内应申报次数×100%。按期纳税申报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2.纳税申报准确率

纳税申报准确率: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额与应缴纳的税额之间的比率,反映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纳税申报准确率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申报准确率=评定期内申报缴纳的税款/评定期内应缴纳的税款×100%。纳税申报准确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是指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且在核准的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结清代扣代缴税款的,视为按期申报。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评定期内按期申报次数/评定期内应申报次数×100%。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是指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申报解缴的代扣代缴税款与应代扣代缴的税款之间的比率,反映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完整性。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评定期内申报解缴的代扣代缴税款/评定期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100%。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每次(份)扣减0.5分;纳税人未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每次(份)扣减0.5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每次扣减0.3分。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减3分;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减3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减1分。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扣减5分;未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总账、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的,扣减3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账簿的,扣减1分。

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扣减5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扣减3分;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扣减1分。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每项(次)扣减1分。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的,扣减3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的,扣减2分。

(四)税款缴纳情况 25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是指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税款占申报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核准的期限内缴清的,视为按期入库的税款。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评定期内按期入库的税款/评定期内申报的应纳税款×100%。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2.欠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在评定期内产生新欠但在期内全额入库的,每次扣减0.2分;至评定日止仍未入库的新欠税额在10万元以下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10%以下的,扣减1分;至评定日止仍未入库的新欠税额达到10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10%的,扣减2分。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逐年缴纳以前的欠税,基准比例为期初欠税总额的20%(评定期内缴纳的欠税/评定期期初欠税总额)。评定期未入库期初欠税的,扣减4分;评定期入库期初欠税达不到2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0.2分。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是指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的代扣代缴税款占代扣代缴的税款之间的比率。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评定期内按期入库的代扣代缴税款/评定期内代扣代缴的税款×100%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2分。

(五)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构成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20分。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的税款,构成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20分。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未构成犯罪,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扣减15分。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的税款,未构成犯罪,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扣减15分。

纳税人有除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的税款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减5分;情节严重的,扣减10分。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减2分:

①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 ④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情况; ⑦本实施办法未列举的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不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在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未颁布实施前,暂不考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情况,对税务登记情况的考评计分遵照下列规定:

(一)在评定期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再考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评定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对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进行考评。

(二)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视同已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文到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已办证的纳税人在30日内,书面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在此期间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告的,该项目不扣分。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设置A、B、C、D四级,按照第五条的评定内容、分值考评,计分以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八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为A级。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纳税人的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其中之一在98%以下的;

(二)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按期入库率,其中之一在100%以下的;

(三)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执行的;

(四)评定期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至评定日止仍未全额入库的;

(五)评定期内未组织入库以前的欠缴税款的;

(六)不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七)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八)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评定期内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或者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至评定日止尚未清缴的,不能评定为B级纳税人。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评定期内有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四)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评定期内两次以上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六)应建账但未建账,或者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评定期内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或者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至评定日止尚未清缴的。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评定期内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有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形之一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第四章 评定组织

第十二条 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联合成立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成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负责组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A级以下纳税信用等级,由省以下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或共同组织实地检查和验审后核定。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评定期满后的二十日内考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内部套用相应等级,并与《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自评)计分统计表》和《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自评)情况报告表

(一)、(二)》一并分别送达总机构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

总机构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套用的等级,根据从低核定原则,确定以最低等级的分支机构的等级为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一节 A级的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须经纳税人提出申请。

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于评定期满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格式附后),并同时附送《纳税信用考评(自评)计分统计表》和《纳税信用考评(自评)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的信息,认为纳税人可以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建议纳税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完整。经审核无误后,受理申请;经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的资料项目不全的,在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退回纳税人,限10日内补正申请。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税务事宜进行自查补正:

(一)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情况,以及入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应申报缴纳的税额,实际入库的税额,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确认及调整;

(三)主动缴纳欠税(含历史陈欠);

(四)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条件及变化;

(五)税务变更登记和银行账号的报告情况;

(六)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的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可以通过自查补正的其他税务事宜。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鼓励纳税人自查补正或者建议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自评工作,并负责进行业务咨询和辅导。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自查补正的,受托机构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 纳税人通过自查后主动改正的税务事宜,应视为纳税人自觉履行的纳税义务,考评时不予扣分。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在评定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对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应于第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将评定资料上报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拟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在本市州地所有的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应于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拟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评定资料上报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异议的,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或者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检查和验审。经核实后确无问题的,应于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拟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评定资料上报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核定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共同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授予“A级纳税信用企业”标识牌,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及形式,由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公告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选择适当方式同时进行公告。

第二节 A级以下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A级以下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定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评后,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报同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综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评定意见,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于第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报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第二十六条 市州地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核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节 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协查查实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印制发票以及虚开发票情形的,稽查结果应在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经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向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汇报。

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稽查结果,决定维持或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A级纳税人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相应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在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上报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核定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进行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公告之日起5日内收回“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A级纳税信用企业”标识牌,并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核定(调整)通知书》。

第三十条 B、C级纳税人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5日内将其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自核准调整之日起5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核定(调整)通知书》。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逃避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和监控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一律视为D级纳税人管理,取消原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六章 激励与监控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三十三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优先办理其所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六)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为A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七)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或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八)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第三十五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严格限量供应发票;

(五)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六)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期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第四十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地的公示或公告办法,由市州地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制定,报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评定期是指两个公历。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篇2

一、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回顾

为促进依法纳税,规范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北京市地税系统从2002年起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连续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情况等内容,在核心征管系统的支持和依托下对企业进行的综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率先授予28家企业诚信纳税称号,先后陆续审核评定了纳税信誉企业、纳税信用企业,累计评定纳税信用A级企业209家,户数比例虽然仅占全局管户百分之零点六,但企业2006年的地税税收收入总计达42亿元人民币,合并国税税收收入累计960亿元人民币,占2006年西城区全部税收收入的83.5%,占2006年北京市整体税收收入的32%,即便是与全国省级国地税收入相比也处于显著的地位。此外,我局还评定纳税信用C级企业6家,户数比例不足万分之二。通过实施对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激励和对C级纳税信用企业严格监督管理的征管措施。对内促进了征管水平的提高,对外强化了纳税服务的力度,发挥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义和成效

(一)规范了税收秩序,提高了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了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近年来,西城区税收每年增收超过几亿元,除了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税收增加的因素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税务机关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财税库行联网及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等“不诚信”的行为。目前还要加强纳税信用制度建设,根据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信用好的,给予鼓励与一定服务便利;对信用差的,采取严格管控并结合一定的惩处措施,从制度上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为进一步有效开展税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二)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纳税遵从,有助于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和商誉的形成。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际上是将征纳关系建立在“法治”和“诚信”相结合的基础上。采用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资信做出等级划分,使纳税人有了信用凭证。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能够根据其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公开亮相,受到税务机关与社会的双重“监督与制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企业走向市场的通行证。企业逐步意识到建立良好的信誉等级,能够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有更加“优势”的地位,从而增强了诚信纳税的信念。

(三)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效率。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加强了税收监控,提高了税收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供了保证。信用之“信”,我们认为应当从三方面来理解:一是市场经营及社会活动中企业间的“信用”;二是企业对政府部门的“诚信”;三是政府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信任”。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努力做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公平、公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只有充分了解纳税人需求,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才能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共同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三、纳税信用等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信用资信应用很少。目前,只是税务部门自己在应用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而涉及对外的征信服务还没有完全开展,如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信息咨询、查询等。由于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足够认同和支持,缺乏广泛、深入的事前、事后宣传,尚未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一些纳税人把纳税信用评定混同于缴纳税款先进单位的评比,参与评定的积极性不高,获得纳税信用A级的荣誉感不强。

(二)纳税信用等级激励措施可操作性不强。A级纳税信用企业所享受的部分优惠条款缺乏优越性,难以对其他级别纳税人起到促进作用。如关于放宽A级纳税信用企业发票领购限量的优惠条款,实际上只要B级纳税信用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没有涉税违法纪录,一般都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需领购发票。

(三)后续跟踪管理相对乏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重视评定工作,而忽视后续管理。如,A级的动态信息掌握是否及时,针对C、D级纳税信用企业整改措施约束性不强,忽视评后的跟踪管理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一些与实际信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没有及时调整处理,有失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纳税信用信息库与其他职能部门资源共享平台尚未完全建立。目前,税务部门作为纳税信用管理主体,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法院等职能部门,社会的多种相关信用信息还没有完全建立部门数据互通的、完整、科学、查询快捷、便利的共享平台数据库,更没有建立起包涵企业及个人各类信用的综合信息库,所有这些信息尚处于分散状态。

四、对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一)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一是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岗位职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纳税评估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的职责,细化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日常管理等日常工作。二是统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统计和资料归档等基础性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档案工作是监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统计以及档案资料的重要手段之一,应明确责任人,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档案材料的统计、归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按规定时间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征收管理科档案资料室,以便能够快捷准确地提供各种信用等级数据,为领导决策服务。三是在深入开展对新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评估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对B级、C级、D级等存在不良纳税信用的企业进行评估。四是完善税收信用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设立由各位局长及相关单位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使信用等级评定更具权威性、严肃性,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水平。

(二)结合纳税评估工作特点,提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效性。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仅能够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情况,也能够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价。依托纳税评估系统平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的日常征管评估流程,对纳税信用A、B、C、D级企业采取重点服务加重点监控的方式,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和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税收综合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重点服务,促进纳税信用不断提升。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承诺放宽发票购领限量,除专项专案及金税协查外两年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换证税收年检即时办理、对相关涉税审批事项按及时便捷办理、设立所长接待制度帮助纳税人解决相关问题。特别是今年,西城区每家纳税信用A级企业同时得到由区国、地税局共同制发的“纳税服务金卡”,持有此卡的企业享受优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涉税服务”,从而达到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征收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篇3

与此同时将企业不分大小 不分行业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得出结果,会因为他们承受时间和经济压力的能力不同,导致一部分尚未达到参与评级要求的微小企业,(和从事新兴行业的创新企业)受到忽视,税务学报甚至指出出现近两年的评定为A的企业 基本都是各地年纳税额在百万元或千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以“纳税贡献大小论英雄”似乎成为大家心照不喧的默契。这似乎和信用等级高低与纳税数额大小成正比的悖论。

对A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领供、纳税评估及稽查等方面进行适度简化和放宽;而对D级纳税人则要强化管理,严格限定,从严审批,并进一步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甚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适得其反,限制了企业纳税能力,显然不符合税收公平正义的要求。

其实简言之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是现试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政策借鉴与美国,而这个制度并不与中国国情相贴合。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单一依靠纳税人主动申报,附加上政府主动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有效方式了解纳税人的综合信息,对个人更加科学客观的评估后采取差异化管理,与此同时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信息联动,地方结合特色实行地方有效的管理方式,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使评定结果更加符合税收公平正义的要求。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篇4

文件编号:JXDS/WD—A18010—2006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通过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操作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实行“双定”等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评定范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对总机构在外省而分支机构设在我省,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我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单独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具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总机构设在我省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我省的,若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申报纳税的,应分别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纳税信用登记评定和分级管理;反之只对总机构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3.0职责

3.1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批、检查和监督工作;

3.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的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审、报批和评定资料的归档管理、纳税信用等级的跟踪管理;

3.3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申请资料的发放、受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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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传递和申报征收情况的评分;

3.4属地分局(所)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申请资料的发放和纳税人申请情况的初审;

3.5稽查局负责纳税人申请情况的复核。4.0工作程序

4.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评定机构 4.1.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4.1.2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机构

省局、设区市局、县(市、区)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评定初审、审查工作。

4.2申请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公布的时间内(每隔一年的二月份)向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照提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面申请。申请A级的需附送下列文件及资料:

a)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b)纳税人对照《试行办法》的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的自我评估报告。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也可以由属地分局(所)自拟名单,自行评定。4.3受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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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核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当即退还纳税人补正;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制发日期为4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

受理的评定材料,由办税服务厅征收(业务)组长统一在《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征收机构)》上填写日常申报征收的初评意见后,将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传递给属地分局(所)。

4.4评定 4.4.1意见征集

属地分局(所)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资料或自拟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后,根据业户的日常征管资料填写《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管理机构)》并签署意见,同时附上相关资料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定办公室将《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稽查机构)》统一转至稽查局,由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情况签署评定意见后返回评定办公室。

4.4.2初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属地分局(所)、稽查局的评定意见和日常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情况,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逐一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

4.4.3公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意见,由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公示材料,在办税服务厅或新闻媒体、网络上予以公示。公示后的15天内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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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对提出意见需要检查的,转稽查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评定结果。

4.4.4终评

评委会评定结果需与同级国税评定委员会通过联席会形式达成一致,不一致的原则上按照从低原则核定(确有争议的提交上级国、地税局共同核定)。

共同核定结果中,核定为A级的纳税人需逐级上报到省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核定为B级的纳税人需上报到设区市地税局审定, 核定为C、D级的纳税人直接由县(市、区)地税局审定。

4.5证书制发

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在3月30日前制作《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和《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传递到办税服务厅,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4.6资料归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进行资料立卷,分类归档。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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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稽查局申请受理书面申请及所附资料N审查是否符合要求Y根据征管资料制表并签署意见整理传递根据税务稽查情况签署评定意见评委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初评意见,经评委会审核进行公示,收集反馈意见没有问题的需检查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核查确定评定结果提交核查结果结束与国税评委会通过联度会达成一致按权限上报批准或自行评定通知取件接收传回的评定文书、证书评定文书、证书传递制作证书和认定通知书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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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申请材料,受理的材料每八日整理一次交征收(业务)组长岗;

5.2办税服务厅征收(业务)组长岗: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户日常申报征收情况的查询与评分;

5.3属地分局(所)长岗:及时组织填写《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三个工作日内传递到评委会办公室;

5.4稽查局局长岗:接到评委会办公室初审意见,及时组织进行核查,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核查情况进行反馈;

5.5县(市、区)局评定委员会:收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国税评委会召开联席会,确定评定结果,并在次日开始对外公示;公示期内认真搜集社会意见,公示期满(15日)次日将收集的社会意见传稽查局核查;

5.6设区市局、省局评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审定。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国家税务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6.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2004]3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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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表证单书

7.1《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 JXDS/QR—A18040—2006 7.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JXDS/QR—A18041—2006 7.3《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 JXDS/QR—A18042—2006 7.4《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略)

编写:李小红、计贵柳 初审:赵赣华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

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篇5

为加快全市煤矿“矿井现代化、矿山新型化、矿区城镇化、矿域生态化”建设步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决定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和《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所辖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评定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地方监管煤矿企业。

二、等级划分 本办法对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煤矿企业安全

条件分为十二大项,总分值为1000分。评定得分在950分及以上为A级,900—949分为B级,850—899分为C级,849分及以下为D级。

三、评定办法

1.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并根据评定等级实行分类监管。2.煤炭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全市所有地方监管煤矿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进行评分。采取企业自评、县(市、区)初评、市级终评的办法,评定等级以市级终评结果为准。

3.评定级别后,查出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明确的15种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评定等级降一级。

4.评定级别后,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一个月,评定等级降一级;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三至六个月,评定等级降为D级。5.评定结果即为该矿下一年的等级,评定结果经市煤炭工业局审定后在相关媒体发布。

四、评分办法

对所评定矿井按照评定标准和评分方法逐项进行打分,扣完本项标准分值为止,不出现负分;对存在不涉及评定项目矿井的评估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取整数):该大项得分=检查实得分×〔该大项标准分÷(该大项标准分-不涉及评定项目标准分)〕

五、评定结果的应用

矿井的评定结果,今后将作为行政监管的主要依据。

1.评定为A、B级的矿井,原则上不受非正常因素停工停产整顿的影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2.对达到A级的矿井,建议办矿(者)主体给予煤矿“六长”每人10万元的奖励。

3.对达到B级的矿井,建议办矿(者)主体给予煤矿企业“六长”每人8万元的奖励。

4.对达到C级的矿井,不奖不罚。

5.对评定为D级或降级为D级的矿井,须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经重新认定达到C级以上标准后,方可复工复产。

6.对连续三年无死亡事故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10分;对连续五年无死亡事故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20分;对连续三年荣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10分;对连续五年荣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20分。

附件:1.生产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2.建设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建设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序号 项目 瓦斯高瓦斯矿井 等级 瓦斯矿井 极复杂 水文复杂 地质类型 中等 简单 立井 井筒混合 开拓方式 斜井平硐 开拓多水平布置 布置 单一水平布置 采掘工作面个数 两采三掘及以上的 一采两掘 内容 标准分 10 20 5 10 15 20 8 12 16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10 20 依据批复的改扩设计,分类给分 依据批复的改扩设计,分类给分 依据批复的改扩设计,分类给分 考核评分方法 按批复预测报告,分类给分 实得分 备注 查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批复,分类给 分 基本条一 件150 分 掘进炮掘 工艺 综掘 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按期拨付到位 资金 建设持证改造矿井 性质 纯建设矿井 查掘进工作现场,分类给分(同时存在综 掘和炮掘按炮掘给分)按期拨付不到位不给分 分类给分 序号 项目 内容 煤矿“六长”经县局考核批准,市局注册,省厅备案 煤矿“六长”学历满足要求 标准分 15 考核评分方法 查县级批准文件,未经县局批准扣15分,未在市局注册,扣5分,未在省厅备案,扣5分 “六长”均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1人为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扣3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 查矿上的任命文件,管理部门责任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每少一人,扣3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 成立安全科、基建科、机电科、地质测量科、通风科、调度室、监控室、培训中心等机构,少1个机构,扣3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 未成立的不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5 建设单位副总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配备60分 到位 15 分管职能科室 安全机构及管理队伍120分 15 二 成立施工项目部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成员配备到位 施工瓦斯检单位配备足够的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50分 查人员 专职安全员、矿建、机电、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 水文地质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监理监理人员数量满足监理要求 单位10分 监理人员监理资格符合要求 10 10 10 10 10 5 5 项目部主要成员全部到位,少一人扣2分:具有相应的资格,缺一个扣2分,满分10 分,扣完为止 人员有一项配备不足的扣3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人员有一项配备不足的扣4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配备不足不得分 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个监理资格证,扣3分,满5分,扣完为止 序号 项目 内容 标准分 考核评分方法 实得分 备注 三 安全管理制度50分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建设单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位25分 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防治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施工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位 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制度、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等 监理单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位10分 监理日志齐全 合同签订率 用工备案率 年检率 培训率 25 查矿井制度汇编,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存在没有实质内容,不具备有指导性、可操作性或者照抄照搬的,每项扣2分。满分25分,扣完为止。15 10 查矿井制度汇编,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存在没有实质内容,不具备有指导性、可操作性或者照抄照搬的,每项扣2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存在没有实质内容,不具备有指导性、可操作性或者照抄 照搬的,每项扣2分。监理日志不齐全或无实质内容的扣8分 查劳动用工管理档案,有一项未执行,扣 8分;有一项未达100%,扣4分 未缴纳保险的,扣8分;未达100%,扣4分 未达到晋煤劳法【2011】1166号文件规定 达标比例,扣4分 8 8 8 8 8 8 4 4 4 四 劳动用工 参加社保率 管理制度60分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率 逐步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各类人员学历达标 各类人员执业(执业资格)达标 序号 项目 内容 严格执行矿井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严格施工队伍资质管理 优先选择资质高的设计单位 优先选择资质高的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部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中标备案 监理项目进行中标备案 标准分 8 8 5 10 5 5 8 6 10 10 10 30 5 考核评分办法 实得分 备注 建设或施工单位领导有一次未带班的,该 项不得分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省厅进行资质备案的、挂靠或借用资质的扣8分 设计单位资质为甲级资质的得5分,低一 级减2分 设计单位资质为甲级资质的得5分,低一级减4分,有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按平均 分计算 未进行招投标或未备案的扣5分 未按规定进行中标备案的扣5分 五 施工组织及管理120分 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有正式的施工图纸且满足施工要求 编制科学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井筒、车场、大巷、及采区巷道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按顺序施工 按时完成施工安排 施工队伍数量在三家以上的不得分,两家 得6分,一家的8分 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少一 种图纸扣2分,满分6分,扣完为止 未编制的扣10分,编制未经会审的扣5 分,编制不科学的扣5分 少一种操作规程扣3分;一个作业规程与 实际不符的扣2分,满10分,扣完为止 有一项内容与设计不符的,扣10分 一期工程未完进入二期工程的扣20分; 一、二工程未完进行三期工程的扣30分 对照施工组织设计,滞后半年以上的扣5分;滞后3至5个月的,扣3分 序号 项目 内容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严格进行测风 建立瓦斯检测制度,严格进行瓦斯检测 通风员数量、瓦斯员数量满足要求 测风站、测风牌板设置满足要求 测风牌板、测风记录、测风报表数据真实、一致 瓦斯牌板、手册、瓦斯报表数据真实、一致 测风报表、瓦斯报表签字规范 标准分 4 4 5 5 4 4 4 15 10 10 10 5 5 5 5 5 考核评分办法 实得分 备注 未建立管理制度扣2分,未严格进行测风 扣4分 未建立管理制度扣2分,未严格进行瓦斯 检测扣4分 有一项数量不足的,扣5分 有一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有两 处及以上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数据不真实或不一致的,扣4分 数据不真实或不一致的,扣4分 签字有一处不规范,扣2分 高瓦斯矿井未实现的扣15分;瓦斯矿井未实现的扣10分 现场查看有一处风量不合格,扣10分;有一处风速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 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扣10分 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扣10分 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的扣5分 井下洒水防尘系统、隔爆设施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扣5分 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放系统扣5分 查阅气体检测和监控设备巡检记录,少一次,扣2分 六 一通三防 100分 矿井施工进入二期工程前,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矿井总需风量和作业地点实际风量、风速符合设计要求 没有违法规定进行串联通风 掘进工作面通风实现“三专两闭锁”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不停风 井下洒水防尘系统完善、隔爆设施符合要求 开采自然煤层和容易自然煤层时,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高瓦斯矿井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有害气体检查及监控设备巡查符合规定 序号 项目 机构、制度建设及人员培训20分 内容 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有经验的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配备足够的探放水工并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 建立5种图纸: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建立健全防治水15种基础台账 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及台账 严格执行物探先行,成立物探作业机构,配备物探作业人员 标准分 10 5 5 5 考核评分办法 实得分 备注 未成立专门的防治领导机构,没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有经验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扣10分 探放水工人员不足或不能持证上岗的扣5分 防治水各种制度缺一项扣1分 防治水5种图件缺一项扣1分 防治水15种台账每缺一项扣1分;满分5分,扣完为止 矿井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不详或台账不健全的扣10分 未进行物探先行的扣5分,未成立机构扣10分,无物探记录成果扣10分 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施工措施、作业规程或没有按规定审批的各扣2分,满分6分,扣完为止 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没有在带压区域采掘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扣6分 未编制防治水计划和规划的扣4分 为审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审批的扣4分 探放水牌板不规范、内容不真实的扣5分 没有在确认安全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的扣15分 探放水设备数量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的扣10分 未建立的扣10分 基础 资料 20分 5 10 10 6 6 4 4 5 5 15 5 10 10 七 防治水 120分 技术 管理 30分 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施工措施和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审批 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在带压区域采掘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按要求编制防治水计划和规划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审批情况 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为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的扣5分 现场 工作 40分 探放水牌板内容真实、规范 在确认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 探水设备数量和能力符合要求 严格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 排水系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优先施工水仓、水泵房,建立永久排水统10分 系统

序号 项目 内容 标准分 考核评分办法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行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建成双回路供电的,扣10分 现场检查,设备完好率未达85%以上,扣5分 现场检查,缺一项保护,扣3分,满分8分,扣完为止 检查井下设备,无MA标准或防爆合格证,扣8分 有一个掘进工作面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扣8分 有失爆的电气设备,扣8分 存在使用明令禁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扣10分 主提升绞车少一项保护装置,扣5分;无深度指示器的扣5分 防坠装置不合格或未定期检查的,扣10分 斜井和井下斜巷有一处无“一坡三挡”及防跑车设施的,扣2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带式输送机缺一项保护,扣2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提升绞车、钢丝绳、容器、架空乘人器、斜井人车等有一种无MA标准,扣10分;未定期检测的,扣10分 实得分 备注 双回路供电建设 10 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 八 机电设备60分 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 井下设备必须有MA标准、防爆合格证 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电气设备无失爆 使用明令禁用或淘汰设备、工艺 主提升绞车保护装置及深度指示器 主井提升人员使用的罐笼有合格的防坠装置并定期检查 九 提升、运输50分 斜井和井下斜巷有“一坡三挡”及防跑车设施 带式输送机及安全保护装置 提升绞车、钢丝绳、容器、架空乘人器、斜井人车等有MA标准,并定期检测 8 8 8 8 8 10 10 10 10 10 10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定是以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遵守医疗保险法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和考核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AAA、AA、A和B四个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在同一定点等级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信用等级评定标牌挂于机构醒目位置,以引导参保人就医。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

1、医疗保险相关服务管理;

2、药品管理情况;

3、合理收费情况;

4、医疗管理情况;

5、计算机联网管理情况;

6、其它。

(三)评定。对信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依据评定标准,以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审核、监督检查情况和投诉情况进行评定。

(四)公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五)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获得不同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医疗机构,实施等级管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管理纳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适当减少监督检查次数、新项目(技术)优先准入、提高考核得分等方式,予以奖励。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AAA等级信用医疗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AA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

(二)通过新闻媒体及医保网向社会宣传AAA级定点机构的特色科室、医疗专长;

(三)在无投诉的前提下,次年医疗保险监督检查采取每季度不定期检查1次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在当年考核得分基础上提高5分,并相应减少保证金扣减额;

(五)连续两年取得“AA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第二年考核得分基础上提高10分;

(六)在年终结算时,以全年审核费用扣除本金的10%作为奖励。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AA等级信用医疗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A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

第十四条 对经评定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或低于本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应按规定重新调整信用等级。B级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上调为AAA级,AAA级可直接下调为B级。

定点医疗机构在日常服务中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媒体披露后经医疗保险机构查实的重大违规行为,在评定中直接确定为B级。

第十五条 需变更信用等级的,在作出变更信用等级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自贡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并下发其相应信用等级的认定书、等级标牌。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时通报制度,向劳动、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通报信用等级评估状况。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向媒体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可以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以建立诚信社会环境。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将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医保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出现重大误差,给定点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证书,由自贡市医保局同意制定。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篇7

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

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巩固和拓展信贷优良客户,优化和培植社会信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

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是指除办理一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客户;微型企业是指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评定指标及标准,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经营行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

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等,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要求,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和退出、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六条 合行总部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等。

第七条 贷委员会下设客户信用评级办公室(以下简称:评级办公室),评级办公室设在合行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客户测评表收集、审核和级别认定,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档案。

第八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必须是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业等专业大户,贷款金额在 2万元(不含)以上、100 万元(含)以下人民币;微型企业客户必须是

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 100 万元(含)人民币。

第九条 微型企业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进行评级,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以自然人名称进行评级。

第十条 微型企业评级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复印件、担保相关资料复印件、报表以及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必须如实提供其本人资信状况资料,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在经营行的存款账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收入证明等,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步骤:需要评级的客户由经营行受理,由两名信贷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评(测评表附后),经营行对初评结果进行认定,超过合行授权额度的需报合行评级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总行审贷会最终认定。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测算。依据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的标准及其分值设定(附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和等级划分标准),通过查、看、算方式,逐条(项)打分,汇总分值,65 对照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划分。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三个档次,即优秀、较好和一般(按得分情况确定档次)。60 分以下不评定信用等级,原则不对其授信。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对评定达到“一般”的,分支机构要造册登记,并作为信贷业务服务对象,引导客户争创“较好”以上客户标准。

第十五条 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改变经营行、社贷款范围、贷款“三查”环节、信贷人员放款责任、到期贷款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考核。

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为 1 年(含 1 年),有效期满后,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分支机构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重新评定,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经营行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分支机构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共同还款人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本行对客

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篇8

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 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一)五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3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6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100%;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正常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收费标准、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3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9%以上。

(二)四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0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8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6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8%以上。

(三)三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7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7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5%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3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3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4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下属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8小时;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查询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等级牌匾、证书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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