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2024-09-0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精选1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确保今年全面通过国家“两基”评估验收,自治区将组织力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对全区的“两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为做好“两基”督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查人员的组成(一)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继续把确保今年全面通过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列入检查事项,组成各级人大督导检查组,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两基”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请自治区政府抽调各有关厅局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督查工作队伍,加强对市、县“两基”工作的督查;各地级市政府组织力量,加强对所辖县、乡政府“两基”工作的督查。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除D级危房

发现D级危房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督促各地立即拆除。

(二)确保安全

一是加强学校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1

二是做好各项工作,化解各种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控辍保学

制定长期有效措施,建立责任制,强化县、乡政府职责,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四)确保法定投入

1.实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三年来有达不到“三个增长”要求的,要及时补足。

2.教育附加要按规定征收和使用。

3.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比例要达到65%以上。

4.上级下达的教育专项经费要拨付到位,按规定兑现配套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5.教师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

6.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要求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无挪用、截留、克扣、贪污教育经费的现象。

(五)建设专项

1.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做好验收使用,做好工程总结。

2.新机制危房改造项目及时启动,确保中小项目在2007 年秋季学期能竣工使用。

(六)教师队伍建设

1.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使用情况,师生比小学达

到1∶23,初中达到1∶18,生师比达不到要求的,教师编制空编率不能超过5%。

2.在招聘录用教师过程中要妥善做好代课教师的清理工作。

3.加强教师、校长培训,校长能做到持证上岗;教师学历达标,2001年以来吸收的新教师要100%学历合格。

(七)清理债务

2004年以后不能有新的教育债务产生,2004年以前的教育债务要做好偿还计划,逐步化解。

(八)档案完善

要按要求完善“两基”档案。

(九)安排经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2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4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2号 【发布日期】2001-10-20 【生效日期】2001-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1〕62号)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通知以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政务督查工作得到了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务督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对督促检查工作十分重视。江泽民同志强调:“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还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要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此,督促检查工作十分必要。”“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决不能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作指示,而要看究竟落实多少,效果如何。”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要从严治政,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作用,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号令指示,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权威,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开展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督促检查,从根本上说,是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工作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能不能落到实处,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关系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这就需要督促检查工作要有作为,更有力度。进入历史新时期,面对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一定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高度,从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十分重视并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使政务督查成为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二、围绕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定督促检查的任务和工作重点,把力量集中到抓好政府最关注的工作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国务院和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各级政府办公室(室)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督查计划,及时组织督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抓好督促检查。

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省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省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全国和省“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本级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负责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讲求质量、抓好落实,要立足于解决问题,着眼于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意图,拟定督促检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报领导同志审批后,将督促检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地区及部门,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督查工作督在实处,查出结果,做出成效。

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认真迅速地办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要立即组织办理,并按时书面专报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对重要督办件,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上报办理报告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政府领导和交办部门要对政务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处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三、三、努力改进政务督查工作作风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在督促工作中,必须力戒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以及只对领导负责、不对人民负责的现象。要大力倡导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坚持真理、锲而不舍的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把督办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督查工作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对一些重要的事项或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要一抓到底,通过明查暗访、跟踪督办,务使问题水落石出。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政务督查工作事项,不少是关系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这类问题往往比较复杂且涉及面广,在督办这类问题中,要努力把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重点难点和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积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研究。要善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开座谈会和走访征询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材料,切实弄清真情实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呈报以供领导决策参考。做好督办工作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各级督查部门在督查工作中要善于举一反三,向上级反馈督办结果的报告中,要积极提供对领导抓决策落实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四、四、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作为决策的主体,责无旁贷地要抓决策的贯彻落实,为此,必须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督查工作,使用好督查力量,对督查工作人员要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作为政府办事机构的办公厅(局),担负着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要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并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必要的学习、锻炼的机会。督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对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多关心、多理解,鼓励和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队伍,是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保证。为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对外开展督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9月25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名称不作统一规定,但要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落实督查机构和督查工作干部。各级政府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强配精、配齐配足督查干部,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和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的督查任务,设立专(兼)职督查人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上级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督查部门的指导,适时组织必要的工作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政务督查中,要加强与党委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搞好联合督查。要积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立便捷通畅的督查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和发挥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努力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全省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按照“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热爱督查工作,恪守职责,加强学习,积极进取,无私奉献,为全面推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督查反馈工作的意见 篇5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顺利实现“五个确保”,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馈汇报情况,现就加强督查反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查反馈工作机制

(一)对督查的事项,督查部门要实施询问、催促,时限长的事项要定期催办,掌握进度。

(二)承办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局督查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向督查组汇报。

(四)督查组要向局有关领导报告督查工作情况,报告要全面、详实、准确,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未按时限完成督查事项的单位,要查明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尽快落实。

(六)对限期办结的督查事项,要按期报告办理结果。如因情况复杂,限期内难以办结,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七)向上级交办部门报送办结报告要一事一文,由领导签发,并注明上级交办函件编号。

三、督查反馈工作的责任落实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督查反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督查事项分工负责的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对局做出的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局属各单位要按职责要求主动进行落实和督查。

(二)局属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部门的督查工作,组织落实好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及厅领导批示涉及的有关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两周内回复,回复不了的要说明原因,否则视为失职。

(三)局督查组是督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成员的单位是督查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及汇总报告;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日常事项的督查,各司其职发挥整体督查功能。

(四)各承办单位(部门)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规定的要求抓好落实,自觉维护督查工作的严肃性。

四、督查反馈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

(一)催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电话、口头、发催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按期以书面形式反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对重点工程承办单位要向局主要领导或督查组一日一报,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局主要领导或督查组随时反馈汇报。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提出办理要求,专项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抓紧落实反馈。

(三)实地调查。对重要督查事项,局督查组派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

(四)联合督查。督查委员会会同纪检监查等有关部门,根据督查事项,进行联合督查,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汇报。

五、督查反馈工作的审核办结

(一)审核办结反馈报告,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并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二)督查事项办结后,属于领导批办的,填写督查事项报告单,报送原批办领导,同时抄报有关领导阅知,如有新的批示意见,要继续办理。属于基层反映的问题,办结后应及时反馈给该基层单位。

六、督查反馈的结果及处理意见

(一)督查反馈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督查结果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局班子反馈。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6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29号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抢抓机遇、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津政发〔2000〕56号),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明确督查工作的基本任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把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强化督查意识,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使督查工作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督查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其基本任务是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二、严肃认真地做好决策督查工作

决策督查包括: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督查;政府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等。决策督查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抓紧抓好。要随时了解情况,加强信息反馈,认真负责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在反馈情况时,要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提供具有辅助决策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决策督查事关重大,政策性强,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三、三、严谨细致地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专项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交办事项后,要确定专人督办,尽快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督查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办。专项督查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对延误查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四、确定督查职能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督查工作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自身建设。督查工作头绪繁多,必须合理划分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交由我市办理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和交待办理事项的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市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确定督查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可在办公室设立督查科,牵头负责督查工作;暂未设立专门机构的,要由办公室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安排专人具体承办督查事项。

五、五、努力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运作,切实做到记载完整,传递快捷,督促有力,检查认真,反馈及时,实现不漏、不拖、不误、不错。要坚持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政府决策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疏通渠道,加强联系,建立起上下畅通、灵敏便捷的督查网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为督查机构配备计算机和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设施,逐步实现办公手段现代化。要规范督查程序,凡需下级办理并报告的事项,要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发有关部门。为了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要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7

《意见》分七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六、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七、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高校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显著,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取得新进展,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断加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高校宣传思想领域主流积极健康向上, 广大师生对党的领导衷心拥护, 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信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 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 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提高领导水平, 增强驾驭能力, 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 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 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强化依法管理,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 (4)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 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5)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全社会支持参与, 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加强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 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热情, 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2) 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 弘扬中国精神,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 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3) 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 做大做强正面宣传,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 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 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4)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 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 把高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 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5) 立足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指出, 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调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把统一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 把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 编好教材, 建好队伍, 抓好教学, 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 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 (职务评聘) 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重点建设地位。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 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 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 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 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 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 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价方式, 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 编写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核心教材, 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 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 重点建设一批有示范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意见》指出, 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强调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 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实行学术安全培训制度, 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 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 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扎实推进师德建设, 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完善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办法, 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 探索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指出, 要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重点基地建设, 建设和创办一批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期刊, 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养深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建设队伍。要提升研究回答重大问题的能力, 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定期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 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 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高校名师大讲堂、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 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 支持中外学者围绕中国发展和全球性重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要切实做好高校新闻宣传工作, 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进一步改进高校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 建立高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 为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校报校刊数字化建设, 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 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 建设一支由学生和青年教师骨干组成的网络宣传员队伍, 打造示范性思想理论教育资源网站、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 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

《意见》指出, 要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强调要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建设, 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强化高校课堂教学纪律, 制定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要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 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 建立高校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 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正在加快转型,城乡一体化建设正在加速推进。与此同时,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其化解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建设“平安六安”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体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实效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林权确认、社会保障、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切实做好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依法履职中产生的行政争议,有关行政机关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属于本机关执法不当而产生的争议,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和解调解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能够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依法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使行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工作创造条件,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

(二)努力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调解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有权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无权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争议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工作

各级行政应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和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协调建议,应当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对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政府(管委)及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好对本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认真抓好行政调解工作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职能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司法、公安、信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工作队伍,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可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兼职行政调解员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加快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调解组织,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及时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对不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问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10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及其所属部门实施领导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方法,是确保各项决策落实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武器。督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党委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年是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一年,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督查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充分认识抓好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委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督查职能,切实当好参谋助手。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全委会等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查。抓好上级党委和市委对阶段性工作、专项性工作所作出的重要部署的督查。要抓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紧抓不放,直到解决为止。对上级党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和在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时所提重要意见的落实,立即进行专项查办,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当前,要突出农业和农村经济、文物旅游发展、园区经济、招商引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运行、重点项目建设、平安曲阜建设、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全年任务目标。

三、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以决策落实的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根据领导意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将督查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科室,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要认真迅速地做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督办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的办理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签发后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交办部门要对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11

答: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与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广大中小学校长对高质量培训的新期盼相比,目前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问题,例如:培训发展不平衡,统筹规划不够;培训模式改革步伐不大,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制度不完善,培训项目招投标等机制尚未建立,培训过程监控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在近期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予以解决。

问:《意见》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意见》中所指的中小学校长包括公办、民办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特殊教育学校校长。

《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创新培训机制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校长培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意见》要求各地着力抓好三项主要任务:一是面向全局,有计划地面向全体中小学校长开展任职资格培训、专业能力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二是要有针对性,重点加强农村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民族地区校长培训,加大薄弱学校校长培训力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三是注重培优,组织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和幼儿园名园长培养计划,为优秀校长、园长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问:如何提高中小学校长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答:《意见》提出,要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手段等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保按需施训,各地要全面进行需求调研,精选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层次、类别、岗位校长的专业发展需求,并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校长培训的必修内容;二是要改进培训方式,坚持以学员为主体,采取专家讲授、案例教学、学校诊断、同伴互助、影子培训、行动研究等多种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三是要创新培训载体,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培训,探索建设校长网络研修社区,开展区域内、区域间校长网上协同研修,推动校际间、城乡间校长网上结对帮扶,形成校长学习发展共同体,实现校长培训常态化。

问:如何完善中小学校长培训制度?如何激发校长培训工作的活力?

答:《意见》首次提出了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在任校长全员培训制度,同时要求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培训“学分银行”,推动校长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要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把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激发校长培训工作活力,关键在于创新培训机制。《意见》提出,要创新四个方面的机制:一是探索校长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信息化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校长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机会;二是改革课程资源开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吸引优质培训机构参与课程资源建设;三是实行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专职培训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承担培训任务;四是建立联合培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鼓励培训机构依托优秀中小学建立培训实践基地,加强与境内外优质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

问:如何加强培训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者的专业能力?

答:《意见》指出,由教育部制订培训者专业标准,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专职培训者的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保证其每年参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拓展培训者队伍来源渠道,重视遴选熟悉教育规律、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育管理干部、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一线校长担任兼职培训者。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专家库,实现优秀培训者资源共享。

问:如何强化监管评估,保证中小学校长培训的质量?

答:《意见》提出,由教育部制订校长培训课程标准和培训质量标准,建设培训信息管理和监测平台,建立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各地要采取专家实地评估、学员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校长培训的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经费的重要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校长培训工作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督查工作的意见 篇12

(1) 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t及以下的煤矿7 501处, 产能仅4.42亿t, 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 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 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 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瓦斯仍是煤矿“第一杀手”, 但瓦斯治理工作明显滞后, 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管理混乱、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抽采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全国有3 284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只有1 938处矿井进行了瓦斯抽采, 多年来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约30%。2008—2012年, 全国煤矿共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58起, 死亡1 294人, 分别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48.7%和54.6%。全国尚有7 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 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变, 难以及时高效处置, 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2) 与以往的煤矿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 《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 着力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 如: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t/a的煤矿,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 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 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 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 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3) 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 《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五职矿长”) ,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 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 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 因此《意见》明确规定:“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从而防止了“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等问题。

付建华表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示范点、突破口, 加快推进各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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