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05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选4篇)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1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加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

第三条(资金筹集原则)煤矿地质补充勘探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资金安排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大型煤炭基地内煤矿的地质补充勘探、深部接续区勘探、被兼并重组及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补充勘探,重点面向负担较重、经营困难、接续任务紧张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施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适当兼顾其他煤矿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申报)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按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六条(配套资金)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地质勘探实际需要,安排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配套资金,保 证其及时到位。

第七条(监管主体及相关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批复

第八条(项目规划及效力)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是申报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投资方向的确定和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申报公告或者通知。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提出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 按照有关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 规划及上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备案,煤矿企业提出煤 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

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备案权限已下放到市一级的,由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勘探背景、勘探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勘探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附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备案文件;

(二)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通知补齐资金申请报告的时限)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知省级发改委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者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实施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当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确定补助金额。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依据。批复文件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资金计划的提出)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提出本地区本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资金计划的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资金计划、项目进度和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以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投资资金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是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项目单位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勘探内容、标准及专款专用)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勘探内容和勘探标准。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第二十三条(项目招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制度)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每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情况等。第二十六条(项目延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完成 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检查总结与后评估)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监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进行稽察。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稽察、监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以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勘探内容和勘探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六)企业配套资金无法按计划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指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无特殊情况下,不按时提交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2

一、总则

依据《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设立开放基金,支持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简称为“实验室”)开展创新性科研活动。

为加强开放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开放基金的作用和效益,扩大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项目申请与审批

1.资助对象:申请者一般要求不超过55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无需推荐即可直接申请。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必须有二位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热忱欢迎校外放射性地质与勘探技术专业的科技人员申报。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根据《东华理工大学放射性地质与勘探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按规定格式详细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放射性地质与勘探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3.审批程序:申请项目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正式通知申请人,并接受申请者为本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

4.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3万元。项目考核主要指标是论文质量和数量,项目获得者以本实验室为第一作者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

5.申请时间: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每两年申请一次。本实验室每2年公布一次《放射性地质与勘探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受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以申请书寄出邮戳为准。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但必须具备两名高级专家或相应研究单位的推荐。

三、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负责。

2.项目申请者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

3.如改变计划,或变更项目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4.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阶段性研究工作报告,简要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5.每年在本实验室学术年会上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

6.项目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均需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7.本实验室为来访学者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在必要时经本人申请可以提供高级专家专题咨询,解决研究工作中的理论、技术难题。

8.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该项研究项目。

四、项目经费管理

1.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用于项目的研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在本实验室使用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等);(2)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国内学术会议、考察调研的部分费用、评审及鉴定费用;(3)流动人员来室工作必要的差旅费等。

2.项目资助经费由实验室统一建立项目财务帐,实行单独核算,由项目负责人掌握经费使用权。项目立项后,先行划拨项目经费的60%给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研究,其余40%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后,经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再行到东华理工大学院计财处进行一次性财务结算。项目工作末,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本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室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是否转入下一使用。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实验室有权终止资助。

五、项目成果管理

1.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东华理工大学放射性地质与勘探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江西南昌,330013”英文译名:Fundamental Science on Radioactive Geology and Exploration Technology Laboratory, East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Chang, Jiangxi ,330013,China。

2.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研究报告;

(2)学术论文,对成果突出的研究者将继续给予资助。

(3)在本实验室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4)项目鉴定及评审意见、项目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六、其它说明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条例由东华理工大学放射性地质与勘探技术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负责解释。

地质勘查院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篇3

二、经营工作的宗旨是创造最佳经济效益,日常经营活动必须紧紧围绕经济效益这个中心来开展。

三、企业总体实力及知名度是我们在某场立足的根本,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有利于企业总体实力的提高和某场知名度的提升。杜绝任何有损企业形象的经营活动。

四、地勘院依据资产、人员、某场开发及地矿项目落实情况向分院下达经营指标。分院要依据各自产业结构细化经营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经营策略,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确保经营目标完成。地勘院将主要依据各分院地勘项目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详见《考核办法》)。

五、地勘院要不断研究某场动态,把握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方向,超前某场预测,并依据预测结果制订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分院也要依据新、老某场变化动态,制订相应经营规划,并及时向院汇报。

六、院综合办公室是经营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条件成熟后再成立经营部)。各分院都要高度重视经营工作,依据院整体经营政策,相对独立的开展经营活动。

七、信息开发与管理

1、信息工作十分重要,各种信息的汇集就形成了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地勘院除了抓好各类地勘项目的信息搜集、论证立项外,还要抓好地延某场项目的捕捉与谈判工作,尤其是环境与灾害地质项目、地方地勘项目、矿山项目、西部及境外勘测项目等。同时,要不失时机地推介自己的成果、矿权,形成矿权的合法有效流转。

2、地勘院每半年召集一次经营工作总结及某场分析预测会,年末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下经营工作计划,汇总到综合办公室后,整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3、员工必须保守信息秘密,因泄密造成损失的将严肃查处,直至辞退、除名。

4、院综合办公室要认真建立信息台帐,备查、备用。

八、合同签订与管理

1、合同的论证、洽谈与签订必须在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授权代理人的主持下进行。特殊、重大合同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被授权人一般只限于副院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院院长和副院长)。

2、对外签订合同只能以“**地质勘查院”名义,严禁以分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违者,一经查实,除追究分院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严肃处理外,将停止该分院继续使用总院有关资质、执照等证照的权利,直至彻底处理、整改完毕。

3、合同拟订后,须经院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4、合同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5、综合办公室受理合同纠纷,并具体落实院里关于纠纷的处理决定。

九、所有对外经营工作都必须依法纳税。

十、地勘院内应本着团结协调、维护全院利益的原则开展经营工作。当经营工作需两个以上分院甚至全院共同完成时,由院领导召集相关会议,具体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十一、地勘院为经营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为院争取到大调查项目、资源补偿费项目及国家其它地矿项目的集体,分项目给予该项目总费用0.5%~1%的奖励(奖金从项目中支付)。

2、为院提供信息,经院组织洽谈成功,争取到各类地延某场项目的,给予有效合同价款的2%~5%的奖励(同比回款额先按2%分期支付,根据项目结算结果从该项目中兑付奖金金额)。

一般工程奖2%;效益较好的奖3%;

效益很好的奖4%;效益好且由此带来后续工程的奖5%。

(工程利润率<10%为一般工程;10%≤利润率<30%为较好工程;利润率≥30%为很好工程。)

3、为院开发出西部及境外勘查矿业某场,经院组织考察、论证,并成功进入某场,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将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别奖励。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中南地质勘查院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篇4

地质勘查院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一、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局、院总体经营方针,制订院、分院经营策略。

二、经营工作的宗旨是创造最佳经济效益,日常经营活动必须紧紧围绕经济效益这个中心来开展。

三、企业总体实力及知名度是我们

在市场立足的根本,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有利于企业总体实力的提高和市场知名度的提升。杜绝任何有损企业形象的经营活动。

四、地勘院依据资产、人员、市场开发及地矿项目落实情况向分院下达经营指标。分院要依据各自产业结构细化经营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经营策略,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确保经营目标完成。地勘院将主要依据各分院地勘项目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详见《考核办法》)。

五、地勘院要不断研究市场动态,把握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方向,超前市场预测,并依据预测结果制订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分院也要依据新、老市场变化动态,制订相应经营规划,并及时向院汇报。

六、院综合办公室是经营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条件成熟后再成立经营部)。各分院都要高度重视经营工作,依据院整体经营政策,相对独立的开展经营活动。

七、信息开发与管理

1、信息工作十分重要,各种信息的汇集就形成了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地勘院除了抓好各类地勘项目的信息搜集、论证立项外,还要抓好地延市场项目的捕捉与谈判工作,尤其是环境与灾害地质项目、地方地勘项目、矿山项目、西部及境外勘测项目等。同时,要不失时机地推介自己的成果、矿权,形成矿权的合法有效流转。

2、地勘院每半年召集一次经营工作总结及市场分析预测会,年末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下经营工作计划,汇总到综合办公室后,整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3、员工必须保守信息秘密,因泄密造成损失的将严肃查处,直至辞退、除名。

4、院综合办公室要认真建立信息台帐,备查、备用。

八、合同签订与管理

1、合同的论证、洽谈与签订必须在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授权代理人的主持下进行。特殊、重大合同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被授权人一般只限于副院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院院长和副院长)。

2、对外签订合同只能以“**地质勘查院”名义,严禁以分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违者,一经查实,除追究分院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严肃处理外,将停止该分院继续使用总院有关资质、执照等证照的权利,直至彻底处理、整改完毕。

3、合同拟订后,须经院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4、合同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5、综合办公室受理合同纠纷,并具体落实院里关于纠纷的处理决定。

九、所有对外经营工作都必须依法纳税。

十、地勘院内应本着团结协调、维护全院利益的原则开展经营工作。当经营工作需两个以上分院甚至全院共同完成时,由院领导召集相关会议,具体协商利益分配办法。

十一、地勘院为经营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为院争取到大调查项目、资源补偿费项目及国家其它地矿项目的集体,分项目给予该项目总费用0.5~1的奖励(奖金从项目中支付)。

2、为院提供信息,经院组织洽谈成功,争取到各类地延市场项目的,给予有效合同价款的2~5的奖励(同比回款额先按2分期支付,根据项目结算结果从该项目中兑付奖金金额)。

一般工程奖2;效益较好的奖3;

效益很好的奖4;效益好且由此带来后续工程的奖5。

(工程利润率<10为一般工程;10≤利润率<30为较好工程;利润率≥30为很好工程。)

3、为院开发出西部及境外勘查矿业市场,经院组织考察、论证,并成功进入市场,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将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别奖励。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办法修改权、解释权在地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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