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2024-09-04

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共13篇)

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用粮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粮食部门举报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制度。

第四条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等活动的;

(二)应建立而未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责任体系或未固定专门科室、明确工作人员的粮食收储企业;

(三)未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的收储企业;

(四)未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及出库检验制度的收储企业;

(五)粮食入库后未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

(六)未按照“一、三、七”查仓制度,对库存粮食进行粮温、水分、虫情检查和储存品质检测的;

(七)未做好储粮药剂保管和使用记录或未按规定使用储粮药剂的;

(八)其他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认定为举报有功人员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认定有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尚未对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所举报的情况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100元。

(二)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200元。

(三)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市粮食局负责认定举报有功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

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市粮食局指定产业发展科为举报受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xxxxxxx,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粮食局财务科负责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奖励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篇2

相关立法以及研究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规定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涉及到了“举报”, 但只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举报, 并没有规定群众参与的举报政策。《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首次发布全国性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一、充分认识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四、明确有奖举报范围, 五、加强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上海市发布的《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全覆盖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和条件, 提出统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 简化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 严格责任追究等建议。

有奖举报的流程

目前实行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主要由消费者、企业内部员工等主体参与, 举报人通过热线电话向举报中心反映情况, 说明举报对象、住址及其违法行为等。举报中心将通话进行录音, 并将相关信息转交食药监局。食药监局根据举报信息分析是否属于其执法范围, 如决定不受理该举报, 会将决定反馈给举报人, 如果举报人不满意相关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食药监局一旦受理举报, 会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 如果情况属实, 会根据具体情况及现场证据做出处罚决定, 但如果情况无法核实, 执法人员也会将信息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人对决定不满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结案后, 执法人员会将举报信息、执法情况、相关证据等记录在案, 如果举报人愿意提供真实身份, 食药监局会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奖金, 但举报人如果不愿意提供真实身份, 奖金将不予发放。企业不满行政处罚,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于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奖举报制度运行现状

举报制度运行背景

近年来,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如果无法抑制食品造假、掺假行为的发生, 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 会逐渐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使劣质食品充斥整个市场, 严重威胁国民健康。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 食品安全话题难以避免的被再次提及, 来自食品行业的多位代表委员、主管部门负责人、食品行业专家及科技界人士, 就“中国食品安全形势如何面对‘新常态’”的主题展开了深度讨论, 讨论话题则围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保险、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等热点展开, 有奖举报制度作为群众参与政府监管的新模式也受到一定关注。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现有研究

1. 有奖举报制度的主体

有奖举报制度主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政府。消费者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主体, 没有消费者的参与就无法谈及有将举报制度。消费者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也有享有举报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得到奖励的权利。生产者和经营者则是处于被动地位, 作为被举报的对象, 经营者、生产者有义务规范企业行为, 提供安全的食品, 也有义务接受调查。政府则是作为管理者出现, 有义务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维护市场秩序。与此同时, 也有权利展开调查。

2.各主体相关利益的阐述

从主观能动性上来说, 消费者最具积极性, 经营者和生产者则是消极抵抗。但其实这种观点有些太狭隘, 虽然短期来看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会会受到损失, 但长期来看对他们也是有利的。企业效应就是依靠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和偏好形成的, 如若每个消费者都参与了食品安全举报, 那么必定会了解哪些企业是“问题企业”, 这样一来好的企业会越来越好而“问题企业”怎面临被市场抛弃的局面。在此过程中, 政府起到了公布信息, 引导消费者真确行使权利, 净化不良市场的作用。不难看出, 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要让政府有效地利用内部资源就需要有统一的管理体系, 这就要改变以前分散式的食品监管制度。

对有奖举报制度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与总结

1. 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所设奖金规定简单化, 举报后得不偿失而放弃举报

对于当前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所存在的奖金规定简单化、举报后得不偿失而不进行举报的问题, 现有文献中提出的解决方法为:从民法上来说, 举报人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私法之债的诉讼时效可以达到两年, 所以,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的领取时间也应该延长。从维护举报者权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两方面考虑, 建议奖金领取的时间定为1 年。

2. 举报者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 力度不大

很多举报者面临打击报复的风险, 可以适当实行匿名领奖制度、匿名举报。在运行中, 举报人可以和工作人员预定举报的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奖励领取方式等。

对于制度运行的民众反馈及反思

1. 民众反馈

目前民众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了解程度不高, 导致大家没有很强的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 致使普通民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的救济途径不多, 难以真正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目前不容乐观的安全形势下, 民众对于加大监管力度呼声很高, 较多民众认为目前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 无法对违法获利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总体来看, 民众对于有奖举报制度都抱有较大期望, 也都希望可以通过配套措施建设让有奖举报制度落地, 真正让公民参与食品监管当中, 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环境。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 实现公民民主监督的方式。核心价值, 就在于将政府监督和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 创造了依靠群众参与、监督、表达的制度机制, 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对于民众反馈意见的反思

人民群众是食品问题的直接受害者, 所以他们愿意积极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同时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较为便利的行为。因为在日常生活当中, 难免会有人发现一些非法生产、加工问题食品的情况, 倘若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度层面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 就能持续得到各种有效的信息, 进而采取一种相对主动、快捷的行动方式打击食品违法。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总体上来说是一种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相对于职能部门质量抽查等其它信息获取渠道而言, 它不仅能开辟一种相对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 而且能增强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

有奖举报制度还可以对食品非法生产、销售企业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增加其违法成本。而且, 由于一直存在着一种被举报的可能和风险, 那些非法生产者就不得不增加各种“防御性”支出, 而这种“防御性”支出在量上如果大到一定程度, 使违法者不能因违法行为而有利可图, 那么这种违法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在遭受多次处罚后, 使其因违法行为成本过高, 逼迫企业回归良性竞争的轨道上, 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吸引顾客, 而不是单纯的压低生产成本。

救济方式

从总体情况来看, 目前上海市实行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受到了重视, 但在配套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 难以真正落实该制度。职能部门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宣传, 加快跨行政区划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大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制度建设。

首先,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牵涉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还需要全社会民众的积极参与。作为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有奖举报制度, 让更多的民众了解这一制度, 参与其中。客观来说, 由于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等限制, 再加上非法食品生产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运动性和隐蔽性, 食品卫生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几乎不可能完全及时地发现和查处所有不法行为, 如果可以充分有效发动普通民众参与监管, 不仅可以提高效率, 还可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 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 责任意识淡薄,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

其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范围早已不再局限于一个市县或者一个省份, 民众的流动性也在加快, 如果监管方式仍然局限于行政区划, 则会使很多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我们不仅需要在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把控好, 还需要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掌握安全信息, 而这些信心如果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流动, 就难以从源头上进行监管, 对于执法力量有限的职能部门来说加强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就显得十分必要。

最后, 加快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建设。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 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 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 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同时, 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严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 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地方法规建设, 进一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避免让举报人遭受报复。这不仅仅需要在部门规章层面进行规定, 还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加快人大立法进度, 尽快制定出台《保密法》, 切实保障举报人利益, 同时明确行政机关的保密责任。如果执法机关不能承担起窃密的责任, 难以使举报人真正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公众利益。

救济方式

1.加大有奖举报热线宣传力度

举报热线12331 的“知名度”不够高, 电话举报热线不像110、120、119 那样广为人知。为了加深公民对举报热线的记忆与熟悉程度, 笔者认为可把每年的3 月31 号设为有奖举报全日。在3 月31 号展开全国性的有奖举报宣传活动, 今年有个别城市也进行了宣传日活动, 但是这样的范围还不够广, 力度不够大。我们需要采取相关措施使得331 有奖举报日像315消费者保护日一样广为人知, 并且让广大民众参与到宣传中。

2. 加快有奖举报热线解决问题的速度

从举报接到举报到有信息反馈至少需要2-3 天的时间。对于时间上的滞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 我国现行的是小政府, 大群众的政治理念。就是尽可能的限制各个部门工作人的数量, 而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政府管理。这样一来, 个人承担的工作量将会加大, 很难在短期内解决案件。 (2) 有将举报制度整个流程处于刚刚起步发展阶段, 由于没有实践证明哪个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员, 那个环节可以适当的减少人员, 所以存在内部工作人员分布不均衡的情况。这就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造成行政资源短缺的假象。

由于该问题是需政府在工作实践中慢慢调整完善的, 所以笔者认为时间滞后性并不是出现的很大问题, 而是必经阶段, 也有待以后更多的研究者提出更好的行政框架。

3. 消除有奖举报的误区

举报误区是指:举报者以为举报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当自己无法提供证明时就会放弃举报。但就上海市有奖举报而言, 实际上, 举报者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举报的时候只需要填写相关信息, 政府工作人员 (此处指食药局) 将会进行实地考察。

4.加快建设全国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范围早已不再局限于一个市县或者一个省份, 民众的流动性也在加快, 如果监管方式仍然局限于行政区划, 则会使很多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由于行政主权原则, 各地方政府不可能跨省监管。这使得当前很多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也使得有奖举报受到一定的限制。加快建设全国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会解决此类问题。不仅需要在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把控好安全, 还需要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掌握安全信息, 而这些信心如果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流动, 就难以从源头上进行监管, 对于执法力量有限的职能部门来说加强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就显得十分必要。这种政府间的交流可以将食品运营环节一一联系起来形成:原材料——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的体系追踪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假如一种食品的原材料在杭州, 生产加工厂在苏州, 而在上海销售。一个北京游客来上海买了该类食品, 回到北京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时候如何进行?按照现有模式, 该消费者如果向北京有奖举报热线举报, 北京有关部门会以“该案件属异地, 无管辖权”拒绝受理, 如此这般消费者很难再去找其他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 该消费者就可以很便利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北京无权拒绝受理, 而是立马联系各个环节的地方政府, 交接工作, 这很大程度的维护了消费者权利。该模式最大的创新是把各个环节涉及到的地方与人联系起来, 只要你属于其中任一一环节你就可以依据此维护自身利益。但该模式的设想也存在相应问题。比如行政资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合作难以平衡各自利益等。

5.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 开通多渠道举报形式

就目前有奖举报的现状来看电话热线有奖举报比较‘火热’, 也是最为常用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太单一, 也不易问题的系统归纳。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 我们生活中常用到的微信等社交平台, 都能方便快捷的传递信息。建议各地政府推行微信举报平台。其一, 微信举报给举报者提供了便捷的举报平台, 举报者可以随时关注案件处理动态, 并能在朋友圈传播引起广大人群的关注。这一切无形中就产生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也起到了宣传推广作用。其二, 政府可以随时在微信平台公布一些最新查处的案件, 还可以随时公布一些商家的信用信息和如何维权, 如何辨别真假物品等相关法律信息。让公民在饭后茶语的娱乐休闲时间里, 掌握一些维权知识和了解政府动态。这也是透明化政府与小政府大群众最好的体现, 这种互动模式可以让行政走入民间, 让公民成为真正的政府管理者。其三、微信随时公布的相关动态流传速度快, 覆盖面广。对于违法者来说起来到了警示作用。

规范邮件举报模式。邮件举报虽然便捷程度不如电话或微信, 但是邮件举报可以让消费者充分的描述违法行为, 提供相关信息与证据。邮件举报也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分类处理案件, 搜集证据, 留存档案, 反馈信息。

提供短信举报平台。有些人或许不怎么用微信, 有些情况不方便电话举报那么短信举报也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6.建立吹哨人保密制度尤其是内部举报人员保密制

“吹哨人”原意指的是见到违法行为就吹哨的人, 后来引申为“内部举报人”, 是指代表政府起诉任何收到或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合约人和其他实体的欺诈行为的个人。

对于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 应当提高奖励额度, 同时应严格执行举报制度的保密, 严厉惩罚对吹哨人 (即举报人) 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通过地方法规建设, 进一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避免让举报人遭受报复。

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奖励;保护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立法与运行现状

从本世纪初期开始,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力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北京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1];南京2005年伊始就在全市推行放心食品有獎举报制度,同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6年,上海金山区出台食品安全奖励办法。这些出台的办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各地设立的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给予了肯定[2]。随后《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就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进行了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此后颁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民众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提供信息查询便利。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以行政性规章明确要求在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明确要求各地就食品安全举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明确奖励标准,鼓励社会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无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次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动员社会民众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做法,并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举报的奖励制度不完善

第一,奖金计算方式不科学。如贵州省、天津市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中,都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挂钩,如规定奖金数额为“货值金额的5%、3%、1%”。如此简单地将奖励标准与举报案件货值金额进行联系,并不科学,因为货值大小与食品安全事件本身的危害并不能等同[3]。

第二,奖金启动时间不确定。当前各地的文件大多规定在结案之后启动奖励程序。如《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奖金认定问题。此种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举报人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到结案有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举报者在未获得奖金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诸多压力与风险,不利于激励有奖举报制度的实施。

第三,奖金领取不规范。很多地方将奖金的领取时间规定为1—3个月,举报人要在接到领奖通知的最长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举报人在收到奖金通知后必然会观望一定的时间,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才会领取。否则,在权衡危险的过程中,就会选择放弃奖金,这也是各地“有奖难发”现象的重要原因[5]。

第四,奖金来源无保障。当前,我国各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都来源于政府财政。如黑龙江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以上级别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如此的规定对于确保奖励资金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从有限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项用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上成为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6]。而如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无法保障食品有奖举报工作就成了一句空话。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2.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

首先,对于匿名举报问题,各地政府态度不一。很多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限于实名举报,如辽宁、广东就是规定必须是实名举报。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可以匿名方式或者实名方式进行,如天津规定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可以。福建对举报形式则没有进行规定。实名举报的好处在于降低职能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审查难度,大大降低不实举报发生的概率。但是相比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而言,处在弱势地位的举报人在自身和家庭安全的考虑下,会考虑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

其次,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缺少规定。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当前我国各地的规定来看,都明确了职能部门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但是对于举报人身份泄露后如何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却多没有规定。

再次,举报者信息可否公开问题。我国各地政府都规定不得公开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但经举报者自身同意后可以公开。但同时又规定必须举报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举报者的身份证领取奖金,这一方面能够防止奖金被冒领,但也将是举报者信息被泄露。

3.缺少举报程序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的,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的。因此,食品安全举报中受理机构也是分段负责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是食品安全的管理单位,各地政府在食品安全投诉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常因投诉部门不对而被“踢皮球”,不仅打击举报者的积极性,也使得食品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另外,我国现行的有奖举报制度在举报结果反馈上没有做出规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奖金制度

第一,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是有奖举报制度的基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简单挂钩的规定,要从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和违法者的损害度出发来确定奖励标准。要对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奖金数额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将奖金启动时间提前,提高奖金领取方便性利于该制度的实施。政府要不断明确奖励最低标准的条件,即只要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就能获得最低奖金;在结案后,举报者还可依据涉案货值价款的一定比例获得奖金。如此,更利于激发潜在举报者。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举报者的安全,在相应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奖励举报者。

第三,在奖金领取时间上,举报人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考虑到政府行政效率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关于债的期限,将奖金领取时间规定为一年,有效改变各地“有奖难发”现象。

第四,建立举报激励基金,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通過财政专项拨款、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罚款的一定比例、社会各界的捐款与赞助等多种方式来基金获得资金来源,减轻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通过举报激励基金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功效。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人保密制度

第一,实行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过分追求实名举报,将使得政府机关收到的举报信息量减少。实名举报只能被鼓励,但不能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而实现。安徽地区推行的“匿名举报+密码举报”的方式值得借鉴。

第二,建立对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人要设立特殊保护制度,特别是在举报人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要不断细致具体。

3.完善食品安全举报程序制度

举报程序是否科学对于举报信息真实性的保障、查处食品安全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职权行使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健全举报程序制度,包括具体的受理机构、举报的具体环节、受理机构各环节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福建省的“首问负责制”很值得推广 。第二,保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实施。要确保《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问责制的落实,不断明确问责的主体和问责的范围,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此外,良好的监管需要完备的法律和高效的执行机制。要不断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政府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可以借鉴美国以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式进行,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食品检测活动,保障检测结果更加公平。

四、结语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历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非常重视,通过长期的努力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民众举报食品安全事件的途径不通畅、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在前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阶段,对是否在该法中具体规定有奖举报制度就争议不断,最终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确立,但是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为此,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变得非常重要。当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整,从奖金制度、举报人特殊保护、举报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正,确保有奖举报制度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拓.中外公众参与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2]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2003版,第238页

[3]杨青青.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D].北京:中央民族法学,2012:13

[4]尹春,唐晓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年第7期

[5]便洪涛.“悬赏行为”凸显公安职能定性.政府法制,2006年第15期

锹峪卫生院有奖举报制度.(新) 篇4

依据《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工作的民主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我院决定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一、为方便患者举报投诉,医院在门诊楼过道里设立了投诉信箱,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由院办室负责,院长处理。

二、患者及患者家属对我院不良医疗行为可通过书信、口头、电话等方式向医院办公室反映。

三、职能科室根据行政职能承接患者投诉,院办室承接医德医风方面投诉;医务科、护理部承接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投诉;计财科、药械科承接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等方面投诉;总务科承接后勤保障方面投诉。对于各种举报均由院长及院办室承接处理。

四、各职能科室热情接待投诉、举报人员,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误会。

五、对投诉内容,应尽快查实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应限期完成,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凡口头和电话投诉,在3天内反馈结果;书信投诉在10天内反馈处理结果。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经查属不良医疗行为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对于对病人态度恶劣的;向病人或家属收受“红包”或接受病人及其家属礼品、宴请的;开“搭车药”或“搭车检查”的;工作日中饮酒的;滥开检查、贵重药以及大处方,增加病人负担的;随意增加治疗检查项目以及私自收费;开人情诊断书、出具假证明、假报告的;利用工作“ 吃、拿、卡、要、报”和接受病人或家属宴请、馈赠的医生一经投诉,查其属实者根据情节处以50—300元不等的罚款,并对投诉者进行相应的奖励。

七、凡是被举报的医护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年底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八、举报电话

省卫生厅:12320市卫生局:8298200

举报假发票是否有奖励 篇5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9日来源 :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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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发票换版的公告》规定,举报奖励:

(一)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查获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于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金;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4万元;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万元;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6元奖金,总额不少于1万元;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10元奖金,总额不少于5000元;查获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50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00元。

(二)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查获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于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金;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万元;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1万元;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3元奖金,总额不少于5000元;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5元奖金,总额不少于2500元;

安全举报制度 篇6

学校安全监督举报制度

为了创设“学校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关注学校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师生“群防群治,自防自治”的安全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切实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发生,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师生既要接受和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更要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人人都有参与和监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人都有发现和举报安全隐患的义务,群策群力抓安全,上下一心保稳定,共创平安和谐美好校园。

二、实行班级、宿舍、路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各班设立安全信息员2-3名,各宿舍设立安全信息员1名,各路队设立安全信息员1名,常规情况下,各班、各路队安全信息员,每天向班主任报告安全信息至少1次,各宿舍安全信息员向宿舍管理员报告安全信息至少1次。若发现有安全隐患,随时报告。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立即向教导处或保卫科报告。

三、学校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箱,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安全隐患举报箱由分管安全领导负责,每个工作日开启一次,及时收集安全隐患举报信息,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四、实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公布各班、各部门举报的安全隐患信息,及时研究排除师生反映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于举报安全隐患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对于各班、各宿舍、各路队的安全信息员,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每期评选一批“安全小卫士”予以表彰奖励。

谨防“有奖举报”流于形式 篇7

在整治网络低俗行动中引入“有奖举报”是好事,但有奖举报还需要更多后续措施来监督和完善,才能把效用发挥到最大。

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自上月初开展以来,获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月10日,已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网站1911家,关闭淫秽色情博客269个。由于各方的高度关注,这一行动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最近一次关闭的276家违法违规网站,是行动开展以来集中关闭网站数量最多的一次。最近又有消息称整治“低俗”行动将引入“有奖举报”机制。据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举报嘉奖,最重要的就是提高网民举报的积极性。理论上讲,奖励高、成本低、风险小、有保障的举报才能获得广泛响应。而现实中,虽然网民举报网络低俗信息成本低,也没什么风险,但就过去网络低俗信息的“昌盛”来看,似乎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举报低俗信息是缺乏动力的。

这样一来,要提高网民参与积极性,奖励就不能只是“意思意思”,而这就可能带来新的问题。“有奖举报”一旦实行重奖,由于网络言论的开放性,不可避免就会有人因利而动,混水摸鱼,滥竽充数,甚至“自己违规,自己举报”;也可能有人利用举报对竞争对手“暗下黑手”;甚至有人会因私人恩怨趁机打击报复。这样不但会无谓增加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还可能会影响一些正常网站的运作。

另一方面,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境内的网站数量达到287.8万个,网页总数更是超过160亿个,而且,这两项数据都正以每年90%以上的速度增长。这意味着管理部门对网站内容的审核工作量原本就是非常巨大的。有网友反映,一个月前举报的几个网站,今天都还没有改观,可见主管部门处理网民自发举报信息审核的能力也还需要提高。

所以整治低俗信息的行动还需要在对举报信息的有效审核、快速处理上狠下功夫。在举报审核工作尚不能做到有效、从容之前,如果奖励机制不适当,不但不能提高打击低俗行动的效率,操切之下反而会让“有奖举报”流于形式。

其实,互联网并不天然就与低俗有关,只是在发展初期,更多地被低俗者利用,成为低俗信息的集散平台。随着网络应用普及和产业自身日渐成熟,门户网站早已找到了合法、有效的生存模式,视频网站也摒弃了那些“擦边”信息,成为网民生活新的基础应用。网络已经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都希望这一渠道保持有效畅通。

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篇8

为充分调动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遏制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等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对象

凡居住在我市的公民(包括本市户籍的居民、本省其它市户籍及外省户籍来本地居住人员),有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生育、收养等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行为的。

二、举报范围

当年度和上年度被举报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未统计上报的以下三种情况。

(一)非婚生育的;

(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三)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以下简称“两非”)。

三、举报办法

(一)举报形式

1署名或匿名信举报,以及自编代号密码信举报。密码书信举报者,要在举报信下方写明详细地址,并对被举报夫妇姓名,随意自编一个五位数的代码,写在该夫妇姓名之后,如:“张君、李红,02235”,然后再自编一个六位数的兑奖密码(如:举报人兑奖密码12345

6),写在举报信的落款处并注明“兑奖密码123456”。举报信寄至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邮政编码050011)。

2来电举报。直接拨打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电话86689385。

3来人举报。可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政府1号楼1117房间。

4网络举报。可登陆市人口计生委公众网站(网址是http://jisheng.sjzchinacom)

根据自愿原则,欢迎举报人提供真实的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以便联系或作为领奖依据。

(二)举报注意事项

1举报政策外生育行为的,举报人要写明被举报政策外生育或收养的夫妇姓名(有别名或曾用名的要在正式姓名后注明)、单位名称、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隐瞒地点、抚养人姓名、住址以及婴儿出生年月、性别、孩次、孩子现在何处等情况。

2举报“两非”案件的,举报人要写明被举报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详细的办公地址、医务人员的姓名、受术者的姓名等情况。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

市人口计生委设立奖励基金10万元。

(二)奖励资金发放

举报一经查实,市人口计生委即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查实结果将定期在《燕赵晚报》或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以“举报代码”的形式公布,举报人可持举报代码和兑奖密码到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兑奖。以真实姓名举报的,市人口计生委直接通知本人持身份证兑奖。举报人须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到者,视为弃权。

(三)奖励标准

1举报非婚生育一孩、非法收养一孩的,奖励1000元;

2举报不符合政策生育二孩、非法收养二孩的奖励2000元;

3举报不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非法收养三孩及以上的奖励3000元;

4举报“两非”案件的,奖励2000元。

(四)奖励规则

1多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以举报信邮戳时间、来人举报时间,或电话记录、网络记录时间为准);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对象的,奖金平均分配。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否则追究相关责任。市人口计生委对群众举报问题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二)举报要坚持实事求。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否则将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做好宣传。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办法》,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便于群众举报。市人口计生委将把此列为平时检查督导的内容。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篇9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员工举报、调查处理事故瞒报、事故安全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鹤壁市货运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范围和内容

公司内及车辆运行路段、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的较大事故隐患、交通事故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一法一例”的行为。

第二条 范围。本举报制度中举报人是指所有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受理原则

坚持部门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的原则,部门内部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部门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公司各级管理部门要为举报人提供交流渠道。利用不同的方式向公司所有员工公开举报渠道。

第五条 举报受理

1、对于举报情况,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第六条 举报处理

相关部门自接到交通安全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公司领导,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安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篇10

为规范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教育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教育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34922703,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各自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同时上报县局安监股。

(三)首问负责制。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对群众投诉举报有案及时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上报,同时将处理进程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县局安监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篇11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3)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4)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5)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6)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7)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 1

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

第六条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由公司安全科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举报电话:0996-2190935。

2021年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篇12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___方式:

1、书面___。

___人可将___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

___有限公司

邮编___

2、电话___。

___人可直接打电话到总公司安全管理部___。

___电话:___

3、___。

___人可以将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到___。

___地址:

二、接到___后,安全管理部根据___事实进行查验落实,如果属实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或上一级管理部门。

同时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上报总公司。

三、___范围:

公司下属的各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安全隐患有关的事宜。

四、___事实。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2)生产经营人员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3)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对___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___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社区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篇13

奖励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社区记录在案,并报安监办主管领导批示,督促办理,做到有举必查。

2、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社区举报。举报电话:。

二、举报查处。接到举报后,社区上报街道安监办根据举报事实,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报告社区、安监办。

三、举报范围。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消防、教育、防雷等方面的隐患事故。

四、举报事实。(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秤操作规程等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4)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5)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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