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不动产赠与合同

2024-08-18

父子不动产赠与合同(精选10篇)

父子不动产赠与合同 篇1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不动产赠与合同(版)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动产赠与合同 篇3

第一条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1全套卷册出版社发行

2全套卷册书店发行

第二条甲方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不动产赠与契约书 篇4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xxx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

产租赁所得租金x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市x街x号

面积:xx亩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xx亩

二楼xx亩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附期限动产赠与契约书 篇5

赠与者xx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x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事宜缔结契约如下:

第一条甲方于乙方届至第二条所列的期限时,赠与乙方xx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壹套。

第二条本赠与契约因乙方结婚期限的届至而生效。

第三条乙方结婚时,甲

方应于一个月内购得xx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壹套赠与乙方。

第四条甲方于乙方尚未届至第二条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时,本契约即告失效。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xxx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受赠人(乙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父子不动产赠与合同 篇6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一、新政策出台背景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6年,为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其中将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为: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出台后,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经了解,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管理,以及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等相关措施,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二、办理房地产赠与减免税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应材料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偷逃相应的税额,该《通知》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三、房屋无偿赠与分为两种情况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赠与行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

2、其他无偿赠与行。除一般赠与行为之外的赠与行为。

四、受赠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印花税

《通知》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注:契税一般为3%(具体要看各地的规定),印花税一般为万分之五。

五、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两种赠与方式购房时间确认不同。

1、对通过一般赠与取得的房屋,即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2、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因此,对于受赠不足5年而出让的,按照5%的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销售受赠房屋据实征所得税

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 篇7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德国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法国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人所共知,在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通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当时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一。一说捐赠属于赠与行为,而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合同才有法律意义。在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谴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说认为,在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一种手段。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与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拖延;有的是其经营状况本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者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的,如果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捐赠方必须履行捐赠义务,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合同法关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了这类捐赠行为。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象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这一规定也与其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相吻合。如德国规定,赠与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赠与人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时,受赠人得请求交付赠与物或其价金。但不得请求利息或者其他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履行不能时,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附义务的赠与的规定。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

(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所规定,但又有所差别。如日本规定,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或权利瑕疵或欠缺,不负责任。但赠与人知有瑕疵或欠缺而不告知受赠人者,不在此限。对附负担之赠与,赠与人于该负担限度内,负担出卖人相同之担保责任。德国规定,赠与人故意隐瞒权利瑕疵或者赠与物的瑕疵,对受赠人因瑕疵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者,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于受赠人负担之限度内,负与出卖人同一之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之瑕疵,给受赠人带来损害的,都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赠与人保证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作了规定,日本和德国未作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

对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其他立法例的规定也有所不一。德国的规定是,赠与人的继承人仅在受赠人因故意和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时,始有权撤销赠与。意大利的规定是,如果受赠人因故意杀害赠与人而被判刑或者故意阻止赠与人撤销赠与,则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提起撤销赠与之诉。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是,受赠人因故意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妨碍其为赠与之撤销者,赠与之继承人,得撤销其赠与。可以看出,德国在赠与人的继承人撤销赠与的情形中并无“受赠人妨碍、阻止赠与人撤销赠与”这一事由。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的规定。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应为形成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与此相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中,某些企业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或以认捐书的形式认捐后,又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兑现认捐的款物。对此,有关企业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该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而对于那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赠,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认捐后又称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不能履行赠与义务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如果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受赠方造成的损失。

在起草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条款时,曾就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是否可以请求受赠人适当返还赠与的财产的问题,进行过研究讨论。对此问题,在其他立法例上也不尽相同,如德国规定,赠与人因考虑其所负的其他义务,如不损害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法律规定负担的扶养义务,即无能力履行约定者,得拒绝履行以赠与方式给予的约定。还规定,以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后不能维持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对其亲属、配偶或前配偶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可见德国既允许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赋予赠与人在履行赠与义务后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的权利。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可以看出其规定并无请求返还赠与物之内容。

精品赠与合同 篇8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赠与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精品赠与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赠与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企业类) 篇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5.乙方应于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10

【导读】 赠与合同虽然也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其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对其他无偿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都具有参照适用的意义。既然赠与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则赠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不应当等同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尽管现行合同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但同时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以及穷困之际的合同解除权,并规定了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情形以及适用条件。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一方为受赠人。

财产赠与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自然人基于血缘、亲属等社会关系或者出于情感或友谊等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亦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单位财产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赠与合同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财产所有人根据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赠与合同生效时,财产的所有权即由赠与人转移于受赠人。因此,赠与合同必然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相同之处,也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

赠与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是无偿地向他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无偿地向他人提供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则不为赠与。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但赠与标的不仅限于有形物,货币、有价证券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标的物上的权利一般为所有权(物及货币所有权),例外地包括证券债权(含股权)。

2、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的义务,但不因而享有债权;受赠人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但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义务的对价。因此,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不以任何对价给付为条件,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也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赠与人因赠与而使其财产减少,受赠人因接受赠与而使财产增加。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包含对价给付的内容。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使得受赠人无行为能力限制,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独立的受赠主体。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法学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就赠与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①其理由是:如果赠与合同成立后对赠与人无约束,则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及为接受赠与而作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将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对受赠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须双方就赠与的内容达成合意,而且只有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②其理由是:当赠与人到期不交付赠与物时,如果依法强制其赠与则因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而对赠与人不公平。

①王家福、谢怀轼等:《合同法》第22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上册),第116页。②佟柔主编:《民法原理》第288页,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同时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给赠与人一个充分考虑的机会。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

我国《民法通则》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的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 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依此,赠与的成立以财产的交付为准,可见,《民法通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赠与合同的性质应当依从《合同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对于赠与合同的形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当有公证证书。《法国民法典》第931条规定,赠与应当作成书面文书。《日本民法典》第549条、第550条规定,赠与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为非书面形式,但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之前各当事人得以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因此,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分类

1、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与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

以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为标准,可将赠与合同分为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与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受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合同法》第188条),因此,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不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不可强制执行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以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是否应当履行赠与人规定的义务为标准,可将赠与合同分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当履行赠与人规定义务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0条)。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取得财产不承担任何义务的赠与合同。

(二)理论上对赠与合同的分类

1、口头赠与合同与书面赠与合同

以赠与合同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口头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分类意义在于受赠人对于口头赠与有证明赠与存在及其内容的举证义务。

2、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

以赠与有无特殊情形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无特殊情形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反之,为特种赠与。我国《合同法》上的附义务赠与就属于特种赠与。

3、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以合同成立与标的物的交付是否同时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合同成立时交付义务履行完毕的赠与为现实赠与;合同成立后一定期限赠与人才履行交付义务的赠与为非现实赠与。

4、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以赠与目的是否履行道德义务为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以道德义务的履行为赠与目的的赠与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如养

子女约定给予生父母以生活费用;反之,为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这种分类意义主要在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二节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权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权的义务

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一般而言,赠与财产所有权自赠与人以赠与的意思将该财产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始生效力的,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

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违约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应属于违约行为。但对于非强制性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因撤销而终止,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因此,赠与人自不存在违约责任。

对于强制性赠与合同,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之前不得撤销赠与,所以,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的履行期内始终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义务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仅赠与人负有义务,所以,赠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比双务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要轻。国外立法对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有特别规定,第一,赠与人就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受赠人承担责任,轻微过失不承担责任。①第二,赠与人履行迟延时,受赠人仅可以要求交付赠与财产,不得要求迟延履行的利息。②但受赠人若能证明迟延造成损害的,仍得请求损害赔偿。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受赠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只能要求支付赠与财产的价金,但加害给付应负损害赔偿责任。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对于强制性赠与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形式时,应具备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合同法》的规定和许多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瑕疵担保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1、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即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因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和赠与人承担告知义务的情形除外。

2、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人所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1)附义务赠与时承担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尽管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但毕竟增加了受赠人的负担,因此,赠与人应当负有对所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以符合公平原则。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仅限于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所谓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是指受赠人不因对所附义务的履行而受到损失。如果因赠与的财产的瑕疵而使受赠人履行所附义

①台湾地区民法第410条,《德国民法典》第521条,《瑞士债法典》第248条第—项。

②台湾地区民法第409条,《德国民法典》第522条,《瑞士债法典》第105条第一项。

③《德国民法典》第286条、第287条。

务的费用超出所获赠与的价值时,受赠人在因瑕疵所生损失不足额弥补以前,得拒绝履行所附义务,或者请求赠与人减少所附的义务,或者请求赠与人修理赠与的财产。如果不知道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而履行了义务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赔偿其损失。(2)赠与人不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责任。赠与人应当将有关赠与财产的瑕疵明确告知受赠人。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此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为要件,如果赠与人不知道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虽然知道但过失地不告知受赠人的,不在此限。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是指赠与人保证其赠与的财产具有普遍的无瑕疵状态,而并不能保证财产具 有特种品质。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因瑕疵所生之损害,即赔偿受赠人因误信其无瑕疵而遭受的损害(信赖利益),而不及于赠与的财产无瑕疵时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

二、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受赠人的义务

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仅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负对待履行义务。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又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义务作为赠与所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所附的义务应当是为给付,如果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用途附加一定的忠言或者希望,因这种所附条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认为是赠与所附的义务。例如,父亲对儿子赠与一笔金钱,规定其必须用于购买书籍,这一赠与就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非另一个合同附随于赠与合同。原则上赠与人为给付后,受赠人才履行所附的义务,但赠与人和受赠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赠人先履行所附的义务,之后赠与人才对其为给付。受赠人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相对人可以是受赠人本人,例如,赠与人赠与不动产时附有受赠人承担抵押债务的义务;也可以是特定第三人,例如,赠与出租中的房屋,所附义务是要求受赠人将租金的一部分给予赠与人的妻子;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例如,将财产赠与慈善机构。

(二)受赠人的责任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赠与人已经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撤销赠与,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受赠人受领的赠与财产的价值不足以补偿其履行义务所为的给付时,受赠人是否得继续履行其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时受赠人仅于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履行其义务。

第三节赠与的撤销

赠与撤销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赠与的情形。因为赠与合同主要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仅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及责任,不从受赠人处获得任何对价,因此,从公平角度,《合同法》规定了赠与的撤销内容。

一、赠与撤销的概念和种类

(一)赠与撤销的概念

赠与撤销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赠与的情形。

撤销赠与的方式,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依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是赠与人依自己的意志所为,因此,撤销赠与的权利一般不得继承或者转让。但是,在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享有对赠与的撤销权。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法定的事由,除此之外,不得撤销赠与。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对赠与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

(二)赠与撤销的种类

根据撤销赠与的依据不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1、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情形。

任意撤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任意撤销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行为。赠与一经撤销,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有权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2、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的情形。法定撤销发生如下法律效力:撤销权人撤销赠与时,赠与合同也随之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的,赠与人有权拒绝交付;赠与财产已经交付的,受赠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失去法律上的依据,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已经基于其所负义务对第三人为给付的,不因赠与的撤销而受到影响。赠与财产不能返还的,受赠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赠与撤销应具备的条件

(一)任意撤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任意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撤销权

因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因此,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因丧失所有权而不能行使撤销权。若部分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则只可撤销该部分赠与。

2、赠与不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者没有经过公证

为了保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该类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为已经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了公证,因此也是不可以任意撤销的。

此外,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受赠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否则不产生撤销的效力。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二)法定撤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193条、194条等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

撤销权主体包括赠与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法律分别规定了他们行使撤销权的事由。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这一事由,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件:①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②受赠人的行为依照刑法已经构成犯罪。只要受赠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论受赠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均可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③受侵害的人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这一法定事由,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①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约定的扶养义务之分,这里是否包括约定的扶养义务,对此有两种观点。大多数的观点认为这里不仅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且包括约定的扶养义务。②受赠人有扶养的能力。③受赠人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如果因可归责于受赠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对义务的不履行有正当理由的,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如受赠人证明其义务为自始不能履行的,或者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的数额不足以履行其义务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构成这一事由的条件是:(1)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如果赠与人没有死亡或者没有丧失行为能力,则赠与人可以自己亲自行使撤销权,无需他人行使。(2)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这里强调三点:一是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同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受赠人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出于故意。如果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是受赠人行为所致,或者虽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但非为违法行为,或虽违法但不是出于故意,都不构成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

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理由。

2、撤销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3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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