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2024-06-10

签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通用12篇)

签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篇1

发布时间:-04-01

家中有房空着,总有一种资源浪费的感觉。精明的人想到,如果租出去,既能方便住房有困难的人,自己又可以有一笔不小的`收入。然而,有两个该注意的地方,您注意到了吗?

首先,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2、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3、将房屋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的;4、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以及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行动的;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2、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注意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签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篇2

关键词:体育,时间管理,教学组织,设计

在科学合理地选择教材, 确定教材的呈现形式、教学练习步骤后, 教学过程设计的主要部分基本上就完成了。但是在有限的一节课的时空中, 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优化教学有效性, 以及满足教学安全、教学需要等方面的要求, 还要对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给以高度关注:时间管理与教学组织。这两个方面对优化教学过程,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以该研究者在现场课 (课题:助跑几步一脚踏跳越过30厘米高度, 双脚落地) 教学步骤设置为例, 谈一谈关于以上两个问题在教学过程设计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和做法, 不足之处希望同行与专家指正。

1 本节课教学步骤

本节课教学步骤设置如下: (1) 队列练习, 四面转法; (2) 自编操, 踏步, 提踵练习, 左、右原地单脚跳2耀3次双脚落地, 向前、后上一步并步跳, 向左、右跨一步并步跳; (3) 小游戏:照镜子, 一学生做各种形式单脚跳双脚落, 另一名同学跟做; (4) 自主练习各种形式的单起双落; (5) 教师指定的单起双落; (6) 游戏:跳格子 (落在指定位置) , 单起双落, 左右脚交替起跳; (7) 游戏:猜拳跳远, 猜拳后, 赢的学生一脚踏跳, 双脚落地, 最先达到终点的学生胜利 (每名学生跳过的距离为10米) , 到场地中间重新开始; (8) 助跑几步, 一脚踏跳, 越过高物 (30厘米高的海绵块) , 双脚落地; (9) 比赛, 助跑几步, 一脚踏跳, 越过高物, 双脚落地, 落在指定区域内, 双手上举木哑铃三次, 返回队伍, 与下一名学生击掌, 到队尾站队, 下一名学生开始起跑; (10) 放松, 腿部拉伸操。

2 课堂练习时间的有效管理

2.1

本课例总体时间的预分配具体的来讲, 一节体育课时间是40分钟, 总体时间的预分配是这样的:开始部分的整队集合师生问好, 宣布本节课内容一般3分钟以内;最后放松总结控制在3耀5分钟;这样, 基本部分的时间就控制在了32分钟左右, 我们认为基本部分学习的时间一般要控制在30耀35分钟, 有利于保证充裕的教学时间。

2.2 教学时间安排详略得当。

教学过程的基本部分, 各个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要做到详略有别, 有些内容可以一带而过, 比如本课例的导入教材, 向前后左右上一步并步跳技术动作的学习, 学生跟随教师在较慢的动作节奏下能够做出, 那么在实践教学中教师马上转入了下一个练习环节, 小游戏:照镜子, 即一学生做刚学过的各种形式单脚跳双脚落, 另一名同学跟做, 让学生自主练习。而涉及重难点练习的环节则要精讲多练, 如在助跑几步, 一脚踏跳, 越过高物 (30厘米高的海绵块) , 双脚落在指定区域的主要练习环节, 就要安排较多的时间练习, 还要安排有一些教师小结、学生展示的环节等, 既要练又要有思考。

2.3 练习次数组数的时间计算。

每一个环节的练习教师要在课前有明确的预期, 要对各个环节的具体练习次数、组数以及时间做出安排。 (1) 有次数要求的练习。有些练习比如本课例中的踏步、提踵练习, 是随着教师的口令来做的话, 踏步是8伊8拍, 提踵是4伊8拍, 那么, 教师的节奏自己是明白的, 一个八拍是多长时间, 加上每个练习中间的过渡语怎么说, 那么用多长时间基本上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2) 有组数要求的练习。本课例中的比赛环节对时间的控制是这样的, 教师要讲解比赛规则, 用最少的话 (事先要有对学生理解能力的思考, 尽量使用学生能够明白的口语) 加上一名学生或者教师全程示范, 讲解示范时间教师要预先演练记下时间;由于是低段学生该研究者还决定采用一组学生试做, 准备提示不规范的做法;整个比赛做两次, 中间有教师的提示语言, 这些教师在课前都可以进行时间上的预计。然后是对一次比赛需要时间的估计, 本次比赛学生40人, 分4组进行, 比赛的距离是往返共20米, 一组学生大概完成比赛任务需要多少时间, 教师自己在中速情况下做了一次, 这样就推测出了学生共10组, 完成一轮比赛需要时间就有底了。每一组、每一个环节的时间做到了心中有数, 教学过程就会使人感到有条不紊、松紧有致了。

3 教学组织设计

教学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场地器材安排, 讲解示范, 队伍是否需要调动, 分组形式如何, 有没有特殊的要求等。依据本课例主要谈以下两个方面。

3.1 精讲多练。

教师的教学语言必须既精炼又通俗, 能将深奥的变浅显, 抽象的变具体, 精讲就是教师在讲解的时候要对教材的主要节点用准确、适合学生认知能力的语言对学生学习进行指导;多练是指学生的体育学习属于身体认知, 主要是身体感知觉的体验, 需要多次重复练习才能掌握。精讲, 尤其是一些简单的分立动作练习, 最好是教师一边示范一边讲解, 学生随教师模仿, 这样有利于教学时间的充分利用。

3.2 组织形式。

由于教学过程是由多个练习环节组成的, 每一个练习环节都会有不同的组织做法, 当我们将一些练习环节按照教学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后, 就完成了本课的教学过程设计, 如果假定我们安排的教学步骤是合理的, 那么接下来就要考虑对每一个练习环节该如何做进行设计。这涉及到器材的使用, 画出标志线确定练习的地点, 是否需要变换练习地点, 队伍是否需要调动, 如何分组, 教学组织形式如何设计, 这关系到教学能否有条不紊, 层次分明, 易于学生接受理解, 减少练习环节之间时间的浪费等。

参考文献

[1]宋尽贤, 毛振明, 赖天德.明确课程性质把握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解读《对中小学体育课的基本要求》[J].中国学校体育, 2007 (1) :22-25.

[2]贾齐, 朱妹, 李国红.关于体育课程若干基本概念之指称对象的考察[J].南京:体育与科学, 2010 (6) :89-92.

签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篇3

[关键词]历史通俗读物 历史本色 通俗品位

[中图分类号]G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3) 02-0036-03

近年来,大量历史题材的通俗读物充斥市场,每年出版的历史类通俗读物的数量和种类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候[1]。这些读物种类多样,良莠不齐。从作品的具体类型来看,有“史味”浓郁的通俗历史读物,这类读物内容真实可信,文字或通俗易懂或生动形象,能让人以轻松的方式在获得历史知识的同时受到熏陶,撰述者多为具有历史学专业背景的学者或者态度严谨的作家。有的历史读物,名义上打着告诉读者一段真实历史的幌子,也有较强的可读性,但在内容方面实际上却是在随心所欲地解读历史,虚构历史,以论代史,而非言之有据,论从史出,撰述者多为非历史学专业背景的人士[2]。

历史类通俗读物质量的优劣,尤其是其中所传播的历史知识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读者阅读时接受知识的准确性,对于正处于求知阶段的青少年来说,那些质量低劣的历史读物对他们的误导或许是终身的。因此,对历史类通俗读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显得尤为急迫而重要。要保证历史通俗读物的质量为合格品甚至为上乘之作,一方面,需要作者在写作中,既要灵活运用生动通俗的语言,又要以严谨、严肃的态度对待的史实,确保史实准确、可信,所发议论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另一方面,编辑承担的责任也极其重大,需要编辑从严把关,对作品的语言、史实、结构等因素认真把关,尤其要对史实的准确性进行严格审读,以确保史实准确,经得起推敲。

笔者以亲身参与历史类通俗读物编辑的实践经验为依据,谈谈编辑历史类通俗读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与大家共享[3]。

1 严格审核史实,确保“历史本色”

历史类通俗读物,虽然读者定位主要为非历史学术研究者,其语言相对于历史类学术著作而言通俗易懂,更易于为一般读者所接受,但仍然属于历史书籍,应该具备历史图书最起码的特点,即历史本色:反映的史实应该做到基本上客观、真实、可信。作为编辑,在编辑这一类图书时,应该对其中史实的准确性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查证,确保书稿作为历史书籍的历史本色,绝不能因为这类书不是学术著作而放松对其史实准确性的把握。

以我审读的《星火燎原》系列连环画脚本为例。这套丛书虽然在形式上为面向少年儿童的通俗历史读物,看似容易编辑,但为了使图书权威、真实,编辑部制定的编辑标准很高,即在审读时要严格遵循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其中涉及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等,都要进行细致严格的核实,编辑参考的工具书主要是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权威党史、军史著作,以此为参考,确保书中史料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于一些在不同史料中记载的不同史实,必须参考至少两种及以上的权威工具书,互相比较印证以确定其真伪。

例如,在连环画脚本《强渡大渡河》中,关于红军强渡大渡河的主力1营在抢占大渡河后夺取敌人船只数量的问题,作者在稿件中认为“1营在大渡河下游缴获了两条船”,作者写作的主要依据是历史当事人的回忆录。虽然回忆录具有因当事人亲历亲闻而真实性较高的特点,但是要作为史实还得经过严密考证,必须要与其他权威史书相佐证,才能确定其准确性。在《中国工农红军红一方面军战史》(下)(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军史编审委员会著,解放军出版社,1993年版)和《红军长征史》(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中央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中,都明确写道,“找到的4只船,只有1只是好的,其他3只都需要维修”。因此,红1团1营在渡过安顺场渡口后,找到的船只应该是4只(只有1只可用,其余3只不能用),而不是两只。

另外,在审读连环画脚本《突破天险腊子口》的过程中,发现指挥从正面进攻腊子口的红4团6连连长的名字有疑问。关于他的名字有两种说法:杨信香和杨信义。经过翻阅他当年给《星火燎原》编辑部的投稿原件,发现稿件上登记的是“杨信香”,最后确定:书稿中多次提到的红4团6连连长正确的名字应该是“杨信香”。 此外,像一些并非错误但影响阅读的问题,也要予以纠正,比如,在连环画《强渡大渡河》的脚本中出现了一个地名叫“打箭炉”,这是民国时期的旧地名,是指现在的四川康定,但对于没有古代地理知识的读者来说,很难理解这一地名的真正所指。

对于由名家撰写的稿件,也一定要严格审读,认真纠错,绝对不能因为作者的名望而放松对史实的审查。如笔者编辑的《八路军驻香港办事处纪实》书稿,作者是著名纪实作家,著作等身、博览群书,出版过多部作品,而且年逾古稀,在历史领域有很深厚的积累,谈论起和书稿相关的内容,更是滔滔不绝,使人感觉作者对整部书稿的处理驾轻就熟、游刃有余。即便对于这样高水准的作者,我也对书稿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读。对书稿中涉及的大量历史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历史人物的出生年代、任职经历等信息,我都参照军史、党史等权威书籍,一一进行核对。经核实,书中还是有一些史实有误,甚至有致命的硬伤,比如,关于八路军驻香港办事处主任廖承志去世的时间,书稿中认为是1984年,经过查证应该为1983年6月10日。关于广州沦陷的时间应为1939年10月21日,书稿中却写为1939年10月23日,这些都是明显的史实错误,关系到书的质量是否合格。可见,编辑对于史实的把关,再严格都不过,多一分严格,对于书稿来说就多一分质量合格的保障。

总之,严把史实关,保证史实准确无误,是编辑历史类读物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便对于历史通俗读物的编辑,也绝不能因为是通俗读物而降低对史实准确性的把关要求,只有保证史实准确、可信、客观,才能守住作为历史读物的灵魂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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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精心推敲语言,确保“通俗品位”

历史通俗读物除了具有上述“历史本色”,即具有历史类书籍的基本特点,史实基本上做到客观、准确、真实、可信之外,还应该具备通俗读物应该具备的特点,即语言通俗易懂,或朴实无华,或生动形象,把枯燥刻板的史实表述得具有较强的可读性,甚至达到引人入胜的效果。因此,为了处理好历史通俗读物书稿中的语言问题,编辑一定要对其中的语言进行精心推敲,仔细斟酌,认真处理其中存在的语法结构等方面的问题,使其最起码达到通俗、流畅、读者易于理解接受的层次,确保其通俗品位。

先以笔者编辑的《八路军驻香港办事处纪实》为例。在语言表述方面,这本书虽为历史题材的著作,但没有历史类著作常常具有的语言艰涩或者是说教式语言的特点,全书语言流畅,通俗易懂,朴实厚重,很少运用华丽的辞藻和抒情性的语言,可读性强,运用讲故事的笔法将故事情节巧妙地展开,时而平静缓和,时而跌宕起伏,叙述、描写、议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显示出作者对历史题材文字很高的驾驭能力。即便是这样基础好的稿件,仔细审读,还是能发现有一些需要修改的地方。如:书稿中夹杂一些文言词语,“甚”“皆”“其”“之”等,与整部书通俗易懂的文风不相适应。为与全文朴实易读的文风统一,将文言词语都改为白话文。此外,书稿中还存在一些错别字。如“度过难忘岁月”误写为“渡过难忘岁月”,“卢沟桥”误写为“芦沟桥”,“凹凸不平”错写为“凹凸不片”等。可见,不管是普通作者还是名家大腕,都必须对其稿件的语言进行严格审核,任何一个细节都不应该放过。

此外,对于历史通俗读物语言的审读标准,一方面要使其通俗易懂,流畅可读;另一方面也要使其生动形象、引人入胜,更上一层楼。比如,笔者在编辑连环画脚本《翻越大雪山》时,发现此篇文本绝大多数语言生动形象、可读性强,具有较强感染力,但是还是有些历史细节显得有点干巴,缺乏生动的描述和合理的想象。文中对红4团翻越大雪山后与红四方面军先头部队第80团会合后的场景的描写,只是非常简略地一笔带过,而没有展开描述,没有用生动形象的文字对会师后的动人场面展开叙述。修改时笔者加上了表现两军会师后心情喜悦的句子,增强了文稿的生动性。另外,在笔者编辑过的其余几篇连环画文字脚本中,也存在语言干巴、枯燥、不够生动的弊病,我都进行了润色修改,尽量改到文字通俗流畅、生动可读的程度。

对于历史类通俗读物语言的编辑,还要注意其他方面的问题,诸如文稿的结构问题、过渡词的使用、用词不当的问题、详略比例的安排、标点符号的使用、格式的规范统一等问题。如在《星火燎原》系列连环画脚本中,就存在不少类似的问题,涉及大量的部队番号及数字大小写问题,为了规范统一,统一改为阿拉伯数字。对于这些细节问题的严格审核,不仅能保证所编辑的历史读物符合最起码的通俗标准,而且还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达到生动形象、引人入胜的境界。

总而言之,在审读历史类通俗读物的书稿时,最关键的是要紧紧抓住“历史”和“通俗”这两个重点,即要保证审读的作品一方面要符合历史书最基本的特点,史实准确、客观、可信;另一方面要做到语言通俗易懂,流畅生动,能够将枯燥的历史讲得令读者易于接受。唯有此,才能保证编辑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读者的优秀的历史通俗读物,促进历史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让通俗历史之美惠及更多的人。

注 释

[1]本文所指的历史类通俗读物,主要是指属于历史类图书范畴的通俗性图书,即非虚构类图书,而非历史类学术图书,这些图书的语言通俗易懂或生动形象,内容基本真实可信,且在行文叙事时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很多以历史题材为叙述对象的虚构性图书,如历史题材的文学作品不在本文的讨论范畴之内。

[2]文中提到的两类历史类通俗读物,第一类主要指那些语言易懂、内容真实的通俗历史图书,如著名历史学家白寿彝的《中国通史纲要》,民国年间的史学大家黎东方的《细说元朝》《细说明朝》《细说清朝》,著名作家陈敦德的《八路军驻香港办事处纪实》,大型革命历史回忆录《星火燎原》系列丛书等。这些著作的共同点是:语言通俗生动,内容真实可信,属于能让读者信得过的历史书。另一类历史类通俗读物主要指那些以历史上的某些人或者事为写作题材,在写作风格上运用大胆夸张、不同寻常的写法,基本上是用现代人的眼光来解读历史,赋予很多历史人物或者事件以现代内涵,内容上大胆颠覆传统,以论代史,历史基本上成为可以任意改造、加工、修饰的素材。这种类型的作品主要以近几年出现的网络历史读物为主,如近几年颇为流行的《流血的仕途》《明朝那些事儿》《宋朝那些事儿》《汉朝那些事儿》《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等。这些书完全颠覆了历史图书的传统写法,在可读性方面确实超过了一般的历史读物,但是在内容方面,如果按照是否尊重史实、是否言之有据的标准来衡量,这些书的内容尤其是史实经不起推敲,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历史书籍。

[3]笔者自2008年博士毕业工作以来,一直就职于解放军出版社《星火燎原》编辑部,参编及独立编辑了一些有分量的历史类图书。其一,参编大型革命历史回忆录《星火燎原》系列丛书,包括:《星火燎原全集》(共20卷,该套书荣获第二届国家出版政府奖)、《星火燎原全集精华本》(该书被教育部选定为向中小学生推荐的100本优秀图书之一)、《星火燎原普及本》(共11本,该套书入选农家书屋工程)、《星火燎原系列连环画》丛书(拟出100本,目前已出版20本,该书获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支持,属全军及国家重大出版工程)。《星火燎原》系列图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至2012年7月,《星火燎原全集》平装本发行1.15万套23万册,精装本发行2000套4000册,《星火燎原精选本》发行9.22万册,《星火燎原普及本》发行215.56万册,所有《星火燎原》系列丛书共发行251.78万册。其二,独立策划、编辑了由著名纪实文学作家兼导演陈敦德写的《八路军驻香港办事处纪实》,编辑了学术著作《日本古代史》《日本中世史》(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收稿日期:2012-08-22)

签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篇4

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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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五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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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陷阱

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我们对购房陷阱的几种情况做了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时刻警觉。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惟有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种种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强凌弱、做霸王买卖的现象。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不畏强权,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就一定要坚持,不要图一时之快,随便妥协,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签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篇5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注册成立公司,对于这些中小型企业来说,选择一家好的代理记账公司是迫在眉睫的了。

那么如何选择正规又靠谱的代理记账公司?下面广州粤安财税集团来教教大家吧。

1、要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代理记账合同。

此合同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选择代账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签代理记账合同(且要注意合同内容)。

2、查看代理记账公司有无代理记账资质

其实就是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如果没有那在发生问题可能会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创业者在选择代账服务公司时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3、查看是否有财政局备案的财务软件

因为有的不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就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

4、是否有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

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都是有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也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5、了解收费机制

谨慎选择超低价代理记账公司,低价营销的代理记账公司多是原来没有从事财务外包业务或主业不是财务外包业务的公司,因此需要了解清楚代理记账公司的收费机制,明确业务需求。

6、谨慎选择规模较小的代理记账公司

一般正规的财务代理记账公司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硬件设施以及服务素质方面都比较好。

如果您平时公务繁忙,无暇顾及公司财务事宜,那就找一家经验丰富、可靠、口碑好的财务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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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租赁前后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篇6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

(2)提供本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

02.我不是中国大陆公民,可以在你们这里租琴吗?

可以,只需要提供您的相关身份证件即可。

03.哪些身份证明可以作为租琴的身份证件?

目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境内客户:二代身份证

港澳客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客户:大陆通行证

外籍客户:护照,签证/居住证

04.租琴有户籍限制吗?

没有。

05.如果本人只有外币,可以租琴吗?

不可以,目前我们只接受人民币币种。

06.租琴时是否能够用现金或支票作为押金?

不可以,为保证资金安全,我们只接受刷卡和转账支付。

07.如何预订租琴服务?

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预订:

1、网上预订:按网页提示进行预订;

2、电话预订:致电丁丁租琴由客服人员协助办理;

08.每次租琴的数量有限制吗?

没有限制。

09.无法提供已预订的钢琴时会如何处理?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为您提供已成功预订的钢琴时,我们将为您调整或免费升级就近型号;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订单的,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如果您已经成功预付,除退还您预付的押金外,我们将补偿您押金金额1%的现金。

10.预订送琴上门服务需预先支付费用吗?

一般不需要,但遇特殊时期下单时网页将提醒需要预先支付。

11.如何确认我的预订是否成功?

成功预订后,我们客服人员会在工作时间内第一时间与你取得联系确认订单,并将订单确认短信发送到您的手机。经短信确认的预订即为有效预订。

12.我预订的钢琴多长时间能配送到家?

正常情况下,24小时内即可配送到位。

13.可以更改成功预订的订单吗(订单没有预付)?

为保障您能顺利修改订单且不影响其他客户的钢琴预订,请您在钢琴发货前2小时申请修改或者致电。安排晚上配送服务的,请至少提前4小时申请修改,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需求。

14.已经预付成功的订单,能否进行修改?

钢琴品牌、型号、租期等恕不能修改,其他信息(承租人、可选服务、支付方式等)能否修改视您的修改时间和钢琴情况而定。如果您的订单已经安排配送则订单不能修改。

15.我可以通过网站更改或取消订单吗?

可以通过网站进行订单修改或取消,但已经安排配送服务的订单不得修改,请提前做好申请修改。

16.我预订的是短租/长租服务,现在想改成长租/短租可以吗?

很抱歉,订单提交后,产品类型不允许修改,请您取消订单后重新预订。

17.我提交的订单马上就要配送了,还可以修改订单吗?

钢琴配送前,在库存钢琴富余或不影响其他客户订单的情况下,我们将尽量为您修改订单。

18.我想取消订单,应该如何操作?

正常情况下,在不影响其他客户订单且未配送前,您可以通过网站或电话4008 166 177 取消订单。但对于节假日、促销订单等已经预付的特殊订单,不得取消。

19.租琴期限时间有限定吗?

有,短租服务最短租期为 1 天(24 小时),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最长租琴为29天;长租服务最短租期为1个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最长租期为1年。

20.如何办理钢琴验收手续?

您办理钢琴验收时,主要有以下步骤:

(1)琴送到您家后,仔细核对实物与订单信息是否相符;

(2)检查钢琴外观;

(3)确认合同条款并签字;

(4)支付钢琴押金(已预付除外);

(5)运输服务评价。

21.你们的配送服务时间是?

9:00-20:00(特殊需要单独安排)

22.预订的钢琴已经配送出库了,还可以修改、取消吗?

可以。但由于是您个人原因无法履约,您需要支付本次往返的运输费用。为节省您的时间和费用,请提前致电

23.租用期间,可以提前退租吗?

可以。租金将按您实际使用的最长租期重新计算租金,套餐服务或者特价服务的不得减免。

24.租金是什么时候结算?

为方便您的使用,租金将在退租时和其他费用一起结算,直接从押金里扣除。

25.租用期间,我想换琴,可以吗?

可以。但因换琴所产生的往返运输费由您支付,且按更换后的租赁产品重新计算租金等相关费用。

26.租期不同,同一品牌型号钢琴的押金会不同吗?

同一品牌型号钢琴的押金都是标准的,不存在额度差异。

27.初次租琴,都要缴纳哪些费用?

您只需要支付钢琴押金,相关费用都在退租时一起结算。

28.租用到期是,你们是否会通知我们?

是的,我们将会通过短信以及电话的形式通知您。

29.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租用超期,是否会影响日后退租?

不会影响退租,但延期时间会按您实际延期的最长租期计算租金。

30.退租时,你们怎么验收?

验收钢琴外观以及配件是否齐全。

31.租用期间,我们搬家了怎么办?

您需将新的家庭住址告诉我们即可。

32.退租时,钢琴押金是否能如数退还?

投保客户的钢琴押金不因使用中造成的钢琴外观问题(非人为故意)而扣减,非投保客户的钢琴押金会因客户使用中发生的钢琴外观问题而合理扣款赔偿。

33.退租时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需要您准备好收款账号信息(要求是合同签约人)

34.退租时,押金余款是当时退还吗?

是的。

35.退租时租金以何种方式交纳?

租金将直接从钢琴押金里扣除。

36.钢琴押金在租赁期间是否计算利息?

很抱歉,不计算利息。(客服人员)

37.退租时,如果钢琴外观有磕碰会如何处理?

投保客户免责,非投保客户需要支付维修成本费(1平方厘米内200元,超出部分按50元每平方厘米计算)。

38.我想续租怎么办?如何办理续租手续?

可以续租,但需要在租期到期前10天办理续租手续,续租手续可以通过网站在线办理和电话办理;短租客户续租需提前致电确认,在不影响其他预订客户的情况下可以续租。

39.钢琴没有续租的情况下,延期退租怎么计算费用?

如果您超期未退租或未经允许强行续租,为保障其他预订客户的用琴权益和钢琴安全,丁丁租琴有可能收回钢琴,您需要支付正常租金及超期违约金(标准为超期部分租金的300%)。

40.在你们这租琴有必要投保吗,有什么好处?

非常有必要,这样您可以获得更高的保险保障。因为投保钢琴在租期内所产生的一切非人为外观问题都是免责。

41.如果钢琴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该如何处理?

请及时致电我们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技术人员为您服务。

42.租用期间,钢琴出现问题需要换琴会收费吗?

钢琴本身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换琴,您需要支付往返运输费用。

43.租用期间,未投保钢琴人为损坏,是否可以自行维修?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7

房屋租赁作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和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转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签合同的时候注意 篇8

签合同的时候注意看一下补充协议,因为合同正本都是一样的,只有补充协议是你跟开发商发生的,还有就是要看一下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个证很重要,因为这个证是开发商最后拿到的,你只有前面所有的手续全了才可以拿到这个证!你只要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就可以了,他们会给你一份合同,然后要给你开个购房收据。要注意的是开发商的开发的合法性,只要注意他们的五证是否齐全就行,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收房的时候要看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期房最开始认购的时候是没有其余费用的。它的费用和购买别的房子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如果开发商有营业许可证并有一定的资质,是可以购买的。买方交首付款(一般20%)后,开发商出具收款凭证。凭购房合同和首付凭证和买方的收入证明,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方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1-30年),一般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银行会告诉你从何时开始和每月还款数额(如果贷款数额和年限都已知,发信息来给你算)。合同主要是明确交房时间和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以及违约赔偿规定。由于都是格式合同,只要上述三个方面是清楚的就可以了。下列说法不实:明天需要交首付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说明天办完之后会返还全部契税,但要先交不然不能在银行代款.)首先是贷款只要求首付凭证,与维修基金和契税无关。维修基金是交房时交的,契税是办理房产证时交的,而且契税怎能返还?估计是开发商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一种手段。但如果开发商能出具收款凭证,也是可以的。交房前要验收房子,合格(满意)后才能入住。届时要交维修基金和一年的物业费,管道煤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版) 篇9

二、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并以书面形式对谈判中所取得的承诺进行约定。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应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如果使用购销合同文本,则将为合同的履行和法律条款的适用增添了争议。

四、合同条款在起草与审查时应注意:

1.规格条款上要注意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异。

2.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及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明确交付方式,如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如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此外,还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姓名,如果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4.明确付款时间及其支付方式。不仅要追求销售额,更要讲求经营效益。如果货款收不回,那么销售得越多,亏损越得越严重。

5.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否则会削弱合同的约束力。

6.各条款均应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并避免条款重复、或者前后矛盾,产生歧义。重要条款要仔细斟酌,尤其是要防止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比方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功能。

7.争议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如果采用仲裁,则一定要明确约定某一客观存在的仲裁机构,否则将导致条款该无效。

8.签订时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对方经办人则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9.签订以后应根据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及时进行归档保管,以免丢失。同时可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违约赔偿】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常见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签合同注意事项 篇10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敲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签购销合同注意事项的法律 篇11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1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2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3

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4

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ND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1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又称要约引诱。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2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就是说,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条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4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5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等,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END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1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合同法》第133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作了如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

关于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合同法》第163条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ND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问题

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区别。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与该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一般情况下都是白交付之时转移),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一致。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应自出卖人将该物的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而不管当事人对该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也不管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与占有标的物的区别。当事人是否交付标的物与当事人是否占有标的物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交付标的物之时也是转移标的物占有权之时。但在有的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因此,实际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风险责任。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对上述问题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订立合同时尽最大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吃哑巴亏。

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篇12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签订租房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面积是否确实。常有这种情况,租房实际测量的面积比合同上少,这种情况,可以按单位面积扣款,明确载于合同上。

(2)明确注明租金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哪一方交或共同以什么比例分摊。

(3)明确注明租房的起止日期和款项的具体交纳办法。

(4)要在出租方的各种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

(5)注明押金,押金的意义是作为房租迟缴或损坏建筑及物品等情况发生时的风险费用。合约期满后,若未发生以上情况,押金应退回给租方。

(6)须注明天灾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及合同终止等情况,不须由承租方负责。

(7)核实出租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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