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2024-07-18

土地买卖合同范本(共12篇)

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篇1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xx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

二、转让方式

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x万元。

三、违约责任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土地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全文

■【土地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全文■【土地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全文

■【土地买卖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公证书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全文

【合同转让】 土地买卖转让合同范本-详细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受让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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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1:

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篇2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澳门大潭山土地买卖肥了谁 篇3

原属於澳门国际机场建设用地的大潭山土地,经过两次转手,最后变成香港华人置业兴建26栋豪宅的用地。目前,正在开山劈石,所谓“澳门最大规模豪宅”的广告牌已经竖在路边,与负债累累的澳门国际机场形成鲜明的对比。

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场专营公司),政府佔55.24%股份,虽以私营公司的名义运作,但政府是大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以及储备金都是公帑,加上股东大会、董事局、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的部分成员均由官方委任,更重要的是,原本属於全体澳门居民的土地资源,机场专营公司竟将机场建设用地变相买卖,改为兴建豪宅项目用地,而发展商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机场专营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私人股东,而是香港华人置业集团!这样兜兜转转,究竟是为了甚么?两次转让土地,其中的利益,到底去了哪里?机场专营公司有无卖地还债?又或者经过来回倒手,最终获利的除了发展商,是否还有澳门某些人?

上世纪90年代,因为机场专营公司资金困难,政府出资回购先前批给该公司的上述5幅土地。2006年,特区政府以13.6亿元将这5幅土地卖给华人置业集团设在英国属地的公司。关於“钱去了哪里”的问题,土地工务运输局曾经在回覆议员质询时表示:其中12亿元交回政府,其余的交给机场专营公司以及各股东。

回归前,澳门政府採取“左手交右手”的方法,利用属於市民的土地资源和公帑,为机场专营公司解決资金困难,这已经是过去的问题。但关键是到了回归后的2006年,特区政府凭什么将这5幅土地以不公开竞投的方式,转卖给有澳门个别商人参与的外地公司?更严重的是,当年以13.6亿元买下78,789平方米的土地,以发展商当年申请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只是270元一呎,且发展商也表示,当时澳门的楼面地价是1,100元左右一呎。对比之下,他们在澳门买地的价钱,只是市价的四分之一,真是“平到笑、抵到烂!”

5年后的今天,上述土地再加批8幅总面积5,204平方米,原本属於特区政府並无在物业登记局标示的新土地,令13块土地合而为一,总建筑面积增加到73万平方米,由原来的商业、写字楼、轻工业等改为纯住宅用途,政府再收6.4亿元溢价金,土地总价20亿元,由此可以算出楼面地价仍然是270元左右一呎。5年前,270元一呎,已经“平到笑、抵到烂”,5年后的今天,澳门的地价实际如何,大家都应该心中有数,仍然是270元左右一呎楼面地价,而且兴建的是超豪住宅,真是平到不能再贱!

原本属於机场的建设用地,左手转右手,为何落得如此贱价的下场?对於广大市民来说,绝对有权力搞清楚。另一个问题是,如此“平靓正”的土地,机场专营公司的各位私人股东,为什么无份?

在民间,有一种说法是,机场专营公司即使要卖地还债,按规定,股东享有优先权,做任何生意,都不应该是亏本倒贴钱,赚钱就无份。为什么一定要卖给澳门商人参与的外地公司?其实,道理很简单,这间公司,华人置业集团原本佔7成股份,另外的3成股份,在今年3月,也就是上述土地的批示刊登特区公报期间,有人就以十几亿元将3成股份全部卖给华人置业,甩手赚了一大笔。

试问,如果上述土地由政府或者机场专营公司,又或者是该公司私人股东去发展,会不会能如此轻松就赚一大笔?事实上,特区政府一直参与上述土地的买卖,出於对社会、对市民负责的态度以及对机场专营公司的监管责任,当局有责任、有义务公开其中的内情,以便让公众知情。

其实机场专营公司,即便卖地,也未能改变年年亏损、周身债的局面。当年注册资本40亿元,到2010年,已经累计营运亏损38.5亿元,用於机场发展建设的储备金,即使政府曾经补贴5亿元,也早已是负数,也就是说,机场根本没有钱去投资大型建设和支撐新的发展。

虽然,回归后的十年中,机场专营公司不时变换方式处理公佈帐目,特别是在2005年后,改为只公佈负债、储备等的总额,不再公佈负债、储备等每个具体项目的情況。这样虽可以避免将历年的损益总额公诸於众,卻无法掩盖“周身债”的状況,面对这种状況,不知机场专营公司又是否会出新招或再卖地,例如,搞甚么物流园,然后再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卖地还债。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 篇4

售房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地基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地基基本情况

一、甲方房屋地基(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基)坐落于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中华北路25号,房屋结构为木质、砖混,建筑面积共232.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用房,地基用途为划拨地基。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字第99—174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字第2000—2497号。地基使用权证号为:丹国用(2006)第348号。

二、房屋四界:

房屋四界

前:中华北路公路水沟边后:抵自家水沟边

左:邓前良家屋基脚右:抵肖丹龙、肖时明家屋基脚

三、付款方式:

甲方交付房屋产权证、地基使用证,乙方付款人民币叁拾贰万玖仟捌佰元(¥329800.00元)整。

第二条甲方保证

在交易时该房屋地基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按揭、抵押债务。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订金

赔偿。

第三条因该房屋地基所有权出让、过户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因乙方反悔甲方不退乙方订金。

第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见证人(签章):

农村土地买卖合同 篇5

出卖方:(简称:甲方)代表人:

购买方:(简称:乙方)(简称:丙方)代表人: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 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元(大写: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卖土地四至界限: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 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

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 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佛山市南海…….南侧住宅区00号 房____层,房屋建筑总面积______平方米,地号000000图号00000用地总面积000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这次出让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出让用地面积0000平方米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房屋价格及其它费用:

1、房屋价格0000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元)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乙_方支付给有关部门。

房屋过户费等由乙方付出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房屋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大写)(元)。

(1)甲方收到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大写)(元);后协助乙方办埋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

(2)其余房款[_____________(大写)(元)]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二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 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房屋和土地总价的5%计;若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房屋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房屋和土地总价5%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3、因政策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无法办理土地、房产二证,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合同终止。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代表(签名盖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解析 篇7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英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写法研究 篇8

一、合同的基本格式及其语言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制作,买卖双方均可负责。买方制作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卖方制作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通常买卖双方都备有事先制作好的空白格式合同,或称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由于合同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的差异,合同格式局部细节各种各样。但是一般而言,合同格式由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1. 约首

约首即指合同的开头。它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和编号、订约时间与地点、订约双方的名称与法定地以及电报挂号、电传、电话等事项。此外,有的合同还包括有较长的序言,说明订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当然,约首所载明内容的多寡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从约首所载明的内容看,由于它的法律作用在于确定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所以也称其为效力部分(Effect Part)。例:

Contract

Contract No. _____Cable Add. _____Telex _____Fax _____Signed at _____

This contrac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_______ day of _______, 19 _______, by and between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hereafter called “A”) and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此实例内容规定合理,序言阐述严谨明确,产生了简洁扼要、重点突出的效果。

2.正文

正文即指构成合同主要内容或中心内容的条款部分。由于它反映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称其为权利和义务部分(Rights and Obligation Part)。正文的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即将买卖双方商订的条款按顺序排列。例如紧接上述英文约首后正文条款的排法:

1. COMMODITY: ……

2. QUALITY: ……

3. 结尾

结尾和约首一样,也属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它主要载明合同生效日期、合同使用文字、文本、份数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结尾的格式一般在正文条款之后有一段结尾语,然后再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署名日期。例:

IN WITNESS WHEREOF,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language being legally of equal effect. Each party keeps one original of the two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_______ The Sellers 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__

有些合同结尾不包括结尾语,只要求买卖双方签字及注明日期即可。

从上述实例中的约首和结尾的语言分析来看,专门法律术语的运用并不多,但是选词用词很准确、很规范。特别是agree一词的运用颇具典型性。该词不仅体现其本身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从法律这个更深层次揭示了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同时,主体英语或法律公文的专门词语得到较多的运用。例如:hereafter, hereby, hereinafter, herein, hereof, hereto, whereas, whereby, whereof等主体形式加介词构成的副词。这些公文特有的规范书面语突出地体现了合同严肃庄重的文体风格。

二、合同正文英文条款订立的原则

正文作为合同的主体或本文,其作用在于确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条款的内容和多寡是双方当事人商谈的中心。由于正文条款内容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也很多,所以订立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或损害赔偿。

1.必须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

每项条款都有必备的内容要求。任何不具体、不明确、不切实际的条款都会使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界限不清,从而产生争议。据此,一定要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例如SHIPMENT条款主要规定有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转船以及分批装运等内容:

SHIPMENT: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shipment mon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s allowed.

通过以上实例不难看出条款内容的重要性。每项条款都会在不同方面涉及许多复杂法律问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认真仔细地进行磋商,把条款规定得适当、明确和切实可行,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2.条款的表示方式

与条款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条款的表示方式。许多条款的表示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如不遵守就会和条款内容一样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请看下面一项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_______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该仲裁条款规定了三种常用的方式:一是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二是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三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该实例中的空格正是为说明这三种方式的变化而留的。如果条款内容条理不清,合同不仅无法履行,而且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之,条款内容及其表示方式紧密相关的。但是,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条款表示方式则要依据商品的特点或类别、合同的性质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下而定。以上仅是订立条款时的规律性及原则性说明。在实践中,所订立的任何条款都应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认真磋商,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常用的专门术语及计量单位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正文条款涉及到的专门术语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延伸到许多领域内。合同条款中专门术语的运用是交易的需要,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履行完,要涉及某特定商品、价格、运输、保险、商检、银行金融等一系列领域各自的专门术语,因此,熟悉常用的专门术语仍是起草合同条款的一个必备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含有简短概念的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由于它表明了商品价格的构成,所以在外贸业务中,往往把贸易术语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价格术语涉及交货地点、运输及其费用、保险及其保险费、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进出口关税的交纳四个方面的问题,按交货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国内陆交货、出口国装运港交货、进口国目的地交货三大类价格术语。其中以第二类出口国装运港交货中的FOB,C&F,CIF三种价格术语在国际上使用最为普遍。如果对此心中无数,不了解这些术语丰富的法律内涵以及实务中的运作程序,后果会十分严重。

条款作为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精华部分,因为它用有限的条文浓缩了无限的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研究,特别是对正文条款的研究应该是无止境而富有实际意义的工作。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 篇9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近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 篇10

田洪学,黄毛村五组,身份证号:522630196407010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卖房屋是住宅楼一栋(四楼四间),砖混结构,坐落在台江县台拱镇秀眉东大道,革东冲320国道旁原龙氏酒楼,土地面积为39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台国地土( )第 号),建筑面积为730.57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台房权证台江县字第1779号,现还在台江县信用社抵押贷款,房屋租给高铁民工住宿,于9月15日到期。

第三条 房屋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价款为208万元。

付款方式:(1)于208月 日,先预付定金20万元;(2)年 月 日付88万元;(3)2月30日付100万元(春节前付清)。

第四条 房屋产权和其他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该栋房屋原来的水电立户及设施属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时间于月3月10日前,甲方将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全部交给乙方。

4、乙方得证后,若乙方没有过户,拿我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去贷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负责。

5、房屋卖给乙方后属于乙方资产,由乙方随时转让或改造,甲方无权干涉,不论房屋改造或转让,过户、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6、土地房屋转让的各项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担滞纳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纳乙方滞纳金。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量解决。

此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11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篇12

一、什么是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指的是房主在房屋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已在公证处公正的前提下对本房屋进行经济折算的一个过程。房屋买卖涉及两个问题, 一个是房屋本身, 另一个是就是农民的宅基地。房子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买卖, 但是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所以在房子的使用达到一定年限时, 宅基地应归还物主, 或由后代村民统一起来, 重新划分每家一处的宅基地。在特殊情况下, 房屋发生毁损而原宅基证上又是原房东的情况下, 原房主有权在协商后拿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现状

城市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 房价攀升, 使部分城市居民愿意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农村房屋居住使用。农民千百年来持家守业的思想也在发生深刻的改变, 农民开始出售自己多余的房产给城市居民, 农村房地产事业活跃起来, 特别是农村住宅的买卖数量上升明显, 就此引发纠纷率较高, 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难点是买卖行为的效力。农村土地增值、房屋现价高出买卖价格过多等诸多因素引发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大约八成的纠纷案件中的原房主是本村的拥有多余房产的村民, 新房主多数是打算在农村购置房产的城市居民或移居的外村人;合同的纠纷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已经进行了交易, 买主或已入住或已将房产做新的用途, 但双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手续本身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另外在新房主把房屋或装修或毁损等情况下, 原房主在收回房子时要进行的补偿或索赔等纠纷问题。

三、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建议

(一) 建议更加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房地产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 目前, 尚不具备完整的房地产合理调控的法律法规, 而农村房屋交易作为房地产领域的细小分支, 完整而合理的民事法律就更加欠缺了。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法中, 原则性的规定冗长且不适用, 操作起来既麻烦又易引起新的纠纷。每个地方都有自己在土地管理上的法律法规, 甚至部分地方坚持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 缺乏统一性, 这既使得外地居民在购置房产时容易陷入被动, 又让纠纷处理时不同的司法机关只根据自己的标准判决, 不同的标准判定的结果也不相同。我国农村的房地产交易的确缺乏一个引领性的共有的规范, 因而应该在合理分析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和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拟定合理的相关法律章程, 填补农村房地产立法的法律空白。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途径。

(二) 逐渐禁止农村宅基地无偿无限期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的禁止表示当地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期内是可以免费在基地上建造房屋或种植作物等, 同时意味着当地村民不能随意购置房产随意买卖房屋, 即使进行房屋买卖, 合同的终止期也是到宅基地归公。当农村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时, 买房卖方都应根据该宅基地的市场估值缴纳一定的补偿金。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村房屋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避免可能出现的房屋空置、资源浪费等现象。

(三) 要注重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善后处理

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使用年限, 甚至由房屋增值卖方强制收房等纠纷导致的合同无效等问题, 如何合理解决合同无效的善后处理也是当今社会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合同无效时应深入调查找出过错方, 司法公正评判买卖双方应该担负的责任或义务, 遏止非诚信的市场交易风气。

四、结论

总而言之,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农民的身份早已不再是种植农作物了守着自己的宅基地的身份定位了。他们同样关注经济发展, 热衷投资创业, 也能在他们的房屋中发现商机。针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农村房屋及土地流转的民事法律, 农村房地产市场仍然有很多亟需解决的纠纷问题和政策问题, 从国家政府到地方性机构, 都应该重视该类问题的发生, 并拟定相关的明文法规, 并整理已经出现的案件资料, 探寻最合理的判定标准, 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相关立法的空白。农民问题时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农民生活稳定, 国家才能安定富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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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牛建平.论农村房屋买卖的困境与出路[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2011 (04) .

[4]孙媛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5]黄书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探讨——以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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