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2024-09-09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通用9篇)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予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

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3

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4

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6

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 8

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 9

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10

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 11

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3

2012年6月,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申报公示的剧目共128部、4502集,同意公示的剧目共92部、3318集。按题材划分,当代题材57部、2114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61.96%和63.71%,其中,当代都市题材44部1388集,当代农村题材2部54集,当代青少题材2部330集,当代涉案题材1部30集,当代科幻题材2部104集,当代其它题材6部208集。近代题材21部、672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22.83%和20.25%,其中,近代都市题材1部40集,近代传奇题材6部200集,近代革命题材7部212集,近代其它题材7部220集。古代题材14部、532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15.22%和16.03%,其中,古代青少题材1部30集,古代传记题材3部90集,古代传奇题材8部342集,古代其它题材2部70集。

广电总局出台措施规范网络视听节目

为引导和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健康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聯网信息办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在就此《通知》回答新华社记者时表示,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但是,部分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有的脏话连篇,有的刻意展示低级趣味的场面,有的毫无遮饰地展示血腥暴力动作和场面等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肩负起自己的职责,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在节目播出前,应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浮沉》热播,台词犀利引发观众分享讨论

由电影《失恋33天》原班人马打造、导演滕华涛的电视剧收官之作《浮沉》,从6月30日起在浙江卫视、东方卫视、深圳卫视等台播出。白百何在剧中饰演的菜鸟销售乔莉,在职场中死磕的打拼经历和金句不断的台词,引发观众强烈共鸣。编剧鲍鲸鲸的台词,一向文字功底扎实,充满调侃和自嘲,风格颇有“女版王朔”的味道。在她的笔下,剧中人物不时蹦出“以前是给自己养一儿子,现在是给外企养一孙子”这样的犀利台词,引发不少观众共鸣,被网友摘抄到微博、贴吧中分享。有网友评价“《浮沉》是一部值得拿小本子坐在电视机前,随时抄录经典台词的电视剧。”

《我的经济适用男》开播,收视好李光洁吻陈思成

7月12日下午,由搜狐视频出品并播出的电视剧《我的经济适用男》在京举行首播礼。导演蒋家骏携主创李光洁、佟丽娅、高露、刘光佐、乔任梁等出席发布会,搜狐视频副总裁袁晓牧也前来捧场。《我的经济适用男》从80后的生存现状出发,讲述了3段风格迥异的爱情故事,发布会上诸位主创大谈爱情观,李光洁更是发誓,如果收视夺冠,将在佟丽娅婚礼上和新郎官陈思成男男激吻。据悉,该剧于7月15日登陆搜狐视频和各大卫视。

《先遣连》央一开播,打造英雄群像

由执导过2007年央视一套开年大戏《镇长》的新锐导演范建会担纲执导的军旅大戏《先遣连》近日登陆央视一套晚八点黄金强档。该剧以第一野战军进藏先遣连为和平解放西藏,进军阿里地区的英雄事迹为蓝本创作,吸引了唐国强、巫刚、王千源、王新军、孙涛等众多实力明星倾情加盟,展现当年进藏先遣连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的同时,也成功打造了英雄群像。东京影帝王千源饰演的先遣连党代表李狄三是整个连队的灵魂人物,堪称剧中最无私的英雄。

乐视网自制剧《女人帮 ?妞儿》开播5集流量破5000万

7月13日,乐视网在京举办自制剧《女人帮?妞儿》主创答谢会,四位女主角应采儿、熊乃瑾、刘芸、甘薇齐齐亮相。发布会当日是《女人帮?妞儿》上线第五天的日子,仅仅播出五集后,该剧在乐视网、乐视网移动客户端、乐视TV3D云视频超清机多终端总流量突破5000万,成为国内首部在首播期内流量增长最快的自制剧。面对这样的成绩,“四美”表示并不感到意外,并大方许诺如果播出结束时总流量突破2亿,将会考虑拍摄续集。

“奇异家庭”成员再聚首

一个是春晚常青树首变外星人蔡明,一个是正气满面的相声演员化身科学怪人王平,一个是胸大无脑的性感驾驶员叶梓萱,一个是隐藏地球的超级宅男宋洋,国内首部网络自制的情景喜剧《奇异家庭》的重要成员,7月17日再度聚首,出席由出品方爱奇艺主办的“合家欢乐”发布会。主演蔡明、叶梓萱、王平以及导演、编剧均出现在活动现场,与众多到场的家庭一起互动。“春晚红人”蔡明首次触及网络电视作品,以搞笑的风格获得了网友“喜剧灵魂”的称赞。

《激情唱响》第二季海选,各路选手异彩纷呈

《激情唱响》第二季在辽宁卫视首播。该节目旨在“寻找中国最好听的声音”,全国海选阶段便引爆了今夏音乐选秀热潮。不少引人注目的选手在第一期节目中涌现,既有欲争冠军宝座的实力派唱将,也有怀揣梦想而来的音乐爱好者,其中不乏有令人大跌眼镜的恶搞型选手。《激情唱响》虽为选拔优秀音乐人才,但门槛较低。所以海选第一期就出现了音乐风格多样、选手年龄跨度较大的场面。选手年龄跨度从18岁到83岁,涉及的行业则有厨师、洗车工、狱警、唱片经纪等。惹得开播同时就有不少观众在网络留言:“忽然勾起我的音乐梦想了,一直以为只有搞文艺的才有资格去比赛。”

《宝马狂想曲》曝首款预告片

近日,确定将于7月20日杀入暑期档的《宝马狂想曲》,曝光了30秒的前导预告片,同时这也是《宝马狂想曲》首度揭开其神秘面纱。在此款预告片中,众位“屌丝”全部亮相、几路人马狭路相逢,夸张的喜剧风格、紧张的故事情节,着实是看点十足,让人充满期待。前导预告片以一辆行驶在黑夜中的汽车开场,男主角陈小春颇有气势的一句“Be My Wife”不禁让人浮想联翩,美女大胸、车内女尸、仿版发哥、疯狂蠢贼,悬念油然而生。

《绝色武器》上映,三大军团“性感出击”

由王晶编剧监制,麦子善执导,元奎任动作导演,元德任动作指导,谢婷婷、安志杰、洪金宝、黄秋生、陈雅伦、伍允龙、贝安琪等主演的性感动作大片《绝色武器》近日登陆全国各大影院。作为1992年《赤裸羔羊》和2002年《赤裸特工》的姊妹篇,《绝色武器》有着怎样的精彩看点?能否超越之前的作品?首拍打戏的谢婷婷表现如何?这些都是观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如今,随着影片上映,一系列的疑问也终于得到解答。谢婷婷负责漂亮飒爽,贝安琪负责邪恶魅惑,林佳菱负责性感诱人,三个“绝色武器”在片中不论是美女杀手的风情、还是一招索命的身手,都有上佳表现。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4

发布者: 周福玉

信息来源: 安监四处

发布时间: 2012-02-21

渝安监发〔2012〕34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工贸企业“两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为认真做好工贸行业“基层基础巩固年” 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重庆市2012年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2012年工贸企业“两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降低工贸行业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根本出发点,有效开展工贸行业危险源、危险作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工贸企业识风险、控事故的能力。

二、整治目标

(一)全市工贸企业危险源得到普遍排查,管控措施有力有效,基础档案全面建立,各类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二)工贸企业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加熟悉,对岗位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严管理”的预控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危险源监控。开展以“会辨识,需申报,重监控,建档案,要评估,有预案,要演练”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相关规定,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工程技术与管理措施,定人员、定职责管理控制,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生产、使用、运输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危险化学品和安全风险大的重大设备设施、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要登记建档,落实、完善监控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二)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开展以“‘反三违’、‘禁三超’,工作票,先审批”的专项整治

工贸企业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是指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作业、高温液态金属运输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管理,并实施作业前联系、检查、确认,作业过程的监护和作业结束后的确认。涉及禁火区域内动火等潜在危险因素多、易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确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一是交叉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签协议,明职责,定方案,需交底,设专人,勤检查。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需报批,先检测,配设施,设监护。企业应当依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结合企业的作业特点,建立健全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

三是煤气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设机构,定专人,需报批,携器具,明标识,常检测,设报警,有预案。生产、使用、输送、储存煤气的企业,必须遵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T 50195-201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

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环境状况等实际,制订并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气岗位应有煤气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煤气发生量、使用量的规模设置煤气防护站或防护班或专职防护人员,并配置相应的煤气防护、救护装备和仪器。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企业应当为煤气岗位人员配备呼吸器、检测仪等基本防护用品;在煤气危险区域,如高炉风口和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热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煤气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检查、检修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带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器;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标定并维修。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煤气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证明安全装置有效、检测监控齐全、设备与管道及附属装置严密、与外部的连接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有关作业。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设备产权单位必须在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吹扫干净后,打开上下人孔或手孔、检查管和放散管等,使其内部保持自然通风。

各种煤气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非本岗位人员禁止操作煤气设施及其阀门。

煤气设备检修:检修前应制订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批。煤气设备检修前,煤气设备产权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必须作好有关安全措施准备和安全确认工作;系统性设备检修或多单位联合检修,应设置检修指挥部或指定指挥者,以统一协调、管理检修安全与煤气防护工作。煤气设备检修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煤气设备动火、煤气设备内部检查检修和带煤气接管、盲板(含盲板阀)操作属煤气危险作业,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检修作业过程必须设置警戒指派专职煤气防护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护。

涉及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项的煤气设施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检修:维护检修前后检修作业单位会同煤气设备产权单位双方现场人员必须对主体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交接,对自动化设备监控的工艺参数进行确认和记录。自动化设备监控的测点位置、检测范围、监控工艺参数未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严禁修改调整。四是高温液态金属运输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设备专,要可靠,防喷溅,需远离。冶金、机械行业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依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6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炼铁安全规程》(AQ2002)《铁合金安全规程》(AQ 2024)

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环境条件等,制订并完善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及其机械装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编制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喷溅、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生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保持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区间环境良好,通道畅通,人流、物流分道有序,避免交叉;企业的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与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路径保持安全距离。

冶金炉窑(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厂房内金属液体与液渣运输线、金属液体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包罐的使用、烘烤、检查、检测、报修或报废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记录,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所有与金属液体与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

吊运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必须使用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铸造起重机,按照《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58—199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

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健全起重机械与工具(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等)使用、维护、检查、检测、报废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记录。起重机各种连锁装置、安全装置、声响与灯光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必须确认挂钩挂牢,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指挥。

装运高温液态金属的专用车辆(铁路罐车、轨道平车、抱罐汽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声光信号可靠。运输线路通畅不得有积水,道路、铁路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GB6389-1997)设立明显标志;厂内运输应遵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等相关规定。专用车辆装运高温液态金属时禁止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

五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管理。重点是重设计,强检测,降浓度,清积尘,控火源。结合企业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首先控制粉尘、漂浮,其次对通风设备要经常进行清理,一定要杜绝火源,除防止明火外,还要防止电器火花、工具撞击火花及各种情况下出现的摩擦起火和静电起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电力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检修、维护,必须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等相关安全规定。加工、使用、存储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煤粉、铝粉)的设备设施,其上安装的爆破片、泄爆阀、安全阀必须符合《爆破片及爆破片装置》(GB 567-1999)等相关标准和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并定期检查、检定。

四、整治进度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20日至3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的方案制定、培训宣传和工作部署。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2年4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危险源的全面排查,情况汇总。

(三)专项治理阶段。2012年6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的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申报、建档,隐患整治工作。

(四)督查考核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安监局全面检查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今年安全标准化创建企业的“两危”管控情况。市安监局将随机抽查部分区县企业、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两危”专项整治情况。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经信委、商委、工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作用,共同作好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开展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单位要通过调研、会议、培训、讲座等各种形式,向工贸企业宣传开展“两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帮助工贸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整治要求,提高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真整真治,注重效果

要建立“两危”专项整治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地区和本单位的两危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末3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整治进度。工贸企业要对照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排查危险源,填制《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对隐患整改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指导,严格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相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要加强指导,要结合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帮助企业完成危险源和危险作业辨识、申报、建档,制定整改措施。凡是没有建立《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的企业,将严重影响其安全标准化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相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两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两危”专项整治工作

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联 系 人:周福玉

联系电话:63218056 67507316(传真)邮

箱:cqaj4c@163.com

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贸

专项整治

通知

报送:市政府学普副市长,艾扬副秘书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抄送: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

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

填制单位:

填制时间: 序号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控制措施备注

版权所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5

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8〕14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是督促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改善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对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受历史条件和时间紧等客观因素的限制,首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标准)较低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离当前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为此,各地安监部门要认真领会并按照《通知》精神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领导,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以这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为契机,促使我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有着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二、要依法严格安全条件、规范审查(审核)程序和高效廉洁便民原则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我局下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通知的要求,明确换证的对象、内容和程序,规范申报资料要求,严格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的组织、宣传工作,加快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树立我省安监系统依法秉公办事、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形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承诺。

三、要将推行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严格安全标准化达标质量的把关,要通过标准化工作来指导、帮助和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提高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地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认真落实《通知》和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并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其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免现场安全条件审查,直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四、要将淘汰安全条件差,工艺及装置落后、安全控制水平低的企业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要认真研究并落实《通知》提出“要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的数量减少10%以上”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管理薄弱、生产工艺及装置落后且安全控制水平低的企业,必须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到期坚决不予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甚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地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而未取得新证的企业,必须责令企业在许可证届满之日起停止生产活动,违法生产的,要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五、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依法承担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把关工作。安全评价报告是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依法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出具对被评价企业安全状况描述清晰、内容真实全面可靠、隐患问题和结论明确的安全评价报告。各地在对企业换证申请资料审核过程中,要加大对其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力度,对粗制滥造、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安全隐患、整改确认意见或最终评价结论等问题隐晦其词、含糊不清的,要退回评价报告或整改意见确认书,并及时报告省局,省局情况核实后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改,甚至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罚。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6

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证非煤矿山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受春节长假和今年冬季冰冻低温天气的影响,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较长,特别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设施停运,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露天矿山边坡失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弱化等安全隐患。同时,从业人员节后上班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或“三违”现象,诱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合理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将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严查隐患

(一)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由矿领导亲自带队,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地下矿山重点检查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针对矿井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冒顶片帮、坍塌、透水、火灾、爆炸和采空区垮塌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是凉山州甘洛、雅安市汉源县铅锌矿区和宜宾、泸州、内江、自贡、达州等地的煤系矿山,要把防止中毒窒息和瓦斯事故作为重点,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露天矿山要重点检查矿山公路、采场边坡、排土场、炸药库等,及时消除雨雪、严寒冰冻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乐山、宜宾、泸州、达州等地的露天采石场要将地质灾害治理、防止边坡垮塌等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地方安监部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严格复产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现场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非煤矿山在复产前要制定具体的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准备各项工作,严格生产组织。地下矿山生产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川安监〔2010〕350号)等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杜绝 “三违”行为;对停产时间较长、井下长期无人的矿井,首批进入井下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下井人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防止窒息、顶板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严格检查境界外的情况和边坡是否存在位移、滑坡等,一旦发现险情,应禁止人员和设备进入,并及时制定整治措施进行处理。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各地方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布置和组织本地区非煤矿山的复产工作,市级安监部门对重点矿山在复产前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验收,县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非煤矿山要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地下矿山通风、提升、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和未认真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冒险恢复生产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要顶格处罚;对未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分层、分台阶开采,违规违法生产的露天采石场要严肃查处,对停产整治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龙头锰矿违规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混装硝铵炸药和电雷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3人下落不明;同日,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在停产期间清理作业现场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死亡4人。

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提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坠罐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重点加强高陡边坡的安全管理,严禁不分台阶的“一面墙”开采和掏底崩落开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开采方式。要加强对下游有重要设施和人员集聚的尾矿库的安全巡查,完善库区排洪排渗系统,防止尾矿库溃坝。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

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现场管理。同时,要强化“打非治违”,狠反“三违”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尤其是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要继续推广专业爆破队伍一体化服务方式,使中小型非煤矿山做到民用爆炸物品“零储存”,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地下矿山未对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节假日安全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将预案中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科学、有力、有效施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扩大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7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一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库房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仓储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差距,经营布点缺乏统一规划;二是一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建设标准低,安全条件差,库房面积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旺季超量储存现象严重;三是有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对受委托单位指导监督不够,导致经营许可把关不严;四是有的地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以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比较突出;五是个别地区批发企业独家经营,一旦在经营旺季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但考虑到确保市场供应因素,难以给予其停业整顿等处罚,造成监管工作被动;六是零售网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联片经营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各地区2006年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将到期,有效期一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也已开始。为了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适度引入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竞争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并依据规划做好经营布点审批工作。同时,要将经营布点规划纳入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之中,统一谋划。通过经营布点规划、审批和经营许可审查,引导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防止出现一个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经营网点过多以及零售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联片经营,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二、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审查,确保仓储设施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对许可证已到期的批发企业,一律按规定重新申报,并组织审查。各地区在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条件时,要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对于一家批发企业设置多处仓库或分销中转库的,要分别审查每处仓储设施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储存和配送服务能力与经营规模不适应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职责,加强对委托发证的监督指导。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仍是该项许可的行政主体,并承担行政许可主体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单位应是省级安全监管局。针对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委托发证地区普遍存在许可工作质量不高、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发证不规范等问题,委托发证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严格许可审查,并以抽查、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证质量。抽查、检查发现向不具备许可条件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立即依法撤消已颁发的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查。县级安全监管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严格审查零售场所面积,及其周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零售点的最大储存量,严禁在零售场所超量储存。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并掌握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

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并通过遏制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堵塞非法生产和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同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监督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销售流向登记档案,对销售非法或含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依法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六、采用计算机电子文档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采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颁发、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每按规定时限上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局,并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8

安监总煤调〔2012〕10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贵州省接连发生2起煤矿顶板事故,分别是:

7月25日18时26分,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境内的湖北宜化安利来煤矿1180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9米处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自行组织抢救。7月26日14时15分,在距第一次冒顶处向外35米处又发生第二次大面积冒顶,造成参与抢险救援的153人中的53人被困。7月26日14时25分,经群众举报,当地政府组织全力救援。至7月26日20时30分,第二次冒顶被困的53人全部成功救出;29日19时27分,第一次冒顶被困97小时的5名矿工也全部成功获救。这起事故抢险救援是十分成功的,但教训也十分深刻。

该矿隶属于湖北宜化集团贵州宜化控股公司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证照齐全。发生事故的11806掘进工作面采用综掘机掘进,已掘长度516米,支护方式为锚网加钢带。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安利来煤矿11806运输巷处于巷道应力集中区域,巷道支护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合格,现场管理不到位,顶板冒落,导致作业人员被困。该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对顶板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认识不足,现场施工未按规程作业且质量较差,整个巷道没打锚索,部分工字钢棚既无撑木又无拉杆,未形成整体支护功能。二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在存在多处严重片帮、巷道超宽无支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冒险施工作业,严重违规违章。三是技术管理薄弱,巷道基本布置在上层煤柱之下,且不采取加固措施;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修改作业规程等。四是该矿违法瞒报事故。五是盲目组织施救,第一次冒顶后,没有采取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措施,盲目组织大量人员施救,造成53名施救人员被困,险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目前,贵州煤矿安监局已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全力开展事故调查,并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重新编制安全专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已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补充地质资料,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7月27日15时45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晋家冲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隶属于贵州湘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该矿巷道局部支护、背顶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且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采用工字钢棚支护时接顶不严实,未打中间立柱,造成倒棚,引发事故。当前,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仍然存在采掘机械化程度低、支护设计不合理、支护方式落后、违章空顶作业等突出问题,顶板事故多发。近年来,顶板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0%以上。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会、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观念,坚持从零做起、常抓不懈,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抓好。尤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技术管理,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和参数。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做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规律,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应力集中区,要采取增加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

三、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实施。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对支护质量的检查,确保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安全组织抢险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和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对涉险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并认真分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8月8日

安监总局 2012年安全生产月通知 篇9

访

记者:今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请您谈谈下发这个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赵铁锤:搞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期望,是安全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总局党组在今年工作会议上确定的“三个压下来”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地位。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广大煤矿职工渴望健康的企盼;是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内在要求。其次,《通知》首次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原则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第三,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通知》中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这些措施必将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赵铁锤: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举措。近年来,我国的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的职责,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已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计划,开展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也加强了对煤矿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监察相关法规标准陆续出台。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用人单位责任、政府监管、扶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及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已成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现场监察执法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已重点对煤矿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逐步加强。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围绕职业危害防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强化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研究和职业病诊治等工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五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大部分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机构与制度,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着力加强现场管理,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一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不完善;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等。二是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防护用品使用率低,自我防护意识、维权意识较差。三是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还有待加强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监察的法律和规章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还有待加强和改进。

记者:请问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职业健康方面作了哪些努力?

赵铁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专门在事故调查司成立了职业健康处,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近年来,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了法规规章建设。

为有效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2004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转变观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等四项要求。2005年又印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八项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2006-2007年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十余个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调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此标准已经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 1月1日起实施。2007年开始着手制定《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二是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明确了工作思路。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召开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职业危害防治专家、煤矿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就如何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等进行了研讨和座谈,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工作思路,促进了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2009年5月在宁夏银川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并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职业危害专项监察。

近年来,先后开展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对3572个煤矿进行了专项监察,下发执法文书5190份,罚款1050万元。形成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通过专项监察,基本掌握了各地煤矿企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促进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积极开展职业危害调研工作。

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组织了煤炭行业职业危害调研、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和典型调研、煤矿个体防护用品情况调研等,分别形成了《贵州煤矿职业危害典型调研报告》、《煤矿高温矿井调研报告》、《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掌握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相关法规和规章奠定了基础。

五是组织职业危害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为提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组织了两期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培训班。为加强对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人员的指导,组织专家编写了《煤矿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指南》和《煤矿粉尘监测必读》等培训教材。

记者:您认为贯彻《通知》,目前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应该从哪些方面努力?

赵铁锤:按照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精神和《通知》要求,目前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下气力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首先,要狠抓源头治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头。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伤害和目前难以有效预防职业伤害的设备与材料;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要组织好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其次,要实行科学防治。积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生产布局以及科学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

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要强化劳动保护观念,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动态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煤矿职工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要坚持严格管理。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引导煤矿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时报告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对于具有有效期规定的用品、材料等,应当按期更换。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健康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上一篇:英国宪法ppt演讲稿下一篇:勇敢追求梦想的优秀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