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2024-09-13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共12篇)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篇1

为规范城市建设秩序,有序推进拆违工作,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县政府专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部署,决定由城管执法、公安、住建、卫生、规划等部门联合,对城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为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全会精神,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协调和动员相关单位和部门,把改善城市环境,打击治理违章建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抓出成效,集中力量对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区域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从源头上解决影响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的违法违章问题,打造优良的生态环境和宜居环境,为建设“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新**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违章建筑拆除工。

棚户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顺利实施。

四、违章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下设5个拆违工作组

1、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牵头,文广体局、电视台、网宣办、记者站、城管执法局等单位配合。

职责:网络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及时播发我县出台的各项有关拆违工作的通知通告,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电视台开辟的节目中做专题访谈,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做好江畔大屏幕宣传、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明确我县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拆违工作的必要性等;在《**新闻》节目和江畔大屏幕播发有关“三清”工作宣传标语、宣传短片、公益广告;新闻媒体重点报道拆违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果,对拆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2、违建鉴定组

由规划办牵头,城管执法局、房产局、国土局、**镇等单位配合。

职责:依法对规划许可、房屋产权、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当事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建筑地点、时间、面积,有无其他情况进行备注。并逐户制作调查笔录,拍摄房屋照片。调查终结后,公示各违建户的姓名、住址,违建面积,组织召开违建核查认定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关建设材料,证明比照航拍图,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无误。

违建确定后,张贴违建名单,需向当事人告知,其在3日内可向规划部门进行申诉或对其他违建认定有异议进行反映和申辩。

对违建没有异议或者申辩被驳回后,按确认的违建名单进行张贴公告,要求违建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同时,喷涂违建顺序号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向政府报送拟强制拆除申请及名单,政府进行批复并下达违建拆除执法委托书,由县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张贴违建强制拆除公告名单,规划部门在强制拆除现场宣读强制拆除决定书。

3、证据保全组

由司法局牵头,治安二大队、**镇、住建局、电视台、城管执法局等单位配合。

职责:由外及内拍照、摄像、清点物品、测量,确保无死角后再进行物品清点;做好拆违记录,所用公证、签字等表格由司法局负责制定;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影像资料的留存,确保被拆除违章建筑当时情况的第一手证据真实。

4、现场拆除组

由城管执法局牵头,住建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公证处、规划办、**镇、卫生局、电业局、水务局、畜牧局、工商局、文广体局、电视台、信访局、法制办、水务集团等单位配合。职责:接到政府下达的拆除执法委托书后,城管执法局请示县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拆除时间,然后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拆除违章建筑成员单位和拆除公司按规定时间进入拆除现场,按法律规定和拆除违章建筑现场执行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

5、善后维稳组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篇2

刘某2006年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分歧]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 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改正其违规行为, 停止建设, 反而继续建第五层, 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不属“一事”, 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中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城管对其罚款是对其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罚完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如果说罚完款后你违章建筑就合法了,这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案中刘某不属同一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如一客车人员超载被甲县公路管理局处以罚款,过后并未将超载人员卸下,而是继续前行,至乙县又被发现仍可处以罚款。

故宫将拆除违章建筑 篇3

有网友戏谑地发问:“故宫都有违建,城管哪儿去了?”事实上,故宫里的违章建筑,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违建,它们是建于不同时期的彩钢房、花房以及其他现代建筑,分别用于办公、文物库房和其他方面。故宫的所谓违章建筑,其实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与维护故宫,这种违建,在其他名胜古迹也普遍存在。但这种建筑会影响名胜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说,除了从事古器物、古建筑的员工以及负责保卫的员工重新集中安置外,所有行政人员将统一搬出故宫。这无疑是一次动作比较大的整治。

点击 近年来,为促进商业开发,提升旅游经济,不少地方的名胜古迹,都兴建了与古建筑不协调甚至破坏景观的现代建筑,使得古迹的特色和观景视线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名胜古迹不是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大杂院”“后花园”“财富源”,它是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是不可多得、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我们既要防止一些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倒在城市建设的推土机下,也要防止它们的原有风貌,被管理部门的违章建筑一步步地蚕食。

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4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xx;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xx。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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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简报 篇5

兴工城管大队大队长栢志仁说:“百姓对花鸟鱼市存在的问题反映很强烈,尤其星期六、星期日有狗市扰民。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百姓的反映,通过这次老旧城市改造以及民心工程带动,区委、区政府决心对花鸟鱼市进行拆违工作。经过前期10多天的工作,百姓非常支持,我们决定于11日对整个花鸟鱼市存在的违建行为进行集中拆除。”

据了解,拆除前,执法人员曾多次对违规板房、棚亭业户逐一进行教育,还采取上门宣传、张贴宣传单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劝导业主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现场拆除,还市民干净有序的生活环境。

在现场,市民高兴地说,现在小区改造挺好的,环境改变了,把脏、乱的东西都彻底收拾了,我们居民特别感谢政府。

不拆除违章建筑申请书精选 篇6

龙市镇复生大道居民___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复生大道川南药业背后违章修建房屋,新增房屋面积约30㎡。龙市社区居民___擅自在龙市镇老卫生院住宿楼搭建彩钢棚,面积约20㎡,严重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在以上两处违章建筑修建后,县住建局、龙市镇多次到现场劝其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但无效果。县住建局、龙市镇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公告》等执法文书,但当事人均拒绝拆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我镇的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我镇已拟定强制拆除实施方案,特请示县政府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妥否,请批示!

龙市镇人民政府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篇7

案情回放:

2002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内容为李某租赁村委会所有的一片土地及地上的房屋,期限为6年,租金每年20万;承租期间,原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新建房屋归李某所有。《协议书》签订以后,因经营需要,李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在原承租的平地上又新建了三间房,新建房屋未取得房屋准建证及产权证。2005年,城管监察大队下发文件要求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李某自行拆除后,找到村委会要求补偿因房屋被拆迁造成的部分损失。为此,村委会主任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一份《说明》,表示同意以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拆迁补偿。此后,李某多次凭此《说明》前往村委会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取得房屋准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导致被依法拆除,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到违章建筑被拆迁得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在本案中,李某扩建的房屋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因此国家是不予补偿的,村委会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对此违章建筑被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村主任出具的《说明》能否作为赔偿依据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了,该《说明》虽然补偿内容明确,但是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未盖村委会公章,因此并非《说明》并不能代表村委会就补偿问题与李某达成了一致,因此《说明》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篇8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393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该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没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860元)。张某于2003年12月12日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

2003年12月25日,张某建造的某家私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关于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接受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土地性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04年3月1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3年4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统一折价购回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决定》,同意某市家私厂以13930元购回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2004年5月8日签收。

2004年5月2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了13930元罚款。

2005年8月31日,某市某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做出的《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四家企业立项的批复》,同意某市某家私厂在内的4家企业补办立项佘手续。

2016年7月5日,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做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余2016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某联村的违章建筑,如到期未自行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2016年8月19日某镇政府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出《关于张某所建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

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律师参与】

我所律师参与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结合当地拆迁的政策措施,给张某提供的法律意见,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张某该用地的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进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某占用土地的征收政策及其详细的名单及补偿情况。并申请信息公开该占用土地的土地性质。接收《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审查明确,并撤销某镇政府做出的该行政处罚。若复议维持,则面临行政诉讼来撤销该行政处罚。

本案例中,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首先面临的理论问题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定性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要是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遵循行政处罚法中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在其余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由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可以推论出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结合该案例中的事实,对该案例的案情分析:

1、在张某补交土地使用费后,该占用并使用土地的行为已属于合法行为。张某已经在事实上是合法使用该土地的企业主。

2、该厂房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张某是在某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引导下入驻某联村投资建厂,其符合“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先发展、后规范”的政策。即使张某占用的是集体土地,那也是该地镇政府的经济政策下对土地性质的变通使用。该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某镇政府应当协助办理。

3、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是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对张某的土地使用核查的情况下,连张某所占用使用的土地的具体面积数目也未实际勘测,就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

4、某镇政府作出的该处罚通知程序违法。

该通知书并没有明确告知张某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及侵犯的具体权益。尤其现行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限期拆除”这类重大诸如涉及标的比较重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举行听证。

某镇政府更应该在限期拆除通知中明确告知张某有申请复议、诉讼的救济方式及救济的期限。该案例中,通过信息公开查询的资料、复议、诉讼中某镇政府既某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及回复,可以得出,张某仅仅是在形式上未取得书面审判文件,未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书,并不影响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事实,更不影响其建筑在实质上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于张某维权过程中各阶段的法律建议:

信息公开,是核实其于2003年时接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以此证实张某曾经因该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使用费的经过。张某回购其地上建筑物等的相关依据。

另外通过信息公开张某使用土地范围内的“三改一拆”的范围及具体名单。明确张某是否在该“三改一拆”范围内。

行政复议阶段,是申请上级政府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阶段,因为行政复议维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件诉讼时,某镇政府、某区政府均是被告。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做到的具体工作还包括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收集证据,书写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给相关行政机关,实地测量土地、实地拍照留存当事人占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及拆迁状况,依次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准备书面复议及诉讼资料。本案例维权进程时间轴: 申请信息公开:

2016年11月2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2016年12月1日向某镇政府、2016年12月5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2016年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

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听证:

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案情复杂、重大为由向某区政府申请听证。2017年6月2日申请听证。【案件评析】

本案例十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企业拆迁案例之一。对企业主来说,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却被一纸公文否决,尤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惯例认可在1998-2008明确这期间建造的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本案例企业主张某是招商引资的政策性于2002年建造的厂房,完全符合上述的时间段及政策性建房并投入使用,尤其张某还因为此占用使用土地缴纳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如此明确的事实却经历政府信息公开、两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后,才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该案例中可以得知张某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导致了其“无证”使用土地而“违章建筑”,但事实是其缴纳过土地使用费并且是在招商引资的者政策下租赁使用土地。针对该现象,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招商引资比较多的城市,类似张某这种使用土地的现象,作为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是否有在政策性指引措施下来主动核实并为张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类似案例中的情形,在面对“三改一拆”政策时,又何来的依据给张某扣上“违章建筑”的高帽?

本案例中,对于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结合本案例中的事实情形: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的情形,因而要撤销该行政处罚通知。虽然非因为70条中所列举的其他相关实体原因。同时也反映出来一个问题,就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程序性规定的忽略,尤其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每个程序适用的条件及期限等均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在结合其具体的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其行政行为的程序,从程序上做到依法行政理念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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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治理方案 篇9

一、成员“两违”建筑整治领导小组

成员: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经侦大队、镇城管队、村委会。

二、工作安排

集中清理整治“两违”建筑整治工作时间为一个多月,从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28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严密管控、责任追究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11月15日至28日)。

一是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10组、11组)村民及部

分外省违建户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大整治两违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舆论阵势,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观念,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由整治小组成员分片包干,包户、包人,上门上户发放宣传手册,对重点“两违”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并签订“同意接受处理承诺书”

2、严密管控(11月28日至12月15日)。从以下两个方面落实

(一)重点“两违”人员的管控

(1)建立完善的清理排查机制,切实摸清重点“两违”人员思想动态。确保在“两违”整治期间不发生大的群体事件。

(2)建立健全信息的报送机制,及时掌握重点“两违”人员动向。对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加强沟通,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将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减到最低。

(3)对于“两违”整治期间,煽动群众、借机闹事等不法人员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两违”建筑的管控

在对现有违章建筑,实现“三个第一”。一是第一时间发现。村干部、镇城管队必须每天在片区进行巡查,即发现即查处即上报,不留死角,没有盲区,确保不新增一

处违法建筑;二是第一时间制止。对发现违法建房行为后,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予以制止。三是第一时间拆除。在确定了改变现状的违法现象事实后,督促相关人员限期自行拆除,否则组织人员依法拆除。

3、责任追究(12月16日至28日)。

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对整个整治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评,对于工作不到位或失职的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违法违规建房及非法买卖土地人员包户名单》

人民政府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 篇10

一、执行对象 红旗路石材厂

经查,以上建设业主没有办理有关准建手续,属违法建设,**县**镇人民政府已在**年*月*日前已对其下发了《**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责令改正告知书》,到2015年*月*日止,业主尚未拆除整改到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拟于2015年*月*日组织执法队伍对上列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二、执行行动时间、执行主体和任务 1.执行时间:

2015年*月*日上午9:00开始,共1天;县各单位参加执法行动人员在**路口集中。

2.执行主体: **县**镇人民政府 3.执行任务: 红旗路石材厂

石材厂区坐落于**镇**路旁,属于违法建房和搭建,违法建筑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违法搭建铁皮棚**间,面积**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平方米。

三、成立**县**镇拆违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总指 挥 长:*** 中共**县委会副书记 副总指挥长:*** 县委政法委书记

总 协 调:***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 县委办副主任

***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镇党委书记 *** **镇镇长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现场总指挥:***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工作组成员:领导成员**人、县政府办**人、县公安局**人(其中交警5人)、县综合执法局**人、**镇政府**人、电视台2人、**晚报2人、卫生局**人,供电公司**人,民工3人(由**镇政府落实)。

县府协调通知参加行动的单位,由县综合执法局做好各项后勤工作,准备钩机1台及其它材料。

四、现场分工 1.安全保障组

组成人员:县公安局**人(其中交警5人)

工作任务:维护现场的安全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对妨碍执法、不听劝阻的群众强行带离现场。

2.现场清拆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镇政府10人、县执法局**人、供电公司2人、民工3人。

工作任务:拉好警戒线,协助现场安全组清退现场闲杂人员,组织指挥钩机对执行任务对象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搭建进行清理拆除。

3.法规政策宣传组 成员:**镇政府10人。

工作任务:宣传法律法规,劝导被强拆业主及围观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4.新闻宣传组4人

成员:电视台2人、**晚报2人。

工作任务:行动当日做好行动的全程录像工作以及新闻报道工作。

5.救护组4人

卫生局4人(领导1人、医生1人、护土1人、司机1人)。工作任务:救护车1台,负责整个行动的救护工作。6.后勤组5人 执法办5人。

工作任务:行动当日做好午餐、饮用水供应等工作。

五、行动步骤

联系好的钩机于2015年*月**日上午9:00前到达红旗路口。2015年*月*日上午9:00县各单位参加执法行动人员在****集中,然后到违章建筑现场开展拆违工作。

具体清拆步骤:安全保障组进场警戒,清理拆违现场的闲杂人员,政策法规组对群众做好劝导教育工作,现场清理拆除组协助清理现场后,指挥钩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撤离步骤:由现场总指挥宣布撤离,清理拆除组、政策法规组、新闻宣传组、救护组首先撤离现场,安全保障组最后撤离。

六、工作要求

1.县综合执法局联系落实钩机2台等清拆所需工具。2.执法局做好后勤各项工作。

3.**镇政府组织做好执行行动风险评估,做好群众的思想劝导工作,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落实好民工3人。

4.公安部门切实做好维护工作秩序工作,并做好安全预案,保障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现场道路的管制工作,保证道路的畅通。

5.全体参加行动的工作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认真执行任务,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整个行动时间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各个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做好具体分工,周密部署,定人定责。

七、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行动总经费预算***元,由执法局申请县财政解决,具体预算如下:

1.矿泉水等费用**元

2.人员补助:**人×**元=**元 3.工作人员工作餐:**人×**元=**元 4.其他不可预见开支:**元

**县综合执法局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篇11

城区违章建筑整治方案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力度,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现状及前阶段的调查摸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为确保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强化城市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优化投资环境为目的,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通过对街道辖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有效整治,遏制出现新的违法建筑。进一步美化环境,使城市面貌明显改观。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街道专门成立集中整治城区违章建筑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实施集中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喜材(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吕堂光(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成员:刘玉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田利昆(办事处副主任)

杨春红(办事处副主任)

陈蛟(街道人武部部长)

街道七办一中心主任、10个社区负责人、各村

委会书记(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十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各社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新村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田利昆、陈桂仙

(二)凌波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吕堂光、张 燕

(三)阳光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刘玉德、李睿

(四)望湖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陈蛟、龙海涛

(五)小罗白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杨春红、邓维学

(六)晓塘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刘玉德、刘根宏

(七)朝阳前山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陈蛟、宋丹娜

(八)朝阳后山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吕堂光、武建华

(九)黎明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杨春红、梁超

(十)洛阳池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田利昆、武建华

三、工作目标及整治重点

对辖区所有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陈蛟同志牵头,与昆钢集团公司积极协调,确定已经昆钢内部审批同意建盖的房屋范围,以及是否影响昆钢今后规划发展等,此次拆除工作主要针对棚户区范围内影响公共空间和市容市貌的临违建筑。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2月15日—25日)

层层动员,统一街道、社区干部思想,制定城区临违建筑物、构筑物整治方案,制作《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临违建筑物调查统计表》及印制《昆明市城市管理法》等资料,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宣传调查阶段(2010年2月26日—3月10日)组织街道全体干部职工及村(居)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分组深入各社区进行拉网式的宣传调查,粘贴《临违建筑物整治通告》,入户发放《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对临违建筑物进行调查登记,同时,根据一昆钢集团公司协调情况,分类下达《违章建筑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限期拆除阶段(2010年3月11日—20日)

对列为拆除范围的临违建筑物,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由居民于2010年3月20日前自行拆除。

(四)强制整治阶段(2010年3月21日——30日)

对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而户主未自行拆除的,由街道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进行强制拆除。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4月1日——24日)

街道对各社区临违建筑物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建立防止乱搭乱建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深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视讲话、动员大会、群众大会、发布通告、发放传单、街头宣讲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对极少数阻碍执法的反面典型要及时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攻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营造依法建设、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

(二)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拆违安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制定强拆预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万无一失。各级领导干部要亲临强拆现场组织指挥,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各单位抽调人员应先进行相应的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工作标准,研究完善工作方法、步骤及应急预案。强拆过程中,要采取诸如隔离强拆现场,开展耐心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和法律法规的现场宣讲,对被拆户实施断电、断水、断气处理等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意外发生。区卫生部门要组织医护力量,及时对意外事故开展救护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实施强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违法违章建筑情况进行详尽的摸底调查,掌握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遵守法律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同时,-4-

对拒不自拆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实施强拆,并对强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的监督。对在强拆过程中公开威胁、谩骂执法人员,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串联闹事、暴力抗法的人和事,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果断处理。

(四)坚持干部带头,充分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对带头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以不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除强制拆除其违法违章建筑外,区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且对违法违章建筑未予补偿安臵的,可以暂不实施强拆。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渠道,积极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充分发动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安宁市人民政府金方街道办事处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篇12

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证电力能源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县电力工业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就我县开展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力工业关系到

国计民生,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大动脉”,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城填、农村的发展,违章建筑物与线路保护区的矛盾便凸显出来了,已经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据供电部门的调查,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的建筑共有190户。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已成为供电安全的最大杀手,它危及安全供电,更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和威胁。为此,整治电力线路下违章建筑迫在眉睫。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必须设置安全区域。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整治线下违章建筑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的部门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单位。由县供电局、公安局、国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采取清理违章建筑行动,该拆的拆,该封的封;各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的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同时对沿线群众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沿线人民群众认清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的危害性,调解和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县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建筑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县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建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处理。

县建设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经贸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并将结果报当地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发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进行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三、加强宣传,群防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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